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发布时间:2022-5-31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126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3.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4.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 版)》(以下简称《2016 版目录》)范围内的企业,2020 年12 月31 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 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53 号,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 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 [收起]
[展开]
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101页

99

73.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

54 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

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 ;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5 ;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50 ;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 。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

〔2007〕246 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 农户贷款;

(2)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

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第102页

100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

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 住

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

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

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

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

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

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 指

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 区

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 均

不超过 2 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

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

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

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第103页

101

8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四条

74.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 1 年以上,经追

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 下

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应

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

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

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 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

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 并

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

扣除。

第104页

102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 告》

(2011 年第 25 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

〔2007〕246 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 农户贷款;

(2)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

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

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 住

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

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

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

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

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

第105页

103

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

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

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 均

不超过 2 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

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

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

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25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

75. 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第106页

104

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

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

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 实

扣除。

【享受条件】

本年度扣除的大灾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规定比

例-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

得额。

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是指各级财政按照中央

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

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

规定比例,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

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 号)确定

的计提比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107页

105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四条

76.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

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

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优惠内容】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

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

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

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 关

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 业法

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 民、农

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农村资

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

第108页

106

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

构。

3.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

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4.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

城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

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第三

77.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 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

【优惠内容】

第109页

107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 供

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

【享受条件】

1.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

括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2.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

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有

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

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

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3.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

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第110页

108

4.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附件《享受增值税优

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所列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

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第四

条及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7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

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优惠内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

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

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

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111页

109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 以

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有

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

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

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

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3.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 号)附件《享受增值税

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所列业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

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112页

110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79.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3 年12 月31 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

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 状

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

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

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第二条、第三条

第113页

111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80.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

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 年12 月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

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

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第114页

112

(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有

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

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

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

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一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81.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

收入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

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第115页

113

2023 年12 月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

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

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有

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

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

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

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二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第116页

114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82.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

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 年12 月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

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 计提的

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第117页

115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3.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

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

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

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

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

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

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

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

第118页

116

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

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

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

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

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

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

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

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 值

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第六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第119页

117

部联企业〔2011〕300 号)

84.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优惠内容】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

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 的比例计提的

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

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 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

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 的

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

部委令 2010 年第 3 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120页

118

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

70 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

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 。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22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四条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5. 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农牧保险业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第121页

119

【享受条件】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 动

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86.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

【享受主体】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2023 年12 月31 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

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

第122页

120

出保费后的余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87.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订立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的双方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保险合同属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地字〔1988〕37 号)第二条

第123页

121

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快发展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8.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1 月1 日至 2030 年12 月31 日,对设在西部

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

入总额 60 以上的企业。

2.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

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 省、

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

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 市,

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第124页

122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

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 年第 1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14 号)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0 号)

89. 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享受主体】

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生活用品的边境地区居民

【优惠内容】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

民币 8000 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享受条件】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应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

需要为目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

种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

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不予免税商品已列入边民

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

第125页

12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

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 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

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 号)

90. 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边销茶

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

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 要

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 边疆

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2.适用企业仅为边销茶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生产企

业仅指列名企业。

第126页

124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2021 年第 4 号)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91.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

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优惠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

或者免征。

【享受条件】

1.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

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第127页

1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

92.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

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对在新

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 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自取

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 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企

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

内,按照企业所得税 25 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

税。

【享受条件】

1.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

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第128页

126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

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的企业。

3.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

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4.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试行)(2016 版)》(以下简称《2016 版目录》)

范围内的企业,2020 年12 月31 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 号)规定享受至优惠

期满为止,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

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

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53 号,如属于《目

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

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 号)

第129页

127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

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27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的通知》(财税〔2021〕42 号)

93.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属于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新疆喀

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

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

第130页

128

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

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的企业。

3.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试行)(2016 版)》(以下简称《2016 版目录》)

范围内的企业,2020 年12 月 31 日 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

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

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12 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

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 未进入优惠期的, 不再享受财税

〔2011〕112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

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

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12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

第131页

129

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

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27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的通知》(财税〔2021〕42 号)

94.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

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

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二条

第132页

130

95. 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青藏铁路公司

【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

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

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二条

96.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

免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第133页

131

【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

免征资源税。

【享受条件】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

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

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

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

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三条

97.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

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

第134页

132

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

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对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 房

屋权属,应照章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

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

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

98.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135页

133

对非自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

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五条

99.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享受主体】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土地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

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五条

第136页

134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0.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

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

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

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

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一条第(一)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第137页

135

101.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易地扶贫搬

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

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一条第(二)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

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

第138页

136

102.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

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25 年12 月31 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

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

契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

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

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

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

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相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139页

137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

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

103.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25 年12 月31 日前,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

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

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

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

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项目

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第140页

138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条第(二)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104.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25 年12 月31 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

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

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

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

住房用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141页

139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条第(三)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105.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

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25 年12 月31 日前,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

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

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

定。

【政策依据】

第142页

140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条第(五)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

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

106. 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1 月1 日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企业通过

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 部

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 在计

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

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

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第143页

141

3.企业在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期间已

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 策。

【享受条件】

“目标脱贫地区”是指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1 市享受片区政

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

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107.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货物捐赠的纳税人

第144页

142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

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

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

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

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

述政策。

2.在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

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享受条件】

“目标脱贫地区”是指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1 市享受片区政

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第145页

143

108.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

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 个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

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

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享受条件】

1.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 公

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

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

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

第146页

144

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4.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 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 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

财产原值确定。

(3) 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

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5.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

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 称

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

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

目中继续扣除。

(2)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

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 所

得应纳税所得额的 30 ;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

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 30 。

(3) 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

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

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6.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

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

第147页

145

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 得

中继续扣除。

7.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

行。个人同时发生按 30 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

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9 号)

109. 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接受境外捐赠的受赠人

【优惠内容】

1.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

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

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

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前款执行。

第148页

146

【享受条件】

1.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

事业,包括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慈善活动:

(1) 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2)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

展。

(3)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4)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

2.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3.受赠人是指:

(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

(2)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

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3) 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 5A

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

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

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4.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1) 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

第149页

147

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2) 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

烟酒等除外)。

(3) 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

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

门有关规定执行。

(4) 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

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

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

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

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

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

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

(含鞋帽)和书包等。

(5) 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

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

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

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

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

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6)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上述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

第150页

148

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

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

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

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5.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 续,

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 物资,

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

6.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特定登记和进

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

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7.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

8.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

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 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慈善捐赠物

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15 年第 102 号)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微信电子书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