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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年度执法计划,加强对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辖
区内相关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发证部门要加强对考试点的监督管理,发
现考试机构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或组织考试不力的,应提出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考试情况,以考促培,进一步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机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
况,加大安全生产考试的体系建设资金投入,规范、引导考试点
建设,鼓励建设实际设备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培训考试基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考试是指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申请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以及
申请复审、复审换证应当进行的各种方式的考试。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2.理论考试点建设标准(公共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