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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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97—按照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一个月至上年度末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于新列入省级及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基地补助 200 万元,省级基地补助 100 万元。对于新认定为省级及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国家、省里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按要求给予配套;国家、省里没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国家级补助 100 万元,省级补助 80万元。(四)推动高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战略性意义的高技术产业项目,按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一个月至上年度末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五)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对符合我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内的项目直接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二、着力培育优质企业梯队(六)鼓励领军企业拔尖提档。对首次入选“世界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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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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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一个月至上年度末的实际投资额,给予

不超过 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

于新列入省级及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示范基地、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基地补

助 200 万元,省级基地补助 100 万元。对于新认定为省级及国

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

国家、省里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按要求给予配套;国家、省

里没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国家级补助 100 万元,省级补助 80

万元。

(四)推动高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

带动性、战略性意义的高技术产业项目,按项目核准或备案前

一个月至上年度末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15%的补助,单个

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五)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对符合我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及政策要求,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内的

项目直接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

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着力培育优质企业梯队

(六)鼓励领军企业拔尖提档。对首次入选“世界 500 强”

“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 500 强”的制造

业企业,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七)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连续两年实际地方贡献

为正增长,且上一年度实际地方贡献增长 15%以上的优质“瞪羚

企业”,在市级增幅排名前 15%,每家奖励 10 万元。对进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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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鹰计划”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一企一策”。

(八)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争当冠军。对新增的国家级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一次性奖

励 100 万元和 35 万元(已获得省、市级以上奖补的,不重复奖

补)。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

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连续两年实际地方贡献为

正增长,且上一年度实际地方贡献增幅排市级前 15%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每家奖励 10 万元(不与“瞪羚企业”奖励重

复)。

(九)实施“小升规”扶持计划。推进小微企业上规升级,

当年纳入规上统计的,按企业当年地方贡献部分的 60%给予补

助,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企业且每

年产值(销售额)增速在 10%以上,再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规上企业降级到规下的,一般不列入 A 类。对上规 3 年内的企

业作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的重点支持对象,在各类人才

培训中给予更多免费名额。对企业上规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

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对企业上

规后补缴原有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免于加收滞

纳金。建立绿色通道,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帮

助新上规企业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十)加快企业股改上市步伐。企业为上市开展股改并完

成股改的,按《台州市椒江区企业股改政策新 10 条》(椒政

办发〔2017〕157 号)予以兑现奖励和补助。企业实现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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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以及进行融资或再融资的,按《台

州椒江区企业上市挂牌政策新 10 条》(椒政办发〔2017〕189

号)规定予以兑现奖励和补助。

(十一)支持企业实施境外并购。对企业聘请专业服务机

构开展境外并购重组的,给予企业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 30%作

为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签署境外并购重组协议或技术

合作协议并切实履行合约的,以及并购后落地椒江的项目,经

商务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照其实到投资额,给予 5‰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此项涉及资金在区商务促进专项资金

中列支)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对实施基础规范管理、

精细化管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的中介合同费用

(含线上管理咨询培训)给予 30%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 10

万元和 20 万元(如已享受过基础规范管理补助的,精细化管

理补助则须减去已补金额);对企业实施数字化管理创新改造

的,按照数字经济有关政策执行奖补。对市级管理创新标杆企

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通过基础规范管理及以上层次验

收的企业,优先列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申领名单,并可

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给予一定的加分。

(十三)鼓励企业提标准创品牌。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

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

元、10 万元奖励;对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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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标准规范)的第一

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组织),

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对首个获得“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的企业给予奖励 10 万元,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单元再奖励 5

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 25 万元。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

每个奖励 10 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政策扶持按《中共台州

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台融办〔2020〕7 号)执行。

(十五)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响应政府要求按期淘

汰非强制性落后设备及产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后,

给予企业淘汰生产设备原价(以原始发票为准,不含税)10%

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100 万元。开展“亩均论英雄”改

革行业领跑者活动,鼓励企业提高单位土地面积贡献率,每年

安排 120 万元资金,激励在区内同行业中表现突出的领跑企

业。(具体政策见椒亩均办〔2018〕3 号)

三、着力突出数字经济发展

(十六)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对实施工业互联网、智能

化工厂等产业数字化重点项目,软性投入(包括信息系统、软

件服务等费用,下同)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软性投

入给予不超过 30%、最高 300 万元补助。对经认定在先进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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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带动效应明显的 5G 融合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

奖励。对在服务型制造、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等新业态、

新模式建设方面取得成效且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给

予实际投资及研发费用 15%、最高 300 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

省级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两化”融合管理体

系认定等示范(标杆)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

奖励。

(十七)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全球 500 强、中国软件与

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等重点企业及 5G、大数

据中心等新基建产业企业落户椒江,实到资本金达到 5000 万元

(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200 万元落户奖励;企业自

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含)

以上的,按不高于该企业年度实际地方贡献予以奖励,最高不

超过 1500 万元。对企业生产 5G 核心设备进入电信运营商集中

采购名录,且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1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5G、集成电路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首次达到 1 亿元、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或软件开发企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或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

元、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

40 万元和 50 万元;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 20%(含)以上

增幅的,可连续奖励。对首次入围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

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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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快数字基础及服务体系建设。对新引进的面向

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集成电

路设计等领域的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两年内实际投入(新购

置设备、仪器与软件,不包括空调等办公设备,下同)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给予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

