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22-12-0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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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政策指南

99(五)省财政厅对贴息资金分配意见确认后,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同时抄送省民族宗教委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贴息资金后,按规定时限拨付至相关企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省民族宗教委结合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当前民品生产发展状况,合理编制年度资金绩效目标,对各市资金审核报告进行汇总,在预算安排额度内提出贴息资金分配意见,并指导下级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联合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严格把关,做好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的组织和上报工作,确保企业贷款用途及贴息申请符合规定,并做好企业申请资料的登记和存档。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资金预算和绩效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联合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加强贴息资金的日常管理,确保财政贴息资金安全、高效。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发放民品贷款执行利率及期限等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贴息金额计算是否准确、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和期限是否合规等。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负责主动配合民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各民品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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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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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财政厅对贴息资金分配意见确认后,及时拨付贴息

资金,同时抄送省民族宗教委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市县财政部

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贴息资金后,按规定时限拨付至相关企

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民族宗教委结合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

当前民品生产发展状况,合理编制年度资金绩效目标,对各市资

金审核报告进行汇总,在预算安排额度内提出贴息资金分配意

见,并指导下级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联合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严格把关,做好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的组织

和上报工作,确保企业贷款用途及贴息申请符合规定,并做好企

业申请资料的登记和存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资金预算和绩效管理工作。各

级财政部门负责联合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加强贴息资金的日

常管理,确保财政贴息资金安全、高效。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发放民品贷

款执行利率及期限等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贴息金额计算是否

准确、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和期限是否合规等。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负责主动配合民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民品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

作假或合谋骗取、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补贴资金,

并列入负面清单,取消该企业贴息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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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机构,取消其开展民品贷

款业务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拘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

南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 年度的资金使用

范围和条件、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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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鲁贸贷”融资业务实施办法(试行)

(鲁商字〔2020〕2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的若干意见》(鲁发电〔2020〕12 号)等文件精神,缓解中小

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制定

“鲁贸贷”融资业务(以下简称“鲁贸贷”)实施办法。

第二条 “鲁贸贷”遵循市场化原则,以财政杠杆撬动金融

资本,通过建立“政府+银行+信保”合作机制,为中小微外贸企

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第三条 “鲁贸贷”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符合产

业政策,有利于推动中小微企业外贸企业出口。

第二章 运行方式和资格条件

第四条 “鲁贸贷”以风险补偿资金为贷款增信手段,由承

办银行放大一定倍数后发放贷款,重点支持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符

合条件的外贸企业融资需求,坏账损失风险由政府、银行、信保

三方共同分担。

第五条 申请“鲁贸贷”的中小微外贸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山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上年度有出口实绩,出口额在 2000 万美元以下,且

上年度总营业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下;

(三)信用资质能够通过承办银行的相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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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承办银行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鲁贸贷”设立专门信贷产品,单独发放,独立核

算或标识;

(二)其专门信贷产品必须有明确的企业准入条件和业务审

核时限;

(三)其专门信贷产品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不高于央行基准利

率;

(四)对其专门信贷产品实行差异化风险管理,适当提高不

良贷款容忍度;

(五)具有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专业能力和专门团队,保

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第三章 参与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省商务厅负责政策调研、制定

实施办法、绩效自评、提供企业出口海关数据以及推荐中小微外

贸企业融资需求等相关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制定实施办

法,并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省财金集团职责:受省财政厅委托,监管资金专款

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并负责“鲁贸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核准

等工作。

第九条 承办银行职责:主要负责针对外贸企业融资申请,

进行企业资质审核、授信、贷后监控及政策宣传等具体工作,并

保证授信规模放大不低于 15 倍。

第十条 保险公司职责:主要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外贸

出口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承保企业出口应收账款面临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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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和商业风险,向承办银行推荐已投出口信用保险中小微外贸

企业情况。

第四章 信贷产品和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中小微外贸企业主动与承办银行对接,自主提出

贷款申请,并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投保证明和承办银行要求

的其他贷款申请资料,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申请“鲁贸贷”。

第十二条 重点支持承办银行向企业发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

的贷款。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外贸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风险保

障,提供信用增级,便利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向承办

银行提供企业投保相关风险信息,便利承办银行管控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支持承办银行向外贸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小微

外贸企业发放“鲁贸贷”,原则上不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抵质

押和担保措施。

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独立开展审贷业务,并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情况报省财金集团备案。

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在中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贷款

后,应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

良贷款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偿申请并报省

财金集团审核。

第十六条 省财金集团在收到承办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

申请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

承办银行,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五章 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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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办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得放松对

贷款的管理,如发生贷款损失,应积极挽损,不得放任损失扩大,

否则将暂停直至终止其承办资格。

第十八条 承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发生损失的,贷

款利息损失由承办银行自行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由政府、银行、

信保三方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补偿的比例和限额为:

(一)对上年度出口额 300 万美元(含)以下的外贸企业贷

款,按信保赔付后本金损失的 90%或变现质押物后本金损失的

50%进行补偿,单户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二)对上年度出口额 300-1000 万美元(含)之间的外贸

企业贷款,按信保赔付后本金损失的 80%或变现质押物后本金损

失的 30%进行补偿,单户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对上年度出口额 1000-2000 万美元之间的外贸企业

贷款,按信保赔付后本金损失的 70%进行补偿,单户不超过 800

万元人民币。

详见下表:

上年出口规

模(万美元)

