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胡红星律师团队研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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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三百七十六条 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
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七十七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
法院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判。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和准许撤回起诉、终止审理等裁定的,
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
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第三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一般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被告人的辩护人、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
人作为上诉人。
第三百八十条 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
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
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
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
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