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12-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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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

973.一、免到场查验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免于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1.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2.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为便于收发货人及时告知海关不到场查验,海关总署组织开发了“疫情防控期间收发货人免于到场信息交互平台”,并已于 7 月 6 日上线运行。海关总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2020 年第 24 号公告2020 年 2 月 11日(文件签发日期)公告 行政优化4.在 2017 年底实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由 3个月压缩到 2 个月、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由 9 个月压缩到 8个月。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 工商标字〔2017〕213 号2017 年 11 月 14日(文件签发日期)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5.一、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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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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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页

97

3.

一、免到场查验

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

免于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1.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

责人等到场。

2.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

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为便于收发货人及时告知海关不到场查验,海关总署组织

开发了“疫情防控期间收发货人免于到场信息交互平台”,

并已于 7 月 6 日上线运行。

海关总署《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

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

告》2020 年第 24 号公告

2020 年 2 月 11

日(文件签发日

期)

公告 行政优化

4.

在 2017 年底实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由 3

个月压缩到 2 个月、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由 9 个月压缩到 8

个月。

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

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

注册效率的意见》 工商标字

〔2017〕213 号

2017 年 11 月 14

日(文件签发日

期)

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5.

一、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

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

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

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

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

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

二、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

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

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

码“B”。

三、对于特殊情况下,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按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

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

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50 号

2018 年 5 月 29

日(文件签发日

期)

公告 行政优化

第102页

98

以下方式处理:(一)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

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二)对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者因计算机、系统

等故障问题,根据需要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

联系单》。

四、海关统一发送一次放行指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

单位凭海关放行指令为企业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6.

一、明确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在“五证合一”基础上,

将 19 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下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

“二十四证合一”。对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

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

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对法律法规明确

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

二、完善工作流程。“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采取工商部门负

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

认领导入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

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

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

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

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旅游局、中国气象局《关

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

〔2018〕31 号

2018 年 3 月 1 日

( 文 件 签 发 日

期)

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7.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

税款的,税款预扣成功后,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税

款实扣通知,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

统自动放行。

二、除实现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的试点地区外,参与税费电

子支付的商业银行应按海关总署 2011 年 17 号公告规定与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海关税

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

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4 号

2017 年 9 月 21

公告 行政优化

第103页

99

海关办理税单第 2—5 联交接手续,防止税款延压入库。

8.

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 5 项工商登记

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

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

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

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设立从事出版物

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国民用航空局实施的外航驻

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

产许可。建议将 1 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

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

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

定》国发〔2017〕32 号

2017 年 5 月 7 日

( 文 件 签 发 日

期)

行政决定 行政优化

9.

各地区要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

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

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

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

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

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

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

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

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

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

要实行准入清单管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

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

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7〕41 号

2017 年 5 月 5 日

( 文 件 签 发 日

期)

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五、行政执法

第104页

100

1.

交通运输部组织对部级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事

项进行了清理,制定了交通运输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交

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现将清单向社会予以公

告:

一、交通运输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本清单共包含部机关和部直属系统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22 项,由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处罚对象和设

定依据五项内容构成。

二、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本清单共包含部机关和部直属系统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

共 23 项,由事项名称、检查内容、实施主体、检查对象

和设定依据五项内容构成。

三、后续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一是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公布

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收费事

项;二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清单的监督管理,建

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调整,

及时对清单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三是结合在本次清理

规范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

全行政处罚基准裁量制度、联合执法常态工作机制,大力

推进非现场执法,形成清理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长效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

运输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事项清单和收费目录清单的

公告》2017 年第 34 号

2017 年 08 月 31

日(文件签发日

期)

公告 行政优化

第105页

101

2.

一、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

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结合本地实际,做好

工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开展双随机联查的牵头工作,推

动实现今年底本级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在市场监管

领域的全覆盖。

二、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会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跨

部门双随机联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相关工作机制。检查

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号

码的各类市场主体。

三、在双随机联查工作的操作中,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会

同各部门,科学选取各部门此次抽查事项和检查对象范

围,统一进行抽取,生成双随机联查工作任务。对同一检

查对象一次完成计划抽查事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企

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

商办字〔2017〕105 号

2017 年 6 月 27

日(文件签发日

期)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3.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于 2019 年 3 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部

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司法部备案。司

法部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

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

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

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

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 号

2018 年 12 月 5

日(文件签发日

期)

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第106页

102

六、“互联网+政务服务”

1.

一、规范网上服务事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

院各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能全面梳理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

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事项,编制政

务服务事项目录,2017 年底前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

公开发布,并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二、优化网上服务流程。优化简化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受

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企业

和群众办事成本。

三、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凡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

告、变更注销、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

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与

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

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

网上反馈,做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四、创新网上服务模式。加快政务信息资源互认共享,推

动服务事项跨地区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

同办理,逐步形成全国一体化服务体系。

五、全面公开服务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

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

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

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

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

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

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

见》国发〔2016〕55 号

2016 年 9 月 25

日(文件签发日

期)

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第107页

103

七、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1.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得与

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

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

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

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对违反上述要求

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向社会公告包

括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名单在内的处罚信息,并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社

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企业,市场

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依职责严

厉查处,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

法公示。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

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含

离退休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增强甄

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

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

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

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各级电视

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

属网站、新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应依据民政部门

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

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

民政部、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

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

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安全部、司法部、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 知识

