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5+4”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1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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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5+4”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99原创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奖励;在其他国家级频道、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对在我市申报的网络电影、网络剧,或其他以绍兴正面题材为主题的网络电影或网络剧,在爱奇艺、腾讯、优酷、搜狐等新媒体渠道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对在我市申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作品进行衍生产品开发的,按照销售实绩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13.鼓励舞台演艺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演艺项目,给予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额 30%的补助。对未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在我市申报的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按照境内 5000 元每场,境外 1 万元每场的标准给予演出单位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从首演开始补贴时长不超过 2 年;引进国内外优秀的音乐、舞蹈、戏剧等演出剧目在绍兴进行商业演出,按 1 万元每场的标准给予引进单位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鼓励书场及其他形式的传统戏剧、曲艺演艺场所建设,建成后给予场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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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5+4”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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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原创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250 万

元奖励;在其他国家级频道、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的,

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对在我市申报的网络电影、

网络剧,或其他以绍兴正面题材为主题的网络电影或网络

剧,在爱奇艺、腾讯、优酷、搜狐等新媒体渠道首播的,给

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对在我市申报,经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给予 20 万元

一次性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作品进行衍生产品

开发的,按照销售实绩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13.鼓励舞台演艺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

的演艺项目,给予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额 30%的补助。对未获

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在我市申报的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

出,按照境内 5000 元每场,境外 1 万元每场的标准给予演

出单位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从首演开始补贴时

长不超过 2 年;引进国内外优秀的音乐、舞蹈、戏剧等演出

剧目在绍兴进行商业演出,按 1 万元每场的标准给予引进单

位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鼓励书场

及其他形式的传统戏剧、曲艺演艺场所建设,建成后给予场

地改造费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每年演出场次不

少于 100 场、每次演出时间不少于 40 分钟的,经认定,每

年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贴。

14.鼓励传统文化进行项目化开发。对利用书法、文学、

戏曲、名人和非遗等文化资源,进行文创产品、乡村振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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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化开发,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经申报评审认定,

按照项目开发费用 50%的比例给予开发单位补贴,最高补贴

不超过 50 万元。

15.鼓励文化会展业发展。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在绍兴范围内举办文化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拍卖会、

创意设计活动、文创集市等各类文创活动,给予活动组织费

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文化企业参加由政府

部门(单位)牵头或联合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文化产业展览会、

博览会、交易会的,给予展位费和布展费全额资助(同一展

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 3 只标准摊位);经政府部门认定,

文化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全球性国际组织和政府组织的展示

交易活动的,给予展位费和布展费 50%的补助(同一展览会

每家企业最多资助 3 只标准摊位),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6.鼓励实体书店创新发展。对新开实体书店、农村文

创书屋等,以“图书+”新模式融合文化休闲、文化创意、

文化教育等多种业态的,每年给予实际房租 50%的补助,每

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连续补助 3 年。

17.鼓励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级及境外国际

知名奖项的优秀数字内容作品,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扶持补助。对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以及云演艺、

云展览、沉浸式业态、数字技术打造新型消费业态等项目,

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经申报评审认定,按照项目开发

费用 50%的比例给予开发单位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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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五、附则

18.本政策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文化产业单位,其中文

化企业为独立核算法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至其他组织形

式的经营者,主营业务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范围,登记注册代码为文化产业类,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

等待遇。

19.本政策由县级属地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

奖励资金除第 3 条“支持集聚区做强品牌优势”、第 8 条“鼓

励创建示范文化企业”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

制分担。

20.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

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21.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

(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

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

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22.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

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微调,具体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

实施。

23.本政策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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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宣传部承担。原政策规定与本

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资助

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本政策执行过

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

作相应调整。

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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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发展

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 500 强(《财富》世界 500

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

年有实到外资 3000 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 万美元以上服

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

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创新业态的重大

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 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

高奖励 3000 万元;对其他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

创新的外资项目及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和外债增

资扩能新上项目,鼓励落户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在法定权限内

制定奖励政策。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加强与第三方投资促

进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

持,对成功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机构,

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一定比例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

和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外资项目,在用地、环保、能耗、融

资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综合扶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

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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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

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

等众创空间的,可在 5 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

地,5 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

重点支持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以及重大

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

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

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同等

享受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

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外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

的享受与内资研发机构同等待遇,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

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

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按浙商务联发〔2021〕161 号文件规

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引导外资投向

产业链薄弱的环节和技术领域。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

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减少外商

投资企业申报负担,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落实外资企业研发

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含

线上展会)给予展位费 100%资助;对规模进出口企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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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进出口额 6500 万美元以上)自行参加的境外展,按展

位费的 50%给予资助。到境外参展的,给予一定的人员费资

助。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资助总额不

超过 50 万元。

(七)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

企业集中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 3 个)

