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纾困政策措施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22-5-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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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纾困政策措施文件汇编

(九)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按照“给时间、真整改"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要限期予以化解;限期未整改或发生新问题的,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持上市公司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有关人员等相关方的责任。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河南证监局、省法院、公安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十)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指导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媒体舆情应对等工作;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产业、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政策,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税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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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纾困政策措施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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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页

(九)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按照“给时间、

真整改"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

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要限期予

以化解;限期未整改或发生新问题的,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持上市公司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有关人员等相关方的责任。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

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

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河南证监局、

省法院、公安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

【市】政府负责)

(十)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害、公

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的,要指导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媒体舆情

应对等工作;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产业、金

融、财政、税收等方面政策,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

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

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税务

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各省辖市政

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十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零容忍"要求,加大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7 一

95

第102页

警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敬畏法治、遵守规

则,夯实法治和诚信基础。加强行刑衔接,实现涉刑案件快移

快办,完善追责体系。办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时要区分上

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

任,提高执法精准度,提升执法效果;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一并查处,根据违法违规

情形依法采取暂停、撤销、吊销业务或从业资格等措施。支持

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

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落实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

发挥证券期货专业调解组织作用。(河南证监局、省公安厅、

法院、财政厅、司法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十二)持续提升监管效能。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上市

公司监管的重要目标。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

续监管,提高现场检查和走访调研频次,提高对上市公司监管的

敏感度、前瞻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河南上市公司协会自律管理

作用。(河南证监局负责)

通过案例警示、宣传培训、

会议动员等方式,引导上市公司树立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

专业、敬畏风险的意识,诚信、合规、稳健经营,不断提高风控

能力和发展质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8──

96

第103页

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牢牢守住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

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四条底

线".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支持上市公司依法维护

自身权益。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

资者,加强对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

上市公司的监管约束。(河南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工商联负责)

(十四)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强对在豫执业中介机构

的监管,督促其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

职责,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看门

人"作用。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创造良好外部环境,配合中介机构

依法依规履职。根据上市和挂牌成功率、职业操守等建立中介机

构执业业绩档案,采取情况通报、正向激励等形式,督促中介机

构提升服务水平和执业质量。(河南证监局、省财政厅、司法厅、

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

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十五)凝聚各方合力。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

位,强化责任担当,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重大任务来抓,

努力构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建立健全中央驻豫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协作机

制,加大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力度,建立工作台账,增强工作

主动性和实效性,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

──9──

97

第104页

- 10 -

2021年4月26

导和监督作用,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相关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

【市】政府负责)

98

第105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1〕54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10 月 8 日

99

第106页

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

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系统总结推广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在

全省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企业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改革为突破口,以提高服务效能、压减审批时限为目标,

以统一事项清单、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平台办理为核心,建立政府靠前服务、政

策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管理模式,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

变串联办理为并联办理,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打造“审批少、流程

优、效率高、服务好”的投资环境。

(二)实施范围。按照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相结合、事项简化和流程优化相结

合、政府服务和有效监管相结合、示范引领和以点带面相结合的原则,以开发区

100

第107页

等功能区为重点,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外实行备案管理的

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

(三)工作目标。2021 年,基本建成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体系,在开发

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2022 年,全面建立政府主动靠前服务、

企业信用承诺约束、部门协同事中事后监管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机制,一

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政府审批时间压减至 40 个工作日以内,开发区内一般

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标准地”模式,实现“全承诺、拿地即开工”。

二、重点任务

(一)统一报建事项清单。按照“能服务的提前办、能承诺的直接批、能简化

的不保留”的原则,根据《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及申报材

料清单》,将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统一服务

事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保留审批事项三类,形成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承

诺制改革事项清单,在各级政务服务网、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

称省在线平台)公开发布。对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明确政府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明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监管及验收的要求和依据。对

保留审批事项,完善办事指南,明确事项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和审批

时限等。

(二)统一优化审批流程。按照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保留

审批事项三类,以供地、开工、竣工投产为节点,简化审批环节,调整审批时序,

101

第108页

实行并联办理,再造审批流程。政府在供地前完成统一服务事项,企业在供地后

开工前完成承诺事项,竣工后完成联合验收。

1.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对供地阶段原来由企业办理的事项,调整为政府提供统

一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并联完成统一服务事项,向企业出让净地。

  ——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一服务,供地后企业不再办理的事项。包括工程建设

涉及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

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

设施补偿项目审批)等 4 个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一服务(区域评估),供地前完成的事项。包括新建、

