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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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
应当依据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
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
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
(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
(三)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
机构;
(四)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金融机构现场开展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检查的,按照规定可以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监管事项作
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文件、资料予
以封存;查验金融机构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业务数据和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
风险管理的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
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结合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为本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
结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在采集金融机构反洗钱
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掌握金融机
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
第二十五条 为了解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场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
(附 1)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 2),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
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的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