且单次展会组展展位达 10 个及以上的,给予组织方每 10 个

展位 5 万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 5 万元

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不超过 30 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展 AEO 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

对当年新通过 AEO 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

(九)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自营出口额 3000

万元—3 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

业,予以鼓励。对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 3 亿元及以上、同比

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重点鼓励。

(十)鼓励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对当年

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 1 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农产品出口额达到 15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

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一)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

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绍兴市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支

持。

(十二)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对当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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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10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外贸出口平均增速的

企业,予以鼓励。

(十三)鼓励扩大进口。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

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

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当年自营进口额 500 万美元及

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

额 5000 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 100 万美元奖励 2 万元(分

档计算),5000 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 100 万美元奖励 3 万

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新注册企业奖励减

半执行,上年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国家、

省资助的,给予 1:1 配套奖励。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

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

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十四)鼓励开展服务贸易。根据企业类型、业务属性

及业务情况,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企业进行激励。支持企业

开展营销,引导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在重点服务贸易(文化贸

易)网络营销平台(线上交易网站)进行推广、展示、交易。

支持服务贸易基地建设,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

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园区)的,分别资助 30 万元、15 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当年新开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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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电子商务B2C店铺且单店交易额达到3万美元或当年在主

流平台新开跨境 B2B 店铺且有出口实绩的,予以鼓励。对当

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线上独立站销售业绩

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利用阿里巴巴国

际站、中国制造网等主流平台开展境外推广,予以鼓励。

(十六)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

跨境电商园区,予以园区运营方一定补助。

(十七)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在跨境电

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纳入海关统计

(海关监管方式 9710、9810 项下)的年跨境电商出口额首

次达 100 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八)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

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

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 30 人的在绍高

校,给予资金扶持 30 万元。新设立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

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 800 人的在

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 80 万元。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

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 50%给予补

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二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提供跨境电

子商务第三方托管服务的企业,实际服务企业 20 家以上,

跨境 B2C 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 300 万美元以上或跨境 B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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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服务费的

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二十一)加大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支持力度。纳入海关

统计(海关监管代码 9610 项下业务)的跨境电商出口额达

到 20 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使用邮政小包、国际 EMS、UPS、

DHL、跨境专线等物流方式出口,给予鼓励。

(二十二)加大重大跨境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力度。重大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龙头骨干企业,由区、县(市)结合各

自实际,完善招引政策,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三)支持建设外贸服务平台。鼓励培育或引进外

贸综合服务平台,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

业,给予 1:1 配套奖励(对称号升档的,给予升档部分差额

配套奖励)。对新获市级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资

助 30 万元。对拓展业务明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

定支持。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

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市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分别给予一

次性 20 万元、50 万元资助。

(二十四)支持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培育。对评为省级内

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 10 万元。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五)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承包工

程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 100 万美元资助 5 万元,资助金

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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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鼓励企业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实施跨国并购、

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对以上项目给予一

定奖励。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二十七)支持化解外经贸风险。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

要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

件的企业费率下降 10%,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 15%,

小微统保平台费率下降 10%以上。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

用保险,保费补贴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扩大“政府联保平

台”覆盖面,对上年度出口 300 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

政府联保平台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全额扶持,对自行投

保出口信保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实际支付保费的 50%

给予补助。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 50%

补助。

(二十八)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

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

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

过 50%的补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

20%的补助。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

外),具体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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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

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

烟草等国有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区、

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

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

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

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

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

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

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

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

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

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

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

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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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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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一、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对新认定

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 40 万元、30 万元,

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

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奖励 10 万元;对

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

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 类企业。对新认

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3—5 万元;对首次小升规且

研发投入占比达到 3%的,奖励 3—5 万元。

二、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对新认定的省级科

技小巨人企业,奖励 50 万元,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

研发项目。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 100 万元,

培育的减半奖励。

三、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新认定

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

程实验室),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绩效评

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

上级资助金额给予 1:1 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分

别奖励 4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

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 1:1 奖励。

四、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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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

分别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60 万元和 20 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制造业企

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75%提高到 100%。推行企业研

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的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

15%以上且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 3%以上的,按研发支出

占营业收入比重给予分档奖励,每家企业最高 500 万元;研

发支出增长在 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国有企业当年

研发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六、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

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

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

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

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 300 万元。对在三区实施的市级科

技计划项目,市、区各承担 50%补助经费。市财政对科技特

派员专项项目最高给予 5 万元补助。鼓励各区、县(市)对

国家级、省级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国家级、省级项目有规定

的按照规定比例资助。

七、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

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

予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

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

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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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 30%补助,最高 20 万元;通过“浙

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

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 50%补助,最高 50 万元。

鼓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相关服务人员给予奖励,符合条

件的服务收入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八、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