元(其中软件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对新引进登记注册满两

年以内,主营业务收入达 2000 万元以上的信息和软件服务业企

业,前两年每年按当年地方贡献部分的 70%给予补助,后三年每

年按企业当年地方贡献部分的 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

过 200 万元。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软件产品,对软件类项目单个合同金额达到 100 万元(含)

以上的,项目完成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执行合同金额 10%、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具有行业资源的高等院校、专业机构、龙头企

业在区内设立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招商服务平台,经考核合格,

每年给予 50 万元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三年。对数字经济公共

服务平台,给予投资方不超过 30%的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补助;对

与市级小微企业工业园管理平台对接的园区数字化平台,按照

软件平台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首次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和“全国软件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级立项及资金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国家扶

持资金额度 50%的配套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公共服务平

台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新获

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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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

四、着力激发制造业创新活力

(十九)构建产业创新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

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

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对承接区内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且通过一次性评

价的,给予相关机构每个品种 30 万元奖励。

支持龙头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

划,对新增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

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的项目奖励 30 万元;省

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奖励 20 万元。对获得上级

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按奖励经费 1:1 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新建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扶持和资助额度给予

1:1 配套资助,国家无扶持和资助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对新获批建设且有上级经费支持的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

室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按规定给予 1:1 配套资助;对新

获批但没有上级经费支持的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给予 50 万元

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研发机构,给予 10 万元奖励。

建立研发导向的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

投入。对企业 R&D 占比 3%以上、R&D 年投入 200 万元以上且年

增长 20%以上的,并及时录入企业研发项目管理系统的,按照税

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 10%由财政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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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落户我区的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中心和科技中介机

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经认定按其在区内实际成交金额的 5%

给予资助,每家每年最高 50 万元。对立项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

目,每项给予 20 万元补助。

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每家给予 40 万

元奖励,重新认定的每家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新增的国家级创

新试点企业给予 30 万元配套补助;省创新型领军企业 10 万元

奖励;对被认定为浙江省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单位的,给

予 5 万元奖励。对新增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1 万元。

区本级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

大项目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能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

权、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科技资金资助额度为工业类项目不少于 30 万元。重

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支撑,对提

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资金资

助额度为工业类项目不少于 20 万元。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

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的项目;科技资金资助额

度为工业类项目 20 万元(不含)以下。

种子资金资助标准和方式。种子资金的资助基准依据企业

(项目)规模、科技含量、创新程度、开发意义、资金投入、市

场前景等因素综合评定,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给予资助,重

点项目资助标准 15-30 万元,一般项目资助标准 10-15 万元。

推广应用创新券,原则上一年内每个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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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不超过 5 万元,每个创业者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 3 万元。

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500 万元科技创业园专项资金。对

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孵化机构引进和培育优质企业,每

引进一家区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拟挂牌(上市)企业,给

予孵化机构每家 10 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入驻

孵化器后,三年内每培育一家规上股份制企业,奖励孵化机构 3

万元。

(二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

范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年度评价优秀的国家、省

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经省经信部

门鉴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补助 5 万元,同一

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5 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

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评为

国家、省、市级装备首台(套)的产品,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享受国家、省装备首台(套)、新材料

首批次风险补偿政策的,给予按实际保险费用扣除国家、省政

策奖励后剩余部分的 90%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全国

前三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MAH 持有人在我区且在我区投入

生产的企业,每个品种给予 200 万元补助。对当年获得中国驰

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

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5 万元、2 万元。对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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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2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 PCT

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每件奖励 1 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

奖、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新获得

中国专利银奖、优秀奖、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20 万

元、10 万元、5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

优势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8 万元;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

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定的奖励 8 万元;对新认定为省、市专

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 8 万元、2 万元。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企

业给予同期贷款 LPR 利率 30%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二十一)加强协同攻关创新。对整机制造(集成)企业

联合 5 家(含)以上本区零部件制造企业(技术服务企业)开

展装备创新集成,且整机制造(集成)企业签订单个集成项目

销售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施完成后,给

予合同执行金额不超过 5%、最高 100 万元奖励。

(二十二)支持企业加大改造投入。对制造业企业按照年

度完成生产性设备投入给予分类补助,对生产性设备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立项备案,其中一般企业按实际

投入的 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对“三千三

百”先进产业集群重点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

人”企业技改项目、节水型技改项目、列入省“四个百项”重

点示范项目,在相应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30%,单个项目最高不

超过 200 万元。对制造业企业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设

备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进口额达 500 万元及以

上的,给予进口额 10%、最高 100 万元奖励(此项涉及资金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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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列入国家、省智能制造、人工

智能应用项目,按国家、省财政补助资金 10%、最高 500 万元给

予配套奖励,国家、省没有补助的按实际投入 10%、最高 500

万元给予补助。对享受省级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项目,省与市

财政 1:2 给予奖励。

(二十三)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

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5 万元奖励,

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的,

给予 30 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对评为国家、省节

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自愿

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五、着力强化要素保障提能

(二十四)加大产业人才引育力度。设立企业培训经费,

组织开展椒江民营经济学院、凤凰山企业家沙龙等企业培训学

习,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组织区重点骨干企业赴国内外学

习考察及各类管理知识提升等。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小微企业经

营管理人才领(创)办的企业,从认定当年起,给予不超过 3

年的贴息补助;补助金额按该企业当年实际付息的贷款金额(上

限为 1000 万元)及该贷款基准利率(以兑付时点人民银行发布

为准)计算;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兑现时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

率计算。

(二十五)提高制造业平台能级。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

色园区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获评省制造业高

质量发展示范园区的,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对获

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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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国家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园区、省四星级

