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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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 19 号)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施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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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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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页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 19 号)

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

下:

一、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

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

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

施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进一

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

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

退得稳、退得好。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5 月 17 日

91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

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

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

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

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申报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纳税人依据 2021 年

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

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

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

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

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

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92

第102页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

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

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

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

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

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

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

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

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

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

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

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

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

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

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5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废

止。

93

(二)2021 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

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三)2024 年办理 2023 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

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

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

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

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9 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

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

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

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20 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

1.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财为税减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增值

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

资料

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消费税

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4 日

94

第103页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

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

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

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

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

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

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

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

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

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

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

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

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

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

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5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废

止。

93

(二)2021 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

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三)2024 年办理 2023 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

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

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

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

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9 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

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

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

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20 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

1.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财为税减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增值

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

资料

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消费税

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4 日

94

第104页

财政部发布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

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

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

95

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第 9 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

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

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

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 1

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

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

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十

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

限制。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

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

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

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

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

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

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

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

为 5 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

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

单证的存放地点。

96

第105页

财政部发布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

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

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

95

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第 9 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

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

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

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 1

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

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

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十

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

限制。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

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

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

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

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

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

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

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

为 5 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

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

单证的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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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页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

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

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

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

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

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

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

件。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

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

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

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

(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

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

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

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97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

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

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

(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

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

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

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

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

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

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

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

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

(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

业自营出口业务)100 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 万

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100 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

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

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

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

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

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

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

(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98

第107页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

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

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

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

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

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

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

件。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

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

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

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

(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

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

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

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97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

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

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

(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

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

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

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

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

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

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

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

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

(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

业自营出口业务)100 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 万

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100 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

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

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

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

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

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

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

(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98

第108页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

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

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

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

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

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

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

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

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

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

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

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

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

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

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

税人出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

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

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附件 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 2)及举证

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

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

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

99

知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

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

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

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

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

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

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

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

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

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

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

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

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

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

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

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 2 目除外)

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

条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 2022 年 6 月 21 日起

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 3)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100

第109页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

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

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

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

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

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

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

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

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

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

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

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

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

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

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

税人出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

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

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附件 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 2)及举证

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

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

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

99

知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

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

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

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

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

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

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

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

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

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

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

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

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

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

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

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 2 目除外)

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

条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 2022 年 6 月 21 日起

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 3)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100

第110页

附件:

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3.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4 月 29 日

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

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 10 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

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

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

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

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

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

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

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三、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

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5 月 20 日

102

第111页

附件:

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3.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4 月 29 日

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

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 10 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

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

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

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

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

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

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

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三、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

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5 月 20 日

102

第112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

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 2022 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

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

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

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

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

最高提至 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

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1 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

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

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 1000 元、中级(四级)不超

过 1500 元、高级(三级)不超过 2000 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

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

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

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继续实施东部 7 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北京市、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

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

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2 年以上。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累计出现 1

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

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

103

不超过 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

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

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

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

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

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

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2 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

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 2

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

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 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

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

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费率政策 1 年,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

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

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 3 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

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

2023 年底前补缴。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

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 1 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

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

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 2 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

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上述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

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 90%。要进一步

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

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加快

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统

104

第113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

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 2022 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

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

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

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

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

最高提至 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

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1 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

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

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 1000 元、中级(四级)不超

过 1500 元、高级(三级)不超过 2000 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

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

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

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继续实施东部 7 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北京市、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

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

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2 年以上。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累计出现 1

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

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

103

不超过 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

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

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

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

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

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

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2 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

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 2

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

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 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

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

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费率政策 1 年,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

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

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 3 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

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

2023 年底前补缴。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

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 1 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

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

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 2 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

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上述政策执行

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

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 90%。要进一步

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

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加快

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统

104

第114页

筹地区落实政策。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

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

冒领、骗取风险。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

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

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

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

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

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4 月 25 日

10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

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2〕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

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现就阶段性

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

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

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

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

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

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6 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

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

业,可从 5 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 4 月费款。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

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

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各省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

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 2022 年底前补缴到位,

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

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

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106

第115页

筹地区落实政策。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

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

冒领、骗取风险。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

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

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

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

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

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4 月 25 日

10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

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2〕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

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现就阶段性

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

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

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

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

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

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6 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

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

业,可从 5 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 4 月费款。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

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

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各省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

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 2022 年底前补缴到位,

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

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

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106

第116页

六、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

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

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

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简化办事流程,

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各地要加强指导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切

实防范风险。要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参保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地

区,税务部门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

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

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要按月将上述缓缴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各省要加强工作调度,按季将政策落实

情况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

题,要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5 日

107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的若干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

复发展,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助

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

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

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

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

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

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

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

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

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

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

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

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

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

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

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7.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2.2万亿元资

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

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108

第117页

六、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

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

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

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简化办事流程,

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各地要加强指导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切

实防范风险。要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参保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地

区,税务部门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

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

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要按月将上述缓缴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各省要加强工作调度,按季将政策落实

情况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

题,要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5 日

107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的若干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

复发展,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助

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

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

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

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

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

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

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

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

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

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

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

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

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

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

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7.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2.2万亿元资

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

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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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

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4000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

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

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

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

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

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

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

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

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

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2.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

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

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13. 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

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

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4.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

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

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5.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

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

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6.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

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

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109

17. 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

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

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

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9. 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

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

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20. 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10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

21. 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性

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

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 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

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

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

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

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23.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

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

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

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

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25. 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段性

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

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6. 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

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

110

第119页

8.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

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4000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

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

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

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

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

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

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

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

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

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2.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

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

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13. 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

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

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4.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

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

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5.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

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

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6.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

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

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109

17. 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

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

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

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9. 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

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

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20. 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10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

21. 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性

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

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 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

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

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

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

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23.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

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

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

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

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25. 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段性

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

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6. 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

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

110

第120页

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

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7. 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

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8.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

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

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

支付资金。

29.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

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

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

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30. 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

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

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

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

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

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2022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

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35.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

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 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

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

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

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

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

多元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111

38. 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

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 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

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

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

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

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40. 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商取消航

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美元/桶)、港口费(50元/吨)等费用。

41.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

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

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 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

“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

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

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

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

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

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

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

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

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43. 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

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

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

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

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

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

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

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

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

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

112

第121页

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

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7. 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

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8.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

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

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

支付资金。

29.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

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

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

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30. 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

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

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

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

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

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2022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

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35.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

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 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

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

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

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

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

多元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111

38. 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

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 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

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

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

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

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40. 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商取消航

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美元/桶)、港口费(50元/吨)等费用。

41.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

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

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 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

“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

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

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

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

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

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

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

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

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43. 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

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

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

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

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

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

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

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

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

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

112

第122页

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

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

工作机制。

八、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加大协

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储备政策研究;国务院各有

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

施办法,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

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度效,

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

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

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

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113

第123页

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

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

工作机制。

八、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加大协

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储备政策研究;国务院各有

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

施办法,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

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度效,

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

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

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

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113

第126页

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

展的通知

(财金〔2022〕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工作部署,发挥财政

政策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

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

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

断贷。2022 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

合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

贴等支持力度。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

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和实施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

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助力援企稳岗。有

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业务模式,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

款便利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

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创

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

三、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认

真组织落实《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

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 号),指导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抓

紧制定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落实落细示范区建设方案,加强部门协

同和政策联动,切实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

四、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相关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严格落

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

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 号)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

署,逐月调度,强化预算保障,确保年内实现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稻谷、玉米、

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全覆盖,稳定种粮农户收益,服务保障主粮安

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有序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

收入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险方案,优化赔付机制,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提高

农户种蔗积极性。黑龙江省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扎实开

117

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结合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尽快

