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 19 号)
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
下:
一、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
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
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
施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进一
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
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
退得稳、退得好。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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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
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
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
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
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申报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纳税人依据 2021 年
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
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
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
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
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
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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