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汇公众号文章册子_20211028

发布时间:2021-11-0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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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香港结婚能否在内地离婚?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在港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当时其问道:“我在香港 结婚,就只能在香港离婚了,但目前人在内地工作,不便返港办理手续应该 如何是好?”——相当一部分人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思维误区,以为在何地 结婚就必须在何地离婚,面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会介绍香港登记结婚能否在 内地离婚? 香港结婚能否在内地离婚 按照内地的相关规定,内地的离婚途径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如男女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到内地一方的户口所 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假设二人并非在内地结婚,则只可能 通过诉讼进行离婚。 换而言之,如男女双方在香港登记结婚,虽不能到内地的民政部门登记 离婚,但还是有机会可以在内地进行诉讼离婚。 在内地哪个法院诉讼离婚 之所以说“有机会”,是因为能否进行诉讼离婚具有先决条件,那就是内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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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香港结婚能否在内地离婚?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在港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当时其问道:“我在香港 结婚,就只能在香港离婚了,但目前人在内地工作,不便返港办理手续应该 如何是好?”——相当一部分人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思维误区,以为在何地 结婚就必须在何地离婚,面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会介绍香港登记结婚能否在 内地离婚? 香港结婚能否在内地离婚 按照内地的相关规定,内地的离婚途径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如男女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到内地一方的户口所 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假设二人并非在内地结婚,则只可能 通过诉讼进行离婚。 换而言之,如男女双方在香港登记结婚,虽不能到内地的民政部门登记 离婚,但还是有机会可以在内地进行诉讼离婚。 在内地哪个法院诉讼离婚 之所以说“有机会”,是因为能否进行诉讼离婚具有先决条件,那就是内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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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法院到底有没有资格受理该诉讼案件(对这个离婚案件有无管辖权的 问题),如有,具体又是哪个法院可以受理呢? 单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来看,通常男女双方可以选择向被 告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通常是其连续居 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和户籍所在地不同,则可以选择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 管辖。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应的司法解释,在特定的情况下,原告还 可要求自身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对其离婚诉讼进行管辖。为方便大家理解,我 们结合上述法律条文梳理了附下的概括框架图,大家可结合实际情况了解 案件能否由内地的法院受理,以及哪些地方的法院可以受理。 诚然,上图仅作为大致梗概,如果一方或双方有宣告失踪、被监禁等情 形,则管辖权还可能需要依该(等)情形再作分析。 选择在内地离婚抑或香港离婚 假设一/双方符合以上条件,在香港登记结婚亦可在内地诉讼离婚。但 -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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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传统的“厌讼”、“避讼”文化,且离婚作为人生中较为私密和重要之事,难 免有不少人对于诉讼离婚会心生排斥。但实际上,不论是否达成合意,如在 香港离婚,双方均需亲自到法院进行诉讼。 因此,在诉讼作为离婚必经程序之前提下,双方需考虑的问题则从“能 否在内地离婚?”演变成“选择在内地抑或香港离婚?”。 1.对比程序 就该问题,我们需先厘清在双方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香港的离婚申请程 序与内地离婚诉讼程序大致如何推进呢? 2.综合因素考虑 基于以上对比,内地的离婚程序看似较为简单,但选择内地诉讼离婚是 否更好呢?其实不然,在离婚诉讼当中,男女双方不仅需要解除婚姻关系, 还需妥善安排子女抚养和家庭财产分配等问题,这其中牵涉较为复杂的法 - 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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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选择与适用。另外,如双方贪图一时方便,不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直接选 择在内地诉讼离婚,也可能衍生出不必要的风险:一是如内地法院判决不准 离婚,则双方需在分居满一年后才能再次提诉;再者,即便内地法院判离, 如一方对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因此增加的结案时间亦可能对当事人增添 负面影响。综合以上,我们更建议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况,与熟悉两地婚姻制 度的跨境家事律师讨论最适宜的地方安排离婚手续、处理子女和财产等问 题。 划重点 1. 男女双方如在香港登记结婚,则无法在内地民政局登记离婚。 2. 男女双方如在香港登记结婚,且至少有一方在内地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 居住地,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在内地经诉讼途径离婚。 3. 选择在内地或是香港离婚是一道复杂多变的分析对比题,选择前应结合 实际情况,请专业的跨境家事律师规划及制定最适合自己的诉讼策略和 方案。 -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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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香港与内地的离婚制度对比——两地离婚方式的异同 从立法渊源到婚姻家庭观念,深受英美法系影响的香港与内地有着千 差万别,与此形成的离婚制度也极具差异性。简单来说,香港的离婚程序较 内地更为复杂。为深入解构香港与内地的离婚制度,本文将从两地离婚方式 的异同讲起: 夫妻双方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香港 内地 夫妻仅一方要求离婚 申请离婚 协议/登记离婚 呈请离婚 诉讼离婚 在内地,如果夫妻双方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当事人拿着自行签署好的离 婚协议,到婚姻登记中心(下称“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且经过离婚冷静期 后,却无需经历繁琐耗时的法院程序,因而内地通常称之为登记离婚。但香 港习惯称之为申请离婚,这是因为在香港拟离婚的当事人,即便双方都有离 婚的意愿,仍然要向香港法院递交离婚申请书等资料,并经法庭审理各项事 宜后,最终由法官判令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 在香港,除了当事人要亲自到法院申请离婚外,香港法院还将严格审理 申请离婚的案件。倘若当事人有子女的,法官会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子女抚 养安排是否合理适当,仅有在法官认为该抚养安排确实符合子女利益的时 候,法庭才会判令夫妻正式解除婚姻关系。这也就是说,即便夫妻有离婚的 共同意愿,同时对子女抚养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也不一定能离婚。此 时,能否离婚的核心在于子女抚养安排是否合理适当,香港法院会根据相关 -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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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对此进行仔细的审查,直到当事人提交能令法庭满意的子女抚养安排 后,法庭才会判令当事人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相对而言,内地的登记离婚手续较为简便和高效。