确定试点县,指导试点县做好承保机构遴选、保险条款设置、保费补贴审核、绩

效评价等工作,助力提升我国大豆油料自给率。

五、推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县级以上地方财

政部门因地制宜、稳步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结合本地实际和财政承受

能力确定品种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

业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根据地方优势特

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及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补支持。

六、强化保险、担保、信贷政策协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与中国农业

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商业银行对接“财

金-聚农贷”业务。对于业务开展成效较好的省(区、市,含兵团),中央财政在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和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

中给予适当加分。

财 政 部

2022 年 5 月 16 日

118

第127页

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

展的通知

(财金〔2022〕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工作部署,发挥财政

政策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

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

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

断贷。2022 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

合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

贴等支持力度。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

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和实施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

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助力援企稳岗。有

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业务模式,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

款便利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

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创

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

三、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认

真组织落实《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

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 号),指导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抓

紧制定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落实落细示范区建设方案,加强部门协

同和政策联动,切实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

四、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相关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严格落

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

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 号)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

署,逐月调度,强化预算保障,确保年内实现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稻谷、玉米、

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全覆盖,稳定种粮农户收益,服务保障主粮安

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有序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

收入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险方案,优化赔付机制,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提高

农户种蔗积极性。黑龙江省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扎实开

117

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结合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尽快

确定试点县,指导试点县做好承保机构遴选、保险条款设置、保费补贴审核、绩

效评价等工作,助力提升我国大豆油料自给率。

五、推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县级以上地方财

政部门因地制宜、稳步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结合本地实际和财政承受

能力确定品种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

业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根据地方优势特

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及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补支持。

六、强化保险、担保、信贷政策协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与中国农业

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商业银行对接“财

金-聚农贷”业务。对于业务开展成效较好的省(区、市,含兵团),中央财政在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和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

中给予适当加分。

财 政 部

2022 年 5 月 16 日

118

第128页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初,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

同相关部门及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文),提出货币信贷、金融服务等

30 项措施,为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当前,受疫

情和国内外因素叠加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

期转弱三重压力加大。为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

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

业、人群等金融支持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

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引导金融机构扩大

贷款投放,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

效能,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推动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

利。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受到疫情实质影响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

(二)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用好支农支

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适时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金

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接触型

服务业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

加强与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组织

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帮助银行提升客户获取、风险评价和管

控能力,针对企业特点开发动产抵质押和信用贷款产品。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发挥好普惠

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末,按照地方法人

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

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

支小再贷款管理,自 2022 年起,原用于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 4000 亿

元再贷款额度继续滚动使用,必要时可再进一步增加,引导金融机构提升

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

金融机构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小微企业用

款需求。要细化实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

核等要求,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加快提升小微企业金

119

融服务能力。要按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

续贷支持等方式,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

断贷。要积极主动对接征信平台有关的金融、政务、公用事业、商务等不

同领域的涉企信用信息,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融资效率。

(四)提高对重点地区和受困人群的金融服务质效。金融机构要通过

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

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水平。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

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

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区分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

能力,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

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

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金融机构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

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

(五)提供便捷金融市场服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进一步优化发行、

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提供多种服务渠道,调整部分业务开展方式,

强化服务保障。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等要利用前期已建立的“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发债企业,简

化业务流程,适度放宽信息披露制式要求,加大支持力度。

(六)保障基础金融服务畅通。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供应和现金

安全卫生。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按需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

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加大电子支

付服务保障力度。

金融机构在必要时要采取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为企

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要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继续落实好受疫

情影响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的有关规定。畅通金融消费者

线上咨询、投诉处理通道。

要建立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协同工作机制,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

保障疫情防控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级国库要落实好助企纾困的增值税留

抵退税政策。畅通退税资金拨付、退付通道,有效保障退税资金及时、准

确、安全直达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

二、发挥金融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作用,抓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落

120

第129页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初,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

同相关部门及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文),提出货币信贷、金融服务等

30 项措施,为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当前,受疫

情和国内外因素叠加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

期转弱三重压力加大。为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

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

业、人群等金融支持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

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引导金融机构扩大

贷款投放,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

效能,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推动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

利。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受到疫情实质影响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

(二)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用好支农支

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适时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金

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接触型

服务业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

加强与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组织

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帮助银行提升客户获取、风险评价和管

控能力,针对企业特点开发动产抵质押和信用贷款产品。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发挥好普惠

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末,按照地方法人

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

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

支小再贷款管理,自 2022 年起,原用于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 4000 亿

元再贷款额度继续滚动使用,必要时可再进一步增加,引导金融机构提升

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

金融机构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小微企业用

款需求。要细化实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

核等要求,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加快提升小微企业金

119

融服务能力。要按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

续贷支持等方式,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

断贷。要积极主动对接征信平台有关的金融、政务、公用事业、商务等不

同领域的涉企信用信息,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融资效率。

(四)提高对重点地区和受困人群的金融服务质效。金融机构要通过

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

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水平。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

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

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区分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

能力,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

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

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金融机构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

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

(五)提供便捷金融市场服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进一步优化发行、

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提供多种服务渠道,调整部分业务开展方式,

强化服务保障。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等要利用前期已建立的“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发债企业,简

化业务流程,适度放宽信息披露制式要求,加大支持力度。

(六)保障基础金融服务畅通。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供应和现金

安全卫生。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按需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

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加大电子支

付服务保障力度。

金融机构在必要时要采取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为企

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要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继续落实好受疫

情影响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的有关规定。畅通金融消费者

线上咨询、投诉处理通道。

要建立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协同工作机制,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

保障疫情防控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级国库要落实好助企纾困的增值税留

抵退税政策。畅通退税资金拨付、退付通道,有效保障退税资金及时、准

确、安全直达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

二、发挥金融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作用,抓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落

120

第130页

(七)全力做好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产销的金融保障。用好支农再

贷款、再贴现工具,适时增加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

涉农主体的支持力度。围绕春耕备耕、粮食流通收储加工等全产业链,制

定差异化信贷支持措施。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及时保障中央储备粮信贷

资金供给。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主动对接收购加工金融需

求。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购销、加工等环节

信贷投放力度,加强对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保障。

(八)做好煤炭等能源供应的金融服务。优化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专项再贷款,合理满足煤炭安全生产建设、发电企业购买煤炭、煤炭储备

等领域需求,保障电力煤炭等能源稳定供应。抓实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

加大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及周边煤电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在确保能源供

应安全的同时,支持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

(九)加大对物流航运循环畅通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主动跟

进和有效满足运输企业融资需求。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

运输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供灵活便捷金融服务。

对于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支持金融

机构科学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要用好用足民航应急贷款等工具,

多措并举加大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强化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科

技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

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发挥供应链票据等金融工具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供应链企

业融资。

(十一)加大对有效投资等金融支持力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结

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大对重点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主动

对接重大项目,加大对水利、交通、管网、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惠民生、

补短板项目和第五代移动通信(5G)、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

设施建设的支持,推动新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实现实物工作量。要合理购

买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要在风险可

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

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做好民间投资、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金融支持工作。金融机构对信贷增长缓慢的省(区)

新增贷款占比要稳中有升。

121

(十二)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

经济和民营经济在贷款、债券融资政策等金融政策上一视同仁。鼓励金融

机构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合作关系,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充分

满足民营经济合理金融需求,进一步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

占比。

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贷

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

信服务。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

券投资力度。

(十三)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

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

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要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

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

序投放。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要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

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并购债券融资支持

力度,积极提供兼并收购财务顾问服务。

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

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建筑企业融资

连续稳定。

(十四)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在推动平台企业

网络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发挥平台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作用。