园区、年度市级示范园区的小微企业工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同一荣誉<认定>在

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十六)加强工业用地保障。确保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

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 30%。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暂不

实施的区域,可允许实施技改及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每年盘活

的低效用地,优先支持工业发展。对列入“三千三百”先进产

业集群培育工程的重点企业、数字经济及“2211”培育工程企

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项目,其用地指标优先予

以保障。对符合省、市、区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

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

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六、着力完善产业服务体系

(二十七)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级、省

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企业获得中国设计金智奖、优智奖、德

国红点奖、IF 奖等国内、国际设计大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此项涉及资金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

支)。对获得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

励。

(二十八)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围绕制造业行业规划制定、

智库建设、宣传推广、管理咨询、教育培训等领域加大政府购

第113页

—109—

买服务力度。

(二十九)积极助力开拓市场。专项安排椒江制造拓市场

经费,加强“椒江好产品”销售、展示平台建设和营销、宣传

活动。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和线上“云展会”,培育

“超级工厂”。组织企业开展供需对接和新产品新装备推介活

动,加强对消费者的专项补贴。建立“椒江好产品”推荐目录,

纳入“政采云平台”,在同等条件下,鼓励政府、国有投资项

目和企业优先采购椒江本地产品,鼓励本区医疗机构和相关单

位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上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区内药品品种。

(三十)营造争先创优良好氛围。组织各街道和企业积极

参与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一优两强”竞赛,对强镇竞赛优

秀、优胜街道和强企活动优秀企业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2020 年度截

至发布日已申报的奖补按原政策执行,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政策

执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

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可作相应调整。本政策与

《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

知》(台政办发〔2020〕24 号)相同事项的,按照市里政策执

行,涉及项目资金市级承担 20%,区级承担 80%。对同一事项涉

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执行。本政策涉及的补助类项目资

金除注明列支渠道的外,均在区本级制造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为保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区财政要确保区本级制造业专项资

金每年有所增长。

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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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做好岁末年初企业留工促产工作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做好岁末年 初

疫情防控和企业留员工促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新椒 江人”

(指非台州籍企业员工,下同)的关心关爱,让留在 本地的“新

椒江人”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经区政府同 意,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产增产

1.支持企业增产。对 2021 年一季度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

元以上且 2022 年一季度同比增长 10%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给

予奖励:以 2021 年一季度为基数,2022 年 一季度销售收入每

新增 500 万元为一档,奖励 1 万元,每 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

元。

2.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 2021 年产值亿元以上制造业 企

业春节后产能恢复率达 80%以上,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获得以

上奖励的企业应已参加亩均效益评价,并达到 C 类及以上(含缓

评以及 2021 年小升规企业)。

二、加强企业生产保障

1.保障企业生产。开展重点企业走访服务,及时协调解 决

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指导企业科学应对市场形势变化和 疫情

防控措施,做好原材料、零部件储备和产品适度备库工 作,保

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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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要素供应。确保工业原材料等各项生产物资物流 通

畅,水电气热等各项生产要素供应到位。对增长形势较好 的企

业在后期能耗双控中予以优先保障。

3.保障用工需求。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春节前后 组

织多支驻点招工队伍到椒江要劳务输出地开展跨省劳务 合作,

携手十省百城开展“百城千企•乐业台州”线上线下招 聘活动,

并采取余缺调剂、就业见习以及市场化服务等多种形式,化解

企业用工急需。

三、支持企业稳岗留工

1.送稳岗补贴。落实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 裁

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有效降低企业成 本。

2.送技能培训。支持企业春节期间对留在本地的“新椒 江

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3.送交通补贴。鼓励新老员工尽快来椒上岗,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在政府组织的跨省劳务合作和驻点 招工活动

期间,对制造业企业接返新老员工产生的租车费用 给予全额补

贴。制造业企业租用(含合租)大巴车跨省“点 对点”组织员

工来椒的,按企业租车费用的 50%给予补贴, 每班次最高补贴

2500 元,每家企业最高为 10 万元;新员 工自行到我区制造业

企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任一险种) 的,按照省外华东地区

最高 300 元/人、华东地区以外的最高 500 元/人给予交通补贴,

由企业对员工先行补助后按规 定统一申报。

4.送就业补助。市外新员工到我区制造业企业就业,签 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 个月以上的,由 政府

