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1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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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95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 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 年 4 月 30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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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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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

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

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

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

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

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

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在纳

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

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

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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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 2020 年第 2 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

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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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

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

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

年第 15 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

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已按 3%或者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

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

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

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

未超过 45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

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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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

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 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

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

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

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18 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

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余

额,在 2022 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

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

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

2022 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

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

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 UKey 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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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

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

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

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

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的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和铁路

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 年 2 月纳税申报期至文

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

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

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

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

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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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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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

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

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

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

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

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

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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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

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

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

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

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 2022 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

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

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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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

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

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

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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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

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

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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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

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规定

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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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

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

财金〔2022〕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工作

部署,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支持市场主体

纾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地方各级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2022 年,将

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

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

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要

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和实施力度,重点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助力援企稳岗。有条件的地方要加

快推广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业务模式,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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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便利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补充创业担保贷

款担保基金,或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和

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

三、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各省

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

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

〔2021〕96 号),指导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抓紧制定奖补资金

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落实落细示范区建设方案,加强部门协

同和政策联动,切实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

四、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相关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

有关方面严格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

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

〔2021〕49 号)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逐月调度,强

化预算保障,确保年内实现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稻谷、玉米、

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全覆盖,稳定种粮农户收益,

服务保障主粮安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有序

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险

方案,优化赔付机制,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提高农户种蔗积极性。

黑龙江省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扎实开展

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结合当地农业保险

工作实际尽快确定试点县,指导试点县做好承保机构遴选、保险

条款设置、保费补贴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助力提升我国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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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自给率。

五、推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因地制宜、稳步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

保险,结合本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品种数量、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对

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根据地方优势特

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及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补支持。

六、强化保险、担保、信贷政策协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积

极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

公司、相关商业银行对接“财金-聚农贷”业务。对于业务开展成

效较好的省(区、市,含兵团),中央财政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综合绩效评价和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中给

予适当加分。

财 政 部

202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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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 2022 年进一步强

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

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扩大普惠金融覆

盖面、通过稳市场主体来稳就业、进一步推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

难题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十四五”期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

展的工作任务,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 2022 年进一步强

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2022 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稳中求进总基

调、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围绕“六稳”“六保”战略任

务,巩固完善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进一步提

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稳步增加银行信贷并优化结构,丰富普

惠保险产品和业务,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

《通知》明确了全年工作目标:总量方面,银行业继续实现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结构方面,力争普惠

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

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

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成本方面,在确保信贷

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全年银行业总体新发放普惠型小微

企业贷款利率较 2021 年有所下降。

《通知》紧扣高质量发展和小微企业纾困恢复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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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了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要求。加大对

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投放,积极

支持传统产业小微企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方

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对接主管部门,建立健

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信息对接机制。完善科技信贷和科技

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银行与外部投资机构探索“贷

款+外部直投”等服务小微科创企业的新模式。为小微外贸企业提

供适当的外汇避险产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

承保覆盖面和规模。通过随借随还、续贷等方式优化小微企业贷

款的期限管理。对临时经营困难但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

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贷款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

自主协商还本付息方式。

《通知》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任务,对

新市民、个体工商户、依法无需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的金

融需求积极响应,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性。同时,要着

力改善金融资源投放的区域均衡性,特别是大型银行、股份制银

行,要向欠发达地区的小微企业倾斜信贷支持。

《通知》还就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

合共享”任务专题进行部署,明确提出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保

险机构要主动参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融资服务平台建设,

推动有序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提升信息数据可用性,完善平台功

能。重点总结推广省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的良好经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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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区域性信息集成共享和应用效率。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自身数据

能力建设,扎实推进数字化转型,加快大数据金融产品开发应用。

特别强调完善涉企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规范与第三方

机构合作中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不断深化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助力

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连续四年实现高速增长,

截至 2022 年 2 月末,贷款余额 19.67 万亿元,同比增长 22.16%,

较各项贷款增速高 11.15 个百分点;有贷款余额的户数达到

3450.58 万户。2022 年前两月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5.57%,自2018年一季度以来保持稳步下降态势,已累计下降2.24

个百分点。

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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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1.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4 部门关于联

合印发《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浙发改服务〔2022〕85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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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

金〔2022〕271 号),更大力度帮助我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

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

税额。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月销售额 15 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3.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

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

位:省税务局)

4.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小微

企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大规模退还增值税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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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

税务局)

5.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

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6.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

位:省税务局)

7.对服务业市场主体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

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

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

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

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

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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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9.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