支持平台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化场景化线上融资产品,向平台商户和

消费者提供非接触式金融服务。鼓励平台企业充分发挥获客、数据、风控

和技术优势,加大对“三农”、小微领域的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引导平台

企业稳步降低利息和收费水平,为受疫情影响的贷款客户提供延期还本付

息服务,最大化惠企利民。督促平台企业规范开展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

赋能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

(十五)加强对重点消费领域和新市民群体的金融服务。设立普惠养

老专项再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加大对普惠

养老机构等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

加大对医疗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新型消费、绿色消费、县域农村

122

第131页

(七)全力做好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产销的金融保障。用好支农再

贷款、再贴现工具,适时增加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

涉农主体的支持力度。围绕春耕备耕、粮食流通收储加工等全产业链,制

定差异化信贷支持措施。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及时保障中央储备粮信贷

资金供给。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主动对接收购加工金融需

求。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购销、加工等环节

信贷投放力度,加强对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保障。

(八)做好煤炭等能源供应的金融服务。优化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专项再贷款,合理满足煤炭安全生产建设、发电企业购买煤炭、煤炭储备

等领域需求,保障电力煤炭等能源稳定供应。抓实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

加大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及周边煤电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在确保能源供

应安全的同时,支持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

(九)加大对物流航运循环畅通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主动跟

进和有效满足运输企业融资需求。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

运输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供灵活便捷金融服务。

对于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支持金融

机构科学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要用好用足民航应急贷款等工具,

多措并举加大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强化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科

技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

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发挥供应链票据等金融工具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供应链企

业融资。

(十一)加大对有效投资等金融支持力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结

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大对重点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主动

对接重大项目,加大对水利、交通、管网、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惠民生、

补短板项目和第五代移动通信(5G)、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

设施建设的支持,推动新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实现实物工作量。要合理购

买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要在风险可

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

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做好民间投资、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金融支持工作。金融机构对信贷增长缓慢的省(区)

新增贷款占比要稳中有升。

121

(十二)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

经济和民营经济在贷款、债券融资政策等金融政策上一视同仁。鼓励金融

机构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合作关系,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充分

满足民营经济合理金融需求,进一步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

占比。

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贷

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

信服务。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

券投资力度。

(十三)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

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

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要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

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

序投放。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要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

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并购债券融资支持

力度,积极提供兼并收购财务顾问服务。

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

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建筑企业融资

连续稳定。

(十四)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在推动平台企业

网络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发挥平台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作用。

支持平台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化场景化线上融资产品,向平台商户和

消费者提供非接触式金融服务。鼓励平台企业充分发挥获客、数据、风控

和技术优势,加大对“三农”、小微领域的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引导平台

企业稳步降低利息和收费水平,为受疫情影响的贷款客户提供延期还本付

息服务,最大化惠企利民。督促平台企业规范开展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

赋能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

(十五)加强对重点消费领域和新市民群体的金融服务。设立普惠养

老专项再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加大对普惠

养老机构等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

加大对医疗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新型消费、绿色消费、县域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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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页

消费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丰富汽车等大宗消费金融产品,满

足合理消费资金需求。

金融机构要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围绕新市民创业形态、收入特点、

资金需求,丰富信贷产品供给,降低新市民融资成本,激发新市民创业就

业活力。积极创新针对新市民消费、职业技能培训、子女教育、健康保险、

养老保障、住房等领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

便利性。

三、优化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促进外贸出口平稳发展

(十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

推广至全国,稳步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

行将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进一步拓宽结算渠道,支持

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外

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

服务。

(十七)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进一步便利企业借用外债,支持非

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

记。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按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等资本

项目外汇登记业务。

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企业原则上应以贸

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

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

汇偿还手续。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贸易金融产品,提升贸易融资的服务水

平,为企业进出口贸易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八)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金融机构要及时响应外贸企业

等市场主体的汇率避险需求,支持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优化外汇衍

生品业务管理和服务,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强化政

银企合作,探索完善汇率避险成本分摊机制,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

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汇率避险业务的担保,提升企业应对汇率波动能力。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免收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银行间外汇市场

交易手续费。

(十九)优化跨境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进一步提升跨境业务数字化

水平,银行可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等在线化、无纸化方式,提供跨境结算服

123

务。银行应提高企业经常项下跨境收付款效率。鼓励银行丰富人民币投融

资产品,便利企业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

(二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增信保障作

用,引导保险机构做好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保险理

赔效率。深化政保银企四方合作,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

资”应用场景,提供更丰富的跨境贸易背景信息和更便捷的核验服务,精准

服务外贸企业,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二十一)提升投资者跨境投融资便利度。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

市场统一准入标准,简化入市流程,完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资

金管理。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熊猫债)资金管理,熊猫债发行主

体境内关联企业可按实需原则借用相关熊猫债资金。进一步便利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办理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资金登记业务。

四、加强党的领导,提升政策长期可持续性和政策宣传落地效果

(二十二)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各单位和

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政策,全

力以赴做好金融服务。

(二十三)强化金融支持的可持续性。金融机构要坚持市场化、法治

化原则,通盘考虑利润、拨备和核销等因素,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

风险,持续做好金融支持工作。要防范道德风险,加强对资金流向、风险

情况监测,确保企业合规合理使用资金。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各单位要

解决政策落地的痛点难点,主动呼应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合理诉求,完善

政策落地长效机制。要通过媒体、网络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及

时惠及市场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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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页

消费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丰富汽车等大宗消费金融产品,满

足合理消费资金需求。

金融机构要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围绕新市民创业形态、收入特点、

资金需求,丰富信贷产品供给,降低新市民融资成本,激发新市民创业就

业活力。积极创新针对新市民消费、职业技能培训、子女教育、健康保险、

养老保障、住房等领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

便利性。

三、优化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促进外贸出口平稳发展

(十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

推广至全国,稳步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

行将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进一步拓宽结算渠道,支持

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外

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

服务。

(十七)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进一步便利企业借用外债,支持非

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

记。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按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等资本

项目外汇登记业务。

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企业原则上应以贸

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

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

汇偿还手续。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贸易金融产品,提升贸易融资的服务水

平,为企业进出口贸易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八)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金融机构要及时响应外贸企业

等市场主体的汇率避险需求,支持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优化外汇衍

生品业务管理和服务,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强化政

银企合作,探索完善汇率避险成本分摊机制,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

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汇率避险业务的担保,提升企业应对汇率波动能力。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免收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银行间外汇市场

交易手续费。

(十九)优化跨境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进一步提升跨境业务数字化

水平,银行可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等在线化、无纸化方式,提供跨境结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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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银行应提高企业经常项下跨境收付款效率。鼓励银行丰富人民币投融

资产品,便利企业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

(二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增信保障作

用,引导保险机构做好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保险理

赔效率。深化政保银企四方合作,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

资”应用场景,提供更丰富的跨境贸易背景信息和更便捷的核验服务,精准

服务外贸企业,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二十一)提升投资者跨境投融资便利度。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

市场统一准入标准,简化入市流程,完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资

金管理。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熊猫债)资金管理,熊猫债发行主

体境内关联企业可按实需原则借用相关熊猫债资金。进一步便利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办理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资金登记业务。

四、加强党的领导,提升政策长期可持续性和政策宣传落地效果

(二十二)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各单位和

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政策,全

力以赴做好金融服务。

(二十三)强化金融支持的可持续性。金融机构要坚持市场化、法治

化原则,通盘考虑利润、拨备和核销等因素,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

风险,持续做好金融支持工作。要防范道德风险,加强对资金流向、风险

情况监测,确保企业合规合理使用资金。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各单位要

解决政策落地的痛点难点,主动呼应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合理诉求,完善

政策落地长效机制。要通过媒体、网络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及

时惠及市场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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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2022 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

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37 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

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深入落实“十四五”期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

意,现就 2022 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有关工作通

知如下:

一、坚持稳中求进,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

(一)总体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六稳”“六保”战

略任务,加强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

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巩固和完善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进一步

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扩展服务覆盖面。稳步增加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信

贷供给,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业务,

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 1000 万元以下(含)