协议离婚的当事人, 应当先行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应说明夫妻都有离婚的共同意愿,且当 事人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安排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再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后,经核实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和财 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民政局便会颁发《离婚证》。 上述提到的离婚冷静期,是指民政局在收到夫妻双方的登记离婚申请 后,应当给予当事人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意指民政局在收到离婚登记 之日起三十日内,倘若夫妻中有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即可向民政局撤回离 婚申请。仅当双方在期限内都没有撤回离婚申请的,届时两人才能到民政局 申请取得《离婚证》。民政局在查明离婚事实,确认当事人对离婚协议的意 见一致后,将会准许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并颁发《离婚证》。 如果夫妻仅有一方提出离婚的,香港与内地都会要求当事人向法庭递 交诉讼材料,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程序。但是,两地对此离婚方式的称 谓、适用的具体流程都截然不同,在香港会称之为呈请离婚,在内地会称之 为诉讼离婚。除此之外,香港还有排解子女纠纷程序、解决离婚财务纠纷程 序,用来专门处理子女争议、离婚财务安排争议事项。 划重点 1. 在内地,当事人根据离婚意愿可共同到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取得《离婚 证》,或是单方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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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香港,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离婚,或是夫妻一方单方呈请离婚,都 需要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历经繁琐的法庭程序,最终由法官判令是否准 予离婚。 -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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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香港与内地的离婚制度对比——两地申请(登记)离婚的条件异同 无论是内地或是香港,夫妻双方如果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届时所需要办 理的离婚手续,都比夫妻单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简便快捷。但是,在香 港的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离婚,与内地的夫妻双方协议/登记离婚,不论在申 请条件还是离婚具体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本文将讲解两地申请(登记) 离婚的条件异同。 香港 内地 离婚形式 申请离婚 登记/协议离婚 提交离婚申请 香港区域法院家事法庭 婚姻登记中心(下称“民政 的部门 局”) 第一种:夫妻都有离婚的共 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 同意愿,且向香港家事法庭 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民 提出正式离婚前,当事人已 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先行连续分居一年或以上; 民政局收到离婚登记申请 或 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 申请(登记)离 婚的要件 第二种:当事人向家事法庭 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民政 提出正式离婚前,至少在一 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年前的时间里,双方已经向 三十日期限届满后,双方应 家事法庭提交拟离婚的通 当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 知书,并从未撤回该通知 离婚证;如果没有申请的, 书;或 -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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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三种:当事人提出正式离 婚前,已经连续分居一年或 以上,同时,双方已经向家 事法庭提交拟离婚的通知 书,并从未撤回该通知书。 尽管都是夫妻双方有离婚的共同意愿,但是在香港会习惯称此种离婚 形式为申请离婚,而在内地通常称之为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 此外,香港与内地在办理申请(登记)离婚的手续上也都有各自的规定。 首先,倘若夫妻双方在香港提起离婚申请,当事人必须亲自到香港区域法院 的家事法庭,提交离婚申请书等资料。而在内地,当事人亲自到民政局提交 书面的离婚协议及申请即可,无需经过内地的法院程序。其次,当事人在向 家事法庭提交正式离婚申请之前,需要先满足法定的离婚要件。香港的离婚 制度共有三种离婚要件: 第一种是当事人在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正式离婚前,已经先行分居,且 双方分开居住的时间为连续一年以上,那么当事人还需要在离婚申请书中 写明分居的起始日期,并提交誓章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第二种为当事人不先行分居,而是在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正式离婚申 请之前,先向法院提交了双方拟离婚的通知书。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必须 是在至少提前一年的时间前,向法院提交这份拟离婚的通知书,且通知书在 此之后也没有被撤回,直至当事人提出正式的离婚申请。 -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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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则是当事人在向家事法庭提交离婚申请前已经先行分居,分居 的时长也至少有连续的一年或以上。此外,当事人亦已经提前一年向法庭提 交了双方拟离婚的通知书,在此之后双方都没有撤回该通知书。简单来说, 此种类型的当事人在提交正式离婚申请时,已经同时满足第一种和第二种 的要件。 然而,内地办理离婚申请的手续与香港的截然不同。在内地,自民政局 收到当事人的登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倘若夫妻中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他/她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在此三十日内,双 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撤回离婚申请的,期限届满后,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民政 局申请发出离婚证。假若三十日期限届满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发出离婚 证的,民政局也将视为当事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仅在当事人满足上述条件后,民政局才开始审查夫妻离婚是否确属自 愿,子女抚养及财产安排是否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等。如果民政局查明夫妻登 记离婚确实符合法定要件,届时会发出离婚证,允许当事人离婚。 由此可见,香港的申请离婚程序和内地的登记(协议)离婚程序千差万 别,不论是管辖部门还是所需的手续,都有着极大的不同。 划重点 1. 在香港,当事人需要到法院办理离婚申请手续。在办理离婚申请手续前, 当事人须满足法定要件,并提交相应的誓章佐证。 2. 在内地,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经历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后,可亲自到 民政局申请离婚证。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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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香港与内地的离婚制度对比 ——两地呈请(起诉)离婚条件的异同 在香港,夫妻单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呈请,可没有想象中的容易。如果当 事人想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至无可挽救的地步,也不是随口说说就行, 还得能满足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不论是香港的呈请离婚,或是内地的起诉 离婚,均对离婚的法定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有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婚姻存 在法定的离婚情形时,法院才会进行单方呈请(起诉)离婚的程序。本文将 为各位讲述,到底在满足哪些情形时,当事人方能向法院提起离婚呈请(诉 讼)。 