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7-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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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政策汇编

- 98 -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对“5050 计划”人才项目,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研发资助、最高 500 万元创业发展资助、最髙500万元额度银行贷款利率贴息、三年办公场所租金补贴等政策支持。(十一)实施人才战略伙伴计划。强化与国内外顶尖专家、高水平猎头公司、高端科技人才服务机构、知名科技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深化以才引才、机构引才、基金引才,推荐顶尖人才、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全职创新创业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引才奖励。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高层次人才项目 1000 万元以上、新落户滨江并入选区“5050”计划的,经认定给予最高 200 万元 房租补贴和专项奖励。建立市场化人才工作者队伍,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猎头等开展人才招引和技术转移服务。推进“5050 创业金”合作高校扩面,提前锁定优质大学生创业项目。(十二)实施赛会引才计划。积极争取重大赛会落点,对全国和浙江省创新创业大赛、杭州市“创客天下”大赛的获奖项目在我区落地的,参照“5050 计划”扶持政策给予人才创业支持。对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获金、银、铜奖项目在我区落地的,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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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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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对“5050 计划”人才项目,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研发资助、最高 500 万元创业发展资助、最髙500万元额度银行贷款利率贴息、三年办公场所租金补贴等政策支持。(十一)实施人才战略伙伴计划。强化与国内外顶尖专家、高水平猎头公司、高端科技人才服务机构、知名科技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深化以才引才、机构引才、基金引才,推荐顶尖人才、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全职创新创业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引才奖励。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高层次人才项目 1000 万元以上、新落户滨江并入选区“5050”计划的,经认定给予最高 200 万元 房租补贴和专项奖励。建立市场化人才工作者队伍,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猎头等开展人才招引和技术转移服务。推进“5050 创业金”合作高校扩面,提前锁定优质大学生创业项目。

(十二)实施赛会引才计划。积极争取重大赛会落点,对全国和浙江省创新创业大赛、杭州市“创客天下”大赛的获奖项目在我区落地的,参照“5050 计划”扶持政策给予人才创业支持。对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获金、银、铜奖项目在我区落地的,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按照“5050 计划” 扶持政策给予人才创业支持。五、人才生态提质升级行动

(十三)加快建设高能级平台。深入推进高能级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全方位支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杭州创新研究院、浙江大学滨江研究院、杭州长光产业技术研究院、浙江省鲲鹏生态创新中心、杭州极弱磁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研究院、白马湖实验室等平台建设,深化推进与高校、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企业等建立科教、产教协同育人机制。支持用人单位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670 万元奖励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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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工作站给予一次性200 万元奖励。(十四)全面深化人才链协同。鼓励企业“走出去”设立研发机构和孵化基地,区内企业通过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合作,新引进人才项目落户滨江并入选区“5050 计划”的,根据合作金额按比例给予引才奖励。加强对人才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推进“5151计划”提质扩面,加大人才创业协同活动举办力度,有序拓宽企业互助、政企互动渠道,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相互开放各类关键设备设施、科技成果、重点实验室、先进制造技术中心等资源。对产业协同活动中活跃度高、贡献大的企业和平台给予奖励。(十五)继续壮大双创载体。加大力度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海外孵化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最高100万元专项奖励;对新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给予三年 50%房租补贴。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5050 基金”资金规模,以政策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对人才项目进行投资,解决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需求。深化“人才贷”,对人才企业开展见贷即保业务,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担保风险池,用于担保损失核销。(十七)提升国际化服务配套。聚焦人才干事创业“关键小事”,不断提升区域环境“软实力”。实施“人才房三年倍增计划”,快捷落实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关注教育高水平优质均衡发展,突破性保障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优质学校,因地制宜建设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进一步用好“阳光家园”,加强与浙医二院、省儿保等医院的战略合作,为人才亲属就医等美好生活 之需提供便利条件。建好用好人才公共服务平台,为全省顶尖人才提供“共享”服务。用足用好国家移民管理局“12条新政和杭州“7 条”出入境便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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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优化人才工作数智生态。完善全面贯通、系统高效、景集成的人才工作一体化数字化平台,向人才群体提供集成式、便利化、全流程的掌上服务,实现人才工作重大任务科学决策、精准执行、风险预警,深化迭代人才有感、治理有效的多跨协同应用场景。六、 人才工作整体智治行动

(十九)建立高效协同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人才办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体制,统筹实施各类引才工程,健全完善人才评价、引育、使用、激励机制,推出更灵活、更高效、更给力的制度供给,充分释放人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人才工作述职评议。深化党政领导联系服务重点人才“三服务”机制,落实重点人才、企业“一对一”服务机 制,加强人才走访联系。(二十)营造重才爱才社会氛围。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和高新区创新创业文化,深入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定期开展人才工作突出贡献单位评定工作,在人才认定以及人才创业项目推荐等方面赋予更大自主权。加大宣传优秀人才先进事迹,讲好人才故事。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督机制,充分激发人才创造力和创新创业热情。

七、附则

1.本意见由各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积极实行精准推送、线上办理等便利化措施。同一人才、项目、企业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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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高新区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江北〔2022〕1 号为进一步加大高新区江北区块产业孵化培育力度,促进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根据《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江北区块楼宇的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适用于高新区江北区块范围内所有楼宇。原则上楼宇内高新区企业承租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或高新区承租企业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二)扶持政策

1、鼓励楼宇招商。

对当年符合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的企业承租面积合计达3000平方米的楼宇,给予楼宇 5 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 平方米再奖励0.5万元。楼宇内新引进或新注册满 1 年、有实际经营活动并属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的企业,给予楼宇每家 0.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鼓励规模发展。