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

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

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

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

新载体,专题研究明确;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

再给予不少于 50 万元奖励;对市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产业研

究院,在次年安排财政扶持资金时适当降低。

九、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

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

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

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 1:2 给

予补助。

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

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200

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 30%予以奖励,

最高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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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

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

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创新联合体

每年给予 30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

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

市重大攻关项目。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市

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给予 50 万元奖励。

十二、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

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

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

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

地,每家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

定市级星创天地奖励 5 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

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

优惠政策。

十三、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每培育 1 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分别奖励运营单位 2 万元、5 万元。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

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 1:1 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励 30 万元、5 万元。以

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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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

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10%给予

奖励,对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

术交易额的 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 50 万元,单个企业年

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

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符合条件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

20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

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1%、0.5%

给予奖励,最高 50 万元、10 万元。

十五、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

元;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300 万元、100 万元、60 万元、20 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100 万

元、50 万元、20 万元;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

奖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

惠政策,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

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

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

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

第119页

117

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 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

际放款额 2‰给予补助,最高 30 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

企业上年度获得的科技金融贷款,按不高于 LPR 的 50%给予

贴息扶持,最高 10 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

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最高给

予 10 万元补助。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实施发明专利价

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家最高奖励 50

万元。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

诉的,最高给予补助 100 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

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

最高 2 万元。对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

最高奖励 50 万元。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

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

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最高奖励 50 万元。

十八、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

高奖励 50 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

的企业,最高奖励 10 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补助 20 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 60

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奖励 2 万元。对新认

第120页

118

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奖励 50 万元,

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助,每家最高 20

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奖

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

导航服务基地,最高奖励 50 万元。

十九、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

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

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 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

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35%给予补助。

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

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 10%给予补助。

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 500 万元。

二十、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进一步推广新昌全面创

新改革经验,发布创新指数,对市县两级创新能力进行综合

评估,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全社会 R&D

经费支出占 GDP 比重、财政科技投入增幅“双下降”,或

全社会 R&D 经费支出占 GDP 比重、全社会 R&D 经费支出

增幅“双低于”全省平均的区、县(市),在科技进步考核

时“一票否优”。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

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

败的社会氛围。

二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第121页

11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

外),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

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

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

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

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

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D 类,因逃税骗税、

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

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

(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

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

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

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

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

第122页

120

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

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123页

121

12 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

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聚天下英才

共建绍兴,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为我市

率先走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市域发展之路、奋力打

造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范例提供强大

人才支撑,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人才工作决策部署,

制定如下政策。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人才招引政策

1.实行高层次人才动态分类认定。建立并定期更新《绍

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经认定的顶尖人才(A 类)、

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省级领军人才(C 类)、市级领

军人才(D 类)、高级人才(E 类),属市外全职引进的,

给予相应安家、房票和租房补贴;属本土培养的 D 类及以上

高层次人才且首次购房的,给予相应房票补贴,人才层次提

升后补足资助差额。属于柔性引进的,按实际工作时间给予

相应租房补贴。对全职引进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领域 B 类及

以上、C 类高层次人才,可分别享受为期 10 年每年 8 万元、

5 万元的工作津贴,对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紧缺

高端人才实行“一人一策”。投资额超过 50 亿元的重大招

商项目可推荐符合相应条件的 1 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或主要

技术负责人和 3 名主要技术骨干分别认定为市级领军人才(D

类)、高级人才(E 类)。对列入绍兴市制造业“长高长壮”

第124页

122

冲刺库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才可认定为相应类别

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在绍购买首套房的,按规定支付完

首付后,所余房款可全额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人才类别 安家补贴 房票补贴

租房补贴

(为期 10 年)

顶尖人才(A 类) 100 万元 500 万元 每年 10 万元

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 20 万元 100 万元 每年 5 万元

省级领军人才(C 类) 15 万元 80 万元 每年 4 万元

市级领军人才(D 类) 10 万元 60 万元 每年 3 万元

高级人才(E 类) 9 万元 35 万元 每年 1.5 万元

注:租房补贴与房票补贴不重复享受,申领房票补贴须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2.深化实施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突出“高精

