房屋电梯设备手扶梯产品画册

发布时间:2023-9-2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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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br>(九)本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增设、改造的;(十)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第五条 购买自住住房(预售商品住房、现售商品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新农村住宅楼、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住房)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br>翻建指原有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大修指原有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和房屋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br>第六条 离休、退休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凭有效身份证明销户提取。<br>第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再就业的,办理转移手续。未再就业的,封存满半年后,凭有效身份证明销户提取。第八条 出境定居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凭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签证,凭有效身份证明销户提取。第九条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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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电梯设备手扶梯产品画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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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br>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缴存单位、个人应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时,由公积金中心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公布实施。<br>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归集业务操作规程。<br>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br>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5 月1 日起施行。2011年5月 18 日发布的《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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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br>【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20 年 3 月 13 日张掖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br>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br>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br>(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br>(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br>(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br>(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八)缴存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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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br>(九)本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增设、改造的;(十)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第五条 购买自住住房(预售商品住房、现售商品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新农村住宅楼、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住房)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br>翻建指原有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大修指原有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和房屋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br>第六条 离休、退休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凭有效身份证明销户提取。<br>第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再就业的,办理转移手续。未再就业的,封存满半年后,凭有效身份证明销户提取。第八条 出境定居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凭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签证,凭有效身份证明销户提取。第九条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未质押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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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br>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用住房公积金未质押金额以按月划扣方式提取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br>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未质押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br>第十条 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 个月,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未质押金额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公租房的,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当地房屋租金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执行。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由缴存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销户提取。<br>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费用总额。第十三条 本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增设、改造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分摊金额。<br>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提取情形及条件的,提取资金应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有特殊原因的,可申请划入第三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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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br>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公积金中心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br>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予以配合。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申请人应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作出信用承诺。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br>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时,由公积金中心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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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br>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提取业务操作规程。<br>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br>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5 月1 日起施行。2015年4月 16 日发布的《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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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br>【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20 年 3 月 13 日张掖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br>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br>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贷款的发放、回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实行连带责任担保。<br>担保方式可选择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个人保证担保、房产抵押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其中: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担保公司资质和能力应当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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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br>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 个月(含)以上;(二)近 3 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四)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购买同一套房屋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不得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改善型住房的,需结清首套房购房贷款。