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

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

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

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在确

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 2022 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

企业贷款利率较 2021 年有所下降。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

(三)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体系。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进一

步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的专门机制,保持久久为功服务小微企业的战略定力,发

挥网点、技术、人才、信息系统等优势,下沉服务重心,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

拓展首贷户。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定位,将服务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转

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用好年初出台的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奖励、支小再贷款等

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着力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

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继续深化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模

式,并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稳妥探索开展对小微企业的直贷业务。

125

(四)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产品

创新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着重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效率。

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

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

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

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

担贷款风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对优

质小微企业给予费率优惠。

(五)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

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

落实力度,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

积极给予支持。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

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六)巩固向小微企业让利成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

机制应动态反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并将货币、税收减免、财政奖

补等政策红利向终端利率价格有效传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

合作以转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终端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

类贷款平均水平。

三、强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助力畅通国民经济

循环

(七)持续做好对小微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大

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投放,积极支持传统产业

小微企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助力

工业经济平稳增长。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建立健全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及主管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精准获客,开发专属

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要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基础上,依

托核心企业,整合金融产品、客户、渠道等资源,综合运用交易数据、资金流和

物流信息,为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八)强化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支持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完善科技信贷服务模式,发挥

与子公司的协同作用,为小微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

外部投资机构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在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

126

第135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2022 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

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37 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

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深入落实“十四五”期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

意,现就 2022 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有关工作通

知如下:

一、坚持稳中求进,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

(一)总体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六稳”“六保”战

略任务,加强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

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巩固和完善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进一步

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扩展服务覆盖面。稳步增加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信

贷供给,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业务,

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 1000 万元以下(含)

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

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

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

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在确

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 2022 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

企业贷款利率较 2021 年有所下降。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

(三)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体系。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进一

步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的专门机制,保持久久为功服务小微企业的战略定力,发

挥网点、技术、人才、信息系统等优势,下沉服务重心,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

拓展首贷户。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定位,将服务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转

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用好年初出台的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奖励、支小再贷款等

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着力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

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继续深化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模

式,并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稳妥探索开展对小微企业的直贷业务。

125

(四)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产品

创新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着重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效率。

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

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

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

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

担贷款风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对优

质小微企业给予费率优惠。

(五)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

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

落实力度,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

积极给予支持。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

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六)巩固向小微企业让利成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

机制应动态反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并将货币、税收减免、财政奖

补等政策红利向终端利率价格有效传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

合作以转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终端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

类贷款平均水平。

三、强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助力畅通国民经济

循环

(七)持续做好对小微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大

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投放,积极支持传统产业

小微企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助力

工业经济平稳增长。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建立健全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及主管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精准获客,开发专属

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要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基础上,依

托核心企业,整合金融产品、客户、渠道等资源,综合运用交易数据、资金流和

物流信息,为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八)强化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支持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完善科技信贷服务模式,发挥

与子公司的协同作用,为小微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

外部投资机构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在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

126

第136页

服务。强化科技保险服务,进一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

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

(九)多维度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结售

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加强外贸金融知识和业务宣传,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适

合其需求的外汇避险产品。进出口银行要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积极开展小微外

贸企业贷款业务,增强服务小微外贸企业能力。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在

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

承保覆盖面和规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

易融资服务,发挥保单的风险缓释作用,持续培育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

保单融资业务。

(十)扩大对新市民、个体工商户等微观主体的金融覆盖。银行保险机构要

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任务,聚焦通过就业就学等方式转入新城镇、融入当地的新

市民群体,针对其创业就业、购房安居、教育培训、医疗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金

融需求强化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保险保障力度,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社

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使用等环节流程,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银行

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

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确保 2022 年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

对依照《电子商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

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

(十一)着力改善金融资源投放的区域均衡性。银行保险机构要发挥金融对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撬动作用,积极参与做强地方特色行业产业,发掘市场潜力,

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创造培育有效融资需求,实现供需良性互动。大型银行、

股份制银行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要向欠发达地区的一级分行压实信贷

投放任务,并明确要求各一级分行在向下分解信贷计划时,优先满足辖内相对欠

发达地区信贷需求。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利润损失补偿、综合绩效考

核、营销费用等方面,可适当向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

(十二)健全完善金融支持抗疫救灾长效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对新冠

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支持遇疫受灾地区和

行业的小微企业生产自救、纾困发展。要建立灵活调配投放金融资源、协调服务

的快速反应机制,在信贷融资、保险理赔、在线服务、技术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

通道。

四、做实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机制,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十三)对标监管要求做实做细“敢贷愿贷”内部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

真对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和上年度评价结果,进一步深化

127

完善普惠金融专业机制,不折不扣地落实机构建设、绩效考核、内部转移定价、

不良容忍度、授信尽职免责等要求,逐项查缺补漏,完善内部细则,明确执行流

程,向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网点和员工及时、准确地传达政策导向。对符合条件

的分支机构合理扩大授信审批权限,适当简化分支机构评审评议流程,提高贷款

审批效率。

(十四)多措并举满足小微企业非信贷金融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推

进小微企业简易开户服务,根据企业需求,针对互联网新业态、疫情防控要求等

具体情况,改进开户流程,设置与客户身份核实程度、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账

户功能,相应地适当简化辅助证明文件材料要求,改善用户体验。要立足小微企

业的真实贸易背景和实际资金周转需求开展票据融资业务,严禁为无真实贸易背

景的票据办理贴现。积极配合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强业务甄

别与自律。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提供保函和保证保险产品,减轻企业保证金占款压力。

(十五)严格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

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银行保险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

作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要了解第三方机构向小微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

综合融资成本。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将其所提供服务的资费标准向

小微企业充分告知,并明确约定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小微企业收取任何

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

(十六)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和数据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实贷款“三查”,

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严禁虚构小微企业贷款用途套利,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流入资

本市场和政府融资平台等宏观政策调控领域。鼓励通过依法合规的核销、转让等

方式,加大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内部数据治理体系,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监管统计制度要求,明确责任,着重加

强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利率、风险分类等关键指标数据的质量把关,确

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

五、推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十七)积极参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各级监管部

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

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 号)要求,主动加强与

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对接,从融资供给端出发,推动健全信息共享网

络,有序扩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范围,丰富数据归集和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

数据的可用性,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立足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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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页

服务。强化科技保险服务,进一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

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

(九)多维度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结售

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加强外贸金融知识和业务宣传,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适

合其需求的外汇避险产品。进出口银行要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积极开展小微外

贸企业贷款业务,增强服务小微外贸企业能力。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在

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

承保覆盖面和规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

易融资服务,发挥保单的风险缓释作用,持续培育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

保单融资业务。

(十)扩大对新市民、个体工商户等微观主体的金融覆盖。银行保险机构要

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任务,聚焦通过就业就学等方式转入新城镇、融入当地的新

市民群体,针对其创业就业、购房安居、教育培训、医疗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金

融需求强化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保险保障力度,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社

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使用等环节流程,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银行

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

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确保 2022 年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

对依照《电子商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

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

(十一)着力改善金融资源投放的区域均衡性。银行保险机构要发挥金融对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撬动作用,积极参与做强地方特色行业产业,发掘市场潜力,

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创造培育有效融资需求,实现供需良性互动。大型银行、

股份制银行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要向欠发达地区的一级分行压实信贷

投放任务,并明确要求各一级分行在向下分解信贷计划时,优先满足辖内相对欠

发达地区信贷需求。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利润损失补偿、综合绩效考

核、营销费用等方面,可适当向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

(十二)健全完善金融支持抗疫救灾长效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对新冠

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支持遇疫受灾地区和

行业的小微企业生产自救、纾困发展。要建立灵活调配投放金融资源、协调服务

的快速反应机制,在信贷融资、保险理赔、在线服务、技术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

通道。

四、做实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机制,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十三)对标监管要求做实做细“敢贷愿贷”内部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