产权局《关于铲除非法社会

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

生 态 空 间 的 通 知 》 民 发

〔2021〕25 号

2021 年 3 月 20

日(文件印发日

期)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第108页

104

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的,

宣传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

理。

四、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

利。火车、高铁、飞机、轮船、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机

场、码头、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体育场

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住宅小区

管理单位等,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

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各种会议中心,会展中心不得为非

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场地;城市的标志性场所,写字楼等

服务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或办公场地。对

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

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民政部门发现此类情况的,及时通报

其上级主管部门。

五、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

利。各互联网企业要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

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不得为非

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网信

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认定意见,依法

依职责责令其查封、关停非法社会组织各平台公众账号和

网站,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金融

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

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

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

外汇局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金融机构相关违规

第109页

105

行为。

七、进一步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有关部门要探

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

实施信用监管和惩戒,研究制定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在

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获得荣誉、生产经营

许可、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更严格的措施。

2.

(一)机构分离。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

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

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原委

托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行

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

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38 号)

要求,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根据业务关联性划转至相关行

业管理部门管理;暂时无法并入或划转的,先推进行业协

会商会脱钩,待脱钩完成后,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再按

有关要求采取并入、划转或其他方式改革。

(二)职能分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

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

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

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

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

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指导,促进购买服务

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三)资产财务分离。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财政拨

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行业协会商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

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外交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国资委、国管局《关于

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

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

见》发改体改〔2019〕1063

2019 年 6 月 14

日(文件印发日

期)

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第110页

106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业

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务状况

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财政部门按照“严界定、宽使

用”的原则批复资产核实情况。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有关规定,严禁隐匿、私分国有资

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

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腾退,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四)人员管理分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人事自主权,规

范用人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选

人用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

定工作人员工资,并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业协

会商会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企业年金。行政机关不得

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

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

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

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

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

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

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

会的党建工作,按照原业务主管单位党的关系归口由中央

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地方行

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由各地党委成立的社会组织党建

工作机构统一领导。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工作按照中央有关

第111页

107

外事管理规定,由住所地政府外事工作机构管理。外事工

作机构要加强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必要时可就有关外事

活动、国际交流合作事项函询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

门应及时函复意见。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国际博(展)览会、

国际比赛、国际文化展演等,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行

业协会商会主管且主办的报刊不受脱钩影响,可维持现

状;行政机关主管、行业协会商会主办的报刊,行政机关

可根据与该报刊的业务指导或行业管理关系紧密程度,选

择保留主管关系,或按程序变更为由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主

办。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

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

的单位,应当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对职称评定、居住

证办理等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才能申报的事项,相关职

能部门应及时修订原管理办法,调整申报条件和程序等;

新管理办法出台前,应明确过渡性措施,并做好新旧政策

衔接,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和脱钩后均能顺利办

理类似事项。

第112页

108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以赴稳就业保就业,持续降低

企业用工成本。2022 年以来,全国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

等 5 个特困行业企业和通用设备制造业等 17 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

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失

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同时,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

由 60%最高提至 90%,大企业由 30%提至 50%,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政策涉及社会保

险领域 7 条、住房公积金领域 5 条、其他领域 4 条,共计 16 条,,清单内容包括政策措施、

政策依据、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别等,帮助广大企业知晓并享受政策。

第113页

109

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政策

序号 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 政策类别 政策形式

一、社会保险

1.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

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

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

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

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

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

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

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

缴期限不超过 1 年。原明确的 5 个特困行业缓缴养

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 2022 年年底。缓缴期间

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

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

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

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

分,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

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

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

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至

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

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

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

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

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2022 年 5 月

31 日(文件

签发日期)

困难行业 阶段性通知 缓缴

第114页

110

大型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根据当地

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

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

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5 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

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

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

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

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

受,实施期限截至 2022 年年底。

四、规范缓缴实施办法。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受

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等

条件。各省份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在

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

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实施程序、缓缴

期限、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

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等,可授权县(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各县(区)

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各省份具体实施办

法出台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五、简化企业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

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

第115页

111

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

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

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

条件的书面承诺。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

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

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省份要全面推

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

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2.

一、自 2022 年 9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

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

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

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

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

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

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

业在 2023 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

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

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

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

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

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

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

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

发〔2022〕50 号

2022 年 9 月

22 日(文件

签发日期)

受疫情影响较

大、生产经营

困难的中小微

企业

阶段性通知 缓缴

第116页

112

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

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

政策的衔接问题。

四、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

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

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

尽知”。通过适时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

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

五、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

的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

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

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3.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

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

失业率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

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

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

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

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社会团体、基金

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

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

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1 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

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

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

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

发〔2022〕23 号

2022 年 4 月

25 日(文件

签发时间)

参保企业 失业保障 稳岗返还

第117页

113

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继续实施东部 7 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

出范围试点政策。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

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

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

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

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实

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

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2 年以上。

三、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日,累计出现1 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

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

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

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

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

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

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

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制定。

第118页

114

4.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

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

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

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

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

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2〕16 号

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

费缓缴费款

所 属 期 为

2022年4月至

6 月。失业保

险费、工伤保

险费缓缴费

款所属期为

2022年4月至

2023年3 月,

在此期间,企

业可申请不

同期限的缓

缴。已缴纳所

属期为 2022

年4月费款的

企业,可从5

月起申请缓

缴,缓缴月份

相应顺延一

个月,也可以

申请退回4月

费款。缓缴期

间免收滞纳

金。

特困行业 阶段性通知 缓缴

第119页

115

5.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

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

的统筹地区,自 2022 年 7 月起,对中小微企业、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 3 个月职工医

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

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

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

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

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

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

不降低。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

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

费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

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 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

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

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

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

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

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

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改委、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

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

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

2022 年 6 月

30 日(文件

签发时间)

参保企业 阶段性通知 缓缴

第120页

116

6.