当年高新区承租企业税收在5000 万元及以内的每500 万元奖励楼宇5 万元,税收超 5000 万元至 1 亿元(含)的每增加1000 万元再奖励5万元,税收在 1 亿元以上的每增加 1000 万元再奖励3 万元,年度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3、鼓励招强育优。

当年新认定为区上市后备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增上市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同一企业奖励差额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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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首次认定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培育或引进规上(限上)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南迁。

当年楼宇内有承租企业整体迁往江南发展的,按该搬迁企业当年税收的 100%计入楼宇税收,第二、第三年继续按搬迁年度税收的100%计入楼宇税收,享受规模发展奖励。

如该搬迁企业当年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楼宇每家5万元奖励;如该搬迁企业同时属于瞪羚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之一的,再一次性给予楼宇每家 5 万元奖励;如属上市公司的再一次性给予楼宇每家 10 万元奖励。

(三)组织实施

符合本政策资助(奖励)的江北楼宇每年自愿申报,由江北科技园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进行核定。

楼宇政策申报主体为楼宇经营机构,楼宇经营机构可给予运营团队不低于总扶持额度 20%的奖励。

本政策所涉及的楼宇承租企业,其财政级次必须在杭州高新区,且承租企业的主要经营地须在本楼宇内。

二、关于江北中介机构的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为高新区江北区块引荐直接有价值的企业(项目)信息,协助办理企业(项目)关系成功落地高新区,并能持续做好安商稳商工作的江北中介机构。

(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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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引荐企业一年内在江北区块承租面积合计每1000 平方米奖励中介机构 3 万元,年度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2、对新引荐企业一年内税收合计每 100 万元奖励中介机构3万元,年度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3、新引荐企业引进时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杭州市雏鹰企业的,分别给予中介机构每家 5 万元、1 万元一次性奖励。4、新引荐企业一年内成功申请区“5050”项目资助的,给予中介机构每家 1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组织实施

1、申请本政策的中介机构事先须与江北科技园发展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中介机构引荐企业(项目)在办理完工商、税务关系后一个月内须到江北科技园发展服务中心报备。2、“新引荐企业”为工商关系登记(变更)之日起一年内。对经报备的新引荐企业按中介机构进行归集,核定政策扶持额度。3、同一承租企业涉及楼宇和中介机构扶持政策的,第一年只兑现中介机构扶持政策。

4、本政策涉及的引荐企业(项目)须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财政级次须在杭州高新区。

三、关于“北企南迁”的扶持政策(一)扶持对象

江北区块内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累计达 1000 万元及以上、上年度税收达 100 万元及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以及其他重点企业,将实际办公地址(包括注册地址)由江北区块内迁往江南区块范围内。

(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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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发展空间。

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3 亿元、税收超 2000 万元、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或已列入区上市后备、已上市的“北企南迁”企业,优先保障产业供地。

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2 亿元、税收超 1000 万元、从业人员超过200人的“北企南迁”企业,列入供地储备库,适时启动供地程序。对已上市、拟上市和其他基本达到供地条件的“北企南迁”企业,可优先安排按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体,也可采用先租后售的方式。

对购置滨江区商务写字楼并用于公司研发办公的“北企南迁”企业,按购置的研发办公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 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且以企业购楼时前三年度对区净贡献为限。2、房租补贴政策。

对租用江南区块楼宇的“北企南迁”企业,自搬迁之日起给予三年研发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房租补贴按人均租房面积不超过15 平方米,补贴单价一般不超过 2.0 元/平方米/天;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税收在 300 万元以上、获创投机构风险投资累计2000 万元以上、上市后备企业及上市企业等重点企业房租补贴,可不限于人均15 平方米。3、研发资助政策。

自搬迁年度起三年内,最高给予研发投入15%的资助(已享受购置商务写字楼补贴除外)。研发资助资金以企业当年对区实际贡献为限。4、贷款担保支持。

自搬迁年度起三年内,区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南迁企业优先提供最高 500 万元的贷款担保额度。

5、人才公寓及交通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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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企南迁”企业可在滨江配租适量人才公寓房;按搬迁之日的社保参保人数,以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准,给予公司一年的交通补贴,由公司统筹安排。交通补贴额度不与对区贡献挂钩。6、优先保障人才子女就学。

“北企南迁”企业中,符合杭州市 A、B、C、D 类的人才子女;高层管理人员(副总及以上)、技术团队核心专家且对企业有较大贡献或产值贡献的人才子女;

“5050 计划”(C 类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外籍人员子女就学,给予重点保障。符合《人才居住证》条件的员工,其子女入学条件等同于杭州户籍。

(三)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北企南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区管委会、政府成立区“北企南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安居办、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江北科技园发展服务中心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北科技园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推荐和组织江北企业跨江发展,组织部门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四、附则

1、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是指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文化创意、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2、涉及“北企南迁”企业和江北楼宇的同一人员、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资助(奖励)差额部分。

3、未涉及的其他扶持政策仍按现行“1+X”产业政策执行。4、本意见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9 年9 月29 日制发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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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进一步促进高新区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行政〔2019〕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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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13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2020 年 11 月 30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深入实施专利、品牌、标准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1. 推进专利战略

鼓励专利授权。区内企事业单位、区内个人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获资助的单位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2. 推进品牌战略

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企业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企业 5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新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商标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

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单位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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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分别给予单位 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1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 20 万元奖励。3.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工作,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认证成本费用奖励。

二、激励知识产权运用

4. 鼓励专利创新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 20 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只给予第一申报单位。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

鼓励企业参加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智能产品创新创意大赛,获得金奖、银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5. 鼓励标准创新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二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20 万元、10 万元奖励。企业主导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参与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并发布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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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或者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资助。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资助。

