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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用比较法评估非住宅房屋价值时,可比实例选取应严格依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
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的规定执行。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
修正或调整幅度单项一般不超过 10%、综合一般不超过 15%。
五、采用成本法按房地分估路径评估非住宅房屋价值时,土地重置成本可
采用比较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其中成本法的权重一般不高于
30%,基准地价修正法的权重一般不低于 50%。
土地重置成本采用比较法评估时,可选用同区域或类似区域内近三年三个
(含)以上土地市场招拍挂成交实例作为可比实例。
土地重置成本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可选用同区域或类似区域内近三年三个
(含)以上土地开发类项目作为可比实例,且成本数据必须与评估对象的成本
构成及内涵一致。
土地重置成本评估选用可比实例时,应首先在同一行政区内选用。若无法
满足,可适当扩大到同一圈层区域(首都功能核心区、中心城区、城市副中
心、平原新城地区、生态涵养区等)选用,也可调整在相邻圈层区域选用,直
至满足条件。选用可比实例在同一土地级别的,修正幅度应当参照北京市区片
基准地价因素总修正幅度进行。选用可比实例跨土地级别的,应当参照北京市
级别基准地价进行调整。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中,最高价与最低价
的比值不宜大于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