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法律政策监管动态最新

发布时间:2024-9-0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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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法律政策监管动态最新

认真 负责 效率 是安身立命之本高度 宽度 深度 是精益求精之源—97 —第十六条 【贷款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投资;(二)股本权益性投资;(三)偿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用途。第十七条 【合作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二)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三)不得接受无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或者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四)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五)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六)联合贷款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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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法律政策监管动态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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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 负责 效率 是安身立命之本

高度 宽度 深度 是精益求精之源

—97 —第十六条 【贷款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投资;(二)股本权益性投资;

(三)偿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用途。第十七条 【合作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二)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三)不得接受无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或者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四)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五)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

(六)联合贷款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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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并逐步降低服务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的综合实际利率水平,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收取费用,确保质价相符,不得未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不得以费用形式变相收取利息。第二十条 【融资渠道】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等标准化形式融资。

股东借款的资金来源应当为股东的自有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监管评级良好;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的,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经营管理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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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第二十一条 【融资杠杆】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倍。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四倍。

第二十二条 【放贷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来源限于自有资金与外部融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第二十三条 【经营行为负面清单】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二)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含“金融”字样移动应用程序(APP)备案;

(三)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体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第二十五条 【公司治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治理主体职责边界、履职要求,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授权审批、审贷分离,构建权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行有效的审批决策程序,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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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强贷款全流程管理,落实尽职调查、审查审批、风险控制、后续管理等各项要求,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

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要求,制定和实施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信息披露、关联交易、流动性管理等,有效识别和控制业务及管理活动中的各类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审慎开展商业汇票贴现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第二十八条 【资产分类】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九十天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第二十九条 【放贷专户】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备放贷专户,并按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职工、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发放和回收贷款。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及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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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小额贷款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与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不得参与该笔交易的表决。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披露,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信息,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其他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第三十一条 【合作机构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合作机构包括且不限于与小额贷款公司在营销获客、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符合公司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健全信息科技治理,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纳入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建设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将各业务环节纳入信息系统管理,按时限报送非现场监管数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安全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网络安全定级备案,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充分识别、监测和控制信息科技风险,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深化数据在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积极运用数字技术提高金融服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业务信息系统】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使用的互联网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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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一)能够支持贷款申请、评估、审批、签约、放款、收贷等业务全流程线上操作,能够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数据及资料;

(二)符合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安全稳健运行和各类信息安全;

(三)该业务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应当不低于第三级;(四)该业务系统应当由本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运营并享有完整数据权限,规范开展网站备案、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备案等工作,防范、监测假冒网站、假冒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假冒小程序;(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风险防控体系】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包括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反欺诈系统、风险识别机制、风险监测手段、风险处置措施、客户身份识别与登记系统等。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评定和防控客户信用风险应当主要借助互联网平台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

第三十五条 【反洗钱】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措施,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第三十六条 【特殊规定】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探索建立切实可行、有效管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法、手段。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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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第三十七条 【总体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贯彻到业务流程各环节。第三十八条 【信息公示】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或者移动应用程序(APP)等互联网应用中,全面公示贷款种类、综合实际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服务内容等相关信息,并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充分揭示风险。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在所使用的产品发布平台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公司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文件、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等;(二)对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服务内容、综合实际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逾期贷款处理方式等;(三)对公司提供的贷款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等行为将被追究违约责任并依法被纳入征信记录等;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前两款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对原披露信息进行更新。第三十九条 【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等互联网平台(含自有及合作机构)发放贷款、发布贷款产品、开展营销获客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备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等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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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联网平台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

第四十条 【告知】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阅读合同作为正式提交贷款申请的前置环节,并在合同中以醒目形式载明贷款主体、种类、金额、综合实际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还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禁止类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

(二)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

(三)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个人贷款,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

(四)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

(五)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第四十二条 【贷款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贷款催收的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催收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名誉、财产;(二)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采取误导、欺骗等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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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四)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

(五)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借款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六)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催收;

(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催收贷款的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信息保护】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提示客户阅读授权书内容,在授权书中披露收集信息的内容、使用方式和期限等,确保客户阅读授权书并签署同意后方可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与客户的约定,处理其存储的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客户信息。

