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级产业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4-0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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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级产业政策汇编

98序号奖补项目名称条款内容执行方式是否纳入总量控制责任单位术试验示范 基地建设转 移支付资50% 、最高50 万元的补助。16温州市 “瓯越鲜风”标 准化生产基 地建设补助市财政对开展创建任务的区级政府,按单个项目属地财政补助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10 万元的奖补,对县(市) 政府按单个项目属地财政补助额度的30%给予不超过6 万元的奖补。市级对首次获得“瓯越鲜风”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经营主体给予3 万元奖励。市农业农村局17温州市变型 拖拉机提前 报废补贴对实施提前报废的本地籍变型拖拉机机手,在申请增驾机动车(汽车) 并取得准驾车型C1 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的,给予转岗补贴。按各区实际上报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数量和补贴金 额,转移支付每台变型拖拉机提前一年报废补贴3000元。市农业农村局18农村饮用水 达标提标工 程资金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对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的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政府,分山区片、平原片分别给予不超过年度投资 45% 、27%的补助。市水利局19温州市水利 工程建设和 管理安全市区片温瑞塘河水系卡口和断头河整治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核定投资额不高于50%标准进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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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级产业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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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101页

98

序号

奖补项目

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责任

单位

术试验示范 基

地建设转 移支

资50% 、最高50 万元的补助。

16

温州市 “瓯

越鲜风”标 准

化生产基 地建

设补助

市财政对开展创建任务的区级政府,按单个项目属地财政补

助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10 万元的奖补,对县(市) 政府

按单个项目属地财政补助额度的30%给予不超过6 万元的

奖补。市级对首次获得“瓯越鲜风”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

用的经营主体给予3 万元奖励。

市农业农

村局

17

温州市变型 拖

拉机提前 报废

补贴

对实施提前报废的本地籍变型拖拉机机手,在申请增驾机动

车(汽车) 并取得准驾车型C1 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的,给予

转岗补贴。按各区实际上报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数量和补贴

金 额,转移支付每台变型拖拉机提前一年报废补贴3000

元。

市农业农

村局

18

农村饮用水 达

标提标工 程资

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对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的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政府,分山区片、平原片分别给予

不超过年度投资 45% 、27%的补助。

市水利局

19

温州市水利 工

程建设和 管理

安全

市区片温瑞塘河水系卡口和断头河整治项目,按照单个项目

核定投资额不高于50%标准进行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市水利局

20

温州市水产 品

区域公用 品牌

奖励

对创成水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县(市、区) 给予60 万元奖

励。

市农业农

村局

21

温州市渔业 产

业培育奖励

根据因素法分配:获得农业农村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奖励、

获得全国文明渔港称号奖励、 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最美渔村

(特色渔村) 、休闲渔业示范(精品) 基地等奖励,承担市级

水产加工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建设任务和市级生态 健康养殖

示范区建设任务,以及通过省级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考核验

收合格的县(市、区) 。由县里统筹用于渔业产业培育。

市农业农

村局

第102页

99

序号

奖补项目

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责任

单位

22

温州市最美 渔

村 ( 特色 渔

村) 、休闲渔

业示范(精品)

基地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最美渔村(特色渔村) 、休闲渔业示范

(精品) 基地等称号的县(市、区) ,分别按照国家级50 万

元、省级30 万元给予奖励。

市农业农

村局

23

温州市示范 性

农产品电商平

台奖励

获得示范性农产品电商平台认定的企业给予2 万元奖励。 市农业农

村局

24

温州市乡村 振

兴示范带 建设

奖励

每年安排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资金,依据上年度考核结果、

实际投入情况和地区差异等因素对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给予

以奖代补,同时对承担乡村振兴跨区域精品带建设任务的县

(市、区) 政府给予奖补激励。新认定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

县创建工作试点的县(市、区) 政府给予200 万元补助,新

认定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县的奖励300 万元。

列入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的项目分三年给予总计3000 万元

的补助,择优推荐省级、国家级试点。

市农业农

村局

25

温州市现代 化

规模猪场建设

对新完成现代化规模猪场(年出栏1 万头以上) 建设任务的县

(市、区) ,按照每个任务150 万元标准进行补助,统筹用

于畜牧业发展。

市农业农

村局

26

温州市美丽 田

园补助

2020 年市财政安排2000 万元支持县(市、区) 政府开展美丽

田园创建行动。按各地实际上报农业管理用房建设数量核定

转移支付金额。

市农业农

村局

27

温州市完成 万

头猪场、5 万头

猪场建设任务

对完成万头猪场、5 万头猪场建设任务的县 (市、区) 政府

分别给予150 万元/场、500 万元/场的资金补助,用于项目

所在地乡镇支持畜牧产业。

市农业农

村局

28

废旧农膜回 收

处理补助

建立废旧地膜回收处理补贴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35 万元

支持市区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

市农业农

村局

第103页

100

序号

奖补项目

名称

条款内容

执行

方式

是否纳入

总量控制

责任

单位

29

保障农产品 质

量安全补助

启动农产品质量提升“998”工程试点,连续三年每年对完

成年度试点任务的县(市)奖励100 万元,由县级统筹用于农

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规范提质、联盟主体培育、监管服务体系

建设等工作。

市农业农

村局

30

农业灾后救济

每年安排800 万元农业救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保障突发自

然灾害后农业(含农、林、渔) 灾后恢复生产设备、设施修

复购置、种子种苗采购、补种补植及动植物疫病防控等。

市农业农

村局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1 月 28

第104页

101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 2023 年 1 月 1

日 开始计,适用范围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全市

范围 内企业或合伙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所列的奖补对

象包括 属地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等行政单位,本政策正文

另有规定 除外。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原 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

