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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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年)内当年税收达到 300 元/平方米/年的,给予当年100%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地方贡献。三、支持企业发展(一)已入驻企业新购工业厂房(自用,含先租后购或以租代购),前期未享受房屋租赁补贴的,参照第二条第(一)款奖补标准给予 100%补贴;前期已享受房屋租赁补贴的,参照第二条第(一)款奖补标准给予 20%补贴。(二)已入驻企业租赁工业厂房(自用),对企业当年税收超出标准部分的 20%给予补贴,其中合同约定税收要求的以合同要求为标准,无税收要求约定的,以500 元/平方米/年为标准。补贴累计不超过当年租金实际支付额。四、支持做大做强(一)园区每年对所有适用本政策的“四上”企业,当年亩均税收达到40万元/亩/年的进行排名,分别给予前五名50万元、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二)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 20%、30%、50%的企业,分别给予5 万元、10万元、20 万元奖励。五、支持创新创业(一)鼓励检验检测园总部基地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等平台载体建设运营。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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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101页
3.企业申报贴息补助的贷款中存在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0%的,企业获得贴息及担保费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补助年度内在新区纳税额的30%;4.单笔贷款不重复享受新区财政承担的贴息补助。(二)担保费补助
对企业通过合作融资服务机构获得的银行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实际发生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要求如下:1.担保费补助金额根据贷款在会计年度内实际获得担保天数计算;
2.企业申报担保费率补助的贷款担保费率均未超过1.5%的,获得贴息及担保费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补助年度内在新区的纳税额;
3.企业申报担保费率补助的贷款存在担保费率超过1.5%的,企业获得贴息及担保费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补助年度内在新区纳税额的30%;
4.单笔贷款不重复享受新区财政承担的担保费补助。(三)其他补助
对企业通过其他债务性融资服务合作机构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所实际支付成本,按照贷款金额的1%进行补助,要求如下:1.补助金额根据贷款在会计年度内实际支付成本天数计算;2.单笔贷款不重复享受新区财政承担的获得贷款成本(含担保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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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页
三、申报及审批事项
(一)申报要求
1.申报补助的企业应在产业金融服务平台(暂定为“信用湘江”)上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申报附件材料(加盖公章)。2.债务性融资服务合作机构汇总各自受贷企业贴息(担保费)补助申报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二)具体材料
1.企业贷款项目贴息(担保费)补助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供电子版);
2.申请贴息补助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与流水、企业偿还贷款到位凭证与流水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回单复印件(如贷款跨年,需提供次年1月的利息支付回单复印件);3.申请担保费补助需提供:委托担保合同、担保费到位凭证、反担保物清单、银行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4.其它材料。
(三)受理方式
1.贴息(担保费)补助采取每年一次性申报兑现上一会计年度补助资金的方式办理;
2.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贴息(担保费)补助,需按照政策兑现要求,通过债务性融资服务合作机构向湘江新区产业金融及企业上市服务中心(筹)提出申请,逾期未交齐材料视为自动放弃。
— 99 —
第103页
(四)审批程序
1.初审由湘江新区产业金融及企业上市服务中心(筹)负责;2.联合会审由财政金融局组织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召开评审联席会议进行审核;3.财政金融局根据联合会审结果提请管委会研究审定;4.公示及资金拨付由财政金融局负责。经管委会审定后的贴息(或担保费)补助,在产业金融服务平台(暂定为“信用湘江”)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财政金融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本政策所涉企业、融资服务机构、中介机构、个人对其依据本政策相关规定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财政金融局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其退回相关款项、列入新区企业不诚信名单、取消融资服务机构、中介机构合作机构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如无特殊约定,本政策所涉补助与国家、省、市及湖南湘江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支持;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普惠政策。3.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湖南湘江新区直管区和托管区。直管区域包括岳麓区全境;托管区包括望城区白箬铺镇、白马街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道和黄金园街道。— 100 —
第104页
4.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经研究后,依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相关支持的资格。
5.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2023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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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页
关于岳麓高新区促进检验检测产业链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发展战略,促进检验检测产业链做优做强,着力引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和市场竞争力强的检验检测品牌机构,推动检验检测产业链、价值链向高端延伸,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按照长沙市、湖南湘江新区关于推进重点产业链建设的相关政策和部署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岳麓高新区)范围内市场主体登记、税务征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检验检测产业链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二、支持引进落户
(一)新引进企业购买工业厂房(自用),购买次年年度税收达到 500 元/平方米、600 元/平方米和700 元/平方米的,按购买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300元/平方米、400 元/平方米和 500 元/平方米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二)新引进企业租赁工业厂房(自用),入驻之日起3年— 102 —
第106页
(自然年)内当年税收达到 300 元/平方米/年的,给予当年100%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地方贡献。三、支持企业发展
(一)已入驻企业新购工业厂房(自用,含先租后购或以租代购),前期未享受房屋租赁补贴的,参照第二条第(一)款奖补标准给予 100%补贴;前期已享受房屋租赁补贴的,参照第二条第(一)款奖补标准给予 20%补贴。(二)已入驻企业租赁工业厂房(自用),对企业当年税收超出标准部分的 20%给予补贴,其中合同约定税收要求的以合同要求为标准,无税收要求约定的,以500 元/平方米/年为标准。补贴累计不超过当年租金实际支付额。四、支持做大做强
(一)园区每年对所有适用本政策的“四上”企业,当年亩均税收达到40万元/亩/年的进行排名,分别给予前五名50万元、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二)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 20%、30%、50%的企业,分别给予5 万元、10万元、20 万元奖励。
