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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省经信厅将依据上报情况对我省工业遗产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更新完善,视情建立工业遗产名录库,同时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将评定为省级工业遗产,并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申报国家工业遗产。我省此前已获评国家工业遗产的项目自动纳入省级工业遗产名单。二、第一批、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复核工作请相关设区市经信局组织所辖地区对第一批(2017 年)、第二批(2018 年)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核心物项保存状况、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保护管理措施、活化利用情况等进行初核,组织项目单位填报《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并提出复核意见建议,上报省经信厅。根据工信部有关工作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未主动申请复核的项目单位,视为放弃“国家工业遗产”称号。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工业遗产是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这次工业遗产申报与复核直接关系各地工业文化工作的实际成效。各地经信局要切实增强对工业软实力建设的重视程度,提高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价值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深入挖掘所辖地区工业遗产资源,摸排工业遗产项目,积极组织遗产项目所有权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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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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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推荐工作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工业文化精神,根据工信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一批、第二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3〕6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推荐工作,同时对第一批、第二批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推荐申报工作(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关系明晰、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二)申报程序。
1.按属地原则申报,由遗产所有权人作为申报主体并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通过当地县(市、区)经信局初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设区市经信局提出申请。2.各设区市经信局接到申请书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向省经信厅上报推荐名单并明确推荐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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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经信厅将依据上报情况对我省工业遗产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更新完善,视情建立工业遗产名录库,同时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将评定为省级工业遗产,并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申报国家工业遗产。我省此前已获评国家工业遗产的项目自动纳入省级工业遗产名单。
二、第一批、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复核工作请相关设区市经信局组织所辖地区对第一批(2017 年)、第二批(2018 年)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核心物项保存状况、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保护管理措施、活化利用情况等进行初核,组织项目单位填报《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并提出复核意见建议,上报省经信厅。根据工信部有关工作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未主动申请复核的项目单位,视为放弃“国家工业遗产”称号。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工业遗产是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这次工业遗产申报与复核直接关系各地工业文化工作的实际成效。各地经信局要切实增强对工业软实力建设的重视程度,提高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价值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深入挖掘所辖地区工业遗产资源,摸排工业遗产项目,积极组织遗产项目所有权人开展申报工作,推荐能代表本地区特色的工业遗产。(二)严格审核。各地经信局要认真帮助和指导遗产所有权人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提供所要求的遗产项目价值、保护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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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基础等各项描述和证明材料。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确保完整、全面、规范和真实,所有材料内容均不能涉及国家秘密,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要求。
(三)按时报送。请各设区市经信局将推荐文件、申报材料、复核材料(文字版一式四份、电子版U 盘一份)统一汇总,并以正式文件于 2024 年 1 月 28 日前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寄送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 479 号浙江省经信厅生产服务业处,邮编:310007。四、其他事项
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可在省经信厅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文件通知”栏目(具体网址为:http://jxt.zj.gov.cn/col/col1582899/index.html)查阅下载。联系人及电话:包从开 0571-87058270
附件: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1月4日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wps
国家工业遗产复核表.docx
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docx
【申报时间1 月28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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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 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名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省经信厅牵头组织了 2023 年度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确定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 292 项,现予公布,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 2023 年度首台(套)装备给予认定奖励。首台(套)装备奖励标准:国际首台(套)装备奖励200 万元,国内首台(套)装备奖励 100 万元,省内首台(套)装备奖励50 万元,其中,装备类别为零部件的及标准认定的首台(套)装备按规定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奖励资金将从 2024 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统一下达,宁波市首台(套)装备奖励按照宁波市有关政策执行。请各市、县(市、区)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下达的文件 30 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二、首台(套)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和退出机制,经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时间不超过3 年。三、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加大首台(套)政策支持和推广应用力度,更好支撑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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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名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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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项目清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3〕185 号),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推荐,省经信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确定 2023 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项目79项,现予以公布。省级补助资金将在 2024 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统一下达。请各市、县(市、区)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下达的文件30 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附件:2023 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项目清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2023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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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浙经信软件〔2023〕289 号各有关单位:
