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4-7-2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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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政策汇编

- 98 -(二)创业服务提供“5050 创业加速包”增值服务,对于“5050 计划”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给予找场地、招人才、助研发、融资金、链合作等的创业全周期增值服务。根据人才绩效评估情况,确定“5050 计划”重点服务人才、企业名单。(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企业。(二)2022 年底前入选的“5050 计划”企业,仍按《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实施第三轮“5050 计划”打造一流人才生态区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3 号)文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顶尖人才培育资助按照本意见执行;2023 年入选的“5050 计划”企业,仍按《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新创业“5050 计划”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3〕1 号)文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三)同一人员、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四)“5050 计划”管理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走访,项目未正常履约的,可暂缓或终止拨付专项资金,并保留追回已下拨专项资金的权利。凡有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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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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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业服务

提供“5050 创业加速包”增值服务,对于“5050 计划”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给予找场地、招人才、助研发、融资金、链合作等的创业全周期增值服务。根据人才绩效评估情况,确定“5050 计划”重点服务人才、企业名单。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企业。(二)2022 年底前入选的“5050 计划”企业,仍按《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实施第三轮“5050 计划”打造一流人才生态区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3 号)文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顶尖人才培育资助按照本意见执行;2023 年入选的“5050 计划”企业,仍按《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新创业“5050 计划”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3〕1 号)文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三)同一人员、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四)“5050 计划”管理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走访,项目未正常履约的,可暂缓或终止拨付专项资金,并保留追回已下拨专项资金的权利。凡有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严肃处理。

(五)本意见自 2024 年 6 月 18 日起施行,2024 年1 月1日起入选的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区委人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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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新创业“5050 计划”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3〕1 号为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不断放大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集聚效应,奋力加快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步伐,根据《区党工委区委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推进天堂硅谷人才行动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意见。坚持全球引才和本土人才国际化并重,创新更具竞争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育留用机制,建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军人才库,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队伍结构,充分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提供坚实人才力量支撑。力争每年遴选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50个左右,市级以上人才计划专家50名以上,硕士及以上层次人才 1 万名以上。

“5050 计划”项目主要为引进我区创新链产业链“两链”深度融合发展急需的“高精尖缺”人才以及团队,重点招引对象为在世界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相当于教授及以上层次的专家学者;在世界知名科创企业或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世界领先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新创业人才。

申请“5050 计划”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主申请人需取得博士及以上学位,有海外相关工作经历3 年以上或者有海外相关创业经历的,可放宽至硕士学位;1.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世界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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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国内紧缺,符合区产业链创新链“两链”深度融合重点方向,产业化开发前景良好;

2.主申请人应为创始团队核心成员、企业主要创始人以及第一大自然人股东。

3.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可提出申请,经推荐部门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主任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可破格申报。对经认定入选的“5050 计划”项目,进行分类扶持。在项目落地当年可申请类别初评,每年度根据企业发展、融资和引才绩效考核晋级,类别初评和晋级结果经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由主任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入选企业给予以下分类扶持政策:1.办公场所补贴。

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适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分类别给予企业自设立或引进之日起三年内最高 300 万元的租金补贴。2.初次创业资助。

根据主申请人的经历和资质,给予企业最高100 万元的初次创业资助。

3.研发创新资助。

鼓励企业研发投入和市场化融资,给予企业最高1500 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

4.顶尖人才培育资助。

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中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对企业自主培育每位顶尖人才给予最高300 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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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50”人才基金。

设立首期 1 亿元专项基金,着力为种子期、初创期人才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专项基金可跟进投资,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优质人才企业,专项基金可进行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6.银行贷款贴息。

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联动作用,对企业自设立或引进之日起三年内使用银行贷款的,按照银行同期 LPR 利率给予利息补贴,此项银行项目贷款额度最高 1000 万元。

1.组织保障。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5050 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区委人才办负责“5050 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健全区领导、职能部门联系重点人才、重点项目等制度,确保引才工作长期、有效开展。

2.创业服务。

建立代办服务制度,对于“5050 计划”引进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一站式”代办服务。每年根据人才绩效评估情况,确定“5050计划”重点服务人才、企业名单。

1.本意见适用于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企业。2.2022 年底前入选的“5050 计划”企业,仍按《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实施第三轮“5050 计划”打造一流人才生态区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3 号)文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顶尖人才培育资助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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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人员、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4.“5050 计划”管理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走访,项目未正常履约的,可暂缓或终止拨付专项资金,并保留追回已下拨专项资金的权利。凡有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严肃处理。

5.本意见自 2023 年 2 月 17 日开始施行,由区委人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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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办〔2023〕9 号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19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29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我区中小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梯队培育和高质量发展,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强区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围绕全区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与绿色能源五大产业生态圈,聚焦区内重点产业“锻长板”“补短板”“强弱项”“填空白”,分级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力争到2025 年,累计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500 家以上、省级“隐形冠军”企业25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00 家、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12 家左右,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继续走在省市前列。

(一)壮大实施主体

1.强化企业梯次培育。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次升级。对“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最高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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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专精特新”企业储备,大力引进海归人才、国内博士、外国专家等各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可按照“5050 计划”给予政策支持。对新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创新能力、产出效益等情况,可分档给予三年房租补贴政策支持;对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化前景广及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可视情在房租补贴上加大支持力度,并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资助支持。