贷款损失补偿比例 单户企业贷

款损失补偿

累计限额

(人民币)

信保项下

非信保项下

非纯信用 纯信用

0-300(含) 90% 50% 70% 300 万元

300-1000

(含)

80% 30% -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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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 70% - - 800 万元

备注:

1.“鲁贸贷”风险补偿资金金额=(贷款本金损失金额-信保实际赔付

金额或抵押品实际变现金额)*贷款损失补偿比例。

2.非纯信用项下是指需要企业提供抵押物,或需提供他人担保的方

式。

3.纯信用项下是指企业无需提供抵押物,无需提供他人担保,但以企

业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等除外。

第二十条 承办银行年度补偿率(每个年度实际发生贷款补

偿总额/当年初托管专项资金金额)达到 10%时,应暂停“鲁贸

贷”新增业务(已授信的仍可放款),在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累计补偿率超过 25%时,终

止承办银行资格。承办银行被暂停新增业务或终止承办资格之前

已授信的专项贷款,继续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生逾期,承办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和法

律规定及时清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的补偿比例和补偿限额

计算应补偿金额,经省财金集团核准,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备案后,由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转。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发生补偿的案件,承办银行应对有关档案

进行留存待查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省财金集团备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损失金额

及原因、贷款追讨情况、补偿金额计算依据;

(二)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三)其他有关信贷风险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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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无论贷款是否已经由“鲁贸贷”补偿,对于“鲁

贸贷”项下贷款的损失,承办银行均有责任依据与贷款企业签订

的贷款合同进行追讨;如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承办银行应积极

根据债权登记,尽力减少损失。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承办银行应加强对“鲁贸贷”项下贷款的跟踪

管理,督促企业将贷款用于真实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承办银行要求补偿的案件,省商务厅、省

财政厅委托省财金集团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案卷抽查、人员访谈等;根据业务进展情况,由省商务厅、省财

政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承办银行在运行期内发放的贷款,要求

补偿的案件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在检查或审计过程中,一旦发现承办银行存在

违规授信、弄虚作假、冒领资金、贷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

偿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等委托,应立即终止该银行“鲁贸贷”承办

资格,要求银行返还违规求偿的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第二十七条 每一执行年度末,承办银行如未达到其承诺的

贷款规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有权要求银行改进,或终止该银

行承办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适时对贷款义务开展绩效

评估。每一执行年度末,组织对承办银行年度内“鲁贸贷”项下

产品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包括贷款规模、日常管理、

企业满意度及其他指标),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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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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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齐鲁进口贷”业务实施办法(试行)

(鲁商字〔2022〕4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

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 号)和全省 2022 年工作动

员大会“创新引领走在前,聚力实现新突破”的总要求,缓解中

小微进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助力全省外贸进口稳定增长,山

东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

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

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

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山东省投融资

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共同制定

“齐鲁进口贷”业务(以下简称“进口贷”)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进口贷”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遵循市场化

原则,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资源

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和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企

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其中,符合省农担公司业务条

件的,适用“齐鲁进口贷-惠农进口贷”(以下简称“惠农进口

贷”),单户贷款额度为 10 万元-300 万元;符合省投融资担保

集团及体系成员业务条件的,适用“齐鲁进口贷-普惠进口贷”

(以下简称“普惠进口贷”),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

支持金融机构与大中型进口企业开展信贷、债券、供应链金融等

专项对接。

第三条 “进口贷”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产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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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有利于优化进口结构、促进进口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运行方式和资格条件

第四条 “进口贷”依托现行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

制,由政府协调提供中小微外贸企业相关情况,省农担公司、省

投融资担保集团及体系成员提供担保、再担保,承办银行发放贷

款,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进口融资需求。

第五条 中小微进口企业基本条件:(一)申请“惠农进口

贷”的中小微进口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商注册地在山东省

境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进口商品符合省农担“支农”业务

范围;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持续经营 1 年以上,最近 12 个月

进口额不超过 2000 万美元;4.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二)

申请“普惠进口贷”的进口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商注册地

在山东省境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持续

经营 1 年以上,最近 12 个月进口额不超过 2000 万美元;3.资信

良好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融资担保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纳入全省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包括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

体系成员;(二)“惠农进口贷”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的

0.75%/年;(三)“普惠进口贷”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

额的 1%/年。

第七条 承办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为“进口贷”业务

设立专门信贷产品,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二)其专门

信贷产品业务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工作日;(三)“进口

贷”执行不超过 6%的优惠贷款利率。其中,“惠农进口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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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按时还本付息的,享受省级财政 2%的贴息(若有政策调整,

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四)具有专业服务能力和专门团队,能

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 参与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商务厅负责政策调研、牵头制定实施办法、绩效

自评,提供中小微进口企业名单,推荐融资需求并开展政策宣传,

对“进口贷”运营情况进行调度分析;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开

展大中型进口企业融资专项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进

口贷”担保业务进行监管,配合省商务厅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

估。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银行机构“进口贷”业务开展情况纳入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对落实“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

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指导金融机构与大中型进口企业开

展专项对接,“一企一策”制定综合融资服务方案。

第九条 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负责联合承办银行

拟定“进口贷”业务产品方案,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进口企

业名单推送给承办银行,并为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提供融资担

保、再担保服务。

第十条 承办银行负责制定针对“进口贷”业务产品,开展

业务宣传,并对中小微进口企业贷款主体进行审核、授信、放款

及贷后监控等。

第四章信贷产品和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将连续 12 个月内进口额 2000 万美元及

