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软件园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2-2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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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软件园政策汇编

99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 6%补助。对年产值在 5000 万元以上、税收 1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 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 10%的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三)强化成长激励。对年度产值增速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准)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四)保障企业人才1.税收返还奖励。(准)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 3 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 5 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2.住房教育保障。对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 亿元、300亿元、500 亿元的(准)龙头企业,5 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 1 名、3 名、5 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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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软件园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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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 6%补助。对年产

值在 5000 万元以上、税收 1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

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 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

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

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 10%的奖励,最高

奖励 500 万元。

(三)强化成长激励。对年度产值增速分别增长

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准)龙头

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

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

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保障企业人才

1.税收返还奖励。(准)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

个人所得税纳税额 3 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

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

限 5 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优质学校。

2.住房教育保障。对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 亿元、300

亿元、500 亿元的(准)龙头企业,5 年内每年每家自主

认定不超过 1 名、3 名、5 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

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

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劳务用工保障。支持(准)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

助(准)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贫困务工人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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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准)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

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准)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

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准)龙头企业“点对点”

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职称自主评定。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

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

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五)鼓励以商招商。对通过(准)龙头企业以商招

商方式引进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

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对(准)龙

头企业招商主要负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1%给

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六)实施合同贷款。建筑业龙头企业可以凭借承建

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应收账款

凭证等材料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拓宽融资渠道,建设单

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七)扶持开拓市场

1.减少投标成本。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我市省、市重

点工程投标的,可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交投标担保。

2.列入邀请名单。对我市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的邀请招标工程项目,在符合资格条件下,应优先邀请我

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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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行重点推荐。将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列入推荐名

录,优先向央企及大型国有企业推介,联合参与工程建设,

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推介成功的,可视为完成同等招商

引资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

召集人,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

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等有关

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建筑业龙头企业发

展重大问题,深化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体制改革,解决

重点建筑业企业发展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

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完

善建筑业发展配套政策,切实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建筑业(准)

龙头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专项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

体、网络平台宣讲解读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定期召开企

业座谈会,做好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完善、优化,确

保政策惠企到位。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建设,

坚决贯彻“一企一议”

,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最大程

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发展营造

良好外部环境。

七、附则

(一)市建设局分年度开展(准)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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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对上一年度被行业主管部门列

入黑名单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不

得列入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名单。

(二)经认定的(准)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

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准)龙

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

县两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

市、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对获得

我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资金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

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三)本方案及政策措施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

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

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及政策措施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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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金融篇

25.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金融创新,吸引金融主体来闽聚集

发展,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助力福建省金融业高质量发

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金融机构来闽展业

(一)一次性落户奖励。支持新设或新引进地方法人

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对经中

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实收

资本 3%、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

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

部等专营机构给予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总部的信息大数据中心、

技术研发中心等职能机构给予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

性落户奖励。对新设分支机构各地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落户

奖励。

(二)办公用房奖励。对新设或新引进地方法人金融

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购买办公用

房自用的,3 年内可按照房产原值的 0.5%给予奖励;租赁

办公用房自用的,可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40%给予一次

性 18 个月的租金补助。每家机构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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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1000 万元。

二、发展直接融资

(三)支持企业股改上市。对列入年度省重点上市后

备名单的企业,在当年完成股改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

奖励 50 万元,用于补助企业改制相关费用。

(四)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快台资板建设。区域性

股权市场每年新增展示台资企业不低于 500 家且挂牌台企

不低于 10 家的,省级财政每年给予奖励 500 万元。未能

全额完成的,按展示和挂牌实际完成情况孰低者等比例折

算奖励金额;实际完成情况低于 70%的,不予奖励。

(五)支持打造基金集聚区。2027 年底前,在省金融

监管局、财政厅、发改委和福建证监局认定的基金集聚区

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规范运作基金,省

级财政将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省级

分成增量部分奖励给基金集聚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含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用于支持基金集聚区内基金发

展。

三、实施经营贡献奖励

(六)新设经营奖励。对新设或新引进地方法人金融

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自认定当年

起 5 年内,各地可根据机构经营情况及对地方贡献度,给

予一定经营贡献奖励。

(七)发展贡献奖励。对发展势头良好、地方经济贡

献较大、服务实体成效显著的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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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实施正向激励,并给予通报表扬和经费奖励。

四、规范发展地方金融组织

(八)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对为小微企业和

“三农”主体提供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年

度新增贷款担保额的 10‰和 16‰分别给予业务风险补偿。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

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

入,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继续实施免收省级再

担保费政策。

(九)引导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对按要求接

入福建交易市场登记结算中心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在接

入当年按每家实际接入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十)提升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服务质效。支持我

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使用职

工医疗个人账户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

康险。探索将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与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按规定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医疗健康大数据运用。企业为

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

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部分,按照国家

文件规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六、推进重点金融改革试点

(十一)支持推进金融改革试验。支持创建国家级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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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每年给予最高 1000 万元专项资金。

支持创建省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每年给予最高 800 万

元专项资金。支持县(市)开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试

点,每年评选 5 个县(市)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专项资

金。省金融监管局联合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

考评,财政奖补资金与绩效考评结果挂钩。

七、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十二)鼓励下沉农村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

设立金融服务网点、金融服务站以及配套金融服务助理等

多种形式,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对农村金融服务表现

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表扬,授予“福建省乡村振兴金

融服务星级机构”