第116页

—112—

给予该员工 2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员工留台过年

1.送新春红包。以留在本地的“新椒江人”人数计算, 对

亩均效益综合评价 C 类及以上(含缓评以及 2021 年小升 规企

业)的制造业企业、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一级及 以上建

筑业企业、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送价值 450 元/ 人超市消

费券。

2.送流量套餐。为留在本地的“新椒江人”(手机号码 归

属地为台州)免费赠送 10G 可在春节期间使用的本地流 量。

3.送积分奖励。对持有台州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 《浙

江省居住证》且留椒江过年的“新椒江人”,给予流动 人口积

分奖励。

五、组织开展暖心活动

1.送暖心慰问。各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在节前开展 以

鼓励“新椒江人”“我在椒江过大年”为主题的走访慰问 活动,

营造让“新椒江人”倍感温暖温馨的节日氛围,开展 企业留工

促产活动评选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各有关 企业根据疫

情防控形势适当组织节日文体活动,为“新椒江人”发放新春

大礼包。各企业要切实做好留椒江过年员工的 餐饮、住宿、水

电等生活保障,让员工感受温暖关爱,做到 既留人又留心,生

产过节两不误。

2.送优惠游台州。组织开展“新椒江人”春节优惠游活 动,

每位“新椒江人”凭借身份证、在椒缴纳社保证明(浙 里办下

载)证明,可在景区申领台州市内旅游景区 3 折门票, 活动期

第117页

—113—

限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18 日。

六、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大欠薪违法打击力度,督促 企

业依法落实加班工资发放、假期加班调休等举措,保障员工合

法权益。畅通劳动保障维权渠道,及时化解各类欠薪矛盾纠纷。

对确因经营困难出现欠薪问题的,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和应急

周转金,帮助解决被欠企业员工的生活困难。

七、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要切实加强节日安全生产工作,确

保各项防范机制有效运转。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安全生产 检查

和员工安全教育,提高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应急能 力,特

别是做好职工宿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消除,防止 安全事故

发生。

八、做好节日疫情防控。充分运用各类媒介平台和载体,加

强疫情防控宣传,营造政企合力防疫情、促发展的良好氛 围。

做好春节期间疫情防控预案,指导企业按照减少人员流 动、减

少人员聚集、加强个人防护等原则,扎实做好春节期 间疫情防

控工作。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第118页

—114—

5.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制

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的

若干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全

面落实省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工作部署,加快制造强区建

设,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

槃”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省市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

行动推进大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

和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示范区的要求,加快推进数字化改

革、全力实施淘汰落后、创新强工、招大引强、质量提升、“零

增地”技改、留驻发展等六大攻坚行动(详见附件),加快产

业结构调整,推动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

全力打造民营经济示范区和迈向工业 4.0 标杆城市核心区奠定

坚实的基础。

二、政策扶持

(一)合理优化规划安排。存量工业用地因城乡规划修改

调整为非工业用地但尚未列入近期政府征收拆迁改造计划的,

在企业承诺服从政府今后安排并无偿拆除的前提下,允许其保

第119页

—115—

留工业用地性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零增地”技术改

造。其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未约定容积

率的,按增加建筑面积计算;原已办证(不动产权证)的,按

超过证载部分建筑面积计算。“零增地”技改项目的亩均税收、

亩均增加值原则上参照《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

规范指南(2020 年版)》执行。(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

划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

税务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二)积极破解遗留问题。规划未审批的历史遗留工业项

目补办不动产权利登记,参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

化工业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的若干意见》

(台政办发〔2018〕88 号)执行,政策延期至 2023 年 6 月底。

按照“同步备案、同步整改、同步验收”的原则,对原存在手

续不完善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业项目,待原历史遗留问题工业项

目整改到位并经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同意,且“零增地”技改

项目验收合格的,一并办理不动产证。(责任单位:区自然资

源和规划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住

建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三)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对多幢厂房进行“零增地”技

改的企业,允许采取“一次审批,分期实施,分幢验收,整体

发证”的审批方式。“零增地”技改项目(加层项目除外)改

扩建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施工

第120页

—116—

许可前审查、低风险工程免予审查、一般工程施工许可后审查

的方式。(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

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区经科局、区行政服务中心)

(四)合理设置技术经济指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

防、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要求前提下,“零增地”技改企业红

线范围内的容积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要求;建筑高度

在符合详细规划要求同时应满足机场净空保护、历史文化风貌、

相邻地块日照、消防等相关要求;建筑密度在符合详细规划要

求同时应满足景观要求;机动车停车泊位按照《城市建筑工程

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中工

业停车指标执行。以标准地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密度一

次性可放宽至 60%,停车泊位数参照“零增地”技改项目实行。

对于二类工业用地上确因生产需要设置部分危险品生产车间、

危险品仓库的项目,若安评、环评报告在对土地出让条件和控

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性分析的基础上,在项目建设采取相关措施

后,确认项目实施对周边环境不产生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

患,允许按评估(价)报告规划建设部分危险品车间、危险品

仓库。(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人

防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

经科局)

(五)支持零星地块开发。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

实施“零增地”技改,允许一并开发周边零星边角地、夹心地。

第121页

—117—

零星边角地、夹心地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累计面积不超过原

用地面积 20%且不超过 10 亩并同时满足“零增地”技改后容积

率提高 20%以上的,或“零增地”技改建筑面积占“零增地”技

改后总建筑面积 20%以上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区政府

研究同意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原则上不

允许分割转让,土地出让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准。(责任单位: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六)规范免除费用增收。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相关

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企业通过“零增地”技改提高土地投资

强度、利用效率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且用于企业自身工

业生产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成片老旧工业园区,可允许通过整体拆除,整体建设方式进行,

园区内企业土地重新分配的,原有土地面积部分采取非交易性

过户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

住建局、区税务局)

(七)规范工业用地分割、合并转让。在符合规划、消防

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

书规定)前提下,允许工业用地分割、合并转让。拟分割地块

应已竣工投产且以幢为最小分割单位,分割数量(工业地产除

外)原则上不超过 3 宗且分割后每宗土地面积不少于 10 亩,配

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合

并转让所涉及的工业用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等应一致且界

第122页

—118—

线相邻,对剩余出让年限不一致的,按照合并前宗地中的剩余

最短年限统一。工业用地不得二次分割转让,合并转让后产权

不得分割,不得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不符合要求的企

业或上一年度亩均评价 C/D 类企业转让。原工业用地按“标准

地”出让的,受让方应按原“标准地”各项指标要求投资建设。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

(八)实施亩均评价激励。对总投资额 1 亿元以上重点产

业项目(含“零增地”技改项目)建设期间内一年内完成投资

额 30%或 5000 万元以上(不包含土地款),投资企业在当年列

入亩均评价 A 类;对总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重点产业项目(含

“零增地”技改项目),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列入亩均

评价 D 类。(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

道)