以下的进口企业名单推送给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市、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连续 12 个月内进口额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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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美元及以下的进口企业融资需求,并推送至省农担公司、省投

融资担保集团及体系成员。

第十二条 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提出融资需求

的进口企业进行风险筛查,将预审通过的名单推送给承办银行及

担保机构。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向承办银行发起融资申请,

承办银行、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体系成员按照“进

口贷”业务产品方案进行贷款、担保审批,银担双方一致同意后,

承办银行完成贷款投放。

第十四条 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省农担公司、省

投融资担保集团将该季度“进口贷”业务开展情况、贷款发放情

况及业务风险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

第十五条 “进口贷”客户贷款发生逾期,承办银行应及时

向担保机构通报,并共同开展风险化解工作,确认无法化解的,

由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进行代偿。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承办银行应加强对“进口贷”项下贷款的跟踪管

理,监督借款人将贷款用于真实生产经营,不得挪作他用,以及

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十七条 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体系成员应按照

内部制度规定做好“进口贷”项下业务的保后管理,发现预警信

号的,及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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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组织对担保机构、承办银行上一年度内“进口贷”运营情况

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对存在逾期不还款付息等违规情况的进口企业,

由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承办银行报送至人民银行征

信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2 年。由省商

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农担公司、省

投融资担保集团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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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金融创新产品

评选方案

(济银发〔2022〕1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金融业发展创新,做强做优现代

金融产业,引导各金融行业回归本源,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经济高

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支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奖励以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

平,提高供应链产业链整体运行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为主要

特征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等,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

社会效益,在全国处于领先位次的优秀金融创新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机

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新型金

融组织,既包括注册地设在我省的独立法人机构,也包括在我省

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以下简称“省级相关金融管理

机构”)负责全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金融创新产品评选工

作,并组织专业骨干和特邀专家成立“山东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

展优秀金融创新产品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每年度的优秀金融

创新产品评审工作。

第五条 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金融创新产品的申报、

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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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金融创新产品重点奖励

范围聚焦乡村振兴、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等重点领域,包括信

贷产品、直接融资产品及其他金融产品创新。

第七条 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金融创新产品一般应符

合以下条件:

(一)创新性突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为满足

市场需求,研发实施能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更优、质量更好、效

率更高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金融技术。

(二)应用性较强:创新产品应为申报年度前两年内完成研

发并已投放市场实施和运用,且能有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扩大

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满足客户金融需求。

(三)经济或社会效益突出:通过创新产品的实施能够产生

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重点在落实财政、金融、产业等政策,

提升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改善 供应链产业链整体运行效

率、推动全省绿色低碳发展 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主要面向中

小微企业,推动企业融资成本明显降低,让利实体经济成效突出。

通过创新产品实施,新增受益客户数量和新增业务金额(含贷款、

融资、保险、担保、投资)显著增加、工作效率明显提升,并获

权威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四)引领示范作用明显:创新产品属于我省法人金融机构

或驻鲁金融分支机构首创并在我省率先使用,具有可复制、可推

广价值,对推动我省金融业发展有较大的引领示范作用。

(五)依法合规:创新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权属及合法性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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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金融创新产品获奖机构

应为金融创新产品的主要实施主体,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

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且承担项目的组织、

管理和协调任务。已在以前年度获评省新旧动能转换优秀金融产

品或省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创新专项奖的金融产品不得申报。

第三章 奖项申报

第九条 申报我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金融创新产品的

相关主体,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申

请书应重点说明产品创新要点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

实施时间、立项背景、主要内容、创新要点、实施方案、取得的

经济和社会效益、风险防范、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等相关事项。

具体如下:

1.产品申请表(附件 1)。产品申请表要重点说明产品创新要

点及其实施情况,介绍产品实施时间、立项背景、主要内容、创

新要点、实施方案、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风险防范、服务对

象的评价意见等相关事项。

2.产品实施明细表(附件 2)。产品实施明细表由金融机构根

据产品特点填报,具体可包括受益客户、业务金额、客户成本情

况等内容。

3.提供两个典型案例。案例须取得金融产品实施地有关金融

管理部门或政府部门认可,加盖部门公章。

4.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产品发布实施的文件、产品介绍材料、

有关批文、获奖情况、产品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文书、

受益客户满意度调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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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金融创新产品的申报主

体为各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和我省地方法人机

构,单个主体提报的金融创新产品不超过 2 个。各金融机构分支

机构的金融创新产品由其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报送。申报主体为

驻青省级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机构的,其申报产品应为除青岛之

外的分支机构的创新产品。地方金融组织参照金融机构标准报

送。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对省内各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

创新产品进行初步审核,最终可择优推荐不超过 5 项。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金融创新产品申报参选

我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金融创新产品的,须经合作单位协

商一致后,共同申报或指定一家主办单位申报;不能协商一致的,

不受理申报。

第十二条 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金融创新产品的申报

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申报

材料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其中,产品纸质申报材

料(产品申请表、产品实施明细表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应按顺

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电子版申报材料(word、excel)应以

“机构名称+产品名称”命名,压缩打包后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

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评审质量,省级相关金融管理

机构分别受理有关金融产品的申报,具体如下:

1.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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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

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7+4”类机构的

申报工作。

2.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负责组织辖内银行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不含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申报工