香港 内地 离婚形式 呈请离婚 起诉离婚 提起呈请(起诉)离婚的 当地的法院 部门 离婚事由 感情破裂至无可挽救的地 感情确已破裂 步 1. 通奸,且当事人无法忍 1. 重婚或者与他人 受夫妻共同生活 同居 呈请(起诉)离婚的法定 2. 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2. 实施家庭暴力或 情形 让当事人无法忍受夫妻共 者虐待、遗弃家庭 同生活 成员 3. 双方分居满一年,且另 3. 有赌博、吸毒等 一方当事人同意由法院判 恶习屡教不改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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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离婚 4. 因感情不和分居 4. 双方分居满两年 满两年 5. 当事人已经被遗弃满一 5. 其他导致夫妻感 年 情破裂的情形 6.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 又分居满一年,一 方再次提起离婚诉 讼的 显然,香港与内地有关离婚呈请(诉讼)的法定情形不尽相同。 第一,因夫妻一方有通奸的情形,离婚呈请人无法忍受与其共同生活。 香港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发现另一方有通奸行为的情况下,还需要其证明自 己无法忍受夫妻共同生活,才能基于通奸的理由,单方向法庭提起离婚呈请。 所以,当事人一般需要在发现通奸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呈请离婚,法 院才更容易信纳当事人的离婚事由。如果当事人在发现通奸情形后,仍然长 时间地和另一方一起生活,法院就很难相信当事人无法忍受夫妻共同生活。 内地也有相类似的法定情形,我们生活中所说的出轨行为,一般是不能 满足单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的,仅有在一方当事人已经与他人同居,或是 已构成重婚,当事人才能以此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相比香港的,内 地的“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法定情形则无需同时证明提出一方无法忍受夫妻 -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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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要件。 第二,夫妻一方的行为,导致离婚呈请人无法忍受继续与其共同生活。 香港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因夫妻一方的行为提起离婚呈请,该行为的种类范 围没有限定,可以是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也可以是夫妻 一方有长期赌博、吸毒等恶习。只要当事人能够向法庭说明其无法忍受夫妻 共同生活的,法庭都会信纳其离婚事由。 在内地,法律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行为种类,包括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又或是长期赌博、吸毒且屡教不改。一般情况下,只 有在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时,当事人才能据此理由提 起离婚诉讼。当然,除了具体的法定情形,内地还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 已破裂的情形”的兜底安排,赋予了法官审理夫妻离婚案件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基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的,法 庭将准予当事人离婚。 第三,夫妻已经分开居住。小打小闹的分居行为,显然不符合夫妻一方 提起呈请(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不论是香港或是内地,当地法律 都有相应的规定,亦即夫妻双方分居应当满足一定年限的要求后,当事人才 能以此为提出呈请(起诉)离婚的事由。另外,香港还有对于分居的实质要 求,如因经济等因素影响,分居夫妻仍然共住一个屋檐下的,当事人应当不 能有夫妻行为或是有相互扶持的行为等。 总的来说,香港与内地对于单方呈请(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大 相径庭,当事人依据不同事由提起离婚的,均应附以证明佐证,再由法庭审 - 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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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在香港,提出单方呈 请离婚的当事人,需要向法庭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已至无可挽救,而在内地, 提出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则需要向法院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除此之外, 内地还有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兜底安排,允许法官在一定的范围内,行 使审理夫妻离婚案件的自由裁量权。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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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香港离婚暂准判令和绝对离婚判令 在内地,离婚当事人拿到离婚证或是法院出具的生效文书时,就意味着 夫妻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然而在香港离婚的当事人,手里拿着离婚暂准判令 (下称“暂准离婚判令”)也不代表夫妻已经正式离婚。这究其根源是因为香 港的离婚判令,有暂准离婚判令和绝对离婚判令之分。也就是说,只有在当 事人拿到绝对离婚判令的时候,夫妻的婚姻关系方才正式解除。那么,当事 人拿到暂准离婚判令之后,应如何申请绝对离婚判令呢?或者当事人能否 撤销暂准离婚判令呢?本文将具体讲述。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香港的暂准离婚判令与绝对离婚判令,我们将 从香港离婚的大致流程讲起: 当事人向香港区域法院的家事法庭提交离婚申请或离婚呈请后,家事 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编订审讯的日期,离婚案件也即将进入离婚主 体聆讯的程序。而在这个离婚主体聆讯中,法官主要考虑的问题是:当事人 的婚姻是否确属破裂,且已经达到无可挽救的程度。如果法官的答案是肯定 的话,亦即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至无可挽救的地步,那么法官就会给当事人颁 发暂准离婚判令。所以,当事人获得暂准离婚判令,是夫妻离婚必经的首要 程序,仅有在法官给当事人批出暂准离婚判令后,夫妻才可能进入申请绝对 离婚判令的阶段。 - 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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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流程图(1) 夫妻能否顺利离婚,除了取决于家事法庭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还取 决于当事人的子女抚养、财务安排是否合理妥当。在当事人获得暂准离婚判 令时,法庭一般尚未彻底考虑当事人子女抚养、财务安排的问题,于此,家 事法庭当然不会轻易给当事人发出绝对离婚判令。而且,绝对离婚判令的发 出还需要由当事人亲自向法庭递交申请,并要求当事人符合一定的申请条 件。 获得暂准离婚判令之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拒绝将暂准离婚判令转为绝 对离婚判令,或者撤销暂准离婚判令。但是,如果在暂准离婚判令发出后的 六个星期里,夫妻任意一方都没有申请拒绝将暂准离婚判令转为绝对离婚 判令,也没有申请撤销暂准离婚判令的,届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指引向家事法 庭申请发出绝对离婚判令。也就是说,香港家事法庭是不会自动给当事人发 出绝对离婚判令的,而要求由当事人向家事法庭亲自递交申请。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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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流程图(2) 香港家事法庭收到绝对离婚判令发出的申请后,会自行考虑各项事宜, 以决定是否批准发出当事人的绝对离婚判令。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尚有子 女安排、财务安排争议,法庭是不会发出绝对离婚判令的。当然,法庭也可 能基于特殊情形先行发出绝对离婚判令,待夫妻离婚后再处理子女安排、财 务安排的问题。也就是说,香港的家事法庭对于绝对离婚判令的发出有一定 的自由裁量权。 由此看来,基于对当事人及其子女利益的考虑,香港法庭对夫妻离婚保 有谨慎的态度,这也是为什么香港会有暂准离婚判令和绝对离婚判令之分 的原因。 划重点 1. 香港的离婚判令有暂准离婚判令和绝对离婚判令之分。香港离婚必须先 获得家事法庭批准的暂准离婚判令,但获得暂准离婚判令并不意味着夫 -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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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已经正式离婚,仅有在夫妻双方获得绝对离婚判令后,夫妻婚姻关系方 才正式解除。 2. 在暂准离婚判令发出后满六个星期,当事人可以向家事法庭申请将暂准 离婚判令转为绝对离婚判令,届时家事法庭会再行考虑是否批准发出绝 对离婚判令。