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向他人提供、公开、删除客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投诉处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畅通投诉受理渠道,明确反馈机制,依法合规、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第四十五条 【多元纠纷化解】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配套机制,积极主动与消费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第五章 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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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第四十六条 【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处理】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质,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对未到期债权债务作出明确安排。第四十七条 【失联、空壳机构的处理】 对“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引导相关公司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认定长期停业未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业务资质。第四十八条 【失联认定标准】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

(一)无法取得联系;

(二)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

(三)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连续三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第四十九条 【空壳认定标准】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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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一)近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自行停业;(二)近六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

(三)近六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第五十条【终止】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监督。清算完成或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机构应当及时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送清算报告,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小额贷款公司注销或被取消业务资质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监管职责】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审查批准、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调查、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市场准入监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

第五十三条 【非现场监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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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非现场监管制度,定期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和风险分析报告。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报备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等互联网平台(含自有及合作机构)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加强审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自有平台未依法备案的,应责令小额贷款公司限时整改。发现合作机构平台未依法备案的,应责令小额贷款公司与其终止合作。第五十四条 【现场检查调查】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调查,询问与被检查、调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检查、调查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每年应当选取一定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做到三年全覆盖。

第五十五条 【监管谈话】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第五十六条 【分类监管】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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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理。

第五十七条 【行为监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压实小额贷款公司对消费者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及时纠正小额贷款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十八条 【风险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客户合法权益的,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第五十九条 【违法违规经营的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未达到处罚标准的,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公开通报、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措施。

第六十条 【监管信息共享】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相关监管信息,加强监管协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行业自律】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十二条 【实施细则】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于印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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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根据监管需要,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在实施细则中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集中度、融资倍数、放贷专户数量、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等事项作出更严格、审慎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过渡期】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

过渡期不超过一年。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一千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第六十四条 【用语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决策和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单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其上季末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或者小额贷款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其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其上季末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交易。(五)网络贷款业务,是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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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度,并全流程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受理、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环节的贷款业务。

(六)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是指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和经其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县级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第六十五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生效时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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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3 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安徽省支持科技企业运用资本市场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枢纽作用,畅通“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支持科技型企业运用资本市场高水平发展,助力打造“三地一区”,制定如下措施。一、支持重大科技攻关

1.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以及通用智能、量子科技、空天信息等未来产业领域,加强与国家部委对接,及时推荐我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争取上市、并购重组、发债融资支持。将承担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任务的科技型企业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分阶段推动规范培育,分类型对接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推动首发上市。

2. 研究制定真科技、硬科技企业遴选标准,完善科技型企业项目库,积极争取入库项目获得国家政策、资金、奖项支持。建立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对接机制,线上线下常态化开展科技型企业融资对接,提升科技型企业融资对接质效。3. 探索建立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融资新模式,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向原始创新类、技术和产业类、成果转化类、条件保障类、新型研发机构类等科技创新平台、产业创新平台提供金融支持。建立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动态通报机制。

二、鼓励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

4. 及时跟进国家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方式、对象及定价原则等最新政策,摸排有条件实施股权激励的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专项培训。鼓励科技型企业提前规划,将核心技术人员、关键研发人员和科技研发部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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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员纳入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增强员工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5. 依法落实股权激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激励对象税收负担。完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相关制度,指导国有科技型企业建立规范、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全股权激励业绩考核及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三、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6. 打造“基金丛林”,推动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和省属企业“6+1”股权投资基金加快募投运营,提高科技产业投资布局比例,服务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成长。

7. 积极培育耐心资本,发挥财政资金、国有资本的杠杆撬动作用,吸引社保基金、险资、银行中长期资本等参与风投创投行业发展,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孵化。发挥省市“1+16”支持风投创投高质量发展政策作用,招引更多种子、天使、PE、VC、并购基金落地安徽。

8. 探索开展基金注册登记绿色通道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在风投创投机构聚集区内新设的基金,提供更加便捷的落地注册服务。9. 积极争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加快实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起组建S 基金,拓宽基金退出渠道,全面落实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企业上市后股票交易“反向挂钩”政策。落实落细政府投资基金让利机制、创投基金所得税抵扣政策,倡导降低返投比例,配套出台容错机制实施细则,鼓励政府投资基金敢投愿投、投早投小投科技。

四、提升科技型企业债券市场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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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0. 落实“管行业管融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拟发行债券科技型企业摸排,建立科技型企业发债项目储备库,推送至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实行重点培育、跟踪服务、动态管理。