作。

3.山东证监局负责组织辖内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的申报工

作。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金融

管理机构负责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出一定数量产品进

入复审程序。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金融

管理机构组织专业骨干并邀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进入复审

阶段的产品进行审议和表决,提出优秀金融创新产品的获奖名

单。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客观、

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金融创新产品的评审

和表决实行回避制度。与优秀金融创新产品的候选产品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对在我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优秀金融创新产品评审活动中知悉的申报产品涉及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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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第二十条 评选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每年共同评选出不超

过 10 项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金融创新产品。

第五章 公示和授奖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金

融管理机构对审查通过的拟获奖的单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 7 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获奖的产品有异议的,应在公

示期内向相关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

料,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受理对拟获奖的异议后,应就异议

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产品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我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金融创新

产品的单位予以通报,并给予每项不超过 50 万元的财政奖励。

获奖单位奖励资金可用于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动工作,各金融

机构可提取一定比例(不超过 30%)用于相关从业人员奖励及培

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省财政厅共同负

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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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开展“百

亿惠千企”金融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行动

的通知

(济银发〔2022〕83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业领域助企纾困的

决策部署,强化对文化和旅游产业金融支持,助力文化和旅游产

业恢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

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银保监局决定联合开展“百亿惠

千企”金融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有效融合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加大对文化和旅游产业的金融

支持力度,持续扩大文化和旅游领域有效投资,增强文旅市场主

体发展活力,力争 2022 年文化和旅游产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

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年内全省文化和旅游产业新增贷款 100 亿元

以上,惠及市场主体 1000 户以上。

二、行动内容

(一)建立文旅行业企业和项目“白名单”。省文化和旅游

厅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文旅企业和文旅重点

项目融资需求库。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山东省

银企对接服务平台”、省金融辅导系统等形式推送给辖内银行业

金融机构,指导其加强对入库企业和项目的走访对接,确保融资

对接全覆盖。

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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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文旅八大重点支持领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

对文旅重点领域的信贷资源配置,精准支持黄河、大运河、长城

等国家文化公园地标性项目;旅游景区、度假区提质升级;蓝色

休闲等高端海洋旅游;乡村旅游重点村、星级民宿等乡村旅游精

品工程;文化创意街区、文化旅游休闲街区等城市更新与文旅融

合;旅游演艺、文化遗产旅游、文旅康养融合发展示范区等文化

旅游新业态;综合服务、交通运输等文旅配套设施建设;受疫情

影响企业等。

(三)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高效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

持工具,自 2022 年第二季度起至 2023 年 6 月底,人民银行济

南分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包括文旅产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

户在内的市场主体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 2%

提供激励资金。用好单列的 50 亿元再贷款,专项用于引导银行

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文旅企业和文旅项目的金融支持。

(四)实施金融惠企纾困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

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自主协

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

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化、

旅游等困难行业 2022 年底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

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延期。鼓励在受疫情影响的

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

不超过 3 个百分点。对新冠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文旅企

业和从业人员,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

(五)创新文化和旅游金融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文

第123页

121

化、旅游行业特点,积极创新景区收益权质押贷款、版权质押贷

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信贷产品,进一步拓宽文化和旅游企业

融资渠道。深入挖掘和有效利用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增加对因疫

情影响暂时遇困文旅企业信用贷款投放。保险机构要积极发展财

产保险、责任保险业务,丰富文旅企业风险分散渠道。

(六)持续向文旅企业减费让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发

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落实好 LPR 下行政策,

推动文旅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按照“应降尽降”原则,

降低文旅小微企业账户管理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业

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支付手续费。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

企业经营成本。

(七)开展多层次银企对接宣传活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

行、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结合金融顾问团、

金融辅导扩容攻坚等活动载体,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当地文旅

市场主体的专项融资对接活动,积极为文旅行业提供政策咨询、

产品推荐、融资辅导等综合金融服务,加大各项助企政策宣传力

度,扩大政策的惠及面。

(八)深入推进银担业务合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强

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对接,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开展

“见贷即保”“见保即贷”批量业务,优化续贷续保业务,推动

抵押担保无缝对接,扩大银担合作业务规模和覆盖范围,加大对

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的担保增信力度。

三、行动保障

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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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市文化和旅

游局、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银保监分局要将专项行动纳

入山东省金融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联动机制,统筹谋划部署

推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富有自身特色的行动实施方案,进

一步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监测调度。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对专项行动的跟踪监测,定期调度、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

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三)加强总结宣传。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

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效,营造金融支持文旅行业发展的

良好舆论氛围。要梳理总结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及时向上级部门

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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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再贴现“专精特新”引导管理办法

(济银发〔2022〕5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带动作用,加大

再贴现对金融机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的支持力度,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专精特新”引导,是指人民银行

为金融机构提供再贴现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助力全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人民银行再贴现支持对

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经国家和省工

信部门认定公布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和瞪羚独角兽企业、纳入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

育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再贴现“专精特新”引导实施专项额度保障。人民银

行济南分行在全省设立 50 亿元再贴现“专精特新”引导专项额

度,用于支持金融机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根据全省业务情况,适时适度调整专项额度规模。

第六条 再贴现“专精特新”引导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

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办理再贴现“专精特新”