经审定,现将《2022 年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统计公报》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通信管理局2023 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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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统计公报2022 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浙江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大力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稳进提质、攀高升级,有力抵御宏观经济波动下行和新冠疫情反复延宕压力。全省实现软件和信息服务收入 10770.9 亿元,同比增长17.5%,其中软件业务收入为9152.9 亿元,电信业务收入为 1058.4 亿元,广播电视业创收收入559.6亿元;全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实现增加值5658.7 亿元,增长2.2%,占GDP 比重达 7.2%,成为全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2022 年,全省软件产业规模快速增长,盈利水平保持全国领先,技术创新效能提速跃升,行业融合应用走深走实,产业发展取得丰硕成果。
据对全省 1467 家重点软件企业监测统计显示,2022 年,浙江省实现软件业务收入9152.9亿元,产业规模位居全国第五,同比增长19.9%,增速高于全国平均 7 个百分点;其中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和信息安全收入快速增长,全年分别实现 6960.3 亿元和30.0 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7.4%和 26.5%;嵌入式系统软件实现收入441.6 亿元,同比增长9.9%;软件产品实现收入 1721.0 亿元,同比下滑1.5%。全省软件业保持了良好的效益水平,实现利润总额 2241.6 亿元,占全国利润总额的17.1%,居全国第三;同比增长 36.7%,增速高于全国平均24.2 个百分点;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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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业务收入利润率为 24.5%,高于全国平均12.3 个百分点,盈利能力继续保持全国领先。
龙头企业带动明显,优势领域持续领先。2022 年,全省软件产业规模亿元以上企业达 504 家,合计实现软件业务收入8765.4亿元,占全行业业务收入的比重高达 95.8%,其中超十亿的企业有74家,超百亿的企业 14 家;9 家企业入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榜单;15 家企业入围胡润研究院“全球独角兽榜”。全省龙头骨干企业不断加强合作,拓展市场,强化产业链布局,带动上下游企业发展,在云计算、电商平台、工业控制、金融科技、智慧物流、数字安防、网络设备等领域,企业市场占有率保持全国领先。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技术创新积极活跃。2022 年,全省从业人员年末数达 49.1 万人,同比增长 13.1%,其中软件研发人员规模达17.7万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 36.1%;全年新增信息技术类高级工程师1946人,同比增长 60.2%,高端人才数量不断扩大。全省软件领域创新活跃,17 家企业的解决方案荣获工信部“2022 年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6 个项目入选工信部“2022 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此外,在 2022 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评选中,软件领域32个项目荣登榜单。
二、通信业服务能力持续提升2022 年,全省电信业务收入完成1058.4 亿元,同比增长9.3%,按照上年不变价计算的电信业务总量为1121.7 亿元,同比增长19.5%。全省电话用户数达 1.01 亿户,较 2021 年增加142.7 万户,其中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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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用户总数达 9023.7 万户,普及率达138.0 部/百人,普及率居全国第三;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为3400.1 万户,IPTV用户数达1920.2 万户;省内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企业共6819 家,非经营性备案省内主体网站约 26.56 万个;全省网民数达5506.7 万人,网民普及率达84.2%,超全国 14.2 个百分点。
在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浙江走在全国前列;已建成5G基站 17.1 万个,全国排名第三,行政村5G 覆盖率达100%;建成全国首个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试点业务规模全国领先;扩容杭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网间带宽达1550G;建成5条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全国排名第二;建设数据中心 155 个,推动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建成 OTN 光传送节点3434 个,节点密度达0.5个/万人;发展物联网终端用户 1.83 亿户,全国排名第三;注册工业互联网标识超 10 亿个,标识解析超 7 亿次。在信息通信技术注智赋能方面,全省 5G 应用规模化发展,27 个大类的工业产业实现典型应用场景全覆盖,数字化标杆应用场景日益丰富,业务融合应用蓬勃发展。在提升信息通信服务方面,全省加快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率先实现行政村5G网络全覆盖;全力推进“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等 8 个方面稳经济工作举措落地落实;持续开展APP 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断卡”专项行动,服务民生水平不断提升。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方面,全省加强部门联动,持续增强监管合力,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圆满完成党的二十大、冬奥会等系列重大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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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信息通信保障任务、“梅花”等台风自然灾害通信保障任务,网络综合治理和安全服务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三、广播电视传播力不断增强2022 年,全省广播电视业总收入685.8 亿元,同比增长2.9%;实际创收收入 559.6 亿元,同比下降0.6%;其中广告收入101.5亿元,同比下降 3.2%;有线电视网络收入81.9 亿元,同比增长5.1%;新媒体业务收入 127.3 亿元,同比增长 31.0%;广播电视节目销售收入69.8亿元,同比下降 18.7%。全省电视剧通过备案公示50 部,动画片通过备案公示 82 部,数量均为全国第二;办理电视剧拍摄许可证(乙种证)21 部。全年动画片发证 52 部,共计15951 分钟,3 部动画片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推优,纪录片题材备案 249 部,7 部纪录片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推优。网络影视剧全年共收到规划备案申请5957 部,发放规划备案号1644 部;收到上线备案申请 462 部,发放上线备案号339部;规划备案数量和上线通过数量稳居全国第一位。在主题宣传方面,各级广电媒体推出“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探索共同富裕一年间”、数字化改革、经济稳进提质等重大主题报道,围绕“从严从紧 防控疫情”推出一大批抗疫典型报道,全省广电系统有 9 部作品入选第三十二届中国新闻奖。在精品创作方面,一批优秀作品脱颖而出,2 部电视剧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2部电视剧获“飞天奖”优秀电视剧奖,1 部纪录片获电视文艺“星光奖”;10部动画片获总局年度推优,数量居全国第1 位;10 部视听作品入选全国迎接二十大主题重点项目;8 部浙产电视剧入选中宣部、总局“礼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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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 奋进新征程”优秀电视剧展播活动;11 部浙产剧和动画片入选总局公布的 2022 年度中国电视剧和电视动画片选集。在改革创新方面,全省坚持以数字化赋能广电工作,建成“数字视听”重大应用,已关联企业 33 万家,服务在线交易洽谈8 千余次,受理网剧备案审批1800余部,浙江被列为全国广电行业政务数据规范化标准化试点省。在行业交流合作方面,全省成功举办中国(杭州)国际动漫节、戛纳电视节中国(杭州)国际电视内容高峰论坛等国际节展活动,发挥节展平台影响力,助推浙产视听作品“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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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 2023 年浙江省未来工厂和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名单的公示浙经信云计算〔2023〕265 号根据《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未来工厂和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定及首批复评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企业申报、各地推荐、专家评审,拟认定益利素勒超精细漆包线未来工厂等213 个工厂/车间项目为2023 年度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详见附件),现将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如有意见和异议,可向我厅反映。公示时间:2024 年 1 月 11 日-1 月18 日。联系人:省经信厅技术创新处0571-87056296;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0571-87056763