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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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香港的“首次约见”聆讯是什么? 香港的离婚程序通常会涉及家庭资产分割、赡养费支付等财务安排,这 也正是香港离婚程序中最为艰难的部分。因此,香港离婚制度专门设立了解 决财务纠纷程序,以帮助当事人更为专注高效地处理离婚财务问题。其中, “首次约见”聆讯是该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期间家事法庭会作出系列命令, 来避免耗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节约司法资源。本文将为各位讲述“首次约 见”聆讯会有哪些安排?为何“首次约见”聆讯如此重要? 一旦当事人向家事法庭递交经济状况陈述书(下称“表格 E”),亦即 向家事法庭披露财产状况和提交拟申请的财产安排,家事法庭便会订立 “首次约见”聆讯日期,以准备进入解决财务纠纷程序的第一个阶段。“首 次约见”聆讯是解决财务纠纷程序中的一个强制聆讯,法官会在这个聆讯 中指示夫妻双方应如何继续进行解决财务纠纷程序。 解决财务纠纷程序流程图 -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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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约见”聆讯前的流程图 首先,在家事法庭定下的聆讯日期的 28 日前,当事人需要向家事法庭 递交各自填妥的表格 E,并与对方当事人互相交换这份表格。收到对方表格 E 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表格中的内容要求对方补充说明相关信息,并提交证 据证明,这通常也被称之为表格 E 的进一步问卷。当事人需要在聆讯日期 的 14 日前向家事法庭递交这份进一步问卷,以便于法官知悉。 其次,法官在“首次约见”聆讯中例行处理的几项工作包括: 第一,法官会指示当事人回答进一步问卷中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办 法即时回复的话,后续则要向法庭递交进一步问卷的书面答复。 第二,法官需要核实家庭资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家事法庭会根据当 事人的陈述来了解家庭资产的价值。如果当事人或法官对另一方当事人的 陈述有所怀疑,经法官批准,他们可以在“首次约见”聆讯中聘请评估专家, 或要求证人出席之后的聆讯。这里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除了在“首次约见” 聆讯中已经指定的专家、证人,当事人在后续程序中是不能临时提请证人出 -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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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聆讯的。 第三,法官会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财产披露义务,直至法官认为当事人 已经完全披露财产状况。这是因为在“首次约见”聆讯后,当事人除了回答进 一步问卷中的问题外,他们是不能再被要求披露财产状况的,法官会依据已 经披露的财产状况来分配家庭资产、支付赡养费等。 再次,由于法官在“首次约见”聆讯中主要解决的是程序性的问题,因此, 通常情况下“首次约见”聆讯所需的时长较短。但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将尽可 能地披露财产状况,法官可能会举行多次“首次约见”聆讯,以提供时间和机 会给当事人答复财产状况。 香港的离婚制度不仅设立了解决财务纠纷程序来专门处理夫妻的离婚 财产安排,还设立了排解子女纠纷程序,亦即夫妻离婚时倘若有子女,且双 方存在子女安排争议,家事法庭会将子女安排争议转由排解子女纠纷程序 来处理。 这时候,“首次约见”聆讯还有一个重要职能,即如果当事人有子女,且 子女安排存在争议的话,“首次约见”聆讯的法官将会以“子女利益为第一要 义”原则同时为当事人安排“关于子女的约见”的会见聆讯。也就是说,解决 财务安排纠纷程序会与排解子女纠纷程序同步进行,甚至“关于子女的约见” 的会见将先于“首次约见”聆讯进行,亦即整个排解子女纠纷程序也会先行开 始。 -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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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 香港的离婚制度专门设立了解决财务纠纷程序,为当事人解决离婚财务 安排。 2. 解决财务纠纷程序有三个阶段,分别是“首次约见”聆讯,解决财务纠纷 聆讯,以及审讯。 3. 法官在“首次约见”聆讯中会指示当事人如实履行财产披露义务,并在必 要时进行聘请独立的评估专家,或是要求证人出席等程序性的安排。 -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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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香港离婚财务安排的处理准则 与内地法律不同,香港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概念,意思是即便夫 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资产,只要该资产写在夫妻其中一人名下, 那么在法律意义上仍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也正因为香港并没有夫妻共同 财产一说,所以,香港家事法庭在夫妻离婚时,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 出将夫妻一方的财产转予另一方所有的决定,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那么,香港家事法庭在考虑夫妻离婚财务安排时,是基于哪些准则,哪些具 体考量因素作出决定的呢? 源起 2010 年 LKW 诉 DD 的案件,香港终审法院确定了离婚财务安排 的处理准则,此后香港家事法庭在处理离婚财务安排时,都必须根据该判例 的工作步骤等细则作出决定: 确定家庭资产 首先,香港家事法庭需要确定夫妻名下的资产,包括夫妻一方名下的资 产,即其结婚前以及结婚后取得的资产,或是将来预期会取得的收益;夫妻 双方名下的资产,包括结婚前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资产,或是将 来预期会取得的收益等(下文统称“家庭资产”)。 由于香港家事法庭会依据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来作出相关财务 安排的决定,因此,夫妻双方有义务向香港家事法庭披露详尽的资产信息以 供法庭参考。 至于披露的方式,香港家事法庭要求当事人必须填妥经济状况陈述书 -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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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E(下文称“表格 E”),这份表格 E 详细载明了当事人需要披露的个人 财产信息,以及财务需求等。当事人需要将填妥的表格 E 递交给香港家事 法庭,并与对方当事人互相交换,以达到当事人能完全披露财产的目的。 首次分配家庭资产 其次,香港家事法庭需要确定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在夫妻离婚后的财务 需求,作为首次分配家庭资产的考量因素。香港家事法庭并不以资产的名义 (登记在谁名下)作出离婚财务安排,而是更多地基于公平原则,并结合当 事人及其子女的财务需求,重新分配家庭资产。 所以,香港家事法庭接下来需要明确当事人及其子女在夫妻离婚后的 财务需求。其中,法庭一方面将尽可能维持夫妻离婚后的生活水准与离婚前 的生活水准相一致,另一方面,法庭也将尽可能考虑子女的利益,如果夫妻 一方有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那么他或她将获得更多的资产,用以负担抚养 子女的费用。 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财务需求,香港家事法庭依据 香港法例第 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及财产条例》第 7 条第 1 款所列明的考 量因素,要求当事人填妥并提交表格 E,便于法庭有效率地审查家庭资产的 相关信息。法庭在确定夫妻双方离婚后的财务需求以及抚养子女所需费用 后,将以公平原则分配家庭资产。 再次分配家庭资产 如果家庭资产在满足夫妻离婚后及抚养子女的财务需求之后,仍留有 剩余资产的,香港家事法庭会再次分配剩余的家庭资产。 - 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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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香港家事法庭会适用均分原则分配剩余的家庭资产,即夫妻 双方平均分配剩余的家庭资产。但是,香港法例第 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及 财产条例》的第 7 条第 1 款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当事人在允许的范围 内可以排除适用均分原则,包括婚姻的存续时间长短、夫妻的行为过错或是 为家庭所付出的贡献大小等。假若法庭最终排除适用均分原则的,他们需要 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并解释其排除适用的理由。 划重点 1. 香港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概念,但在 2010 年 LKW 诉 DD 的案件后, 香港确立了家事法庭对离婚财务安排的处理准则。 2. 法庭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状况陈述书(表格 E)了解家庭资产信息。 