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

返还政策,其中 2022 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提高到 90%。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

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减免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租金。2022 年被列为疫情

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

月租金。因本次减免房租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本

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纳入特殊事项管理

范围。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

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

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第 7 条执

行。(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

县〔市、区〕政府)

11.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 160 千瓦以

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

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不满 1 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

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122页

116

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

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

县〔市、区〕政府)

1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

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

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行

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准性,优先支持困难

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人行杭州

中心支行)

13.推动银企精准高效对接。用好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省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

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推广“企业码”“贷款码”。推广“信易贷”平

台,打造“浙江小微增信服务平台”,探索银企融资对接新模式。

深化联合会商帮扶机制,扩大企业范围并实施清单制管理。(责

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14.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

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

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督促指

导银行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

单”机制,加大服务业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

第123页

117

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

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合理拓宽个体工

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满意度。

(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15.稳定信贷预期。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

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

贷,保持合理流动性。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创新,围绕提升

信贷稳定性和匹配度,大力推广年审制、随借随还等贷款创新。

迭代升级“双保”(保就业、保市场主体)应急融资机制,对发展

前景良好但缺乏资金的服务业中小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责

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6.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

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降低服务业市

场主体经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

局)

17.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平均担保费

率保持在 1%以下,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

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的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等。(责任单位: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业和服务,探索面向服务业新产业、

第124页

118

新业态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专属保险保障,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 作用。(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19.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

资金,为餐饮、零售、文旅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存在困难的新

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提供针对性纾困支持。(责任单位: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20.研究实施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有效

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

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按

各自职责分工,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精准实施分行业领域纾困扶持措施

(一)餐饮业

21.2022 年将餐饮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

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企业注册所在

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

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

区〕政府)

22.充分应用互联网餐饮平台出台的商户服务费优惠政策措

施,免费提供部分食安封签,进一步降低餐饮企业经营成本。鼓

第125页

119

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

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

管局、省商务厅)

23.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

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税

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4.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

检测费用。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

监管局)

25.统筹用好各类省级专项资金,重点向餐饮企业数字化转

型、餐饮特色街区改造提升、国家钻级餐饮品牌创建、“百县千碗” 特色美食品牌打造、餐饮美食推广促销、地方菜系挖掘和传承等

方向倾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与旅游厅、省财政厅)

2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

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

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

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

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杭

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

监局)

27.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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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

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浙江银

保监局)

28.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

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

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

(二)零售业

29.2022 年将零售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

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免费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企业注册

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指

挥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

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

县〔市、区〕政府)

30.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统筹用好中央及省级专项

资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

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责

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31.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在农业农村

等相关资金中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32.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

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税

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第127页

121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3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

生活圈建设等企业名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

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

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运

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

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

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

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

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三)旅游业

34.创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方式。组织推动开展保险

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2022 年

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

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35.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

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税

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3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融资

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

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

第128页

122

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梯度培育企业及重点文旅

项目等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星级以

上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文

化和旅游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

区〕政府)

37.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加

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文化版权等

无形资产融资模式,拓宽文旅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建立重点企业

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适

当延长信贷还款周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

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

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文

化和旅游厅、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

38.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

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

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9.支持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各级党政机

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可

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

鼓励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积极参与政府相关的采购活动,加强

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

第129页

123

行社支付资金。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和开展职工疗休养,支持符合

条件的旅行社、疗休养基地等承接疗休养业务。鼓励各级学校、

教育机构在省内外开展研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

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总工

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40.推进移动支付助力智慧文旅。推动云闪付、手机银行等

移动支付平台与“浙里好玩”平台对接,提升智慧旅游便民服务水

平。大力推动景区、住宿、餐饮、出行等文旅消费重点场景移动

支付应用。鼓励通过银行业移动支付渠道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

提升消费券激励文旅消费效果。推进数字人民币在亚运场景的落

地,提升移动支付在杭州 2022 亚运会文旅场景的覆盖率。(责任

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杭

州市亚运会组委会)

41.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资源宣传推介。统筹资金,加大“诗画

浙江”国内宣传推广力度,开展“亚运”文旅主题宣传推广活动。发

挥中国(义乌)文化和旅游产品交易博览会、中国国际网络文化

博览会、浙江省旅游交易会等展会平台作用,组织更多文旅企业

参展参会,推介资源产品。鼓励旅行社积极“引客入浙”,对组织

省外游客来浙的旅行社给予支持。省级视情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

券,吸引省外游客来浙旅游。鼓励各地配套发行旅游消费券。(责

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42.支持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入选文化和旅游部“金牌导游”

