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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能等方向,加大具有科技感、未来感的场景供给。发布场景机会清单。围绕重大项目载体、产业数字化转型、城市建设与城市更新、城市管理和民生服务等,定期征集场景需求清单并向社会发布,吸引企业“揭榜挂帅”落地,参与园区场景创新。完善场景促进机制。引入和培育专业化、市场化的场景机构,跟踪新技术创新场景,推动常态化场景挖掘、策划、发布和对接,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商业价值的示范产品。4. 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支持国家高新区依托高校优势学科和学科交叉融合的优势,面向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未来网络、氢能与储能等前沿科技和产业变革领域,前瞻部署一批未来产业。支持园区联合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未来产业科技园、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未来产业应用场景,打造未来产业科技创新和孵化高地。引导园区支持产业跨界融合,开展前沿科技、硬科技创业,加速形成若干未来产业。专栏 3 未来产业培育行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等优势,推动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实施未来产业培育行动,促进基础研究和前沿科技成果转化。建设未来产业科技园。依托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未来产业科技园,强化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场景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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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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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等方向,加大具有科技感、未来感的场景供给。发布场景机会清单。围绕重大项目载体、产业数字化转型、城市建设与城市更新、城市管理和民生服务等,定期征集场景需求清单并向社会发布,吸引企业“揭榜挂帅”落地,参与园区场景创新。完善场景促进机制。引入和培育专业化、市场化的场景机构,跟踪新技术创新场景,推动常态化场景挖掘、策划、发布和对接,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商业价值的示范产品。4. 前瞻布局未来产业。
支持国家高新区依托高校优势学科和学科交叉融合的优势,面向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未来网络、氢能与储能等前沿科技和产业变革领域,前瞻部署一批未来产业。支持园区联合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未来产业科技园、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未来产业应用场景,打造未来产业科技创新和孵化高地。引导园区支持产业跨界融合,开展前沿科技、硬科技创业,加速形成若干未来产业。专栏 3 未来产业培育行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等优势,推动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实施未来产业培育行动,促进基础研究和前沿科技成果转化。
建设未来产业科技园。依托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未来产业科技园,强化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场景构建,探索“学科+产业”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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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模式和“孵化+投资”服务体系,促进未来产业孵化和产业化。建设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依托区内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联合共建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加快集聚未来产业重点方向高层次人才等各类创新资源,加强前沿技术多路径探索、交叉融合和颠覆性技术供给。
完善未来产业培育机制。按照市场化方式,引入和培育促进未来产业发展的机构,开展产业选择、企业培育、招商引资、场景发布、品牌活动、评估考核等专业化服务。
(四)壮大创新型企业群体。
1. 建设科技领军和世界一流企业。
支持国家高新区瞄准产业链重点环节、关键核心技术,引进和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代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科技领军和世界一流企业。支持区内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建设创新联合体,参与重大基础研究平台、科技创新基地、跨学科研究中心建设和国家科技计划。引导区内企业开放创新资源、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通过研发众包、内部创业、大中小企业融通等方式,实现平台化转型。
2. 提升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
鼓励国家高新区持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规范发展。引导园区建立健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鼓励园区加大新产品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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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应用推广力度。支持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创新能力。引导区内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优化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增强行业国际话语权。
3. 支持高成长企业发展。
支持国家高新区加大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企业培育力度,完善企业发掘、筛选和培育机制,健全企业支持政策。支持园区建立高成长企业梯度培养体系,将更多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培育范围。支持园区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的高成长企业服务机构,针对不同阶段企业发展需求,开展商业模式优化、项目路演、资本对接、场景拓展等精准服务。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瞪羚、独角兽企业发展。
4. 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鼓励国家高新区建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安排,精准培育一批“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园区各类创新平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引导更多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鼓励园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基地、平台建设、场地租赁等支持力度。支持园区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加大高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政府非招标采购力度。鼓励园区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五)推动高水平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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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升创业孵化服务专业化水平。
鼓励国家高新区内大学科技园提升发展内涵,强化专业化运营管理水平。支持园区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等载体专业化、市场化、链条化发展,依托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立足优势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引导园区对孵化载体实施分类指导、运行评估和动态管理,精准扶持优质载体提档升级。支持园区建设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引进和培育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标准服务等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优化创新创业生态。鼓励园区举办高质量创新创业活动,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品牌,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开展硬科技、前沿科技等高水平创业。支持园区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倡导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
专栏 4 高水平科技创业促进行动推进创新创业纵深发展,推动国家高新区实施高水平科技创业促进行动,培育一批具有标杆效应和高成长潜力的创新型企业。建设高质量孵化载体。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创业亟需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硬科技孵化器,集聚市场化运营团队,打造专业化技术平台,强化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小批量试制、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功能。汇聚高水平创业人才。聚焦世界科技前沿、未来产业等方向,加快集聚海内外科学家、企业家、大企业高管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深入推进前沿科技创业、硬科技创业、科学家联合创业、连续创业。完善专业化精准服务。加快引进国际律师、知识产权人才、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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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等高水平专业化服务机构和人才,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不断深化“孵化+投资”等服务。