(二)鼓励创新引领

3.支持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各类技术攻关和创新项目,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的重大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按照要求给予配套。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瞪羚企业”,给予相关政策倾斜。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对各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首台(套)产品(包括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区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专精特新”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4.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区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公共化、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经认定,给予其项目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补贴。减免“专精特新”企业检测、实验费用,对购买符合要求的创新券载体平台服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 30%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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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施协同创新工程。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与组建以领军企业、“链主型”企业为主的创新联合体,通过目录引导、揭榜挂帅等方式,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行动。支持企业申报实施国家、省、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每年安排不少于 1 亿元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协同创新项目。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参与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推进“专精特新”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浙江制造”和团体标准制定。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 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0 万元。7.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全面落实省、市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完善知识价值导向分配机制,开展市场化多元化评价,推行科技成果经理人制度,加快“专精特新”企业成果转化。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需求和科研成果转化对接,推动供需双向“揭榜”。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等业务,对投保首台(套)产品实行分档阶梯保险补偿机制。

(三)强化要素保障

8.强化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推出“专精特新贷”,满足企业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专精特新保”,迭代推出科创保 2.0,降低担保综合费率,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最高 300 万元见贷即保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推出“专精特新险”,为企业提供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依托上马石企业服务平台,归集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服务产品,及时征集响应“专精特新”企业融资需求,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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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发挥产业扶持基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战略合作、非同股同权投资、同股同权直接投资、合作基金投资等模式解决“专精特新”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问题。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经认定,给予企业三年房租补贴和专项奖励。9.加强上市培育。加强与交易所合作共建培训基地,每年安排500万元的专项培训经费,做好“专精特新”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将优质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企业境内上市的按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400 万元;企业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10.强化人才支撑。全面落实各类人才引育政策,推动待遇落实,在子女就学、人才房等方面可给予优先保障。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与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建立人才合作培训或订单式培养机制,给予相关配套专项补助。

11.保障用地需求。加强“专精特新”企业产业空间需求对接服务,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给予供地或供楼,优先保障区内优质“专精特新”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企业供地或供楼需求可即提即议。全力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拓展“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空间。12.强化数字赋能。遴选一批数字工程服务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六大“新场景”推进数字化改造深度覆盖,打造一批行业改造示范标杆。对评定为“链主工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专精特新”企业,分档给予补助。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开展数字化攻关,经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补助。(四)加快产业链融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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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对接。组织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对接专场活动,组织产业本地适配与需求对接,推动更多“专精特新”企业加入链主企业的供应链,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鼓励链主企业加大本地上下游“专精特新”企业生产配套订单,对年度执行订单增量较大的链主企业,按增量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14.助力企业市场开拓。鼓励区内企业采购“专精特新”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参加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其生产的设备、产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可不进行招标或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在本区举办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单次展会补贴额度。鼓励企业多模式参加境外展会(含代参展、线上展),单家企业年度展位费补贴不超过20 万元。(五)强化精准服务

15.完善专属服务机制。实行服务专员工作机制,在各项助企服务工作中,明确每家“专精特新”企业配备1 名服务专员,指导企业确定服务联络员,引导政策资源精准对接,协调解决突出困难问题,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组织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属服务产品。

16.加强企业培训交流。组织召开“专精特新”培训班,进一步扩大“专精特新”的企业知晓度与普及度,做好政策解读及申报服务工作,便捷企业申报渠道。面向“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组织开展多层次培训辅导,提供政策咨询、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投资融资等全方位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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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意见所涉补贴含市、区两级资金,同一项目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2.本意见自 2023 年 5 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由区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牵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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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推动产业生态建设的若干政策杭高新〔2023〕5 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决策部署,抢抓产业发展战略机遇,聚焦“算力、算法、数据”三要素,进一步加大资源投入力度,推动形成具有全球吸引力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和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高地,为建设“两个天堂”、冲锋“两个先行”培育新动能,特制定以下意见。本意见适用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主要从事人工智能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机构。(一)大力支持研发创新

1.支持认定研发实体。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设立人工智能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15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2.支持关键技术研发。鼓励针对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开展研发攻关,支持申报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人工智能专项,对入选项目,按研发投入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入选省数字经济重大科技专项的人工智能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3.奖励前沿科学研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CNS(Cell/Nature/Science)及其大子刊、CCFA 类期刊/会议发表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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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论文,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2 万元奖励。(二)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4.加强企业招引培育。新引进(含增资)人工智能项目,经审核,给予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经营用房房租补贴支持。加快培育一批本土人工智能细分领域的领军企业和隐形冠军,实施“一对一”全生命周期精准服务。支持人工智能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5.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人工智能规上(限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中,年度新增研发费用超过 200 万元,且增幅排名在全区前25位的,按最高 10%给予新增研发费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200万元。(三)大力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

6.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公开交易。鼓励企业或机构将用于人工智能相关研发的高质量数据集接入数据公开交易平台,数据集被超过3家区内非关联企业调用的,经认定,按该数据集单次流通收益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7.支持人工智能及大数据交易平台发展。鼓励人工智能及大数据交易平台服务区内企业,经认定,给予平台年交易额(非关联企业)1%的补贴,单家平台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0 万元。(四)大力支持使用自主创新算力