11. 统筹用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工具,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科技创新票据、知识产权 ABS 和知识产权ABN,募集资金用于科创领域研发投入、建设研发平台和研发机构、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12. 发挥 AAA 级融资担保机构信用等级优势,支持其为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并适当降低担保费率。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灵活运用信用保护工具等创新增信措施,为更多中小科创主体、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服务。

13. 支持合肥、芜湖、宿州等地利用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各类科技创新产业园区发行 REITs,盘活存量资产。针对科技型企业发行REITs 遇到的税收缴纳、产权办理、建设手续完善、工商变更等问题,给予顶格协调服务。五、推动产业集群向资本集群转化

14. 支持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申报制度与业务创新试点,用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对接“绿色通道”机制,推动“公示审核”创新审核机制加快落地,拓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市场制度型对接渠道。高质量建设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对照入板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赴“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加强专板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综合金融服务和上市规范培育功能,提升科技型企业规范发展质效。

15. 每年推荐一批科技型企业利用“绿色通道”“公示审核”机制转板新三板挂牌。对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并实施股改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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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补 10 万元;对由工信部门组织的,在省“专精特新”专板入板培育的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在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探索制定利用“绿色通道”“公示审核”机制转板新三板挂牌科技型企业奖补政策。16. 实施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做好科技型企业上市分类指导,结合科技型企业自身情况和中介机构对企业上市进程的专业判断,引导企业明确自身板块定位,科学规划上市路径。强化跨层级、跨部门间的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推出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上市版)“一次办、网上办、随时办、实时办、免费办”服务,高效办成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实现企业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办理,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六、推进科技型企业赴北交所上市

17. 推广规范化市场主体培育试点,开展科技型企业规范化评价,组织证券公司、会计师、律师等专业团队“上门服务”,“一企一清单”建立企业规范档案。持续开展“走进北交所”专项活动,加强科技型企业与北交所专家、北交所上市公司“面对面”沟通,增强科技型企业北交所上市信心。18. 建立北交所企业上市专项后备资源库,分年度推动入库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推进入库企业完善治理架构、健全内控机制。全面梳理入库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历史沿革、资产确权、证件补办等问题,协调做好服务保障。分级建立省、市北交所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向政府投资基金推送机制,建立后备企业与投资机构的投融资对接机制,推动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对后备企业的投资。鼓励各市、县政府新设的投资基金每年投资北交所上市后备企业资金不低于募集规模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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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七、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再融资及并购重组

19. 推动科技型企业再融资募投项目投向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我省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等领域,积极协助科技型企业进行募投项目备案、环评等跨部门协调事项。鼓励科技型上市公司采取“小额快速”等融资规模适度、融资效率高的再融资方式,解决企业所需的资金缺口。20. 围绕重点产业建链、强链、延链、补链,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向研发端和市场端等高附加值领域延伸,提高企业在产业价值链中的地位,打造行业龙头企业。鼓励银行、融资担保等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并购贷款、科技担保等服务,为并购重组提供多样化资金支持。

八、加强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

21. 建设全国领先的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推广“投行+商行”联动模式,深入实施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共同成长计划”,推动“贷投批量联动”业务扩面增量,加快实施高成长性企业信贷融资支持计划。推动金融机构推出更多科技主题及围绕科技型企业特色指数的基金、资管产品,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促进投资者参与科创板块投资。

22. 支持银行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贷款产品,推动担保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中长期研发融资等担保产品。鼓励保险机构聚焦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开发专属保险产品。支持证券公司等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标准化票据、供应链票据、保理等业务。

九、督促证券公司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

23. 发挥本土券商优势,加快自身改革和创新步伐,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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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一流产业投资银行。积极申请做市交易业务资格,为优质科技型企业提供做市业务服务。

24. 督促证券公司专注主业、优化要素供给、提高价值发现能力,打造适合各类投资者需求的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探索开展科技创新指数建设,研究我省上市公司科技创新指数编制方法,为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开展投融资活动提供辅助参考。推动我省更多科技型上市公司纳入沪深北交易所相关科创指数成分股。

十、支持科技型企业“走出去”

25.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依法依规赴境外上市。推动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重点支持科技型上市公司开展高端技术、高端人才、高端品牌跨境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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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14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内外贸一体化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促进我市内外贸一体化协调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提高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打造国内大循环的战略支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枢纽,促进内贸和外贸、进口和出口协调发展,助力我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消费中心,实现更高水平开放和更高质量发展。二、主要任务