2. 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支持地方政府依托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等方面创新机制、先行先试。支持园区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技术成果交易平台、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概念验证中心、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平台等,培育科技咨询师、技术经纪人等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鼓励园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机制,做实中国创新挑战赛、科技成果直通车、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品牌活动。3. 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区内开展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等多样化服务,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相关政策。支持区内科技型企业扩大债券融资。支持园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探索多元风险分担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体系。引导园区完善企业创新积分与涉企金融政策支持联动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支持园区培育发展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撬动作用,壮大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规模,加强对早期科创企业的扶持。支持园区创新国有资本创投管理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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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园区科技企业在创业板、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专栏 5 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行动强化金融对科技产业的支撑作用,推动国家高新区实施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行动,实现金融、科技和产业良性循环。建设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加快集聚各类金融机构,建设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鼓励设立科技支行、专业化科技特色支行,围绕不同领域、不同阶段、不同类别企业需求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产品。发展积分贷等新型科技信贷。统筹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金融债等,建立完善科技信贷产品体系与政府性融资担保的联动机制,推进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发展企业创新积分贷等。精准开展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服务。联合各类机构建立“融资对接—投资路演—上市培训”辅导体系,分层分类支持重点科技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上市融资。
4.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
支持国家高新区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商标品牌指导站,培育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引导企业在重点产业领域形成并转化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打造一批知名商标品牌。鼓励园区加快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评估、交易等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支持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推行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挖掘存量专利价值。引导园区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同联动,大力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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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及服务。
(六)促进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发展。1. 加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
鼓励国家高新区引导企业建设绿色技术验证中心、绿色技术创新中心、绿色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聚焦化石能源绿色智能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新能源、生态环境保护、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等领域,开展绿色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支持区内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探索建立绿色技术标准及服务体系,推广运用减碳、零碳、负碳技术和装备。
2. 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鼓励国家高新区谋划建设低碳产业专业园,培育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等绿色产业集群,发展绿色低碳技术咨询、碳资产开发管理、第三方合同能源管理、环保管家等服务业态,强化绿色产品、绿色装备、绿色低碳解决方案供给。支持园区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促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智能工厂等。
3. 优化绿色生态环境。
支持国家高新区绿色低碳循环化发展,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企业入驻。鼓励园区倡导全面节能降耗,加大对工业污染物排放的全过程防控和治理,降低污染物产生量。支持园区加大清洁能源使用,推进能源梯级利用,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引导园区加大绿色基础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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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打造更多生态绿色景观,提高整体绿化覆盖率。鼓励园区引导企业完善绿色认证和标识体系,建立绿色产品采信机制。专栏 6 园区绿色发展行动加快落实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行动,探索和形成科技创新引领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制定绿色技术目录。聚焦重点领域,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先进技术纳入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引导企业申报、实施绿色技术项目,为加快迈向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技术支撑。培育绿色领军企业。加强对企业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运营、绿色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培育一批具有引领性和示范性的绿色领军企业。
建设低碳产业专业园。围绕低碳产业集群发展、能源转型等导向,联合龙头企业,通过新建、整合、改造等方式集中规划专门区域建设低碳产业专业园,以点带面示范带动园区绿色发展。4. 建设数字园区。
鼓励国家高新区布局建设绿色低碳的数字化智能化设施和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主体在园区投资建设高速信息通信网络、工业互联网、算力中心、数据中心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支持园区推进管理和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产业和创新创业大数据平台,提升园区管理运营服务效能。支持园区建设智慧社区,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促进消费、生活、休闲、交通出行等各类场景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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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7 数字园区建设行动全面深化国家高新区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经济优势突出的园区实施数字园区建设行动,提升发展质量和服务能力。推进园区基础设施数字化。建设完善5G、物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布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提升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功能,推进交通、物流、市政等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
加快培育数字产业。加强政策集成和要素保障,汇聚数字创新资源,推动数字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建设数字应用场景,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招引重点项目,打造数字产业集群。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深化数字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产业链关键环节的应用,强化数字化服务资源对接、定制化系统解决方案开发、测试试验等服务,形成一批数字化转型推广模式和标杆企业。
建设园区大数据平台。结合产业特色和运营需求,建设产业、创新创业、政务服务等大数据平台,整合打通各部门数据,优化提升企业发展、产业招商、社会民生、应急管理等精准数据监测、管理与服务。(七)强化区域协同与辐射带动。
1. 构建区域创新增长极。
强化国家高新区对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等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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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作用。支持园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省级高新区或各类工业园区,打造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支持国家高新区做实“一区多园”,实现核心园和分园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招商、统一管理。鼓励园区探索资源共享与利益平衡机制,示范带动本地及周边区域发展。引导各地依托国家自创区,遴选省内发展基础较好的园区和创新能力较强的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纳入辐射带动范围,探索建立“核心区—辐射区—辐射点”发展格局。加强自创区核心区、辐射区、辐射点的管理与服务,将核心区率先形成的先行先试政策、专项资金向辐射区、辐射点推广共享,提高联动发展水平。2. 支撑国家区域重大战略。
强化国家高新区在城市群和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动力引擎作用,更好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支持园区探索创新资源开放、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创新平台共建等方式,实现与周边区域创新要素和平台互联互通、产业发展成链成群、科技创新协同协作、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政策互融互认,提升区域整体创新能级。
3. 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鼓励国家高新区开展东西合作和南北互动,优化异地孵化、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探索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有效路径。支持园区做实飞地经济模式,深入开展“孵化+加速”“科技创新+场景应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等合作,创新商事登记“异地迁移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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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互认机制,带动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创新能力提升与产业转型升级。
专栏 8 跨区域园区合作行动深入落实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推动国家高新区实施跨区域园区合作行动,有力支撑东西合作、南北互动,特别是发达地区与特殊类型地区的跨区域合作。
开展多种形式结对子合作。开展人才互派、产业互促、基金共建、创新资源共享、产学研协同等多种合作方式,定期组织主题对接活动,强化经验交流共享。积极探索分园、飞地经济等方式,建设合作载体。建立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创新跨区域的资源优化组合制度,积极探索产值分计、跨区域布局企业税收分成、共建园区开发建设收益分成等市场导向的利益共享机制。