五、支持创新创业
(一)鼓励检验检测园总部基地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等平台载体建设运营。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103 —
第107页
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双创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5 万元奖励。
(二)鼓励检验检测平台载体建设。对年度新引进科技型孵化企业(企业在职缴纳社保人员不少于3 人)达到20个(含)以上的,按照 2000 元/个的标准给予平台载体奖励,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5000 元/个的标准给予平台载体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三)企业当年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融资额度累计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 万元、5万元补贴。
六、支持示范认定
(一)对当年新认定为 CNAS 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在岳麓高新区范围内自主研发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类且当年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 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获评岳麓高新区检验检测清廉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 (四)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要求实施“三同时”的企业(名录由岳麓高新区产业发展局提供),— 104 —
第108页
(1)依法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四上”企业,经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公司出具三个报告(安全预评价,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2)由有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并出具报告,经湘江新区应急局复查合格;完成以上两项工作之一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七、支持市场拓展
对当年购买岳麓高新区内检验检测设备、试剂、耗材、实验室规划、设计、建设服务及检验检测服务总金额100 万元(含)以上的,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奖励实际发生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八、支持联盟发展
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岳麓高新区联合或以岳麓高新区名义举办省级及以上检验检测领域的会展、论坛等活动,经岳麓高新区管委会同意举办并认定的,按活动经费总额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重点突出、绩效监督的原则。(二)《项目入驻合同》中明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原则上自最后一次享受本政策— 105 —
第109页
之日起 10 年内不迁出岳麓高新区,不改变在岳麓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享受企业入驻奖励的办公用房不出(转)租出售,不改变用途。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与补贴所得,拒不退回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有权依法主张权利。(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可在当年度申报本政策:当年度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当年度有存在安全隐患但未整改的企业;当年度申请政策前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当年度有因违反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收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企业;当年度有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当年度有偷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等。(五)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由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2023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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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页
名词解释1.新引进企业: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在岳麓高新区范围内市场主体登记、税务征管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2.已入驻企业:本政策发布前在岳麓高新区范围内市场主体登记、税务征管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3.税收:指企业实际入库税收,即企业在完整会计年度(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不含个人所得税及其他代扣代缴的等非企业自身缴纳税收以及费金等非税收入),存在退税的,需扣减已退税金额。4.亩均税收:企业实际入库税收/企业用地面积。其中,企业用地面积是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自有土地面积和租赁土地面积。自有土地面积包括经国土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购地出租的土地面积不进行扣减。租赁土地面积指企业通过租用方式取得的用地面积。计算公式为:企业租赁面积/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本政策中所称的“面积”以产权证上建筑面积为准。5.“当年”“上一年度”:当年指申报通知所指的自然年度;上一年度指申报通知所指自然年度的上一年度。6.购买次年: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年度的下一自然年度。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7 —
第111页
8.工业厂房:产权性质为工业。9.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湖南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为准。
10.合同:以项目入驻合同为准。11.区级地方贡献:按岳麓区税收扣除征管成本、上划财力(或体制性基数)后的实际可用财力计算。12.“四上”企业:指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并纳入国家联网直报系统管理的企业,其中“四上”指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四类法人单位的统称,企业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 108 —
第112页
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13.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9 —
第113页
关于岳麓高新区促进检验检测产业链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将岳麓高新区检验检测产业打造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技术产业集群,根据《关于岳麓高新区促进检验检测产业链发展的若干政策》(岳高新管发〔2023〕24 号)(以下简称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条件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岳麓高新区)范围内市场主体登记、税务征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检验检测产业链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二)企业依法经营,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无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按要求做好经济数据上报等相关工作。(四)企业建设内容须符合岳麓高新区管委会规划、生态环保等要求,对不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五)当年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信用失范等事件。
(六)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110 —
第114页
二、申报材料和政策支持