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以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结果为准。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 万元。其中:双缴存职工最高 40 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30 万元。房产抵押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 80%。<br>贷款额度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依据下列公式计算:借款人可贷金额≤借款人月缴存基数×50%×贷款期限(月)同一套住房提取额加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25 年。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和担保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 年。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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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br>(二)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三)首付款票据、购建房相关资料和担保资料;(四)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br>(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核后作出是否准贷的答复,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公积金贷款预售楼盘进行备案管理,并与开发商签订阶段性保证责任协议。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督促协助借款人和权利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贷款批准后,借款人、担保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借款合同》),公积金中心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通知书》后,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本人及他人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质押的公积金额度。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质押金额以外部分仍可质押。<br>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以个人保证担保贷款的,担保人须为财政全额拨款,由财政统发或单位发放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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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br>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既借款又为他人担保时,借款月还款额加担保的月还款份额不得超过月缴存基数。个人保证担保贷款的,每人担保额度不超过10 万元,配偶不得相互担保。<br>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提前还款的不收取违约金和手续费,部分还款的只降低月还款额度,不缩短贷款期限。<br>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以本人的公积金未质押金额按月划扣偿还贷款,个人账户封存的不予按月划扣。第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照《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计收罚息。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还款时,公积金中心可通过协议或诉讼等方式强制担保公司代偿。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及担保人应依法继续履行《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和担保责任。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及担保公司可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用于清偿贷款本息:(一)借款人未按照《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限偿还贷款本息的;<br>(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拒绝履行《担保借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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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br>(三)违反本办法和《担保借款合同》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担保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经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和担保人三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担保人与公积金中心发生纠纷时,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申请人应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作出信用承诺。对无实质性购房行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逾期 6 期以上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提高销售价格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予以惩戒。<br>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时,由公积金中心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公布实施。<br>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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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br>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br>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5 月1 日起施行。2015年4月16 日发布的《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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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br>【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一、调整优化提取贷款政策(一)化解“登记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br>缴存职工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购住房未办理过房屋权属登记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的,在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 年内,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凭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申请办理购房提取或贷款业务。<br>(二)进一步简化租房提取要件,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 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票据,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以缴存人实际支付房租金额确定,最高每月不超过1000元。(三)开展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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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br>已办理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未质押金额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br>(四)开展异地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业务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未质押金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五)开通贷款期限变更业务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期间可申请办理一次 延长贷款期限或缩短贷款期限变更业务。贷款期限变更后,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25 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质押人、保证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和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贷款期限延长后,应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br>(六)增加还款方式并开通还款方式变更业务在现有等额本息按月还款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等额本金按月还款方式。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申请办理一次还款方式变更业务。<br>(七)明确共有产权房屋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额度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缴存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额度以买受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计算;对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按照等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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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br>二、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转入管理异地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管理部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可申请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我中心缴存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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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br>【甘州区 2022 年阶段性住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根据《张掖市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以及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张掖市2022 年阶段性住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张市建〔2022)241 号)文件精神,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鼓励购房人在市区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宅,促进住房消费,制定本实施方案。