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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张江科学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
11 号)规定的地理范围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
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
通知》(财税〔2021〕53 号)
(五)金融支持税收优惠
50.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投资者、单位投资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优惠内容】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
创新企业 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
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