一、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 年 3 月至

12 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

申领 6 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

险金的 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

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

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

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

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

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二、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

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

工作满 1 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

助。2020 年 5 月至 12 月,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

后参保不满 1 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

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 3 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

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三、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 年 3 月

至 6 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

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

1 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

2020 年 5 月

29 日(发文

日期)

缴纳失业保险

企业

阶段性通知

扩大失业保

险保障范围

第121页

117

7.

5 月 1 日起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

费比例从原规定的 20%降至 16%等降低社保费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

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

13号

2019 年 5 月

1 日起

缴纳社保单位 社会保障

降低社保费

二、住房公积金

1.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

年 6 月 30 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

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

金贷款。

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

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

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

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

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

贷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

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

持政策的通知》

2020 年 2 月

2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受新冠肺炎疫

情影响的企业

阶段性通知 缓缴、停缴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

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

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

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

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

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

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

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

存比例的通知》

2016 年 5 月

1 日

生产经营困难

企业

阶段性通知

降低缴存比

例、缓缴

第122页

118

缴的住房公积金。

3.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

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

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

45 号

2022 年 5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受新冠肺炎疫

情影响的企业

阶段性通知 缓缴

4.

一、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

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

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 3 倍。凡超过 3 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住房公积

金缴存比例下限为 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

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

12%。缴存单位可在 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

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

率。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

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

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

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建金〔2018〕45 号

2018 年 4 月

28 日

缴纳住房公积

金的企业

住房公积金

延长降低缴

存比例

第123页

119

5.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

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

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6〕48 号

2016 年 8 月

8 日(文件签

发时间)

缴存单位 住房保障 缓缴

三、其它

1.

一、对招用毕业时间为 2022 年 1-12 月且取得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

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1 个月以上的企业,可

以按每招用 1 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

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 2022 年 12 月底。

二、各地可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

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

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可按月将本地新参保人员

信息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

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比对,确认参保人为毕业

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

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

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

社会保险费账户。

三、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便于

企业自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

六、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

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

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

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

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2〕41 号

2022 年 7 月

25 日(文件

签发时间)

参保人及参保

企业

就业指导 扩岗补助

第124页

120

2.

为加大就业政策实施力度,推动政策速享尽享,助

力用人单位稳定岗位、扩大就业,拟实施企业吸纳

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直补快办”行动。

人社部《关于推进企业吸纳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助力

稳岗扩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2〕37 号

2022 年 06

月 21 日(文

件签发时

间)

参保企业 就业指导 保险补贴

3.

降低劳动力流动成本。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推动各

地出台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快出台居住证

制度实施办法,严格控制积分落户政策适用范围。

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组织技工院校和企业开展

新型学徒制试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培训费

用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做

好 2017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

知》(发改运行〔2017〕1139

号)

2017 年 6 月

16 日(文件

签发时间)

技工院校及新

型学徒制试点

企业

就业指导 减免

4.

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统

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

权益,指导各地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和

调整频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居住证制度全

覆盖,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

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

本,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

系。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

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

发〔2016〕48 号)

2016 年 8 月

8 日(文件签

发时间)

用人企业 工资保障 行政优化

第125页

121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作出部署。2022 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

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发挥

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作用。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快税务、海关、电力等单位与

金融机构信息联通,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努力营造良好融资生态,进

一步推动解决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一是聚焦市场主体,鼓励对中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的政策。加大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的激励强度,按照余额增量的 2%给予激

励。同时,创新优化商业汇票、应收账款融资、融资担保、专项金融债等手段,加大对小微

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二是聚焦降低融资成本,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发挥

LPR 的指导性作用,带动企业贷款利率稳中有降,督促指导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

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的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 30 条政策措施,其中行政优化 22 条、惠企减费 3 条、试点先行

2 条、纾困解难 2 条、优化营商环境 1 条。清单内容包括政策措施、政策依据、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等,帮助广大企业知晓并享受政策。

第126页

122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序号 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 政策类别 政策形式

1.

一、采取有效手段,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1.对 2022 年业绩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申请首发上市的企

业,在符合板块定位及发行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经中介机构核查

情况属实且不对持续盈利能力或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相关审核或注册工作正常推进。2022 年年底前对受疫情影响

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

审过即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申请北交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的,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受疫情影响严重

地区和行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或者债券募

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用于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债券

产品的,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

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适

用“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在计算交易金额时不再适用最近 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要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放

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限制。

4.加快公募基金产品特别是权益类基金、抗疫主题基金等产品的审

核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相关基金产品的行政

许可事项,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二、实施延期展期政策,体现监管弹性

5.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审核问询回复时

限可以延长 3 个月,告知函回复时限可以延长 1 个月。对受疫情

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申报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的,暂缓计算审核阶段反馈意见回复时限、中止时限 3 个月。

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发挥

资本市场功能

支持受疫情影

响严重地区和

行业加快恢复

发展的通知》

( 证 监 发

〔2022〕46 号)