申报资料分为共性必备资料和政策条款申报资料,其中共性必备资料包括:(1)关于促进检验检测产业链发展的若干政策审批表(附件 1);(2)承诺函(附件2);(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支持引进落户
1.新引进企业购买工业厂房(自用),购买次年年度税收达到 500 元/平方米、600 元/平方米和700 元/平方米的,按购买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300 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和 500 元/平方米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条件:新引进企业购买工业厂房(自用),且购买次年年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的下一自然年度)税收分别达到500元/平方米、600 元/平方米、700 元/平方米,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一次性给予购买补贴。
申报资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2)购房款发票复印件;(3)当年完税证明及其他税收凭证材料复印件。申报时间:下一年度分批申报。2.新引进企业租赁工业厂房(自用),入驻之日起3年(自然年)内当年税收达到 300 元/平方米/年的,给予当年100%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地方贡献。— 111 —
第115页
申报条件:新引进企业租赁工业厂房(自用),按照“先交后补”原则,自企业入驻当年起前3 年任意一年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年,次年可申报租金返还补贴,政策有效期内可每年申报一次。
申报资料:(1)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房租发票复印件;(3)当年完税证明及其他税收凭证材料复印件。申报时间:下一年度分批申报。(二)支持企业发展
1.已入驻企业新购工业厂房(自用,含先租后购或以租代购),前期未享受房屋租赁补贴的,参照《关于岳麓高新区促进检验检测产业链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二条第(一)款奖补标准给予100%补贴,前期已享受房屋租赁补贴的,参照第二条第(一)款奖补标准给予 20%补贴。
申报条件:已入驻企业新购工业厂房(自用)、先租后购或以租代购的,按照“先交后补”原则补贴。申报资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2)原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如有);(3)购房款发票复印件;(4)房租发票复印件(如有);(5)当年完税证明及其他税收凭证材料复印件。申报时间:下一年度分批申报。2.已入驻企业租赁工业厂房(自用),对企业当年税收超出标准部分的 20%给予补贴,其中合同约定税收要求的以合同要求— 112 —
第116页
为标准,无税收要求约定的,以500 元/平方米/年为标准。补贴累计不超过当年租金实际支付额。申报条件:已入驻企业租赁工业厂房(自用),企业当年税收超出合同约定;无税收要求约定的,当年税收达到500元/平方米/年,按照“先交后补”原则补贴。申报资料:(1)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房租发票复印件;(3)当年完税证明及其他税收凭证材料复印件。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三)支持做大做强
1.园区每年对所有适用本政策的“四上”企业,当年亩均税收达到 40 万元/亩/年的进行排名,分别给予前五名50万元、4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申报条件:当年亩均税收超过40 万元/亩/年,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并纳入国家联网直报系统管理的企业。申报资料:免申即享。
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 20%、30%、50%的企业,分别给予5 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 20%、30%、50%。— 113 —
第117页
申报资料:(1)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企业当年完税证明。
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四)支持创新创业
1.鼓励检验检测园总部基地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等平台载体建设运营。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双创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 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20 万元、5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检验检测产业链企业。申报资料: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批复的文件。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2.鼓励检验检测平台载体建设。对年度新引进科技型孵化企业(企业在职缴纳社保人员不少于3 人)达到20 个(含)以上的,按照 2000 元/个的标准给予平台载体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5000 元/个的标准给予平台载体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申报条件:检验检测园总部基地平台载体年度新引进科技型孵化企业达到 20 个(含)以上,且孵化企业均已实现入驻;平台载体内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114 —
第118页
申报资料:(1)平台载体新引进科技型孵化项目名单;(2)营业执照复印件;(3)入驻协议复印件;(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5)入驻企业单位社保参保证明。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3.企业当年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融资额度累计达到500 万元、1000 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 万元、5 万元补贴。申报条件:企业当年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年度融资额度累计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申报资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2)与银行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五)支持示范认定
1.对当年新认定为 CNAS 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获评岳麓高新区检验检测清廉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
3.对在岳麓高新区范围内自主研发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类且当年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
4.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订版)要— 115 —
第119页
求实施“三同时”的企业(名录由岳麓高新区产业发展局提供),(1)依法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四上”企业,经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公司出具三个报告(安全预评价,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2)由有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并出具报告,经湘江新区应急局复查合格;完成以上两项工作之一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为 CNAS 实验室;当年获评岳麓高新区检验检测清廉示范企业;在岳麓高新区范围内自主研发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类且当年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符合上述安全生产要求的“四上”企业。
申报资料:当年新认定为 CNAS 实验室(免申即享);当年获评岳麓高新区检验检测清廉示范企业(免申即享);当年获批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安全设计诊断、安全现状评价文件,“三同时”文本。
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六)支持市场拓展
对当年购买岳麓高新区内检验检测设备、试剂、耗材、实验室规划、设计、建设服务及检验检测服务总金额100 万元(含)以上的,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奖励实际发生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申报条件:当年购买岳麓高新区内检验检测设备、试剂、耗— 116 —
第120页
材、实验室规划、设计、建设服务及检验检测服务总金额100万元(含)以上;若采购方与被采购方之间存在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情形,不享受该政策。