3. 法庭会以夫妻双方离婚后及其 子女的财务需求,作为首次分配家庭资产 的考量因素。 4. 如果家庭资产在满足夫妻离婚后及其子女的财务需求之后,仍留有剩余 资产的,法庭会依据均分原则及其他考量因素再次分配资产。 -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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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简析香港离婚财产安排制度 在香港,夫妻在离婚时候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为方便大家理解,本文 我们将对比内地和香港的相关规则制度,并简单介绍处理时的基本概念和 常见问题。 在香港处理离婚财产前,我们需要先明晰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一是夫 妻财产制度,二是离婚财产安排制度。 (一) 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判断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在结婚前所 取得的财产的归属。通俗地讲,就是需要看看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财产的 归属,亦即究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抑或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在内地,判断 归属时一般采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都会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则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相对而言,香 港采用的是夫妻个别财产制度,判断夫妻财产归属时主要考虑的是财产是 否由个人取得、在个人名下,而不会关注取得财产的时间是否在结婚前后。 换句话说,即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一方取得财产后登记在个人名下,依 香港法律,该财产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在确定财产归属的基础上,夫妻财产制度还会延伸至两项重要的 法律问题: 1. 婚姻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也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要处理夫妻双方 及/或一方的财产,是由双方共同还是一方单独处理呢? 在内地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由于财产原则上归属夫妻共有,除非法律有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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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可以由一方单独处理,否则这部分财产的处理都需要夫妻双方同 意。而在适用夫妻个别财产制的香港,登记在一人名下或由个人取得的财产 会被视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即便是在婚内取得,也还是可由其单独处理, 法律并不要求处理前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 遗产问题,即如夫妻中有一方不幸离世,离世一方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在继承前,我们要先确定的是遗产的范围。内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不论 是登记在死亡一方或在世一方名下的财产,也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 此继承前需先将属于尚存配偶的财产分割出来,剩余的部分才会被认定为 死者的遗产,并根据继承规则进行分配。而在香港个别财产制度下,夫妻一 方名下或者个人取得的财产归属于其个人,因此其离世后,该部分财产基本 可被认定为他/她的遗产,无需先分割相应的份额给配偶,在此制度下,香 港的继承规则通常会额外赋予尚存配偶一些优先的权益。 (二) 离婚财产安排制度 离婚财产安排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应该区别于夫妻财产制度单独讨 论,而此制度之所以在内地很少被提及,是因为内地法律会直接按照夫妻财 产制度,也就是财产的归属规则来处理离婚的财产安排。具体而言,在离婚 的时候会先区分共有和个人财产再进行分割,归属于个人的,就由个人拿走, 如属共有则由双方进行分割。 但在香港,离婚财产安排制度是一个单独的制度,与上述第(一)点提 到的夫妻财产共同制度或是个别财产制度没有直接的关系。亦即在离婚财 产分割时并不会考虑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该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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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下,双方需在离婚时把所有财产都拿出来算作家庭财产,并且以此家庭 财产作为基础,对家庭财产进行重新的分配。其中,前述的所有财产包括双 方的个人和共同财产,也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而分配的原则是平均分配。 当然,这里的平均分配不是一刀切的对半分,而是以对半分为起点,结合考 虑夫妻生活中的各种因素,再适当地对财产分配比例进行调整。通常,这些 因素包括婚姻的长度、双方对财产的贡献,或者有否存在一方对家庭财产的 破坏行为(比如赌博、吸毒等)。因此,在实际案件里面,香港的多数离婚 案件也并不会绝对地平分离婚财产。事实上,不论是在内地或是香港法下, 离婚案件几乎都可以找到偏离平均分配的因素。 正因为香港拥有上述独立离婚财产安排制度而内地没有,所以很多内 地的学者、律师误以为香港也和内地一样,依照夫妻财产制度来处理离婚的 财产问题,完全忽略了香港存在独立的离婚财产安排制度。 -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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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打破家庭资产均分原则的因素 香港家事法庭会依据家庭资产的情况、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 来作出相关财务安排的决定,财务安排包括了首次分配家庭资产和再次分 配家庭资产。 而香港家事法庭在考虑夫妻离婚财务安排时,在满足夫妻离婚后及抚 养子女的财务需求(即首次分配家庭资产)后,会以公平为基本处理准则对 剩余的家庭资产进行分配(即再次分配家庭资产),但也会有排除适用均分 原则的一些因素,本文将为各位讲述。 再次分配家庭资产的处理准则 家庭资产在满足夫妻离婚后及抚养子女的财务需求之后,仍留有剩余 资产的,香港家事法庭会再次分配剩余的家庭资产。 一般情况下,香港家事法庭更多地以均分原则分配剩余的家庭资产,其 中,香港法例第 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及财产条例》列出了排除适用均分原 则的考量因素,具体为: 1. 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 及其他经济来源; 2. 夫妻双方各自面对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面对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 任; 3. 该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4. 夫妻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5. 夫妻双方的身体或精神状况;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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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夫妻双方为家庭作出的贡献(金钱和非金钱),包括由于照料家庭或家人 而作出的非金钱贡献; 7. 假若为离婚或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还要顾及夫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 除或废止而将丧失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价值。 简单来说,影响适用均分原则的因素包括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婚姻 的存续时间长短,夫妻双方为家庭所付出的贡献大小,或是有否存在一方对 家庭财产的破坏行为(比如赌博、吸毒等)等。比较经常产生疑问的是,妻 子一方婚后成为全职家庭主妇,对家庭似乎没有金钱上的贡献,那是否意味 着她对家庭的贡献就一定少于丈夫,其实不然,照顾家庭或家人的非金钱贡 献也属于家庭贡献的一种,未必一定导致妻子少分家庭资产,甚至有机会可 以多分家庭资产,当然,少分还是多分家庭资产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 断。 -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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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香港的排解子女纠纷程序 香港离婚制度除了设立专门解决财务纠纷的程序,还有专门解决子女 安排争议的程序,一般称之为排解子女纠纷程序。若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子 女的安排存有争议,香港家事法庭会将子女安排争议转由排解子女纠纷程 序来处理。 