,并抄告其总行(总公司)。

八、鼓励金融创新和支持创业

(十三)持续开展“金融创新”项目评选。每年评选

“金融创新”一类项目 1 个(每个奖励 50 万元)、二类

项目 3 个(每个奖励 30 万元)、三类项目 6 个(每个奖

励 10 万元)。

(十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对符合条

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

构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

LPR+50BP,LPR-150BP 以下利息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

剩余利息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九、加强金融人才引进培育

(十五)加大高层次人才支持力度。对省级认定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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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领域高层次人才,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在安家补助、子女

教育、健康保障、住房保障、税收优惠、出入境和居留便

利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

任金融方面优秀人才。

(十六)加强金融人才选拔任用。省委组织部联合省

金融监管局建立省级金融干部人才库,将金融人才纳入省

级高层次人才评定范围,加大力度选派金融人才到市县两

级服务。

(十七)强化金融人才储备。支持金融机构创设博士

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对出站后与省内金融

机构签订 3 年以上合同人员,符合人才认定条件的,当地

给予奖励,并积极保障子女入学和人才住房。

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十八)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鼓励以“政府主导、监管配合、各方参与”模式,创建普

惠金融信用县、信用乡(镇)、信用村。充分发挥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强化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公

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共享应用。推广金融领域企业红白

名单制度,加大恶意“逃废债”惩处力度,建立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十九)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探索建立绿色金融标准

体系,搭建绿色项目库。强化“金服云”

“信易贷”

“产融云”等平台应用。推动金融科技与政务平台融合,

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整合市场监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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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态环境等信息,为我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

监管和风险防控提供大数据支撑。

(二十)强化金融协调和应急处置。充分发挥省金融

工作议事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以及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

地方协调机制(福建省)作用,做好应急报告、处置与事

后恢复等工作。强化非法金融活动监测排查举报,推进非

法金融活动风险早防早治、群防群治,切实防范化解金融

风险。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有明

确执行期限的除外),此前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有效期内各地已有或新出台更优惠政策,

可从优执行。本文中政策涉及的奖励资金(另有规定的除

外),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负责兑现;涉及省级

财政分成部分的,省级财政通过上下级结算同比例返还。

26.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榕腾计

划”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

决策部署,把握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发展机遇,进一步推

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提高我市上市公司质量,充分发挥

上市公司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头雁”作用,助力我市经

济高质量发展超越,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支持企业上市“榕

腾计划”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具体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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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工作目标

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原则,按

照培育、改制、辅导、申报、上市“五个一批”的工作思

路,注重短期效应和长远发展相结合,鼓励支持企业上市

发展。用 5 年时间,推动我市境内外上市公司突破 120 家,

上市公司质量和影响力明显提升,区域布局更加优化,力

争实现上市公司县域全覆盖。

各县(市)区、高新区要切实增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推动企业上市作为转方式、调结构、

稳增长的重要抓手,结合实际和全市目标,制定本地区未

来 5 年企业上市工作目标。

二、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一)筛选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

各县(市)区、高新区要“摸清家底”

,着重选择符

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且

有上市意向的企业重点培育。每年 5 月底前,由企业提出

申请并报所在地金融办(上市主管部门)初审,经各县(市)

区、高新区研究推荐名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汇总

审定后,印发年度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二)提升市属国企资本运作能力

市属国有一级企业要积极培育上市资源,全面梳理所

属各级子企业、各业务板块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等情

况,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可比

照上市要求,加快进行股份制改制,力争到 2026 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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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2—3 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支持国有企业向上市公司

注入优质资产,积极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开展再融资。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市级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每年从部门预算中安

排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扶持对象原则

上为除房地产、金融行业以外并列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名单的企业。

(一)鼓励企业股份制改制

1.股改费用补助。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中任一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挂牌上

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补助 30 万元。

2.规费减免。对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

门规费,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减免或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挂牌融资

1.“新三板”挂牌奖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奖励 80 万元。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企业在海峡股权交

易中心交易层挂牌的,奖励 50 万元。

3.挂牌贡献奖励。企业在“新三板”创新层、海峡股

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当年,按当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贡

献新增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

元。

(三)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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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上市奖励。对拟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沪、深、北交易所)申请上市的企业,经福

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 100 万元(其中“新三板”创

新层挂牌企业申请转板沪、深、北交易所上市,获福建证

监局辅导备案的,在挂牌奖励的基础上,补足至 100 万元);

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批复文

件的,奖励 200 万元。

2.境外上市奖励。以本市企业为上市主体直接在境外

上市或营运总部在本市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

间接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50%(含)以上实际募

集资金投资我市且折人民币 1 亿元以上的(采用首发上市

日的当期汇率换算),奖励 200 万元。

3.上市贡献奖励。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当年起

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 3 年),按当年度比基数年

度(基数年度是指上年度、辅导备案上年度或上次享受上

市贡献奖励年度地方贡献最高者)对地方贡献新增部分的

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再融资奖励

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可转债等股权方式

实现再融资,且实际募集资金 50%(含)以上投资于我市

的,募集金额 1 亿元(含)~5 亿元的,奖励 50 万元;金

额 5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

(五)上市公司引进奖励

对市域外境内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迁入我市,以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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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企业在境内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且注册登记地

迁入我市,按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 3000 万元以下、3000 万元(含)~1 亿元、1 亿

元(含)~2 亿元、2 亿元(含)以上,分档给予上市公

司奖励 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企业

应承诺若在十年内迁出我市,则需返还奖励资金。

(六)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创业投资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产业政策扶持且与基金非