申报资料:(1)购买检验检测设备、试剂、耗材、实验室规划、设计、建设服务及检验检测服务明细清单;(2)购买合同复印件;(3)相关发票复印件。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七)支持联盟发展
1.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岳麓高新区联合或以岳麓高新区名义举办省级及以上检验检测领域的会展、论坛等活动,经岳麓高新区管委会同意举办并认定的,按活动经费总额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申报条件: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岳麓高新区联合或以岳麓高新区的名义举办省级及以上检验检测领域的会展、论坛等活动,经岳麓高新区管委会同意举办并认定。申报资料:(1)岳麓高新区管委会同意举办活动的相关证明资料(会议纪要或呈批件);(2)申报主体举办大型活动的证明材料(活动方案、签到表、现场图片等);(3)活动费用的证明材料(经费明细、发票等)。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 117 —
第121页
2.产业联盟主导申报并以岳麓高新区名义获批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申报条件:产业联盟主导申报并以岳麓高新区名义获批科技创新平台。
申报资料:(1)创新平台相关申报材料;(2)相关获批文件。
申报时间:下一年度三季度集中申报。3.产业联盟主导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集群,分别给予50万元、20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申报条件:产业联盟主导申报并以岳麓高新区名义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集群。
申报资料:(1)产业集群申报材料;(2)相关获批文件。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三、申报流程
1.受理
按“企业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网上公示”的程序执行。申报主体在下一年度第三季度向岳麓高新区产业发展局递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年度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岳麓高新区产业发展局须对存在的— 118 —
第122页
问题进行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申报资料。2.联审
岳麓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在15 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岳麓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合作局、纪工委等相关局室进行现场勘查和资料联审,需要提供原件核对的必须提供原件,需现场勘查的必须现场勘查。联审结果报园区党工委会议审定,按程序公示后兑付资金。3.公示
审定结果将通过岳麓高新区公众号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4.拨付
公示期满,由岳麓高新区相关部门依据审定结果拨付奖补资金至申报主体。
四、监督管理
1.享受政策补助资金的企业(机构),需接受岳麓高新区管委会监督管理。
2.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原则上自最后一次享受本政策之日起 10 年内不迁出岳麓高新区,不改变在岳麓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享受企业入驻奖励的办公用房不出(转)租出售,不改变用途。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与补贴所得,拒不退回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有权依法主张权利。— 119 —
第123页
附件:1.关于促进检验检测产业链发展的若干政策审批表2.承诺函
3.关于促进检验检测产业链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汇总表
— 120 —
第124页
附件 1
关于促进检验检测产业链发展的若干政策审批表申报支持事项:
(一项一报)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金额(万元)工商登记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主要负责人 手机 微信或邮箱联系人 手机 微信或邮箱申报理由
(按照补贴标准
填写)
提交材料清单
(按照申报材料
逐条填写)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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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页
附件 2
承诺函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我公司于 20XX 年 XX 月 XX 日完成商事登记入驻岳麓高新区,我公司承诺:
1.此次申报政策所提交的申请表、申请报告和申报附件材料、佐证资料等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自享受本政策此次兑现起10 年内不迁离岳麓高新区,不改变在岳麓高新区的纳税义务,未经岳麓高新区管委会书面批准,物业不得转让、出租,不改变用途,否则全额退回所获各类政策补贴资金。
XXXXXXXXXX 公司(加盖公章)202 年 月 日—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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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关于促进检验检测产业链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汇总表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单位:元序号
企业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申报奖项政
策条款
申报理由 申报金额
申报资料
目录
入驻时间 企业地址备注工商
注册
税务
登记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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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麓高新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 号)精神,为促进湘江智谷·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加快打造人工智能产业高地,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一、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湘江智谷·人工智能科技城范围内市场主体登记、税务征管,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产业链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二)支持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人工智能篇)明确的产业方向,包括: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处理、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图像处理、智能决策控制、新型人机交互等核心基础和关键技术领域,支撑深度学习的大规模计算平台及海量数据库等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领域和硬件终端的产业化应用。二、鼓励全球领先企业投资人工智能全球领先企业(包括三类“500 强”、独角兽企业、上市公司、国家瞪羚企业,下同)所设立的全国总部、区域总部—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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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由院士、万人计划、四青人才领衔创办的项目公司,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新入驻企业 2 年内采购设备总额3000 万元(含)以上,按设备总额的 2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投资到位后一次性拨付。
(二)新入驻企业购买工业厂房(自用)的,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2000 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贴1000元;面积 2000 平方米(含)以上、5000 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贴 1200 元;面积 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1400元,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三)新入驻企业租赁工业厂房(自用)的,按照不超过30 元/平方米/月且面积不超过 10 平方米/人的标准,给予连续3年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四)已入驻企业新购工业厂房(自用,含先租后购或以租代购),前期未享受房屋租赁补贴的,参照第二条第(二)款奖补标准给予 100%补贴;前期已享受房屋租赁补贴的,参照第二条第(二)款奖补标准给予 20%补贴。三、鼓励骨干型企业投资