8.鼓励算力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试用和适配服务。使用“杭州人工智能计算中心”等平台算力服务的用户,需要进行试用和迁移适配的,鼓励算力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试用期和迁移适配服务。9.降低算力服务成本。鼓励使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人工智能计算中心”算力资源,按照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算力补贴,单个主体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10.鼓励基础模型开发。鼓励开发具有较强功能泛化能力,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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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场景识别要求,可为下游应用开发提供预训练的基础模型,对于实现一定规模商用的,经认定,给予一年内不超过10P 的专属算力资源奖励。

(五)大力支持应用示范

11.支持建设场景化开放服务平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自主投资建设面向人工智能的场景化开放服务平台。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50家(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资金支持,单家企业最高 300 万元。

12.加快场景应用。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的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对在我区落地并推广的人工智能重大应用成果,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支持。13.加强“首台(套)”应用支持。在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居、智能芯片、生命大健康、高端检验检测、测试分析领域实施“首台(套)”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创新产品,按照相关流程,给予首购首用的支持。鼓励区内园区、企业购买优质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六)大力培育产业生态

14.支持建设产业组织,鼓励开展高水平交流活动。支持建立人工智能产业联盟、协会等行业组织,支持建立人工智能专家委员会等专家智库,发布人工智能发展报告,对人工智能项目进行评审、评优。鼓励在我区举办人工智能高端峰会、论坛活动,经备案,给予承办方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补贴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15.加强人才生态建设。支持科研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培养、引进人工智能人才团队。在“5050”计划中,突出对人工智能人才的遴选支持。对于达到条件的,参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推进天堂硅谷人才行动的实施意见》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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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人工智能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人工智能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人工智能中小微企业发展。

17.推动产业协同发展。鼓励新型产业创新组织牵头企业加大本地上下游企业生产配套订单,支持企业以技术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等方式承接市内各类新型产业创新组织科技成果转移。对于达到条件的,参照《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两链”深度融合的若干政策》(杭高新〔2022〕7 号)给予支持。

1.人工智能产品是指具有感知、算法和认知等具备人工智能特征的工业产品和服务产品。

2.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审核认定后的项目,可参照本政策进行相关支持。本意见自 2023 年 5 月 8 日开始施行,由区政府负责解释,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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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区办〔2023〕12 号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高新区(滨江)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加强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形成企业总部的集聚效应,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为“建设天堂硅谷、打造硅谷天堂”提供重要支撑。总部企业数量稳步增加,到 2025 年,百亿级总部企业力争 10 家,千亿级总部企业力争4家。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导向,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区,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认定后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规模型总部

1.工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含)。2.服务业总部: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 亿元以上(含)。

(2)商务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2 亿元以上(含)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10 亿元以上(含)的其他企业。

(3)科技服务、文化、体育等其他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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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型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20 亿元以上(含)。(5)金融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含)。(二)研发型总部

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在高新区(滨江)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5000 万元且占在高新区(滨江)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5%的企业。(三)上市企业总部

符合基本条件,在境内外各大交易所上市,且上市主体在高新区(滨江)的企业。

(四)其他总部

符合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经签署协议后予以认定。

(一)招商引资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经区认定,最高按照实到注册资本 1%的比例予以补助。实到注册资本(下同)在10 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可补助 1000 万元;注册资本在1 亿元(含)以上不足10 亿元的,最高可补助 500 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 万元(含)以上不足 1 亿元的,最高可补助 100 万元。注册资本为外资的,按照注册资本到位时点的汇率折算。

(二)规模增长奖励。连续 3 年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正增长且平均增幅超过 10%,且连续 3 年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专项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三)星级培育奖励。对首次评为杭州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总部企业的,分别予以 5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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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星级评定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予以差额奖励。(四)营收突破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200 亿元、500 亿元、1000 亿元的总部企业,最高分别予以 100 万元、200 万元、400 万元、800 万元、2000 万元、4000万元奖励。营收规模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予以差额奖励。(五)租房购房补助。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我区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最高可按不超过认定当年租金的5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累计不超过三年。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的总部企业,在我区首次购置除工业综合体物业外的自用办公用房,按不超过购房价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租房、购房补助总部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六)发展空间保障。供地供楼并举,优先满足总部企业发展空间需求。支持工业用地带条件出让,商业商务用地根据市相关指导意见带条件出让。优先安排总部企业按照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体物业。支持总部企业将制造环节落地滨富、滨萧等特别合作区(园)。(七)给予人才激励。充分发挥我区国家级创新人才示范基地优势,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才给予奖励。推荐顶尖人才、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全职创新创业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引才奖励。对企业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等专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推荐进行人才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政策。(八)给予金融支持。总部企业境内上市按进度给予400 万元奖励。总部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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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总部企业重大资产收并购达到 5 亿元,可给予收并购标的30%以内 2 年贷款贴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支持企业(机构)总部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鼓励企业(机构)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

(九)给予创新资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的重大研发、产业化、试点示范、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按所申报项目的配套要求给予及时足额配套。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经审核的企业平台可纳入区创新券载体,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3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十)给予知识产权和质量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单位,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10 万元奖励。