关联的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累计投资金额超过 2000 万

元的,对其管理机构(需在我市注册登记)按实际投资额

的 0.5%予以奖励,同一管理机构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七)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

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

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按规定延长纳税期限,符合条

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按规定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八)人才政策支持

上市、挂牌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引进人才,在户籍迁

移、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大力

支持,具体扶持政策按照我市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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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扶持企业上市工作推进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企

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指导与协调服务工作,组织有

关支持政策的实施。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

设立或充实相应机构,上下联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提升政务服务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凝聚合力,主动关心和支持拟上

市企业发展。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涉及用地审

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企业注册登记等困

难和问题需要市里解决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时

召集相关部门“一企一议”予以协调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特

别是对已报福建证监局辅导、证监会(沪、深、北交易所)

审核、报证监会申请上市注册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当在

遵循法律法规前提下,原则上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如拟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金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及

时通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依企业申请由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予以认定且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三)集聚专业资源

鼓励证券公司在我市设立本地区域投行团队,经认定,

按照我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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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比例办公租金补贴。支持证券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到各

县(市)区、高新区担任“上市辅导员”

,指导企业改制

上市。鼓励沪、深、北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福建基地,海

峡银行、市金控集团、海峡基金港、马尾基金小镇、朱紫

坊基金港等本地专业力量,积极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综合

金融支持。

(四)严格考核机制

由市效能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在各县(市)

区、高新区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指标中设置相关支持企业上

市工作考核指标,将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成效纳入绩效目标

考核。对推动企业上市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

通报表扬;对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

作为,因工作不力造成企业上市受阻的,依法依规追究相

关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高新区上市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采

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市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服务

措施以及已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优

秀案例,定期举办业务培训、上市沙龙、

“走进交易所”

等活动,提高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财

政和县(市)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分成比例承担。

省、市、县三级政策重叠的,以及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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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

申请享受。单个企业同一会计年度申请的所有奖励补助累

计数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地方贡献。

(二)本意见印发施行后,企业应在符合奖补申报条

件的一年内申请相关奖补,逾期将不予受理。其中境内上

市奖励、新三板挂牌奖励,由企业提交相关承诺书后,按

照“免申即享”方式给予奖补。

(三)如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后成功转板或有其他重大

行为,所获得的更高级别奖励,需在扣除原有奖励的基础

上再予以奖励。

(四)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

被证监部门处罚导致终止挂牌、上市审核,或者挂牌、上

市后被勒令退市的,应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上市挂牌

企业总部迁至市域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予以清算收回。

(五)市属及各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平台公司扶

持激励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具体

解释与组织实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

已按《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榕委发〔2017〕

5 号,以下简称《五条措施》)规定兑现相关奖励政策的

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同类别条款奖励政策;尚未

按《五条措施》规定兑现相关奖励政策的企业,可继续按

照《五条措施》规定的标准享受相关奖励政策。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或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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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批复文件的非上

市企业,可比照享受本意见适用条款中的奖励政策。《福

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榕腾计划”实施意见》

(榕政综〔2021〕149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 号)同时废

止。

27.鼓楼区接续打造企业上市高地“榕树计划”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

市工作系列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紧抓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股票发

行注册制改革的契机,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

运作、梯队扶持”模式,做到“储备一批、培育一批、上

市一批”

,接续推进、久久为功,兼顾起步期辅导、成长

期服务和成熟期引导,以补前端为主、稳后端为辅,重“雪

中送炭”

、轻“锦上添花”

,在引导上市、域外引入、安

商稳商方面同步发力,努力将我区打造成为企业上市高地,

提速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持续优化上市扶持政策,不断释放“放管服”红利,

第119页

117

努力创建一流营商环境,至 2024 年,实现全区在沪深北

交易所、

“新三板”

、区域股权市场上市挂牌企业数量突

破和质量提升,打造全省上市示范区。

储备一批:以达到规上、限上的入统企业为重点,力

争每年新增储备企业 100 家,在海交所挂牌展示企业 50

家。

培育一批:以省、市重点后备企业、股份制企业、

“新

三板”企业为重点,力争每年新增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5

家,完成股改企业 20 家。

上市一批:以进入上市实质程序的企业(指在福建证

监局完成报备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下同)为重点,力争

5 年内新增 10 家企业进入上市实质程序,8 家以上企业完

成上市(其中 5 家以上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三、工作措施

(一)起步期——梯队推进,夯实基础

1.多维度培育上市后备梯队。筛选符合产业定位、具

有发展潜力和上市意向企业纳入后备库管理跟踪服务,发

掘更多“潜力股”“小巨人”企业浮出水面。依托入统企

业建立基层库,依托股改企业建立后备库,依托省、市重

点上市后备企业建立重点库,依托进入上市实质进程企业

建立攻坚库。强化动态管理,实施重点培育企业动态运行

指数观测机制,邀请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机构定期联

合走访,

“一企一档”予以跟踪分析。

2.争创全省企业上市服务示范基地。整合发挥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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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福建基地、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孵

化基地、朱紫坊基金港、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中国海峡人

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北京软交所福建工作中心、

“知创福

建”等平台资源,为上市储备企业提供上市行政综合服务、

股权投资对接、债权融资服务、信用信息共享、路演推介

展示、信息发布咨询、专业服务匹配、技术高新认证、知

识产权质押、金融风险防范等服务,将鼓楼打造成为“上

市企业之家”。

3.充分发挥服务机构协同作用。加强与证券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公司等服务机构的交流合