6.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

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 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0 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质押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保证保险等保险,每项给予 50%的保费资助,每类最高10 万元。7. 鼓励知识产权储备运营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审核,单项活动经费给予 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 50 件以上且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或质押5 次以上的,奖励50万元。

每年择优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5 个,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每个单位至多申报 1 个项目。

每年择优开展专利产业化项目 10 个,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每个单位至多申报 2 个项目。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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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

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 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不超过 100 万元。9. 鼓励设立知识产权联盟

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正式运作后,经审核同意,给予开办经费补贴 30 万元。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10.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区内专利代理机构依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001- 2021)获得 A 级评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实际使用面积 8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500 平方米(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最高补贴 1000 平方米)。11. 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

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 10 万元、个人10 万元奖励;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5 万元、个人5 万元奖励。12.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服务

对承建品牌指导服务站且托管区内企业50 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审核同意,每年给予 10 万元奖励。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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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对象须为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的符合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以及财政级次在区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者为专利统计在高新区(滨江)的国家、省、市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个人。享受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个人须为第一权利人。

2. 本意见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12 月29 日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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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10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1. 鼓励创业投资。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1000 万元及以上的区内或区外迁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认定,给予企业三年房租补贴,并以上年度对区贡献为基数,对企业三年新增贡献部分给予资助。2. 鼓励区内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按所募资金的 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40 万元。3. 鼓励区内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流动。自然人股东分红所得再投资该企业、股权转让收益形成的对区贡献,给予对区贡献50%的资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鼓励创投机构入驻投资

4. 鼓励创投机构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新注册在我区的创投机构,给予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场所100%房租补贴和对区贡献 60%的资助;创投机构设立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60%以上投资我区企业的,给予创投机构当年对区贡献 80%的奖励,专项用于支持其扩大投资基金规模。对注册我区的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机构(员工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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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执行。

5. 鼓励有限合伙人开展投资。有限合伙人(含企业和自然人)退出或分红时所缴纳的所得税,按区贡献的 60%给予奖励。特别优质的企业一事一议。

三、鼓励担保公司扩大担保

6. 鼓励担保公司积极为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注册在本区的担保公司,按该担保公司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日均担保余额的 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200 万元。7. 鼓励区属担保公司加强与区内银行机构合作,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 200 万元以下的贷款开展见贷即保业务。区财政安排3000 万元建立担保风险池,专项用于担保损失核销。

8. 鼓励担保公司为信用贷款提供增信担保。对企业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等信用贷款,担保公司给予增信担保的,如发生不良贷款承担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500 万元。四、鼓励银行信用放贷

9. 鼓励银行通过投贷联动、股债联动等形式支持区内科技型企业发展,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5050人才企业和接受过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的单个企业的信用贷款,且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给予其信用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的 3%奖励,单一银行奖励上限为 200 万元。10. 经区政府确认,对单一企业不良信用贷款核销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可给予银行全额补偿,300 万元至1000 万元(含)的可给予50%的补偿。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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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产业扶持资金。2. 本意见自2021年5月8日施行,2020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负责实施。原杭高新〔2017〕6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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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9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鼓励优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参与并购重组,打造资本市场的“滨江板块”,力争成为全省第一个上市公司突破百家的区、县(市)。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股改挂牌

1. 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建设。建立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每年进行认定并动态调整,保持区上市后备企业数量在60 家以上。区上市后备企业经认定,可享受区“瞪羚企业”政策。2. 鼓励优质企业股份制改造。区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奖励100万元。

3. 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和转增股本。经区政府认定,纳入上市后备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按不超过企业资产重组额 5%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以不超过其资产重组对区贡献为限;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不超过转增股本额5%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以不超过其转增股本对区贡献为限。4. 鼓励企业挂牌融资。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给予奖励 150 万元,满一年后转A 股上市的再给予奖励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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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由挂牌企业转为上市的,按上市企业奖励标准补足差额。二、支持企业报会上市

5. 加快建设上市培训基地。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 万元上市工作专项培训经费。加强与各交易所、浙江证监局、浙江银保监局的合作,每年定期组织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高管以及区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骨干进行系统化培训。

6. 鼓励企业积极报会。企业通过浙江证监局辅导验收并获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给予奖励 150 万元。

7. 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或注册成功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企业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企业境内外二次上市的,再给予减半奖励。三、支持企业投资发展

8. 鼓励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我区。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 50%以上投资我区的,以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贡献为固定基数,给予企业三年内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30%的资助,用于企业引进人才、技术创新和扩大投资。

9. 支持上市公司来区设立总部。积极引进上市公司在我区设立结算总部、区域总部和集团行政总部,鼓励优质企业通过并购借壳上市,企业将并购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 万元,增强滨江上市公司集聚效应。

10.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区内科技型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达到5亿元人民币,可给予重组标的 30%以内 2 年贷款贴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特别重大的并购重组可给予重点支持。四、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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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企业改制上市服务。由区发改局牵头,建立上市工作协调组,成员包括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梳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落实“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开辟绿色通道,一窗受理、全程服务,采取“一事一议”等直通式、定制式办法,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2. 上市公司兑现上述政策,其持股平台须设立在高新区(滨江)。3. 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产业扶持资金。4. 本意见自2021年5月4日施行,2020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实施。原杭高新〔2017〕6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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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8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充分发挥领军企业群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主营业务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研发投入及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或行业领军地位,拥有一批国内外顶尖科技、管理人才的法人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领军企业:认定前两年,每年营业收入在20 亿元以上且税收收入在1 亿元以上;或连续两年税收收入在 1 亿元以上且年增幅在10%以上。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前两年,营业收入在10 亿元以上且税收收入在0.2 亿元以上。

