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发布时间:2023-3-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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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96货车消费贷款给予 6 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 1%提高至 2%,即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 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抓紧修订制度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 1 年缩短至 6 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10.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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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汇编(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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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货车消费贷款给予 6 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

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

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

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

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

并免收罚息。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

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 1%提高至 2%,即由人民

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

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 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

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

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抓紧修订制度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 1 年

缩短至 6 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

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10.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

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

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

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11.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科学合理把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IPO)和再融资常态化。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规推

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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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

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督促指导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

券市场各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

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12.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政策性

开发性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

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

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

支持力度。

三、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6 项)

13.加快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2022 年再开工一批

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南水北调后续工程等重大引调水、

骨干防洪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建设和改造等工程。进一步

完善工程项目清单,加强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并优化工作流程,切实

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

14.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对沿江沿海沿边及港口航道等综

合立体交通网工程,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审批程序,抓紧推动上

马实施,确保应开尽开、能开尽开。支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3000 亿元铁路建设债券。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

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金融等政策支持,再新增完

成新改建农村公路 3 万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3 万公

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 3000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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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各地在城市老

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

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快

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

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16.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启动编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扎实开展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有力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

102 项重大工程实施,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

目。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

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2022 年新增支持 500 家左

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

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17.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的具体措施,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维护市

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

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

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

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鼓

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

域技术研发突破。

18.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

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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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限制,鼓励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加快出台推动汽车由

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的政策文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

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

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支持汽

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

公开制度。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

城限制。研究今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

策。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

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

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

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5 项)

19.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针对当前农资价格依然高企情

况,在前期已发放 200 亿元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 100

亿元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积极做好钾肥进

口工作。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落实好 2022 年适当提高稻谷、

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的政策要求,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

农民种粮积极性。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

20.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建

立健全煤炭产量激励约束政策机制。依法依规加快保供煤矿手续办

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露天和井工

煤矿项目释放产能。尽快调整核增产能政策,支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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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煤矿提高生产能力,加快煤矿优质产能释放,保障迎峰度夏电力电

煤供应安全。

21.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动能源领域基本具备条件今年

可开工的重大项目尽快实施。积极稳妥推进金沙江龙盘等水电项目前

期研究论证和设计优化工作。加快推动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

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近期抓紧启动第二批项目,统筹安排大

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水,按程序核准和开工建设基

地项目、煤电项目和特高压输电通道。重点布局一批对电力系统安全

保障作用强、对新能源规模化发展促进作用大、经济指标相对优越的

抽水蓄能电站,加快条件成熟项目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张北至胜利、

川渝主网架交流工程,以及陇东至山东、金上至湖北直流工程等跨省

区电网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

22.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

贷款和合格银行贷款。压实地方储备责任。

23.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谋划储备项目并尽早开工。推

进政府储备项目建设,已建成项目尽快具备储备能力。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7 项)

24.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

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

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

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

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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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

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

资费再降 10%。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

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

投标担保。

25.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 年对服务业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 3—6 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

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

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

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鼓励和引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

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26.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在用

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专项再

贷款的同时,增加民航应急贷款额度 1500 亿元,并适当扩大支持范

围,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支持航空业发行 2000 亿元债券。

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等因素,研究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

同时,研究提出向有关航空企业注资的具体方案。有序增加国际客运

航班数量,为便利中外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鼓励

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

款。

27.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建立完善运行保

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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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

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点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

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推动部省联

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积极引导各地

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

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

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

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28.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

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

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

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

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

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

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

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

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29.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宁波舟山大

宗商品储运基地建设,开展大宗商品储运基地整体布局规划研究。

2022 年,中央财政安排 50 亿元左右,择优支持全国性重点枢纽城市,

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引导加快推

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2022 年,中央财政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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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约 25 亿元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安

排约 38 亿元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 1000 亿元交通物流专

项再贷款政策落地,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

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

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30.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在已纳入工作专

班、开辟绿色通道推进的重大外资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重大外资项

目牵引带动作用,尽快论证启动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

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

区,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

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

化额度试点。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

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华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

资。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3 项)

31.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

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

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

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

足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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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加强对吸