2023 年度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拟认定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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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首批示范型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名单的公示根据《关于开展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遴选申报工作的通知》,在各设区市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路演、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拟确定首批示范型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可向省经信厅数字经济处反映。
公示时间:2024 年 1 月 15 日-1 月19 日联系电话:0571-87056913
附件:首批示范型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名单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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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 2024 年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名单的公示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服〔2023〕251 号),在园区自愿申报、各市审核推荐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确定西子智慧产业园等32 个园区为2024 年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对象,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4 年 1 月 15 日-2024 年1 月19 日。如有异议,可向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反映。联系电话:
省经信厅企业服务处 0571-87059130。省财政厅经建处 0571-87058476。附件:2024年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名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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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拟认定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建筑业)的企业名单公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23〕184 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各地推荐、材料初审和专家评审,现拟认定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等 13 家企业技术中心为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建筑业),现予以公示。对拟认定结果如有意见和异议,可向我厅和省建设厅反映。
公示时间:2024 年 1 月 23 日—1 月29 日联系电话:省经信厅技术创新处:0571-87058172;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571-87052808;省经信厅(机关纪委)0571-87056763。特别提醒:请各有关企业及地方经信主管部门警惕、防范有关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如有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与我厅核实、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附件: 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建筑业)拟认定名单.pdf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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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关于 2023 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名单的公示根据《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申报备案工作的通知》,经单位申报、初审推荐和复审研究,拟确定浙江图书馆、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学湖州研究院、湖州师范学院、海宁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绍兴市知识产权援助服务中心、衢州学院、江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温岭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天台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丽水市知识产权服务管理中心 14 家单位备案为 2023 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5 日至1 月12 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我局提出异议(以邮戳日期为准)。异议材料须写明事实理由及提出者的真实信息、联系方式等,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联系电话:0571-89767049、0571-89769221,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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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3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以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为着力点,简化优化注册审批流程,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我省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经营主体结构优化升级,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 2024 年底,全面建成全省“个转企”动态培育库。到2025年底,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率先完成转型升级,提升合法经营水平。到2027年底,全省企业占经营主体总量比例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类型分布更加优化。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优化审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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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强化政策供给,引导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不得强制要求转型升级、不得增加经营主体负担。
(二)积极指导,有序推进。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按照“培育一批、转型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率先推动科技和制造业领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序推进潜力较大、成长性好的个体工商户逐步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部门联动,协同发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建立“个转企”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充分整合政策、信息和市场资源,全方位提供增值化服务,形成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工作合力。三、支持对象
已在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发展前景较好且具有转型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四、政策举措
(一)优化“个转企”准入服务。1.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并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处理,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后,允许其采用“直接变更”方式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力社保、税务、医保、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实现“个转企一件事”高效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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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保持转型前后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个转企”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转型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3.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若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不变,且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依法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涉及现场核查的,若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可依法免予现场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办理。