二、支持政策

1. 鼓励企业链式发展。鼓励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并购基金,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优先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生态共同体,发挥其对重点产业链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集聚发展,维护产业链安全稳定。对于新引进实到注册资本或投资额达到 200 万美元(或2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产业项目,按区相关政策分档给予资助。

2. 鼓励企业持续创新。支持企业不断优化、更新和迭代产品技术,为其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示范应用场景。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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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企业与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服务机构等高层次重大创新载体,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国外商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及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主要参与标准制定并发布的,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3.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实施人才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妥善解决人才生活和工作条件。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最高 420 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市全球引才“521”计划,给予最高 160 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万人计划”,分别给予 120 万元、100 万元区奖励,自主申报入选市“万人计划”,按市财政奖励金额给予最高 80 万元的等额配套支持。4. 鼓励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鼓励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创新研发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持续扩大出口,对年度出口增量按区相关政策分企业类型分档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在本区举办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可给予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5. 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保障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对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倾斜。

6. 鼓励企业跨越发展。领军企业:以企业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固定基数,政策期内给予企业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50%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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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军培育企业:对企业认定年度对区实际贡献超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部分给予资助。领军企业及领军培育企业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绿色发展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1)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能力所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 30%予以资助。(2)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企业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 100%贴息资助;新引进或新增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按实到注册资本 5—10%予以资助。(3)支持企业产业投资。对企业实施的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示范等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4)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营销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20%、50%给予资助。(5)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 50%的资助。三、工作机制

1. 领军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管委会、政府提出列入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申请,由区发改局组织初审,报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后签订《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明确企业在经济贡献、创新成果、人才培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三年发展目标,并确定具有针对性、持续性的扶持办法。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与企业签订的《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指标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可不再列入跨越发展计划。2. 领军培育企业

领军培育企业由企业申请,发改局会同各部门、街道和平台初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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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名单,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领军培育企业每年认定,认定当年有效。

四、附则

1. 已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原则上符合领军企业认定条件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一并纳入领军政策扶持范围,不享受领军培育企业政策;实施过程中既适用有关其他政策,又适用本意见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2. 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9日制发的《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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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打造一流人才生态区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4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吸引国际人才来高新区(滨江)创新创业,集聚创新创业要素,打造一流人才生态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加大全球引才力度

1. 鼓励顶尖人才创新创业。对诺贝尔奖获得者、图灵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中国“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等杭州市 A 类层次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的,最高可给予1 亿元项目扶持资金,800 万元购房补贴和 500 万元个人奖励。

2. 加大人才计划入选者奖励力度。自主申报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最高 420 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市全球引才“521”计划,给予最高 160 万元资助。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万人计划”的,分别给予人才 120 万元、100 万元区奖励;自主申报入选市“万人计划”的,按市财政奖励金额给予最高 80 万元的等额配套支持。3. 鼓励社会引才。经认定的专业机构,推荐顶尖人才来我区全职创新创业,被认定为杭州市 A 类人才的,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引才奖励;推荐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全职创新创业,新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国家“万人计划”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引才奖励;推荐人才创业项目新入选区“5050 计划”,企业认定等次在C 类以上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引才奖励。

4. 鼓励基金引才。经认定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高层次人才项目新落户滨江并入选区“5050 计划”的,按其实际股权投资额的8%,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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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万元~200 万元补贴。

5. 鼓励企业合作引才。区内企业通过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合作,新引进人才项目新落户滨江并入选区“5050 计划”的,按合作金额的1%,给予 1 万元~10 万元引才奖励。

6. 鼓励创业服务活动引才。鼓励在区内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创业沙龙、论坛、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并通过活动发现人才、招引人才,经事前审核备案,给予实际支出 50%、最高100 万元的资助。对于公益性或引才绩效明显的创业服务活动,经事前审核备案,可提高资助比例和额度。

7. 鼓励“三新人才”落户。支持“三新人才”(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创新创业,对未纳入上级人才分类认定范畴的“三新人才”,经评估,可给予相应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具体细则另行制定。二、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8. 深入实施“5050 计划”。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来我区创业,经认定入选“5050 计划”的,给予其创办企业三年办公场所租金补贴,最高 1000 万的研发资助、最高500 万元创业发展资助、最高 500 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 LPR 利率贴息和三年个人租房补贴。对 2016 年后入选“5050 计划”,政策期满后,C 类以上企业可申请2 年最高 100%的房租补贴,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对区贡献为限。9. 支持赛会项目落地发展。对获得全国和浙江省创新创业大赛、杭州市“创客天下”大赛、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的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新落户我区的,参照“5050 计划”给予人才创业支持。10. 鼓励大学生创业。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毕业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来我区创业,符合我区鼓励类产业导向并经认定后,可申请3年最高 10 万元的经营场所房租补贴。经评审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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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万元资助。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贷款贴息,最长贷款期限为3 年。三、鼓励企业引才育才

11. 支持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建站资助。经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奖励;省级绩效考核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市级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每多引进 1 位院士进站,给予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 A 类、B 类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 万元、10 万元建站资助,经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奖励。12. 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批准新设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分站的,分别给予设站企业100 万、50 万、10万元奖励。经批准获得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工作站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和分站)的博士,按每人 15 万元的经费标准给予进站科研资助;在站期间,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两年 16 万元日常经费,给予博士后每人每年12万元生活补贴,国(境)外博士后再增加 5 万元生活补贴。对出站留区(来区)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最高 60 万元补助。13. 鼓励企业柔性引进海外工程师和外国专家。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的,给予企业每人次20 万元资助外,给予入选的外国专家 10 万元生活津贴。人才项目入选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的,最高给予 6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友谊奖”称号的外国专家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入选“杭州市钱江特聘专家”的,给予20万元工作津贴;入选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的,给予75 万元培育扶持资金。