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中央财政农业转

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安排 400 亿元,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

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

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

增建设用地规模。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

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33.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指导各地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

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

基本生活。用好中央财政下拨的 1547 亿元救助补助资金,压实地方

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

群众手中。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

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针对当前部分

地区因局部聚集性疫情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

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统筹发

展和安全,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严防交通、

建筑、煤矿、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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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

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

发展,现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 年 6 月 1 日

附件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

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

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

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 面创新能

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

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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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

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

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

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

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

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

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 有为政府相结

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

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相关评价和

认定标准,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并依据细则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负责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

创新型中小 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

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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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

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国

推动培育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

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七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建 设 优 质 中 小 企 业 梯 度 培 育 平 台

(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搭建优质中

小 企业数据库。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

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

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进一步落

实“放管服”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 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

担。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八条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

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

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并适时更新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附件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 2)和 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 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

色化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

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

参与自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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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

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

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

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

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

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

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

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 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

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创新型中小

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

作。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

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

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认定部门组织复

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

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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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

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

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

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

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 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

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

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

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 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

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 新中小企

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

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

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

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

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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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 不同类型

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

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

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

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

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

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

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

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

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

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

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

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

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

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116页

111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8 月 1 日前已被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

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

过 3 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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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商务部等 17 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

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消费发〔2022〕9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

通,扩大汽车消费,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经国务院

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一)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

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

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

策到期后延期问题。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

方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促进农村地区新

能源汽车消费使用。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

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

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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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

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

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

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

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

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

进行会计核算。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

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

临时号牌。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

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六)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各地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

手车限迁政策,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含国家明确的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

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 1 年的二

手车达到 3 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

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

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

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

第119页

114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七)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八)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

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

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

认定的,可延期到 2023 年 3 月 1 日。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

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

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本文件印发后 3 个月内获得

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

地。

四、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九)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汽车整车进

口口岸即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

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

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

(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

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

第120页

115

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

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

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各地

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

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

(十一)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

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研究制定传统经典车辆认

定条件,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

文化发展。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

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

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

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

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

放。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第121页

116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体育总局

银保监会

能源局

2022 年 7 月 5 日

第122页

117

19-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

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22〕1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

现将《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 年 9 月 13 日

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

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推进以

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

第123页

118

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

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

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

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

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

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集群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

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

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

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

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

“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认定 200 个左右集群,引导和支持地

方培育一批省级集群。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

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

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

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

第124页

119

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

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

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

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

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

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

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

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

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

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

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

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

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

第125页

120

作措施。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

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

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

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

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

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

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

第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

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

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

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工业和信息

化部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并已认定为省

级集群(首批申请除外),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

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认定标准(见附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工

第126页

121

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

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

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工业和信息

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

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

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

集群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

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监督和考核,编制集群

发展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

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

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第127页

122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

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13 日起实施。

附件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

(2022 年版)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认定须满足以下八方面

指标。同时,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

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

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

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国前列,有较高的集

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 100 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

40 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 7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

总产值比例高于 7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 10%。

第128页

123

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

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不少于 1 家主导

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

10 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

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

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

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

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

10%;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

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积极参

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

术,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 15%,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

量不低于 15 个。

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

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

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

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 15%,工业软件应用率

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

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

第129页

124

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

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

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

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

七、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

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

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

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

集群设立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

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

应享尽享;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制定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

目标要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要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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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

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

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

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 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

费 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

长 4 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1 年 11 月、12 月,2022 年

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 年第四季度,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

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

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企业 2021 年 11 月和 2022 年 2 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 2022

年 9 月 1 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

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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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

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

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 年 9 月 14 日

第132页

127

21-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

持力度的通知

银发〔2022〕252 号

2020 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等部门

出台实施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有效缓解了中

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支持力

度,深入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对于 2022 年第四季

度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企业共

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

款延期还本付息

(一)合理确定贷款延期及还款安排。对于 2022 年第四季度到

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

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

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

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各银行业金融机

构应根据借款人生产周期及资金回笼周期等,合理确定延期贷款的到

期日及结息方式,避免集中到期。

(二)落实好延期贷款风险分类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

实质性风险判断,及时调整信贷管理系统,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

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

第133页

128

(三)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贷款延

期还本付息相关尽职免责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的前提下,对基层信贷人员因办理贷款延期形成的不良贷款,免于全