4.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负责有关“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要协调相关许可部门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二)实施“个转企”税费扶持政策。1.“个转企”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最新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产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支持依法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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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3.“个转企”的纳税人在其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历史成本法确认计税基础,并按相关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三)强化“个转企”金融扶持。1.鼓励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创新金融产品,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用好保就业保市场经营主体助力融资支持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2.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服务“个转企”企业融资需求。
(四)加强“个转企”不动产登记和社保支持。1.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申请名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2.加强对“个转企”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保参保、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3.“个转企”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荣誉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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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部门应予认可。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支持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个转企”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抓好本地区“个转企”工作的牵头协调,细化工作举措,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全省“一盘棋”推进。
(二)加强协同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政策落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研究制定“个转企”工作相关制度和登记规范。经信、科技、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单位和机构要及时将“个转企”企业纳入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切实释放政策红利。各有关审批部门要优化许可审批流程,做好“个转企”登记、许可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技术支撑。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为企业的,统一社会代码保持不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系统改造,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个转企”登记信息增加相应识别字段,确保有效识别、精准统计和兑现政策。原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处罚等数据信息要确保有效继承、直接关联。(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相关政策,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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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转企”的先进经验,形成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 2024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此前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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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64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充分发挥科技激励导向作用,打通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端和高效转化需求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全力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坚持需求拉动、供给驱动双向发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全链条全周期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打通产学研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营造有利于原创成果不断涌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创新生态,为在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强劲动力。(二)主要目标。到 2027 年,省市县三级联动、省级部门协同的科技成果管理服务机制更加健全,以“浙江拍”为标志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持续走在前列,以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为代表的浙江科技大市场成为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的品牌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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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需求导向不断强化。企业主导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融合的机制更加健全。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实施的科技项目数、申请和授权的专利数分别占全社会的比重等指标达到 80%以上。
——科技成果市场价值充分展现。科技成果市场化价值发现、价格形成和定价机制更加成熟。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0件,累计取得重大标志性科技成果 100 项,涌现出100 个以上“千万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科技成果转化生态更加完善。科技成果常态化汇聚、市场化配置、精准化对接、体系化服务的创新生态基本形成。技术交易总额超 5000 亿元,打造万亿级科技金融生态圈。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源头供给机制,推进科技成果常态化汇聚。1.完善市场导向的项目立项机制。健全需求和问题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推动企业常态化参与项目凝练、指南编制、研发实施全过程。对于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由项目(平台、人才等)主管部门在立项阶段约定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其中省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 年,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情况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被纳入央地协同组织实施、有望产出重大科技成果的项目,可作为省重大科技项目直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项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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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等〕主管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广“企业出题、高校解题、政府助题”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同围绕产业关键共性问题开展攻关。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际到账总金额 300 万元(山区 26 县可放宽至200 万元)以上且形成重大科技成果的单个产学研项目,可纳入省重大科技项目序列。深化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模式,建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失败后的风险补偿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购买有关科技保险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保费补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
3.健全科技成果全量汇交机制。完善科技成果登记范围、类别、条件、时限、程序等制度。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后30 日内,通过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及时完成登记,实现科技成果“应登尽登”。鼓励企业主动登记自主独立研发或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研发的科技成果,通过登记的科技成果可作为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推动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能登尽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二)建立价值发现机制,推进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1.完善科技成果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打造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升级版,高标准提能升级线下科技大市场和地方分市场,形成一站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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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易市场,推动成为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的重要通道。完善技术交易标准规范、技术市场运营规则,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交易定价方式,实现技术交易数字化全流程追溯。推进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共建科技成果公开交易通道和交易规则,构建科技成果在公开市场一体实现价值流转、价值变现的价格机制,共同打造科技成果市场化交易、技术需求市场化流转、转化风险市场化管控平台通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2.推进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推动项目主管部门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重点领域科技成果推广清单。建立省重大科技项目成果技术成熟度评价标准,探索开展技术尽职调查和技术成熟度评价。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突出对高价值专利转化应用绩效、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的评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项目〔平台、人才等〕主管单位)