温州 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 ( 惠企政策“直通车”) 办理。奖补

资金除 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

分担,各 级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3.名词解释。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

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 (含市、区两级) 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

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 、人才贡献、

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 “以上”均包含本数。

4.执行效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具体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

第105页

102

州 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农

业农村 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

环境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

行前,已 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

兑现完毕) 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

按本政策 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

产业政策与 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

中如遇上级法 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

定和政策直接执 行。

第106页

103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 月 28 日印发

第107页

104

ZJCC01 – 2022 – 0002

温政办〔2022〕5 号

8.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双强

行动”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大力提升农业生

产效率,全面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有效夯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

同富裕示范区的物质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第108页

105

一、全面提高农业科技创新水平

(一)打造高能级农业科创平台。获批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

业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且属于市区范围的,市财政分别给

予 8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核心区、示范区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 300 万元资

金,用于核心区绩效奖励;对评价结果列前 30%且属于市区范围

的示范区,市财政给予每个 50 万元的奖励。国内外一流高校、

科研院所、企业来温设立新型农业研发机构的,给予一事一议奖

励政策。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为基础,

支持科技开发、示范推广、辐射带动等平台能级提升,打造农业

科技城或未来示范农业园区,市财政给予每个最高补助 2000 万

元,每个创建期不超过 3 年。

(二)创新发展数字工厂化农业。支持县(市、区)以“揭

榜挂帅”形式引进有代表性和典型示范作用的农业植物工厂投资

项目,属地政府应给予资金、用地、金融等政策支持。招引落地

单个项目投资额达 1 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后,市财政给予属地

政府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投资项目的基础配套设施建

设。推广“产业大脑+产业地图+数字农业工厂(基地)”发展模

式,建设数字农场、数字牧场、数字渔场 30 家以上。

(三)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

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农产品产地小型仓储保鲜冷链设

施,到 2025 年,全市新增田间地头冷藏保鲜项目 60 个以上。市

第109页

106

财政对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区级政府,按照每个项目属地财政补

助额度的 5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对县(市)政府,

按照每个项目属地财政补助额度的 30%,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

奖励。

(四)发展绿色生态种养。拓点扩面建设“瓯越鲜风”标准

化生产基地,每年遴选建设 10 个左右面积达 2000 亩以上的“瓯

越鲜风”农业产业园。建设符合“一品一导则、一场一标准”的

标准化生产基地 5 个以上,实现生产管控和农产品基础信息全程

可追溯管理,“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全覆盖。对完成“瓯越鲜风”

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县(市、区),市财政给予每个产业园 100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产业园所在乡镇的项目实施。

(五)加快农业全产业链创新。重点围绕早茶、铁皮石斛、

优质稻米、杨梅(瓯柑)、番茄、花椰菜、大黄鱼、紫菜、禽蛋、

奶业等主导产业,着力培育龙头带动、品牌推动和延链补链强链,

整县推进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攻关。“十四五”期间,全市重点

打造 10 条十亿元级的标志性农业全产业链,其中至少 2 条在全

国具有较强竞争力。市级每年选择基础条件完善、产业竞争力强

的农业主导产业,聚焦产业链条短板项目,以市县共建方式,遴

选若干项目重点扶持,每个项目市级每年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

连续补助不超过 3 年。其中,农业科技化、机械化项目补助占比

70%以上。

二、加快提升农业装备应用水平

第110页

107

(六)加快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各县(市、区)制定农业

“机器换人”“一县一方案”,提高农机购置补贴等支持力度,

加大资金政策向丘陵山区倾斜。支持山区五县将丘陵山区适用农

机的购置补贴比率提高到 70%以上,市财政按照属地财政承担部

分的 50%给予补助,跨年度据实结算。

(七)示范推广先进机械装备。鼓励温州企业研发适用性新

型农机装备,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

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22 年,以市县共建形式完

成 20 个左右的果蔬、山区水稻、渔业等先进农机示范提升试点

建设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投资额的 60%、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

其中市财政承担 50%。支持创建省级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

展先行县,对创成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给予 10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

(八)引导发展农机综合社会化服务。强化规划布局,支持

建设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对购置农机设施装备、配套设施

给予 70%的财政补助。市财政对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财政

承担部分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引

进大型农机服务连锁公司开展跨区域综合农机服务的,给予财政

奖励、用地保障等“一事一议”政策。

(九)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土地集中连片流转正向

激励机制,开展承包地流转示范村(社)建设,鼓励村集体引导

小农户通过集中流转、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现代农业生产。对当

第111页

108

年度统一组织连片流转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在 500 亩(含 500 亩)