探索跨区域合作政策创新。探索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科技创新平台与科技专家库共享共用、人才评价标准互认、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等。
(八)深化园区开放合作。
1. 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
支持国家高新区持续吸引国际知名大学、高水平研发机构、知名风投、高层次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鼓励园区内企业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支持园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支持外资企业在园区设立研发中心和参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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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全球创新资源,建设海外研发中心、离岸创新中心等,通过“海外研发—国内转化、海外孵化—国内加速”等方式,加强与国际创新产业高地联动发展,推动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协同发展。2. 推进高水平“走出去”。
鼓励国家高新区各类主体“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全球布局,参与国际标准创制活动。鼓励区内企业积极拓展新兴市场,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开展产业链合作、跨国并购、数字贸易,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输出。
3. 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
引导国家高新区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园区合作,共享中国高新区建设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科技人文交流、技术交流、科技园区合作等任务的协调联动,打造“一带一路”开放合作新高地,促进共同发展。
专栏 9 “一带一路”园区国际合作行动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推动国家高新区实施“一带一路”园区国际合作行动,实现互利共赢。共建国际科技合作园区。统筹推进各类科技合作平台建设,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联合建设跨境经济合作园、海外科技园等载体,积极布局联合研发、制造集成、技术对接等合作平台,促进创新要素流动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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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高水平“走出去”。支持区内企业投资和经营“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等。完善跨境投融资体系,进一步优化国际结算、贸易融资、跨境资金管理等服务,深化企业经贸合作。
探索国际开放政策。对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公认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对外开放压力测试,探索若干与国际接轨的制度创新试点。(九)提升创新治理水平。
1. 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国家高新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鼓励园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证照分离”“照后减证”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创新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引导园区建立健全法治体系,积极推进经济活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营造良好安全环境。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政务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2. 强化政策创新与先行先试。
支持中关村落实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措施。支持国家高新区围绕新兴产业监管、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人才引进流动、新型融资模式、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新型产业用地、跨区域互认等重点方向,强化政策创新与先行先试,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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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园区复制推广国家自创区等相关改革试点政策。支持园区按照监管合规和风险可控原则,探索“沙盒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容错免责事前备案制度。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园区产业发展、创新创业、社会治理等,建立多元共治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在事权范围内大胆创新,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试错机制,做好容错纠错工作。3. 持续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支持国家高新区积极承接省级、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建立与省级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支持地方出台高新区条例,更好保障和促进园区持续发展。支持园区因地因时探索适合自身发展条件和水平的管理体制,优化内部管理架构。鼓励有条件的园区探索岗位管理制度,实行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支持园区开发建设主体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和上市融资。
4. 优化配套服务功能。
支持国家高新区深入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完善教育、医疗、养老、托育、商务、文化、娱乐、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园区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建立健全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引导园区开展城市更新,建设创新资源集聚、双创服务完善、科技人才密集的产业社区、创新社区、国际科创社区等,构筑美好生活新图景。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管理。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各级组织在推进国家高新区发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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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宏观引导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作用。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国家高新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加强对省内国家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国家高新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国家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国家高新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并给予国家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二)深化园区分类指导。
坚持高质量发展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阶段、不同资源禀赋等情况,对国家高新区实行分类管理。支持先进园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支持创新资源相对富集的园区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支持主导产业和发展模式突出的园区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引导园区强化数据统计、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价,创新完善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建立动态管理和淘汰机制,对评价考核结果好的园区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园区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予以警告;对整改不力的园区予以撤销,退出国家高新区序列。(三)实施若干关键行动。
围绕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在国家高新区组织开展科教资源集聚区建设、应用场景建设、未来产业培育、高水平科技创业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园区绿色发展、数字园区建设、跨区域园区合作、“一带一路”园区国际合作等行动。科技部发挥牵头引导作用,推动中央和地方的通力协作,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促进关键行动落实。各园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具体落实举措,明确任务目标,确保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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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规划落实机制。
本规划实施范围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国家高新区规划范围。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测评估、考核监督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与考核目标进行合理调整或修订。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强化监测评估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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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印发《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科发区〔2021〕1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推进实施。