引导业务应建立专项统计台账,按月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送业

第126页

124

务开展情况。

第三章 办理条件

第七条 金融机构用于申请再贴现“专精特新”引导的票据中,

出票人、承兑人或贴现人中至少有一方应为名单制管理内的企

业,且贴现企业为山东省内企业。票据承兑行、贴现行同属一家

银行且在同一市辖范围内的票据,原则上不允许办理再贴现;若

经过非关联企业之间的背书转让,并能提供最后一笔交易或者签

票时的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的,可办理再贴现。

第八条 再贴现“专精特新”引导利率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

再贴现利率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金融机构贴现次日即

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核提供山东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名单,并按年度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组织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

供的企业名单推送给人民银行分支行及相关金融机构,指导省内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规范办理再贴现业务。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化原则,认真评估企业风险,

为企业提供票据融资服务。优化票据贴现业务流程,简化审批手

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围绕“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开发票据贴现产品,合理设置票

据贴现额度、期限,给予适当优惠贴现利率,推动降低企业融资

成本。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具体负责再贴现“专精特新”

第127页

125

引导业务办理,在专项额度内给予再贴现支持。原则上自收到金

融机构纸质申请资料后工作日 24 小时内完成手续办理。加大政

策宣讲、业务推广和困难问题应对破解力度,营造政策落地的良

好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施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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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培育金融支持计划(2022-2025)的通知

(济银发〔2022〕48 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系列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山东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

小组《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方案》有关工作安排,

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入“专精特新”领域,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

“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现就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金

融支持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支持对象

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基本思路

准确把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充

分发挥金融“活水”的资源配置作用,推动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

有效衔接,畅通企业融资渠道,切实增强各类企业发展的活力与

韧性。

(三)主要目标

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实现对

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企业的全覆盖;企业贷款整体增速高于全省各

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持续增加,融资需求得到合理满足;

力争到 2025 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覆盖率不低于

75%,贷款规模达到 2500 亿元以上。企业成长速度明显加快。

第129页

127

通过金融支持,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力争到

2025 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达到 2 万家以上,新培育认定省级“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 4000 家,争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

业 400 家。

二、工作措施

(一)确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金融支持企业名单。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要加强与当

地工信部门的沟通对接,综合当地工信部门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

单,形成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金融支持企业名单。实

行名单动态化管理,各市中心支行要会同当地工信部门按年度更

新培育企业名单。

(二)设立再贷款、再贴现专项引导额度。发挥再贷款、再

贴现在调整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方面的作用,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设立 100 亿元再贷款“专精特新”专项引导额度、50 亿

元再贴现“专精特新”专项引导额度,专项用于金融机构支持名

单内企业融资。各市中心支行要开辟再贷款、再贴现审批绿色通

道,对名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对名

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或收受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三)创新“专精特新”系列融资服务产品。各金融机构要

至少开发 1-2 个适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专属信贷产品,有

效拓宽企业抵质押物范围,满足不同类型、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企

业的多样化融资需求,增加首贷户数,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

第130页

128

款占比。要探索创新投、贷、保联动等多种服务模式,依法依规

与创业投资机构、科技创新基金等开展“贷款+外部直投”“贷款

+远期权益”等业务,以投资收益对冲信贷风险。国家开发银行

山东省分行、青岛市分行要积极对上争取,力争获得“专精特新”

中长期项目贷款试点。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金投资企业定期向金

融机构推送机制,为金融机构与创投机构加强合作搭建平台。

(四)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供

应链金融产品创新,加快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动产担保融资和供

应链票据业务,推动更多名单内企业融入省内重点产业链发展。

以供应链票据为切入点,促进应收账款票据化,推动更多为重点

产业链提供关键配套的名单内企业享受供应链金融服务。对金融

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的应收账款融资、应付账款票据化、

供应链票据业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按照供应链金融奖励引导政策给予支持。

(五)推动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有关金融机构要用好碳减排

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政策,积极对接碳

金融重点项目库和环保金融项目库,创新开展碳排放权、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收益权质押、排污权、水权、用能权或节能量、绿色

电力证书等抵质押贷款模式,对名单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加大

优惠利率贷款投放力度,推动企业加快绿色低碳技术应用。

(六)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

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担保补助等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名单

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

条件及生产服务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企业转型升

第131页

129

级步伐,实现内涵式发展。

(七)畅通线上线下银企对接渠道。各市中心支行要充分发

挥“山东省银企对接服务平台”功能,定期将“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培育金融支持企业名单推送给当地金融机构。要以金融顾问

团等为载体,联合当地有关部门组织金融机构按照区域、行业、

企业类型等开展多层次的高质效银企对接活动,实现名单内企业

融资对接全覆盖,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各金融机构要持

续强化金融科技赋能,综合利用行内外交易结算以及外部征信、

税务、市场监管等信息,提升信用评价和风险管控能力,丰富线

上融资产品,满足不同场景和风险偏好的企业融资需求。

(八)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激励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将支持“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纳入全行发展战略,在信贷规模、授信审

批、内部考核、FTP 定价、尽职免责、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实质

性倾斜,鼓励对名单内企业融资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或经

济利润补贴。

(九)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各主承销商要积极支持符合

条件的企业发行创新创业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品种,为名单

内企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各市中心支行要推动地

方法人银行增加创新创业金融债券发行规模,通过发行永续债、

二级资本债等方式补充资本,提高金融服务能力。

(十)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各金融机构要支持符

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跨境担保等多

种途径,扩大融资渠道。充分运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的金融政策,提升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不断丰富跨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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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涵盖跨境结算、融资、汇率避险等收支

