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政策汇编(乐清12.11-12.15)

发布时间:2023-12-1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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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政策汇编(乐清12.11-12.15)

9616.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 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3〕151 号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局: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 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 2024 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3〕341 号)等文件规定,现提前下达2024 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精特新方向)预算指标(详见附件 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相应增加你市、县(市)2024 年“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支出预算指标,待2024 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二、本次提前下达资金为第三批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年中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第三批企业第二年资金”),暂按山区海岛县平均每家企业 110 万元,其他地区平均每家企业106 万元预拨。其中,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已上市,按规定此次不再享受奖补政策。待工信部完成绩效考核并明确继续支持的第三批国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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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授予湖州市政府、桐乡市政府“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

希望获奖组织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持续提升质量、不断追求卓越,切实发挥标杆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全省广大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借鉴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构建更加完备的质量制度体系,恪守质量诚信,坚持创新发展,持续提升质量竞争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坚持走质量提升之路,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我省在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坚实的质量保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3 年12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九届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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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 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3〕151 号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局: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 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 2024 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3〕341 号)等文件规定,现提前下达2024 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精特新方向)预算指标(详见附件 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相应增加你市、县(市)2024 年“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支出预算指标,待2024 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本次提前下达资金为第三批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年中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第三批企业第二年资金”),暂按山区海岛县平均每家企业 110 万元,其他地区平均每家企业106 万元预拨。其中,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已上市,按规定此次不再享受奖补政策。待工信部完成绩效考核并明确继续支持的第三批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后,将根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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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期满一年绩效完成情况对第三批企业第二年资金进行分配。

三、此次提前下达资金集中用于支持第三批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和经信局要进一步压实责任,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央奖补政策浙江省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企业〔2021〕164 号)有关规定,按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同时加强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跟踪机制,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附件:1.提前下达 2024 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表

2.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前下达部分)绩效目标表(2024 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2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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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浙江省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高新技术企业拟进行备案的公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 13559 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期为10 个工作日。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传真:010-88656259

附件:浙江省认定机构 2023 年认定报备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名单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 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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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浙江省商务厅等5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各市商务局(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进口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中的作用,进一步支持企业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对《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1 年版)》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 年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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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 年12月11日附件:浙江省商务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 年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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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级政策篇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中小微企业友好城市的实施意见(“满天星”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中小微企业对经济稳进提质、缩小“三大差距”和“扩中提低”的重要作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我市创建中小微企业友好城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深入“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为牵引,以破解中小微企业发展问题为切入口,在全省率先创建中小微企业友好城市,先行试点、系统推进,建立健全温州中小微企业友好城市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构建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创业扶持友好、创新推动友好、市场开拓友好、财税支持友好、信贷融资友好、服务体系友好、权益保护友好”七大支撑体系,保障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空间和发展环境,力争创成全国中小微企业友好示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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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质量提升。到2025 年,新增中小微企业10万家;规上工业企业突破 1 万家、限额以上企业5000家;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 5000 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500 家,省级隐形冠军企业 80 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超过 150 家。

(二)活力显著增强。到2025 年,新增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4000 家。(三)金融支持有力。到2025 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超 1.1 万亿元;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1.8 万户,首贷金额300亿元;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超过1800 亿元。(四)服务集成优化。到2025 年,新增小微企业园40个,新增建筑面积 600 万平方米,实现数字化园区建设全覆盖;新增孵化空间面积 500 万平方米;全市工业经济强镇企业服务中心全覆盖;为中小微企业减负超过800 亿元。(五)权益保护到位。到2025 年,五大传统支柱行业均设立“企检服务中心”;实现中小微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网格化全覆盖;常态化建立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救济机制;中小企业无分歧欠款 100%清偿。二、主要任务

(一)创业扶持友好。

1.支持创业创新。为高层次人才、高学历人才创业提供最高 300 万元贷款额度,每年选树一批小微企业“创业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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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创业贷款。优先推荐中小微企业参加创客中国“浙江好项目”创新创业大赛及各类创业创新大赛,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为有创业意愿或创业计划的人员、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质量提升、管理诊断、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创业培训和辅导。对服务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的各类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活动最高给予 2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温州农商银行)2.激励人才创业。完善激励人才创业创新的政策体系,加强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按照规定为高层次人才创办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场所、创业启动资金和相关配套服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中小微企业或者在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3.推进创业基地建设。支持各地对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企业给予综合扶持,将创业基地建设成小企业孵化“幼儿园”。全面推进软件园、电子商务园、科技孵化器、特色小镇等各类小微企业集聚平台建设和改造提升,创建一批创业基地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打响“创业之都”品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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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培育中小微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结合区域产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实际,建立中小微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库,完善区域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促进以中小微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推动择优遴选一批推荐申报省级、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针对中小微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需要,统筹检验检测、政策咨询、管理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增值服务、赋能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二)创新推动友好。