简单来说,排解子女纠纷程序解决的是子女的管养权(custody)、日常 照顾子女(control and care)及探视(access)的安排。香港家事法庭会综合 考虑父母先前参与子女养育的情况,父母子女相互沟通交流的意愿、频率, 父母婚姻关系破裂的程度,父母职业的情况以及子女的数量、年龄和意愿等 等,作出独有管养权(sole custody)、共同管养权(joint custody)或是分别 管养权(split custody)及日常照顾子女和探视权的安排。而不论作出的安排 为何,法庭遵循的一大原则就是子女利益为第一要义原则。 排解女子纠纷程序 “关于子女的约见”聆讯是排解子女纠纷程序的第一个阶段,如离婚案件 中同时存在财务安排争议及子女安排争议的,香港家事法庭可在“首次约见” 聆讯(解决财务纠纷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时,同时进行“关于子女的约见”聆 讯;甚至可以根据紧急申请将“关于子女的约见”聆讯另行安排在更早的日期 进行。 在“关于子女的约见”聆讯的 14 天前,当事人应当向香港家事法庭提交 并互换“关于子女事宜的表格”(下称“表格 J”)及关于子女的争议点的陈述 书。在聆讯时,法官可先就管养权及探视权作出命令,包括临时命令及监管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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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及在子女要求或法官认为适合的情形下,指示子女与法官见面,以及指 示指定日期进入“排解子女纠纷”聆讯中。 随后,即进入“排解子女纠纷”聆讯,当事人同样需要在聆讯前不少于 14 天的时间向香港家事法庭提交并互换“关于子女日后安排的详细建议陈述 书”。聆讯时,法官会作为调停人,与双方尽最大的努力就有关子女的事宜 达成一致的协议,假若最终未能达成和解,法庭将须作出指示,安排审讯并 在随后作出子女安排的最终命令。 排解子女纠纷程序流程图 子女为第一要义原则 香港家事法庭会以“子女利益为第一要义”原则为当事人的子女作出最 好的安排,而法庭一般会考虑如下的因素: 1. 尽量保持子女目前的生活学习等现状; 2. 父母双方和子女的年龄; 3. 父母的品格、能力和性格; 4. 父母的收入来源和财务能力;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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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父母双方和子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6. 父母双方可提供给子女的住所条件; 7. 所有子女能一起生活居住的好处; 8. 家庭的宗教文化信仰;及 9. 医疗、学校和社会福利署的专业报告。 表格 J 中所需填写的合共 7 个部分的内容,其实就是法庭就“子女利益 为第一要义”原则所考虑的各项因素的体现,因此,香港家事法庭会要求双 方当事人诚信真实地填写表格 J,并将会以表格 J 中提供的资料作出子女安 排的最终命令。 可以说,“关于子女的约见”聆讯是排解子女纠纷程序的开始,子女利益 为第一要义原则是处理子女安排争议的灵魂,而表格 J 既是“关于子女的约 见”聆讯的核心,更是子女利益为第一要义原则的重要体现。 划重点 1. 表格 J 旨在帮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香港家事法庭为子女决定最好的 安排,当事人必须诚信真实地填写表格 J。 2. 如子女争议与离婚财务争议同时存在,法庭可在“首次约见”聆讯时,同时 进行“关于子女的约见”聆讯;法庭亦可因紧急申请,为“关于子女的约见” 聆讯安排较早的日期进行。 3. 一般情况,若未就子女安排作出最终命令,香港家事法庭不得颁发绝对离 婚判令。 - 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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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证认证 1. 内地的公证处知多少?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公证成了大家日常接 触最多的法律服务之一。以深圳市为例,目前一共有八个公证处,分别为深 圳公证处、南山公证处、前海公证处、福田公证处、宝安公证处、龙岗公证 处、罗湖公证处和盐田公证处。而公证处所涉的公证业务包括合同公证、委 托公证、声明公证、继承公证、保全证据公证、证照类公证、遗嘱公证及财 产约定公证等等。本文我们将会对内地的公证处进行一个全面的介绍。 公证处的基本性质 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 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同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是为执行国家公证 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 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公证处的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可知,公证处的基本职能包 括五类: 1. 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如继承公证和遗嘱公证等。其中继承公证,是用 于依法证明继承人继承行为的真实、合法性,并确定继承人继承权的一份 有效文书。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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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如学历公证、结婚证公证等。 3. 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如死亡公证和亲属关系公证等。其中 亲属关系公证,是用于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存在真实亲属关系的一 份有效文书。 4. 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事项的公证,如签名、印鉴属实,影印件与 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 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 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 可知,公证机构还可 以办理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等业务。 经公证后的文书的效力 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 定事实的根据。实务中,有关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都会以此作为认定事 实的依据之一。 2.执行效力 执行效力是指强制执行力,目前仅限于认定无异议的追偿债款、物品的 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 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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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后才成立生效,才具有 法律约束力。如收养子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等行为。 4.域外效力 域外效力是指公证书在域外使用时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这是公证书本 身所固有的法律上的效力和作用在域外的延伸。以香港地区使用为例,在内 地形成的死亡证明文件,除了需在内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以外,还需要通 过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公证文件的确认手续,从而使死亡证明可以在香 港地区使用。 公证的程序 根据司法部 2006 年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当事人实施公证行为时应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申请与受理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遗嘱和收养等与 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当事人自己申办。此外,公证事 项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简单举个例子,例如当事人需要办理结婚证公证,一般情况下应当向当事人 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婚姻登记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申请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并 应同时提交所需的申请文件,如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的文书,以 及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权证明或其他文件。公证处会对当事人的申请初步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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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办理决定,符合条件的会正式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单。 2.