四、优化人才精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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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给予应届毕业大学生生活补贴。新引进的全日制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含毕业 5 年内的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和三年租房补贴,博士最高 8 万元、硕士最高6 万元、本科最高 4 万元。

15. 提高人才租房补贴力度。对新引进或自主培育的杭州市B类、C类、D 类、E 类人才,分别给予 5000 元/人/月、4000 元/人/月、3000元/人/月、2500 元/人/月的租房补贴,补贴5 年。16. 落实高端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经杭州市认定为A 类、B类、C 类、D 类人才,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 800 万元、200 万元、150万元、100 万元购房补贴。对“5050 计划”(ABC 类企业)主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给予购房款 30%的购房(安家)补贴,最高不超过60 万元。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的房屋上市交易限制期为 10 年。17. 深入推进“人才一件事”改革。加快“人才专窗”“人才大厦”等人才服务综合体建设,深化“人才一件事”流程再造,用好“美好e达”“人才驾驶舱”等数字赋能系统,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18. 加快“人才最优生态”建设。不断提升城市能级,增强人才在滨江干事创业的归属感。实施“人才房三年倍增计划”,进一步满足人才住房需求;关注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做好人才子女就学保障工作;进一步用好“阳光家园”,加强与浙医二院、省儿保等医院的战略合作,为人才父母赡养、就医等美好生活之需提供便利条件。五、附则

本意见自 2021 年 3 月 22 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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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2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鼓励技术创新,培育强化创新主体,根据《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一、鼓励科技企业梯队培育

(一)鼓励在孵创客企业发展。对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创客企业,给予三年 50%的房租补贴。(二)鼓励优质出孵企业发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出孵的企业,继续留区发展,给予两年 50%的房租补贴。(三)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雏鹰计划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 万元奖励。(四)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贴。二、鼓励科技孵化体系建设

(五)支持加大培育建设。经备案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在孵企业 15 家及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六)鼓励各级载体认定。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标准化、专业化示范、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给予 2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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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提升孵化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八)鼓励输出品牌服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依托主体)对区内其他主体进行品牌输出,经事先备案,对接受服务后被认定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每家分别给予输出方20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九)支持各类主体建设海外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市级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 万元、3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资助的,按省级标准予以配套资助。三、鼓励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十)鼓励申报各级科技计划。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给予配套资助。

(十一)鼓励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国家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获优秀奖给予10万元奖励;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第一责任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责任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不予奖励,对省级科技进步奖只给予第一责任单位奖励。

四、鼓励研发创新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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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规上(限上)、规下(限下)企业新增研发费分别超过200万元、50 万元,按新增研发费不超过 10%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5 万元。当年已获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企业不重复补助。

(十四)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1000 万元 2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 50 万元奖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建站资助。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优秀 、合格的,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奖励;省级绩效考核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市级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每多引进 1 位院士进站,给予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 A 类、B 类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 万元、10 万元建站资助,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奖励。五、鼓励产学研合作

(十六)鼓励创新国际化。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十七)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以技术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等方式承接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移的企业,给予实际支出的20%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十八)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在省级创新载体和市级创新载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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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服务载体纳入企业使用创新券补助范围;鼓励区内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经备案的企业平台可纳入区创新券载体,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 30%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50 万元。(十九)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由世界一流、国内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主导建设,以及由区内龙头企业与“名校名院名所”联合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法人),经集体决策可给予重点扶持。

(二十)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辅导我区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每通过一家给予服务机构1 万元奖励;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局备案后,每新引进且认定一家给予服务机构 5 万元奖励。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杭高新〔2017〕6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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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0〕11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双引擎”,持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强做大瞪羚企业,根据《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对象

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含新迁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法人企业。

二、认定条件

1. 成立满三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5%,且当年正增长;

(2)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10 亿元以下的,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且当年正增长。

(3)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10 亿元以下的上市后备企业、细分行业领先企业,且当年正增长。2. 成立未满三年,申请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 万元。三、保障企业快速发展

1. 鼓励企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申报各类技术攻关和创新项目,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的重大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按所申报项目的配套要求给予及时足额配套。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另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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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障企业发展空间。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租用楼宇、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其认定年度实际租用研发、办公、生产经营用房 80%的房租补贴,补贴单价最高为1.6元/平方米/天(其中厂房最高为 0.8 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5000平方米。

3.优先安排企业用地。对发展势头良好的瞪羚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年营业收入达 3 亿元(或税收达 2000 万元)、从业人员达300人的瞪羚企业用地需求可即提即议。对尚未达到上述条件但有用地需求的瞪羚企业,可优先安排按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体物业,也可采用先租后售的方式保障发展空间,或预留发展用地待企业符合条件时启动供地程序。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企业认定年度对区贡献超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部分,专项资助企业用于研发创新、融资发展、开拓市场、扩大投资和绿色发展,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企业创新投入优先给予支持,研发类项目可按其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 30%的资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给予最高50%的贴息补助。区高新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参加和举办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可按展位费给予最高 50%的资助。

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企业产业链协同创新、产业投资、技术改造等项目,可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用于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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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 50%的资助。五、附则

1. 瞪羚企业由企业申请,经信局会同各部门、街道和平台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瞪羚企业每年度认定,认定当年有效。