作。鼓励服务机构选派经验丰富、执业记录良好的专业人

才与各街镇、园区辅导期企业挂钩。促成落户我区企业在

5 年内完成上市的,对服务机构给予 50 万元奖励;引进外

地上市公司主体迁址我区的,在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

关系变更后,对服务机构给予 50 万元奖励。发挥典型引

领作用,每年度适时表彰一批表现突出的服务机构。

(二)成长期——分类指导,联动服务

4.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

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各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改制上市

前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规范的事项,规范股权管理。强化

各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在股改、挂牌

过程中的产权(出资)核查确认、行政执法性质后果评估

和人身财产权益依法保护等问题。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包容审慎原则,以行政指导为主严肃履职。对改制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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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有限公司并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

市服务协议的企业,向福建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在省、

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 50 万元。

5.实施企业上市前期手续“代办制”

。由区金融办、

企业服务中心牵头,按照“一企一专班”原则,组织工作

专班负责对接进入上市实质进程的攻坚库企业。对企业上

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采取“一企一议”等方式帮助协

调解决;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开具的办理募投项目审批、

房产确权、经营许可、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引进人才、

产权股权登记、安全生产、消防验收等证明文件进行代办,

缩短企业股改、上市周期;企业税务申报由各税务分局领

导“一对一”挂钩,予以全程指导,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

成本。

6.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适时设立区属上市引导基金或

其他相关基金,按市场化模式积极参与拟上市企业

Pre-IPO 轮的增发融资项目,融资额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不高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配套不高于 50%,融资额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的配套不高于40%,

融资额 1 亿人民币以上配套不高于 30%,发挥政府引导基

金示范带动效应,多方位参与企业资本市场经营运作,实

现互利共赢。

7.实施分步精准滴灌补助。与省、市相关政策联动发

力,对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给予分阶段扶持补助。0

(1)拟上市企业,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取得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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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理函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 150 万元;

向中国证监会(含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申请

材料并取得受理函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

足至 250 万元。

(2)新迁入我区企业 3 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

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由区补助 100 万元。

(三)成熟期——鼓励投资,安商稳商

8.助推企业持续做优做强

(1)支持企业拓展空间载体。已进入上市实质程序

但尚未上市交易的企业本部租用辖区内办公用房的,租金

每年按租赁合同金额的 15%予以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年限不超过 3 年;新购置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

按购房房价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所购

房屋 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已上市交易企业自上市之日

起一年内新购置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所购房屋 5 年内不

得对外租售)。上述企业上市前后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

且企业新购置辖区内办公用房当年度区级贡献须不低于

200 万元。

(2)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开展应用场景落地示

范,在“数字鼓楼”

、智慧城市项目建设中,优先采用重

点库、攻坚库科技型企业解决方案,努力打通数据壁垒。

充分发挥我区作为“数字中国”思想起源和实践起点的优

势,放大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效应。

第123页

121

9.优化上市企业人才服务

(1)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对鼓楼区享有增值税、企

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分成,且当年区级贡献达 200 万元以

上的上市企业,对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 3 万元以上的高

级管理人员和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 4 万元以上的专业技

术人员(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其子女(符合户籍

政策的)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入学,由鼓楼区教育局统筹安

排鼓楼区属优质学校。对当年度区级贡献达 500 万元(含)

以上的上市企业,按“一企一议”统筹解决企业高管及专

业技术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就读问题。

(2)强化人才人文关怀。充分体现鼓楼作为“上市

企业之家”的服务意识,为上市企业高管提供家庭医生签

约、便捷医疗等服务,量身打造卫生保健套餐。在企业注

册成立、上市等纪念日及企业高管生日、入职纪念日等重

要时间节点予以祝贺慰问。

(3)强化政企人才对接。以专题授课、异地培训等

方式定期举办专门面向上市企业高管的专题培训班,邀请

专家学者和行业领先代表开展交流活动。优先推荐上市企

业高管参选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适时邀请参加相关

课题调研、政策制定、发展决策等。

四、工作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调整充实鼓楼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

小组,由区主要领导分别任组长和第一副组长,区分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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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任常务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

责全区相关工作的指导、规划、协调、考核等工作,对重

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

协调、跟踪、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区金融办

开展日常工作。

2.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制订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年

度推进计划;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部署重点工作任

务;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点企业改制上市过

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困难;建立与省、市金融监管等部

门的纵向联动机制;将上市工作网络延伸到街镇、园区,

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有效工作机制。

3.提升兑现时效。探索企业免申报直接兑现机制,对

部分补助项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评定或认

定结果直接拨付补助资金。对部分需提供申报材料补助政

策实行“一窗受理”“全程督办”

,由区企业服务中心综

合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即报即审,并在申报材料

齐备后 3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尽快予以兑现。

4.加强队伍建设。积极选派我区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

先进地区学习交流,通过组织各类培训、观摩等活动,切

实提高工作团队开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加快培养一支懂金融、懂上市、凝聚力和战斗力强的干部

队伍。

5.营造浓厚氛围。放大已上市(挂牌)企业的示范效

应,充分利用媒体、互联网等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宣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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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打造企业上市高地工作开展情况和好经验、好做法。坚

持“开门问策”