2022 年 5 月 20

日(文件签发日

期)

受疫情影响严

重地区和行业

企业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第127页

123

6.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确实不能

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以在充分披露疫情

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

通知时间延期 1 个月,最多可以延期 3 次。

7.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取得重大资产重组行政

许可批文后,可以申请暂缓计算批文有效期,暂缓计算期限最长

不超过 12 个月。

8.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私募基金备案,适当延长管理人首支

私募基金备案和信息报送时限,适当放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材料

签章要求和部分工商材料要求。

三、优化监管工作安排,传递监管温度

9.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确保发审委会议、重组委会议、上市委会

议正常推进。在首发上市、北交所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审

核或注册过程中落实好电子化、无接触报送、送达工作机制,加

强审核部门与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电话沟通、线上咨询

的保障机制,高效高质量提供服务。

10.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可以通过电子签章方式提交申报

材料、问询回复等相关文件。对确受疫情影响、无法统一签名的

自然人,可以通过提供签字页电子扫描文档方式办理。

11.申请发行债券产品的企业,对于确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相

关签字、盖章文件的,可以视情况先由主承销商出具相关说明,

后续补充提交。

12.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2022 年 6 月底前拟以 2021

年年报申请首发上市、北交所上市的,如现场走访存在困难,证

监局可以借助电子网络手段对辅导验收提前开展预沟通,可以采

取非现场验收方式。

第128页

124

13.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企业,

2022 年上市当年因受疫情影响业绩大幅下滑的,对发行人和相关

保荐机构给予适当监管包容。

14.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新设证券基金机构,可以通过线上视

频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后续补充核查,支持公司在符合开业条

件后尽快取得业务许可证。

15.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保持有效

监管的前提下,实施更加灵活的监管安排,包括允许推迟报送相

关报表、实行许可备案电子化等。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和利

益冲突并报告证监局后,允许在人员配备、隔离制衡、流程管控

等方面灵活安排。

16.优化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业务操作安排,适当延长信息

披露直通时段。支持市场主体线上办理业务,支持上市公司召开

线上股东大会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律师因疫情影

响确实无法现场参会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见证股东大会、开

展簿记建档工作。

17.对参与化解民营企业特别是上市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的证券公

司,在风控指标计算、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和产品备案、分类评

级等方面给予监管支持。

18.沪深证券交易所免收上市公司 2022 年度上市初费、上市年费和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北交所免收上市公司 2022 年上市年费。

全国股转公司免收相关地区挂牌公司 2022 年挂牌初费和年费。中

国结算免收相关发行人 2022 年登记结算费用。各期货交易所减收

相关期货经营机构手续费、减免席位费。支持各协会通过免收减

收会费、延期交纳会费、免费培训等方式,加大会员服务力度。

四、发挥行业机构作用,助力抗疫和复工复产

第129页

125

19.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发挥融资中介职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

区和行业开展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引导证券公司与股权质押到

期还款困难的客户,协商展期 3 至 6 个月。对于因疫情防控实施

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融资融券客户,尽量减少强制平仓,柔性处

理。

20.支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理

念,积极以自有资金申购旗下基金产品,积极发挥专业投资者作

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流向抗疫相关企业。

21.鼓励证券公司设立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通过私募基金子公司按

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设立私募基金产品,对接相关企业融资需

求,降低融资成本。

22.发挥期货市场作用,发挥期货避险功能,助力受疫情影响严重

地区和行业企业风险管理。抓好产业客户培育活动,稳步扩展“期

货稳价订单”至沥青、低硫燃料油等能化期货品种。对于在疫情期

间服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表现突出的期货

公司,在分类评价中予以加分。

23.持续推动资本市场更多对外开放措施落实落地,及时了解回应

境外投资者诉求和关切,保障外资机构同等适用支持政策。

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

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积极开展调研走访,

了解市场主体困难和诉求,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帮

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扎实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支持企业克

服疫情影响,快速走出困境,实现更好发展。

2.

对于 2022 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

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还本付

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延期贷款正常计息,

人民银行 银保

监 会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工

2022 年 11 月 8

日起

小微企业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第130页

126

免收罚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及时调整

信贷管理系统,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

信记录,并完善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相关尽职免责规定。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创新延期贷款产品和服务,强化金融科技赋能,提前对

接企业延期需求,为企业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线上续贷产

品和贷款延期线上办理渠道。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对于缺

乏部分材料的贷款延期申请可“容缺办理”,事后补齐。同时,银

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公示办理条件、所

需材料、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提高小微企业办理贷款延期的便

利度。

为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通知》提出,人民银行

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金

融监管部门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差异化政策;各级

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2 年经营绩

效时,应充分考虑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

价。同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有贷款延期需求的企业延

长担保期限,继续提供增信支持。

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联合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大对

小微企业贷款

延期还本付息

支持力度的通

知》银发〔2022〕

252 号

3.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银行机构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

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

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

贷款的接续转换,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三、帮扶重点群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对货车司机群体的关

怀和帮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便捷有效的综合金融服务。对

于因疫情影响货车司机偿还汽车贷款暂时存在困难的,商业银行、

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均应视情

合理给予延期、展期或续贷安排。灵活调整货车司机个人住房按

中国银保监会

办公厅《关于金

融支持货运物

流保通保畅工

作的通知》(银

保 监 办 发

〔2022〕40 号)

2022 年 4 月 15

日(文件签发日

期)