符合产业方向的新入驻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一)新入驻企业购买工业厂房(自用)的,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2000 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贴600元;—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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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2000 平方米(含)以上、5000 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贴 800 元;面积 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1000元,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二)新入驻企业租赁工业厂房(自用)的,按照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 3 年补贴,补贴金额以当年地方贡献为上限且不超过实付租金,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已入驻企业新购工业厂房(自用,含先租后购或以租代购),前期未享受房屋租赁补贴的,参照第三条第(一)款奖补标准给予 100%补贴;前期已享受房屋租赁补贴的,参照第三条第(一)款奖补标准给予 20%补贴。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 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不退规连续发放三年,共计 30 万。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复核通过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 万元奖励。
(二)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最高给予500万—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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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奖励。其中:第一阶段为企业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改后,给予100 万元奖励;第二阶段为企业在湖南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50万元奖励;第三阶段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后,给予 150 万元奖励;第四阶段为企业正式上市发行后,按照超募资金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三)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香港、美国)上市的企业完成上市后,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奖励。(四)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 万元、1 亿元、3亿元的企业,且当年企业实际入库税收分别不低于300 万元、600万元、1500 万元,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 万元、100万元、150 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创建各级各类创新中心、平台、项目、站,开展人工智能专业载体(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创客空间、创新创业基地等)运营:(一)对入驻的人工智能科技孵化器等专业载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后,实际缴纳租金之日算起,载体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年,给予第一年租金补贴100%;达到300 元/平方米/年,给予第二年、第三年租金补贴 100%。单个载体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 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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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
(三)对新引进孵化企业(企业在职缴纳社保人员不少于3人)达到 20 个(含)以上的专业载体,按照2000 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专业载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孵化企业首次获评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5000 元/个的标准给予专业载体奖励,单个专业载体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四)对当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平台),分别给予 60 万元、20 万元奖励。(五)对当年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六)对当年新获评国家、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项目、车间)、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车间)、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并验收合格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晋级补差。(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八)对当年新获批工信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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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等试点示范的企业(项目),一次性给予50 万元奖励。(九)对当年新获评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件产品的,按获批省级资金的50%给予奖励,每家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十)鼓励企业参与人工智能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对主导(排名第一)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企业或机构(排名第二、三),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十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创新,对当年研发费用达 2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相较上一年度)的 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六、支持企业市场拓展
(一)对企业当年购买新区范围内企业生产的人工智能专用设备总额 2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合同金额5%补贴;采购岳麓高新区内企业生产的人工智能专用设备总额2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合同金额 10%补贴;单个企业奖励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该条款与第二条第(一)款不重复享受。—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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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企业当年购买岳麓高新区内企业提供的检验检测产业链服务、大数据产业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总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购买方服务费用 1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
(三)对当年有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以外汇到位资金为准,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 1%(以到资之日的汇率计算)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四)对当年进出口额达到2000 万元、5000 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七、支持企业人才培养
(一)对新引进、新认定国家级领军人才、省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给予个人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该奖励金额为税前金额。