(九)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区内外上一年度亩均评价为

A/B 类企业兼并“两高一低”企业,重组后企业注册地和税收仍

在我区的,“两高一低”企业所属的土地、用能、排污等指标

全部归重组后企业所有,企业重组所产生的税费,由税务部门

按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税

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椒江

分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十)加大智能制造支持力度。对生产设备(含软件)实

际投资额 500 万元(含)以上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依法依规

第123页

—119—

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分为 500 万元(含)-2000 万元、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5000 万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对亩

均评价 A 类企业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 10%、12%、15%

的超额累进补助,亩均评价 B 类企业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

给予 8%、9%、10%的超额累进补助,亩均评价 C 类企业分别按照

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 6%、7%、8%的超额累进补助。对医药健康、

缝制设备、智能家居、汽车零配件、电子信息、时尚产业等产

业集群的重点企业(年产值亿元以上),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技改项目、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示范项目,亩

均评价 A 类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3%给予补助。亩均评价

A 类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亩均评价 B 类企业年

度补助金额不超过 800 万元,亩均评价 C 类企业年度补助金额

不超过 300 万元,且均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贡献。对实际投

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增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涉及新租赁厂房且

上一年度亩均评价为 B 类及以上的企业,按照新增租赁厂房面

积给予每月 3 元/平方米补助,补助期限 1 年,最高补助额不超

过 50 万元。入选省“未来工厂”(培育企业)、智能工厂(数

字化车间)的,在市级奖金基础上再奖励 50%,一般不超过 250

万元的奖励,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责任

单位: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各街道)

(十一)支持垂直工业试点。鼓励符合消防、规划、建筑

第124页

—120—

工程质量安全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企业开展工业大厦型“零增

地”技改试点。对“零增地”技改后生产厂房容积率提高 20%

(不含)以上的部分或“零增地”技改的建筑面积占“零增地”

技改后总建筑面积的 20%(不含)以上的部分且自有自用的,按

照亩均评价 A、B 类的,分别给予 80 元/平方米、50 元/平方米

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零增地”技

改后厂房容积率提高或“零增地”技改的建筑面积占“零增地”

技改后总建筑面积未达到以上条件的,4 层、5 层、6 层及以上

新增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且自有自用的,分别按照 50 元/平方米、

60 元/平方米、7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

高均不超过 100 万元。“零增地”技改后厂房达到 4 层或 16 米

以上安装工业电梯的,在项目竣工验收、电梯验收合格后,按

电梯购置额的 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台,

单幢厂房财政补助不超过 2 台。(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住

建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各街道)

(十二)探索低效工业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试点。按

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区政府

研究同意后,在出让合同没有特殊限制转让约定的前提下,开

发投资总额未达到 25%的低效工业用地使用权人与拟受让人签

订附条件转让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

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

第125页

—121—

理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

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

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责任单位: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十三)强化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

业用地比例不低于 30%,确保工业用地总量稳中有升。实施工业

用地控制线管理,控制线内盘活腾出存量工业用地必须全部用

于工业发展,确需改变用途的,应“改一补一”,确保占补平

衡。对确有用地需求的本地优质企业的项目及上市企业募投项

目优先给予土地保障。符合省、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土地利用率、亩均税收高的项目,按

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土

地出让底价。对总部基地设在本区的本地优质企业,其新建项

目投资额 2 亿元以上且区政府研究认定为重大的,建设用地可

视情参照招引项目政策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

规划分局、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区投资促进中心、医药高新

区管委会、各街道)

(十四)加快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

赁住房的城市,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以及产业园区外

亩均效益 A 类、B 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 50 亩以上的存量工

业项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

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 7%提高到

第126页

—122—

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 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

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转作他用。产业园区内的新建

工业项目,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产业园区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

任单位:区住建局、区经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十五)支持做大做强医药产业。新建制剂项目、经区政

府同意实施的“零增地”技改制剂生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

额(不含购置土地、旧设备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的

15%予以补助,涉及制剂生产智能化改造提升的,其软、硬件部

份投资补助标准可提高到 20%,单个项目原则上 3 年内建设完

成,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对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视同

通过一致性评价,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MAH

持有人在我区且在我区投入生产的,每个品种给予 150 万元补

助,其中全国前三位的,补助金额上浮至 300 万元,单个企业

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

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

道)

(十六)加强企业培育力度。实施“小升规”扶持计划。

推进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首次上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

奖励,第二年、第三年仍在库的企业分别再给予 10 万元、5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对实施基础规范管

理、精细化管理(包含三星级、四星级企业)、数字化改造(包

第127页

—123—

含五星级企业)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的中介合同

费用(含线上管理咨询培训)给予补助。实施基础规范管理并

通过市级验收的,每家最高奖励 5 万元;实施精细化管理(包含

三星级、四星级企业)并通过市级验收的,每家奖励最高 15 万

元(如已享受过基础规范管理奖励的则减去相应部分);实施

数字化改造(包含五星级企业)并通过市级验收的,每家奖励

20 万元(剔除已享受上述奖励)。对市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给

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

统计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十七)强化要素保障。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提

取土地出让收入的 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

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

园区配套设施等。腾出的能耗指标和碳排放空间,重点用于本

地“腾笼换鸟”低碳新兴产业项目、强链补链项目和技改项目。

深入落实《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

施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21〕22 号)要求,进一步加大

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差别气价、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政策实施力度,推动高耗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引导金融机构加