(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1.促进内外贸标准衔接。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持续提升国际国内标准一致性水平。研究制定信息管理、物流作业、商业及服务流程等方面接轨国际的供应链标准。加速构建“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标准体系。完善“圳品”评价标准体系,进一步拓宽“圳品”品类。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等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更多国际标准。大力培育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创新联盟。深入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和企业标准“领跑者”计划。加强与海外标准化组织交流合作,支持开展重点产品国际先进标准一致性水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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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析,推动与主要贸易往来国家和地区标准互认。

2.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通道的宣传,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配合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推动和港澳地区检测认证规则对接和结果互信互认,支持前海充分发挥战略平台作用,推进“湾区认证”。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支持专业机构拓展内外贸检测认证资质范围和服务领域。

3.促进内外贸监管衔接。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内外贸资源要素顺畅流动,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平台经济合规辅导。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监管。积极配合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争取相关试点示范,探索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应急机制,建立医疗器械紧急使用有关制度,便利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情况下快速进入国内市场。支持监管方式成熟、国内需求旺盛的进口展品在境内销售。落实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减轻处罚清单,推动出台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大力推进通关便利化改革,不断提升通关效率。加快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助力加工企业向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转型。

4.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优化“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产品认定方式,鼓励企业对其产品满足“三同”要求作出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加强“三同”企业和产品宣传推广,提高消费者认知度。支持专业机构提供“三同”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鼓励各方采信“三同”认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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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果。

(二)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

5.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推动外贸企业对接国内专业市场、大型商超、商圈步行街、电商平台、直播平台、工厂折扣店等,丰富出口产品内销渠道。鼓励国内商贸企业与外贸企业开展订单直采、供需对接。办好“深圳购物季”等促消费活动,提升促消费活动的影响力和实效。

6.支持内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加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及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支持内贸企业采用跨境电商、海外仓、市场采购、离岸贸易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全球市场“含深度”。推动高质量实施RCEP 等自由贸易协定,拓展企业的国际发展空间。支持有条件和意愿的大型商贸、物流、供应链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在海外市场设立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海外仓等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完善境外服务保障体系。支持企业推动成套设备及技术、标准、服务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面向东南亚国家大力发展具有相对优势的中间件和中高端产品制造业出口业务。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东盟成员国等国家设立境外贸易服务网点,为国内外经贸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经贸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优化升级“深圳市场准入技术措施信息平台”,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法规标准、检测认证、合规预警等市场准入服务。依托国家级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强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和应对工作。

7.发挥平台交流对接作用。组织企业积极参加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拉斯维加斯消费电子展览会等境内外重点国际性展会,培育一批内外贸融合展会,提升高交会、文博会等专业品牌展会国际化水平,促进国内国际市场供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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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接。培优培强一批内外贸融合商品交易市场,完善国内国际营销网络,强化生产服务、物流集散、品牌培育等功能,促进国内国际市场接轨。推动中国-越南(深圳-海防)经贸合作区、中白工业园等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推动境外合作园区和重大对外投资项目企业主体建设海外联络服务平台,鼓励内外贸企业以合作园区为平台有序“走出去”跨国经营。扎实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推动我市国有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和运营中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加快打造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国际交易中心,推动建设深圳国际珠宝玉石综合贸易平台。在盐田综合保税区及盐田河临港产业带等重点区域,打造进口冷链国际贸易(集散)中心。

(三)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

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强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刚性约束,建立最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以服装鞋帽、家居家装、家用电器等为重点,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落实电商平台对网络经营者资格和商品的审查责任,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纠正制止网络侵权行为。依托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打造“一站式”协同保护机制。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的指导和服务。支持外贸企业与品牌商协商出口转内销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授权。充分发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深圳分中心作用,完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法律信息库、专家库、典型案例库建设,提升海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服务水平。继续实施“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塑计划”,支持引导企业积极运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政策开展边境保护、海外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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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9.完善内外贸信用体系。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帮助企业获得更多信贷支持。鼓励内外贸企业使用信用报告、保险、保理等信用工具,防范市场销售风险。持续深化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为守信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措施。推动信用示范工作,积极参与“诚信兴商”典型案例评选、广东诚信之星评选、全省信用“惠民有感”特色场景评选等活动。