运输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第131页

127

揭、信用卡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帮助其渡过难

关。

四、提升服务效率。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优化审批流

程,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开辟绿

色通道,提供灵活便捷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

状况和客户还款能力基础上,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适当减少收费。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提高出险理赔效率,适度

延后货运汽车保险等保费缴纳时间。

五、创新担保方式。充分利用行业主管部门动态监控数据,鼓励

银行机构创新符合陆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

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货车司机

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六、加强保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特殊

岗位工作人群特点,开发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积极发展货物运

输保险、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等财险业务,为物流业提

供风险保障。

七、维护资金安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

金融风险并重,加强资金流向监测,防止资金违规挪用。积极推

动和协助地方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贴息等方式,完善贷款风险

补偿机制,促进金融业务稳健发展。

第132页

128

4.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

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

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

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

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

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

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

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

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 1000 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

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

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

“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 500 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

债。

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支持高

新技术和“专精

特新”企业开展

跨境融资便利

化试点的通知》

汇发〔2022〕16

2022 年 5 月 30

日(文件签发日

期)

高新技术和“专

精特新”企业

行政通知 试点先行

5.

二、积极做好对公路交通发展的市场化融资支持

(二)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积极服务京津冀、“一带一路”、

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以出疆入藏、中西部地区、沿江沿边沿海战略骨干通道以及西部

陆海新通道、城市群城际通道、交通一体化、综合立体交通走廊、

革命老区公路等为重点,支持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建设和交

通繁忙路段扩容改造,支持具有国家高速公路分流作用的省级高

速公路建设。

(三)依法合规做好政府收费公路项目配套融资。严格按照《关

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

交通运输部《关

于银行业保险

业支持公路交

通高质量发展

的意见》银保监

发〔2022〕8 号

2022 年 4 月 15

日(文件签发日

期)

公路交通业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第133页

129

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

(以下简称专项收入)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在落实好分账管理

的前提下,对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

资金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银行保险机构可在风险可控、审

慎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提供市场化融资。

(四)进一步优化公路项目还款安排。针对公路交通项目现金流

收益特征,合理做好贷款还本付息安排。对在运营初期存在收支

缺口的收费公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评估情况,合理安排债

务本息还款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建设期加 1 年。

(五)稳妥有序开展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

绿色低碳公路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助力交通运输领域实现碳达峰

碳中和。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

过资产证券化(ABS)、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等方式有效盘活公路存量资产。

(六)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公路交通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规模

大、期限长、稳定性高的优势,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债权、股权、

股债结合、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形式,参与重大公路交通

基础设施、新型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不

同类型项目特点,推出合适的公路交通项目灾毁保险产品和服务,

积极参与公路灾毁保险等业务。鼓励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

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公路发展。

(七)稳妥做好存量债务风险化解。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及双方

自愿的原则,根据收费公路资产特性、运营情况,在符合公路收

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收费公路存量债务接续,防

范化解收费公路存量债务风险。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经营遇到暂

第134页

130

时困难的公路交通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

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盲目抽

贷、断贷、压贷,支持公路交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6.

一、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

企业、人群等金融支持

二、发挥金融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作用,抓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

策落地

三、优化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促进外贸出口平稳发展

四、加强党的领导,提升政策长期可持续性和政策宣传落地效果。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做好疫

情防控和经济

社会发展金融

服务的通知》

2022 年 4 月 18

日(文件签发日

期)

受 疫 情 影 响 行

业、企业、人群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7.

一、坚持稳中求进,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

三、强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助力畅通

国民经济循环

四、做实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机制,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五、推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六、监管靠前担当作为,凝聚合力强化支持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

办公厅《关于

2022 年进一步

强化金融支持

小微企业发展

工作的通知》银

保 监 办 发

〔2022〕37 号

2022 年 4 月 6

日(文件签发日

期)

小微企业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8.

人民银行设立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专项支持金融机构以不

高于 3.2%的利率向制造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

商户等设备更新改造提供贷款。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额度为

2000 亿元以上,利率 1.75%,期限 1 年,可展期 2 次,每次展期

期限 1 年,发放对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

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21 家金融机构,按

照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要求的贷款本金 100%提供资金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

《设立设备更

新改造专项再

贷款支持制造

业等领域设备

更新改造》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中小微企业、个

体工商户

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9.

一、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提升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可得性

(一)鼓励非银机构开发设计符合新能源汽车特点的专属金融产

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鼓励非

2022 年 6 月 22

日(文件签发时

新能源汽车企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第135页

131

品和服务,降低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和保有环节的成

本,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

(二)适当扩大绿色金融服务覆盖面,逐步下沉业务渠道,合理

增加三四线城市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提高新能源汽

车金融服务可得性。

(三)科学研判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趋势,积极完善自身战略和

市场布局,进一步加强与新能源汽车厂商的合作、协同,协助维

护销售渠道,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

(四)保持对新能源汽车经销商稳定连续的库存融资支持,重点

加大对中小微新能源汽车经销商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推进差异化风控管理措施,完善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

业务管理机制

(五)制定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策略,

设立新能源汽车消费贷款专项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

升审批效率。

(六)加强金融科技在新能源汽车贷款和融资租赁服务领域的应

用,不断优化大数据、信用评分等在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审批中

的使用,提升审批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配合厂商探索建立直

客渠道,推广新能源汽车线上直销,提升客户线上消费体验。

(七)坚持有扶有控分类施策,在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建设的基

础上适当放宽对新能源汽车消费信贷申请条件,适当下调首付比

例和贷款利率,合理确定信贷额度,降低新能源汽车消费门槛。

(八)强化与新能源汽车厂商业务合作方和外包风险管理,建立

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三、拓宽非银机构融资渠道,通过绿色金融产品等方式支持新能

源汽车金融服务供给

银机构支持新

能源汽车发展

的通知》银保监

办便函〔2022〕

618 号

间)

第136页

132

(九)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机构发行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进

一步盘活信贷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机构发行绿色金融专项债,引入多元

化社会资金,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助力新能源汽车业

务发展。

10.