真对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和上年度评价结果,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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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普惠金融专业机制,不折不扣地落实机构建设、绩效考核、内部转移定价、

不良容忍度、授信尽职免责等要求,逐项查缺补漏,完善内部细则,明确执行流

程,向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网点和员工及时、准确地传达政策导向。对符合条件

的分支机构合理扩大授信审批权限,适当简化分支机构评审评议流程,提高贷款

审批效率。

(十四)多措并举满足小微企业非信贷金融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推

进小微企业简易开户服务,根据企业需求,针对互联网新业态、疫情防控要求等

具体情况,改进开户流程,设置与客户身份核实程度、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账

户功能,相应地适当简化辅助证明文件材料要求,改善用户体验。要立足小微企

业的真实贸易背景和实际资金周转需求开展票据融资业务,严禁为无真实贸易背

景的票据办理贴现。积极配合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强业务甄

别与自律。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提供保函和保证保险产品,减轻企业保证金占款压力。

(十五)严格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

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银行保险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

作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要了解第三方机构向小微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

综合融资成本。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将其所提供服务的资费标准向

小微企业充分告知,并明确约定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小微企业收取任何

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

(十六)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和数据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实贷款“三查”,

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严禁虚构小微企业贷款用途套利,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流入资

本市场和政府融资平台等宏观政策调控领域。鼓励通过依法合规的核销、转让等

方式,加大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内部数据治理体系,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监管统计制度要求,明确责任,着重加

强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利率、风险分类等关键指标数据的质量把关,确

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

五、推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十七)积极参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各级监管部

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

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 号)要求,主动加强与

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对接,从融资供给端出发,推动健全信息共享网

络,有序扩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范围,丰富数据归集和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

数据的可用性,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立足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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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高度本地化的特点,进一步总结推广省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的良好经

验,重点提高区域性信息集成共享和应用效率。

(十八)依托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大数据金融产品开发应用。银行保险机

构要把握好信用信息共享加快深化的有利时机,强化自身数据能力建设,综合运

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拓宽融资服务场景,创新

优化融资模式,完善授信评审机制、信用评价模型、业务流程和产品。扎实推进

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化运营服务体系和金融服务生态,提升数据管理能力,确

保业务经营、产品研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自主把控。

(十九)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完善涉企信用信息

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保密管理责任,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通过各级融资

信用服务平台获取的涉企信用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与

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涉企信用信息应用的,应当建立安全评估的前置程序。交由

第三方处理的涉企数据,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依据“最小、必要”原则进行脱敏

处理。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取外部涉企数据的,要关注数据源合规风险,明确数据

权属关系,加强数据安全技术保护。

六、监管靠前担当作为,凝聚合力强化支持保障

(二十)上下联动,分层分类加强督导引领。继续实施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

构为主要对象、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考核方式。认真组织开

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进一步发挥评价的“诊断仪”和“指挥棒” 作用,聚焦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监管评价与现场检查、统计监测、窗口指导等监

管手段的有效结合,将评价结果运用贯穿到监管全过程。加强督导检查和专项整

治,重点关注银行保险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落实、规范经营收费、统计数

据质量等情况,严肃查处侵害小微企业权益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横向协同,综合施策增强治理效能。各级监管部门要与财政、发

改、工信、税务等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打好政策“组合拳”。在普惠金融发展示范

区评选、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营商环境评价等方面主动作为,突出同向发

力。各银保监局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

措施,探索将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监管考核评价情况与政府评优奖励等

挂钩的机制,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6 日

129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

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64 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

司、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

要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

确保有关金融纾困政策落地,现将有关要求及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大局意识

(一)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坚持金融服务的普惠

性、人民性,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全力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持续优化改进金融服务,助力夯实

经济稳定运行、质量提升的基础。

(二)银行保险机构要聚焦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等金融服务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纾困措施,支持暂时遇困行业

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推动信贷余额稳步增长。银行机构要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

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

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

(四)实施专门资源倾斜。银行机构要充分评估疫情影响,通过安排专项信

贷额度、调整绩效考核、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实施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式,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行业的信贷资源倾斜和保障。

(五)强化普惠金融服务。2022 年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

标,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继续实现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

款差异化增速目标。银行机构要层层抓实小微企业、涉农信贷计划执行,向受疫

情影响严重地区进一步倾斜信贷资源,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停工停产

期间应急性资金需求、复工复产提供信贷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确保全年新

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1.6 万亿元。地方法人银行要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

工具、支小再贷款等政策。

(六)提升融资担保效能。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

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

130

第139页

道高度本地化的特点,进一步总结推广省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的良好经

验,重点提高区域性信息集成共享和应用效率。

(十八)依托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大数据金融产品开发应用。银行保险机

构要把握好信用信息共享加快深化的有利时机,强化自身数据能力建设,综合运

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拓宽融资服务场景,创新

优化融资模式,完善授信评审机制、信用评价模型、业务流程和产品。扎实推进

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化运营服务体系和金融服务生态,提升数据管理能力,确

保业务经营、产品研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自主把控。

(十九)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完善涉企信用信息

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保密管理责任,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通过各级融资

信用服务平台获取的涉企信用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与

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涉企信用信息应用的,应当建立安全评估的前置程序。交由

第三方处理的涉企数据,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依据“最小、必要”原则进行脱敏

处理。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取外部涉企数据的,要关注数据源合规风险,明确数据

权属关系,加强数据安全技术保护。

六、监管靠前担当作为,凝聚合力强化支持保障

(二十)上下联动,分层分类加强督导引领。继续实施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

构为主要对象、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考核方式。认真组织开

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进一步发挥评价的“诊断仪”和“指挥棒” 作用,聚焦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监管评价与现场检查、统计监测、窗口指导等监

管手段的有效结合,将评价结果运用贯穿到监管全过程。加强督导检查和专项整

治,重点关注银行保险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落实、规范经营收费、统计数

据质量等情况,严肃查处侵害小微企业权益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横向协同,综合施策增强治理效能。各级监管部门要与财政、发

改、工信、税务等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打好政策“组合拳”。在普惠金融发展示范

区评选、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营商环境评价等方面主动作为,突出同向发

力。各银保监局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

措施,探索将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监管考核评价情况与政府评优奖励等

挂钩的机制,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6 日

129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

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64 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

司、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

要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

确保有关金融纾困政策落地,现将有关要求及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大局意识

(一)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坚持金融服务的普惠

性、人民性,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全力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持续优化改进金融服务,助力夯实

经济稳定运行、质量提升的基础。

(二)银行保险机构要聚焦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等金融服务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纾困措施,支持暂时遇困行业

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推动信贷余额稳步增长。银行机构要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

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

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

(四)实施专门资源倾斜。银行机构要充分评估疫情影响,通过安排专项信

贷额度、调整绩效考核、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实施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式,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行业的信贷资源倾斜和保障。

(五)强化普惠金融服务。2022 年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

标,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继续实现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

款差异化增速目标。银行机构要层层抓实小微企业、涉农信贷计划执行,向受疫

情影响严重地区进一步倾斜信贷资源,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停工停产

期间应急性资金需求、复工复产提供信贷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确保全年新

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1.6 万亿元。地方法人银行要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

工具、支小再贷款等政策。

(六)提升融资担保效能。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

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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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页

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金融机构

尽快放贷,不盲目压缩授信或收回贷款。发挥好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强化涉农信

贷风险市场化分担和补偿。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

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

(七)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银行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积极为符合条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的新市民提供服务,优化创业担保贷

款办理流程,提高创业主体融资效率。

三、做好接续融资安排

(八)明确帮扶支持对象。银行机构要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疫情

暂时遇困行业企业,能帮尽帮,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九)主动开展续贷服务。银行机构要加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融资需