尖缺”导向,对“名士之乡”英才计划 A+类、A 类、B 类、C

类领军型团队,分别给予 2000 万元、1000 万元、800 万元、

500 万元资助;对 A+类、A 类、B 类、C 类创业人才项目和创

新人才长期项目,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300 万元、

200 万元资助,特别重大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专门制定扶持

政策。入选省“鲲鹏行动”计划的,按照不低于省财政奖补

1:1 的标准给予个人和用人单位相应的奖励资助,最高给予

2 亿元支持。

3.完善国家和省级人才计划奖励资助。对自主申报入

选的国家、省级引才计划人才,在分别参照“名士之乡”英

才计划 A 类、B 类人才项目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

省奖补 1:1 的标准给予奖励资助。对市外直接引进的国家、

第125页

123

省级引才计划人才,属全职引进或创业项目落户的,参照“名

士之乡”英才计划 B 类、C 类人才项目资助标准。入选省领

军型创新团队的,按入选档次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

资助;入选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的,给予 1000 万元资助。自

主申报入选顶尖人才(A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

省级领军人才(C 类)的,按照国家、省奖补额度 1:1 的标

准给予相应的奖励资助。

4.加大专家智力引进力度。支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

入选市级海外工程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年薪的 30%给予每

年最高 30 万元资助,资助 3 年;入选省级海外工程师的,

作为市级海外工程师当然人选,再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资助。

对批准立项的市级引进国外人才智力项目,资助不超过 4.5

万元,国家和省级项目给予 1:1 资助及最高 10 万元科研和

培训经费。对入选省级外国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 12

万元资助。对列入省级院士之家的,给予 50 万元运营经费

补助。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

分别资助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考核优秀、良好的

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柔性引进第 2 名及以上院士的

每增加 1 名每年补贴 10 万元;专家工作站按院士工作站政

策标准减半资助,院士领衔的专家工作站参照市级院士工作

站标准执行。对国家级、省级学会服务站每年给予 25 万元、

10 万元资助,资助 2 年。对新建成省级、市级博士创新站的

建站单位,分别资助 20 万元、10 万元,考核优秀的奖励 10

万元。

第126页

124

5.大力引进高校毕业生。对受邀参加应聘求职、实训、

短期实习(不超过 1 个月)等人才交流活动的大学生和技工

院校学生,给予 200—1500 元交通补贴,并按每人每天 150 —200 元标准安排食宿;超过 1 个月以上见习实习的,给予

相应交通和商业保险补贴,并按照专科(高职)、本科(技

师)及以上分别为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 60%、80%,给予接收

企业最长 12 个月的见习实习补贴。邀请高校、专业机构等

相关专家和负责人开展对接交流,由邀请部门负责交通食

宿,并给予每人最高 3000 元补助。对参加人才、人社部门

开展招才活动的企业,由组织方统一保障交通食宿或给予相

应补贴。高校毕业生来绍可以先落户后就业,来绍工作后给

予相应房票补贴、安家补贴、租赁补贴和企业人才集合年金

补助。对已在绍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离职脱产攻读博士,毕

业后全职回绍工作的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政策。对公办医院

引进的“双一流”医学类硕士,给予 5 万元安家补贴。各区、

县(市)可根据当地重点产业制定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

列入目录的补贴标准可适当上浮。

人才类别 房票补贴 安家补贴

租赁补贴

(为期 3 年)

企业人才集

合年金补助

博士 35 万元 9 万元

500 元/月

5 万元

副高、高级技师 20 万元

硕士 15 万元 6 万元 4 万元

“双一流”本科 10 万元

其他本科、技师 3 万元 3 万元 /

专科、高职 / 1.8 万元 300 元/月 /

第127页

125

注:除博士及选调生外,补贴对象均为到企业、科研院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房票和安家补贴适用范围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

国有企业)。

6.加大博士后招引力度。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博

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资助 100 万元、50 万元,考核优秀、

良好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每招收 1 名全职博士后

研究人员给予 20 万元日常经费资助及 30 万元生活补助,在

职博士后给予 15 万元日常经费资助及 25 万元生活补助,对

出站留绍工作的博士后给予 10 万元安家补贴。对获得中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或省级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给予 5 —15 万元资助。

二、实施更加有效的人才激励政策

7.全面实施“名士之乡”特支计划。对“名士之乡”

特支计划高级专家、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分别给予每人

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特殊支持,分两年拨付。对“名士

之乡”特支计划人才开展年度绩效评价,高级专家考评优秀、

良好的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拔尖人才考评优秀的

给予 2 万元奖励,优秀比例均控制在 30%以内。对自主申报

入选的“两院”院士奖励 500 万元,入选省特级专家的奖励

100 万元,入选“两院”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奖励 50 万元。对

省级领军人才(C 类)及以上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根据个

人对地方的贡献给予为期 5 年的专家津贴。每年选派一批高

层次人才赴国内外进修深造,每人资助 2—10 万元。

8.加强社会事业人才培育激励。实施“名师名科名校”