科技部财政部2021 年2月10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规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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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1. 综合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推动重点区域创新发展,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节点、高质量发展重大动力源,形成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2. 领域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我国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第四条 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指导、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五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1. 制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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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批准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3. 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 支持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创新驱动发展和区域科技创新需求,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安排创新中心后补助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 落实国家有关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2. 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3. 对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4. 保障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条件,对创新中心给予政策、土地和经费等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创新中心建设。5. 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推荐的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九条 科技部委托相关专业化机构负责创新中心日常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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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支撑工作。
第十条 创新中心负责本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主要职责是:1. 建立健全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
2. 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3. 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4. 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5. 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6. 将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科技部批准。第三章 组建程序和条件
第十一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部署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统筹布局,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第十二条 综合类创新中心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统筹布局建设。
第十三条 组建综合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建设布局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区域创新发展规划。2. 建设主体由相关地方政府牵头或多地方联动共同建设,发挥有关地区和部门比较优势,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建设。3.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支持,集聚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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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优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源头创新力量,成为创新中心的重要研究实体。
4. 技术领域聚焦区域重大需求或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域,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明确技术创新的重点目标和主攻方向。5. 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明确区域空间布局,形成大协作、网络化的技术创新平台。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领域类创新中心总体布局,结合本部门、本地区资源优势和技术创新需求,开展领域类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
第十五条 组建领域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建设布局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全球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2. 建设主体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全国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
3. 牵头地方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科教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符合国家在重点区域规划的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布局。4. 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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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领域类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1. 科技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年度提出优先布局的领域安排。
2. 建设主体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3.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创新中心培育,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推荐给科技部。培育期间应完成组织编制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方案,做好筹建理事会(董事会)、实施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工作。
4. 科技部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创新中心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开展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如下:
1. 制定创新中心章程。
2. 聘任创新中心主任。
3. 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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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5. 制定建设运行方案。方案一般以三年为建设运行周期,应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第二十三条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
第二十五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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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心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二十六条 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准。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组织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类。绩效评估结果是后补助经费安排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科技部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创新中心可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评估结果较差的创新中心应限期整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整改检查未通过的不再列入创新中心序列。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综合类创新中心命名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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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名称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领域类创新中心命名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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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26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建设高标准技术要素市场,科技部编制了《“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科技部2022 年9月30日“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对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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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制定本规划。一、形势需求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我国着力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强化市场机制和需求导向,市场配置创新资源成效显著,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断创新,技术要素市场管理和服务体系日益完善,技术交易日趋活跃,技术要素市场发展环境显著优化,运行效率不断提高。1. 技术要素市场法律政策体系取得重要突破,战略地位凸显。“十三五”期间,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制度体系逐渐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系统完善技术合同法律制度,全面升级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全面强化技术要素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要素转化运用。科技部制定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技术要素市场发展、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进行了全面部署。健全有利于技术要素自由流动的产权制度,下放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完善技术交易收益的分配激励制度,大幅提高科研人员现金奖励和股份奖励比例。实施促进技术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2. 技术要素市场规模跃上新台阶,对经济增长贡献再创新高。“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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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时期,科技创新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地位更加突出,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密集出台,技术要素市场活力充分迸发,呈现良好发展态势。