3.健全科技成果多元化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创企业评价体系,支持金融机构牵头组建实体化科技咨询服务机构,为重大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评估评价、风险管理等风险减量服务。支持第三方评价机构制定具体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技术搜索、专利导航、科技评价、概念验证、技术投融资等专业服务。建立行业用户提早介入成果评价的有效机制,对技术创新性、成熟度、应用场景等进行评价。(责任单位:省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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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4.发挥科创基金对科技成果价值发现的先导作用。在“4+1”专项基金框架下设立 50 亿元科技创新母基金,以支持重大科创平台成果转化为重点,引导社会资本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早期项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与专业天使投资机构合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参与出资设立市场化母基金,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产业化全流程融资模式。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方式,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三)建立开放共享机制,推进科技成果精准化对接。1.建立科技成果集中公开机制。加强科技成果库与创新链技术图谱、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报告系统、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网上技术市场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管理,通过集中发布科技成果,推动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应挂尽挂”。对于未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成果,公开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等信息;对于已转化的科技成果,公开应用状态、转化方式等信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2.建立重大科技成果定期发布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各主体协同的重大科技成果发布制度,常态化开展发现推荐、遴选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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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咨询和应用转化等工作。打造“浙里好成果”品牌,对取得重大科学突破、具有重大应用价值或产生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成果月报、季度公布、年度榜单等形式发布,择优纳入浙江创新馆展示。鼓励开展成果路演、展览展示、产融对接等,推动高能级科创平台、重点人才团队等科技成果动态发现和就地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协)
3.打造科技成果增值式服务场景。建立战略领域产业专家服务团,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诊断。加强科技成果库信息开放、共享和利用,主动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推送等服务。鼓励中介、金融、法律等机构合理开发利用发布的科技成果信息,围绕科技成果加工、集成、熟化、推介、撮合、交易等环节,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套餐式服务。引进培育一批高水平产业科普服务机构,强化“浙里好成果”科普式宣传推广。(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大数据局、省科协、各项目〔平台、人才等〕主管单位)4.深化创新产品应用推广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加快收费立项和审核速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制定浙江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应当将技术要求作为主要评审因素,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同类业务合同等业绩要求。综合运用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应用奖励、展示推介等手段,加大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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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监管局、省医保局)
(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科技成果高效率转化。1.建立职务科技成果限时转化机制。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履行自主实施与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投资等转化义务,并就实施转化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对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2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转化。对于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 3 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可以按有关规定许可有条件的企业有偿或无偿实施。鼓励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支持需求方提早介入对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各项目〔平台、人才等〕主管单位)
2.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对外投资等事项,可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自主办理,无需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支持国有企业优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完善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和转化内控管理制度,对经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场景交易的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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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
3.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建立科技成果普查制度,定期对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以及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价评估,评价结果作为获得财政资金、平台建设和项目支持、科技奖励等的重要依据。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社会贡献等评价结果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完善研用奖一体的科技奖励体系,强化对科技成果评价、转化结果的应用,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各项目〔平台、人才等〕主管单位)4.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提供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工艺验证、中试熟化等服务。建强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中心,鼓励培育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双百千万”专项行动,推广“博士入企助企”“成果转化助理”等试点做法。推行技术转移人员贡献积分制,对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校、科研机构等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按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5.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完善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容错情形、负面清单及问责要求。对履行勤勉尽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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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认定视情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转化过程中未进行资产评估、作价投资发生亏损、探索性改革举措失误等产生的决策责任,“安心屋”审批流程、收益分配等可作为履行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司法保护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法治环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法院)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省科技厅要强化资源统筹、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管理职责,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省级部门要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各地要结合实际推动政策举措落地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细化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推动科技成果管理从“行政控制资产”向“市场配置资源”转变。