全流程的跨境人民币综合服务。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联动。各市中心支行要加强与当地工信、财

政、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等部门的工作联动、信息共享和政策

协同,定期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各项政策落实

落细,强化对名单内企业的扶持和培育。

(二)加强监测评估。各市中心支行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

快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金融支持企业名单,于 2022

年 4 月底前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具体格式见附件 1)。要加强

金融统计监测,动态跟踪调度名单内企业融资支持情况,自 2022

年 2 季度起,于每个季度末将融资情况监测表(见附件 2)报送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机构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工作

情况,将作为衡量各行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成效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地、各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辖区金

融服务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梳理典型案例,通过内外部刊物、

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金融机构省级管辖行要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

情况书面报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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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再贴现交通物流引导管理办法

(济银发〔2022〕6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带动作用,加大

再贴现对金融机构交通物流领域信贷投放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交通物流引导,是指人民银行为金

融机构提供再贴现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为山东省重点交通物流企

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支持全省交通物流畅通和

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循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人民银行再贴现支持对

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重点交通物流企业是指包括道路

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地方铁路、运输机场、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和其他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

批、许可经营或业务指导的重点企业(包括行业中货运场站、园

区、港区、堆场等交通物流类重点仓储企业),企业应管理规范、

发展稳定、信誉良好。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再贴现交通物流引导实施专项额度保障。人民银行济

南分行在全省设立 20 亿元再贴现交通物流引导专项额度,用于

支持金融机构交通物流企业信贷投放。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全

省业务情况,适时适度调整专项额度规模。

第六条 再贴现交通物流引导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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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办理再贴现交通物流引导业务

应建立专项统计台账,按月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送业务开展情

况。

第三章 办理条件

第七条 金融机构用于申请再贴现交通物流引导的票据中,出

票人、承兑人或贴现人中至少有一方应为名单制管理内的企业,

且贴现企业为山东省内企业。票据承兑行、贴现行同属一家银行

且在同一市辖范围内的票据,原则上不允许办理再贴现;若经过

非关联企业之间的背书转让,并能提供最后一笔交易或者签票时

的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的,可办理再贴现。

第八条 再贴现交通物流引导利率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再

贴现利率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金融机构贴现次日即可

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提供山东省重点交通物流企

业名单,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组织将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的

企业名单推送给人民银行分支行及相关金融机构,指导省内人民

银行中心支行规范办理再贴现业务。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化原则,认真评估企业风险,为

企业提供票据融资服务。优化票据贴现业务流程,对承担疫情防

控和应急物流任务较重的交通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

手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围绕

交通物流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开发票据贴现产品,合理设置票据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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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额度、期限,给予适当优惠贴现利率,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具体负责再贴现交通物流引导

业务办理,在专项额度内给予再贴现支持。原则上自收到金融机

构纸质申请资料后工作日 24 小时内完成手续办理。加大政策宣

讲、业务推广和困难问题应对破解力度,营造政策落地的良好氛

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

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施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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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交通物流保通保

畅的若干措施

(济银发〔2022〕85 号)

为加快推动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在我省落地见效,助力交通

物流业纾困,支持全省交通物流畅通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循环,

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门、邮

政管理部门建立协同推进机制,统筹推进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在

山东落地事宜。交通运输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行业协会、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卡车司机联盟、ETC 发行服务机构等提供信

息等支持,推动建立对融资需求较大、市场发展前景较好但经营

存在阶段性困难、诚信守法经营的“两企两个”市场主体“白名

单”制度,并协助验证“两企两个”资质资格、交通执法、信用

评价、运营情况等信息。“两企”是指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物流

配送企业两类企业,具体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网络平台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司机之家”运营企业、中小物流配送和快

递企业。“两个”是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

货运车辆车主(简称个体货车司机)。人民银行负责将洛单通过

山东省银企对接服务平台推送给金融机构,并建立问题定期收集

分析和破解机制,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二、开展融资对接专项行动。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

确保“两企两个”群体理解和使用好政策。畅通“两企两个”群

体融资需求提报渠道,组织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

展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银企对接活动,通过进园区、进协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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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多种方式,向“两企两个”群体宣讲金融政策,推介金融

产品,畅通对接渠道。建立山东省金融机构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

联系人名单,为市场主体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提供便利。

三、举办多层次业务交流研讨。组织围绕交通物流领域行业

政策及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开展多层次业务交流和政策研讨活

动。加强与行业协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

业、“司机之家”运营企业等机构合作,运用大数据分析、智能

识别、路网监测等手段,对“两企两个”群体精准画像,提高政

策的直达性、精准度和有效性。

四、优化交通物流业信贷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在资源配置、

授信审批、利率定价、尽职免责等方面积极创新,对承担疫情防

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两企两个”群体开辟绿色通道,优化

业务流程,精简申贷资料,提高放贷效率。积极做好延期还本付

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

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两企两个”群体做好资金接续。

五、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货运

物流行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信贷产品,盘活车辆等资产。用好创

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货运物流领域创业者的信贷支持。推广

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满足“两企两个”群体灵活用款

需求。充分运用行业主管部门动态监控数据,创新基于动态交易、

市场信用、资金往来等大数据分析的线上信用贷款,提升批量获

客能力和业务集约化运营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在交通物流行业市

场主体聚集区设立贷款业务申请办理点、派驻服务专员,高效快

捷回应“两企两个”群体金融服务诉求。

第138页

136

六、加强政策效果跟踪监测。各金融机构向总行报送申报台

账的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并及时反馈获得资金支持情

况。要加强贷款台账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加强资金流向

监测,确保贷款投向合法合规。做好贷后回访和风险防控预案,最

大限度避免出现欠息或逾期。及时总结提炼金融机构支持交通物

流领域的特色产品、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可看、可学、

可用的应用成果。

七、发挥产业、金融及财政部门合力。日照市、德州市、新

泰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及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沟通,