培育工程和“越医人才”培养计划,强化教育卫生事业人才

第128页

126

支撑。新评为省特级教师的奖励 5 万元,对新入选省级教坛

新秀等优秀教师的奖励 1 万元,辅导学生获得国际或亚太地

区学科竞赛奖项的教师奖励 1—5 万元。对市级“名师工作

室”给予每年 2 万元资助。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卫生领军人

才、市名医(名中医)、市医坛新秀的奖励 0.5—5 万元。

获得省医药卫生(中医药)科技奖的奖励 1—8 万元。对“国

内名医工作室”给予每年 20 万元资助。创建成为国家级、

省级和省市共建医学(中医)重点学科(专科专病)的资助

10—100 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类权威奖项以及进入

中国文联常设奖展的,奖励 5—30 万元。对入选国家级、省

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或非遗传承人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

5 万元、2 万元。对列入冲刺国家级权威奖项的文化后备人

才给予连续 3 年每年 5 万元资助。获得国际级裁判等级资格

者奖励 3 万元。对乡村振兴“领雁计划”人才奖励 2 万元,

属创业人才的给予贷款额 200 万元内 2 年全额贴息。

9.培养造就新时代“绍兴工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

选手及其指导专家团队分别给予 15—50 万元奖励。入选中

华技能大奖和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全国技术能手的,

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资助。入选省技术

能手、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的,给予 1 万元奖励资助。

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 3 万元开办经费,考核优秀的奖

励 2 万元。入选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5 万元奖励资助。对市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补

助 20 万元经费。对职技院校引进企业高级技师担任实训教

第129页

127

师的,给予 3 年共 12 万元生活补助。对省级以上公共实训

基地,根据绩效给予建设经费支持。实行职技院校社会职业

培训所得收入奖励分配制度。市级职业竞赛项目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助,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给予相应补

贴。对高技能人才集聚示范企业首席技师给予每人每月 1000

元岗位津贴,最多补助 3 年。

三、实施更加开放的创业发展政策

10.加大创业发展支持力度。对省“鲲鹏行动”计划、

国家和省级引才计划、“名士之乡”英才计划创业人才项目,

提供 300—1000 平方米的 3 年免租创业场所或相应租金补

贴,创业创新绩效良好的再给予 3 年支持。对上述创业人才

项目落地 5 年内(生物医药类项目为 8 年内)给予下列支持:

每年给予销售额 3%奖励,累计最高奖励 500 万元;引入创投

机构累计 500 万元以上投资、投资期超过 2 年以上的,按投

资额 10%的比例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按 3 年内新购设备投入的 15%、新发

生研发投入的 10%、新增产业化空间租金,给予最高 500 万

元的创业资助。

11.打好人才创业融资组合拳。发挥市县两级人才发展

基金作用,采取直投、跟投等方式投资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

对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给予贷款额 1000 万元内按贷款当

期 LPR 全额贴息 2 年。鼓励商业银行给予高层次创业人才项

目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给予其信用贷

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的 3%奖励,单一银行奖励上限为 500 万

第130页

128

元;给予单个人才项目信用贷款实际损失的 50%补偿,最高

补偿 500 万元。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高层次创业人才项

目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政策性担保,特别重大人才项目可提

高担保额度。实施高层次人才创业综合保险,给予高层次人

才项目每年最高 2.5 万元保费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 5 年。

12.加强大学生创业支持。对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大

赛获奖项目给予 0.2—2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创

新大赛前三等奖项目在绍落地分别资助 50 万元、30 万元、

20 万元,省级及以下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在绍落地

资助 5—30 万元。大学生创业给予创业租金补贴,第一年每

月每平方米 8 元,第二年、第三年减半,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未入驻特色小镇、创业园区和众创空间的减半补贴。

毕业 5 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绍初次创办企业,正式运营

并已注册企业、缴纳社保满 6 个月,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1 万元。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在绍创业的可

申请最高 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享受 3 年全额贴息。在

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的给予每人最高

1000 元补贴。根据认定标准,对 A 类、B 类、C 类市级大学

生创业园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年建设期内年度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

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大学生就业见习实习示范基地的,

分别给予 5 万元、2 万元、1 万元奖励。

第131页

129

四、实施更加贴心的服务保障政策

13.完善人才引进集聚机制。事业单位引进省级领军人

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可设立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