部或部分责任。

(四)及时完善担保制度安排。延期贷款涉及担保的,各银行业

金融机构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

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二、不断提升金融供给的精准性,更好满足小微企业贷款延期需

(五)创新延期贷款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小微

企业所属行业、交易场景等特点,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推广主

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和线上续贷产品,满足小微企业灵活用款

需求。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下放贷款延期审批权限,提高审批

效率。

(六)强化金融科技赋能。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企业评级及风险控制水平,精准识别优质客

户。对于符合延期还本付息条件的小微企业,要主动通过短信、微信

等形式提前对接企业延期需求。鼓励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手机

客户端应用软件(APP)等电子渠道,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延期线上办

理渠道。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对于缺乏部分材料的贷款延期申

请可“容缺办理”,事后补齐。

第134页

129

(七)积极对接小微企业新增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

时摸排小微企业新增融资需求,改进尽职免责、内部资金转移定价、

绩效考核等内部政策安排,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及时、高效增加小微

企业信贷投放。

三、完善配套政策,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延期提供支持

(八)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对于银行业金融

机构因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

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继续发挥好普惠

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支持包括延期贷款在内的普惠小微贷款稳步

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信

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信贷资源。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

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严格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九)发挥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的引领作用。金融监管部门落实

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差异化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

安排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计划,确保应核尽核。用好批量转让、资

产证券化、重组转化等处置手段,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效率。

(十)完善绩效考核和风险缓释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

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2 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延期

还本付息政策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对有贷款延期需求的企业延长担保期限,继续提供增信支持。支持

第135页

130

具备条件的地区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提供风险分担。

四、强化政策实施效果跟踪,推动政策直达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下

沉服务,多渠道了解借款人真实经营状况并提供相应的贷款延期服

务,避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充分利用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

机 APP、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

覆盖面,及时公示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提高

小微企业办理贷款延期的便利度。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会对各银行

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业务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发

展改革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强化政

策传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提升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小微企业服务能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密

切关注辖区内延期贷款到期和信贷资产质量变化情况,强化信贷风险

防控,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136页

131

市场监管总局

2022 年 11 月 8 日

第137页

132

22-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

干措施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函﹝202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

单位,教育部:

《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 年 1 月 11 日

附件:

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

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当前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推动稳增长稳预期,着

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推动稳增长稳预期

(一)强化政策落实和支持力度。深入落实减税降费、稳岗返还等政

策,切实推动已出台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结合实际优化调整 2022 年

底到期的阶段性政策。加强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及时掌握中小微企

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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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面临的困难问题,进一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会同各地方

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用好支小再贷款、普惠小

微贷款支持工具、科技创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持续引导金融机

构增加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推动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

用贷、无还本续贷和中长期贷款,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推动普惠

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重点产业

链、特色产业集群主导产业链,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

资促进行动,深化产融对接和信息共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

可控前提下,制定专门授信方案,高效服务链上中小微企业,促进产

业与金融良性循环。(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

分工负责)

(四)有效扩大市场需求。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参与

国家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将政府采购工

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政策延续到 2023

年底。落实扩大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以及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

下乡等促消费政策措施。持续开展消费品“三品”(新品、名品、精

品)全国行系列活动,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开展国际

消费季、消费促进月等活动。鼓励大型企业和平台机构发布面向中小

第139页

134

微企业的采购清单,开展跨境撮合活动,为中小微企业开拓更多市场,

创造更多商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推动建立原材料重点产业链上下游

长协机制,实现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保障链上中小微企业原材料

需求。强化大宗原材料“红黄蓝”供需季度预警,密切监测市场供需

和价格变化,灵活运用国家储备开展市场调节。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

市场监管,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过度

投机炒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

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公共服务供给和舆论宣传引导。健全国家、省、市、县四

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挥社会化公共服务机构作用。深入推进“一

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为中小微企业提

供更加优质、精准的政策宣传解读、咨询、培训和技术等服务。充分

发挥“中小企助查 APP”等数字化平台作用,提供个性化政策匹配服

务,提高惠企政策的知晓率、惠及率和满意率。加强先进典型宣传,

讲好中小企业发展故事,深入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形

成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

宣传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合法权益保护。强化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