提升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机构等科技服务专业化水平。中央在浙机构可享受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三)强化监督评估。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主管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予以晾晒通报。同时,加大科技成果赋权、单列管理、“先用后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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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纠错等改革经验总结推广力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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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65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抢抓通用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引领、融合发展、开放合作、共治共享,加快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引领支撑科技跨越发展、产业优化升级和生产力整体跃升,赋能新型工业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 2027 年,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算力算法数据有效支撑,场景赋能的广度和深度全面拓展,全面构建国内一流的通用人工智能发展生态,培育千亿级人工智能融合产业集群 10 个、省级创新应用先导区 15 个、特色产业园区100个,人工智能企业数量超 3000 家,总营业收入突破10000 亿元,成为全球重要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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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核心技术突破,打造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策源地(一)强化前沿基础研究。加快实验室体系建设,瞄准人工智能技术理论前沿,加强基础性原创性科学研究。发展通用人工智能理论框架体系,推进人工智能与认知科学、神经科学、心理学等学科交叉融合。支持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力争在多模态智能、认知智能、类脑智能、具身智能、群体智能等方面取得突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强核心技术攻关。聚焦大模型基础架构、关键算法、数据技术,以及人工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系统软件等重点方向,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专项,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模式组织攻关,对以创新联合体开展联合攻关的,省市县三级联动以目标任务书的方式组织实施。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牵头承担有关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三)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建立人工智能企业培育库,培育壮大以科技领军企业为龙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为骨干的人工智能企业梯队。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联动全球创新资源,打造国际一流的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参与组建创新联合体或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外优质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浙设立研发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三、强化核心要素供给,打造人工智能基础支撑最优地(一)优化提升算力供给能力。统筹优化算力资源布局,推进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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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重大项目等建设,打造国际一流的新型算力中心。加快智算中心和超算中心建设,构建结构合理、自主可控、绿色发展的算力供给体系。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智算中心建设和运营,围绕应用场景部署边缘算力,形成特色化、规模化先进算力供给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推动大模型技术开源与开放。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领域自主可控开源社区和开放创新平台建设,打造模型即服务(MaaS)新范式。支持自主开源深度学习框架研发攻关和代码托管镜像平台建设。制定推广开源领域相关标准和协议,推进人工智能领域开源软件的国际规则互认。研发多类型模型开发、训练、压缩、推理全流程工具,培育开发者群体,繁荣开源生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三)加快算法模型创新应用。推动面向行业应用的算法模型研发,推广大模型创新应用场景(产品)。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开放应用场景,促进算法模型与业务对接。建设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算法模型的可信化、模块化、系统化和平台化服务。加强涉及公共利益算法模型监管,鼓励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开展算法模型检测与评估,促进合法应用与推广。(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四)推动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加强各类数据平台和数据中心资源整合,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公共数据资源库建设。支持建设数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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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包服务平台,提供数据采集、清洗、标注、脱敏、存储、溯源、质量评估等工具。推动建设安全合规的中文、图文、音频、视频、结构化数据等语料库和数据集,加快建设行业数据集和知识库,推进工业数据集建设。(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
(五)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快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有序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争创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探索建立数据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优质数据服务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医疗、交通等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融合创新应用,探索面向具体场景的数据衍生产品和衍生服务交易。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研究制定数据出境自评估索引指南。(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四、加速创新场景赋能,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行地(一)赋能科技创新发展。布局建设人工智能驱动的科学研究专用平台,加快知识引导与数据驱动融合的人工智能研发。探索构建“人类科学家+AI 科研助手”的人机协同科研新模式。围绕新药创制、生物育种、新材料研发等重点领域,加强大规模跨模态预训练模型、多元通用知识挖掘、多元知识表达与计算等基础研究,以及综合知识库、生物计算、育种计算、材料计算等应用基础研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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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AI+未来工厂”创新引领行动,推进 AI 大模型在工业领域落地应用,建立完善分级诊断评估标准,引导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深化“农业产业大脑+未来农场”建设,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农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智慧商圈、智慧供应链、智慧物流、智慧港口、智慧金融、智慧能源等创新场景,加快培育智能化现代服务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三)赋能社会智能化发展。推进智慧医院、智慧康养和智能公共卫生服务建设,发展智能诊疗、疾病风险预测、医用机器人等应用场景。打造虚拟课堂、智能教育助手等创新场景,建设智慧图书馆和智慧校园。迭代提升邻里、低碳、交通、治理等创新场景,深化未来社区(乡村)建设,加强省市平台集成贯通,建设幸福美好家园。推动人工智能与文化体育、游戏动漫、影音视频的融合应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体育局)
(四)赋能城市现代化治理。迭代建设“人工智能+”的城市大脑,提升城市整体运行和管理效率。加快智慧交通建设,提升交通运行监测、出行信息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推进政务领域大模型落地应用,升级智能政务。推动舆情监测、犯罪预测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创新应用,提升公共安全治理能力。(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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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局)
