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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
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
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
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
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
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
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在纳
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
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
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