大技改贷投放力度,创新开发“零增地”技改、碳排放权、排

污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抵质押绿色信贷产品,为“腾笼换鸟”

新增投资项目融资需求给予中长期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区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市生

第128页

—124—

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工作中心、区工投集团)

三、其他

本意见中涉及产业扶持奖补政策,与原区级其他政策重叠

时,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涉及与按市、区财政体制承担,市

级奖补政策重叠时,由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市级部分专项资

金,市级资金统筹纳入本政策兑付。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环保处罚的,取消本年度各项奖补。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

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椒江区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

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 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4 月 26 日

第129页

—125—

附件

椒江区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

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 年)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

涅槃”攻坚行动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

(2021-2023 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31 号)和《台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

坚行动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21〕27 号)文件要求,结合

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

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数字化改革,持续深化“亩

均论英雄”改革,坚定不移推进能耗“双控”,全力推动碳达

峰碳中和系统性变革,坚决实施淘汰落后、创新强工、招大引

强、质量提升、“零增地”技改、留驻发展等六大攻坚行动,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

革,为全力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示范区和共同富裕先行示

范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 2023 年,力争全区规上工业亩均税收达到 29 万元以上,

亩均增加值达到 155 万元以上,规上制造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达

第130页

—126—

到 24 万元/人以上,完成连续两年亩均税收 10 万元(含)以下

的亿元企业、5 万元(含)以下的低效企业的改造提升;单位工

业增加值能耗下降 10.5%以上;制造业投资年均增长 12%以上;

规上制造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相当于营业收入比重突

破 2.35%;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30 家,整治提升 90 家;腾出低效

工业用地 1000 亩以上;腾出用能 3 万吨标准煤;减少碳排放 8

万吨;招引落地 10 亿元以上重大制造业项目 4 个以上;新增“浙

江制造”标准 9 项以上;培育“品字标”品牌企业 9 家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淘汰落后攻坚行动

1.坚决淘汰整治高耗低效企业。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高耗

低效企业分区域分行业指南(2021 版)》,以规上制造业企业、

实际用地 3 亩以上的规下制造业企业为重点开展排查,自然资

源规划部门牵头负责摸清企业实际用地情况,发展改革部门牵

头负责摸清企业实际用能情况,建立高耗低效整治企业清单,

闭环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环保、质量、能源等领域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和政策,对高耗低效企业开展合规检查,制定整治

提升方案,实施分类整治。对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的企业限期

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退出;

对其他高耗低效企业,通过改造提升、兼并重组、回收流转、

整体腾退、搬迁入园等方式,实施“一企一方案”,对标提升,

达标销号。(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

第131页

—127—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税务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各街道)

2.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开展“两高”项目评

估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坚决进行处置,特别是

我区产能扩张需求较为旺盛的印染、化工行业。对不符合产业

政策、产能置换、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要求,未履行相关审

批手续,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坚

决依法查处。对拟建“两高”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对明显超

出地方能耗“双控”目标、环境排放容量的项目,要立即停止。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区经科局、

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3.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低效企业。对“四无”(限指无证无

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企业和传统“低、

散、乱”企业,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省工业转型升

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浙

转升〔2020〕2 号)规定,依法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安全、

环保、节能、质量等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行动,制定“一企一

策”整治提升方案,实施分类整治、闭环管理。(责任单位:

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区税务局、区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

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

第132页

—128—

街道)

4.加快整治提升低效工业用地。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统筹研究工业用地布局。通过“零增地”技改、零星土

地置换等手段,推进我区全域整治工作。重点推进下陈街道保

德安、朝阳等 130 亩;前所街道德鑫区块;医药高新区海东造

船厂西面 D 区块 120 亩等综合整治。加强工业投资项目监督,

对涉及用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新增工业用地负面清单外 100%实施“标准地”模式出让,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投资监管协议。探索参照“标准地”

出让基本要求,加强工业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管,支持地方探

索工业用地到期续签履约机制。(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

划分局、区发改局、区经科局)

5.大力整治提升产业发展平台。实施“小微企业工业园建

设提升 2.0 版行动”,大力培育引进园区运营服务机构,提质

提效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存量低效

用地和厂房改造建设小微企业园,力争新培育四星级及以上小

微企业园 2 个以上,争创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和

规划分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二)实施创新强工攻坚行动

6.推进科创平台建设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深化“创新

台州”和科技新长征战略,推进椒江科创谷等创新策源地建设,

第133页

—129—

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企业研发机构及研发经费“双提升”

行动,构建完善新型创新体系,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省

级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高能级科创

服务平台。高水平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成省级以上科技

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3 家以上、双创示范基地 1 家以上。实

施首台(套)提升工程,每年新增首台(套)装备、首批(次)

材料、首版(次)软件 2 项以上。不断完善科技市场体系,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医药高

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7.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实施“尖峰、尖兵、领雁、领

航”攻关计划,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提升双联动,打造一批填

补空白、引领未来的重大成果。聚焦“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

建立企业关键核心技术项目攻克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力争每

年列入省重点研发项目 2 个以上。深化产业链协同创新工程,

谋划实施若干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责任单位:区经科局、

区发改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8.做专做精制造业创新主体。梯度培育世界级领军企业、

高市值上市公司、单项冠军企业、隐形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

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城市建设行

动,每年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 家、隐形冠军企业 2

家、单项冠军企业 1 家。分行业动态培育 15 家以上高成长企业。

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等行动,

第134页

—130—

每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23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95 家。(责任

