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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
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
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
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
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
假或者不实;
(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
中予以指明;
(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
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五)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
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第八条 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