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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非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规定,遵循物有所值、公平高效、透明规范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采购全过程接受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检查。
第十条 有多种采购方式可以选择时,在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的基础上应优先选用竞争性强、透明度高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审批权限。在非招标方式采购实施
前,将采购事项及采购文件进行非招标项目采购审批(附件 5)。非
招标方式采购事项及采购文件,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公
司分管领导审批。招标限额以上项目须总经理审批。小额采购项
目由采购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采购事项及采购文件审批管理主要应包含以下内
容:
(一)采购项目概况;
(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预算及预算金额情况;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及理由;
(四)供应商准入资格或拟邀请供应商背景资料;
(五)采购文件。
第十三条 采用谈判采购、询比采购方式的,可结合实际通过
公告或者直接邀请形式。采用公告形式的应通过集团门户网站或
其他公共招采服务平台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 2 个工作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