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第140页

135

条例》,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

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监管,加强投诉处理。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

治,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

派。(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

委、商务部等部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

(八)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健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体系,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善企业画像,加强动态管

理。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完善服务专员工作机制,支持创新专属服务

产品,开展个性化、订单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培育,着力提升

培育质效。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到 2023 年底,

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 15 万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8 万

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 万家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深入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

手行动”,围绕重点产业链举办“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

接活动,引导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分行业分

地区开展大中小企业供需对接活动,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

全水平。推动中小微商贸企业创特色、创品质、创品牌,促进商贸企

第141页

136

业以大带小、协同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科技部、商务

部、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科技成果赋智

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搭建创新成果转化平台,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需求,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

升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入实施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专项行动,

中央财政继续支持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带动广大中小企业“看样学

样”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进园区、进集群、进

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中小企业质量标准品牌水平。实施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

小企业专项行动,开展可靠性“筑基”和“倍增”工程,持续推进“计

量服务中小企业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等活动,

提高中小企业质量工程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支持中小企业牵头

或参与国内外标准编制,推广运用先进标准,提升中小企业标准化能

力。为中小企业提供品牌创建与培育、咨询评估、品牌保护等服务,

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提高中小企业品牌建设能

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商务部按职责

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创新管理相关

国际标准实施试点,推广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相关国家标准,发布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指引,指导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第142页

137

深入推进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做好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许可后

产业化配套服务。加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纠

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调解和仲裁工作,

开展维权援助公益服务。(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

负责)

(十三)加大人才兴企支持力度。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

才培训,优化中小企业职称评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深入实施“千校万企”协同

创新伙伴行动,择优派驻一批博士生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校

企双聘”制度,遴选一批专家教授担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管理

导师,为企业提供“一对一”咨询指导等服务,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

到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上市融资,北京证券交易所实行“专人对接、即报即审”机制,加快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进程。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

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创

新。(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加强政策引导和资

源统筹,构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梯度培育体系,壮大集群主导产

业,促进集群内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组织服务机构、行业专家

第143页

138

进集群开展咨询诊断服务活动,打通产业链上下游生产资源与优质服

务资源渠道,提升集群服务能力。2023 年培育 100 家左右国家级中

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地方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

作协调机制作用,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

导,凝聚工作合力,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预期、增强发展

信心,共同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144页

139

2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

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64 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

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

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

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确保有关金融纾困政策落地,现将有关要求及

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大局意识

(一)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坚持金融

服务的普惠性、人民性,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全力做好统筹疫情防

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

系,持续优化改进金融服务,助力夯实经济稳定运行、质量提升的基

础。

(二)银行保险机构要聚焦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含个体工

商户,下同)等金融服务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纾困

措施,支持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

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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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动信贷余额稳步增长。银行机构要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

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

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

(四)实施专门资源倾斜。银行机构要充分评估疫情影响,通过

安排专项信贷额度、调整绩效考核、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实施优惠内

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行业的信贷资

源倾斜和保障。

(五)强化普惠金融服务。2022 年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

款“两增”目标,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继续实现涉农贷款

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增速目标。银行机构要层层抓实小

微企业、涉农信贷计划执行,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进一步倾斜信贷

资源,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停工停产期间应急性资金需求、

复工复产提供信贷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确保全年新增普惠型小

微企业贷款 1.6 万亿元。地方法人银行要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

工具、支小再贷款等政策。

(六)提升融资担保效能。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对

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的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

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压缩授信或收回

贷款。发挥好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市场化分担和补

偿。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再担保业

务覆盖面。

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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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银行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优化创业担

保贷款政策,积极为符合条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的新市民提

供服务,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提高创业主体融资效率。

三、做好接续融资安排

(八)明确帮扶支持对象。银行机构要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记录良

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能帮尽帮,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