2020 年,全国共登记技术合同 54.94 万项,成交金额2.83万亿元,是“十二五”期末的 2.87 倍,年均增长23.49%,平均每项技术合同成交额由“十二五”期末的 320.25 万元提升到514.27 万元,年均增长近 10%。技术合同成交额占 GDP 比重平稳增长,从“十二五”期末的 1.43%提升至 2.79%,技术要素市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作用不断增强。技术要素市场创新主体交易更加活跃,企业作为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力量,继续保持技术交易的主体地位。2020 年,企业共输出技术38.54万项,成交金额 2.58 万亿元,是“十二五”期末的3.05 倍,占全国技术交易金额的 91.4%。2020 年,高校院所共输出技术14.39 万项,成交金额 1672.8 亿元,是“十二五”期末的 1.91 倍。3. 技术要素市场管理和服务体系持续完善,布局日趋优化。“十三五”时期,技术要素市场管理和服务体系快速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技术要素市场管理体系,截至2020 年底,全国建成各级技术要素市场管理机构 1000 余家,有效促进了技术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建成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11 家,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9 个,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420 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45 家,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36 家,培养技术经纪人1 万余人。北京、天津、成都等地在职称评审中增设技术经理专业,畅通技术转移人才职称晋升通道。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迅猛发展,全国建成科技企业孵化器5800余家,众创空间 8500 余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 1200 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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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互动更加紧密。“十三五”期间,面向技术要素市场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快速发展,资金供给和金融服务日趋丰富完善。政府加大对技术要素市场的资金支持,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日益显著。科技部、财政部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截至 2020 年底,转化基金设立子基金30 支,子基金总规模 422.37 亿元,累计投资企业 402 家,涵盖全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带动20 个省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总规模约 1400 亿元。科技部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上交所、深交所等联合实施科技金融“十百千万”专项行动、“科技创业者港湾”、“企业创新积分贷”、“火炬—星启航科创行动”等一系列金融服务,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金融支撑。(二)机遇与挑战。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数字经济强势崛起,技术要素和其他各类要素加快融合。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加快发展高标准技术要素市场提出了需求。
1. 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完善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技术作为高级生产要素,发展完善技术要素市场就必然对现有市场体系建设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健全完善的产权制度、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更为活跃的资本要素市场和更加包容审慎的现代化市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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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体系。同时,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必然要求解决更为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更加有效统筹协调政府与市场、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2. 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制度保障。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技术要素供给丰富高质、交易活跃、价值发现和实现便捷高效、市场化配置畅通有效的高标准技术要素市场,进一步破除妨碍技术要素高效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效率,是畅通科技、产业和金融良性循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制度保障。
3. 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亟需高质量技术供给。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科学技术解决方案,需要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
4. 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需进一步促进技术与资本等其他要素融合。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日益凸显,畅通的融资渠道和良好的金融环境有利于加速科技、金融、产业良性循环。人才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技术要素与人才要素的交互融通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关键。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将赋能技术要素市场组织模式重构,催生技术要素市场新业态新模式。技术要素与其他各项要素的融合发展,有利于增强多元要素协同配置效应,进一步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发展质量提升。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技术要素市场发展面临以下问题: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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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缺乏顶层设计,互联互通的全国技术交易网络有待完善,促进技术要素高效流动的确权、定价、交易机制以及信用、监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技术转移体系有待完善,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强;技术与资本等其他要素协同配置的效能有待提升;技术要素市场国际化程度不足,聚集全球技术要素的能力有待提升。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破除阻碍技术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扩大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促进技术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实现产权界定清晰、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打下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
1. 市场决定,有序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技术要素定价、交易中的重要作用,畅通流动渠道,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技术要素。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推动技术要素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2. 健全制度,创新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技术要素市场体系和运行制度,完善政府调节和监管,做到放活与管好有机结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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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和服务能力,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引导技术要素与各类要素协同向先进生产力集聚。
3. 问题导向,循序渐进。针对科技成果产权制度不完善、市场在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中作用未能充分发挥、阻碍技术要素自由流动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等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稳步推进市场化配置的体制机制改革。(三)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不断深化,现代化技术要素市场体系和运行制度基本建立,市场在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技术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技术要素市场基本建成。到2025 年,着力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1. 技术要素市场制度体系基本完备。技术要素市场顶层设计完善,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明晰,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健全,监督全面覆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信用管理、风险防控机制运行有效,配套实施政策扎实落地,技术要素市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显著增强。2. 互联互通的技术要素交易网络基本建成。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三个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基本建成,与若干区域性、行业性技术交易机构互联互通,形成层次多元、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技术要素交易网络。全国技术交易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 5 万亿元。3. 技术要素市场服务体系协同高效。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引领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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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用愈加彰显,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专业化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持续壮大,技术转移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达到 20 家,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达到15家,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达到 500 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超过60 家,技术经理人数量突破 3 万名。