(二)对企业引进的并在岳麓高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高管、科研人才,给予 5 万元购房补贴,每人限一套住房享受补贴,同一企业申请购房补贴最多 5 人。八、推动产业生态优化
(一)鼓励企业(机构)开展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园区推广、会展论坛等活动,经园区管委会同意举办并认定的,每家企业(机构)每年给予活动实际经费50%且不超过50—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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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补贴。
(二)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要求实施“三同时”的企业(名录由岳麓高新区产业发展局提供),(1)依法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四上”企业,经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公司出具三个报告(安全预评价,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2)由有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并出具报告,经湘江新区应急局复查合格;完成以上两项工作之一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九、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为专项政策。湘江智谷·人工智能科技城内企业,对长沙市出台的其他鼓励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按照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自愿申报的原则,可给予奖励;不再享受湖南湘江新区出台的各类产业政策。《项目入驻合同》中明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二)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原则上自最后一次享受本政策之日起 10 年内不迁出岳麓高新区,不改变在岳麓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享受企业入驻奖励的办公用房不出(转)租出售,不改变用途。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与补贴所得,拒不退回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有权依法主张权利。(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可在当年度申报本政策:当年度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当年度存在安全隐患但未整改的企— 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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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当年度申请政策前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当年度因违反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企业;当年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当年度有偷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等。(四)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由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2023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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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新入驻企业:新引进的湖南湘江新区(不含新区内转移项目)以外的企业。
2.全国总部:具备中国大陆境内总结算资格,在岳麓高新区缴纳,在全国范围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 家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含)及以上(外资企业按在岳麓高新区注册登记之日汇率换算),建设、购买或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
3.区域总部:具备中南区域或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的总部企业,且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 家。实际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及以上(外资企业按在岳麓高新区注册登记之日汇率换算);建设、购买或租赁面积在1000 平方米(含)以上。
4.三类五百强: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以近三年《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评选公布的榜单为准。
5.设备:企业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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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板:沪深主板,一板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以 600 开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以 000 或 300 开头的股票代码。7.科创板:英文 Sci-Tech innovation board (STAR Market),是由国家主席习近平于 2018 年11 月5 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设立,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并在该板块内进行注册制试点。
8.税收:按完整会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企业实际入库税收(缴纳税收、产生税收、完成税收等均指入库税收)计算,不含个人所得税及其它代扣代缴等非企业自身缴纳税收以及费金等非税收入,存在退税的,需扣减已退税金额。9.地方贡献:新区(市级)和岳麓区两级税收扣除征管成本、上划财力(或体制性基数)后的实际可用财力,其中税收征管成本按照扣除征管成本前的地方贡献的6%计提。10.科研人才:全日制硕士(含)以上学历从事技术、产品研发的企业人员。
11.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2.企业入驻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13.境外主要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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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孵化企业:在孵化器等专业载体内新创办且入驻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在职人员不少于 3 人。15.“当年”“上一年度”:当年指申报通知所指的自然年度;上一年度指申报通知所指自然年度的上一年度。16.“四上”企业:指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并纳入国家联网直报系统管理的企业,其中“四上”指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四类法人单位的统称,企业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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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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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麓高新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岳麓高新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岳高新管发〔2023〕25 号)(以下简称政策),促进湘江智谷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加快打造人工智能产业高地,进一步规范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岳麓高新区)政策的实施、申报、兑现要求与流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高效、简明的运作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条件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湘江智谷·人工智能科技城范围内市场主体登记、税务征管,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产业链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二)支持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人工智能篇)明确的产业方向,包括: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处理、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图像处理、智能决策控制、新型人机交互等核心基础和关键技术领域,支撑深度学习的大规模计算平台及海量数据库等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领域和硬件终端的产业化应用。