,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集思广益,使

服务企业上市工作更具精准性、科学性。

6.严格绩效考评。健全完善科学的企业上市工作考评

指标体系,把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纳入一线考察干部重要内

容,对推动企业上市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优先推

荐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不担当、

不作为、慢作为,因工作不力造成企业上市受阻的,追究

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享受本方案政策补助的拟上市企业、已上市企业,必

须承诺 10 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迁离鼓楼区,

若违反承诺,我区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所有补助金,且由企

业自行承担补助金的涉税支出。本方案中对“区级贡献”

的解释以区财政局意见为准,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鼓楼区政

府所有,自方案发布之日起即进行任务细化分解并出台具

体实施细则。《鼓楼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五条

措施》自本方案发布起停止实施。

28.关于促进朱紫坊基金集聚区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我省实施“金融资源集聚工程”有关工作部署,

促进我市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朱紫坊基金集聚

区,加快建设海峡基金港线下服务交流中心,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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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鼓楼区金融办、鼓楼区财政

局认定的,在朱紫坊内指定地址新注册或市域外新迁入并

依法纳税,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基金

类企业(含基金管理人)。

第二条 遴选有资源、有经验、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

依托海峡基金港线下服务交流中心,负责开展集聚区运营

管理及招商,为入驻集聚区的基金类企业提供全流程综合

配套服务。

第二章 基金扶持

第三条 经营奖励。对上述落户集聚区的基金类企业,

自企业增值税或所得税(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

的投资收益分成)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税收地方留成的

90%给予奖励。

第四条 人才奖励。对上述落户集聚区的基金类企业

高管给予人才奖励。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 3 万元以上

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 5 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

可享受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

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奖励期五年。

第五条 人才子女教育奖励。对上述落户集聚区的基

金类企业,当年度纳税额鼓楼区级留成达 100 万元的或引

荐市域外参投企业(当年度纳税额鼓楼区级留成达 100 万

元(含)以上)的注册及税收征管关系落地鼓楼区的,且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年纳税额在 5 万元以上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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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每家企业不超过 2 名),其

子女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入学,由鼓楼区教育局统筹安排鼓

楼区属优质学校。

第六条 产业带动奖励。鼓励集聚区内私募股权(含

创业)投资基金引进其参投企业在鼓楼区注册落地。

(1)落户奖励。参投企业注册地及税收征管关系落

地后,当年度纳税额鼓楼区级留成达 100 万元(含)以上,

企业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第一年按企业年度纳税额鼓楼

区级留成的 70%予以奖励,第二年起按纳税额鼓楼区级留

成的 50%、增量部分 20%给予奖励,第三年起按纳税额鼓

楼区级留成的 40%、增量部分 30%给予奖励(增量即本年

度比上年度新增部分)。

(2)引荐奖励。参投企业注册地及税收征管关系落

地鼓楼且当年纳税额鼓楼区级留成达 100 万元(含)以上

的,引荐企业的基金企业按参投企业当年纳税额鼓楼区级

留成的 10%予以奖励,奖励三年。对投资强度大、市场前

景好、拉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的扶持,可采取“一企一议”

方式进行。

第七条 场地服务。上述落户集聚区内的基金类企业,

可免费享受朱紫坊指定区域公共办公室、会议室及朱紫坊

内相关商业协议价配套服务。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涉及市、区两级政府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扶

持政策按照“一企一议”方式执行,不执行本办法上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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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第九条 符合我市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可自行选择

申请,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条 对上述基金企业的扶持奖励不得超过该企业

当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总额。

第十一条 自政策兑现起五年内不得迁出本集聚区、

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不得存在转租转借行为。

基金类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

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

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列各项资金

补贴和扶持措施。出现上述情形的,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

政府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取消相关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奖励政策由鼓楼区政府具体负责兑现,原

则上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一个月内兑现到位。对企业奖励

资金涉及的市级承担部分通过市财政年终上下级结算办

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鼓楼区政府、福州市金融监管局、

福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到期后,政策享受未满五年的企业,

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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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和培

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全面构建海丝核心区金融中

心,为福州市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建设现代

化国际城市提供强劲金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 2021 年起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

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

公司、理财子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中介配套服务

机构给予奖励:

(一)新注册成立或新迁入的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

准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实收资本 3%、总额不超

过 5000 万元的奖励。

(二)对持牌金融机构总部直接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 5000 万元(含 5000 万

元)至 2 亿元的,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实收资本 2 亿元

(含 2 亿元)以上的,按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100 万元的奖

励,奖励最高限额 500 万元。

(三)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银行,营运资金在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奖励 50 万元;1 亿元

(含 1 亿元)至 2 亿元的,奖励 150 万元;2 亿元(含 2

亿元)以上的,奖励 200 万元。

(四)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

性奖励 50 万元。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证券机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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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新设立地区总部的期货机构,给

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五)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业务代表处,给予一次性

奖励 20 万元。

(六)对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

纪、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持牌金

融机构全资设立的金融研究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

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第二条 对 2021 年起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及金融配

套服务机构,由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其注册资本金、从业人

数等方面因素综合评定,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对市政府

重点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以及对我

市有重大贡献的金融项目,可单项申请,一项一议,给予

奖励。

第三条 对 2021 年起新注册成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和金

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购买、租用自用办公

用房的,各区政府可根据机构综合贡献程度,按“一企一

策”方式研究给予租购房补贴。

第四条 2021 年起对福州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

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每增设 1 家给予 50 万元奖

励;对福州市法人证券业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

每增设 1 家给予 20 万元奖励。

第五条 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力度。自 2021 年起,金融

机构年度本外币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度每增加 30 亿元,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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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 5 万元奖励;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较上一年