4. 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成效大幅提升。面向市场需求的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明显增加,技术要素实现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与资本等其他要素深度融合,支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显著提升。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科技成果产权制度。
1. 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深入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机制、转化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及时凝练典型经验举措并推广。完善科技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实施产权激励,进一步调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主体的积极性。专栏 1.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形成一批可操作、可复制、有效果的经验,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
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机制。推动试点单位建立高效畅通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建立赋权科技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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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明确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导向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道路。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推动试点单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消除单位和科研人员顾虑,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2. 扩大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推进科研院所改革,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推进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院所市场化、企业化发展。探索建立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开展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从“行政控制资产”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转变。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领域类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在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中强化重点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和质量管理。(二)强化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
1.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在研究制定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科技计划、创新政策和技术标准中的参与度。发挥企业“出题者”和“阅卷人”作用,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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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布局建设原创技术策源地,提升原创技术需求牵引、源头供给、资源配置和转化应用能力。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鼓励将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进一步加大设施平台、数据、技术验证环境等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的开放,支持企业创新。2. 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探索构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全要素一体化配置的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更多承担科研任务,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绩效。研究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多元化投入机制。优化新型项目管理制度,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引领、成果导向。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经理人制度和“业主制”试点。健全应用类项目验收机制,以是否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主要检验标准。开展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后评估试点,以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或行业推广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接续实施、滚动支持的重要参考。
3. 大力发展各类新型研发机构。聚焦国家战略需求,支持科技型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中试基地等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新型研发机构市场化运行机制。细化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完善新型研发机构评价指标,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向集“研发、转化、孵化、服务、产业、资本”等功能于一体的方向发展。支持东部地区高校院所、企业与西部地区共建特色产业技术研发和转化平台,联合开展特色产业技术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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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考核评价,引导国家高新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
4.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推动《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全面落实,探索符合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形成简化实用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规范和流程,凝练可复制可操作的做法并推广。树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加快产出,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专栏 2. 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探索简化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并在全社会范围推广,切实树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
建立覆盖五元价值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选择部分试点单位,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不同成果类型,细化分类评价标准,全面评价各类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元价值,形成符合科学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建立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办法,探索技术交易与资本市场对接机制。强化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自律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质量控制体系。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推动金融投资机构建立科技成果金融评价相关标准,形成适合科技成果特点的资产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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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高标准技术交易市场。
1. 建立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网络。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链接各区域或行业技术交易机构,统一规则,破除信息“孤岛”和碎片式运营,建设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各技术交易机构联合资产评估、法律、拍卖、招标、咨询、投资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建立覆盖产权界定、价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诚信监督的综合服务体系。鼓励各类科技成果特别是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进场交易。
专栏 3. 国家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建设具备智能评价分析、供需精准匹配、交易统计监测、大数据风险预警等先进功能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支持中国技术交易所建立跨区域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信息联合发布机制。探索技术要素产业化、资本化道路,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多元融资服务。对接北京证券交易所,研究构建技术交易市场和资本市场协同机制。