2. 本意见中“对区贡献”特指企业生产经营所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3. 本意见自2020年12月31日施行,且《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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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办〔2020〕8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杭州高新区(滨江)生命健康产业创新发展,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驱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滨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浙江省发展生物经济的战略要求,按照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加快打造生命健康创新高地的战略部署,积极对接长三角一体化战略,围绕高新区(滨江)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高新区(滨江)数字经济发展优势和生命健康产业基础,加速推进数字经济和生命健康产业深度融合。以智慧健康、高端医疗器械、检测试剂、创新药为主导方向,打造千亿产业集群,将高新区(滨江)打造成为浙江省智慧医疗产业基地、国家级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致力成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生命健康世界科创高地。

(二)主要目标。重点布局智慧健康领域,强化发展医疗器械领域的智能化医疗器械、影像设备、诊断试剂和基因检测四个方向,鼓励集聚生物医药研发和销售总部,形成数字经济与生命健康产业融合发展的特色产业体系。到 2025 年,高新区(滨江)生命健康产业营业收入突破1000 亿元,形成智慧健康、高端医疗器械、检测试剂、创新药等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细分领域,引进和培育上市龙头企业10 家,构建优势、形成规模,打造特色品牌和全国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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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领域

(一)做大做强智慧健康。重点培育和引进数字化供应链服务、数字化临床资源服务、数字化 CRO 服务、数字化医疗支付等数字化产业服务企业及数字服务平台型企业。重点布局智慧医疗和物联网应用整体解决方案、AI+医疗大数据平台、AI+新药研发、AI+辅助诊断。打造互联网医疗、物联网医疗、医疗人工智能和医疗大数据联动体系,形成全面且特色鲜明的智慧医疗产业闭环生态。

(二)特色发展高端医疗器械。在智能医疗器械上,聚焦以AI技术为核心,覆盖诊断、治疗、康复环节的智能诊疗设备与智能辅助设备,培育区内重点企业,推动研发创新与产业化生产。在影像设备上,重点布局影像设备与 AI 辅助诊断产业发展形成协同,支持企业研发和智能制造。在诊断试剂上,重点布局试剂研发和产业化,以及检测服务。在基因检测上,重点布局基因测序服务、基因芯片和基因大数据等相关方向。(三)先导培育创新药。把握生物制品产业化爆发的机会,鼓励支持区内医药企业延伸发展新技术、新品种、新项目,培育集聚一批具有研发创新能力和阶段性成果转化能力的生物药研发创新型企业,积极引进知名药企研发销售总部、医药流通企业以及相关的CMO、CRO、CSO机构。发展干细胞治疗、免疫治疗、基因治疗等生物治疗技术,推进布局免疫细胞治疗研发中心。

三、扶持政策

(一)加强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鼓励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领衔创业的生命健康产业项目,经认定后可享受区“5050 计划”政策,给予其创办企业三年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并根据技术创新程度和产业化可行性评价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研发资助、500 万元创业发展资助以及500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基准利率贴息,持续关注生命健康企业创新创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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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有针对性的解决发展瓶颈期、研发攻坚期的实际问题。鼓励引进和持续培育创投机构投资的生命健康产业项目,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区房租补贴标准,给予企业三年全额房租补贴,并以上年度对区贡献为基数,给予企业三年新增贡献部分资助。新引进和持续培育的特别重大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可给予重点支持。

(二)鼓励数字经济与生命健康融合发展。支持信息技术与生物医药、医疗健康领域融合创新发展,对于从事移动医疗、智能可穿戴设备、医疗大数据、医疗人工智能等 IT+BT 技术研发的企业,年研发投入超过300 万(含)的,经认定,可给予研发投入15%的支持,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鼓励高端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研发和产业化。对取得创新型二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类医疗器械及创新性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并在我区产业化的,分别给予50 万元、80 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按临床实际投入的20%,二类和三类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500 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鼓励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研发和产业化。对一类创新药、二类改良型新药,按研发进度分阶段予以资助。完成临床Ⅰ或Ⅱ期的,按临床投入的 20%、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给予补助;完成临床Ⅲ期的,按临床投入的 30%、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给予补助。获得国家新药注册证书并在本区产业化的,按产业化程度,再给予一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二类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给予500 万元的奖励。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并获得生产批件的药品在我区产业化的,可按企业三年新增贡献部分给予资助,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市场开拓、扩大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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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励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在本区设立全球总部,开拓国际市场。通过美国 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认证并在本区产业化结算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药品、医疗器械在区内生产销售的,自通过注册认证年度起,按企业三年新增贡献部分给予资助。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市场开拓、扩大投资等。

(六)支持专业平台和园区建设。支持生命健康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区内对不同功能平台的实际需求,经认定,给予建设总投资最高 30%、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的资助。对于改造、建设一次性投入超过 300 万的生命健康专业园区、孵化器,经认定,给予公共实验设备、GMP 厂房装修、环保设施设备、电路改造等实际支出20%的补助,单个园区、孵化器不超过 500 万元的支持。(七)支持组建生命健康产业联盟。鼓励组建生命健康产业联盟,建立高层次顾问专家智库,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联盟正式成立后,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30 万元。对联盟、领军企业、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交流活动的,经认定,给予实际支出最高不超过 50%的支持,单个主体每年不超过100 万。(八)发挥产业扶持基金作用。采用非同股同权投资、同股同权直接投资方式解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推进前沿技术开发和项目产业化。通过合作基金模式,加强与国内外生命健康领域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区内外上市公司的合作,扩大政府资金对产业扶持的力度和引导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副组长,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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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完善产业发展政策,统筹协调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开展综合协调、考核督查等日常工作。