<br>一、支持政策<br>市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 4500 万元,向2022 年6月1日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甘州区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者发放购房补贴,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城中村改造用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不在补助政策范围之列。以上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购房补贴数量按照总量资金控制,至资金全部用完为止。<br>二、补助范围<br>1.补助对象为在甘州区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购买者。<br>2.购房户夫妻双方均符合补助条件,原则只享受一次补助。3.购房户已享受过农村教职工和医务人员、乡镇干部、农民、职教中心教职工、驻张部队现役军人等安居工程补助政策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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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br>再重复享受。<br>三、补助标准<br>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12 月31 日,在市区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者,一次性补助1.5 万元家电购房消费券,共补助 3000 套。<br>四、补助条件<br>1.购房者购买市区规划区内经政府批准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2.2022 年 6 月 1 曰至 2022 年12 月31 日,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房发票或首付款收据及相关资料的购房者。3.购房者 2022 年 6 月 1 日前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但在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撤销合同又重新备案的不予补助。4.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br>五、申请审批<br>1.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在申报时应提供经过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盖章的《甘州区 2022 年阶段性住房补助申请表》、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网签备案合同、购房发票或首付款支付凭证等资料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具体清单见附件。2.区住房保障办对购房者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向区住建局申请复核,并附相应资料。待区住建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发放家电购房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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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br>3.领取补助资金后原则上不予退房,符合法定退房条件的,应退还补助资金后再办理网签合同撤案手续。六、申报地点及时限<br>申报地点:甘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河新区昭武路临泽路交叉口西北角)707 室<br>联系电话:0936-8220064<br>申报时间:从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至2023 年1 月15日。七、甘州区 2022 年阶段性住房补助申请提交资料清单以下资料一式二份,均需查看原件。1.补助申请表(开发商已盖章);<br>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br>3.申请人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br>4.结婚证复印件;<br>5.购房正式发票或首付款凭证票据复印件;<br>6.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网签合同)复印件;<br>7.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具未享受过农村教职工和医务人员、乡镇干部、农民、职教中心教职工、驻张部队现役军人等安居工程补助政策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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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br>青年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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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br>青年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医疗保障政策】(一)农村低收入人口实时动态参保1.政策享受范围<br>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已脱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户。<br>2.政策办理流程<br>乡、村两级基层组织发挥服务群众作用,落实参保动员责任,按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已脱贫人口花名册,将新纳入人员信息录入医保系统。3.政策优惠内容<br>农村低收入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当月参保、次月资助,门诊慢特病开通绿色通道,随时上报,随时认定,确保应认尽认。<br>(二)符合资助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br>1.政策享受范围<br>特困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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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br>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已脱贫人员和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员和贫困边缘人员)。2.政策办理流程<br>乡镇按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已脱贫人口花名册,核实信息后上报医保部门,农村全额资助对象由医保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拨付乡镇财政所代缴,定额资助对象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进行,通过乡镇“惠农直发”系统拨付农户“惠农一卡通”。<br>3.政策优惠内容<br>(1)补贴标准<br>1.特困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政策,个人不缴费;<br>2.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政策,农村一、二类低保助标准为220 元;农村三、四类低保资助标准为160 元;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实施定额资助政策,2021 年资助标准为 160 元;4.已脱贫人员和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员和贫困边缘人员),过渡期内实施定额资助政策,2021 年资助标准为 100 元。<br>(2)其他规定<br>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员和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中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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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br>资助。<br>(三)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1.政策享受范围<br>按当年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医保费后,享受农村居民医保待遇。2.政策办理流程<br>(1)住院: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级别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相应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5 万元。<br>参保居民发生无他方责任或无他方赔偿的意外伤害,其住院费用执行住院报销政策,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br>生育补助:生育妇女正常分娩住院费用实行定额补助,生育期间发生并发症的,并发症住院费用执行住院报销政策。(2)门诊慢特病:符合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38种56个病种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向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申报资料,经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后,核发《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补助通知单》,享受相关待遇。<br>参保人员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特病的,最多可申报两个病种(主要病种和一个附加病种),其年度支付限额按两个病种中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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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br>高的支付限额确定。<br>门诊慢特病Ⅰ类病种可随时申报,Ⅱ、Ⅲ类病种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 8-10 月开始申报)。门诊慢特病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医保统筹基金按政策范围内费用的 70%报销,使用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分别自负 20%后再进行报销。(3)国家谈判药品报销政策:符合使用谈判药品适应症的参保患者,参保患者办理国家谈判药品备案手续后,参保患者住院、门诊发生符合谈判药品支付政策的费用,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价格),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参保患者住院使用谈判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付20%后再纳入乙类药品予以结算。