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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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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广东-江门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二、调整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今后再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将单位缴费比例过渡到全国统一标准。2020社会保险年度的缴费工资上下限按《关于公布2020社保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1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依法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参保缴费信息系统,按规定设定参数,确保用人单位和职工顺利参保缴费。四、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21年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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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广东-深圳

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表

(2021年7月起执行)

92

第102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广东-佛山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部署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

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

人社规〔2019〕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

费比例从13%调整为14%。

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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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广东-江门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

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调整办法

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今后再根据国家和省

的统一部署,将单位缴费比例过渡到全国统一标准。2020社会保险年度的缴费工资上下限按《关于公

布2020社保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

1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依法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

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参保缴费信息系统,按规定设定参数,确保用人

单位和职工顺利参保缴费。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9日

94

第104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海南省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1〕9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

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

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4元,适用于儋州市、三沙市、

琼海市、澄迈县。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9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

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

海南省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468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14日

95

第105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四川省

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1〕6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我省上报的缴费基数方

案审核意见,现将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公布如下。

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8630元/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下限为3416元/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726元/月。

各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据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实际缴

费工资在本通知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内确定。全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

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

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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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贵州省

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公告

全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的通知》

(黔人社发〔2018〕17号),我省自2019年7月起,对参保单位缴费实行浮动费率,每个浮动周期为

两年。首次浮动费率时段为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按规定2021年7月拟启动新一轮浮动费率。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浮动费率计算

浮动费率计算指标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上一浮动周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给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同期内该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该单位在本浮动周期内的工

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

本轮支缴率取值时段为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其中2020年受疫情影响,按照国家政策实施阶段

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在计算单位缴费总额时,对减免的工伤保险费视同全额缴费计算。

二、关于浮动费率档次和标准

(一)本轮浮动费率符合费率上浮条件的单位,按上浮档次对应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本轮浮动费率符合费率下浮条件的单位,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

务报表,至2021年6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2.95亿元,可支付月数为8个月。按照黔人社发

〔2018〕17号第十一条“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在下一浮动周

期内符合下浮条件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再下浮,按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关于浮动费率执行时段。本轮浮动费率执行时段为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

四、关于具体实施。各参保单位浮动费率具体计算结果及实施,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公布明确。参保单位如有疑问,请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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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贵州-贵阳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贵阳贵安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底、封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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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99

第109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100

第110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陕西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1〕5号

来源:工资福利与劳动关系处日期:2021/2/22 8:37:49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

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1950元、二类区1850元、三类区17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19元、二类区18元、三类区17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

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调整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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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类区划分 县(区)数 适用范围

一类区 19

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

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榆林市榆阳区、横山区、

神木市、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杨陵区。

二类区 42

西安市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宝鸡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县,

咸阳市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彬州市,铜川

市王益区,渭南市临渭区、华阴市、潼关县、大荔县,延安市宝塔区、安

塞区、黄陵县、洛川县、甘泉县、吴起县、志丹县、子长市,榆林市绥德

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区、

城固县、洋县、勉县、西乡县、略阳县,商洛市商州区,韩城市。

三类区 46

宝鸡市凤翔区、扶风县、眉县、岐山县、太白县、麟游县、千阳县、陇县,

咸阳市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宜君

县,渭南市华州区、澄城县、合阳县、蒲城县、富平县、白水县,延安市

黄龙县、宜川县、富县、延川县、延长县,汉中市镇巴县、宁强县、留坝

县、佛坪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市、平利县、石泉县、紫阳县、白河县、

汉阴县、镇坪县、宁陕县、岚皋县,商洛市洛南县、山阳县、镇安县、丹

凤县、商南县、柞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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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2021年度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等相关参数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1〕54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

韩城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统计数据,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053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8159元,下限标准3632元。2021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计发

基数为6914元。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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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

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18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9元);

二类地区:1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8元);

三类地区:17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7元);

四类地区:1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7元). 以上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附件