(十一)给予国际化支持。鼓励企业加大出口,拓展海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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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区举办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最高可给予展会承办方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支持总部企业建设海外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市级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创新国际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全球或区域性外资研发中心,按实到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市级配套激励。(十二)加强总部企业服务。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杭州高新区总部企业”证书,建立区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常态化开展总部企业“三服务”活动,为总部企业在投资落地、开办经营、工程项目审批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的政务服务。为有需求的总部企业协调优化公交通勤等服务。优化总部企业人才服务,给予总部企业人才房配租支持,快捷落实人才购房(安家)补贴。

(一)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其中,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等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能够并入财务报表且实际控制的我区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

(二)同一企业、人才、项目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三)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等不再重复计入上级公司的核算范围。

(四)本办法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实施。本意见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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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3〕4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效统一,聚焦聚力文化产业与数字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内容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全力打造数字文化产业新高地,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化文化创意中心,结合《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杭州动漫游戏和电竞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根据打造全民精神富有全域文化优享高地行动方案和《区党委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意见重点扶持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的数字内容、现代传媒、创意设计,以及其他信息技术与文化创意高度融合的文化类特色行业、新兴业态企业(以下简称“文化企业”)。扶持政策中关于“引导特色园区提升发展”条款适用于文化产业园区(楼宇)运营机构,“激励精品佳作获奖”条款适用于全区企业。(一)引育优质企业集聚

1.房租补贴。对经认定的设立或引进三年内文化企业,且经营情况良好或已获得重大荣誉、重要资质的,给予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 8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 500 平方米;对入驻市级及以上文化特色园区(楼宇)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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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件文化企业,或经区文化企业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或主任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重点引进文化企业,给予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 100%的补贴。2.政策补助。鼓励创新投入,支持开拓市场,对经认定的文化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给予以下政策补助:(1)支持原创精品研发。支持元宇宙、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动漫、游戏、电竞等数字文化领域的集成创新应用,鼓励研发彰显中华文化、浙江特色、滨江韵味的原创精品佳作,按企业当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 15%的资助;对开展数字文化关键核心技术自主研发的重点文化企业,经主任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可视情提高资助比例。

(2)支持新媒体发展。对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或主出品方(备案立项主体)自主创作的原创音乐、动漫、影视、文学、视听等作品,在持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主流网络新媒体(含手机端)平台上线播出,实际播出分成收入总额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给予最高 10%的补助,实际播出分成收入总额达到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给予最高 15%的补助,每部作品补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对积极传播正能量、扩大城市影响力的短视频作品,年度平台分成收入高于 50 万元的,按该部(系列)短视频年度实际收入最高15%给予原创作品创作单位补助,每部(系列)作品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3)支持动画影视制作。鼓励文化企业参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动画及影视作品后期制作(含配音),参与制作作品已首轮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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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制作公司承接单部作品费用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发生制作费用最高 10%,给予服务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文化企业的制作方单部作品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

(4)支持数字内容转化。对文化企业公开出版发行的原创文学作品,线上线下总发行量在 5 万册以上的,每部作品给予5 万元补助;原创文学作品 IP 首次被改编成影视、动漫、广播剧、游戏等,并公开发行或播映的,按授权改编类型给予作品版权所有方每部作品10万元补助。

对文化企业自主研发、创作的文化作品(产品),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的其他文化企业开展 IP 转化合作且作品(产品)在滨江区立项(发行)的,按照实际交易额1%,给予版权交易双方各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

(5)支持文化产品销售。

——对文化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游戏产品,获得中宣部批准并正式上线运营,年销售总额超过 1000 万元(含)以上的,1000 万元~5000 万元(含)部分按最高 1.5%给予补助,超过5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 2.5%给予补助。

——对文化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漫画作品,单部作品(出版物或版权授权)年销售情况,总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总额给予最高 5%的补助,单部作品补助总额不超过50 万元。——对文化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设计产品,单项产品年销售总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总额给予最高5%的补助,单个产品最高补助 50 万元。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3.支持文化企业小升规。对文化企业首次列入规模以上文化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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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产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企业,再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设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文化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均超过 1000 万元(含)且同比增长不低于25%,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含)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含)且当年正增长的上市后备企业,认定为年度成长型文化企业,给予企业当年度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 平方米,并按照政策补助条款内容给予进一步扶持。

5.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设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 3 亿元以上的,认定为年度重点骨干文化企业,给予企业当年度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 8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5000 平方米,并按照政策补助条款内容给予进一步扶持。

6.支持文化领军企业发展。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企业,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浙江省、杭州市重点文化类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7.重点项目配套支持。鼓励文化企业及平台项目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扶持,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文化类重点资助项目,按要求给予相应区级配套扶持。(三)优化文化产业平台

8.构建优质项目孵化平台。建立优质文化产业项目库,通过企业自主申报、街道平台推荐、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定等方式,每年遴选不超过 10 个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具有突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创新性项目,并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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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引导特色园区提升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文化产业园区(或同等荣誉)的,分别给予园区(楼宇)运营机构100万元、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园区引进培育文化企业绩效较好的,可再给予运营机构相应奖励。10.做强电竞全产业链生态。

(1)支持电竞人才经纪业务的开拓,经纪公司开展电竞选手、解说员、主播的经纪业务,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 万元的,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 100 万元的扶持。