门诊使用谈判药品,先备案后使用。参保患者门诊使用谈判药品,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0%,最高支付限额为 10 万元。<br>(4)门诊“两病”政策:对不符合门诊慢特病条件未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即糖尿病、高血压)参保患者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高血压、糖尿病和同时合并高血压糖尿病的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320元、640元、960 元,从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3.政策优惠内容<br>符合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 38 种56 个病种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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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br>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不含城市低保对象)开通绿色通道,随时上报,随时认定。<br>参保患者门诊使用谈判药品,实行单独备案、单独结算。属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不挤占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最高支付限额,但不得重复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报销政策;不属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按报销比例单独结算。门诊使用谈判药品不设起付标准。<br>(四)农村大病保险保障政策1.政策享受范围<br>按当年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农村居民。<br>2.政策办理流程<br>农村居民住院及门诊慢性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5000 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可在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就医时“一站式”直接结算。3.政策优惠内容<br>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br>(五)农村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1.政策享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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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br>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已脱贫人口。2.政策办理流程<br>可在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就医时“一站式”直接结算。3.政策优惠内容<br>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实施分类救助。<br>(1)特困人员(孤儿)医疗救助比例为100%;<br>(2)一、二类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为75%,三、四类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3)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 60%,年度救助限额5 万元;<br>(4)对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已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实行政策渐退,过渡期内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其中,2021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医疗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 5 万元,2022 年至 2025 年医疗救助比例逐年下调。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救助。<br>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直接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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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br>上部分,按照 3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br>(六)符合资助条件的城市特困人员、城市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政策<br>1.政策享受范围<br>城市特困人员、城市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市低保对象。<br>2.政策办理流程<br>乡镇、街道(社区)按照民政提供的低收入人口花名册,核实信息后上报医保部门,全额资助对象由医保部门通过银行代缴,定额资助对象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进行,资助资金通过银行拨付资助对象银行账户。<br>3.政策优惠内容<br>补贴标准:<br>城市特困人员、城市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政策。<br>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城市全额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为 220 元;城市差额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为160 元。(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1.政策享受范围<br>按当年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医保费后,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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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br>2.政策办理流程<br>(1)住院: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级别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相应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5 万元。<br>参保居民发生无他方责任或无他方赔偿的意外伤害,其住院费用执行住院报销政策,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br>生育补助:生育妇女正常分娩住院费用实行定额补助,生育期间发生并发症的,并发症住院费用执行住院报销政策。(2)门诊慢特病:符合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38种56个病种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向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申报资料,经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后,核发《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补助通知单》,享受相关待遇。<br>参保人员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特病的,最多可申报两个病种(主要病种和一个附加病种),其年度支付限额按两个病种中最高的支付限额确定。<br>门诊慢特病Ⅰ类病种可随时申报,Ⅱ、Ⅲ类病种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 8-10 月开始申报)。门诊慢特病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医保统筹基金按政策范围内费用的 70%报销,使用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分别自负 20%后再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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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br>(3)国家谈判药品报销政策:符合使用谈判药品适应症的参保患者,参保患者办理国家谈判药品备案手续后,参保患者住院、门诊发生符合谈判药品支付政策的费用,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价格),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参保患者住院使用谈判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付20%后再纳入乙类药品予以结算。门诊使用谈判药品,先备案后使用。参保患者门诊使用谈判药品,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0%,最高支付限额为 10 万元。<br>(4)门诊“两病”政策:对不符合门诊慢特病条件未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即糖尿病、高血压)参保患者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高血压、糖尿病和同时合并高血压糖尿病的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320元、640元、960 元,从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八)城镇大病保险保障政策1.政策享受范围<br>按当年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城镇居民。<br>2.政策办理流程<br>城镇居民住院及门诊慢性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5000 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可在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就医时“一站式”直接结算。3.政策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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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br>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 个百分点政策。(九)城镇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1.政策享受范围<br>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2.政策办理流程<br>可在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就医时“一站式”直接结算。3.政策优惠内容<br>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实施分类救助。<br>(1)特困人员(孤儿)医疗救助比例为100%;<br>(2)城市全额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为75%,城市差额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 70%,年度救助限额5 万元。