单位:区经科局、区金融工作中心、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

道)

9.加快构建产业链创新链生态圈。深入实施制造业产业基

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探索“链长+链主”协同推进机制,

动态培育“链主型”企业 1 家以上,打造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

同体 2 个以上,加快形成“头部企业+中小企业”的产业链创新

链生态圈。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建设和场景应用为突破口,

大力实施新智造工程,全力打造全国智能制造领先城市,力争

培育“产业大脑”1 个以上、未来工厂 1 家以上、智能工厂(数

字化车间)5 家(个)以上。(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医药高新

区管委会、各街道)

(三)实施招大引强攻坚行动

10.强化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

“2+4+N”工业体系,加强重大制造业项目招引,确保每年省市

县长项目工程中制造业项目数不低于三分之一,项目落地率达

50%以上,当年落地项目投资完成率达 10%以上。深化与央企、

军工企业常态化对接,力争每年落地 1 个以上战略合作项目。

进一步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推进一批重大制造业项目

落地,实施产业基金项目 1 个以上。聚焦世界 500 强、跨国公

司,加强重大外资项目招引,招引落地重大制造业外资项目 1

亿美元以上。推动台州湾数字经济产业园、绿色药都小镇、智

第135页

—131—

马小镇等引进一批高质量项目。(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

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工作中心、

区工投集团、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11.强化补链强链项目招引和上市企业项目落地。深化产业

和招商主管部门“一局长一项目”专项行动,聚焦标志性产业

链和断链弱链环节,力争每年招引落地亿元以上项目 7 个以上。

开展长三角产业链补链固链强链行动,招引落地一批长三角产

业链合作项目。深化“凤凰行动”计划,推动区内上市企业力

争新增融资 45 亿元以上,投资一批高端制造业项目,新增并购

重组金额 15 亿元以上,落地一批补链强链项目。每年动态保有

10 家以上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 2 家以上报会(交易所)企业,

实施一批上市募投制造业项目。加强项目全周期管理服务,探

索试点项目全周期管理服务多跨场景应用试点。(责任单位:

区投资促进中心、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工

作中心、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四)实施质量提升攻坚行动

12.深入推进制造业质量革命和制造业产品升级换代。全面

提升制造业标准化水平,新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

项以上。开展特色产业质量提升行动,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打造省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组织实施产品升级改

造重点项目。实施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推动工业设

计成果转化应用。实施服务型制造工程,培育省级服务型制造

第136页

—132—

企业(平台)1 家(个)以上。(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

经科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13.深化制造业品牌建设。实施品牌竞争力提升工程,每年

培育“品字标”品牌企业 3 家以上。建立“名品+名企+名产业+

名产地”的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培育提升机制。推进“浙货行

天下”和台州制造“百网万品”拓市场工程,加快推动内外销

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培育浙江出口名牌 3 个以上。(责任

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科局、区商务局)

14.深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

集成改革,构建诚信治理等各环节完善的保护体系。严格查处

各类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行为,强化科技型上市企业知识产权

护航,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

护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医药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15.全面实施企业数字化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深化传统制造

业制造方式转型,分行业、分区域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每年

力争实施 5 个省级重点技改项目,引领推进规上工业企业数字

化改造全覆盖,新增工业机器人 450 台。全力推进节能减碳技

术改造,每年实施 1 个省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项目。(责

任单位:区经科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五)实施“零增地”技改攻坚行动

16.深入推进“零增地”技术改造。全面排摸“零增地”技

第137页

—133—

改项目,建立《“零增地”技改项目清单》,实行分类建档、

闭环管理。深化“亩均效益”领跑者行动,每年实施 5 个以上

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重点“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推进

前所六联、章安杨司等老旧工业点厂房改造提升,增加企业生

产空间。加强“零增地”技改项目准入,对明令淘汰、限制类

项目和近期列入当地搬迁改造的企业不得进行“零增地”技改。

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优化“零增地”技改项目审批和验

收流程,推进项目审批由“重审批、轻监管、串联审批”向“简

审批、重监管、并联承诺备案”转变。经审批同意的“零增地”

技改项目,原则上要求 3 个月内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区经

科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市生态

环境局椒江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三改一

拆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六)实施优质企业留驻发展攻坚行动

17.动态建立留驻优质企业项目清单。本地优质企业原则上

指亩均评价 A/B 类企业,上市企业及拟上市且资料已报会的企

业,单项冠军及培育企业,国家“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

及培育企业,省“未来工厂”及培育企业,列入“2+4+N”先进工

业体系培育强链优链补链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企业。

对符合产业导向和项目准入要求的本地优质企业,摸清项目实

施情况,分类建立《留驻优质企业项目清单》,实行年度更新、

滚动实施、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区

第138页

—134—

金融工作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各街道)

18.健全项目“飞地”及服务长效机制。根据《台州市“飞

地”项目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20〕13 号),健全“飞地”

项目工作运行机制。定期梳理因资源要素制约而无法落地的本

地优质企业项目,建立“飞地”项目库,实行闭环管理。健全

区外“飞地”项目常态化对接机制,保障“飞地”项目有效落

地,加快海正生物(临海基地)项目、 浙江乐普制药(台州湾

新区基地)项目建设。完善重大项目领导干部联系机制和全周

期服务保障机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聚焦闭环式精

准服务,突出政策直兑、诉求直办,切实让优质企业留得安心、

舒心。(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投资

促进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税务局、医药高新区管

委会、各街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

组统筹负责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

区工业专班兼任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工作专

班。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强化联动,落实清单责任,

实施挂图作战。各街道办事处要实施专班化工作机制,认真抓

好落实。(责任单位: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健全机制,强化监管。建立健全攻坚行动考核机制,