支持上海技术交易所在长三角区域探索技术权益登记机制,拓展技术交易凭证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领域通用范围,打造高质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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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本对接平台。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围绕科技成果赋权等改革试点,丰富技术要素应用场景,丰富配套服务和产品。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形成技术与资本对接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科技成果产权(股权)融资服务,针对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衍生出的股权转让需求,提供相关信息展示、推送等配套服务。2. 健全技术交易市场管理制度。修订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技术交易数据标准,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优化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形成全国技术市场监测、分析和评价体系。提高运用大数据等方式预警识别市场运行风险能力,健全技术交易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和廉政风险监督机制。建立技术交易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和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加强与科研诚信信息共享。依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交易主体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地方制定技术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配套政策。3. 建立技术交易市场行业规范。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统一技术交易市场中的引领作用,联合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市场化交易机制和流程,形成行业标准。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机制。强化信息集聚、价格发掘、供需对接等专业服务能力,实现市场发现和风险把控的有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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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技术要素市场专业化服务效能。1. 提升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完善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布局,围绕国家区域战略,推动黄河流域、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建设。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试点,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服务本单位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依据技术转移绩效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激励。鼓励各地方重点培育一批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集聚高端专业人才,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强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立行业协会或联盟,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专栏 4. 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试点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统筹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前沿技术研判、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全链条一体化服务。建立专业人员队伍,接受过技术转移专业化教育培训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70%。完善机构运行机制,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优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布局。修订《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完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跟踪考核评估,优胜劣汰。鼓励众创空间、投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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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拓展技术转移功能,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2.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术经理人在供需对接、技术咨询、技术评估、知识产权运营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技术经理人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畅通职业发展路径。支持开展技术转移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准。建立技术经理人信用评价机制。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开展技术经理人社会化培训。加强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动态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
(五)促进技术要素与其他要素融合。1. 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系和发展政策。调整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考核指标体系,引导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支持。探索“投资+孵化”模式,鼓励创新创业载体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探索对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产业化等不同阶段采取差异化的金融支持方式。办好中国创新挑战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成果直通车、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活动,为技术对接资本提供平台。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业化科技金融分支机构,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科技型企业评价体系,丰富投贷联动等融资服务模式,加大对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鼓励科技金融产品创新,通过采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预期收益质押、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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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5.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升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修订《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升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强化政策目标,重点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明确子基金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导向。提高转化基金引导带动作用,新设立一批子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推动资金投入的多元化。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参与设立子基金,探索“孵化+投资”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 支持科技人员通过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兼职离岗创新创业。探索建立科技人才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流动机制,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门”或“旋转门”机制,畅通高校院所和企业间人才流动渠道。提升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载体专业化服务能力,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试点等,为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场地、概念验证、创业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管理咨询等全链条专业化服务。
3. 完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汇交和常态化路演对接机制。完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汇交机制,鼓励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进行汇交登记,形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库。探索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常态化信息发布和路演对接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与产业、金融等要素的精准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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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聚焦国家重大需求,筛选重大科技成果,开展有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探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解决制约成果转化的政策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重点方向应用场景。通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支撑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带动新技术新产业发展。
专栏 6.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十四五”期间,面向关键地区产业链供应链瓶颈问题,梳理形成覆盖全产业链的技术供给清单,精准对接技术示范、企业创新、工程建设和场景创造,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形成“补链强链”技术群。
通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梳理科技成果转化堵点,示范形成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机制模式。
5. 深入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健全示范区监测评价机制和发展报告制度,推动现有示范区优化升级,在赋权改革、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等方面创新机制、先行先试,建成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改革和发展技术要素市场的先行示范区。根据各地科技资源禀赋、产业优势,新布局一批特色鲜明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推进示范区合作,助力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专栏 7.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健全技术交易规则、服务标准规范和从业信用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券跨区域互通互认。积极探索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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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补助、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成果转化。鼓励示范区组织发行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支持商业银行与示范区共建科技支行等特色专营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行动。
开展政策制度先行先试。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要求,健全示范区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建设主体,健全人员、资金、政策等支撑保障。鼓励示范区健全政策先行机制和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建立常态化自评价体系。鼓励示范区建立与国家区域战略的对接机制,推动示范区间的交流协作。(六)加速技术要素跨境流动。