10.提升物流便利性。加强与境外港口跨境运输合作,鼓励航运企业基于市场化原则拓展内外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推广两步申报、提前申报、预约通关等措施,加快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发展,推广“一箱到底”服务模式,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便利。提升“水水中转”比例,大力发展海铁联运,推动平盐铁路改造和小漠港疏港铁路规划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推行集装箱外贸内支线进出口双向运作模式,提升港口作业效率和驳船运载能力。加快国际中转港建设,创新“四港联动”模式,高标准打造国际集装箱枢纽港。持续推动深圳机场扩容升级,提升机场货运能力。优化国内航线网络,加快国内空中快线建设,加强国内国际航线中转衔接,构建面向亚太、连接欧美澳热点城市、衔接“一带一路”节点城市的国际航线网络。11.强化内外贸人才支撑。支持职业院校继续深化课程改革,加强内外贸一体化相关专业建设,鼓励职业院校与内外贸企业人才双向流动,打造内外贸一体化“双师型”教师队伍。支持开展内外贸实务及技能培训,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合作,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引进供应链运营、跨境电商、物流管理、电子商务(含直播电商)、数字经济、法律事务、国际贸易、海外直播等相关专业的高精尖缺人才,为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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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四)加快重点领域内外贸融合发展

12.深化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发挥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示范引领作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构建链接国内国际、对接国际规则、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外贸融合发展先行先试制度高地。全面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空间承载能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积极复制推广前海“全球中心仓”模式创新经验,在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13.培育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加强国家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国家内外贸一体化经营“领跑者”企业跟踪服务,形成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示范企业案例。推进省级内外贸一体化试点企业培育,帮助企业加强内外贸市场风险识别、监测及管理。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探索建设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培育壮大内外贸一体化农业企业。支持台资企业拓展大陆市场,支持港澳企业拓展内地市场。

14.培育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发展,带动更多传统产业组团出海。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支持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智能化建设,落地跨境电商商品退运政策,指导企业构建智慧化物流配送体系。创新区内保税研发、区外产业化的“保税+”模式,推进保税创新研发中心建设。创新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保税+检测维修”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培育壮大多层次全球检测维修业务。加快发展数字服务贸易,推动以企业为核心、软件产业园区等平台为载体的数字服务出口集聚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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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15.加快内外贸品牌建设。统筹培育产业和区域品牌,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扩大品牌影响力,夯实品牌建设基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科学构建品牌架构体系,提高品牌管理运营能力,向原创设计和原创品牌转型,塑造全球知名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深圳老字号、“圳品”、深圳手信、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企业品牌化发展。实施“品牌瞪羚”计划,扶持、培育一批深圳本土具备成长和发展潜力的消费品牌。鼓励外贸代工企业与国内品牌商合作,支持流通企业、平台企业发展自有品牌,与制造企业开展品牌合作。支持反向定制(C2M)、智能工厂等创新发展,增强企业柔性生产和市场需求适配能力,促进内外贸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培育一批中国特色品牌厂商折扣店。探索建设新消费品牌孵化基地,增强内外贸领域品牌孵化创新活力。加大中国品牌海外宣传力度,鼓励老字号走向国际市场,推动本土品牌“卖全国、卖全球”。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支持企业发挥专利、商标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提升品牌综合竞争力。发挥深圳在电子产品、珠宝玉石、服装等领域设计优势,鼓励企业将产品设计、文化创意等与品牌建设融合发展。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16.更好发挥信用保险作用。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协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内外贸一体化信用保险综合性支持力度,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推动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共保、再保等形式,提升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能力。出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支持政策,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覆盖面。推广“信保+担保”融资模式,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优化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条件,鼓励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参与“信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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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融资模式的风险分担。

1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用好用足现有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依托前海、河套等战略平台,在离岸金融、跨境金融、外汇管理改革等领域先行先试。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等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金融支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提供外汇结算服务。鼓励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远期结售汇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提供担保。发挥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支持银行愿贷敢贷。三、有关安排

一是加强组织实施。各区(新区、合作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意义,结合自身职能将有关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细化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扎实推动任务实施。

二是强化政策支持。统筹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渠道,梳理适用于支持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各类配套政策措施,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政策申报,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三是开展宣传推广。积极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相关政策解读和经验做法宣传报道,重点推广内外贸企业典型案例,营造支持深圳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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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15 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程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局)和市、县(市、区)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省地方金融局为本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市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属地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事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由省地方金融局作出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和终止。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等环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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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效率及便民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行政许可应与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联动,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全面、持续、动态监管。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行部门协作机制,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为行政许可主办部门,政策法规部门、非现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部门为行政许可协助部门。主办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商请协助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协助部门提供相关情况供主办部门参考。第七条 主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格式并进行登记;(二)行政许可政策宣传、解释、答疑、指导;