第139页

—135—

将其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部门、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

容。实施月度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强化争先创优。完

善容错纠错和澄清保护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积

极为“腾笼换鸟”工作中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的党员干部担当

负责。建立健全企业承诺事项闭环监管机制,对未严格履约的

企业及其法人,应及时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并追缴已享受的相

关资金。深化数字经济系统建设,开展“亩均论英雄”3.0、项

目全周期管理服务、产业链“一键通”、碳效码、科创快易通

等多跨场景应用,提升产业治理能力。(责任单位:区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经科

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中心)

(三)典型引路,营造氛围。鼓励围绕“亩均论英雄”、

节能减碳、“零增地”技改、工业低效用地全域治理等领域探

索试点,打造亮点。每年遴选一批“零增地”技改示范企业、

“两高一低”企业整治提升典型案例和制造业“腾笼换鸟”工

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全方位宣传。开展政策宣贯、召开现

场推进会,总结典型经验,推广最佳实践,营造工作氛围。(责

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经科局)

第140页

—136—

6.台州市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和管理科学化,提高财政科

技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区域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

市等项目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区经

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

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

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科技项目

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

合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我区科技发展规划的

部署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五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

纳税关系在本区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民办科

研机构;

第141页

—137—

(二)项目责任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

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

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

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排名前三位的项目承担人员同时承担在研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不得超过两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二)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上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的原

则。项目申请者通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区级

行业主管部门等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由归口管理单位签署

推荐意见并盖章后,递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项目立项按区科技局职能科

室初审、专家评审、财政联审、局务扩大会审议与行政决策相

结合的“四审一决策”立项审批制度,经筛选、调研、核实、

评审评估,最后确定给予支持与不予支持的项目。立项具体程

第142页

—138—

序见附件《项目管理流程》。

第九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

《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各责任方按合同中明确的权利

和义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补助资金计划由区

财政局和区科技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采取由区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

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合同拨付科技资金;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

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书规

定的任务;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区科技

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项目完成后,协助组织验收,督促办理科技成果登

第143页

—139—

记,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奖等。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合同规定自筹项目经费;

(二)根据项目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

(三)接受区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

况报告,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表;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

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非密科技成果及时到区科技局登记,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

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时,项目承担

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的书面报告,并经项目归口管理单

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区科技局。区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

调整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

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

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

目标的;

(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

第144页

—140—

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

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终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

同时提交第二十四条第 3、4、5 款规定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

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科技局审核。

同意终止实施的项目,科技资金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

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财政。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由区科技局批准立项,并签订《椒江区科技计

划项目合同》的区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

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

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

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

责,组织验收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

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

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组织验收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145页

—141—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结题验收等方式

进行。

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

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结题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有关验收材料,由区科技局

审核同意结题。

第二十条 区本级计划项目中重大、重点项目和采取分期

补助、事后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

科技资金补助在 5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以以结题方式验

收。

为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科技项目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

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组织验收应

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 5 人,由相关领

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占比一般不少于 60%。验

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确定。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书

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

行评价,财务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实

施中的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

评价。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

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

第146页

—142—

评价意见。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

专家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在项

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直接

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专家对验收项目的技

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会议验收时应当精简参会

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 2 人,组织验收单位的行政管

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

期内或实施期满 6 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验收

申请。无特殊原因项目实施期满后逾期 12 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

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按第二十八条处理。

预计项目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

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

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科技局审核备案。每个项目申

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 1 次,每次申请延期不超过 12 个月,项目

验收申请必须在延长期满前提出。延长期内提出申请终止的,

按第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向组织验收单位提交以下书

面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第147页

—143—

(二)下达的立项文件;

(三)项目合同书;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

(五)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项目承担单位

财务部门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

(六)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专利、论文

等;

(七)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

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八)经区科技局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

批复意见。

第二十五条 区级科技资金拨款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

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

目经费审计报告。拨款 1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内

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由项目承担单

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受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必须依法审

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担负法

定的相关责任。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的真实性担负法定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对照合同书,项目研发全面完成约定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

第148页

—144—

指标,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收合格。

对照合同书,项目研发基本完成约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

指标部分完成,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可认定

为验收基本合格。

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均作为通过验收,由区科技局颁发

《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一)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研发目标任务约束性指标的,或擅

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二)财政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大

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三)项目实施报告存在抄袭,数据造假,擅自改变合同

约定等重大问题的。

科技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

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

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

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

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正,在 12 个月内再申请项目验收,仍不合

格的,科技资金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

道退回财政,并视情给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

不良记录。对已申请延期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直接按科技资

第149页

—145—

金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财政处

理,并视情给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特殊原因项目实施期满逾期 12 个月不验收

的项目,区科技局下达项目终止实施通知书,全额收缴财政补

助经费,给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

信用制度。对科研信用不良的科技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三年

内取消其申请区级及以上财政补助科技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专利产业化、种子资金等项目按相应的《管理

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椒江区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椒政办发〔2013〕89 号)同时废止。

第150页

—146—

7.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

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

见》(国发〔2014〕7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

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

156 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

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

发条〔2017〕70 号)等政策,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

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推

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创业者提升创

新能力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由区科技局负责发放,主

要用于我区企业和创业者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

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检索查新、技术

服务、技术成果购买等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

项目重复资助。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券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

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

区科技局结算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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