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指引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
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2.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
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
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
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
收优惠政策。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
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