第130页

124

项目培养的导游创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牌导游工作室”,纳

入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范围,支持其参与

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申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

游厅、省总工会)

(四)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

43.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44.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

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45.积极争取 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

的购置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

输厅)

46.积极争取 2022 年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对地方资金

的补助,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47.各市、县(市、区)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城

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根据实际需要统筹

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48.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

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

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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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

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

通运输企业发行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浙江银保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

4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

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

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

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

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

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民航业

50.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

5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及

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省

卫生和健康委、省财政厅、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各市、县〔市、

区〕政府)

52.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积极

争取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

全能力建设等的补贴。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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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

贷款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投资补助。积极争取专项债,

加大对相关项目建设支持力度。(责任单位:民航浙江监管局、

相关市、县〔市、区〕政府)

5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

元化融资渠道。利用发债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

空公司和民航机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

州中心支行、民航浙江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证监局)

三、精密智控强化保障

(一)落实精准防控。按照“四个精准”“八个不得”要求,推

进落实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七大机制,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 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

针对服务业特点,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措施,强化层层加码问题

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二)实施精准帮扶。商务、文旅、交通、民航等服务业领

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征,制定出台相应领域的针对性

纾困措施。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要结合行业及

地方实际,抓紧出台具体政策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确保政策

快享直达。

(三)加强统筹协调。成立省服务业纾困专班,推动有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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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及配套文件的出台、执行和落实,建立相关政策的落实台账,

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加强宣传解读,及

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发挥行业协会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

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及时反馈政策实

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四)加强督查评估。结合我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坚

持清单式管理与闭环式督查相结合,综合运用清单管理、数据监

测、实地督查等形式进行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对推进工作有力的

部门(单位)和市县予以激励表扬,对工作滞后的及时予以督办

推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明确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央有出台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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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

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2〕24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更大力度帮助我省

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结合

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

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

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

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

任单位:省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 50%幅

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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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财政

厅、省税务局)

(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

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

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

务局)

(五)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

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

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

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

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

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六)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2021 年第四季度部

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

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

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 50%,制

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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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 100%。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

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房屋租金减免。2022 年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最终承租方)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因本次减免租金

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

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予以考虑。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租赁主

体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

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

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

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

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八)实施降低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下

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实施普

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暂缓养老保险政策,以个人身

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022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责任

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九)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对个体工商业用电实施阶

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个体工商户在 2022 年不分摊天

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鼓励市、县(市、区)政府继续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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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

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欠费不停供”

措施。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

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

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

可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给予个体工商户专项补贴

(十一)补贴防疫、消杀支出。2022 年将餐饮业、零售业个

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

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个

体工商户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部门确定。鼓励有条件

的地方对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

持。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二)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严重、就

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

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收入。(责任单位:

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三)支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

能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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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补贴。优化培训管理服务,简化补贴申领程序。(责任单位:

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帮扶

(十四)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

构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低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

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

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开展个

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行动,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信

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 2022 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

600 亿元。深入落实“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持续加强首贷户

培育拓展,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持。合理

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

满意度。(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浙江

银保监局)

(十六)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

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农支小再贷款

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

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十七)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

还类信贷产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责

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第139页

133

(十八)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面向新产业、新

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充

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业个体工

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

户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

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九)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初次创业的个

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最

高可申请不超过 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

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贴息比例。(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

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

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服务对象,探索将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结售汇

相关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持范围,持续提升政策覆盖面和影

响力。(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财

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担保集

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二十一)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

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

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

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责任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部门)

第140页

134

(二十二)加快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全面实施准入准营“一

件事”改革,分批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准入即准

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部门)

(二十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保障个体工商户

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

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

行“首次不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纾困帮

扶行动。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帮助降低贷记支付

手续费及运费险单均成本,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简化线上运

营规则。优化营销数字工具,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大数据基础运营

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二十五)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推行“双随机+信用”监管,

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

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通过征信异议申请

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

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年度报告后即

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

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6 日

第141页

135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

业发展活力的意见

浙政办发〔2022〕8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

稳中求进,深化“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经省

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统筹加大纾困帮扶资金精准支持力度。统筹省级相关专项

资金安排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力

度。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

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

争力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社会效益好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

企业,可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针对性

纾困支持。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

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

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落实落细降准、降

息政策,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行浙里贷”

第142页

136

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准性,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

加大对民营小微、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金

融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做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