审查与出证 公证处在审查完毕申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申请公证的事项后,认为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 证书,需要注意的是,若出现不可抗力、需补充证明文件或者需要进一步核 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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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查与诉讼 假若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 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假若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认 为公证书有错误的,也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 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处应自申请人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 -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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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内回复复查处理决定。 若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 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建议各位需要办理公证文件的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文件 前,先确定如下事项: 1. 应向哪个公证处提出申请; 2. 具体需要办理的公证文件; 3. 公证文件的具体用途;以及 4. 办理公证文件所需要提交的事实文件。 -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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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地亲属关系公证书 在香港和内地的工作生活中,很多朋友因子女就读学校、购买物业、办 理签注/移民,甚至是办理跨境继承等需要在两地办理相关的文件,其中, 少不免需要提供自己或家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在内地,公证处出具的亲 属关系公证书就是其中一种证明当事人之间因血缘、婚姻、收养和抚养而产 生的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关系的文件。相信各位对亲属关系公证 书并不陌生,但亲属关系公证书在办理和使用过程中有什么问题需要注意 的呢?本文将为各位讲述。 亲属关系公证书如何办理 各位可以为自己或为家人在内地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一般情 况下,为自己办理的,当事人自己必须为内地居民,前往户籍所在地公证处 办理;如果是为家人办理的,该家人必须为内地居民,当事人自己(可以为 境外居民,称为“申请人”)凭着与该家人(称为“关系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如结婚证、出生证等),前往该家人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公证。因继承需要, 当事人也可以办理已故家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如下 文件供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之用: 1. 申请人内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 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护照 等); 2. 申请人及关系人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底册(如有); 3. 关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或国外关系人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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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办亲属关系公证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出生证明、派出所出 具的户籍证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证明、民政 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及收养协议)等; 5. 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公证员查阅核实证明文件后将会根据文件所载的信息及情况出具亲属 关系公证书,一般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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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公证书的注意事项 首先,根据公证书使用的情况及用途,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之前,可 能会有前置的工作需要处理。例如,对于境外形成的文件,在办理公证之前 需要进行翻译(如文件所用语言为非中文)并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否 则,公证员将无法查核文件的内容及真实性,导致无法办理公证。对于一些 特殊的办证申请,可能还需要专门就某份文件在境外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 例如港籍儿童申请在内地就读公立学校所需要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家长 们就需要先在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单独为子女办理《香港出生证明》证明 书,以作为子女的出生证明,才可以到公证处申请亲属关系公证书。 其次,如果要将在内地公证处办理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带至香港/澳门地 区使用,则需要在公证所在地的外事部门办理领事认证。需要注意的是,每 个省份办理领事认证的部门可能会有所不同,以广东省为例,办理领事认证 的单位是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如公证书使用地的官方语言不是中文,此时 还需要就公证书的内容进行翻译,并一同办理领事认证。 另外,在香港使用内地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时要注意公证书的认受性问 题。如内地居民在香港继承遗产,需要向香港遗产承办处提出管理遗产的单 方申请,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内地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以证明死者 的亲属关系情况,例如死亡公证、出生公证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香港遗 产承办处一般不会单独接受内地公证处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作为亲属关系证 明的文件,而要求就每一个关系办理单独的公证文件,例如,就结婚这一事 实情况单独办理一份结婚(证)公证书,不能直接由亲属关系公证书代替。 -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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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亲属关系公证书的办理以及在两地的使用都有很多让人容易忽略 的细节,该些细节都将会直接影响相关手续的办理;因此,在办理公证之前, 务必要先与内地公证处确认是否有需要前置处理的工作,并确认用证部门 对于亲属关系公证书是否使用限制或有无额外的要求。建议各位办理相关 手续时(办理移民、办理继承等)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事前做好办理公证 文件的规划和方案,避免公证障碍,顺利办妥相关手续! 划重点 1. 可以为已故家人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 2. 在办理公证之前,要先与内地公证处确认是否有需要前置处理的工作。 3. 公证书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的,需要额外办理相应的认证手续。 4. 无论是需要在内地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的境外文件,或是内地的亲属关 系公证书到境外使用,都需要注意中外文翻译问题。 5. 务必要确认用证部门对于亲属关系公证书是否使用限制或有无额外的要 求。 6. 委托专业人士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全程以及办理公证的规划。 -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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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地的文件如何在港澳地区使用? 本文会跟大家介绍以及总结一下,内地的文件到港澳地区使用的手续 和注意事项,供大家办理跨境使用文书时参考。 内地文件港澳使用的手续 简单而言,内地文件到香港使用前,需要先在内地完成如下两项手续: 1. 