—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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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依法经营,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无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企业按要求做好经济数据上报等相关工作。(五)企业建设内容须符合岳麓高新区管委会规划、生态环保等要求,对不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六)当年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信用失范等事件。
(七)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相关政策。二、申报材料和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分为共性必备资料和政策条款申报资料,其中共性必备资料包括:(1)《湘江智谷·人工智能专项政策扶持奖励申报审批表》(附件 1);(2)《湘江智谷·人工智能科技城企业实地勘察表》(附件 2);(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承诺函(附件 4)。1.鼓励全球领先企业投资
(一)新入驻企业 2 年内采购设备总额3000 万元(含)以上,按设备总额的 2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投资到位后一次性拨付。
申报条件:新入驻人工智能全球领先企业(包括三类“500—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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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独角兽企业、上市公司、国家瞪羚企业,下同)所设立的全国总部、区域总部或对由院士、万人计划、四青人才领衔创办的项目公司,2 年内采购设备总额3000 万元(含)以上。申报资料:(1)人工智能全球领先企业在长沙设立的全国总部、区域总部或由院士、万人计划、四青人才领衔创办的项目公司证明材料;(2)购买设备的明细清单、相关发票复印件;(3)设备进场后现场图片。
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二)新入驻企业购买工业厂房(自用)的,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2000 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贴1000元;面积 2000 平方米(含)以上、5000 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贴 1200 元;面积 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1400元,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同一物业只享受一次补贴。全额支付购房款并完成报建手续启动装修后补贴 50%,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营后拨付剩余50%。申报条件:人工智能全球领先企业所设立的全国总部、区域总部或对由院士、万人计划、四青人才领衔创办的项目公司,购买工业厂房(自用)的,第一笔补贴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启动装修后给予支付,第二笔补贴在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营后给予支付。
申报资料:(1)人工智能全球领先企业在长沙设立的全国— 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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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区域总部或由院士、万人计划、四青人才领衔创办的项目公司证明材料;(2)购房款相关发票复印件资料;(3)企业启动装修或投产运营证明材料(现场图片、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证明等)。
申报时间:下一年度分批申报。(三)新入驻企业租赁工业厂房(自用)的,按照不超过30 元/平方米/月且面积不超过10 平方米/人的标准,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给予连续 3 年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申报条件:人工智能全球领先企业所设立的全国总部、区域总部或对由院士、万人计划、四青人才领衔创办的项目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实际入驻运营后。申报资料:(1)人工智能全球领先企业在长沙设立的全国总部、区域总部或由院士、万人计划、四青人才领衔创办的项目公司证明材料;(2)企业投产运营证明材料(现场图片等);(3)房屋租金发票复印件;(4)企业人员花名册及社保缴纳证明(盖章)。
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四)已入驻企业新购工业厂房(自用,含先租后购或以租代购),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前期未享受房屋租赁补贴的,参照政策第二条第(二)款奖补标准给予100%补贴;前期已享受—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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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补贴的,参照第二条第(二)款奖补标准给予20%补贴。申报条件:已入驻的人工智能全球领先企业所设立的全国总部、区域总部或由院士、万人计划、四青人才领衔创办的项目公司,新购工业厂房(自用)的,第一笔补贴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启动装修后给予补贴兑现,第二笔补贴在投产运营后给予补贴兑现。同一物业先租后购或以租代购的,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给予补贴兑现。
申报资料:(1)人工智能全球领先企业在长沙设立的全国总部、区域总部或由院士、万人计划、四青人才领衔创办的项目公司证明材料;(2)房款相关发票复印件资料;(3)企业启动装修或投产运营证明材料(现场图片、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证明等)。
申报时间:下一年度分批申报。2.鼓励骨干型企业投资
(一)新入驻企业购买工业厂房(自用)的,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面积 1000 平方米(含)以上、2000 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贴 600 元;面积 2000 平方米(含)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贴 800 元;面积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 1000 元,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申报条件:根据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笔补贴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启动装修后给予支付,第二笔补— 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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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在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营后给予支付。申报资料:(1)购房款相关发票复印件资料;(2)企业启动装修或投产运营证明材料(现场图片、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证明等)。
申报时间:下一年度分批申报。(二)新入驻企业租赁工业厂房(自用)的,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以不超过 3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3年补贴,补贴金额以当年地方贡献为上限且不超过实际发生额,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申报条件:企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租赁满一年且投产运营的即可申报上年度的房租补贴。申报资料:(1)企业投产运营证明材料(现场图片等);(2)房屋租金发票复印件;(3)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三)已入驻企业新购工业厂房(自用,含先租后购或以租代购),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前期未享受房屋租赁补贴的,参照政策第三条第(一)款奖补标准给予100%补贴;前期已享受房屋租赁补贴的,参照政策第三条第(一)款奖补标准给予20%补贴。