以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 5 年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市级

每年从中遴选 20 个作为市级示范村(社),市财政给予每个示

范村(社)20 万元一次性奖励,纳入遴选的市级示范村(社)

耕地范围内应完成“非粮化”整治任务且无新增“非粮化”现象。

三、实施种业振兴计划

(十)大力培育现代种业龙头。支持国资牵头种企兼并重组、

强强联合组建种业集团,力争培育 1 家年产值超亿元的国家级 A

证种业龙头企业,市财政对首家企业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资金奖

励。培育 3 家左右年产值超 5000 万元的专业特色型种业企业,

市财政给予每家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专业特色型种业企业

到国家级 A 证种业龙头企业,设定 3 年的培育期。培育期内,市

财政给予企业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 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

奖励不超过 150 万元,市财政政策不与其他贴息政策叠加实施。

对落户我市注册种业企业3年以上、年均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

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市财政给予 6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市、县(市、区)两级按 1:1 比例承担。

(十一)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支持建立地方特色种植业、

畜牧业、渔业种质资源保存圃(场、区、库),新建或改造提升

50 亩以上且列入市级以上名录的,按项目投资额 60%给予财政补

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其中对区财政补助部分,市

财政承担 50%。支持大黄鱼、紫菜、滩涂贝类等特色优良品种保

第112页

109

种和选育,对新建 300 亩以上或 3000 立方水体以上的水产种业

园区,按项目投资额 30%给予财政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其中对区财政补助部分,市财政承担 50%。

(十二)支持新品种自主研发。通过国家或者浙江省审定的

自主选育新品种,给予第一完成单位 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列入国家级、省级主导品种名录的,再给予第一完成单位

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取得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

记或者浙江省认定的自主选育的新品种以及获得动植物新品种

保护权的,给予第一完成单位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

从高不重复原则。

(十三)做大做强展示展销平台。鼓励县(市、区)政府或

在温高等院校承办全国性、全省性种业博览会,市财政根据办展

规模,对宣传、布展、田间展示等给予一定补助。

四、不断强化农业人才支撑

(十四)培养农业“双强”领军人才。建立农业“双强”人

才专业目录和人才库,引进乡村振兴领域高层次人才和领军型团

队,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纳入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大力

支持 5 个加快发展县与 3 区 2 市合作共建“人才飞地”,人才可

叠加享受“飞入地”公共服务和“飞出地”支持政策。落实科研

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人员保留编制及身份离岗创业政策。

(十五)强化农技推广队伍建设。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

设,对基层农技人员分专业分层次进行免费轮训。实施基层农技

第113页

110

人员定向培养政策,对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定向培养大学生免除学

费。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机构的空编优先用于定向培养大学生。

整合省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市县两级产业技术团队,

完善“产业+团队+项目+基地转化”推广模式。

(十六)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高职院校、科研院

所、市属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

创业服务,鼓励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

员转化科技成果,推动解决农技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市财

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1000 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到重点区域、重点

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和科技帮扶。

五、加大要素支持力度

(十七)加大金融政策支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存

款准备金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强农、机械强

农”相关项目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 10 亿元再贷款再贴

现资金,实现对“科技强农、机械强农”相关项目的精准滴灌。

加强银企对接,针对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融资需求和特点,创新

开发金融信贷产品,支持农机具机械设备、农业商标、知识产权

等的抵质押融资,加大首贷、信用贷款投放。

(十八)拓宽多元化投入渠道。发挥“三次分配”作用,

开辟基金筹资新渠道,以财政资金倍数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

本共同组建市县协同联动的“共富基金”,重点聚焦山区县的

科技创新、机械装备应用、绿色业态培育、农产品全产业链建

第114页

111

设等方面,采用直接投资、定向基金等投资模式,培植更多引

领性、带动性、标杆性现代农业农村项目。支持各县(市、区)

招引和培育符合专项债投向领域的特色优势农业项目,争取省

级更多专项债额度。

(十九)加强设施用地保障。区域农机综合服务中心的设施

用地要优先予以落实,允许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机试验示范

基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开展社会化服务和试验示范所需的农机

具存放、育秧育苗、烘干、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用途的不需占

补平衡。对符合省级高水平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标准的农机库

棚房,落实 3 亩以上的设施用地。

(二十)推行农业“标准地”制度。推行“连片流转+土地

整治+农业标准地”模式,设置农业“标准地”亩均投资、亩均

产出、安全环保、流转年限、带动效果等控制性指标,推动农业

生产降本增效。各县(市、区)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

用于重大农业“标准地”的配套项目,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1月 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115页

112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如正文无明确表

述,均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机构,除政策另有规定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C、

D 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资金奖补政策。

2.资金安排。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

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级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本政策奖