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 5

个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统一服务(区域评估),供地后企业按规定办理的事项。

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等 5 个事项。

2.企业信用承诺事项。省直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承

诺事项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以及统一、规范的承诺书格式文本。企业依据准入条件

102

第109页

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通过省在线平台报送政府有关部门,经预

审公示后,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承诺事项。

  ——在完成政府统一服务(区域评估)的基础上,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

关部门完成审批的事项。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

批,取水许可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等 5 个事项。其中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节能审查 2 个事项,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区域评估清单指引实行承诺制。

——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批的事项。包括雷电防护装置设

计审核、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等 3 个事项。

3.保留审批事项。保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等 6 个事项。

  ——统筹建设用地供应和用地规划许可,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标

准地方式出让的,还应同时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步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与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审查,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依照法定程序加快取消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实行建设、勘察设计单

位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

103

第110页

——取消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等环节,将其并入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环节,实行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在开工前

可办理相关手续。

4.竣工后完成联合验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企业自主验收的事项,由

企业组织完成并向政府部门报备。属于政府部门验收的事项,根据企业申请,牵

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实行联测联验,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

用,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三)统一在线平台办理。依托省在线平台,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实行

一网通办,实现一口受理、平台赋码、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协同监

管。推进省在线平台与各级审批系统互联互通,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将办

理项目审批事项的信息上传至省在线平台,并同步推送至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

平台,实现投资项目信息及时、准确和全面共享。依托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加强省在线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共享,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

整合各相关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为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提供信息

查询服务。

(四)深入推进开发区承诺制改革。深入推进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加大

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力度,协同推进“多规合一”“区域评估”“多

评合一”“联合审验”等改革创新,发挥改革集成叠加效应。对开发区内一般性

104

第111页

企业投资项目推行“承诺制+标准地”模式,土地出让前完成区域评估,明确固

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

标,并实现项目开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推广中

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承诺制经验做法,开发区内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

“全承诺、拿地即可开工”。企业办理承诺事项时,企业可一次性合并出具具备

条件的承诺内容。

(五)强化事中事后部门协同监管。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制

定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结合承诺书标准和要求,明确信用监管的节点、标

准、内容及举措。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承诺,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和标准施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进度管理。政府部门要按照“谁审

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督

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隐患。围绕承诺、开工、建设、验收关键节点,重点审核

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严格按照承诺标准

和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是否严格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建设。

(六)完善承诺制改革配套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涉及的项

目受理、办理、监管、惩戒等全流程配套制度体系,推动承诺制改革落地见效。

1.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建立线下、线上综合服务窗口协同工作机制,各级政务

服务机构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办事服务窗口,提升省在线

平台“一个窗口”综合服务能力,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的受理、办理等

105

第112页

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行承诺制代办制,培养专业化代办员队伍,为项目提

供无偿代办、全程服务。

2.规范项目操作流程。对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在供地前并联完成

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通过省在线平台赋码备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

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联办理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

发、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保留审批事项,企业自主开展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竣工后

开展联合验收。对开发区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在供地前并联完成政

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通过省在线平台赋码备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标准地投

资建设协议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联办理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企业

自主开展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竣工后开展联合验收。

3.加强中介服务管理。严格执行《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

放开中介服务市场,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

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明确收费标准、服务流程、

办结时限等,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4.推行事项容缺办理。落实《河南省推广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办理”模式实施

方案》,对投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的保留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办理,企业在

部分非主审申请材料暂不能提供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

合审批条件的材料,服务窗口可先予以受理,审批部门提前开展技术审查并出具

预审意见。

106

第113页

5.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充分运用省在线平台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

承诺信息、过程监管信息及奖惩信息等录入工作,建立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强化纵横联动、协同监管。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机

制和“红黑名单”制度,对守信者开通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对

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强化对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守信践诺的约束。

6.统一收费管理制度。凡承诺制改革列入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所涉经费,收费项

目取消的列入同级预算保障,其他经费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报建阶段所涉

收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无费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协调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