求的跟踪分析,主动提前开展接续融资信贷评审,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

的积极给予续贷支持。

(十)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

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

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

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 2022 年

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

限。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延期贷款涉及政府

性融资担保的,有关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给予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

贷。

(十一)完善个贷还款安排。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

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

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十二)准确实施贷款分类。对第(十)、(十一)条实施延期的贷款,在

延期过程中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

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十三)提供便利还贷方式。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短

期循环用信需求的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银行机构推广“随借随还”的贷

款模式。

(十四)对减租人给予支持。对 2022 年减免 3—6 个月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国有房屋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和风险水

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国有银行在满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贷款

131

申请人资质情况和证明性材料,进一步优化相关机制和业务流程。对非国有房屋

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国有银行可同等给予上述优惠。

(十五)用好地方纾困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利用各级地方政府推出的纾

困帮扶基金、风险补偿、财政贴息、财政奖补等政策安排,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

困行业企业的金融支持。

(十六)发挥各类组织作用。融资租赁公司要主动了解承租人的困难及诉求,

合理采取展期续租、降租让利等帮扶措施。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受

疫情影响严重的客户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减缓催收、贷款展期、续贷等支持措施。

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客户,典当行要适当减缓催收,减收或

免收罚息,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

四、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七)提高行业不良容忍度。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

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

度不超过 3 个百分点。

(十八)及时报告调整情况。银行机构要及时将有关不良贷款容忍度管理制

度调整情况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五、持续提升服务效率

(十九)提供持续金融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着力保障疫情严重区域基础金

融服务不间断,对受疫情影响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及时提供替代金

融服务,并多渠道公告提醒,努力降低疫情给金融服务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十)提高业务办理时效。在疫情集中暴发地区,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

况阶段性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落实贷款调查和评审的,

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采取“容缺办理、事后补办”等方式,以实现快速审

批、快速放款。

(二十一)适当减免服务收费。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

政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

(二十二)加快保险理赔服务。保险机构要做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保

险服务,主动了解投保企业和客户损失情况,开辟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做

到应赔尽赔快赔。

六、创新信贷服务模式

(二十三)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银行机构要深入挖掘和有效利用涉企信用信

息数据,增加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信用贷款的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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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金融机构

尽快放贷,不盲目压缩授信或收回贷款。发挥好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强化涉农信

贷风险市场化分担和补偿。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

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

(七)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银行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积极为符合条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的新市民提供服务,优化创业担保贷

款办理流程,提高创业主体融资效率。

三、做好接续融资安排

(八)明确帮扶支持对象。银行机构要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疫情

暂时遇困行业企业,能帮尽帮,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九)主动开展续贷服务。银行机构要加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融资需

求的跟踪分析,主动提前开展接续融资信贷评审,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

的积极给予续贷支持。

(十)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

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

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

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 2022 年

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

限。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延期贷款涉及政府

性融资担保的,有关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给予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

贷。

(十一)完善个贷还款安排。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

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

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十二)准确实施贷款分类。对第(十)、(十一)条实施延期的贷款,在

延期过程中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

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十三)提供便利还贷方式。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短

期循环用信需求的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银行机构推广“随借随还”的贷

款模式。

(十四)对减租人给予支持。对 2022 年减免 3—6 个月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国有房屋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和风险水

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国有银行在满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贷款

131

申请人资质情况和证明性材料,进一步优化相关机制和业务流程。对非国有房屋

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国有银行可同等给予上述优惠。

(十五)用好地方纾困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利用各级地方政府推出的纾

困帮扶基金、风险补偿、财政贴息、财政奖补等政策安排,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

困行业企业的金融支持。

(十六)发挥各类组织作用。融资租赁公司要主动了解承租人的困难及诉求,

合理采取展期续租、降租让利等帮扶措施。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受

疫情影响严重的客户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减缓催收、贷款展期、续贷等支持措施。

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客户,典当行要适当减缓催收,减收或

免收罚息,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

四、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七)提高行业不良容忍度。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

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

度不超过 3 个百分点。

(十八)及时报告调整情况。银行机构要及时将有关不良贷款容忍度管理制

度调整情况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五、持续提升服务效率

(十九)提供持续金融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着力保障疫情严重区域基础金

融服务不间断,对受疫情影响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及时提供替代金

融服务,并多渠道公告提醒,努力降低疫情给金融服务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十)提高业务办理时效。在疫情集中暴发地区,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

况阶段性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落实贷款调查和评审的,

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采取“容缺办理、事后补办”等方式,以实现快速审

批、快速放款。

(二十一)适当减免服务收费。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

政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

(二十二)加快保险理赔服务。保险机构要做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保

险服务,主动了解投保企业和客户损失情况,开辟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做

到应赔尽赔快赔。

六、创新信贷服务模式

(二十三)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银行机构要深入挖掘和有效利用涉企信用信

息数据,增加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信用贷款的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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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优化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机构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

依法合规发展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强与核心企业的合作,

加大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二十五)创设专项纾困产品。鼓励银行机构针对受疫情影响的特定区域、

特定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专项纾困信贷产品,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

紧张等问题。

(二十六)大力发展数字金融。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科技赋能,依法合规运

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开展流程和业务创新,积极发展

线上金融,提高金融需求响应、审批、办理速度,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提

供更加便捷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七、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二十七)优化调整考核机制。银行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阶段性调整内部绩

效考核机制,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对相关信贷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考核不予

扣分或适当减轻扣分。

(二十八)落实尽职免责制度。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

款容忍度有机结合,畅通申诉异议渠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若分支机构相关

业务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可减

轻或免予追责。

八、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二十九)增加保险产品供给。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

特点,积极发展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丰富企业风险分散渠

道。

(三十)提高保险覆盖面。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营业中断险、财产损失险、

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险等业务覆盖面,为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财产损失

及营业中断利润损失等提供保险保障。

(三十一)做好外贸金融服务。有关保险机构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

优化承保理赔条件、简化理赔手续,合理降低保险费率。鼓励银行机构同保险机

构深化合作,有效发挥保单增信作用,发展保单融资业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融

资需求。

(三十二)鼓励延期收取保费。在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鼓励保险机

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九、有效加强信贷管理

(三十三)区别对待涉企风险。银行机构要科学把握信贷政策执行要求,对

企业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要综合研判、分类施策,不能搞“一刀切”。

133

(三十四)管好贷款资金用途。银行机构要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加强资金

用途审查和流向管理,防止贷款违规挪用。

(三十五)加强风险预警处置。银行机构要密切关注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

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产质量监测,足额计提拨备,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前

瞻性做好风险预警及化解处置预案。

十、主动做好宣传引导

(三十六)宣传推广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要全面梳理支持因疫情暂时遇

困行业企业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机 APP、微信公

众号等多种渠道主动加大宣介力度,有效提升产品服务知晓度。

(三十七)提高企业金融素养。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向企业特别是困难行业

企业宣传讲解金融知识,提高企业诚信经营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帮助企业

运用金融工具规避经营风险。

(三十八)加强经验复制推广。相关行业协会要及时总结银行保险机构在因

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工作成效,促进良好经验和创新成果复制

推广。

十一、推动形成政策合力

(三十九)鼓励出台地区政策。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要结合疫情形势变化和地

区经济受冲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区域性金融支持政策。

(四十)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要加强与地方财政、发改、

工信、交通、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多方争取支持,形成政

策合力。促进对困难行业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精准对接,建立帮扶吸纳就业较多

行业企业的专项纾困融资机制,推动完善配套风险补偿措施。加强涉企涉农信用

信息共享,推动地方建设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十二、加强政策督导落实

(四十一)细化落实帮扶举措。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细化因疫情暂时遇困行

业企业等金融服务专项制度或措施,明确延期还本付息等扶持政策办理流程和渠

道,确保相关纾困政策落地见效。

(四十二)强化政策落实督导。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因

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检查,

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对相关机构落实政策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