补资金按来源所属关系适用各自统一的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

管理办法。

3.执行效力。本政策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另行制定。其他

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

为准。本政策由市财政局牵头,实行一年一评价,并根据评价结

果修改完善。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支持农业“双强行动”的若干政策执行责任分工表

第116页

113

第117页

114

第118页

115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20 日印发

第119页

116

ZJCC01 – 2023– 0002

温政办〔2023〕7 号

9.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全产

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 (市、 区 ) 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22〕47 号 ) 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建筑

全 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化行业改革,坚持科技创

新驱 动,以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两大万亿”产

业培育 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重点举措

( 一 ) 促进转型升级。

1.加大产业培育力度。实施建筑企业差异化培育,梳理产

业链扶持名录,对名录内企业实施一企一策,精准推动建筑企

业转 型升级。指导帮扶骨干企业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

第120页

117

鼓励 中小建筑企业发掘自身特长,在“专精特新”市场塑造核

心竞争 力。拓宽建筑企业“强企”和“成长型企业”评选范围,

支持交 通、水利和各细分领域骨干企业申报建筑企业“强企”

和“成长 型企业”,并在企业融资、工程担保、信用评价等方

面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

输局、市水利局、 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

2.创新企业经营模式。鼓励我市建筑企业采用工程总承包、

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模式进入城乡风貌、未来社区、

未来乡村等领域开展“投建营一体化”业务,支持施工企业参与

轨道交通、机场设施、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

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与央企联合,争取在市政、交通、水利方

面获取业绩、提升市场竞争力。市、县政府每年需在建设项目计

划 中明确一定数量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进行央

地合 作试点。支持建筑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联

合、兼 并、重组,推动建筑业转型融合发展。支持建筑业强企

与房地产 头部企业联合进行片区综合开发,发挥政策、资本、

产业三级驱 动作用,推动片区综合发展。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

发展,鼓励施 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单位申请取

得施工资质。开 展工程总承包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的评选活动,

通过树立先进典 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积极推动建筑企业现代

化制度改革,支持企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

经营水平,实施质 量标准化行动,在市场经营、技术进步、项

目管理、人才培养方 面引领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 输局、市水利局)

第121页

118

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对施工资质

首次晋升至特级 (综合资质) 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

业, 奖励 600 万元;对资质首次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 (甲级) 和

工 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 200 万元(晋升当年奖励

20%, 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 10 亿元<施工总承包>或 2 亿

元<工程设 计企业>的,奖励剩余 80%) ;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

质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对当年获得监理甲级资质的,每一项

专业甲级,奖励 10 万元。鼓励建筑企业扩大产业规模,政策实

施后,建筑 企业产值首次超过 30 亿元、4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80 万元、150 万元、300 万元 (进

档的奖励差额 ) 。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

输局、市水利局)

4.加快专业企业发展。加大对矿山井巷业、桩基、装饰装修

、 钢结构安装等专业企业扶持力度,鼓励钢结构、智能化、装

饰、 安装等专业企业做强做精,晋升资质等级,争取获得一级

资质的 奖励 30 万。对在本市承建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

奖、 中国 安装之星、 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奖励 30 万元。对

在本市承建项 目获得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浙江省优秀

安装质量奖、浙江省钢结构金刚奖的,奖励 10 万元。 (责任

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5.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房屋建筑、市

政、交通、水利工程奖项的企业,执行优质优价政策。对本市 承

建项目获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 优

第122页

119

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本市建筑企业奖励 100 万元,参建单位 奖

励 20 万元;获 “钱江杯” “瓯江杯”的承建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获得省级、市级示范或优良标准化工地的, 分

别奖励 15 万元、5 万元。 同一工程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

等级奖励。水利、交通部门创优夺杯同等奖项奖补金额参照本政

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 财

政局、市审计局)

(二) 坚持集聚发展。

6.优化建筑产业布局。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加强对建筑产业

集聚发展的土地要素支持。鼓励各地根据区域建筑业发展特点

和 产业布局打造协同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园区集群。对总部

经济 园内产值达到 20 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属地政府发文表

彰。 强 化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和建筑业设备、材料后方堆

场在土地供应、场地租赁等方面要素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

革委、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7.加强产业工人培育。建筑工种按规定纳入人社部门的技

能 培训目录,并对产业工人的培训经费进行补助。支持建筑产

业工人孵化基地建设,鼓励专业院校与企业整合共享教育资源,

强化 建筑业全链条技术技能人才培育。支持产业园组织对特殊

工种的 技能培训,发挥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对装配式建筑工人、

BIM 技 术人员的培训作用,提高产业工人队伍专业技能素质。鼓

励央企、 国企在产业基地开展劳务招工。探索建立建筑工人信

用体系,建 设兼顾合法权益保障和恶意讨薪惩处的部门联动机

制。 (责任单 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

第123页

120

力社保局、市住 建局、市总工会)

8.建立建材集采平台。支持建筑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推

进 供应商、建筑企业和金融机构融合发展,建设具有市场

竞争力 的建筑建材集采平台,实施以项目部为风控主体的

新型融资模 式。探索建立配套建材质量溯源监管制度,加强

质量预警能力。 (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

金融办、人行温州 市中心支行)