五、推动融合集群发展,打造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聚集地(一)做强人工智能产业链。布局研发类脑、存算一体等新型人工智能芯片,加强人工智能框架软件、系统软件、终端操作系统、硬件基础件等的研发应用,推动自主可控人工智能软硬件相互适配和性能优化。大力发展智能机器人、智能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等新一代智能终端产品。深化智能网联、北斗导航、低空卫星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自动驾驶汽车、无人机、无人船等智能交通装备。(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培育人工智能融合产业集群。加快构建以杭州市、宁波市为核心,其他地区特色差异化发展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格局。建设省级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引导各地加大精准招商力度,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园区,发展类脑智能、人形机器人、元宇宙等未来产业,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人工智能融合产业集群。高水平推进杭州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浙江(德清)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和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基地建设,在人工智能领域争创国家级未来产业先导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六、构建最优产业生态,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创业首选地(一)建设人才聚集地。深入实施“鲲鹏行动”,引进人工智能全球顶尖人才,培育集聚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和青年科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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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校企联合培养紧缺人才,鼓励高校设立交叉学科,增设人工智能急需专业和自主技术路线教学内容,在研究生招生名额上给予适当倾斜。鼓励校企联合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探索给予领军企业省级人才计划、高技能人才自主评审权。开展人工智能训练师、算法工程师、运维工程师等技能人才培训。(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二)优化投融资环境。鼓励市县在省级“4+1”专项基金中设立人工智能产业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投创新,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工智能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化完善投入机制和尽职免责制度,鼓励国有资本参与人工智能产业投资。(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推动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和技术标准化。支持将人工智能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列入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服务范围,加强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完善快速维权和海外维权机制。鼓励企业围绕算法模型、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性能测试等技术标准制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定。加快人工智能领域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四)加强安全和伦理治理。尊重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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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防范和打击违法行为,构建安全有序发展环境。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监管与治理体系,依法依规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发挥省科技伦理委员会作用,加强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及社会治理实践研究,面向重点领域开展伦理审查和安全评估。推动相关高校院所、企业等按规定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委员会。(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重大平台建设、重点项目攻关、重大事项研究和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省级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力度。(责任单位: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二)加快改革创新。建立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协调机制,推进技术监测、备案管理、安全处置等工作。探索建立人工智能负面清单事前监管与审核备案事后监管相结合的制度机制,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与规范应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领域,加强安全管理与合规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三)强化政策支持。统筹各级产业、科技、人才等相关政策资金,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大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按规定在用地、用能、排污权等方面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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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市县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企业服务券等方式,支持企业购买优质算力和智能制造诊断评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发放“AI算力券”“智评券”。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场景(产品)依法享受有关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四)营造良好氛围。修订人工智能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发展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产业发展报告。加大人工智能研发成果、创新产品和创新场景的宣传推广力度。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融入长三角和全球创新网络,构建高水平开放发展新格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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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浙江民营跨国公司“丝路领航”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68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加快培育浙江民营跨国公司“丝路领航”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 年12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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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培育浙江民营跨国公司“丝路领航”行动计划为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加快培育我省民营跨国公司,引导企业更好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合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打造高层次对外投资策源地,充分发挥我省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培育一批跨国经营指数高、综合竞争力强、国际影响力大的民营跨国公司,提升我省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协同能力和资源配置能力,促进我省产业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延伸,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助力高能级开放强省建设。到 2025 年,我省民营跨国公司总量持续扩大,纳入培育库的民营跨国公司累计达到 300 家以上,对外投资备案额占比超过70%;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达到 100 家以上,重点涵盖“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现代服务业;总部功能集聚、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国际竞争力强的民营跨国公司总部集群达到 5 个以上。二、工作举措
(一)健全民营跨国公司动态培育机制。全面梳理我省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跨国经营企业,重点聚焦出口导向型制造业企业、贸易龙头企业、数字经济平台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进一步完善民营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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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培育入库标准,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培育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强民营跨国公司梯度培育。完善跨国经营指标体系,按照重点产业领域对培育企业进行分类,根据企业国际化所处阶段进行分级服务,提高服务针对性、精准性。加大对中小企业法律、政策、金融、财税、安全等方面的服务力度,助力企业在境外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三)引导民营跨国公司有序布局。深化与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巩固我省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支持开展境外资源能源开发和劳动密集型等传统产业产能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鼓励我省优势产业创新国际合作方式,引导智慧城市、数字安防等数字经济企业输出品牌、标准,支持新材料、航空航天和量子技术等新兴产业加强国际创新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工商联)