申报条件:已入驻企业新购工业厂房(自用)的,第一笔补贴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启动装修后给予支付,第—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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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笔补贴在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营后给予支付。申报资料:(1)购房款相关发票复印件资料;(2)企业启动装修或投产运营证明材料(现场图片、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证明等)。
申报时间:下一年度分批申报。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 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不退规连续发放三年,共计 30 万。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复核通过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首次或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首次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的;首次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新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申报资料:共性必备资料。— 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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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二)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第一阶段为企业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改后,给予100 万元补助;第二阶段为企业在湖南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50 万元补助;第三阶段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后,给予 150 万元补助;第四阶段为企业正式上市发行后,按照超募资金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资料:(1)企业股改方案、意见书、公司章程等资料;(2)与具有上市辅导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3)上市辅导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4)省级以上部门公布的拟上市企业名录;(5)企业上市当年完税凭证复印件。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三)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香港、美国)上市的企业完成上市后,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奖励。申报条件:在境外主要交易所(香港、美国)上市的企业完成上市后
申报资料:(1)权威部门公布的上市企业名录;(2)企业上市当年完税凭证复印件。
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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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 万元、1 亿元、3亿元的企业,且当年企业实际入库税收分别不低于300 万元、600万元、1500 万元,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 万元、100万元、15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企业注册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3 亿元,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分别不低于300 万、600万、1500 万元的企业。
申报资料:(1)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盖章);(2)完税凭证复印件。
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申报条件:自入驻协议签订起,实际入库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年的企业。
申报资料:(1)企业商品房买卖(租赁)合同;(2)完税凭证复印件。
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4.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一)对入驻的人工智能科技孵化器等专业载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后,实际缴纳租金之日算起,载体税收达到200元/平/年,给予第一年租金补贴 100%;达到300 元/平/年,给予第二年、第三年租金补贴 100%。单个载体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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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专业载体正式入驻后,税收达到200 元/平/年或300 元/平/年后。
申报资料:(1)租赁合同复印件;(2)房屋租金发票复印件;(3)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4)入驻企业名单及入驻协议复印件。
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二)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A类、省级A类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 万元、5 万元奖励。申报条件:专业载体当年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孵化器;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新评定国家级A 类、省级A 类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申报资料: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批复的文件。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三)对新引进孵化企业(企业在职缴纳社保人员不少于3人)达到 20 个(含)以上的专业载体,按照2000 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专业载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孵化企业首次获评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5000 元/个的标准给予专业载体奖励,单个专业载体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申报条件:(1)专业载体新引进孵化项目达到20个(含)—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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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2)孵化项目获评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资料:(1)入驻企业名单及入驻协议复印件;(2)孵化项目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批复文件;(3)入驻企业单位社保参保证明。
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四)对当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平台),分别给予 60 万元、20 万元奖励。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的企业。
申报资料: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批文。申报时间:下一年度集中申报。(五)对当年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对当年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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