作,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

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厅、人防办、大数据局、林业局、文物局、地震

局、气象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改革举措,协调重大问题,推动改革

落实。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改

革落地,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建立承诺制改革动态评估机制,不断调整优

化改革举措。

(二)制定细化政策。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督促指导作用,按照重点任务

责任分工,在 2021 年 10 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对涉及本部门的事项明确准入

条件和标准、操作流程、承诺书格式文本、监管要求及奖惩措施等,推动改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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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页

项落地。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根据本方

案,结合本地实际,在 2021 年 10 月底前制定本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办

法。各开发区要在 2021 年 10 月底前制定本区域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细则,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实施细则适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调研检

查,及时跟踪改革进展,对推进缓慢的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各省辖市政府、济源

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把握改革进展,梳理工

作建议,解决存在问题,每月 25 日前将进展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建立承诺制

改革专项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省委、省政府对各地制定正向

激励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指导。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专题培训和业务指导,

增强本系统一线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实操能力。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

诺制的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及成效,复制推广典型案例。各地要灵活采用多种形

式大力宣传改革政策,及时回应企业关切,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108

第115页

附件1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改革举措 责任部门 办理时限 备注

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14项)

1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供地前踏勘核实,需要移除绿地树木的在

供地前完成。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供地前政

府统一服

务,不计

入 审 批

时限

2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供地前踏勘核实,开工前完成市政管网接

入项目用地边界。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3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

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供地前踏勘核实,需要进行设施迁改的在

供地前完成。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4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 (占用农业

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

审批)

供地 前 探 勘 核 实,开工前建设替代

工程。

水利部门

5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

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供地前气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在规划部

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综合考虑气象站

点分布。确需迁站,且符合气象台站迁建

条件的, 供地前完成气象台站迁建。

气象部门 区域评估

109

第116页

序号 事项名称 改革举措 责任部门 办理时限 备注

6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供地前编制区域文物调查勘探报告,明确

是否涉及文物, 若发现地下文物埋藏,依

照法律法规开展考古发掘,确保净地出

让。不能净地出让的,按要求办理审批, 落实文物保护要求。

文物部门

供地前政

府统一服

务,不计

入 审 批

时限

区域评估

7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供地前编制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

评估报告,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

记。不再对区域内项目单独评估登记, 若涉及矿产则协调达成补偿协议。

自然资源部门 区域评估

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供地前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供地后由

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

水利部门 区域评估

9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供地前编制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供地

后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

水利部门 区域评估

10 取水许可审批

供地前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供地后

由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

水利部门 区域评估

1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供地前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区域

环境现状评估报告,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

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

况进行承诺。

生态环境部门 区域评估

110

第117页

序号 事项名称 改革举措 责任部门 办理时限 备注

12 节能审查

供地前编制区域节能报告,供地后企业根

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

体情况进行承诺。

发展改革部门

供地前政

府统一服

务,不计

入 审 批

时限

区域评估

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供地前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自然资源部门 区域评估

14 地震安全性评价 供地前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部门 区域评估

企业信用承诺事项 (8项)

1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根据事

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水利部门

5个工作

16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根据事

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水利部门

17 取水许可审批

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根据事

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水利部门

111

第118页

序号 事项名称 改革举措 责任部门 办理时限 备注

18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根据事

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生态环境部门

5个工作

根 据 区 域

评 估 清 单

指 引 实 行

承诺制

19 节能审查

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根据事

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发展改革部门

根 据 区 域

评 估 清 单

指 引 实 行

承诺制

20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企业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

许可。

气象部门

21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企业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

许可。

人防部门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部分

前置条件)

企业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完成行政

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保留审批事项 (6项)

23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依托在线平台实行告知性备案 发展改革部门

5个工作

2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112

第119页

序号 事项名称 改革举措 责任部门 办理时限 备注

25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与建设工程设计

方案审查同步进行,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联合审查。

自然资源部门

20 个 工

作日 26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严格按照适用范围办理 国家安全部门

27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严格按照适用范围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2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

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01个工作日

113

第120页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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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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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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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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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局、金融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提高资金