度每增加 5 亿元,给予 10 万元奖励。上述奖励每家金融

机构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六条 对 2021 年起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

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

公司、理财子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享受以下优惠政

策:

(一)对新注册成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总部 3 年内每家

每年给予 2 名引才名额,其义务教育阶段及学前阶段子女

由企业所在地或子女户口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

学校。

(二)对新注册成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总部的高级管理

人员,经金融主管部门核实后,享受“总部企业高管人员

医保待遇”

,每家不超过 5 名,产生的费用由企业和财政

共同承担。

第七条 经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福

建证监局认定的基金集聚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一

定条件的规范运作基金,将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时形成的省

级地方财力增量部分奖励给基金集聚区所在地政府,用于

支持基金集聚区内基金发展。

第八条 设立福州市金融创新奖,对金融产品创新、

提升金融服务效能、自贸区金融创新、强化金融科技应用

等方面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第九条 对在引导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扩大金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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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稳定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等方面

成效显著的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金融业发展专项资

金,专项用于上述办法的兑现落实。上述办法与我省、市

其他同类性质奖励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福州市五城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

本办法对新设立的法人机构、地区总部机构等金融机构给

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施行期间可根据国家金融政策调整及金融

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金融政策的支持范围、支持对象

和支持标准等,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具

体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制订并印发实

施。

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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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篇

30.福州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

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和《福建省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

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10 号)等文

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境外投资者来榕投资兴业、创

新发展,现制定措施如下:

(一)经济贡献奖励。对 2017 年起新设立的外资企

业,投资总额 1 亿美元以上或合同外资 3000 万美元以上

的,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

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个纳税年度给予 100%奖励,第三至

第五个纳税年度给予 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对 2016 年以前(含 2016 年)设立的同类型的

外资企业,从 2017 年起,按该企业年度环比新增的增值

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个纳税年度给予

100%奖励,第三至第五个纳税年度给予 50%奖励。单个企

业每年最高奖励 500 万元。

(二)高管生活补助。对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5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正副

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及其他同等级别人员)其所缴纳个人

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生活工作补助,单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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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此奖励的管理人员不超过 10 名,每人每年最高奖

励 100 万元。此外,符合我市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享受《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榕委

发〔2017〕5 号)。

(三)实际到资奖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

规划的新设外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外方股东年度

实缴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外方股东实缴注册

资本额的 1.5%折人民币给予奖励。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奖励标准分别提高 50%:(1)企业属于世界 500 强或台湾

百大企业;(2)企业是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方式设立的;

(3)企业属于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实际到资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四)增资扩产奖励。对用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

利润增资,外方实际增资金额达 500 万美元以上的,按需

缴纳预提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

(五)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对通过各种渠道向

我市提供真实的重大外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境外

投资者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作用,将具有

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实现重大外资项目

落户且经投资方认定的引荐人实施奖励。对引进的外资项

目外方实缴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外方实缴注

册资本 1‰奖励,超过 3000 万美元部分按照外方实缴注册

资本 3‰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不包括政府

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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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鼓励开展招大商。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

策和环保要求且为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的关键补链外资

项目、对产业带动作用大的外资龙头项目及国家战略性新

兴产业外资项目开展委托招商,通过授权委托中介机构、

聘请高级招商顾问和通过协议方式对外开展招商,重点引

进世界 500 强、跨国公司及行业龙头项目。设立委托外资

招商专项资金,用于制定对外开放战略和招商引资规划,

建立高层次国际化招商引资网络,实行专款专用。符合异

地招商政策的,参照《福州市推进园区特色发展鼓励异地

招商试行办法》(榕委〔2016〕90 号)执行。

积极引进外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吸引跨国公司

在我市设立外资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管理中

心等功能性机构。外资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奖励标准

在榕委发〔2017〕5 号文的基础上提高 50%,再给予最高

奖励 500 万元的开办补助,奖励分三年按照 40%、30%、30%

的比例兑现。

(七)加大用地支持。

1.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

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按比例

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

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

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第136页

134

2.对外资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

工业园区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

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

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

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

过渡期为 5 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

用地手续。

3.对全市范围引进的符合产业用地政策的项目可实

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按用途依法需采

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

租赁环节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

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

(八)支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奖励标准参

照榕委发〔2017〕5 号文执行。对异地“买壳”或“借壳”

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且流转税、所得税等

在本市申报缴纳,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 200 万元。

(九)加大科创支持。外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省级、

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及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参照榕委发〔2017〕5 号文执

行。

第137页

135

(十)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简化外资企业设立、

变更管理程序,方便境外投资者来榕投资,重大外资项目

由项目所在地无偿代办外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或审批等手

续,积极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在全市推行一口受理、

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提升外

资管理信息化水平。

(十一)本措施涉及奖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市本级企业及人员的奖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五城区企业

及人员奖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 50%,县(市)、高新区、

保税区企业及人员奖金由属地财政自行承担。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相

抵触的,以本措施为准。解释权归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31.福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

