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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 2023 年度浙江省拟认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的公示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34 号)有关规定,现将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40 家拟认定科技领军企业名单(见附件 1)、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125 家拟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见附件 2)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书面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科技厅高新处0571-87054033
监督电话:省科技厅机关纪委0571-87054143
电子邮件:wyq@zjinfo.gov.cn
附件:
1. 2023 年度浙江省拟认定科技领军企业名单.docx2. 2023 年度浙江省拟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docx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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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公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经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顾客满意度调查、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等评审程序,确定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等20 家受评组织为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候选授奖组织。现予公示。一、公示组织的名单(按组织拼音字母排序)1.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2.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5.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6.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7.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8.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9.绍兴上虞新银邦生化有限公司10.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12.物产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13.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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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15.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7.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8.镇海石化建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9.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20.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二、公示时间
从 2023 年 10 月 27 日至31 日,公示期5 天。三、反映问题的方式
1.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2.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具体详细。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并有可联系的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署报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3.联系方式: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联系人:孙益华,联系电话:0571—89761416,传真:0571—89761446,监督电话:0571-88381212。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2023 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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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23 年拟认定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公示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进一步培育我省战略科技力量,根据《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发改高技〔2020〕339 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 2023 年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经组织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主任办公会审议,拟认定锂离子电池及系统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等51 家省工程研究中心。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 年10 月27 日-11月6 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创新与高技术发展处。联系人:韩志周,联系电话:0571-87054876
附件:2023 年拟认定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名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 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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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首批浙江省数字贸易示范区入围名单公示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1〕40 号),高质量推进浙江省数字贸易示范区建设,9 月15 日,省商务厅下发《关于申报创建浙江省数字贸易示范区的通知》(浙商务发〔2023〕83 号)。经各地方申报,我厅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审,拟认定萧山等8 个县(市、区)为首批浙江省数字贸易示范区。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 年10 月27 日至11月2 日(共 7 天),如有意见请反馈至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联系人:郑言,联系方式:0571-87051309。附件:首批浙江省数字贸易示范区入围名单浙江省商务厅2023 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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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 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一)加大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外贸、消费、金融等政策的联动,强化部门协同促就业机制。鼓励各地优先投资岗位创造多的项目,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极。各地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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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信贷产品,通过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续贷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2022 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2 年末参保30 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 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202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 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四)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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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 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 人不超过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着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实施先进制造业技能强基行动、数字高技能人才倍增行动、新时代“乡村工匠”培育行动、“一老一小”技能支撑行动和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充分用好各类资金,分层分类精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2023 年 1 月 1 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继续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 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 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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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制度。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 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 LPR 给予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 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 年。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各地可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七)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正常经营满 6 个月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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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可按规定申领最高 10 万元的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领不超过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对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上述补贴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 5 年以内。(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八)加强创业培训指导。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指导队伍建设,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分层分类举办创业大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对优秀创业项目的资助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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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进创业平台建设。对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支持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退役军人创业园等创业平台,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与当地创业者同等享受住房、子女入学、就业创业等扶持政策。持续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省财政给予每家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若确有需要,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可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1 次,离岗创业创新2次期限累计不超过 6 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组织部)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十一)发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 年及以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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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 1 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 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 年。对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招用2023 届或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一名被吸纳就业人员的信息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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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推动国有企业带头吸纳就业,全省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一般不少于上年度。将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十三)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加大补员力度,做好招录、招聘的组织工作,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2023 年,全省推出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数不少于上年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
(十四)鼓励引导基层就业。充分挖掘城乡基层的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就业社保、社会工作等领域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落实好“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符合条件的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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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
(十五)促进灵活就业。毕业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十六)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依托“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在线”平台,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开展集中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100%落实“1311”服务,即1 次政策宣传、3 次岗位推介、1 次职业指导、1 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每年募集不少于 5 万个见习岗位。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各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各地可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或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上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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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 个月。对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省财政给予每家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12 月31 日。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根据技能岗位需求,联合技工院校针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学年内来自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或属于孤儿、持证残疾人,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领 3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四、兜牢困难群体就业底线(十七)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脱贫户和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基层平台应制定个性化援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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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二。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段所述政策的补贴期限均不超过 3 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十八)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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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按规定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五、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十九)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统筹布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和服务力量,提供覆盖全域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合理优化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结构,将基层就业服务事项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持续推进各级高质量就业村(社区)建设,对建设成效突出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调查统计、绩效评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优化完善“浙里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线上线下同步贯通全链条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共享数据资源。完善零工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各类零工市场重点为大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多样化服务,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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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二十一)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单位招人用人和职业中介服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黑中介等现象,坚决纠治各类就业歧视和清理不合理招聘条件限制。按规定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的政策。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资金保障和管理。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等资金中列支。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有关规定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拨付监管,常态化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审计厅)(二十三)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明确相关政策标准。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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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政策。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宣传解读,广泛推动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村(社区)。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支持山区海岛县就业创业等倾斜政策继续按原有规定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 年9月19日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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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23]232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根据《浙江省建设制造业“单项冠军之省”实施方案》要求,省经信厅印发《关于做好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经企业自主申报、各地经信部门推荐审核和专家评审,遴选确定445 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希望入库培育的企业以此为契机,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深耕细作,进一步强化创新引领、品牌经营、服务增值,加快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型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产品竞争力和品牌美誉度,为我省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作出更大贡献。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切实加强对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指导服务,加大政策支持,助力企业加快创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经信厅将每年对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运行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对入库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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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名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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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3 年第八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公告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 号)要求,经公示通过,现将浙江省2023 年第八批4814 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附件:
浙江省 2023 年第八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10月30日附件:
浙江省 2023 年第 8 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告企业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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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级政策篇1.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市人工智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期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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