池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

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122

第129页

附件: 河南省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河离首地方金触监督管理司

2020年9月15日

─2─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123

第130页

──3──

附 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

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

意见》(豫政办〔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着力缓解小微企

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财政设立“河

南省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

规范"资金池"管理,充分发挥其政策功能,制定本办法。

“资金池"主要用于对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

担保基金合作业务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相关业务需获得国家融

资担保基金备案。

“资金池"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

金、融资担保机构、银行等开展合作,推动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

机制,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双创"主体以及符合条

件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融资。

"资金池"遵循"政府监管、专业运作、动态补

124

第131页

充、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资金池"首期规模2亿元,省财政根据"资金

池"使用情况动态补充"资金池"资金。"资金池"的资金来源

包括: 省财政每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资金池"产生的收益以及

追偿款项等。

第六条 省财政厅委托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原再担保集团)作为“资金池"管理人,具体承办资金运

营管理工作。中原再担保集团设立“资金池"专户,实行专户存

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并按要求拨付补偿资金。

中原再担保集团负责制定“资金池"操作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

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第七条 "资金池"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中原再担保

集团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履行代偿补偿责任的前提下,可适当进行

银行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

鼓励市县配套设立区域性"资金池",用于对本级

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进行补偿。

“资金池"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全省融资担保机

构开展合作,纳入合作范围的融资担保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4─

125

第132页

(一)依法设立,经金融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适应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

专业队伍。

(三)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不

良资产处置能力,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

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加入省再担保业务体系,接受省级再担保机构业务管理。

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的担保业务,原则上单户

融资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支农支小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

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

比不低于50%.

第十一条 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的担保业务,收取的担

保费率不得超过2%,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

逐步达到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的政策目标,其中,对单

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

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

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

机构、合作银行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融资担保业务风

险,其中,合作银行承担的责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再担保机

构(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责任比例不低于40%.本办法实

施前已备案的项目,合作银行可按原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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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页

对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再担保业务,“资金池"

按照省级再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的50%对省级再担保机

构予以补偿。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

直接担保业务,"资金池"按照担保项目实际风险责任的20%对

省级再担保机构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以专户资金余额为限。

"资金池”的使用设定熔断机制,在一个会计年

度内,当省级再担保机构在某一市、县(市、区)担保项目的担

保代偿率超过5%,或在全省范围内与某个银行、融资担保机构

合作项目的担保代偿率超过5%时,,超出部分不再享受代偿补偿

政策。同时,省级再担保机构应暂停履行风险补偿责任,待相关

主体完成内部整顿、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后,视情况再行恢复。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由融资担保机

构向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后,向省级再担保机构申请代偿补偿,并

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由中原再担保集团另行规

定。

省级再担保机构在收到代偿补偿申请后,对项目

是否备案入库、代偿是否真实发生、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方面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约定比例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代偿,

并及时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再担保代偿补偿。

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直接担保项目,省级再担保机构应

──6──

127

第134页

按照约定比例进行代偿,并及时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代偿补偿。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补偿责任后,省级再担保

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承担的代偿责任,按季度向省财政厅、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提出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请示文件、代偿明

细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代偿责任的有关书面材料。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省级再担保机构的申请,

参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代偿情况,提出补偿申请的审核意见。

省财政厅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的审核意见,确定中原再担

保集团从"资金池"划转的资金规模,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分担的

代偿责任部分给予补偿。

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应积

极开展追偿工作。对于追偿所得,应当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及时

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国

家融资担保基金。

省级再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将追偿所得资金返还

"资金池"。

鼓励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采取不良资产打

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清收。

省级再担保机构应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

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要求,制定担保业

务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呆账核销的条件、程序等。对“资

金池"承担补偿责任的融资担保业务,符合条件的代偿损失可按

─7─

128

第135页

规定进行核销,核销结果应及时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中原再

担保集团切实加强"资金池"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事前事中事后

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不断完善管理手段和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

用效益。

中原再担保集团负责制定“资金池"绩效目

标。绩效目标的设定应以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服务小微企业

和“三农"等融资为主线,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清晰反映项目的

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中

原再担保集团应将绩效目标表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审核后的绩效

目标作为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

年度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应对绩效目标实现

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确

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发现严重问题的,省财政厅应

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中原再担保集团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

"资金池"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评价报告报省财政

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在绩效自评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

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

按要求公开"资金池”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

──8─

129

第136页

会公众和人大监督。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挂钩机制,对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下一年预算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结果为