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对在绍创业或到企业工作

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纳入绍兴文理学院高层次人才驿站事

业编制管理。事业单位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单独制

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国有企业引进

紧缺高端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在单位工

资总额外单列。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

可离岗创业创新,也可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省“鲲

鹏行动”计划、国家和省级引才计划人才可直接申报认定高

级专业技术资格,“名士之乡”英才计划和特支计划人才可

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加大公共卫生安全人才保障力

度,经主管和财政部门同意、同级人才办备案,有条件的公

立医疗卫生单位可单独制定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政策。

14.深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实施人才租赁住房建设专

项行动计划,在人才集聚区和产城融合区规划建设人才住房

和蓝领公寓。新建人才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可在商住出让

地块或保障性住房中配建,也可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中建

设。允许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

地和存量闲置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人才租赁住房。市区各区

块应按上年度出让商品住宅地块可建建筑面积的 2%,在房地

产热点板块中配建人才住房,配建方式可为竞配建或限价回

购。人才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积极争取纳入国家保障性租赁

第132页

130

住房计划,争取上级补助及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

实施税费减免。鼓励开展政银、政企合作,建设高品质人才

住房。对具备销售条件的人才住房,探索“先租后售”模式,

加强高端人才住房保障。

15.加大市场引才荐才力度。鼓励国有人力资源机构以

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开展经营,支持绍兴名士乡人才发展

有限公司做大做强。根据协议和绩效,每年给予海内外引才

工作站(点)5—20 万元工作经费。对受邀对接交流的海内

外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 1 万元交通补贴。对中介机构或高层

次人才为我市全职引进顶尖人才或自主申报入选省“鲲鹏行

动”计划、国家和省级引才计划人才的,按不超过人才年薪

50%的标准给予奖励。实施青年人才专家举荐制,被举荐人

才认定为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根据人才到岗落户情

况,给予举荐专家 5 万元引才奖励。

16.提升人才服务供给水平。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

政治吸纳,完善党政领导联系人才制度、服务人才专项例会

制度。落实《绍兴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实行引进人

才零门槛落户。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绿卡”制度、

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和医疗保健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高

层次人才,妥善安排人才家属就业。深化人才工作数字化改

革,全面推广应用绍兴“人才码”,提供创业创新、医疗保

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出入境签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

便捷服务。

第133页

131

五、附则

17.本政策文件中涉及的各项政策资助、奖励、补助等

资金额度均为拨付到位后的额度。人才创业企业或人才引进

单位从县级以上财政获得的政策性奖励补助资金,符合规定

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从总额中扣除。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助等,不纳入

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18.大力支持绍兴文理学院更名设置“绍兴大学”和高

质量发展,其人才引进培养政策由学校自行制定,报市委人

才办备案,除省级及以上领军人才配套奖励资金、“名士之

乡”特支计划支持经费或本政策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由市人

才专项资金列支外,其他人才政策资金由学校内涵建设经费

保障。

19.本政策执行期限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全市,原则上由人才所在地兑现落

实,具体按实施细则执行。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

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20.本政策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

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人才办承担。原政策规定与本

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资助

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本政策执行过

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

作相应调整。

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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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2021 版)

一、顶尖人才(A 类)

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等国际

性重要奖项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省“鲲鹏行动”计划入选者。

4.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

5.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美英德法日加

澳等发达国家院士。

6.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7.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章获得者。

8.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

1.国家“特支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国

家引才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A 类人

才;国家杰青基金获得者;何梁何利科技奖获得者。

2.意大利、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

奥地利、荷兰、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

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院士。

3.省特级专家;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省“万

第135页

133

人计划”杰出人才、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国家有

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

“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员;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

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状获得者。

4.全国文化名家暨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国家舞台精品剧目主

创主演人员,文华奖、中国戏剧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

奖(设等次的限为一等奖)主要获得者;中国新闻奖一等奖

获得者。

5.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医大师,国家级名医(名中医),

国家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大工匠。

6.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

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 3 位完成人);浙江科技大奖获得

者。

7.近 5 年来,担任过世界 500 强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

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8.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省级领军人才(C 类)

1.中科院“百人计划”B 类人才;国家优青基金获得者;

梁思成奖获得者。

2.省“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省级

引才计划入选者;省政府“西湖友谊奖”获得者、省“海外

第136页

134

工程师”、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

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

3.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

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 3 位

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

等奖获得者(前 3 位完成人)。

4.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全国技术能手、浙江杰出工匠、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省首

席技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5.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入选者、省级宣

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

入选者;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国家文化创新

工程项目获得者;动漫奖、群星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主

要获得者;中国美术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摄影金像奖、

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

民间文艺山花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

电视金鹰奖、中国杂技金菊奖、长江韬奋奖、中国广播影视

大奖、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设等次的限为一等奖)

主要获得者;中国新闻奖二等奖获得者。

6.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省功

勋教师(省杰出教师)、省特级教师、省高校教学名师;国

家卫健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名中医、省医学会

第137页

135

专业委员会主任、省卫生领军人才;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

人才。

7.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班主任、

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培养过世界冠军或全运会冠军的教练员

(具体指直接带训获得世界冠军或全运会冠军;为主带训三

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一年内获得世界冠军或全运会冠

军)。

8.近 5 年来,担任过中国 500 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

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企业

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世界 500

强企业任高管的经营管理人才(指总部的副总经理、大洲级

区域总裁、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

术人员等)。

9.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 A 类及以上人才和领军

型团队负责人;绍兴“名士之乡”特支计划高级专家;世界

知名大学(最新 QS 世界大学排行 TOP200)正式教职的教授。

10.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四、市级领军人才(D 类)