根据申办文书的类型,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事实发生地等的内地 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2. 随后到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外事 办”)办理公证书的领事确认手续。 而内地文件到澳门使用的规则会有所不同,根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相互 承认民事登记证明文件及公证文书事的复函》,由于澳门政府有关部门会直 接承认内地公证机构签发的公证书在澳门的法律效力,因此内地文件仅需 办理公证,无需认证,即可到澳门使用。 公证手续的注意事项 1.“跨省通办”部分公证书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 工作的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人申请办理学历公证、学位公证 和驾驶证公证,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一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即可;另,由于公 证书需到港澳地区使用,因此要在具备涉外资质的公证机构中进行选择。 -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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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省通办”部分公证书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 地的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比较特别的是,目前部分省份推行“全省通办”公证, 以广东省为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人可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内选 择相关机构申办公证,但涉及委托、声明、赠予、遗嘱公证以外的不动产公 证事项,仍由不动产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辖区内)公证机构办理,具体以当 地公证机构的受理要求为准。 3.委托办理公证书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事项仍 须由本人亲自完成公证手续。 4.文书使用地的说明 申办公证时,申请人需向公证员明确公证书的涉外用途和使用地,以确 保出具的公证书可用于办理认证。 确认手续的注意事项 1.确认手续仅适用于香港 内地的公证书到香港使用前,需要经外交部领事司进行确认,而确认手 续仅适用于使用地为香港的公证文书,使用地为澳门的公证书并不需要办 理确认手续即可在澳门使用。 2.确认公证书符合申办条件 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地方外事办对于公证证词、公证格式、文书用 纸和译文等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需确保申请领事确认的公证书由具 - 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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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涉外资质的公证机构按照要求出具。 3.地方外事办的受理范围 本省公证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不得到其他省外事办申办领事确认, 原因在于被委托办理认证手续的地方外事办只有本省内涉外公证机构或其 他出文机构的印章或签字备案。 总的来说,内地文件要到港澳地区使用,当事人除了选择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或事实发生地等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可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的 除外),还需确认受理的公证机构具备涉外资质;申办公证时,申请人应当 向公证员明确文书的使用地和用途。特别要注意的是,内地文件到香港使用 需要办理公证和确认手续,而内地文件到澳门使用仅需公证即可。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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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地的文件如何在台湾地区使用? 本文会跟大家分享内地的文件如何在台湾地区使用。 流程简介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申请人需先持相关文书,到 内地对应的公证部门申办公证书。办结后,公证机构会向申请人出具公证书 的正本,并将公证书的副本邮寄至当地的公证协会,再由公证协会将该副本 寄送至海基会。届时,申请人可持公证书的正本前往海基会申请验证,海基 会查证前述所得的公证书正副本是否符合验证的特定要求,如确认符合,海 基会会向申请人核发验证证明,届时申请人可持公证书及验证证明,前往台 湾地区的相关部门办理对应事宜。 总体而言,内地文件只需经过公证和验证两个步骤,即可在台湾地区使 用。申办流程看似比较简单,但在实务当中,文件的公证及验证流程也有许 多需要注意的小细节,下面我们会带大家逐一解构。 申办公证 通常,内地公证机构将拟用于台湾地区的公证书,称为涉台公证。涉台 公证与在香港地区或国外使用的公证书不同,需先经内地对应的公证协会 审核及格后,方可转至海基会。而正因为流程中增加了公证协会审核的环节, 所以涉台公证的办理标准也较为严格,在此其中有三处细节需格外留意: - 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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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机构 首先,并非所有的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件都可受当地公证协会及海基 会认可,出具公证书的机构必须具备涉台公证办理的资质。因此,在申办涉 台公证书时,申请人应选择具有涉台公证的办理资质之公证处,申办相关公 证。 2.文书范围 再者,并非所有的文书都可申办涉台公证。依《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 议》(“协议”)约定,只有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 历、定居、抚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的公证,才可申请涉台公证和验证。例 如,以探亲或奔丧为用途的亲属关系公证,在某些地区无法进行涉台公证及 验证手续。因为某些公证协会认为该类公证超出协议约定范围,故此类公证 书副本不适合寄交至海基会进行验证。为避免前述情况,在申办公证文件前, 申请人应清晰告知公证处其办证目的,确认目的属于上述协议范围内再行 -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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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否则公证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3.文书内容 从实务上看,公证协会审核涉台公证文件时会着重留意公证书的内容 是否符合内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标准。为此,公证处在出具涉台 公证文件时会视情况相应调整文书表述。比方说,如申请人以台湾地区的身 份证件、护照作为申办证件,公证处在公证书中不会直接引用该证件之名称, 而是会将证件名称调整为“台湾地区证照”,其意在令公证书内容更符合公证 协会的审核标准,帮助申请人推进验证手续。 进行验证 正如开篇所述,海基会进行验证时,会查证比对公证协会送达的公证书 副本以及申请人携带至海基会的公证书正本,确认两者内容一致,符合协议 约定标准后,向申请人核发对应的验证证明。 在验证过程中最需留意的是公证书正副本接收的时间可能存在差距。 通常,海基会收到申请人的公证书正本以及公证协会送达的公证书副本后, 一小时内即可完成比对,出具证明。但实际上,申请人前往验证时,海基会 很可能尚未收到公证书的副本,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只能先行递交申请,待 海基会后续收到副本并验证后,再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验证证明。为避免多 跑一趟,申请人在申办验证前,应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查询,了解公证书副 本的寄送情况: 1. 登入海基会的文书验证查询网页(https://sefapplyap.sef.org.tw/),输入公证 文件编号,了解公证书副本有否寄达海基会; - 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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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不便登入网络,申请人也可致电海基会查询热线(008862-25995995), 将公证书编号或公证书的申请人姓名提供给负责人员,向负责人员了解 公证书副本是否寄至海基会。 划重点 1. 申办涉台公证时,需选择具备涉台公证办理资质的公证处,告知公证处该 份公证文书的使用地为台湾地区,并向公证处说明用证目的,以便公证处 先行确认该类公证是否在可承办之涉台公证范围,撰写证词时也可视情 况为申请人调整文书表述字眼; 2. 办理验证程序前,建议申请人应先经网上或电话查询,确定公证书副本已 寄至海基会,再前往申请验证,避免多跑一趟。 -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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