(三)非银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通过厂商租赁、

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汽车经销商库存采购贷款等方式,助力中

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着力优化新市民金融服务,提高新市民金融

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积极满足在就业、教育、租房、装修、

购车、家具家居、医疗、养老等方面的金融需求。特别是要加大

对货运物流领域的金融支持,加强与货车厂商业务合作、有效协

同,为货车司机和运输企业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支持货运物流

保通保畅。

(四)非银机构要结合功能定位和业务产品特点,针对因疫情遇

困行业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研究开发专属金融产品,灵活设

计还款方案。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赋能,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积极利用大数据等发展线上业务,提高金融需求响应、

审批、办理速度,便利客户业务办理。

(五)非银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延期还本付息等相关政

策要求,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

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实

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

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非银机构要积极发挥引

领示范作用,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

予 6 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

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非银机构要对其存

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

做好受疫情影

响困难行业企

业等金融服务

的通知》银保监

办发〔2022〕64

2022 年 5 月 31

日(文件签发时

间)

中小微企业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第137页

133

续消费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

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非银机构要对相关延期贷款和融资租

赁业务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资产风险分

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六)鼓励非银机构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和个人实施优惠

政策,在综合考虑客户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和发展前景基础上,

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减免手续费等服务收费,推动客户综合融资

成本进一步下降。严禁违规收费、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

服务、转嫁费用等行为。

11.

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扩大外贸金融服务覆盖面,降低外贸企业综

合融资成本,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

办公厅、商务部

办公厅《关于开

展铁路运输单

证金融服务试

点更好支持跨

境贸易发展的

通知》银保监办

发〔2022〕82

2022 年 8 月 5

日(文件签发时

间)

外贸企业 行政通知 试点先行

12.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推动信贷余额稳步增长。银行机构要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

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

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

稳步增长。

(四)实施专门资源倾斜。银行机构要充分评估疫情影响,通过

安排专项信贷额度、调整绩效考核、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实施优

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

做好受疫情影

响困难行业企

业等金融服务

的通知》银保监

办发〔2022〕64

2022 年 6 月 2

日(文件签发时

间)

疫情暂时遇困

行业企业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第138页

134

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行业

的信贷资源倾斜和保障。

(五)强化普惠金融服务。2022 年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两增”目标,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继续实现涉农贷款

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增速目标。银行机构要层层抓

实小微企业、涉农信贷计划执行,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进一步

倾斜信贷资源,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停工停产期间应

急性资金需求、复工复产提供信贷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确

保全年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1.6 万亿元。地方法人银行要用好

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小再贷款等政策。

(六)提升融资担保效能。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对

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

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

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压

缩授信或收回贷款。发挥好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强化涉农信贷风

险市场化分担和补偿。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国家融资担

保基金,扩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

(七)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银行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优化创业担

保贷款政策,积极为符合条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的新市

民提供服务,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提高创业主体融资效

率。

三、做好接续融资安排

(八)明确帮扶支持对象。银行机构要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记录良

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能帮尽帮,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

抽贷、断贷。

(九)主动开展续贷服务。银行机构要加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

第139页

135

企业融资需求的跟踪分析,主动提前开展接续融资信贷评审,按

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积极给予续贷支持。

(十)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

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

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

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

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 2022 年底前到期

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

延期期限。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

施。延期贷款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有关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

给予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

(十一)完善个贷还款安排。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

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

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

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十二)准确实施贷款分类。对第(十)、(十一)条实施延期

的贷款,在延期过程中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

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十三)提供便利还贷方式。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

有经常性短期循环用信需求的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银

行机构推广“随借随还”的贷款模式。

(十四)对减租人给予支持。对 2022 年减免 3—6 个月服务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国有房屋出租人,鼓励国

有银行按照其资质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国

有银行在满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贷款申请人资质情况和证

明性材料,进一步优化相关机制和业务流程。对非国有房屋减免

第140页

136

租金的出租人,国有银行可同等给予上述优惠。

(十五)用好地方纾困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利用各级地方政

府推出的纾困帮扶基金、风险补偿、财政贴息、财政奖补等政策

安排,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金融支持。

(十六)发挥各类组织作用。融资租赁公司要主动了解承租人的

困难及诉求,合理采取展期续租、降租让利等帮扶措施。小额贷

款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客户自主协商,灵

活采取减缓催收、贷款展期、续贷等支持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未

能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客户,典当行要适当减缓催收,减收或

免收罚息,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

13.