1.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省卫生创新人才;

省有突出贡献青年科技人才;获得 A 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证的外国人才(不含市场评价人才)。

2.省技术能手、浙江工匠。

3.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第一、第二核心成员;绍兴

第138页

136

“名士之乡”英才计划 B 类、C 类人才和领军型团队第一、

第二核心成员;绍兴“名士之乡”特支计划拔尖人才;世界

知名大学(最新 QS 世界大学排行 TOP200)正式教职的副教

授;高校(含党校)引进的 50 周岁以下正高级专业技术人

才;医院引进的 50 周岁以下三级甲等医院 10 年以上工作经

历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近五年辅导学生获得全国高中数学、物理、化学、

生物和信息五大学科竞赛一等奖的教师及获得全国中职学

校教师技能比武一等奖或辅导学生获得全国中职学校技能

比武一等奖的教师。

5.中国新闻奖三等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和中国播音

主持“金话筒”奖二等奖以及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荣誉且获

得省级奖项一等奖的文化专业人才。

6.具有国家队执教经历的教练员(具体指在国家队担

任主教练一年以上或助教三年以上)。

7.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五、高级人才(E 类)

1.浙江青年工匠;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省级及以

上优质课一等奖获得者、省级教坛新秀;省医坛新秀;具有

省队执教经历的教练员(具体指在省队担任主教练三年以

上)。

2.绍兴“名士之乡”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具有全

第139页

137

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近 5 年主持市级以上研究课

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2)高校(含

党校)引进的 40 周岁以下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3)医院

引进的 45 周岁以下三级甲等医院 5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副高

级专业技术人员。

4.获得 B 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才(不含

外籍语言教师及市场评价人才)。

5.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140页

138

13 金融支持稳进提质若干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强化考核引导激励

1.对银行机构进行考核。设置存贷款增量增幅、制造

业贷款、人才企业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及不良处置、社会

责任等考核指标,分季度与年度开展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确

定优秀等级。考核结果纳入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

评。

2.对保险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设置赔款与给付、服务

效率、保费收入增量、保险服务质量、政保合作情况等考核

指标,并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两个类型分别评价,

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3.对证券期货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设置地方贡献、交

易总额、业务创新、社会责任等考核指标,按照考核结果确

定优秀等级。

4.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设置地方贡献、业

务总额、业务笔数等考核指标,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二)加强金融要素供给。落实好中央稳健货币政策灵

活适度的要求,继续保持全市社会融资规模、贷款稳定增长,

积极拓展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突出支持重点领域和

薄弱环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

合理资金需求。

(三)深化普惠金融服务。实施小微企业信贷“增氧计

第141页

139

划”和金融服务“滴灌工程”,继续扩大首贷、信用贷和无

还本续贷;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工具,接续普惠小微

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继续推动信用贷款投放力

度。推广“丰收驿站”模式,推动金融机构下沉服务重心。

实施农村数字化普惠金融项目建设,推动金融助力智慧社

区、数字支付等领域创新。

(四)推动产业转型提升。鼓励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

助推产业提升发展,对企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制造领

域的项目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按《绍兴市制造业企

业“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政策》执行。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加大技改贷款、并购贷

款投放,扩大制造业信用贷款规模,支持数字化智能化绿色

化改造提升,力争实现制造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

速。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五)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

偿和担保费补贴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

过 8 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

担保实际损失的 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

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政府

性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 0.5%,单个担保机构年度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

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 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

第142页

140

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六)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

所产生的代偿损失,剔除省担保集团承担部分后,由市、县

两级担保公司各承担一半,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向企业追偿。

(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用《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

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浙融担办〔2021〕1 号)。

三、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支撑

(八)推动企业上市发展。企业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奖

励 300 万元,并实行分阶段奖励。其中在沪深交易所上市,

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 30 万元、完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 100

万元、成功上市(含买壳迁址)奖励 170 万元;在北交所成

功上市,完成“新三板”挂牌奖励 60 万元,完成辅导备案

受理奖励 30 万元、完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 100 万元、成功

上市奖励 110 万元。境外上市奖励 100 万元。浙江股权交易

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 20 万元。

(九)支持上市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上市公司实现股权

再融资,按净融资额的 2‰奖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认购金额不纳入),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十)鼓励上市公司开展收购兼并。支持上市公司立足

主业,结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开展横向、纵向产业链境内

外收购兼并,成交金额超过 10 亿元(含)奖励 200 万元;

成交金额 5 亿元(含)—10 亿元奖励 100 万元;成交金额 2

亿元(含)—5 亿元奖励 50 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减半

奖励。

第143页

141

四、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

外),具体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在绍

金融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

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台资、外资企

业享受同等待遇。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

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同

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市、县两级政府分别负责申请受理和审

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

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D 类,因逃税骗税、

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

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符合《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专项激励