切实提升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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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优化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机构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

依法合规发展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强与核心企业的合作,

加大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二十五)创设专项纾困产品。鼓励银行机构针对受疫情影响的特定区域、

特定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专项纾困信贷产品,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

紧张等问题。

(二十六)大力发展数字金融。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科技赋能,依法合规运

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开展流程和业务创新,积极发展

线上金融,提高金融需求响应、审批、办理速度,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提

供更加便捷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七、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二十七)优化调整考核机制。银行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阶段性调整内部绩

效考核机制,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对相关信贷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考核不予

扣分或适当减轻扣分。

(二十八)落实尽职免责制度。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

款容忍度有机结合,畅通申诉异议渠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若分支机构相关

业务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可减

轻或免予追责。

八、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二十九)增加保险产品供给。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

特点,积极发展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丰富企业风险分散渠

道。

(三十)提高保险覆盖面。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营业中断险、财产损失险、

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险等业务覆盖面,为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财产损失

及营业中断利润损失等提供保险保障。

(三十一)做好外贸金融服务。有关保险机构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

优化承保理赔条件、简化理赔手续,合理降低保险费率。鼓励银行机构同保险机

构深化合作,有效发挥保单增信作用,发展保单融资业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融

资需求。

(三十二)鼓励延期收取保费。在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鼓励保险机

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九、有效加强信贷管理

(三十三)区别对待涉企风险。银行机构要科学把握信贷政策执行要求,对

企业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要综合研判、分类施策,不能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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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管好贷款资金用途。银行机构要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加强资金

用途审查和流向管理,防止贷款违规挪用。

(三十五)加强风险预警处置。银行机构要密切关注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

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产质量监测,足额计提拨备,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前

瞻性做好风险预警及化解处置预案。

十、主动做好宣传引导

(三十六)宣传推广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要全面梳理支持因疫情暂时遇

困行业企业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机 APP、微信公

众号等多种渠道主动加大宣介力度,有效提升产品服务知晓度。

(三十七)提高企业金融素养。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向企业特别是困难行业

企业宣传讲解金融知识,提高企业诚信经营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帮助企业

运用金融工具规避经营风险。

(三十八)加强经验复制推广。相关行业协会要及时总结银行保险机构在因

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工作成效,促进良好经验和创新成果复制

推广。

十一、推动形成政策合力

(三十九)鼓励出台地区政策。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要结合疫情形势变化和地

区经济受冲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区域性金融支持政策。

(四十)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要加强与地方财政、发改、

工信、交通、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多方争取支持,形成政

策合力。促进对困难行业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精准对接,建立帮扶吸纳就业较多

行业企业的专项纾困融资机制,推动完善配套风险补偿措施。加强涉企涉农信用

信息共享,推动地方建设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十二、加强政策督导落实

(四十一)细化落实帮扶举措。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细化因疫情暂时遇困行

业企业等金融服务专项制度或措施,明确延期还本付息等扶持政策办理流程和渠

道,确保相关纾困政策落地见效。

(四十二)强化政策落实督导。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因

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检查,

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对相关机构落实政策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

切实提升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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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

(国办发〔2022〕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实

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

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外贸企业生产经营保障。各地方建立重点外贸企业服务保障制度,

主动服务,及时掌握和解决外贸企业的困难问题。涉疫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

县级行政区域)所在省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确定重点外贸企业名录和相

关物流企业、人员名录,对生产、物流、用工予以保障,尽快帮助受疫情影响的

外贸企业复工达产,保障外贸供应链稳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外贸货物运输保通保畅。各地方严格落实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

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

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

3 号)要求,将外贸货物纳入重要物资范围,全力保障货运物流运输畅通,有运

输需求的外贸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有力有序疏通

海空港等集疏运,提高作业和通关效率。各地要积极优化作业流程,进一步压缩

国际班轮等泊时间,不得层层加码,出台影响国际集装箱班轮靠港作业效率的措

施。加强航空口岸机场海关及作业人员保障,用好航空货运运力,保障重要零部

件、装备和产品运输。加强与国际货运班列沿线国家沟通协调,同步提高铁路口

岸通关及作业效率。进一步提升深港陆路运输效率和通行能力。(各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

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海运物流服务稳外贸功能。各地方、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加

大与国际班轮公司对接力度,进一步推动扩大班轮公司直客对接的业务规模。加

紧研究推进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海运运价、运力期货。依法

依规加强对国际海运领域的市场监管,对国际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涉嫌不正当竞

争、价格违法、垄断等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各地方协调帮助物流、货代等企业及

时赴港口提离冷藏货物、危险货物等集装箱,提升主要港口的货物中转效率。(各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

管总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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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动跨境电商加快发展提质增效。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实现销售的货物,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

及时申报办理退税。尽快出台便利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的政策,适时开展试点。

针对跨境电商行业特点,加强政策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商务部、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规模。鼓励中国出口

信用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外贸企业进一步开拓多元化市

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持续做好外贸企业承保理赔工作。(财政部、商务部、银

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外

贸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根据风险管控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

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

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各地方加强“政银企”对接,梳

理一批急需资金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名单,开展“清单式”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

予以重点支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去年基础上

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优化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和理赔条

件,缩短理赔时间。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

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合

作,强化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增加信保保单融资规模。(各地方

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

上的基本稳定。各地方面向外贸企业,提供更多汇率避险方面的培训、咨询等公

共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优化外汇产品,提升基层银行机构服务能力,积极增

加汇率避险首办户,优化网上银行、线上平台汇率避险模块,提高业务办理便利

性,通过内部考核激励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汇率避险服务。(各地方

人民政府,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环境。支持各地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

务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宣传培训力度。有序开展更高水

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产品服务创新,为外贸企

业提供涵盖人民币贸易融资、结算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在依法

合规前提下,通过单证电子化审核等方式简化结算流程,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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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

(国办发〔2022〕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实

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

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外贸企业生产经营保障。各地方建立重点外贸企业服务保障制度,

主动服务,及时掌握和解决外贸企业的困难问题。涉疫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

县级行政区域)所在省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确定重点外贸企业名录和相

关物流企业、人员名录,对生产、物流、用工予以保障,尽快帮助受疫情影响的

外贸企业复工达产,保障外贸供应链稳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外贸货物运输保通保畅。各地方严格落实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

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

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

3 号)要求,将外贸货物纳入重要物资范围,全力保障货运物流运输畅通,有运

输需求的外贸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有力有序疏通

海空港等集疏运,提高作业和通关效率。各地要积极优化作业流程,进一步压缩

国际班轮等泊时间,不得层层加码,出台影响国际集装箱班轮靠港作业效率的措

施。加强航空口岸机场海关及作业人员保障,用好航空货运运力,保障重要零部

件、装备和产品运输。加强与国际货运班列沿线国家沟通协调,同步提高铁路口

岸通关及作业效率。进一步提升深港陆路运输效率和通行能力。(各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

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海运物流服务稳外贸功能。各地方、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加

大与国际班轮公司对接力度,进一步推动扩大班轮公司直客对接的业务规模。加

紧研究推进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海运运价、运力期货。依法

依规加强对国际海运领域的市场监管,对国际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涉嫌不正当竞

争、价格违法、垄断等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各地方协调帮助物流、货代等企业及

时赴港口提离冷藏货物、危险货物等集装箱,提升主要港口的货物中转效率。(各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

管总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7

四、推动跨境电商加快发展提质增效。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实现销售的货物,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

及时申报办理退税。尽快出台便利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的政策,适时开展试点。

针对跨境电商行业特点,加强政策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商务部、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规模。鼓励中国出口

信用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外贸企业进一步开拓多元化市

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持续做好外贸企业承保理赔工作。(财政部、商务部、银

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外

贸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根据风险管控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