(2)电竞赛事承办支持。对在滨江区承办国际级、全国顶级、全国次级等电竞职业赛事,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扶持。(3)电竞场馆建设及运营扶持。积极推进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电竞赛事基础设施建设,对参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重大公共电竞场馆建设和提升改造的投资主体,经主任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视项目投入情况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每年使用 100 场次(含)以上的公共电竞场馆,经主任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按实际租用场馆费用给予场馆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 50%的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4)电竞俱乐部参赛奖励。对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的电竞俱乐部,参加国际职业大赛〔总奖金额超过(含)1000 万元〕,经认定,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 万元、50万元、30 万元;参加全国职业联赛〔总奖金额超过(含)300 万元〕,经认定,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5)支持电竞平台建设发展。对服务电竞产业的直播平台、运营平台、赛事综合服务平台等,经认定,实际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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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 500 万元的扶持。(四)加强文化金融支持

11.设立区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通过直接投资,或与文化产业领域知名投资机构(头部文化企业)成立合作基金,投资具有发展前景的优质文化企业,积极推进文化产业发展。

12.搭建文化产业融资对接平台。发挥“数字文创产业联盟”作用,依托“IP 直通车”等产业对接平台,联合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融资对接专项服务活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优质文化企业,助力企业加速发展。

(五)强化人才引育扶持

13.支持网络作家开展作品转化。对中国网络作家村入驻作家创作的文学作品,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的文化企业开展IP转化合作,且版权交易双方、项目立项(发行)方均在滨江区的,按照实际交易额 2%,给予版权交易双方各最高100 万元的补助。14.强化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育。推荐优质文化人才申报评定杭州市人才、杭州市杰出人才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人才选拔。对经认定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参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推进天堂硅谷人才行动的实施意见》给予相应扶持。15.推进文化“产学研用”合作。健全政府、企业、高校共同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对经区文化企业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或主任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产学研用”重点项目给予支持,组建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家智库。(六)推进文化品牌打造

16.鼓励精品佳作播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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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影:对文化企业作为主出品方(备案立项方)的原创电影作品,首轮票房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出品方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2)电视剧:对文化企业作为主出品方(备案立项方)的原创电视剧、纪录片,在央视一套、央视其他频道及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分别按每集 6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标准奖励出品方(电视剧要求每集 40 分钟以上),奖励集数以 40 集为限。同一部作品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3)动画片:对文化企业作为主出品方(备案立项方)的原创动画片,在央视、省级卫视(含卡通上星频道)首次播出的,分别给予每分钟 3000 元、1500 元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100万元,同一部作品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当年度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17.激励精品佳作获奖。

(1)对企业自主创作或作为主出品方(备案立项方)公开播映的作品,获得国际级(国际公认的 15 个 A 类综合性电影节和奥斯卡、金球奖、安妮奖、艾美奖)专业性电影节、电视节奖项的,给予最高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企业自主创作或作为主出品方(备案立项方)公开播映的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国家、浙江省知名权威奖项的,根据其获奖等级和等次,给予最高 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获得国家、浙江省、杭州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按照《关于扶持推动文化事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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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企业自主创作出品、公开发行的优秀原创漫画作品(指单行本、系列漫画绘本),获得国际知名漫画大赛奖项或国家级专业漫画奖项的,根据奖项等次,给予最高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4)对企业自主研发的设计作品(产品),获得国际、国家、浙江省相关设计类权威性奖项的企业,按照不同奖项和等级,给予最高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5)对企业自主创作出品、公开发行、上线运营的网络游戏、网络文学、音乐、广播剧等原创作品,获得国际、国家、浙江省重大奖项的企业,按照不同奖项和等级,给予最高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6)对影视、动画、广播剧等领域获得国际、国家级奖项作品的核心制作方(排首位),按获奖作品出品或发行方奖励额度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同一作品(产品),以上“激励精品佳作获奖”条款内容与“鼓励精品佳作播映”条款内容,不可重复享受。18.支持文化品牌活动。对由文化企业主办或承办,且举办地设在滨江区,在全国乃至全球有较大影响的文化产业特色活动、展会、品牌赛事等,开展年度品牌活动遴选,以活动主题、内容、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情况等内容开展评审,择优按活动实际支出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特别重大的,可视情加大奖励力度。

(七)支持文化品牌出海

19.激励文化出海头部企业。支持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对文化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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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项目所在企业 3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鼓励参与国际性会展。对文化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会,经认定,按实际展位费 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 万元。

21.鼓励优秀文化作品出海。对文化企业作为主出品方(备案立项方)且彰显中华文化、浙江特色、滨江韵味的原创动漫、影视、游戏等作品,因文化出海产生的翻译费用给予最高50%补助,单个作品最高补助 10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300 万元。鼓励反映我区特色的动漫影视等作品在海外举办发布活动,对在海外举办的影视首映礼,按活动投入 50%给予补助,单个活动年度最高补助50 万元。22.健全协同服务机制。建立健全文化企业服务工作联席会议、重点文化企业“一对一”服务、区领导联系领军文化企业等工作机制,重塑核心业务数字化全流程、数字文化(包括文化贸易)统计分析等创新举措。

23.引入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入游戏版号申报预审、出海作品翻译、税务合规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4.强化内容管理服务。加强动漫、游戏、影视等内容导向管理,组建专家团队,对选题策划、意识形态等内容方面给予审核指导,严格加强内容出版、发行后的监管,落实游戏防沉迷举措,培育健康文化产业发展生态。