政策》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

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

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

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

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

第144页

142

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

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

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145页

143

14 能源保障政策

一、强化能源供应保障

(一)加快电力设施重点项目建设,保障外来电送入,

强化电力项目廊道、站址用地保障;优化流程,提高电力项

目行政审批速度;保障镜湖新区多能耦合直流配电网等新型

电力系统示范项目用地;加快建立绍兴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

分担机制,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加强本地电源管理,落实应

发满发机制。确保电量供应 500 亿千瓦时以上。

(二)落实各级政府 3 天储气能力,支付相应的购买储

气能力服务费。确保天然气供应稳定,全年供气量约 23 亿

立方米左右。

(三)提升储运接收能力,落实城市燃气企业 5%储气

能力,推动杨汛桥门站及连接线工程建设。

二、提高清洁能源供给比例

(一)简化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接入工程行政审

批手续,保障新能源接入工程投入资金,可再生能源发电装

机占比提高 2%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1.5 亿千瓦时,

增长 15%以上。2020 年 9 月 11 日(含)以后全部机组并网

的农林生物质、沼气和垃圾焚烧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

行年发电量补贴政策,按照中央补贴资金给予一定配套,单

个项目补助最高 500 万元。

(二)明确用地政策,加快推进嵊州等地分散式风电项

第146页

144

目建设。

(三)对使用氢燃料电池的公交车、渣土运输车、园林

环卫车、邮政快递车、冷链物流车、集卡物流车,参照国家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给予 1.5 倍补贴。

三、落实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全力向上争取高质量

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

四、落实能耗抵扣政策。对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

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

纳入能耗总量考核。

五、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确保居民、农业、公益性事

业用电价格稳定。推动全市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鼓励 110

千伏及以上的大用户通过直接向电厂购电,降低企业大用户

用电成本。

六、加快光伏项目建设

(一)大力发展“光伏+”光伏项目,允许在除省级批

准的海洋湿地及缓冲区外建设滩涂光伏;鼓励在 10 万立方

米以下水库水面等建设“光伏+水面”项目。根据农业生产

情况,推进建设以农林光生态融合的复合型集中式光伏电

站,可在喜阴的药材、菌类、茶叶等农作物塑料大棚上方建

设光伏设施,满足大棚保温、灌溉、照明补光等电力需求;

在畜牧、家禽养殖基地利用养殖设施屋顶、管理用房屋顶、

可利用空地建设光伏设施,打造生态养殖基地。

(二)推进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

第147页

145

发展;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及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

化发展。

(三)推进交通设施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

“光伏+交通”项目,在高速服务区、边坡等公路沿线合理

布局光伏发电设施。

(四)2022 年确保 350 兆瓦光伏增量,绿色电源装机比

重达到 58%。对符合建设规范的光伏项目,按其实际发电量

给予 0.2 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期限为自发电之日起一年。

七、加快储能项目建设

(一)支持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鼓

励社会资本建设新型储能电站,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及

多能互补项目建设。推动建立“新能源+配额制储能”模式,

可自建或采用储能置换配额交易,交易价格另行制定。推进

工业余氢储能示范项目建设。创新“共享储能”“云储能”

等应用。支持争创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各区、县(市)

按照争取到的上级奖励资金 1:1 进行配套。鼓励各区、县

(市)出台政策,加大对储能项目的支持。

(二)对完工投产的氢能产业项目,实际完成生产设备

投资额 300 万元以上的,在享受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

政策基础上,再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 6%给予补助,单个项

目额外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

(三)明确鼓励发展政策,积极推进诸暨、嵊州等地抽

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

第148页

146

八、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全面推进电动公交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加快物

流、租赁等领域专用充换电站发展,稳步推进电动出租车专

用充换电设施建设。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

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

电设施改造。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充站网络。确保 2022

年 8 月底前建成 76 个充电桩,9—12 月再建成 11 个充电桩。

(二)加快环卫等领域专用充换电设施发展。重点推进

新建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稳步推进现有居住区充电设施改

造,同步加快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研究制

定支持既有居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改造的措施。重点推进商

场、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

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

(P+R)、旅游景区(点)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用充换

电站建设,合理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配建公用充电桩。明确

城镇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改造和存量小区支持新能源汽

车充电桩建设相关政策;鼓励出台公共停车场充电车位充电

时免费停车 2 小时政策。确保 2022 年 8 月底前建成 834 个

充电桩。

(三)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

设,确保 2022 年建成 324 个充电桩。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第149页

14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奖补资金政策依照《加快推进工

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执行,具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

级相关部门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个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

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

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

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

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D 类,因逃税骗税、

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

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

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

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

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

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

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50页

148

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

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

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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