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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财政厅对贴息资金分配意见确认后,及时拨付贴息
资金,同时抄送省民族宗教委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市县财政部
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贴息资金后,按规定时限拨付至相关企
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民族宗教委结合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
当前民品生产发展状况,合理编制年度资金绩效目标,对各市资
金审核报告进行汇总,在预算安排额度内提出贴息资金分配意
见,并指导下级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联合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严格把关,做好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的组织
和上报工作,确保企业贷款用途及贴息申请符合规定,并做好企
业申请资料的登记和存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资金预算和绩效管理工作。各
级财政部门负责联合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加强贴息资金的日
常管理,确保财政贴息资金安全、高效。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发放民品贷
款执行利率及期限等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贴息金额计算是否
准确、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和期限是否合规等。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负责主动配合民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民品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
作假或合谋骗取、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补贴资金,
并列入负面清单,取消该企业贴息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