(四)加强民营跨国公司总部培育。积极开展民营跨国公司总部培育认定工作,支持民营跨国公司将浙江总部打造成全球管理中心、运营中心和研发中心,引导境外利润回归,带回优质项目。支持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建设高水平的创新基地或创新联合体。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用好国籍、永久居留、口岸签证等政策组合措施,提升医疗、教育和社区服务等国际化水平,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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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涉外综合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外办)(五)持续提升民营跨国公司经营能力。引导企业探索国际合作新模式,鼓励企业与投资所在国龙头企业、国家主权基金、国际资本开展合作。鼓励企业和境外跨国公司合作开发第三方市场。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发挥各自优势,“走出去”共同发展。推进联盟拓市,引导企业抱团开拓海外市场,承接工程项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六)加快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依托领航企业的供应链核心地位,引导其在重点对外投资目的国和中欧班列沿线国家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数字化转型升级,实现运营智能化、资源集约化、安防立体化发展,打造“智慧、绿色、平安”园区。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与省内经济开发区通过产能合作、产业联动、资源共享等方式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枢纽节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七)推进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指导民营跨国公司加强合规管理,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规培训,提升企业合规经营能力,树立浙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良好形象。加强民营跨国公司安全审查与指导,妥善应对和处置境外合规风险事件。开展涉外法律服务活动,为民营跨国公司“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八)优化跨境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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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先行先试作用,探索对外投资便利化举措。完善“浙企出海”服务平台功能,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指引。支持第三方跨境服务机构内外联动,完善对外投资服务网络。提升企业国际结算和资金调拨便利化水平,简化对外投资合作备案手续。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和外资银行跨境联动优势,提升跨境金融服务和风险保障水平。发挥我省现代科技金融服务优势,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多跨境支付选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九)加强跨国经营人才培养。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全球人才招聘制度,加强民营跨国公司国际经营人才储备,通过合作办学、专业培训、实岗锻炼等多种方式,培养跨国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创新人才引育模式,支持校企合作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丝路学院”,增强企业“走出去”发展人才支撑。(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十)加强境外投资分析研究。开展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服务链前瞻性研究,加强对我省经贸合作重点区域形势研判,为我省民营跨国公司有序开展全球布局提供政策法规、风险防控、境外安全与领事保护等专业指导和集成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发挥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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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形成省商务厅牵头、各成员单位协同推进的民营跨国公司培育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民营跨国公司培育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政策衔接,完善工作机制,支持民营跨国公司全球布局、做大做强。(二)强化政策支持。统筹资金、优化政策,加大对民营跨国公司培育工作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细化工作举措,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全球布局,推动自主品牌国际化,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完善国际营销网络等。依托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等重大平台,加强民营跨国公司宣传推介,提升我省企业品牌影响力。
(三)防范境外风险。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技术出口管制等国际规则培训,提升企业海外投资合规意识。指导企业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完善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深化“丝路护航”行动,发挥商协会以及境外使领馆等作用,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支持,切实保障民营跨国公司海外利益。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浙江民营跨国公司“丝路领航”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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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 2024 年春节期间企业稳工稳产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2 号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开展稳企拓岗增就业专项行动,助力2024 年全省经济“开门红开门旺开门稳”,现就做好春节期间企业稳工稳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重点领域生产和用工1.强化要素保障,确保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在春节期间不停工、不停产。2024 年 2 月份,省级将对各地春节前后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开展每日监测,推动各地做好连续生产企业和复工复产服务保障。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应对极端天气预案,组织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物流运输,加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各类要素保障。2.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精准指导,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提升工业企业产能利用水平。鼓励在手订单较多、交付期临近的企业迅速组织生产,在手订单于二三季度交货的企业合理组织生产。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春节期间充分发挥产能、春节后提前开工复工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3.加强监测跟踪,应对企业用工需求变化。做好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摸底,对缺工比较严重的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支持阶段性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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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开展余缺调剂,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做好就地过年员工暖心服务4.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为就地过年员工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保障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5.各地要强化春节期间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深入基层和企业,指导企业合理制定放假和调休计划,落实好工资、休假等待遇保障,切实保障员工合法劳动权益。
6.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和各类文化惠民活动,丰富员工节日生活,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
三、有序组织员工招聘和返岗7.充分利用大数据,及时掌握企业开复工和员工返岗情况。提前制定节后招聘和余缺调剂工作预案,谋划开展好2024 年度“开工第一课”,努力把欠薪隐患消弥在劳动关系建立的第一时间。8.持续深化“十省百市千县”省际劳务合作,省市县三级联动,主动对接劳务输出大省,结合实际组团赴省外开展招聘活动。9.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省际对口劳务协作、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四、及时落实稳岗政策和精准就业服务10.将 2023 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时间延长至2024 年3 月31 日,各地要加强数据比对,及时审核办理。2024 年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
11.精心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大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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