( 三 ) 优化市场环境。

9.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对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实

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

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

程量 (含变更、签证、索赔等) 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

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 ( 预 ) 算。经双方确认

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

再重复审核。存在争议的项目,在期限内对无争议的部分先行结

算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无法达成一致的部分另行通过争议解决

途径处理。咨询企业超期未办结结算项目,由委托方予以公开,并

书面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扣分。进一步健全预售资

金全流程监督机制,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除购买设备

材 料费用外预售资金需直接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房地产开

发企 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的,应以项目公司为单位办理结

算。(责 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温州银保监分局)

10.建立统一开放市场。依托督查、巡察机制,打破县域

间 市场壁垒,推动建设领域要素市场化配置。总结税收地方留

第124页

121

成部 分再分配制度实施经验,有效发挥税源管理对建设统一开

放市场 的促进作用。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

住建局、 市税务局)

( 四 ) 强化科技创新。

11.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

持 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

术中 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

分别奖励 300 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

级企业研究 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 40 万元、20

万元。支持 行业协会建立 BIM 应用公共平台,建成公共平台后,

市财政按 照投入的 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引导建

筑企业联 合高水平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建筑科技平台,推动政、

产、学、 研融合,促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对主编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企业,每项分别奖励 30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 (部) 级工法的企业,分

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 QC 成果一、二类的建筑

企业,每项 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市科技局、 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12.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引导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

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建造产业体系。支持钢结构企业加强创新

研 发、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

计, 发挥新型建筑工业化系统集成综合优势,落实标准化设计、

工业 化建造与建筑风貌有机统一的建筑设计要求,提升系统集

成及工 程承包能力,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 (责任单位:

第125页

122

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 五 ) 加强市场培育。

13.深化工程招投标改革。进一步推行招投标项目资格预

审 应用,资格预审条件设置应与工程项目需求相匹配。对必须

招标 的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鼓励投标企业 (包括同一资质)

组成的 联合体投标;招标条件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

况,深化 “评定分离”方法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依法赋予

招标人自主 权,依法落实招标人参与评标、定标的义务,实现

招标人责权利 相统一。定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综合实力、履

约记录、信用等 级及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维保便利化等因素选

择中标人。 (责任 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局)

14.实施“走出去”战略。发挥“世界温州人”大会影响力,

搭建在外温商与本地企业洽谈业务的平台。支持全国异地温州

商 会和在外温企、温商带动产业发展,对选用本地建筑企业进

行项 目施工的市外温企、温商,优先推荐为优秀企业或企业家。

对我 市建筑企业承接的市外工程项目可参与“瓯江杯”评选活

动,在 企业资质申报、信用评价等评选考核方面予以认可和支

持。以全 链条扶持名录企业为重点,搭建建筑企业业务信息融

通平台。鼓 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平台与我市建筑业

示范企业进行业 务接洽,带动产业协同发展。 (责任单位:市

财政局、市住建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投资促进局)

15.推行工程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未来社区、

片 区开发等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

服务。 总投资额在 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全过

第126页

123

程工程咨询 服务。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全过程咨询服务项

目宜采用“资 格预审+评定分离”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服务企业。

(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局)

二、强化人才支撑

16.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

建 筑业新型学徒制,增加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产业技能人才

供给。 鼓励建筑业示范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等申报成 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中小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开

展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鼓励校企联合开展建筑技能大赛。引进

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

且社保缴满 1 年 的建筑企业,给予每人次 10 万元奖励 (每人

最多享受一次 ) 。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人

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17.加大人才奖励力度。组织开展“建筑业工匠大师”评审,

对获得“建筑业工匠大师”称号的,给予每人 5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落实人才住房租售和子女就学保障,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

优待参照《温州市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保障措施 25 条》执行。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三、强化要素保障

18.完善产业政策体系。以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为主轴,完善配套 “1+X+N”政策体系。“1”是指建 筑

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主旨;

“X”指提升住建、交通、水利等 行业

质效;

“N”是指培育建筑业建材集采、新时代产业工人孵 化、矿

山井巷企业等产业平台,形成立足实际、创新载体、培育 特色、

第127页

124

统筹推进的建筑全产业链发展大格局。 (责任单位:市发 展改

革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19.健全司法保障机制。提高服务建筑产业领域的司法保

障 力度,建立协同推进建筑产业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开设 常态化工作对接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建筑产业

领域矛 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加强对建筑企业资产产权、资

金担保、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问题的指导,依法降低保全、执

行等措施对 建筑企业的不利影响。开设农民工工资案件解决

“绿色通道”,大 力落实快立快审快执的工作要求,减少诉

讼对项目建设的影 响。严厉打击伪造印章、公文及证件等违

法行为。加强标化履约 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围、串标等严重违

法行为,深化违法违规违 纪问题的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市

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住建 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

政务服务局)

