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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250 万
元奖励;在其他国家级频道、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的,
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对在我市申报的网络电影、
网络剧,或其他以绍兴正面题材为主题的网络电影或网络
剧,在爱奇艺、腾讯、优酷、搜狐等新媒体渠道首播的,给
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对在我市申报,经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给予 20 万元
一次性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作品进行衍生产品
开发的,按照销售实绩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13.鼓励舞台演艺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
的演艺项目,给予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额 30%的补助。对未获
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在我市申报的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
出,按照境内 5000 元每场,境外 1 万元每场的标准给予演
出单位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从首演开始补贴时
长不超过 2 年;引进国内外优秀的音乐、舞蹈、戏剧等演出
剧目在绍兴进行商业演出,按 1 万元每场的标准给予引进单
位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鼓励书场
及其他形式的传统戏剧、曲艺演艺场所建设,建成后给予场
地改造费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每年演出场次不
少于 100 场、每次演出时间不少于 40 分钟的,经认定,每
年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贴。
14.鼓励传统文化进行项目化开发。对利用书法、文学、
戏曲、名人和非遗等文化资源,进行文创产品、乡村振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