进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的措施

为全方位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超越,进一步支持台资

企业发展和推进台湾青年就业创业,争当建设“台胞台企

登陆第一家园”排头兵,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台资企业高质量发展

1.鼓励台资企业提升改造。鼓励工业园区内台资企业

发挥“以台引台”作用,进行二次招商,在符合控制性详

细规划、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

具备产业准入条件的台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的方式,

第138页

136

可在原有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

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

款。

2.对因城市发展退城入园及转型升级扩大规模的台

资企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投促、发改、土地发

展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提出项目搬迁落地

方案,在全市统筹做好台资企业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工作。

3.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优先支持台资企业申请技

改发展专项贷,重点安排台企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扶持符合

“三个福州”发展的项目落地,由财政予以 2%的技改项目

融资贴息,贴息期限一年。

4.对在福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商独资或台

资绝对控股(出资或投资占比 50%以上)的中小微工业、

软件企业,在获得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或

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 10%奖励或补助,支持其进一步扩

大规模。

5.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在榕台资工业企业申报福建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财政再给

予 5 万元奖励。

6.支持台资外贸企业参与拓展大陆市场,对在福州注

册及生产的台资企业拥有的自有品牌,其生产的产品符合

《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标准的,可认定为福州名优产品,

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139页

137

7.支持在榕台资企业拓展大陆内需市场,对利用电商

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的台资企业,其网络交易规模满足以下

条件之一的,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 25 万元、50 万元、

75 万元奖励:(1)对网络年销售额达到 2500 万元、2.5

亿元、5 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2)对农产品

销售额达到 750 万元、7500 万元、1.5 亿元以上的企业自

营网站、网店。以上各类奖励不重复享受,企业获得示范

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8.着力打造榕台跨境物流黄金通道。支持拓展经台湾

跨境电商进出口海运专线,对开设至台湾地区海运跨境电

商货运专线企业,平均每周 1 班次以上且每航次至少装载

1 个跨境或快件专柜,给予包船费用不超过 60%的补助,

最高 500 万元。

9.鼓励台资企业通过保税备货模式开展跨境电商零

售进口业务。年交易额超过 500 万元(含),按交易额的

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超过封顶以上部分,

按照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0.03 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0.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

台资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降低担保费率,帮助企业降

低融资成本;对为小型、微型台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

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新增担保额的 1%、1.6%的比例给

予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台资企业开发个性化、差

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水平。鼓励福建海峡银

行等在榕金融机构在福州市全辖区大力发展台胞信用卡

第140页

138

业务,提升办卡效率,优化金融服务。

二、推进台湾青年就业创业

11.2020 年 1 月 1 日后在榕注册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

同等享受市级基地台湾青年创业场所租金和首次装修改

造补贴政策(补贴额度不超过基地内最高补贴标准),按

照相邻自愿的原则,纳入所在县(市)区市级及以上台湾

青年创业基地管理。

12.简化台湾青年创业基地补贴政策申报手续,市级

及以上台湾青年创业基地运营单位,每年 3 月,根据基地

内台青企业注册及签订入驻合同、场地租赁合同等资料,

可预先申报福州市台湾青年创业场所租金和首次装修改

造补贴,经审核后,按申请补贴数额的 50%先期拨付给基

地运营单位,由运营单位负责适时兑现台青创业扶持补助,

年底再按申报程序核算。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市级及以上台

湾青年创业基地,其租用的场所为市属国有资产的,租用

期满后,经市政府批准,可优先续签租赁合同,续租租金

以市场价为准。

13.支持我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开展直播服务,帮助

台青台企转型线上经济。凡在市级及以上台湾青年创业基

地内设立公共直播间,且为基地内外各类企业及台湾青年

个人创业开展直播服务帮助转型线上经济的,由市级财政

给予基地一次性 3 万元的补助;在省级以上基地设立公共

直播间的,推荐申报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14.各县(市)区应积极提供乡村(含社区)建设榕

第141页

139

台合作项目(含农村人居社区环境整治、传统村落和历史

文化名村保护利用、业态培育等规划设计、策划咨询、运

营管理,及提供 1 年以上陪护式服务,社区营造、社区服

务等)。项目金额在 50 万元-200 万元的,可以采用单一

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合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台湾建

筑设计(含文化创意)团队开展合作(团队应具有相应的

建筑设计资质,且台青不少于 3 人);项目金额在 50 万

元以下的,可以选择直接委托方式开展工作。

15.各地在组织申报 2020 年度福州市台湾青年就业创

业补助专项资金时,有涉及来榕就业创业台湾青年入境时

间要求的,由原先的申报年度入境大陆时间累计不低于 90

天暂调整为累计不低于 40 天,政策实施期限延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16.为鼓励台湾青年返榕就业创业并减轻其医学观察

费用负担,对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

间返榕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并在福州连续居住满 90 天

的,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 5000 元。

17.在福州市人才储备中心建设“两岸青年第一家园

就业创业驿站”

,为两岸青年来榕提供短期免费住宿及免

费创业场地、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岗位推荐、在榕台

湾专业团队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受聘到福建自贸试验区

福州片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和我市事业单位任职,且

在编在岗的台湾青年,在榕工作期间每月按月档案工资的

80%给予工资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自核定其

第142页

140

享受工资补助之日起计算)。我市出台的先行先试台湾青

年就业创业政策,在辖区范围内的省属高校、企事业单位

就业的台湾青年,可在享受省级文件政策的前提下,按不

重复原则同等享受。

三、落实落细同等待遇

18.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为聘用台胞缴交医社保和住

房公积金。在榕工作台胞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离开大陆的,

按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养老和医疗个人账户可一次性

支取。台湾青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台

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加大力度鼓励台湾青年在

福州地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9.在我市范围内,全面落实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