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直接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 3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br>(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1.政策享受范围<br>按当年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部分)按月足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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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br>纳医保费的城镇职工(含退休职工)。2.政策办理流程<br>(1)住院:参保职工(含退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级别由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按相应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10 万元,大病互助金支付20 万元。同一年度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5%。参保职工发生无他方责任或无他方赔偿的意外伤害,其住院费用执行住院报销政策。<br>生育保险:生育妇女正常分娩住院费用实行定额补助,生育期间发生并发症的,并发症住院费用执行住院报销政策。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用系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分娩住院期问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系指职工放置或取出官内节育器、施行输卯管或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津贴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参保职工仍享受原工资待遇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 50%,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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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br>(2)门诊慢特病:符合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38种56个病种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向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申报资料,经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后,核发《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补助通知单》,享受相关待遇。<br>参保人员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特病的,最多可申报两个病种(主要病种和一个附加病种),其年度支付限额按两个病种中最高的支付限额确定。<br>(3)门诊慢特病Ⅰ类病种可随时申报,Ⅱ、Ⅲ类病种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 8-10 月开始申报)。门诊慢特病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医保统筹基金按政策范围内费用的 80%报销,使用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分别自负 10%后再进行报销。累计支付不超过相应病种最高补助限额。<br>(4)国家谈判药品报销政策:符合使用谈判药品适应症的参保患者,参保患者办理国家谈判药品备案手续后,参保患者住院、门诊发生符合谈判药品支付政策的费用,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价格),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参保患者住院使用谈判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付10%后再纳入乙类药品予以结算。门诊使用谈判药品,先备案后使用。参保患者门诊使用谈判药品,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70%,最高支付限额为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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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br>【就业创业保障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1.政策享受范围<br>各参保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2021 年度全年缴费满一年且失业率不超过5.5%(3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不超过 20%)。<br>2.政策办理流程<br>在社保经办系统中,核实上一年度各参保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金额,经办人员复核、公示后予以发放。3.政策优惠内容<br>服务业市场主体可按照大型企业30%、中小微企业90%发放,其他行业暂按此比例开展数据比对。(一)农村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政策享受范围:市内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农村居民。<br>政策优惠内容:根据《张掖市农村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办法(试行)》(张人社通〔2018〕353 号)和《甘州区农村人才市内有效中、初级职称评定办法(试行)》(甘区人社〔2019〕322 号)文件精神,农村人才评定市内有效职称不受学历、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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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br>台阶、论文、外语、计算机等限制,同时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可评定相应级别的职称。政策办理流程:农村人才本着自愿的原则,个人向所在村社提出申请,村(社)提出推荐意见报各乡镇统一审核公示后,报各系列主管部门。中、初级由区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定,高级职称由区人社局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社局组织评审后公示发证。(二)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奖补办法政策享受范围:2020 年 9 月30 日以后取得的高级、中级资格的农村实用人才。<br>政策优惠内容:根据中共张掖市委组织部、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张掖市农村实用人才高级职称资格人员奖补办法》的通知(市组通〔2021〕62 号)和中共甘州区委组织部、甘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甘州区农村人才中级职称资格人员奖补办法》的文件精神,按照“先评后奖,以奖代补,不重复奖补”的原则,对取得全省正高级职称资格的每人一次性奖补 2000 元、副高级每人一性次奖补1500 元;取得市内有效正高级职称资格的每人一次性奖补 1500 元,副高级每人一次性奖补1000 元,中级每人一次性奖补 500 元。政策办理流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资格文件和《资格证书》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拨付取得职称资格人员奖补资金。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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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br>社局根据奖补人数,每年集中向市委(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拨付专项奖补资金。(三)养老保险费代缴<br>1.政策享受范围<br>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由区财政每年进行代缴。<br>2.政策办理流程<br>由乡镇、街道社保经办人员核实辖区内特殊人员身份信息,并在经办系统内进行标注,系统识别后经区社保中心审核,报区财政落实代缴资金。<br>3.政策优惠内容<br>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区财政每人每年代缴100 元养老保险费;对计划生育“两证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区财政每人每年代缴 30 元养老保险费,同时为困难群体仍保留最低100元缴费档次。<br>(四)农村创业担保贷款<br>创业担保贷款是由人社部门审核考察,委托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br>1.政策享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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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br>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偿还能力,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男性年龄在18-56 周岁以内(不含56岁)、女性年龄在 18-51 周岁以内(不含51 岁),且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创业者。<br>2.政策办理流程<br>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累计申请不超过3 次;<br>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中央政策(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且征信良好)的按基准利率(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享受地方政策(夫妻双方贷款或信用卡消费超过5万元)的按基准利率(LPR)的 75%贴息,剩余部分由贷款人自行承担。<br>符合条件的人员,已创办经济实体,持相关材料向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就业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就业服务中心向担保机构推荐,担保机构对反担保人资格或抵押物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向银行推荐,经办银行调查做出结论,完成放贷。<br>(五)农村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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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br>职业培训补贴是指为参加职业培训的农村转移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补贴。<br>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600 元-1500 元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分类和培训成本分A、B、C、D四类,A类1500 元\/人,B 类 1200 元\/人,C 类1000 元\/人,D 类600元\/人。