(二)强化发展空间保障。推进空间布局和发展模式创新改革,加快智慧医健小镇建设,扩大产业用地规模,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给予供地或供楼,优先保障区内优质生命健康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空间,鼓励各产业园区在符合规划环评条件下建设满足生物医药研发和生产企业需求的标准化厂房。(三)加强人才引育服务。用足用好人才政策,围绕我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加强招才引才力度。优化人才精准服务,深化人才安居工程,妥善解决人才子女教育问题,落实好国际医疗待遇。本意见所涉补贴含市、区两级资金,同一项目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实施意见自 2020 年12 月1 日起施行,由区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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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办〔2020〕7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创新培育数字化现代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直播产业做大做强,打造直播产业第一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2号)、《关于加快杭州市直播电商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商务〔2020〕137号)、《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财政级次及主要经营地在高新区(滨江),并经备案的直播电商平台、签约入驻微博、微信、抖音、快手、哔哩哔哩、小红书、淘宝直播等主流直播平台的头部 MCN(多频道网络运营)机构、拥有头部 MCN 机构的直播电商企业、头部主播创办企业,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直播产业企业”),以及经认定的网络视频和直播服务类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中“鼓励直播模式应用”,扶持对象为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激励行业品牌打造”第 2 项条款,扶持对象为直播行业组织或直播产业企业。二、扶持政策

1. 打造直播产业集群。

(1)以互联网小镇为核心,依托阿里、网易等知名电商平台,打造直播电商产业基地;以创意小镇为核心,依托中国网络作家村、华数传媒等数字内容生产、运营企业园区,打造数字创意产业基地。(2)由直播电商产业基地牵头,联合直播平台、MCN 机构、直播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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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园区、直播电商企业、头部主播、行业专家等成立“直播产业联盟”,给予开办经费补贴和运营经费支持,定期举办直播产业论坛和交流活动,为直播产业企业提供政策辅导、人才培训、资源对接等服务,通过政府引导、行业自律,营造良性发展环境。

(3)对直播产业企业承租面积达到 10000 平方米(含)以上,集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多业态园区(基地),且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服务的,可认定为“区级直播产业特色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机构一次性10 万元资金扶持,并可参照我区《关于推动楼宇经济发展、促进安商稳商的实施意见》给予政策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直播电商园区(基地)(或同等荣誉)认定的,按要求给予相应配套资助。(4)对入驻直播电商产业基地、数字创意产业基地,区级(含)以上直播产业特色园区(基地)的直播产业企业,政策扶持期内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最高 100%房租补贴。

(5)对获得知名直播电商平台授牌或市级(含)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且建有选品中心、共享及定制直播间数量10 间(含)以上,孵化载体合计年度两税收入达到 2000 万以上的,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取消授牌的不予扶持。

2. 激励行业品牌打造。

(1)对直播行业组织、直播产业企业主办,举办地设在我区,在全国乃至全球有较大影响的特色行业活动(品牌赛事),经认定,可按照活动实际支出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活动经费支持。(2)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或部门)认定的直播电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50 万、25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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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1)对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直播产业企业,政策扶持期内,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 100%的补贴;同时,按企业当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 15%的资助。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结合企业实际对区财政贡献,给予重点支持。(2)鼓励直播产业企业利用区内企业5G、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VR/AR、人工智能、高清影像(8K 及以上)等创新技术,研发落地示范应用项目,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目,经认定,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 万元资助。(3)对直播产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并发布的,按照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给予相应奖励。

(4)对直播产业企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按照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给予相应资助。4. 引导 MCN 机构集聚。

(1)政策扶持期内,对年带货实际销售额(去除退货等金额,下同)20 亿元以上主播创办的直播电商企业,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结合企业实际对区财政贡献,给予最高 500 万元创业发展资助。(2)政策扶持期内,结合企业实际对区财政贡献,给予头部MCN机构运营管理经费资助,其中:独家签约 1 名(含)以上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主播的,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独家签约1 名(含)以上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5 亿元以上主播的,给予最高200 万元资助;独家签约 3 名(含)以上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1 亿元以上主播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用于支持机构直播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活动组织、主播孵化培育等,资助资金自申请年度起分三年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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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头部 MCN 机构独家签约主播,每新增一名年带货实际销售额1 亿元以上的,给予 5 万元资助,新增一名年带货实际销售额5 亿元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资助,每新增一名年带货实际销售额10 亿元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上述(1)、(2)项政策条款不可同时享受。5. 鼓励直播模式应用。

对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区内直播电商平台通过直播方式销售自有产品,且年直播纳税销售额 100 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委托区内直播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直播方式销售自有产品,且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线上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直播服务费用给予 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 给予发展空间保障。

(1)对直播产业项目总部,在滨江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购置的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且以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时前三年两税对区贡献净值为限,购房补贴按购房当年起分三年兑现。(2)对具有发展潜力或者头部直播产业企业,且年度两税入库金额持续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给予用地支持,鼓励单个企业独立建设或多个企业联合共同建设直播产业基地。

7. 推动企业发展壮大。

(1)对列入区级“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或被认定为“区级瞪羚企业”的直播产业企业,按照区级相关政策给予资助。(2)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直播产业企业,参照区级人才激励政策,根据企业人才对区贡献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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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鼓励推动企业上市。

(1)对 A 股拟上市的直播产业企业,分阶段、按进度给予400万元奖励。对直播产业企业境外上市,其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2)对经区管委会、政府认定纳入上市后备梯队的直播产业企业,支持其资产重组和转增资本,按照我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给予资助。