1. 营造开放的技术要素市场环境。扩大科技领域对外开放,努力破除制约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开展创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动试点,发展离岸创新创业。支持北京打造国际创新合作承载平台,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全球跨境技术贸易中心,加速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技术交易应用示范,加快推进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建设。探索推动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政府支持科技项目,建立健全外籍科技人才服务制度。提升中关村论坛、浦江创新论坛在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创新生态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成为面向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的国家级平台。
2. 支持企业提升全球配置技术要素能力。大力发展技术贸易,促进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扩大技术出口。提升企业开放式创新能力,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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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全球建设各类研发中心和创新中心。鼓励企业与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开展合作。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3. 完善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建设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技术交易枢纽,支持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发展。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加强与国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市场咨询等服务机构深入合作,提升服务能力。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健全国际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网络,促进双向技术转移与创业孵化。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技术要素市场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国家、省、市、县四级科技管理部门职责,以推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线,完善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发展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技术要素市场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
(二)建立协同机制。
加强科技、发改、财政、金融、教育、税务、人力资源、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的政策协同和工作协调,推动技术要素与其他要素的有效衔接与融合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机制,引导技术要素在区域间高效流动,推动全国技术交易网络互联互通。(三)优化资源配置。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技术交易市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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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服务机构等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多元化、多渠道、可持续的投入机制,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做好宣传引导。
及时总结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科技成果评价改革、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等改革经验,积极宣传涌现出的优秀典型案例,推广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营造良好氛围。
(五)开展监测评估。
科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推进机制,做好任务分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建立规划监测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实施情况监测,组织中期评估和期末总结评估。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新形势、新变化和新需求,适时调整规划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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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支持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国科发规〔2022〕2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助力稳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按照科技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启动支持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
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人工智能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围绕构建全链条、全过程的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生态,支持一批基础较好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加强研发上下游配合与新技术集成,打造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标杆型示范应用场景。首批支持建设十个示范应用场景。二、首批示范应用场景
(一)智慧农场。
针对水稻、玉米、小麦、棉花等农作物生产过程,聚焦“耕、种、管、收”等关键作业环节,运用面向群体智能自主无人作业的农业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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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装备等关键技术,构建农田土壤变化自适应感知、农机行为控制、群体实时协作、智慧农场大脑等规模化作业典型场景,实现农业种植和管理集约化、少人化、精准化。
(二)智能港口。
针对港口大型码头泊位、岸桥管理以及堆场、配载调度等关键业务环节,运用智能化码头机械、数字孪生集成生产时空管控系统等关键技术,开展船舶自动配载、自动作业路径及泊位计划优化、水平运输车辆及新型轨道交通设备的协同调度、智能堆场选位等场景应用,形成覆盖码头运作、运行监测与设备健康管理的智能化解决方案,打造世界一流水平的超大型智能港口。
(三)智能矿山。
针对我国矿山高质量安全发展需求,聚焦井工矿和露天矿,运用人工智能、5G 通信、基础软件等新一代自主可控信息技术,建成井工矿“数字网联、无人操作、智能巡视、远程干预”的常态化运行示范采掘工作面,开展露天矿矿车无人驾驶、铲运装协同自主作业示范应用,通过智能化技术减人换人,全面提升我国矿山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四)智能工厂。
针对流程制造业、离散制造业工厂中生产调度、参数控制、设备健康管理等关键业务环节,综合运用工厂数字孪生、智能控制、优化决策等技术,在生产过程智能决策、柔性化制造、大型设备能耗优化、设备智能诊断与维护等方面形成具有行业特色、可复制推广的智能工厂解决方案,在化工、钢铁、电力、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进行示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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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智慧家居。
针对未来家庭生活中家电、饮食、陪护、健康管理等个性化、智能化需求,运用云侧智能决策和主动服务、场景引擎和自适应感知等关键技术,加强主动提醒、智能推荐、健康管理、智慧零操作等综合示范应用,推动实现从单品智能到全屋智能、从被动控制到主动学习、各类智慧产品兼容发展的全屋一体化智控覆盖。(六)智能教育。
针对青少年教育中“备、教、练、测、管”等关键环节,运用学习认知状态感知、无感知异地授课的智慧学习和智慧教室等关键技术,构建虚实融合与跨平台支撑的智能教育基础环境,重点面向欠发达地区中小学,支持开展智能教育示范应用,提升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助力乡村振兴和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实施。
(七)自动驾驶。
针对自动驾驶从特定道路向常规道路进一步拓展需求,运用车端与路端传感器融合的高准确环境感知与超视距信息共享、车路云一体化的协同决策与控制等关键技术,开展交叉路口、环岛、匝道等复杂行车条件下自动驾驶场景示范应用,推动高速公路无人物流、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智能网联公交车、自主代客泊车等场景发展。(八)智能诊疗。
针对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等诊疗需求,基于医疗领域数据库知识库的规模化构建、大规模医疗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等智能医疗基础设施,运用人工智能可循证诊疗决策医疗关键技术,建立人工智能赋能医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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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新模式。重点面向县级医院,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九)智慧法院。
针对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等法院业务领域,运用非结构化文本语义理解、裁判说理分析推理、风险智能识别等关键技术,加强庭审笔录自动生成、类案智能推送、全案由智能量裁辅助、裁判文书全自动生成、案件卷宗自适应巡查、自动化审判质效评价与监督等智能化场景的应用示范,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矛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十)智能供应链。
针对智能仓储、智能配送、冷链运输等关键环节,运用人机交互、物流机械臂控制、反向定制、需求预测与售后追踪等关键技术,优化场景驱动的智能供应链算法,构建智能、高效、协同的供应链体系,推进智能物流与供应链技术规模化落地应用,提升产品库存周转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三、组织实施
科技部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为主要基础,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为主要依托,充分发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企业作用,遴选一批支持建设的示范应用场景。各地方科技厅(委、局)、试验区向科技部推荐拟支持建设的示范应用场景,科技部经审核评估后,确定是否支持,并对建设达标的场景进行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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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战略规划司 许 谦,010-58881670
常歆识, 010-58881615
科技部2022 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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