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 元的培训补贴;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600 元的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实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900 元的培训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申请)。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30 元的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br>1.政策享受范围<br>贫困家庭子女、农村转移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2.政策办理流程<br>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培训机构,上述人员在定点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培训,承接培训任务的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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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br>社部门审核后, 对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生活费补贴支付到参训学员“一卡通”账户。(六)农村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创业人员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该项支出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当地资金的10%以内安排使用。1.政策享受范围<br>2019 年 4 月 22 日以后创业的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对脱贫劳动力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放宽到正常运营6 个月以上。2.政策办理流程<br>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含身份证、毕业证书、退役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个人真实性承诺书。经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br>(七)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1.政策享受范围<br>省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对评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和创建国家级、省级劳务品牌成功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评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的县(市、区)给予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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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br>于营造创业氛围、开展创业宣传、组织创业系列活动等费用。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补贴基地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网络建设费,以及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实训、事务代办等费用。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省级劳务品牌,对创建承办单位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对认定为国家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再次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购置设备、场租费用、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推介展示等费用。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对每年新认定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予6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年开展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优秀等次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给予50 万元补助;被人社部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80 万元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补贴孵化基地为入孵入驻创业实体减免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通信网络费,以及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实训、事务代办等费用。<br>省级创业就业示范乡镇(街道)。对评定为省级创业就业示范乡镇(街道)的,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创业氛围营造、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开展创业比赛活动、办公设备购置及通信网络等费用。<br>(八)城镇创业担保贷款<br>创业担保贷款是由人社部门审核考察,委托经办银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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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br>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br>1.政策享受范围<br>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偿还能力,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男性年龄在18-56 周岁以内(不含56岁)、女性年龄在 18-51 周岁以内(不含51 岁),且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创业者。<br>2.政策办理流程<br>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累计申请不超过3 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中央政策(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且征信良好)的按基准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享受地方政策(夫妻双方贷款或信用卡消费超过5 万元)的按基准利率(LPR)的 75%贴息,剩余部分由贷款人自行承担。(九)城镇职业培训补贴<br>职业培训补贴是指为参加职业培训的持《就业创业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的专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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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br>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600 元-1500 元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分类和培训成本分A、B、C、D四类,A类1500 元\/人,B 类 1200 元\/人,C 类1000 元\/人,D 类600元\/人。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 元的培训补贴;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600 元的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实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900 元的培训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申请)。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30 元的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br>1.政策享受范围<br>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退役军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br>2.政策办理流程<br>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培训机构,上述人员在定点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培训,承接培训任务的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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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br>社部门审核后, 对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生活费补贴支付到参训学员“一卡通”账户。(十)城镇社会保险补贴<br>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超过 100%部分不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 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2020年1月 2 日-12 月 31 日,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 年。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br>1.政策享受范围<br>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2 年内高校毕业生。<br>2.政策办理流程<br>符合条件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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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br>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br>(十一)城镇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创业人员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该项支出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当地资金的10%以内安排使用。1.政策享受范围<br>2018 年 7 月 10 日以后创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2019年4月 22 日以后创业的城镇户籍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br>2.政策办理流程<br>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含身份证、毕业证书、退役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个人真实性承诺书。经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br>(十二)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2020 年 1 月 1 日-12 月31 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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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br>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 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 年。