9. 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1)结合市级相关政策,推荐贡献突出的电商直播企业(人才团队)申请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认定后可享受落户、子女入学、购买首套住房、人才房配租保障、车牌竞价补贴政策。(2)对来杭工作的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含毕业5年内的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本科1万元、硕士 3 万元、博士 5 万元;并给予每人最多6 年、每年1 万元的租房补贴。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经认定的网络视频和直播服务类高层次人才子女选择在我区就学的,由区教育局负责协调、统筹解决。切实提高人才医疗保障水平,市级 C 类及以上人才可开通浙二医院滨江院区就医绿色通道,其父母可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10. 加大企业贡献激励

对直播产业企业,政策扶持期内,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资助,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 80%,其中:年度对区贡献在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对区贡献 70%为上限给予支持;年度对区贡献在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对区贡献 75%为上限给予支持;年度对区贡献在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对区贡献 80%为上限给予支持。

三、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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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播产业企业备案及网络视频和直播服务类高层次人才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区直播产业企业招引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2. 房租补贴具体执行标准按区管委会、政府相关规定执行。3. “政策扶持期”一般为三年。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4. 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得,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5. 每年对企业财政资助额度原则上以企业当年两税对区贡献(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为限,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6. 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产业扶持资金。7. 本意见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具体由区文创发展中心会同各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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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楼宇经济发展、促进安商稳商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0〕3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楼宇在产业集聚、招商引智、安商稳商、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作用,促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一、适用对象

纳入区楼宇信息系统备案的商务楼宇、产业楼宇、工业标准厂房等。二、扶持政策

1. 规模发展奖励。楼宇内承租企业当年总税收(以下均指两税收入)超出区标准地标准(100 万元/亩),给予当年超出标准地部分0.5%的奖励;楼宇内承租企业当年总税收比上一年度有增长,给予增长部分0.5%的奖励(楼宇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情形的,可同时享受两项奖励)。楼宇内承租企业在该楼宇内孵化培育后,因发展规模超出楼宇承载能力,需迁出楼宇但仍留区内发展的:企业迁入区内自有物业的,该企业每年税收 100%计入原楼宇税收;企业迁往区内其他楼宇的,迁出当年,该企业税收 100%计入原楼宇;迁出第二年、第三年,该企业税收50%计入原楼宇、50%记入新楼宇;迁出第四年、第五年,该企业税收20%计入原楼宇、80%记入新楼宇;迁出第六年及以后,该企业税收100%记入新楼宇。2. 协税护税奖励。楼宇内财政级次在我区的承租企业占比首次达到75%、80%、85%、90%、95%、100%的,分别给予3 万元、6 万元、9万元、12 万元、15 万元、1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低到高依次补足差额部分);楼宇实际租赁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及以上,每多1 万平方米,相应奖励增加 1 万元。以后年度连续保持 95%及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连续保持 100%的,每年给予 10 万元奖励。3. 工作经费补助。有效接入区楼宇信息系统,按规定及时、准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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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息更新,配合区各单位做好企业服务、安商稳商等各项工作的,可参与年度考评,每年给予楼宇管理团队工作经费补助:对外租赁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 1 万元补助;对外租赁面积1 万平方米及以上,每多 1 万平方米,增加 1 万元补助。

4. 年度考核奖励。楼宇年度考评优秀的给予20 万元奖励,年度考评良好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附则

1. 楼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政策:(1)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2)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通报且未及时完成整改的;(3)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及工业用地建筑物使用功能,情节较严重的;(4)未经区政府同意设立招商飞地或安商稳商工作不得力的;(5)楼宇内财政级次在我区的承租企业户数或面积占比低于 70%的。2. 各楼宇须及时掌握企业流动情况并提前3 个月向所属街道、平台报告,做好挽留服务工作。如因未及时掌握企业动向,导致楼宇内企业迁往区外发展,则在当年兑现楼宇资助(奖励)时,扣减该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贡献部分。

3. 申报主体原则上为楼宇业主单位(如为经营机构,则由业主单位出具同意证明)。属同一业主的楼宇应按不同地址(宗地)分别申报。4. 符合本政策的楼宇,向所属街道、平台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经平台、街道审核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兑现资助(奖励)。符合杭高行服〔2019〕3 号条件的江北楼宇,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签订过履约监管协议的楼宇,按协议执行相关政策;履约监管协议完成或达到相关约定后,有闲置面积出租的,可享受本政策。5. 本意见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具体由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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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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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杭州高新区(滨江)楼宇考评办法一、考评对象

纳入区楼宇信息系统备案的商务楼宇、产业楼宇、工业标准厂房等。二、考评指标

(一)基本分(100 分)

根据楼宇配合区各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填报、企业服务、协税护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党群建设、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城市治理、统计服务等各项工作情况,由属地街道、平台会各相关部门赋分。①发改局 10 分(信息填报、统计服务);②经信局10 分(企业服务);③财政局 10 分(协税护税);④属地街道、平台70 分(各相关工作),其中,园区运营 20 分(落实专人专岗做好楼宇管理工作5 分;及时更新楼宇及入驻企业相关信息 5 分;梳理存量空间,为招商引资项目入驻提供空间 5 分;做好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等日常工作5 分),其他各项工作 50 分(企业服务 5 分、协税护税 5 分、安全生产5 分、消防安全5分、垃圾分类 5 分、党群建设 5 分、环境保护问题整改5 分、城市治理5分、信息填报 5 分、统计服务 5 分)。

(二)加分项

1. 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上市企业,加20 分/家;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认定或统一规定的企业加10 分/家;瞪羚企业、5050 企业等区重点企业加 5 分/家。2. 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国家、省“千人计划”与“万人计划”专家及获国务院津贴专家,分别加 10 分/名、5 分/名;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其他列入省级各类人才计划,加 2 分/名;当年楼宇内有获得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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