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

一类地区 (11个市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金川区、肃州区、玉门

市、敦煌市和兰州新区、嘉峪关市. 二类地区 (12个县区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

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 (24个县区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

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市、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

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四类地区 (41个县区):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

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

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

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

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104

第114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青海省

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1〕36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

发区税务局: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

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1〕11号)要求,现就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

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至2022年4月30日。

二、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

三、工伤保险继续执行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降低0.15%的基

础上下调50%,非企业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的政

策。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降低用人单位运行成本、

暖企惠企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稳步有序推进失业、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及时对基金运行进行分析研判,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积极宣传降费政策,提高

社会知晓率,确保纾困惠企政策落实落地。

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

青海省税务局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7日

105

第115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

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一类地区:和林格尔县等18个市县区,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2

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2个旗,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

资标准为20.8元/小时。二类地区:托克托县等16个市县区、土默特左旗等14个旗,全日制用工最低工

资标准为19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0.1元/小时。三类地区:牙克石市等15个市县区、

鄂伦春自治旗等26个旗,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5

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

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

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

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2021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调整须知

各参保单位:

2021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调整工作于2021年11月开始通过信息系统批量调整,此

次缴费基数差额调整是以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为上限,以

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

工资的算术平均值6016元的60%为下限,对参保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差额调整;以2020

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为上限,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

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60%为下限,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进行差额调整。差额调整缴费通知单

及差额调整明细将通过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发送给各参保单位。各参保单位可在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单

位提交结算”模块下,点击“缴费通知单打印”打印差额调整的缴费通知单,并可查询导出差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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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明细。由于差额调整将影响到参保职工的社保关系转移及退休待遇领取等,请各参保单位在缴费前认

真核对差额调整明细,确认差额调整的险种、人数及金额,确认无误后请及时进行缴费,以免产生滞

纳金,如有问题尽快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窗口进行调整。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

关于我市2021年度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组织人社部、财政局,参保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

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24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基数

核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145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基本养老

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2021年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通

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

(一)企业单位

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2020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确定;个人

缴费基数下限按2019年和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值6016元的60%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均工

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

2021年缴费基数,可在2019和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值6016元的60%,至2020年自治

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范围内,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为方便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推荐缴费的9个档次为:最低档设定为2019和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

资算术平均值6016元的60%;其余8个档次可分别按2020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

元的70%、80%、90%、100%、150%、200%、250%和300%选择。缴费费率执行20%。

因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暂缓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今年缴费期内补缴,补缴费用在

2021年缴费基数范围内自主选择后确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

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按照2020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

107

第117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300%和60%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二、关于工伤保险

2021年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按照2020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

元的300%和60%确定。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三、关于失业保险

我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意见》(包

府发〔2008〕16号),2021年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按照2020年包头市在岗职工月均

工资7194元的300%和60%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

核定。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8日

108

第118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2021年度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公告

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

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2021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暂按上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9832

元(5819元/月),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8元/月,机关事业单

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492元/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323

元/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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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等规

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660元提高到

1950元;

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

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560元提高到1840元;

三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

中卫市海原县由每人每月1480元提高到1750元。

二、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15.5元提高为18元;

二类区由14.5元提高为17元;

三类区由13.5元提高为16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含的内容

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

四、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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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页

第一章 社会保险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医疗保障局 宁夏税务局

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 人 社 发 〔 2 0 2 1 〕 1 3 3 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根据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对我区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基数的批复,现就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

福利待遇计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参数

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720元、农村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89元、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3230元;2021年全区社会保险缴费基

数计算口径为73320元,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计算口径为86580元。

二、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核定,2021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

基数下限为3512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833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3512-18330

元/月之间自主选择,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

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

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缴

费基数核定范围与2020年底集中缴费人员保持一致。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3512元/

月;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标准以3512元/月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四)2022年及以后年度补缴和趸交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6110元/月计算。

三、2022年度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22年度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本人申报工资,在3512-18330元/月

之间核定。

四、有关福利待遇计发标准

凡涉及以上述公布的各类参数为基数计发的各项待遇,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中,行政、事业