(三)登记行政许可办理台账,记录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收文日期、受理日期、主审核员、办理情况以及行政许可完成时限、决定日期等;(四)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或补正申请材料的意见;(五)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意见、组织听证、专家评审等,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六)按审批流程、时限和权限提报审批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七)起草各类行政许可文书,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和规定审批程序并统一编号、盖章后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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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八)送达各类行政许可文书;

(九)按规定公示行政许可事项;

(十)颁发、换发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业务许可证;(十一)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行政许可档案;

(十二)其他行政许可工作。

第八条 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非现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部门根据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函询需要,对行政许可征询事项提供相关情况;

(二)政策法规部门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件等线上方式,也可选择当面递交等线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符合省地方金融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 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原则上在收到《申请许可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当日办理接收登记,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并对申请人的事项作以下区分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省地方金融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属于省地方金融局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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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省地方金融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行政许可规定要求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要求其在补正告知书发出之日起 1 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或者补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行政许可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一)在补正告知书发出之日起 1 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二)在补正告知书发出之日起 1 个月内,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补正后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应当自补正期满后5 日内,或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作出。

第十二条 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书面提交撤回申请并说明原因。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收到撤回申请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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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三条 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辅导工作,并出具辅导报告。

第十四条 在审查过程中,应视情况查阅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案件处置、行政处罚等资料,根据需求征求省地方金融局相关处室及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意见。相关处室和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反馈。第十五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可以直接或委托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实地核查工作。进行实地核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地核查应当做好笔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意见,出具《行政许可事项说明解释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需要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可以第二次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办理程序参照第一次说明解释。

申请人应在《行政许可事项说明解释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 日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未能按时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书面说明解释。书面说明解释可以通过当面递交、信函、邮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七条 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认为需要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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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作出说明解释的,可以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参加会谈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应当做好会谈记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对于疑难、复杂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报经审批后可以直接委托或者转交下级机关委托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形成经专家签署的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笔录应当由陈述、申辩人或委托代理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告知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应当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听证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 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听证会公告》,应通过张贴纸质公告、网上公示等适当方式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内容、听证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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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三)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可以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听证组进行听证,根据需要可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由省地方金融局负责人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具备资格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按流程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审查的书面申请,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应当同意撤回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同意撤回申请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以下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一)需要专家评审的,自组织专家评审之日起到书面评审意见形成的时间;(二)需要组织听证的,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到听证结束的时间;

(三)法律规定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的检验、检测等其他时间。前款扣除的时间,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时限调整告知书》。第(一)项所扣除的时间不得超过合理和必要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在 20 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审查研究同意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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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决定与送达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按照重要程度实施分级审批,按程序研究决定后,由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自行政许可作出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件。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不准予决定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可应申请人要求,采用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送达;也可应申请人要求由其自行领取,领取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合法身份证件并签收《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

申请人在接到签收或领取通知 5 日内领取行政许可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未领取的或者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通过省地方金融局网站或者符合要求的公开发行报刊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第二十八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要向申请人颁发、换发许可证件的,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更换许可证件。注销、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收回许可证件的,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应当在发出相关决定书后及时收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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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第二十九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地方金融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省地方金融局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依照本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审核研究决定后予以撤销,并向被许可人发出《行政许可事项撤销决定书》。第三十一条 监管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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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许可依法应予注销的,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审核研究决定后予以注销,发出《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依法作出不予、注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六章 公 示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等应当进行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负责行业准入和处置的部门应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通过省地方金融局网站公布。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山东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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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第三十六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定中的“日”均为工作日。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地方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9 月 1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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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16 四川省委金融办等 10 部门

《四川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工作方案(2024-2026)》为深化我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工作,将绿色金融作为服务“双碳”目标实施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24〕70 号)以及原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四川省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区域的工作方案>》(川金发〔2023〕2 号)的通知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关于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促进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融合发展,更好服务我省传统产业和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健全我省绿色金融支撑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绿色金融市场化机制,做好省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地区建设,全面提升我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 2026 年,基本建成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地方实际的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体系,全省绿色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例持续提升,绿色信贷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成都获批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四川天府新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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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气候投融资试点、省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地区建设稳步实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全覆盖,“绿色金融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金融支持我省传统产业与优势产业融资可得性有效提升,绿色金融跨领域、跨部门协作机制不断健全。二、健全完善绿色金融工作组织机制