积极探索运用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奖补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两企两个”融资主体进行贷款贴息、风险补偿,

以及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推动当地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积极为“两企两个”贷款提供担保增信,依法依约及时履

行代偿责任。

八、加强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将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资

金使用情况作为央行资金使用等的重要参考依据。支持金融机构

用好再贴现交通物流引导额度,为符合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签发

或收受的票据办理贴现。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发行债务

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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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省内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

(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

经营性贷款)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注册

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划

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类

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

(二)合作银行是指遵守申报规定、提出合作申请、纳入合

作范围,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和地

方银行总行。

1.合作银行应满足条件:制定服务小微企业信贷规划和服务

方案,单列信贷额度和专属信贷产品,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年度考核目标,年度不良贷款率不超过 5%。

原则上,前期已经签订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

偿合作协议的 18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纳入合作银行范围。其

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条件要求形成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

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合作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有

关部门确认合作银行资格,每季度公示一批新增合作银行名单。

2.合作银行具体职责:

第140页

138

(1)积极对接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

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给

予贷款支持。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

发展前景良好的小微企业。

(2)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开展已补偿

贷款项目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

价等工作。

(3)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和降低不良贷款比重,防范化解金

融风险,当整体贷款不良率超过 5%时,暂停或停止与省级风险

补偿资金合作。符合标准后,经研究确定,重启补偿业务。

(4)其他按照监管规定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二、补偿标准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筹集安排,对合作银行面向小微

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

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30%的损失

补偿。

三、补偿条件

对于合作银行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良贷款,省级风险补

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

(一)细则实施后新增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

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条件;

(二)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利率不超过合

同签订日上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

个基点(1 个基点等于 0.01%);

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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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

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四、补偿程序

1.合作银行与小微企业市场化对接,企业自主提出贷款申请。

合作银行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做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

率,防范贷款风险。

2.合作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以省级银行

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为单位,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

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于每年 7 月底前将年度风险补

偿申请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合作银行须对提报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与下列材料一并加盖公章后提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

以审核。

(1)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需包

含申请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完成、不良贷

款率、贷款发放、拟申请补偿企业、相关不良贷款及债务追偿措

施等相关指标情况。

(2)《资金申请声明》。

(3)申请贷款转为不良的证明材料。

(4)不良贷款的说明材料,包括贷款发放日期、到期日期、

金额、余额、贷款用途、担保方式、担保人、何时转为不良、不

良贷款余额等。

(5)贷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如有)、贷款借据复印件、

保证合同复印件。

(6)拟申请补偿小微企业征信报告。

第142页

140

(7)拟申请补偿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相关贷款投向用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购

销合同、工程合同等)。

(9)如贷款为向企业实际控制人发放,提供贷款人为实际

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10)关于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账号确认的

函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

请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组织专家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

果告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专家小组将

初审意见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专家小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汇总

符合条件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报省财政厅纳入下一年

度预算予以保障,次年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至具体合作银行。各

合作银行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并在认定不

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相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

5.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或核销的呆账,合作银行应继续追偿,

并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负责继续催收。对

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合作银行按有关

规定办理核销后及时提交相关核销凭证。对清收所得,在追偿收

回贷款本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资金,在扣除

诉讼等相关费用后,按原比例及规定程序返还风险补偿资金。

本申报指南仅适用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起新增的贷款项目

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有效期截至 2024 年 10 月 17 日。

第143页

141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周健,0531-51782715

省财政厅胡增基,0531-51769745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刘建磊,0531-86167322

山东银保监局李龙,0531-86193520

第144页

142

第三篇 科创政策

第145页

143

关于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工作实施方案

(鲁市监发〔2021〕4 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

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支持知识产权

市场化运营,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

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要求,

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论述,紧紧围绕

“三核”引领、多点突破、融合互动的新旧动能转换总体布局,

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突出转化实施导向,强化政

策引导,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

推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为加快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

提供强劲支撑。

(二)主要目标

以促进专利转移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目标,补链、

延链、强链,强供给、促需求、优服务,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

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到 2023 年,实现以下目标任务:

一是专利创造、转化激励机制更加高效。高校科研院所构建

起完善的权益分配机制,转化积极性大幅提高;中小企业研发成

第146页

144

本有效降低,专利产品产出显著增加;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服

务中小企业能力明显增强。

二是供需对接渠道、专利运营体系更加畅通。实施促进专利

转化“321”工程,抓好高校院所高价值专利运营库、中小企业

专利转化需求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库三库建设;精心打造

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专利技术推广运用两个平台;依托省知识

产权运营中心、相关产业分中心、济青烟运营城市、聚合市区县、

高校院所、产业园区、国有企业运营机构等,建成全省“一体化”