20.强化金融支持力度。探索设立建筑业专项转贷基金,

为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

难的 建筑企业提供转贷服务。继续加快推动建筑企业上市,支

持符合 条件的建筑企业发行债券。支持金融系统积极开发涉建

筑业金融 产品,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信贷

流程,为建 筑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

押贷款业务。 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大政府性融

资担保的贷款增 信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

分局、人行温州市 中心支行)

第128页

125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 月 13 日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第129页

126

附 则

(一) 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依法登

记 在册、依法纳税的全市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

当 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企业 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以奖补项目公示截

止前政 府提供的最新评价名单为审核节点。

(二) 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

于 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

申报 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

限时办 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

投入或产 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

报,鼓励实行 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

明确由市财政承 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三) 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 年内同一项目符合

本 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

受。 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

的,可叠 加执行。5 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 (项目) 在区级

第130页

127

(含市级功 能区) 、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

认定的,各级 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5 年内同一奖项 (认定) 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

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 年内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

企业 (项目) 的同类 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

受。本政策奖补均受总 量控制。

(四) 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500 强”“100

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省级”指浙江省级。

“市级”指温州市级。 “以上”均包含本数。

(五) 关于文件实施期限。本《实施意见》 自 2023 年 2 月

20 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第131页

128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 月 13 日印发

第132页

129

ZJCC01 – 2022 – 0003

温政办〔2022〕13 号

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

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十条政策》已经

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 2 2 年 2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133页

130

温州市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的

十条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家软件产业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浙江省软件产

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软件产业做大做强,提升软件

产业创新能力、应用能力和服务支撑能力,优化产业生态,特制

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项目招引

对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中国百强”中软件和信息服

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业企业),设立注册资金达到 1000 万

元以上的软件业企业及研发机构,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主营业务年

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且在职员工数达到 50 人以上,

按其销售额给予不超过 15%的奖励,最高奖励 1500 万元。对其

他新引进的软件业企业,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主营业务年度销售额

首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且在职员工数达到 30 人以上,按其销售

额给予不超过 10%的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对全市范围内

制造业企业分离新设立的软件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主营

业务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给予不超

过 10%的奖励,最高奖励 3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培育

对首次上规的软件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软件业

企业年度销售额(或从事嵌入式软件研发和生产的工业企业年度

第134页

131

软件业务销售额)新达到 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

的软件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

300 万元奖励。新入围中国百强的软件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200 万

元奖励。为全市年缴税费 500 万元以上的软件业企业负责人提供

龙湾国际机场、温州动车站出行贵宾服务,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三、支持创新发展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研发投入超过 200 万元且占销售额比重

超过 6%的软件业企业,在现行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基础上,

再按研发费用的 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0 万元。鼓励工业软

件(含工业 APP)开发,形成软件成果的,投入 50 万元至 300

万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投入超过 300 万元以上

部分,按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200 万元。

支持软件在智能制造、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着力

培育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每年遴选一批优秀解决方案,按照项

目合同金额的 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50 万元。

四、支持资质认证

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 CMM(集成 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

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 50%分别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三

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 50%分别给予不

超过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

度模型(DCMM)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

证费用的 50%分别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

第135页

132

元奖励。首次通过 IT 服务管理体系 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

系 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 SAS70 等认证的企

业,给予实际认证费用的 50%、不超过 15 万元的奖励。首次通

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首次取

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

新通过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认证或者安全

检测机构检测的,每项给予 1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50

万元。

五、支持标准制定

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软件行业国际标准的奖励 100 万元,

制定国家标准的奖励 50 万元,制定行业标准的奖励 10 万元,制

定“浙江制造”标准的奖励 30 万元。软件业企业新获中国标准

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和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软件业企业新承担全国专

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

委员会(SC)、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

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

六、支持品牌创建

新列入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奖励 50 万元。新认

定为省级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的奖励 50 万元。被列入

国家级信创产品目录的奖励 50 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

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

第136页

133

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信息消费体验

中心,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新创建成功的市级信息消

费体验中心,奖励 10 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知名软件设

计和应用类赛事活动,打响温州软件品牌,对获得国家级赛事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获得

省级赛事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

元奖励。

七、支持市场拓展

支持软件业企业深度参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的数字化改革项目。由政府部门牵头开展推介活动,为软件业企

业的优势产品提供展示、对接平台。支持中国电子信息联合会等

专业机构或企业在温州举办软件及相关领域的大会、论坛、大赛、

分会、展会等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鼓励软件业企

业参与市外项目招标,自主开发软件合同金额(含开发费、维护

费)在 50 万元-200 万元的,按完成金额的 3%给予补助;超过

2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完成金额的 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

补助 50 万元。

八、支持产业集聚

重点在三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两市(乐清市、瑞

安市)布局软件产业园区,推动软件业企业集中协同发展。保障

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园)拓展用地,加

强交通、人才公寓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对获评市级数字经济产

业园区的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新入驻市

第137页

134

级以上数字经济产业园、双创基地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

按实际租金价格和租赁面积(人均不超过 20 平方米)给予最高

20 元/月·平方米的房租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20 万元,

补助期限 3 年。

九、支持人才引培

大力引进软件开发领域高端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

市重大人才工程,对新全职引育国家、省“引才计划”的,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个人奖励。支持企业高薪引育程序员,对报