(三)以《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四川省“十四五”金融业发展和改革规划》等发展规划为指引,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分层分类分步协同推动落实。(四)健全省委金融办与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的省级绿色金融“双牵头”工作推进机制,强化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

三、丰富绿色金融产品体系

(五)推动绿色信贷产品创新

1.引导金融机构充分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川碳快贴”、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以及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各类政策性金融工具,围绕绿色低碳优势产业、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新型工业化与新质生产力培育、国家储备林建设等方面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供优质绿色金融服务。加大对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传统领域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将符合条件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精深加工、“森林四库”建设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力争四川省绿色信贷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2.指导金融机构通过“标准化办理+平台协作”形式,发展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地方碳信用抵质押贷款等环境权益类金融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近零碳园区、近零碳景区、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试点项目的支持,创新碳足迹挂钩贷款、环境效益挂钩贷款、可持续发展挂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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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款、“低碳贷”等信贷产品。

(六)支持发展绿色债券融资

1.落实托底帮扶政策要求,制定对欠发达地区金融支持重点任务清单,发挥金融顾问服务专家团队作用,积极开展对欠发达县域企业债券融资的培训指导,推动欠发达县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碳中和债、乡村振兴债等创新型债券。

2.支持各类主体发行绿色债券、转型债券、碳中和债券、气候债券等品种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项目收益债券等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绿色资源。3.建立常态化债券融资项目储备长效机制,指导市(州)完善项目储备库建设,加强政银合作,定期向金融机构推介优质项目。

(七)加大绿色保险风险保障。

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传统绿色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产业、绿色建筑等领域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引导保险机构从资产端和负债端两方面着手,积极开展绿色保险和资金运用,加大对绿色低碳发展的风险保障和项目支持,探索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机制,探索“保险+”的综合融资服务模式。

(八)丰富企业直接融资方式

1.引导辖区私募机构投资绿色项目,助力绿色产业降本增效。2.推动上市公司绿色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资本市场发展,鼓励辖内上市公司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露,推动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露标准试点工作。

3.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对从事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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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绿色企业,加大上市培育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并购布局绿色全产业链,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四、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

(九)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

结合绿色金融、普惠金融、转型金融等发展要求,推动“绿蓉融”“天府信用通”等绿色数字金融平台迭代升级,拓展金融应用场景。(十)推动金融机构绿色转型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金融转型,建立绿色金融管理体制,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制定转型规划,创新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产品,优化绿色金融服务流程,着力提升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专业性和精准度。2.鼓励金融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及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等级与环境信用信息纳入投融资决策,提升绿色金融业务在其内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

3.持续推动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金融科技等技术手段为碳核算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推动成熟的碳核算方法和成果在金融系统应用,提升金融机构碳核算的规范性。

4.指导金融机构有序开展气候与转型风险压力测试。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和评估质量,推动跨部门、多维度、高价值绿色数据对接。5.完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拓展绿色金融评价结果运用场景。五、创新绿色金融市场机制

(十一)发挥地方环境权益市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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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1.深入推进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探索林草碳普惠绿色金融服务。构建完善的林草碳普惠产品服务平台和消纳机制,形成规则清晰、类型丰富、形式多样、发展可持续的林草碳普惠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林草碳汇项目绿色贷款、林草碳汇质押融资服务、林草碳汇森林保险等绿色金融服务。2.支持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发挥环境权益交易平台特有功能和地位,有序推进“西部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建设各项工作。六、推进绿色金融创新试点

(十二)加快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地区建设

1.深入推进省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示范,以金融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为主线,聚焦金融支持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支持省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立足区域产业特点和优势开展差异化、特色化的创新工作,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学习借鉴和改革经验的复制推广。2.在试点地区探索建立绿色信息共享平台,由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排污情况、用水用能情况、环境违法违纪记录等信息依法依规共享,加强政府环境信用信息整合,不断完善绿色信用体系。

3.协同省级“乡村振兴金融创新示范区”支持政策,结合试点地区林业碳汇、“森林四库”等生态产业项目优势,探索开展竹林碳汇和林业产业支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进林权数据要素与金融机构联通共享,创新开发林权类贷款金融产品。