25.优化企业动态管理。文化企业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区文化企业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对经认定的文化企业实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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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管理,对主营业务转向非文化产业、经营异常、严重失信或政策申报时已不符合认定要求的企业,取消文化企业认定资格。1.同一产品、项目、标准在区级财政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2.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等,可视情加大扶持力度。

3.本意见自 2023 年 4 月 8 日施行。具体由区文创发展中心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杭高新〔2020〕16 号文件同时废止,在原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等可以按照原政策继续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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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办〔2023〕17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高新区(滨江)生命健康产业创新发展,提升产业自主研发能力,促进产业集群加速集聚,健全产业生态服务体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59 号),结合本区实际,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发展目标

立足高新区(滨江)生命健康产业基础,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发展优势,围绕全领域产业生态构建,完善产业链政策支撑体系,打造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融合、创新药物、高端医疗器械核心优势,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发展高地。力争到2025 年,高新区(滨江)生命健康产业营业收入突破 400 亿元。

(二)重点领域

1.支持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立足数字经济产业基础,聚焦生命科学、医药健康等重点领域发展需求,加快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BT+IT)融合创新发展,着力发展生物大数据、医药大数据、医疗人工智能、数字健康、数字疗法等领域,催生面向生命健康领域的突破性新技术、新工具、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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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先发展创新药物。以抗体药物、免疫治疗药物、细胞和基因治疗为核心,优先发展生物药;以重大疾病和临床急需为核心,优化提升化学药,鼓励支持区内医药企业延伸发展新技术、新品种、新项目。

3.大力发展医疗器械。以分子诊断和免疫诊断为核心,做优做强体外诊断产品(IVD);以国产替代为重点,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医疗装备及核心部件;以高精尖为导向,前瞻布局植(介)入产品和高值耗材器械。

(三)支持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内从事生命健康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联合体)等。

(一)鼓励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支持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融合创新发展,对于从事生物大数据、医药大数据、医疗人工智能、数字健康、数字疗法等 BT+IT 技术研发的项目,年研发投入超过 300 万元(含)的,择优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15%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二)加强药物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着力挖掘新药发现阶段极具潜力的临床前候选化合物,对有望解决重大临床需求与市场需求进行新靶标、新机制、新原理等生物医药前沿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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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核心技术攻关的,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 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三)支持创新药物研发生产。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1 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 类中药,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 4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 1000 万元、2000 万元、4000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生产。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2 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 类中药,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 3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万元的资助。

对已在国内开展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 3 类化学药、3 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2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 300 万元、600 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五)支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不超过600 万元的资助。对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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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20%,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 200 万元、400 万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六)提升医企融合创新能力。建立医企对接工作机制,以“揭榜挂帅”的形式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研发机构联合开展临床应用研究。鼓励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委托企业开展研发和生产活动,加强院内制剂的开发和转化。(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

(七)培育壮大生命健康企业梯队。培育一批生命健康领域“单项冠军”“小巨人”“隐形冠军”企业,提升产业规模。对“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100 万元、100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八)推动创新项目产业化落地。对实际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的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等,含新设备、GMP 标准厂房装修等)的30%予以资助。(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九)支持企业参加集中带量采购。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级药械集中带量采购,按中标总价的 3%予以奖励,单个品种最高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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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升产业化能力。获得国家药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1 类新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 500 万元奖励,2 类新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 300 万元奖励,3 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3—5类以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化学仿制药,每个品种最高给予100 万元奖励;3 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最高给予 50 万元奖励。产品获证后3年内本地化生产并形成销售的,按年度新增销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 5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十一)支持 MAH 产业化落地。对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本区生物医药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本区的,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 万元。对承担本市以外委托生产任务且产值结算在本区的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予以资助,按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十二)支持开拓海外医药市场。对首次取得FDA、EMA、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每个产品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首次取得 FDA、CE、PMDA 等市场准入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每个产品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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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十三)加大生物医药特色园区建设支持力度。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开展生物医药标准厂房建设,给予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园区的生物医药园区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优质项目入驻工业综合体,加速产业聚集。(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十四)支持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GLP、GCP、CRO、CMO、CDMO、注册检验、MAH 持证交易、知识产权交易、智慧医疗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市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其核定的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投入等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资助。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本区生物医药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服务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给予不超过经认定的登记合同额 30%的创新券补贴,单个平台每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十五)支持创新优质药械应用。对医疗机构采购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首台(套)医疗器械,给予不超过其采购金额20%的奖励,单家医疗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对医疗机构使用经认定的创新优质药械,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耗占比的考核范围,并按最高不超过实际使用产品金额的 3%给予奖励,单家医疗机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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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十六)强化产业金融支撑。充分发挥“链长制”“一链一基金”的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向生物医药产业。鼓励并引导各类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向生命健康产业领域。积极争取国家、省、市产业基金支持区内企业。为重大产业项目争取市、区1∶1联动出资机制进行直投。对依法设立的各类市场化运行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经认定,按其年度对本区或同意落地本区生物医药企业合计到账投资(不含约定返投)金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高新金投集团、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十七)加强产业人才储备。大力引进生命健康领域海归人才、国内博士、外国专家等各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对符合“5050 计划”申报条件的人才项目可按照“5050 计划”给予政策支持。“5050 计划”可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办公场所补贴、最高 100 万元的初次创业资助、最高 1500 万元的研发创新资助、最高1000 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贴息等资助。全面落实各类人才引育政策,推动待遇落实,在子女就学、人才房等方面可给予优先保障。(牵头单位:区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十八)发挥产业联盟作用。鼓励区内优质企业加入市级、区级生物医药产业联盟和专业药物/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联盟,鼓励联盟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临床研究服务、政策法规培训、高端展会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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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对于经认定的联盟,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30 万元。对联盟、领军企业、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交流活动的,经认定,给予实际支出不超过 50%的支持,单个主体每年累计不超过1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十九)鼓励标准创新。生命健康企业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主导、参与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 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本意见自 2023 年 12 月 23 日起施行,前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办〔2020〕8 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与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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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管理办法区办〔2023〕8 号(一)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区战略,深化标准专利融合,营造创新创造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立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表彰全区各行各业在标准及相关专利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设立。

