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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
科创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的核查结果,应当包含相关担保行为是否履行了审议程序、披露义务,
担保合同或文件是否已加盖公司印章,以及印章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公司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等。
董事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核查义务的,可以采用查询本公司及子公司征信报告、担保登记记
录,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函查证等方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科创公司的查证,
及时回复,并保证所提供信息或者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6.4.3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
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
行核查;发现异常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本所报告并公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
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6.4.4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科创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
发现科创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督促公司立即核实并披露,同时按照《科创板上市规
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6.4.5 科创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
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4.6 科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
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印章,拒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
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常的,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节 关注高比例质押风险
6.5.1 科创公司董监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
上的,应当重点关注相关融资目的与用途、相关主体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资信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业绩承诺补偿情况,相关主体与科创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情况,以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指使公司为其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6.5.2 科创公司董监高应当审慎评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高比例质押行为对公司控制权
稳定、生产经营的影响。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或者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同
时出现债务逾期等资信情况恶化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是否会引发公司控制权变更、对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因强制平仓导致股权变动或者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积极
采取措施降低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6.5.3 科创公司董监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80%以
上的,应当提请董事会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指使公司为其违规提供担
保等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的交易或提案损害科创公司利益的情况。
6.5.4 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独立董事
应当就前述情况,对科创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同披露。
6.5.5 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获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忠实、勤勉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得配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炒作股价、发布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的公告。
第七章 其他规范事项
第一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7.1.1 科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
形的,可以无须向本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本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