4.持续推动成都市申建国家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高标准推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申建各项工作。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探索“绿色+普惠+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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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融合发展路径。

七、推进绿色金融转型金融协调发展

(十三)深入探索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有效衔接,立足供应链的全链条转型或经营主体的整体转型,分步骤、分阶段开展绿色低碳转型活动,推进产业绿色低碳升级和“绿色供应链金融”,引导金融资源聚力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清洁能源、清洁生产、节能环保、数字经济等产业领域融资需求,加大对传统产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十四)根据《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及国家现有绿色金融标准与框架,结合四川产业特色,聚焦能源、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造纸、交通等重点行业,借鉴外省(区域)地方标准建立经验,探索开展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基础设施建设,编制行业性、地区性产业绿色转型金融支持地方标准、目录和数据库,引导金融加大对产业绿色低碳转型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支持公正转型,形成典型案例。

(十五)督促金融机构强化转型金融风险管理,防范非绿色金融项目“漂绿”“假转型”,建立健全转型金融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加强对转型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八、强化财金政策支撑和激励约束

(十六)支持绿色债券融资。

支持绿色债券发展,对发行绿色债券的主承销机构,省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降低生态环保融资成本,对生态环保项目贷款,省级财政给予贴息支持。根据中央财政相关政策和资金安排情况,支持涉林企业(个人)融资发展。(十七)积极探索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项目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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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将符合条件的生态环保等领域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修复、清洁生产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绿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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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17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科技金融质效提升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全面落实省委及省委金融委员会工作部署,健全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质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金融供给侧精准发力,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科技金融政策体系、机构体系、产品体系、风控体系,协同推进原始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为科技强省建设提供金融保障。

到 2026 年末,力争形成与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更加匹配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体系;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获贷家数在现有基础上增长70%,贷款余额年均增速达到 20%;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公司数量显著增加,占全省上市公司的比重超过 50%,直接融资规模及创业投资管理资金规模稳步扩大;金融对我省优势产业、“61020”科技创新重点领域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水平和可持续性明显提升;科技金融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高,金融资产质量稳健向好,实现“科技—产业—金融”深度融合、良性循环。二 、行动举措

(一)充分运用科技金融货币政策工具。优化科技金融激励引导政策,用好用足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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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领域的数字化、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单列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延续实施“鄂创融”专项工具,采取“专项额度、名单管理、流程优化”的运作方式,扩大金融机构对科创企业的资金投入。用好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先进制造等领域企业发放优惠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省财政厅)

(二)加快建设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全力推动银行机构拓展科技分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贷款中心等专营机构的数量与规模,适当向专营机构下放授信审批等业务权限,实施差异化管理。建立科技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机制,通过免责清单等形式优化科技贷款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科技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提高不超过3 个百分点。推进设立一批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大力引进租赁、券商直投、第三方支付、财务结算等专业机构。对省内上一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量排名前十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省财政给予每家 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湖北金融监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三)创新科技信贷服务和产品。引导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项信贷计划,针对前沿技术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给予长期优惠资金支持。用好用足首期200亿元技术创新专项贷,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强研发和技改。加大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深化数据在金融机构经营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全面推广“301”全线上纯信用快贷服务模式,大力推广企业创新积分贷、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并购贷款等产品和模式,提升首贷率。用好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创新积分贷、人才积分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予以重点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科技信贷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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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推广投贷联动业务模式。鼓励全国性银行在鄂机构与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联动,通过“贷款+直投”“贷款+远期权益”等方式开展合作。支持银行机构与外部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开发标准化“投贷联动”服务产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好的长期性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投贷联动”中科技型企业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湖北金融监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推动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招引更多种子、天使、PE、VC、并购基金落地湖北,大力培育多元化创投机构,加快打造服务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成长的基金体系。优化创投机构“募投管退”链条,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区域创投母基金存续期限和投资期限放宽至 10 年,省内财政及国资出资比例上限提高到 90%;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省内科创天使类投资根据政策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 100%收益让渡,科创天使投资损失容忍率提高至50%;推动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引导创投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完善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国资母基金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实施差异化分类考核和尽职免责制度,注重整体效能评价,不对单个项目盈亏和短期收益进行考核。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落实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企业上市后股票交易“反向挂钩”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湖北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湖北宏泰集团、长江产业集团)(六)加大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力度。深入实施资本市场建设“楚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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