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

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各地方加强“政银企”对接,梳

理一批急需资金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名单,开展“清单式”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

予以重点支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去年基础上

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优化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和理赔条

件,缩短理赔时间。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

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合

作,强化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增加信保保单融资规模。(各地方

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

上的基本稳定。各地方面向外贸企业,提供更多汇率避险方面的培训、咨询等公

共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优化外汇产品,提升基层银行机构服务能力,积极增

加汇率避险首办户,优化网上银行、线上平台汇率避险模块,提高业务办理便利

性,通过内部考核激励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汇率避险服务。(各地方

人民政府,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环境。支持各地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

务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宣传培训力度。有序开展更高水

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产品服务创新,为外贸企

业提供涵盖人民币贸易融资、结算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在依法

合规前提下,通过单证电子化审核等方式简化结算流程,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

138

第148页

率。(各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商务部、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企业用好线上渠道扩大贸易成交。加快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

交会)等展会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加强与跨境电商平台等联动互促,积极应用

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大数据等技术,优化云上展厅、虚拟展台

等展览新模式,智能对接供采,便利企业成交。各地方、重点行业协会优化创新

线上办展模式,聚焦重点国别、优势产业、特色区域打造国别展、专业展、特色

展,帮助企业用好线上渠道获取更多订单。各地方积极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等相关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等方式参加

境外展会。商协会、贸促机构、驻外机构、海外中资企业协会积极帮助组展企业

和参展企业对接海外买家。(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农业

农村部、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创新、绿色、高附加值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

商务、中医药等部门,支持医药企业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

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成员所在国家或地区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注册认证

中西药制剂和生物制品。(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方进一步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并积极引导社会投资,支持企业开展高质

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低碳贸易。(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财政部按

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有条件的中资银行境外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积极提供境外消费金融产品,支持国外消费者购买中国品牌汽车。支持更多地区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提升二手车出口质量。(商务部、

公安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进口促进平台培育建设。巩固提升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促进

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示范引领等方面作用,培育新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

新示范区,扩大优质产品进口。(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

责)

十三、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深化区域交流合作,支持劳动密集型外贸产

业在国内梯度转移、稳定发展,保障就业岗位,助力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

研究将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相关产业纳入国家鼓励的产业

目录,持续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支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两头在外” 保税维修,逐步将大型医疗设备、智能机器人等高附加值、低污染物排放产品纳

入维修产品目录。探索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产品保税再制

139

造试点。(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

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方、各相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做好稳外贸工作,在支持企业保订单方

面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实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各地方要结合实际,出台

针对性配套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落地见效。商务部

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变化,多措并举稳定外贸。

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

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7 日

140

第149页

率。(各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商务部、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企业用好线上渠道扩大贸易成交。加快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

交会)等展会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加强与跨境电商平台等联动互促,积极应用

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大数据等技术,优化云上展厅、虚拟展台

等展览新模式,智能对接供采,便利企业成交。各地方、重点行业协会优化创新

线上办展模式,聚焦重点国别、优势产业、特色区域打造国别展、专业展、特色

展,帮助企业用好线上渠道获取更多订单。各地方积极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等相关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等方式参加

境外展会。商协会、贸促机构、驻外机构、海外中资企业协会积极帮助组展企业

和参展企业对接海外买家。(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农业

农村部、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创新、绿色、高附加值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

商务、中医药等部门,支持医药企业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

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成员所在国家或地区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注册认证

中西药制剂和生物制品。(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方进一步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并积极引导社会投资,支持企业开展高质

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低碳贸易。(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财政部按

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有条件的中资银行境外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积极提供境外消费金融产品,支持国外消费者购买中国品牌汽车。支持更多地区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提升二手车出口质量。(商务部、

公安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进口促进平台培育建设。巩固提升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促进

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示范引领等方面作用,培育新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

新示范区,扩大优质产品进口。(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

责)

十三、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深化区域交流合作,支持劳动密集型外贸产

业在国内梯度转移、稳定发展,保障就业岗位,助力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

研究将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相关产业纳入国家鼓励的产业

目录,持续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支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两头在外” 保税维修,逐步将大型医疗设备、智能机器人等高附加值、低污染物排放产品纳

入维修产品目录。探索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产品保税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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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试点。(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

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方、各相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做好稳外贸工作,在支持企业保订单方

面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实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各地方要结合实际,出台

针对性配套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落地见效。商务部

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变化,多措并举稳定外贸。

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

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7 日

140

第150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

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国办发〔202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对经济具有持

久拉动力,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消费特别

是接触型消费恢复较慢,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业领域面临较多困难。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

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发力、远近兼顾,综合施策释放消费潜力,促

进消费持续恢复,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有序恢复发展

(一)围绕保市场主体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深入落实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推动金融系统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等多

种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

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

还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

乱罚款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零售、餐饮等行业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

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地方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各地

区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措施,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暂缓缴

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

当帮扶,稳住更多消费服务市场主体。

(二)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需要,加快建立健全

生活物资保障体系,畅通重要生活物资物流通道。在各大中城市科学规划建设一

批集仓储、分拣、加工、包装等功能于一体的城郊大仓基地,确保应急状况下及

时就近调运生活物资,切实保障消费品流通不断不乱。建立完善重要商品收储和

吞吐调节机制,持续做好日常监测和动态调控,落实好粮油肉蛋奶果蔬和大宗商

品等保供稳价措施。

(三)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促进新型消费,加

快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扩大升级信息消费,培育壮大智慧产品和智慧零售、

智慧旅游、智慧广电、智慧养老、智慧家政、数字文化、智能体育、“互联网+

医疗健康”、“互联网+托育”、“互联网+家装”等消费新业态。加强商业、文化、

旅游、体育、健康、交通等消费跨界融合,积极拓展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

费新场景。有序引导网络直播等规范发展。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

141

范企业创建。深化服务领域东西协作,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助力中西部地区特别

是欠发达地区提升发展能力和消费水平。

二、全面创新提质,着力稳住消费基本盘

(四)积极推进实物消费提质升级。加强农业和制造业商品质量、品牌和标

准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进食用农产品承

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支持研发生产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科技和消费潮流、

应用前景广阔的新产品新设备。畅通制造企业与互联网平台、商贸流通企业产销

对接,鼓励发展反向定制(C2M)和个性化设计、柔性化生产。促进老字号创新

发展,加强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培育更多本土特色品牌。

(五)加力促进健康养老托育等服务消费。深入发展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

服务,积极发展中医医疗和养生保健等服务,促进医疗健康消费和防护用品消费

提质升级。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加快推进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产品开发,发展适

合老年人消费的旅游、养生、健康咨询、生活照护、慢性病管理等产品和服务,

支持开展省际旅居养老合作。加快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

元化、规范化托育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开发更多安全健康的国产婴幼儿用品。

(六)持续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出

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全域旅游,推动红色旅游、休闲度

假旅游、工业旅游、旅游演艺等创新发展,促进非遗主题旅游发展。组织实施冰

雪旅游发展行动计划。优化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引导公园、景区、体育场馆、文

博场馆等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结合实际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城市群、都市圈等

开发跨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年票、联票等。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积

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带薪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合理分布、均衡配置。

(七)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

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广绿色有机食品、农产品。

倡导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行占比,推动公共服务车辆电

动化。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加

快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家装,鼓励消费者更

换或新购绿色节能家电、环保家具等家居产品。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

推动汽车、家电、家具、电池、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适当放宽废旧物资回收车

辆进城、进小区限制。推进商品包装和流通环节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循环化。

开展促进绿色消费试点。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

等创建活动。

(八)充分挖掘县乡消费潜力。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

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快递进村”和“互联网+” 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进一步盘活供销合作社系统资源,引导社会资源广泛参

与,促进渠道和服务下沉。鼓励和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和现代服务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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