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参战涉核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按规定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1.政策享受范围<br>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各地开发的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城镇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的人员, 城镇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2.政策办理流程<br>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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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br>【残疾补贴政策】一、2022 年度 70 岁以上一、二级残疾人生活补助补贴条件(一)发放对象<br>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残疾人:1.具有甘州区户籍,且持有第二、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br>2.必须年满七十周岁(1952 年12 月31 日以前出生);3.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二)发放标准<br>1.70 岁以上一、二级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全年 1200 元;<br>2.195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出生的一、二级残疾人生活补助金额依实际出生月份算起。(三)相关具体规定<br>1.已享受国家有关工资等劳保福利待遇的在职、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残疾人不再享受 70 岁以上一、二级残疾人生活补助;2.残疾人失踪两年以上,暂停发放生活补助。二、<br>“两项补贴”申报条件(一)困难(110 元)残疾人生活补贴申报条件1.具有甘州区户籍;<br>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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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br>3.享受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1)城镇:为低保家庭(2)农村:为一、二类低保家庭(二)重度(110 元)残疾人护理补贴申报条件1.具有甘州区户籍;<br>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br>4.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br>(三)困难(60 元)残疾人生活补贴申报条件1.具有甘州区户籍;<br>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享受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农村:为三、四类低保家庭(四)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60 元\/月)1.具有甘州区户籍;<br>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之前未纳入补贴对象范围的一、二级残疾人中的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4.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备注:五保户、社会兜底的残疾人不享受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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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br>(五)特别需要注意的情况1.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不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2.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残疾人,自愿提出申请的,从 2019 年 1 月起计发补贴;2019 年1 月1 日以后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的重度残疾人,经审核批准后护理补贴从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br>三、2022 年度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误工补贴补贴条件(一)发放对象<br>各乡镇、村级残疾人专职委员。(二)发放标准<br>每人每月 100 元,全年合计1200 元。(三)相关要求<br>1.村残协专职委员年龄需在18 周岁至55 周岁之间;2.村残协专职委员误工补贴实行绩效考核发放,各乡镇残联要根据绩效考核办法,按照考核指标体系,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发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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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br>四、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补贴条件(一)补贴对象<br>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甘州区户籍;<br>2.在文件要求期间内首次办理第三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3.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享受低保的残疾人;4.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二)补贴标准<br>每人补贴 1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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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br>【惠企纾困政策】【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政策】政策享受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并将告知内容纳入询问笔录,切实尽到告知义务。【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文旅产业发展财政资金引导政策】1.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000 万元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市级财政不少于2000 万元,主要用于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宣传营销、品牌创建、产品开发、精品力作、公共服务体系配套等工作的奖励补助,并将部分资金作为引导基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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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br>持全域旅游提质增效。奖补资金按属地原则,直管县奖补资金市级不承担,甘州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2:8 比例分别承担。2.区财政以引导资金方式,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域旅游业提质增效。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相关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区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整合各领域与文旅产业发展相关的上级政策性专项资金,加大文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整合用活用好全区文旅产业资源和投融资平台,金融部门要协调加大对文旅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优化文旅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项目投融资环境。【“六引”入甘奖励政策】(一)引客入甘奖励<br>1.组团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乘专列来甘旅游、停留2天1晚、游览 3 处以上有门票收费景区、观看1 场以上大型演出剧目,一次性组织 400 人、600 人、800 人以上的,每列分别奖励1万元、2 万元、3 万元;通过直航飞机一次性组织50 人以上的,每人奖励 300 元。<br>2.年度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来甘旅游符合组团奖励条件,年度累计人数达到 2000 人次、3000 人次、4000 人次、5000人次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2 万元、3 万元、4 万元、5 万元。其中,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来甘旅游,年度累计人数达到2000人次、3000 人次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4 万元、6 万元。3.冬春奖励。旅行社冬春淡季组织游客来甘旅游,按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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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br>上浮 10%奖励,但组团和年度不实行叠加。4.地接奖励。年度地接旅游人数排名前6 名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年度地接贡献奖励。第一名给予8000 元奖励,第二、三名分别给予 6000 元奖励,第四、五、六名分别给予4000元奖励。(二)引节引赛入甘奖励<br>对参加非政府组织的节庆赛事活动,区外人数达到500人、1000 人以上,在甘住宿 1 晚以上,且在省级以上媒体投放宣传报道不少于 50 条、100 条的,对主办或承办方投入的宣传营销、运营管理、设施搭建等费用,按比例不超过5%、10%,总额不超过 5 万元、1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引会入甘奖励<br>除行政事业单位外的其他组织和企业自主在我区举办文化旅游类会议、商务会展、学术交流等活动,会议安排在四星级以上饭店(含四星级)、住宿 2 晚以上、参会省份不少于20个的省级以上国内会议,区外参会人数达到100 人、200 人、30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 1 万元、3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参会国家、地区不少于 6 个的国际会议,外宾参会人数达到50 人、80人、120 人以上的,分别给予 2 万元、4 万元、7 万元的奖励。对世界五百强企业、有重大影响或特大规模的会议,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四)引展入甘奖励<br>1.招引奖励。由非政府主办,拟规律性定期在我区举办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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