单位去世人员丧葬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丧葬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

计发基数为8486元/月;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与缴费基数核定口径保持一致,退

休人员个人账户月划拨基数上下限按8486元的300%和60%核定;男职工一次性护理补助金按5022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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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发。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

务局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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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保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电子社保卡同步申领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应用服务工作,为让持卡人更便捷的享受电子社保卡服务,根据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同步申领工作的通知》(人社网信函〔2021〕20号)要求,

自治区将在近期实施电子社会保障卡同步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2021年10月28日起,针对申领、补换自治区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在实体社保卡制卡成

功后,将由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同步生成电子社保卡并发放至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官方认证)。

若您的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中国邮储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之一,您的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手机银行APP也会同步发放。

2.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10月27日期间已领取并启用社保卡功能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将在10

月28日由全国社保卡平台生成电子社保卡并发放至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和社保卡服务银行手机

银行APP。持卡人可登录以上渠道直接使用电子社保卡。

持卡人可通过以上渠道直接使用电子社保卡查社保、找工作、领职业培训券、在药店和医院扫码

购药结算、在图书馆借阅图书,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等。

电子社保卡都有哪些功能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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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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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保险

第125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国家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提示

2020年10月,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主体建设完成,现已在河北等27省(区、市)落地应用。目前,

各地正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化部署加快推进新医保服务平台落地应用,进入了新旧医保信息平台

集中停机切换期,相关地方医保部门已发布停机公告。停机切换期涉及的地方将暂时无法提供跨省异

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可全额自费结算后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手工报销。参保人

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前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前了解相关信息:

一是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点击热门服务“异地就医”模块,或登录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

程序,及时了解参保地和就医地系统停机安排。

二是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点击热门服务“异地就医”,进入异地就医备案记录查询模块,

查询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是否还在有效期;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查询模块(或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

台网站fuwu.nhsa.gov.cn),查询就诊医疗机构是否可以提供住院或门诊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三是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中遇到其他问题,还可通过热门服务中的“异地就医”模块,查询参保地

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进一步寻求帮助。

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后,将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顺畅的跨省异地就医直

接结算服务。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

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4号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省、自治区、

直辖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稳妥有序推进门诊费

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综合考虑前期跨区域业务实测情况,决定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

等12个先行试点省际间的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通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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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页

第二章 医疗保险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云南、西藏等11个省(区、市)的

统筹地区,以及贵州省本级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部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并联通普通门

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同时,开通1.02万家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1.18万家定点药店,具

体信息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

二、做好联通前的准备工作

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对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业务实测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要求,抓紧整改。在确保结算系统畅通的同时,继续组织先行试点省际间的交叉实测工作,优先保障

就医集中地与参保人流出量较大地区间的跨省直接结算业务实测,并确保通过医保电子凭证和社会保

障卡均可顺利办理跨省直接结算业务;对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相关培训,确

保窗口结算人员熟悉并能够操作相关业务;畅通定点医药机构和经办机构的联络渠道,确保第一时间

解决结算故障等问题。

三、做好试运行期间的运行监测

2021年2月1日起启动试运行。相关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组织所辖统筹地区做好运行监测和系统保

障工作。重点跟踪普通门诊费用结算相对集中的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参保群众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制定好工作预案,及时响应和处理系统故障及结算细节问题。

四、工作要求

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业务协同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跟踪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

结算执行落实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医保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

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

40号)要求,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审核,决定新增山西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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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现将试点省份名单印发你们,

请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1.山西省

2.内蒙古自治区

3.辽宁省

4.吉林省

5.黑龙江省

6.福建省

7.江西省

8.山东省

9.湖北省

10.广西壮族自治区

11.海南省

12.陕西省

13.青海省

14.宁夏回族自治区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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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保险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

落地实施,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各地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及时、

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

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采取管用高效措施办法,确保三孩生育待遇政策

落实到位,主动做好正向宣传,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医保局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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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3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民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