第一至四部分明确不同融资环节要求。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涉企

收费,细化严禁贷存挂钩和严禁强制捆绑销售等现有规定,鼓励

银行提前开展信贷审核。助贷环节,要求银行明确自身收费事项,

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评估合作机构收费情况。增信环节,要

求银行合理引入增信安排,从银行独立承担、企业与银行共同承

担、企业独立承担三个角度,对信贷融资相关费用承担主体和方

式等提出要求。考核环节,对银行资金定价管理、信用评级和拨

备计提等影响融资成本因素提出要求,并要求绩效考核取消不当

激励。

第五部分规范与收费相关的内控与监督。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发挥

公司治理作用,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分支机构和员工行

为,严格收费系统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充分披露服务信息。

第六部分提出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并给予正向激励。包括推动

深化产融合作,加强企业和项目白名单管理,完善违规收费举报

查处机制;对国有控股机构经营绩效考核给予合理评价;在流动

性、资产证券化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行

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

部、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人

民银行和市场

监管总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信

贷融资收费降

低企业融资综

合成本的通知》

银 保 监 发

〔2020〕18 号

2020 年 6 月 1

所有企业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第141页

137

业自律。同时,对融入低成本资金而套利的企业,严格加以约束。

14.

一、保障煤电、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生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督促银行保险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

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全力做好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供金融服

务工作,满足能源电力供应合理资金需求。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煤

电、煤炭、供暖等企业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开辟绿色办贷通道,

优先安排贷款审批投放,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要指导银行保

险机构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支持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煤

炭主产区和重点煤炭企业增加电煤供应。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等

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促进更多资金投向能源安全保供和绿色低碳

发展领域,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符合支

持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在风险可控、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可予以

贷款展期、续贷。根据需要适当提高不良贷款监管容忍度。

二、严防银行保险资金影响商品市场正常秩序。严禁挪用套取信

贷资金或绕道理财、信托等方式,违规参与煤炭、钢铁、有色金

属等大宗商品投机炒作、牟取暴利。严禁挪用各种贷款包括经营

贷、消费贷投机炒作茅台酒、名贵普洱茶等高端消费品,防止资

本无序扩张。严禁银行保险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债市、期市,影

响大宗商品价格,避免脱实向虚、空转套利。严禁对符合支持条

件的煤电、煤炭等企业和项目违规抽贷、断贷,防止运动式减碳

和信贷“一刀切”。

三、积极推动消费信贷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健全有利于消费信贷

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制度和指标体系。坚持依据客户还款能力合理

授信,不得诱导金融消费者盲目借贷、过度超前消费。规范信用

卡经营行为,严控单一客户发卡数量和授信额度,规范分期管理,

不得通过诱导“过度分期”等方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以卡

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服务煤

电行业正常生

产和商品市场

有序流通保障

经济平稳运行

有关事项的通

知》银保监发

〔2021〕42 号

2021 年 10 月 4

日(文件印发时

间)

煤电行业企业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第142页

138

养卡、以贷还贷,助长过度负债。规范银行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

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审慎开展与助贷机构的业务合作,

不得提供显著高于市场利率的消费信贷产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银行机构不得开发违反公序良俗、助长社会陋习和

不良风气的“墓地贷”“美丽贷”“彩礼贷”等消费信贷产品,坚决打击

各种“伪创新”。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督促银行机构及时主动调整完善

信贷政策,相关授信条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宏观经济

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环保政策为导向,不得高于国家标

准,防止抬高融资准入门槛。要严格落实贷前调查、贷中审查、

贷后管理要求,不得放松信贷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防止信贷

资金被套取和挪用。要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坚决压缩

退出过剩产能贷款,不得继续支持长期亏损、失去市场竞争力的

“僵尸企业”,加快不良资产核销进度,防止信贷资源被长期低效

占用。

15.

一、降低支付手续费政策措施

(一)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

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下同)和年费基

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

年费。

(二)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

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 10 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

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 9 折实

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实际收费

标准。人民银行指导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

行清算系统单笔 10 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 9 折实行优惠。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发展

改革委、市场监

管总局《关于降

低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支

付手续费的通

知》银发〔2021〕

169 号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

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

行政通知 惠企减费

第143页

139

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

费。

(三)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

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四)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银行卡清算机构协调成员机构,

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

价基础上实行 9 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

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 7.8 折优

惠。收单机构应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切实将发卡行、

银行卡清算机构让利传导至商户。

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

为 3 年;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

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6.

一、购买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

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

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 1 级至 5 级

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

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

融机构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

款的 40%,贷款期限不少于 6 个月。

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购买上述贷款后,委托放贷银行管理,

购买部分的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

担。购买上述贷款的资金,放贷银行应于购买之日起满一年时按

原金额返还。

二、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

政部、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加大

小微企业信用

贷款支持力度

的通知》银发

〔2020〕123 号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文件印

发日期)

小微企业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第144页

140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优化风险

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支

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确保 2020

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

整合内外部信用信息,提高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和管控水平。

要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特点,丰富信用贷款产品体系,鼓励

提升信用贷款中长期授信额度。要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小微

企业信用贷款的发放效率。

获得支持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

放增长目标,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着力降低信用贷款发

放利率。要建立 2020 年 3 月 1 日起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发放专项

台账,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保证

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可要求企

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期间,企业应当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

要把控好信贷风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积聚。

第145页

141

17.

一、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一)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

(二)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

(三)提前开展信贷审核

二、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

(四)明确银行收费事项

(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

(六)实行“两个严禁”三、增信环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

(七)合理引入增信安排

(八)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

(九)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

定方式向企业转嫁

(十)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

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

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

部、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人

民银行、市场监

管总局《关于进

一步规范信贷

融资收费降低

企业融资综合

成本的通知》银

保监发〔2020〕

18 号

2020 年 6 月 1

日起 所有企业 行政通知 惠企减费

第146页

142

18.