税年薪超过 10 万元且技术贡献明显的,经评定后优先授予“卓

越工程师”称号,给予 E 类人才待遇,按每人 10 万元的标准给

予民营企业引才奖励。对业绩突出的软件开发人才项目,可放宽

条件申评“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支持高校开设软件和信息服

务业相关专业,加强专业技能人才培训。支持软件业企业和高校

联合申报合作育人项目,申报项目的学生毕业后留在申报企业工

作的,给予企业每人 5000 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20 万

元。

十、支持要素保障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

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 号)中财税

优惠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企业上市培训宣传,支持并指导优质软

件业企业上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

业发展的职能作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业企业提供融资担

保。鼓励科创基金、产业基金、私募基金优先支持软件和信息服

第138页

135

务业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对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科技型中小

企业给予融资优惠利率。

第139页

136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机构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不包括行

政单位。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市区范围内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信息消费类项目奖励通信运营企业可不受

此条限制)。

2.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

金兑现管理办法,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

奖补的核校数据从 2022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年度投入类数据由

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确定。“以上”

均包含本数。

3.同一企业以同一年度的销售额、投入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

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首次上规的软件业企

业与根据销售额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

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4.文中“世界 500 强”指的是: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

“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中国百强”指的是:中国软

件业务收入百强(工信部)、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

力百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企业

前 100 名(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企业。

5.软件业企业在职员工衡量标准,以在温缴纳社保为准。

6.本政策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

日,具体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另行制定。各县(市)加大扶持力

第140页

137

度,制定相关政策。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第141页

138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是否受

总量限制1一 支持项目招引

1 “世界 500 强”“中国百强”软件业企业

新设机构销售额奖励

市经信局

制定实施

细则受理

2 新引进软件业企业销售额奖励 市经信局

制定实施

细则受理

3 全市范围内制造业企业新设立软件业企业

销售额奖励

市经信局

制定实施

细则受理

二 支持企业培育

4 首次上规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是

5 年度销售收入晋级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是

6 新入围中国百强软件业企业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是

7 贵宾待遇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否

三 支持创新发展

8 研发投入奖励

市科技局

市经信局

制定实施

细则受理

9 工业软件开发投入奖励 市经信局

制定实施

细则受理

10 系统解决方案奖励 市经信局

制定细则

组织遴选

四 支持资质认证

11 软件能力成熟度认证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是

12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认证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是

13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是

14 IT 服务管理体系 ISO20000 等认证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是

15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奖励

市经信局

(市国家保密

局提供名单)

受理 是

16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奖励

市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

受理 是

17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

认证或者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奖励

市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

受理 是

五 支持标准制定

18 制定软件行业标准奖励 市市场监管局 受理 是

19 新获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 市市场监管局 受理 是

1 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

第142页

139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是否受

总量限制1

20 承担标准化秘书处工作奖励 市市场监管局 受理 是

六 支持品牌创建

21 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是

22 省级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是

23 列入国家级信创产品目录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是

24 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

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是

25 国家、省级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否

26 国家、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否

27 创建成功的市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奖励

市经信局

市商务局

制定细则

组织遴选

28 国际国内知名软件设计和应用类赛事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否

七 支持市场拓展

29 支持软件业企业深度参与数字化改革项目

导向性

政策

30 政府部门提供展示、对接平台

导向性

政策

31 支持专业机构或企业在温举办软件及相关

领域活动

市经信局 受理 否

32 市外中标项目中自主开发软件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否

八 支持产业集聚

33 布局软件产业园区 属地政府

导向性

政策

34 保障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属地政府

导向性

政策

35 新认定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否

36 园区企业房租补助 市经信局 受理 否

九 支持人才引培

37 国家、省“引才计划”奖励

市经信局

市科技局

受理 否

38 “卓越工程师”奖励 市经信局 受理 否

39 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奖励

市科技局

市投资促进局

受理 否

40 大专院校人才培养 市教育局

导向性

政策

41 合作育人项目奖励 市经信局

制定实施

细则受理

十 支持要素保障

42 落实软件产业财税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

市经信局

受理 否

第143页

140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是否受

总量限制1

43 支持软件业企业上市 市金融办

导向性

政策

44 融资担保支持 市财政局

导向性

政策

45 科创基金、产业基金、私募基金支持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导向性

政策

46 融资利率优惠

市金融办

人市行

导向性

政策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温州军分

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15 日印发

第144页

141

ZJCC01 – 2022 – 0018

温政办〔2022〕79 号

11.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冷

链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 (市、 区 ) 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 2 2 年 1 0 月 2 6 日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第145页

142

温州市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

和《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

76 号 ) 文件精神,加大对冷链物流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冷

链 物流服务质量效率,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特制定以下工作措

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措施

1.对符合条件的物流用地,优先纳入建设用地年度供应

计 划,优先组织实施地块公开出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 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

管委会)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支持将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