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协同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国

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拟制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指导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做好试行工作。

各试点地区要从促进标准统一性、待遇均衡性、制度公平性方面充分认识统一规范长期护理失能

等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评估标准(试行)》的实施应用。37号文件明确的14个新增试点城

市参照执行《评估标准(试行)》,原有试点城市参照完善地方标准,原则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两

年内统一到《评估标准(试行)》上来。试点城市可根据试点实际情况,对《评估标准(试行)》进

行细化完善。

试点地区各级医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

认机制,对医保部门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民政部门在给予护理补贴、

指导养老机构开展入院评估时,探索采信医保部门评定结果。探索建立评估数据共享机制,在确保评

估对象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定期沟通调度,实现评估数据共享。协同探索建立评估效果的

评价机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反馈评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特此通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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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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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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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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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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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保险

北京市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1〕1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决策部署,进一步减

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1月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由现

行的10.8%调整至9.8%;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1日

关于切实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门(急)诊

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中心发〔2021〕7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

40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

务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号)及《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

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跨省异地就医

门(急)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以下简称门诊直接结算)工作,现将我市2021年度工作任务及要求通

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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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一)门诊直接结算联通范围

1.持续推进京津冀区域内门诊直接结算工作。

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2月1日起,启动与上海市等23个省(区、市),以及贵州省本级和黔

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门诊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名单见附件1)。

3.配合国家医保局开展后续新接入试点省份的省际间交叉实测工作,并按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

做好启动与后续试点省份的门诊直接结算试运行准备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扩面工作进度

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直接结算业务开通工作;2021年12

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直接结算业务开通工作。

二、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要高度重视门诊直接结算相关工

作,将此项工作作为2021年重点督办任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问责制,统筹谋划、协调推进,确保

如期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二)加快系统改造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倒排时间、集中攻关,加快推进门诊直接结算系统改造,凡开通门诊直接结算

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医保局有关要求,同步支持社会保障卡及国家医保电子凭证就医。探索

开展门诊慢特病就医、居民身份证就医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要做好内外沟通、上下协调,建

立月报制度,每月底向市医保中心异地医疗结算部上报区内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月报期限自2021年1

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特殊问题及时反馈至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将定期通报各区工作进

展情况。

(四)强化属地管理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严格执行本市各项规定,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门诊直接结算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五)明确工作流程

门诊直接结算工作流程及规范参照《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京津冀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急)

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中心发〔2020〕40号)相关内容执行。

附件:1.新增跨省异地就医门(急)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门(急)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处理

预案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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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保险

通知(医保办发〔2021〕4号)

4.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医

保办发〔2021〕7号)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

新增跨省异地就医门(急)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附件2

序号 省份(区、市)名称 序号 省份(区、市)名称

1 上海市 13 黑龙江省

2 江苏省 14 福建省

3 浙江省 15 江西省

4 安徽省 16 山东省

5 重庆市 17 湖北省

6 四川省 18 广西壮族自治区

7 云南省 19 海南省

8 西藏自治区 20 陕西省

9 山西省 21 青海省

10 内蒙古自治区 22 宁夏回族自治区

11 辽宁省 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2 吉林省 24 贵州省本级、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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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门(急)诊医疗费用

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为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门(急)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以下简称门诊直接结算)

试运行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妥善处理试运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特制定以下处理预案,请各区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

(一)成立应急小组

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直接结算工作启动前成立应急小组。应急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院长任副

组长,医疗保险办公室、信息中心、收费处、医务处、财务科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应急小组负责制

定院内门诊直接结算工作应急方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保持与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以及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信公司)的联系,保证突发事件得到妥善解决。

(二)制定解决问题的应急方案

应急方案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本院工作特点具体确定,但应充分考虑以下问题:

1.外埠参保人员直接结算政策理解不到位引发问题的应急处理办法:

(1)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挂号及收费所在大厅设咨询台,负责对本市门诊直接结算就医流程进行