(三)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分为组织奖和个人奖,每年评审(评选)1 次,每次评出组织奖不超过5 个,个人奖不超过3 个。

(四)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五)设立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委会由杭州高新区(滨江)建设“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评审办设在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办主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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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工作,决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重大事项;2.审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议表决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结果,审查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4.提请区政府批准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拟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七)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实施细则等文件;

2.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专业评审组;3.组织开展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申报和受理工作;4.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5.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6.对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评审职责进行监督;7.向评委会报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表决拟授奖项目名单;

8.公示拟授奖项目名单,受理社会各界提出的异议,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9.宣传获奖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创新工作;

10.承担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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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组织奖奖励对象为依法设立且财政级次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境内符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国家、省、市、区级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以下统称组织);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个人奖奖励对象为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组织从事标准化工作,为本区标准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九)奖励范围为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1.标准制(修)订项目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国家、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布的先进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2)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并已实施1 年以上,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标准并已经实施2 年以上;(3)主导制(修)订国家级团体标准并已经实施2 年以上;(4)制(修)订和自我声明公开先进的企业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为主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

(十)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标准:1.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填补标准空白或者对原有标准内容作出重大调整,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2.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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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十一)评审办在发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申报通知时,应明确申报条件、内容、程序等,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十二)申报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标准创新奖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

(2)申报截止期前 3 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3)申报的各类组织为标准主导制(修)订单位或者为主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

(4)申报项目未获得过中国标准创新奖、浙江省标准创新奖;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奖、浙江省标准创新奖的,在获奖后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标准创新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近 5 年应当无违法违纪行为,未担任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3)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位起草人、国家标准制定中排名前三的起草单位的第一起草人、行业标准制定中排名前二的起草单位的第一起草人、其他申报标准的第一起草人。(十三)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实行自主申报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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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推荐相结合制度。申报个人应当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内的组织任职,并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名。(十四)申报的各类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十五)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十六)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程序:1.形式审查。评审办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2.专家评审。评审办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授奖名单。3.审议表决。评委会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授奖名单进行审议,表决拟授奖名单。

4.社会公示。评审办向社会公示拟授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异议处理。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评审办提出对拟授奖名单的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相关材料。评审办对收到的异议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评委会。参与异议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6.审定批准。评委会对公示、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获奖名单并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

(十七)区管委会、政府对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进行通报表彰,并对获奖的各类组织及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获奖个人一次性奖励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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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奖励资金、工作经费纳入区市场监管局预算管理。

(十九)鼓励各类组织对在标准化和专利融入标准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将其主导或者参与标准制定情况及标准必要专利研发情况纳入个人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事业单位人员获得的奖励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二十)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鼓励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1.与受评审的各类组织或者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

2.其他与受评审项目及其相关各类组织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二十一)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评审办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0 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二十二)申报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的各类组织及个人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的,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申报的各类组织及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的,按程序撤销其奖项荣誉,追回奖励资金,在媒体上公布,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二十三)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未进行严格审核,或者明知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仍然予以推荐的,取消下一次推荐资格。

(二十四)参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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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资格。

(二十五)本办法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8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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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浙江数字文化国际合作区发展的扶持意见区商务〔2022〕111 号为加快推进浙江数字文化国际合作区一国家文化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和发展,推动数字文化出口企业集聚,做大做强滨江文化产业发展生态,助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基地发展制定以下扶持意见。

1.鼓励文化企业集聚发展。对入驻基地经认定的文化企业,给予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100%的补贴。对于设立或引进三年以上的基地文化企业,被认定为年度成长型文化企业或重点骨干文化企业的,可参照区级文化产业专项政策继续给予房租补贴等方面支持。

2.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对基地内文化企业新认定为国家、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照区级文化产业专项政策执行。3.其他补助奖励参照区级文化产业专项政策执行。4.支持入驻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服务贸易扶持奖励资金,区财政给予配套。

根据基地核心区运营机构的投入和引入企业的规模效益、地方财政贡献等情况,给予运营机构相关扶持政策。1.开通文化企业认定绿色通道。招引入驻基地核心区的优质文化企业,由运营机构按照文化企业认定要求初审,统一报区文创发展中心审核后,提交文创企业服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审定。2.鼓励运营机构招引优质文化企业。新设立(招引)的文化企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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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后,三年内成为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的,给予运营机构每家 10 万元的奖励。