贷、断贷。

(九)主动开展续贷服务。银行机构要加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

企业融资需求的跟踪分析,主动提前开展接续融资信贷评审,按照市

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积极给予续贷支持。

(十)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

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

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

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

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 2022 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

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理延期

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延期贷款涉及政府

性融资担保的,有关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给予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

企业续保续贷。

(十一)完善个贷还款安排。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

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

第147页

142

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

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十二)准确实施贷款分类。对第(十)、(十一)条实施延期

的贷款,在延期过程中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

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十三)提供便利还贷方式。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

有经常性短期循环用信需求的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银行机

构推广“随借随还”的贷款模式。

(十四)对减租人给予支持。对 2022 年减免 3—6 个月服务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国有房屋出租人,鼓励国有银

行按照其资质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国有银行在

满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贷款申请人资质情况和证明性材料,进

一步优化相关机制和业务流程。对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国

有银行可同等给予上述优惠。

(十五)用好地方纾困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利用各级地方政

府推出的纾困帮扶基金、风险补偿、财政贴息、财政奖补等政策安排,

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金融支持。

(十六)发挥各类组织作用。融资租赁公司要主动了解承租人的

困难及诉求,合理采取展期续租、降租让利等帮扶措施。小额贷款公

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客户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减

缓催收、贷款展期、续贷等支持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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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续当的客户,典当行要适当减缓催收,减收或免收罚息,不盲目

做逾期绝当处理。

四、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七)提高行业不良容忍度。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

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

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 3 个百分点。

(十八)及时报告调整情况。银行机构要及时将有关不良贷款容

忍度管理制度调整情况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五、持续提升服务效率

(十九)提供持续金融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着力保障疫情严重

区域基础金融服务不间断,对受疫情影响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

网点,及时提供替代金融服务,并多渠道公告提醒,努力降低疫情给

金融服务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十)提高业务办理时效。在疫情集中暴发地区,银行机构可

根据实际情况阶段性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落

实贷款调查和评审的,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采取“容缺办理、

事后补办”等方式,以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

(二十一)适当减免服务收费。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金

融服务收费政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收费

的优惠减免力度。

第149页

144

(二十二)加快保险理赔服务。保险机构要做好因疫情暂时遇困

行业企业保险服务,主动了解投保企业和客户损失情况,开辟绿色通

道,提升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六、创新信贷服务模式

(二十三)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银行机构要深入挖掘和有效利用

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增加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信用贷款的投

放。

(二十四)优化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机构优化产业链供应

链金融服务,依法合规发展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

加强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加大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二十五)创设专项纾困产品。鼓励银行机构针对受疫情影响的

特定区域、特定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专项纾困信贷产品,

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

(二十六)大力发展数字金融。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科技赋能,

依法合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开展流程

和业务创新,积极发展线上金融,提高金融需求响应、审批、办理速

度,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

务。

七、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二十七)优化调整考核机制。银行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阶段性

调整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对相关信贷业务条

线和分支机构考核不予扣分或适当减轻扣分。

第150页

145

(二十八)落实尽职免责制度。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将授信尽职免

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度有机结合,畅通申诉异议渠道。在依法合规的前

提下,若分支机构相关业务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相关分支机构

负责人、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可减轻或免予追责。

八、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二十九)增加保险产品供给。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因疫情暂时遇

困行业企业特点,积极发展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

丰富企业风险分散渠道。

(三十)提高保险覆盖面。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营业中断险、

财产损失险、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险等业务覆盖面,为企业因疫情

停工停产期间的财产损失及营业中断利润损失等提供保险保障。

(三十一)做好外贸金融服务。有关保险机构要扩大出口信用保

险覆盖范围,优化承保理赔条件、简化理赔手续,合理降低保险费率。

鼓励银行机构同保险机构深化合作,有效发挥保单增信作用,发展保

单融资业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融资需求。

(三十二)鼓励延期收取保费。在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九、有效加强信贷管理

(三十三)区别对待涉企风险。银行机构要科学把握信贷政策执

行要求,对企业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要综合研判、分类施策,不能搞

“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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