入国 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冷链物流重大项目的用地指标,合

理确定 冷链物流项目土地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各县<市、 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

区<经开区> 管委会)

3.支持企业利用工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符

合 规 划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和租赁 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责任单位:市

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各县<市、 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

温州高新区< 经开区>管委会)

4.对利用原有土地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企业,可以分阶

第146页

143

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下或者建

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责

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各

县 <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

会)

5.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于在自有工业用

地 上提高容积率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用作冷链物流基础设

施的, 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市住建 局,各县<市、 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

州高新区<经开 区>管委会)

6.永久性农产品产地预冷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与农

产 品直接关联的保鲜存储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依法

依规 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产地型冷库。(责任单位:

市 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温州海经区 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二、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措施

7.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省级冷链物流骨干基

地 和冷链物流园区承担相关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功能。支持打

造公、 铁、水、空综合立体冷链物流网络。(责任单位:市发展

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温州海经区 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8.鼓励快递企业探索建设带冷藏功能的末端智能快件箱、

快递服务站,有条件的县 (市、区 ) 可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

第147页

144

管 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9.将农产品冷链物流纳入乡村振兴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责 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0.鼓励各地建设、谋划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支持符

合 条件的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列省重大产业项目清单

和申 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

财政局, 各县<市、 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

新区<经开区> 管委会)

三、推动冷链改造提升措施

11.支持建设冷链物流全链条信息追溯、农产品直供冷链

物 流、医疗应急物资冷链配送、社区冷链智能配送等数字化应

用场 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

康委、 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温

州海经区 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12.鼓励制定冷链物流相关标准, 对主导制定冷链物流国

家 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和承担市级冷链

物流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每项给予

一定的 财政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 管局)

13.积极争取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中央服务业发展资

金,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性作用,引导经营主体购买冷藏、冷冻车

辆, 安装卫星定位、温湿度监控设备,接入“浙冷链”系统,

并按照 要求统一设置冷藏车标识。对接入“浙冷链”系统的冷

链物流企 业 的冷链监控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认定后,给

第148页

145

予财政资金补 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

通运输局、市市场 监管局,各县<市、 区>政府,温州海经区

管委会、温州高新区< 经开区>管委会)

四、招引培育龙头企业措施

14.重点引进中国冷链物流百强企业、星级冷链物流企业,

在财政奖补、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一揽子支持政策。(责任单位:

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 区>

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15.积极培育冷链物流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各县 (市、 区 )

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扶持本地区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发展。(责

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温 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16.支持冷链物流产业相关共性技术列入市重大科技攻关

项 目榜单,以“揭榜挂帅”形式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和高能级创

新平 台开展冷链物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研发转化的重

大创新 成果和先进技术进行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7.引导冷链物流领域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范研发管理、

强化科研人员培育,支持建设企业研发中心,对符合认定条件

的冷链物流企业积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

业。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推进企业清费减负

18.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

合 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等各类实体在农村

建设的 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

第149页

146

市发展改革 委、温州电力局)

19.严格落实冷链物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建立

优 惠享受台账,主动筛查应享未享情况,开展针对性宣传辅导,

打 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使企业充分享受减税红利。

(责任 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 区>

政府)

20.落实冷链物流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 惠政策,切实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

业开 展一对一政策辅导。(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

政府)

六、促进车辆通行便利化

21.合理布局城市冷藏车停靠装卸点,有关部门根据管辖

范 围审核设置冷藏车停靠装卸点;条件受限暂时无法设置的,

在不 影响正常交通的前提下,可在附近道路设置临时装卸车

位,允许 进行不超过 30 分钟的停靠装卸作业。(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 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2.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 输

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

行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3.为统一标识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新能源冷藏

车 实行非高峰时段在市区限行区域内道路〈不含城市快速路〉

备案 通行,高峰时段为每日 7 时至 8 时 30 分和 16 时 30 分

至 18 时 30 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七、强化投融资支持

24.将冷链物流纳入基础设施投资改革范畴,积极申报基

第150页

147

础 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 试点项目。(责任单

位: 市发展改革委)

25.加大 “双保”应急融资支持力度,对暂遇困难但发展前

景良好的企业提供“双保贷”支持,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

金 融机构作用。(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

26.鼓励创新金融产品,针对重点冷链物流企业,发展供

应 链金融,拓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设备质押、订单融资、

应收 账款融资等金融业务。加大冷链物流配送保险力度,推广

完善冷 链货运险和食品安全责任险,为冷链产品运输和公共安

全提供保 障。(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人行

温州市中心 支行)

27.将推动冷链物流企业上市纳入整体企业上市工作,组

织 专题业务培训会,及时宣讲各板块上市制度。对重点企业给

予政 策倾斜,优先满足企业上市募投用地、人才引进等需求。

(责任 单位: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

行)

28.加大对冷链物流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

物 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

政策 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绿色低碳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

提供快 速审批、优惠利率等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温州

市中心支 行、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

29.加强冷链物流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冷链物流高层次人

才 申报创新创业团队和人才计划。(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市 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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