良的,限期整改所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

的重要参考;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中或差的,按照被评价年度预算

的一定比例扣减下一年预算安排规模,直至取消。

关规定执行。

省财政预算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

省级再担保机构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

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地方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加强对“资金

池"运营管理的监管,必要时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对省级再担保机

构的代偿等情况进行审计。

中原再担保集团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

向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资金池"管理及使用情

况。对“资金池"运营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中原再担保集团需及

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应

──9──

130

第137页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及未来发展方向产业领

域的项目,业务人员已经按照规定认真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

职责的实行尽职免责。

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对贷款对象的

日常贷后、保后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的

贷款对象,"资金池"在3年内对其融资涉及的担保项目不予提

供补偿。

融资担保机构在获得代偿补偿后,未采取有效

的债务追偿措施或未按规定向"资金池"返还追偿所得的,"资

金池"暂停对其后续代偿业务提供补偿。

融资担保机构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

诺费、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于存在不规范收

费的融资担保机构,"资金池”暂停对其新的代偿业务提供补偿。

省级再担保机构及其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应按

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

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的代偿补偿资金外,还将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担保业

-- 10 -

131

第138页

──11

务的代偿补偿,按照《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豫财农〔2018〕61号)等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32

第139页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豫市监办〔2021〕191 号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规定及清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 局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河南

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已经省局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 年 11 月 9 日

133

— 1 —

第140页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

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

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及《河南省市场

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

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含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条 《免罚清单》包括法定不予处罚事项和酌定不予处

罚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定不予处罚事项是指不涉及公民生

命健康安全,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

改正,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第四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日;能够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有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

— 2 —

134

第141页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酌定不予处罚事项是指根据市场监管

总局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

则》,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不予行政处

罚的事项。对于符合酌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当事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除外。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

处罚事项,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内未被发

现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免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能给予行政处

罚,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

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

及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规定,符合酌定不予处罚

135

— 3 —

第142页

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不予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

予处罚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

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 行

为,并监督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 展

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食品、产品质量、特

种设备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

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不予处

罚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制定的免予处罚规定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 况下,

可以继续适用。

— 4 —

136

第143页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备注

1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

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政处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

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及时办

理变更登记。

2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

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

政处罚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

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及时办

理变更登记。

3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的行政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

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及时办

理变更登记。

4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的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

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及时办

理变更登记。

5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的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

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及时办

理备案。

137

第144页

6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将营业执照

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

位置的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

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7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

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行政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代表机

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8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

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政处罚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

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9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核验、

登记义务;不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不按照规定

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或

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履行

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

务的行政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

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

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

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

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138

第145页

10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

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

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

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

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11

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

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

政处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

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商

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

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12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

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

所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

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

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13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

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

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

息的链接标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

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

起少于三年的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

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

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

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

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139

第146页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提供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14

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

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网

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额等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

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

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

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第二十八条:网络

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

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

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三十条:网络交

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

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

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

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

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的经营者;未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

15

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

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

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未对平台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

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未自决

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示的行政处罚

140

第147页

16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

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

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

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

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及时办

理相关手续。

17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

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的行政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

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18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未提交报告的行政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19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

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

查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

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

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及时改

正,产品经复查

合格。

141

第148页

20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

作刁难企业的行政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检验机构和检

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者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

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二)未按照

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

回报告。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

21 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

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的行政处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 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22 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

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 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二)生

者的行政处罚 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三)生产者未将召

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142

第149页

23

生产者未按时更新备案信息;未按

时提交调查分析结果;未按规定保

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未按规定发

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

的行政处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者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时更新备

案信息的;(二)未按时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三)未按规定保

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四)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和召回信息的。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24 汽车零部件生产者违反规定不配

合缺陷调查的行政处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零部件

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25

消费品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

消费品存在应当报告的情形未及

时报告;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开展的缺陷调查;不立即停止生

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

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立即停止

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召

回;不报告召回计划;不发布召回

信息,并接受公众咨询;不按照召

回计划实施召回;不按照规定提交

召回阶段性总结的行政处罚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

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

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143

第150页

26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

活动中,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

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

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

行政处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

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

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第十五条: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一)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

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27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

活动中,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

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

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

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行政处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麻类纤维经营者

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

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

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

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28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

活动中,未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

净毛绒计算公量的行政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

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

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

四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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