解答释疑工作,避免外埠参保人员在窗口滞留,影响就医秩序。

(2)定点医疗机构应印制简易的就医流程宣传单,并主动向外埠参保人员提供。

(3)外埠参保人员因故不能进行门诊直接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解释、安抚工作。

2.院内软硬件配置不到位,造成门诊直接结算速度慢,排队等候时间延长,引发矛盾的应急处理

办法:

(1)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直接结算工作实施前,应确保本院计算机、刷卡机具等设备达到工作

要求,对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设备应及时进行更换。

(2)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以满足门诊直接结算工作需要。

(3)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对本院结算系统的开发及测试,优化系统,满足非窗

口预约挂号的外埠参保人员门诊直接结算需求。

(4)业务量大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关注本单位各窗口读卡、读码时间,一旦时间过长,及

时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报,并启动医院备用收费窗口,派专人到现场做好解释、安抚工作。

3.由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故障引发问题的应急处理办法: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院端信息系统维护,一旦发生故障,及时进行系统切换,保证外埠参保人

员发生的费用能够正常结算,因故全额垫付结算时,对外埠参保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4.因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引发问题的应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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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保险

因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完成门诊直接结算时,立即

拨打59307000进行故障申报,由首信公司负责排查,因故全额垫付结算时,对外埠参保人员做好解释

工作。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一)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对门诊直接

结算的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进行解答,并公布咨询专线电话,设专人接听,保证联络畅通,及时掌握

运行期间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

(二)接到异常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置,对于影响较大的问题及时报市医保

中心。

(三)问题妥善处置后要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避免问题的重复出现,并将处

置结果报市医保中心。 广东省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

台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香港澳门台湾(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缴费相关工作,提升基

本医疗保险参保服务,现将港澳台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事指南印发你单位,请参照执行。

附件:1.港澳台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事指南

2.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事指南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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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页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港澳台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

二、办理对象

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

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在我省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

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

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

号);

5.其他统筹地区相关政策。

四、办理方式

(一)用人单位办理

1.窗口办理: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办税服务大厅;

2.线上办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小程序。

(二)以个人身份办理

1.窗口办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前往注册登记地办税服务大厅,灵活就业且办理港

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前往居住地办税服务大厅;

2.线上办理:窗口办理缴费登记后,可选择通过粤税通小程序办理签订三方协议、调整缴费基数、

清缴社保费、变更联系方式和查询缴费信息等业务。

五、窗口办理材料

(一)用人单位办理

《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见附表)。

(二)以个人身份办理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适用于在我省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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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页

第二章 医疗保险

民);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适用于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六、窗口办理流程

1.申办人携带办理材料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费登记;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受理;提交材

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缴费登记,并反馈办理结果;

4.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所在地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公布的咨询方式,或可咨询医保服务热线12345、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12366。

十、监督投诉渠道

所在地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公布的监督投诉渠道。

十一、备注

1.由于各市政策不同,相关规定可能存在略微差异。

2.港澳台居民在深圳、汕头、东莞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部门、方式、材料和流程等以

当地医保、税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附件2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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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参保缴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

二、办理对象

在我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保;

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按照规定在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参保。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

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

4.《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8年第29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

号);

6.其他统筹地区相关政策。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前往所在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

2.线上办理:所在地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线上办理方式。

五、办理材料

1.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任一居民医保代征银行的活期个人结算账户原件、账户持有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或

社保卡)原件;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表)。

六、窗口办理流程

1.申办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居住地街道(居委)或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受理;提交材

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参保登记,并反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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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保险

4.申办人可在签约的银行账户中备足款项,由税务部门进行扣费;或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粤税通、

粤省事小程序、银行网点、自助终端机、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完成缴费。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所在地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公布的咨询方式,或可咨询医保服务热线12345、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12366。

十、监督投诉渠道

所在地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公布的监督投诉渠道。

十一、备注

1.由于各市政策不同,相关规定可能存在略微差异。

2.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由高等教育机构统一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除大学生以外的其他在粤就读港澳台学生,各市可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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