3.引荐顶尖人才来基地核心区全职创新创业,被认定为杭州市A类人才的,给予运营机构 100 万元的引才奖励;引荐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来基地核心区全职创新创业,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分别给予运营机构每人20 万元、10 万元和5 万元引才奖励;引荐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来基地核心区全职创新创业,自主申报入选省、市领军型团队的,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4.支持运营机构积极申请国家、省、市产业和服务贸易扶持奖励资金,区财政给予配套。

1.本意见适用于杭州高新区(滨江)的数字内容(含动漫游戏)、现代传媒、创意设计,以及其他信息技术与文化创意高度融合的文化类特色行业、新兴业态企业。

2.同一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3.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4.本意见自 2022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具体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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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智造供给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2〕17 号为贯彻省委数字化改革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工业领域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为引领,进一步加大培育智能制造供给企业的力度,创建智造供给小镇,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区,把我区打造成为面向全省、辐射全国的智能制造供给(输出)高地,特制定本意见。“十四五”是工业中小企业实施智能制造的全面启动期、智造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期、工业数字化工程与云平台服务市场的孕育期。但是,供给侧系统解决问题的能力与中小企业智造转型需求不匹配的矛盾相当突出。我区的工业数字化工程承包商与平台服务商存在着初创企业多、中小企业多、碎片化分包多、工业知识不足等问题,如何培育数十家工业数字化工程总包商、云平台系统服务的供应商,并通过他们带动成百上千家分包商生存与发展,成了我区发展工业数字经济的“关键一招”。

本意见通过出台扶持政策和举措,发挥我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与初创型企业的人才集聚的优势,培育行业工业智能模块系统供应商、工业数字工程牵头总包商、工业行业平台系统服务供应商,是事关一大批工业数字科技初创型、碎片化供应型企业生死存亡,可持续发展与数字强区发展的大问题。

本意见的培育对象为高新区(滨江)的六类智造供给系统解决问题供应商,包括:

(一)“数字化制造”工程总包商。具有对制造企业进行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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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建设的各类人才团队,在数字工厂、智能工厂、未来工厂建设中,具备系统解决问题的“四大能力”,实现数据打通、数据价值挖掘利用;主要考核“数字化制造”工程总包的项目与企业的数量(离散工业:以制造单元、生产线、车间、工厂为考核单位;流程工业:以车间、工厂为考核单位)、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创新与核心技术能力、成效等。

本意见所称系统解决问题的“四大能力”是指:1.工程整体方案设计、优化、谈判与议标投标的能力;2.数字技术、软件集成开发服务与系统工程的牵头总包与组织实施能力;3.多个物联网系统与集成体系性工程的综合管理(对工程的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管理以及对不同系统工程进行协同管理)能力;4.通过约束与激励性制度创新来确保整体工程责任的履责能力。

(二)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大脑)服务商。具有从事制造行业(或大型企业集团)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大脑)规划设计团队、建设团队、运维团队与工业 APP、人工智能服务产品的开发团队,在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大脑)建设中,具备系统解决问题的“四大能力”,通过建设行业(或大型企业集团)工业互联网云平台,为制造企业提供全要素配置优化、生产过程优化和经营管理优化,为企业全体员工提供无纸化、可视化的“三优化一全员”的数字化服务。主要考核:接入平台服务的企业客户数量、工业 APP 数、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创新与核心技术能力、成效。

(三)工业物联网安全在线服务商。具有从事工业物联网安全平台开发建设与运维服务的各类人才团队,为制造企业、云平台提供数据、网络、设备、控制、应用的技术安全保障与管理制度保障服务。主要考核已签约安全保障的工业企业数、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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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能力、创新与核心技术能力、成效等。(四)装备(产品)智能化技术集成开发商。培育具有行业工业智能模块(智能动力模块、智能作业控制模块、智能互联模块、智能交互模块)系统解决问题供应商,是发挥滨江优势,加快装备与产品制造商从“机械一代”向“数控一代”、“智能一代”制造商发展,增加工业附加值,破解旧设备智能改造难、互联互通难、装备(产品)智能网联难的关键。要大力推广涂鸦模式与博联模式,引导从事通信与 IT 装备(产品)等制造大企业转型。要求具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装备(产品)融合应用、系统解决问题的技术开发集成能力,能将传统装备(产品)改造为性价比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智能装备(产品),或研发新的智能装备(产品),并将智能化技术系统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智能模块)全部依法转让或销售给制造企业。主要考核智能装备(产品)智能化技术成果(智能模块)转让交易的数量(以种类、型号为单位)、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研发团队、创新与核心技术能力等。

(五)多种智能产品物联网工程总包商。具有从事智能家居的多种智能产品物联网工程实施的各类人才团队,具备系统解决问题的“四大能力”,能基于物联网技术,突破不同通信协议、不同接口标准、不同应用的障碍,通过多类产品的连接、物物互联与云平台的集成,实现集中管控的智能产品集成使用工程的总承包。主要考核联网使用的产品种类数、工程项目数、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创新与核心技术能力、成效等。

(六)多个应用系统集成工程总包商与平台服务商。具有从事数字化工业园区、智造特色小镇、智能楼宇的多个物联网及互联网应用系统集成工程自主开发团队,能突破不同厂商设备的联接、不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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