具转换接续工作,2022 年起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

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其他政策执行期限:长期。(责

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督促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

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

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推广“企业码”“贷

款码”,实现银企精准高效对接。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

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

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厅、

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4.升级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双保”

助力贷。不局限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更多暂遇困难但发展前

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

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执行期

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5.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措施。强化对优质、

第143页

137

诚信小微企业的激励,完善小微企业“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

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广“信易贷”

平台应用,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抵质押手段线上运用,开展

大数据精准对接、风险控制管理、批量化营销。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6.深化“浙科贷”“创新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引导银行机

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提

升金融供需匹配性。(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科技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7.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

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建立健

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执行期限:长

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8.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继续在建设工程、

政府采购、海关关税、旅游服务质量等领域深化保险机制运用,

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进投标保证保

险线上办理,逐步推进设区市对接。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

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

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9.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

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不高于 1%,支持保

就业保民生。出台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方

第144页

138

案,降低企业汇率避险准入门槛。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担保集团)

二、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10.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对全省用电

设备容量在 160 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

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

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11.保障制造业中小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加强电力产供储

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

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

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

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

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12.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不满 1 千伏用

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

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工商业用户,现

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

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第145页

139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

府)

三、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3.落实稳岗就业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

补政策,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招用在校大学生、毕

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

数的占比由 20%下降为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下降为 8%。执行

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

中心支行)

14.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 20%。

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省总工会)

15.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的城市,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

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

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开放入住,租金参

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

厅)

四、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6.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

第146页

140

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高水平推进口

岸信息化建设。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杭州

海关、宁波海关)

17.化解订箱难运价高难题。评估现有集装箱空箱调运补贴政

策。加强政策储备,应对“一箱难求”“一舱难求”问题,力争

集装箱数量保持增长。建立国际集装箱市场常态化监测应对机制。

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港集团)

18.增强海港服务能力。发挥宁波舟山港国际大港优势,加强

与班轮公司协调对接,争取更多运力舱位供给,鼓励班轮公司推

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指导省海港集团等新增运力,增开东南亚

等航线。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

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省海港集团)

1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

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

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

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

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

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海港集团)

五、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

第147页

141

20.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深

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执行期限:长期。(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

厅、省市场监管局)

21.按现行标准的 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

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

注册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

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发文明确。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

水利厅、省税务局、省人防办、省药监局)

22.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六、加大稳企业主体支持力度

23.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畅通

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

价格等行为。推动期货公司深化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探

索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等多种业务模式,

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鼓励各地对中小企

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适当

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证监局、

杭州海关)

第148页

142

24.鼓励企业抓先机促生产。在确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

生产的前提下,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

情况调度增加 2022 年一季度生产安排。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

策,鼓励企业提升产能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

县〔市、区〕政府)

25.鼓励企业员工坚守岗位。鼓励企业通过发放留岗红包、过

年礼包等方式,吸引外地员工留在当地过年,保障春节期间正常

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

保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6.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建立全省产业链供应链运输保障

工作机制,在确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对产业链链主

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需求给予保障。(责任

单位: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浙江安全监管

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27.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支持力度,

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

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

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中小企业预

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4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

第149页

143

入为主的,原则上不低于 20%;降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比

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则上最高不

超过合同金额的 2.5%。继续执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

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

区〕政府)

28.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扩大信保统保平台覆盖面,

加大出口信保补助力度,优化全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

保平台政策,平台整体费率水平比 2021 年下降 10%以上。执行期

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商

务厅、浙江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

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29.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

支付条例》。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

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

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

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

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

国资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各市、县〔市、区〕政府)

30.优化能耗“双控”制度。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抵扣政策,对

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地

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责任单位:

第150页

144

省能源局)

31.稳定企业合理用能预期。制定能源保供方案,做实做细能

源电力保供工作。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

性服务用电前提下,做好符合能耗强度要求工业企业等电力用户

用电保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

32.实施工业稳增长激励。建立“目标分解、月度晾晒、专班

攻坚”工作机制,对工业稳增长成效明显地区给予督查激励。(责

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七、加大制造业项目建设扶持力度

33.组织实施万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省级财政

安排新增 4 亿元专项资金,聚焦重点高碳行业、传统制造业,支

持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新能源应用技术改造、工业园区降碳

工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34.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加大省产业基金投资力度,通过

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地方紧扣“415”

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高

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等新兴产

业,招引落地一批制造业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

商务厅、省财政厅)

35.推进在建项目投产达产。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省级

下达地方的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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