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在我市运营的企事业单位涉及台胞

便利化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时因技术问题暂时无法采认

的,应及时说明并负责协调解决。

20.完善提升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台胞服务专窗

和“12345”涉台服务热线功能,实行对涉台行政审批和

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实现政策

解读、政策咨询、在线申报、在线办理等内容的“一码通

办”服务。

21.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落实落细中央、

福建省及福州市出台的一系列惠台利民政策措施。各相关

职能部门应及时根据政策制定贯彻措施,对未能及时贯彻

落实的,依效能问责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143页

141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第144页

142

◎文旅经济篇

32.福州市关于支持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电影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每

年安排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电影企业做

大做强和电影事业创新发展。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电影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从

事电影作品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后期制作

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原创电影剧本创作。鼓励本土原创电影

剧本和深刻反映福州传统历史文化及现实生活,富有福州

地方特色,体现时代精神的电影剧本。原创电影剧本被影

视机构收购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

部分全额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资助的优秀

电影剧本,给予相应资助金额 100%的配套奖励;完成拍摄

并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优秀电影剧本再给予奖励 3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优秀电影作品发行放映。对在福建省备

案、立项且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电影作品,按

照以下方式给予第一出品企业奖励:

院线公映票房达 1 亿元奖励 100 万元,票房每增加

5000 万元,奖励增加 50 万元,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票

房数据以“国家电影专资办”公布数据为依据,下同)。

第145页

143

在电影频道(CCTV-6)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黄金

时段(18:30—22:00)播出的奖励 50 万元,其它时段播

出的奖励 30 万元。

网络平台播出的电影,在优酷土豆网、爱奇艺视频、

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 视频、1905 电影网、西瓜视频、

芒果 TV、皮皮虾、抖音等国内重要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

按照播出合同交易金额收入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在外省市立项、备案的电影作品,我市影视企业作

为第一出品方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

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且排名为前五位的,根

据上述标准,按照投资比例给予我市出品企业相应奖励。

第五条 奖励优秀获奖电影作品。对在福建省备案、

立项且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影作品,获得国家

“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奖项的奖励 200 万元;

获得国际 A 类电影节和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

项的奖励 100 万元,入围奖励 50 万元;获得国内其他电

影节(北京、海南等)主竞赛单元奖项的奖励 50 万元。

同一作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

第六条 支持电影作品“走出去、请进来”

,提升福

州文化格局,拓展国际文化艺术交流空间。凡在福建省备

案、立项且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影作品,取得《电

影公映许可证》,成功赴境外发行,发行成交价格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按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按照发行实际成交

第146页

144

价格的 5%给予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我市

企业引进境外影片在国内院线发行放映,票房 1 亿元以上

的,给予企业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引进我市行政辖区外的电影企业。境内

外电影企业依法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自

缴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

成部分,给予前 2 年 100%、支持知名电影编剧、导演、制

片人、演员等在我市设立工作室,按其年度缴纳的增值税

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 5

年。

第八条 支持引进或自主开发电影后期制作技术。为

境内外电影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电影后期制作

技术支持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 5%予以奖励,最高不

超过 30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影片在我市取景拍摄。对宣传提升我市

城市形象、发展我市旅游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片,给予第

一出品方奖励。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国内公映

的影片,以我市为主要外景取景地,且时长不少于 30 分

钟,每分钟奖励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影片中出

现“福州”城市地名或显著出现福州城市建筑、景点等名

称,且总时长在 15 秒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动画电影将故

事主背景或主场景等设计成福州城市建筑、景点的按照上

述标准奖励。

第十条 除本措施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外,其他

第147页

145

条款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

复原则享受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所有财政扶持资

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内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原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涉及

的奖励条款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

复原则享受奖励。

第十一条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市电

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第148页

146

◎人才教育篇

33.福州市高层次人才七条支持措施

一、多渠道保障高层次人才住房

在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享受酒店式人才公

寓、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补贴、安居型商品住房等人

才住房保障。在我市工作满 2 年后,可申请享受 180 万元、

130 万元、100 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

多渠道筹集酒店式人才公寓,提供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

才租住,租赁费用由政府、用人单位、人才个人各承担三

分之一。

二、给予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奖励

1.对经认定纳入我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

的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落地后给予 30 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

2.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全日制硕

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

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 3 万元、本科

每人 1.5 万元人才奖励。

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奖励

在我市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

得税不低于 3 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

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奖励期 5 年。

第149页

147

四、给予引荐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高层次人

才来榕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

5 万元奖励。

五、给予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和出站留榕博士

后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

助 100 万元。给予出站后继续留榕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30

万元人才奖励,分三年发放。

六、允许各类园区企业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

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

人才公寓。在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安排不低于

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支持

企业在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 7%的办公生活配套用

地内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

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

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七、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行“三不限”

事业单位空余编制优先用于引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

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急需型人才。

招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采取直接面试

考核方式进行,可不受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

结构比例和绩效工资限制。

第150页

148

八、其他事项

1.省级以上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我市通过

共建合作的方式设立机构,其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通

过我市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项目或经认定符合我市

人才项目的,可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2.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由市委人才办、市人

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3.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就高

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有关人才住房政策与本文件不一

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4.以上措施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

释工作。

34.鼓楼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人才工作会议精

神,大力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构建层次分明、梯次

衔接、领域全面的区级优秀人才认定和评价体系,营造有

利于人才活力充分激发、智力成果充分转化的“营智环境”

根据《“好年华·聚福州”人才行动计划》《福建省高层

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

号)《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榕

委人才〔2022〕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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