一、实施重点帮扶

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及时

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

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

推送相关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

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

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

充分利用“银税互动”联席会议机制和“百行进万企”等平台,帮助银

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

二、创新信贷产品

根据小微企业贷款需求急、金额小、周转快的特点,银行业金融

机构要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及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

信用信贷产品。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

度,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此前在银行

业金融机构无贷款记录的“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认真落实《关

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

发〔2020〕6 号)要求,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尽快复工复产。

四、落实扩围要求

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紧密合作,认真落实《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

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 号)关于扩大“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至纳税信用 M 级的要求,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

的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风险防控要求,可逐步将申请

“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范围扩大至纳税信用 C 级企业;纳入各省税

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

办公厅 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办公

厅《关于发挥

“银税互动”作

用助力小微企

业复工复产的

通知》税总办发

〔2020〕10 号

2020 年 4 月 7

日(文件印发日

期)

小微企业 行政通知 纾困解难

19. (九)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 中国银保监会 2019 年 2 月 27 民营企业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第147页

143

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有

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

(十)商业银行要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

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综合考虑资

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

(十一)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抵押担保的

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对于制造业企业,

要把经营稳健、订单充足和用水用电正常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

素。对于科创型轻资产企业,要把创始人专业专注、有知识产权

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

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

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二)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对风险评估与信

贷决策的支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在探索

线上贷款审批操作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民营企业

信贷业务的发起权和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进一步下沉经营重

心。

(十三)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通过推

广预授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特

别是对于材料齐备的首次申贷中小企业、存量客户 1000 万元以内

的临时性融资需求等,要在信贷审批及放款环节提高时效。加大

续贷支持力度,要至少提前一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

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十五)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市场

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一企一策”,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

《关于进一步

加强金融服务

民营企业有关

工作的通知》银

保 监 发

﹝2019﹞8 号

日起

第148页

144

施,着力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

有发展前景和一定竞争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业金

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要加强统一协调,不盲目停贷、压贷,可提

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帮助企业维持或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其中

困难较大的民营企业,可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综合运用增资扩股、

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帮助企业优化负债

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对于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

积极配合各方面坚决破产清算。

20.

由中央财政发起、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国家融资担保

基金,首期募资不低于 600 亿元,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

支持各省(区、市)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

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同时,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金

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管控风险”的原则,以市

场化方式决策、经营。初步测算,今后三年基金累计可支持相关

担保贷款 5000 亿元左右,约占现有全国融资担保业务的四分之一,

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

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国务院常务会

议(2018 年 3

月 28 日)

2018 年 3 月 28

日(会议日期)

小微企业 会议纪要 纾困解难

21.

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聚焦单户授信 500 万元及

以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意见》提出,一是增加支小支农再贷

款和再贴现额度共 1500 亿元,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 0.5 个百分点。

二是完善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

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盘活信贷资源 1000 亿元以上。三是

将单户授信 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

(MLF)的合格抵押品范围。改进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增加小微

企业贷款考核权重。

加大财税政策激励,提高金融机构支小积极性。《意见》提出,

人民银行、银保

监会、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关于进一

步深化小微企

业金融服务的

意见》(银发

〔2018〕162 号

2018 年 6 月 25

日起

小微企业 指导意见 惠企减费

第149页

145

一是从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 100

万元提高到 500 万元。二是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融资担保

公司加强监管,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 80%,

其中支持单户授信 500 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 50%,适当降低担

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

加强贷款成本和贷款投放监测考核,促进企业成本明显降低。《意

见》强调,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

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

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二是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

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

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三是改进信贷

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着力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精准度。

健全普惠金融组织体系,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意

见》要求,一是大型银行要继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

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鼓励未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

行增设社区、小微支行。二是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设立,引导地

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三是银

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内部激励,大中型银行要加大内部资金支持

力度。深化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办法。四是要运用现代金

融科技等手段,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发挥保险

增信分险功能,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得性。

大力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优化营商环境,严厉打击骗贷骗补等

违法违规行为。《意见》提出,一是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和天使投

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机制;持续深化新三板分层、

第150页

146

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差异化的发行、信息披露等制度。规范发展

区域性股权市场。二是引导小微企业聚焦主业,健全财务制度,

守法诚信经营,提升自身信用水平。三是推动建立联合激励和惩

戒机制,依法依规查处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内外勾结、弄虚作假、

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策真正惠及小微企业。

22.

一、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工商总局在

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开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栏目,提供合作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通过系统自动筛选功能,

为用户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可直接点击进入

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

二、加强信息共享,实现信息互通互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工商总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小微企业相关数据信息,银

行业金融机构向工商总局反馈相关数据信息。

三、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商总局与银

行业金融机构定期交换逃废银行债务及受到工商行政处罚的企业

信息,进一步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

激励。推动小微企业树立诚信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的小微企业信

用环境。

工商总局、中国

银监会《关于开

展“银商合作”助力小微企业

发展的通知》工

商个字〔2017〕

162 号

2017 年 8 月 31

日起

小微企业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23.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

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

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

资环境。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

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

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小企业

促进法》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中型、小型、微

型企业

法律法规

优化营商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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