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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免到场查验
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
免于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1.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
责人等到场。
2.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
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为便于收发货人及时告知海关不到场查验,海关总署组织
开发了“疫情防控期间收发货人免于到场信息交互平台”,
并已于 7 月 6 日上线运行。
海关总署《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
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
告》2020 年第 24 号公告
2020 年 2 月 11
日(文件签发日
期)
公告 行政优化
4.
在 2017 年底实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由 3
个月压缩到 2 个月、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由 9 个月压缩到 8
个月。
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
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
注册效率的意见》 工商标字
〔2017〕213 号
2017 年 11 月 14
日(文件签发日
期)
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5.
一、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
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
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
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
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
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
二、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
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
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
码“B”。
三、对于特殊情况下,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按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
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
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50 号
2018 年 5 月 29
日(文件签发日
期)
公告 行政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