专利运营体系,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实现供需双方线上线下

精准对接。

三是政策支持体系更加健全。加强政策联动、部门联动、上

下联动,发挥政策集成效应,形成专利转化资助、专利运营奖补、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等多措并举的政策支持体系。

四是专利转移转化更加活跃。省内中小企业接受相关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

量,以及合同成交额和实际到账金额大幅增加,年均增幅超过

20%;全省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数量,

以及合同成交额和实际到账金额显著增长;政策惠及的中小企业

数量、营业收入及就业人数稳定提升;推动省内中小企业按照相

关规定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备案专利产品数量稳定增加;全

省专利质押融资金额、项目数年均增幅达到 20%,2023 年质押

融资金额达到 200 亿元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第147页

145

1.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知识

产权服务机构中开展高价值专利创造、转化实施、运营服务等高

价值专利中心培育工作,对省级认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省

财政给予每家最高 30 万元经费支持。到 2023 年,认定支持培

育高价值专利中心 300 家。

2.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在企业、高校、科研院

所推行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提升创造、运用、保护能力质量。

梯次培育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

企业。到 2023 年,培育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企业 3000 家,省

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500 家。

3.推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提升

专利申请质量,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2023 年底前,

实现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制度全部建立。

(二)拓宽专利转化运用供需渠道

4.建设高校院所高价值专利运营库。筛选省内外高校、科研

院可转移转化的有效专利,进行分析评估,挖掘质量高、市场前

景好、转化潜力大的专利,进行深度数据加工,并整合省内其他

专利运营库资源,建设高校院所高价值专利运营库。2021 年底

前入库专利 4 万件以上,2023 年实现入库专利 6 万件。

5.建设中小企业技术需求库。各市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征集中小企业对专利技术、产品转化的

需求。依托省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分析专利布局、许可、转移、

侵权纠纷、诉讼等数据,通过标引、分类和加工,建设专利技术

需求库。

第148页

146

6.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库。做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需求调查,各市要通过实地走访、发放问卷等形式,充分了解

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及融资需求,宣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风

险补偿等政策,筛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扎实、信用良好的中小企

业,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库。加强知识产权押品信息动态

管理,定期向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推送。推进知识产权评价评

估地方标准建设。

7.鼓励国有企业分享专利技术。鼓励中央驻鲁企业、省属国

有企业,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采用或参照“开

放许可”方式,通过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省知识产权运营

中心等,登记注册其专利技术,明确许可费用和支付方式,面向

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技术许可,降低中小企业技术获取门槛。

(三)推进供给需求精准对接

8.打造专利技术推广运用、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省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展示发布、确权评估、转让交易、项目融

资等综合服务功能,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

保护的全链条服务。依托山东省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高校院所知

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中心等运营载体,打造专利技术推广运用平

台,发布专利许可转让供给信息,对中小企业技术需求快速匹配,

搭建专利供给和技术需求精准对接的核心枢纽,提高专利转化效

率。

9.组织专利技术路演和供需对接活动。各市要积极组织协调

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相关技术研发团队,到中小企业聚集

的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知

第149页

147

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等,开展专利技术路演和供需精准对接活

动。积极引导涉农专利技术向县域和农业园区转移转化,助力乡

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2023 年底前,组织技术路演对接活动

不少于 30 场。

10.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企对接。各市要全面开展知识产

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工作,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推介

和银企对接,通过金融产品筛选、企业路演、银行推介、集合授

信等一系列活动,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实现专利质押融

资项目数、金额大幅度增长。

11.支持开展专利导航。围绕重点产业,每年开展 2 个以上

的全省产业导航项目。支持各市遴选中小企业集聚、专利基础较

好、研发活动活跃、转化需求迫切的产业、园区,开展专利导航,

指导开展专利挖掘与布局、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池构建及专利

产品产业化等运营活动。省财政对省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区

域特色产业专利导航项目,择优给予经费支持。

(四)优化专利转移转化服务

12.优化知识产权登记服务。依托济南、青岛专利代办处建立

专利转移、许可、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提高办理效率,优化受理、

审核服务;推动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受理窗口,向产业基础较好、

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产业集聚区延伸,提高中小企业获取知识产

权转移转化服务便利性、可及性,实现专利转移转化公共服务“一

窗通办”“一站式办理”。

13.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和数据统计。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

要求,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专利产品备案工作。充分运用大数据等

第150页

148

现代技术手段,对专利转化运用指标进行统计监测、分析研判,

定期向各市通报,为实施工作动态调整提供数据支撑。

14.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济南、青岛、烟台国家知识产权

重点运营城市要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在企业、高校、科研院

所知识产权贯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

育等工作方面要有突破,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各项指标高于全省平

均水平。推动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中心建设,支持青

岛海尔智慧家庭、东营中国石油开采及加工等知识产权产业运营

中心建设,支持市区县、高校院所、产业园区、国有企业等设立

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形成“一平台、多中心、全链条、一体化”

专利运营体系。

15.加强专利运营人才培养。在全省设立 6 家以上知识产权

人才培养基地,加大培训力度,面向高校院所的专利运营中心、

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培育专利转移转化、

价值评估等高端服务人才。

(五)完善政策措施

16.修订《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将促进专利技术转移

转化各项政策措施,通过立法形式予以固化,2021 年提交省人

大审议,为促进知识产权运营运用提供法制保障。

17.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鼓励高校和

科研院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建立

有效的知识产权收益激励机制,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

式,使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18.发挥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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