5.实施中小微企业“满天星”梯度培育计划。加大培育扶持力度,滚动推进“小升规”,壮大规模企业群体,对首次“小升规”企业首年奖励 20 万元,后两年销售额保持增长的奖励 10 万元。进一步提质“小升规”企业,根据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产业领域目录,聚焦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培育发展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对有效期内的首次“小升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小升规”扶持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 万元。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提档升级,推动“小巨人”“隐形冠军”企业做优做强。加大“专精特新”产业基金对高成长型、“小巨人”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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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快数字化转型。支持大型企业建设适应中小微企业需求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开放平台入口,共享数据资源,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开展数字化转型。支持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数字化转型专业服务机构聚焦中小微企业数字化共性需求,通过“小微数字管家”、“智云护航—企业数字化赋能服务专家”、5G 企业专网通等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企业宽带、企业组网、5G 专网等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组织专业服务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支持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转型升级,创新生产方式,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7.支持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自建或者并购研发机构,购置先进实验设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者创新产品研发。开展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数据链、资金链、服务链、人才链等“七链”融通对接行动,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头部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环境”创新生态圈。(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

8.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各地高能级平台要针对中小微企业技术需要,对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基础研究成果,开展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鼓励中小微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鼓励高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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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研机构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或者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依托中国浙江网上技术交易市场 3.0 平台,为中小企业成果转化提供一站式全链条服务,畅通创新成果转化渠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9.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深化“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应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预警、专利创造、代理托管等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对标诊断,支持企业获取和实施优质专利技术。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支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公共专利池并向中小微企业推广转移。加快布局建设一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开展知识产权申请专项辅导和维权援助。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0.强化质量认证和标准化建设。引导中小微企业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精益生产等先进管理方法,积极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对新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指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组织主导产品参加和获得发达国家和地区权威机构的认证,实施“标准化+”领航行动,持续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对标达标专项提升行动,鼓励中小微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先进团体标准,积极参与浙江标准培育。(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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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开拓友好。

11.加大政府采购力度。落实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等支持政策,严格执行小微企业享受的政府采购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鼓励采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制造(精品)馆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提高预付款比例,加快资金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12.推进优质产品应用。定期召开“专精特新”新品发布会,优先将中小微企业优质产品纳入“温州好产品”目录、创新产品推介目录。常态化组织产业链供应链对接活动,通过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推介洽谈会、供需对接会、展览展销会等方式,推动一批优质中小企业与“链主”企业建立起紧密合作关系,一批小微企业加入协作配套,促进中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或者采购系统,推荐参与重点产品和工艺一条龙应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13.支持拓展国内外市场。依托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境外经贸合作区、浙南闽北赣东进口商品集散中心等高能级平台开展投资贸易活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远程网上交流、供需信息对接等服务,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区域合作。发布国内外展会目录,积极对接国内外重点客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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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订货会、展销会,实现重点行业展会全覆盖。鼓励中小微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广交会、华交会、浙洽会等国内外重点贸易展会,积极拓展“一带一路”、RCEP协定国市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14.提高品牌竞争力。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建立健全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培育自主品牌。对中小微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给予指导。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打造品牌示范企业和“浙江制造精品”。在生产经营场所、营销活动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推广“瓯越鲜风”“瓯海眼镜”“永嘉教玩具”等区域公共品牌,给予相应奖励,扩大温州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参股、换股、并购等形式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提高国际化运营能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四)财税支持友好。

15.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等方面的支持,优化相关产业政策,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地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资金,要适当向中小微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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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发挥产业基金引领作用。发挥500 亿元产业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国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组建省专精特新母基金,聚焦强链补链需求,做好优质项目对接,助力培育壮大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将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进行培育,到2025 年力争新增20家以上上市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17.精准落地惠企政策措施。实施政策制定、宣贯、执行、评估、修订全流程闭环管理,政策宣贯充分面向中小微企业,通过“政策助手”等功能提高政策知晓度。迭代升级惠企政策“直通车”,推广“免申即享”功能,破解中小微企业“不了解”“不懂办”带来的申办率不高、覆盖面不广等难题。(责任单位:市“两个健康”创建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18.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深化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便利化改革、准入经营“一件事”改革,实施电子营业执照集成应用试点。深化“浙里检”应用,优化检验检测线上一站式综合服务。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深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中小微企业开放共享。规范降低重点领域涉企收费,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规范垄断性交易市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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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加强对中介机构、协会商会、交通物流等领域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五)信贷融资友好。

19.健全信贷激励机制。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风险分担、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等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提供优惠利率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特色化融资支持。深入实施“金融富瓯”行动计划,引导商业银行提高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容错机制,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温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温州监管分局)20.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依法归集中小微企业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公用事业缴费、不动产、知识产权、海关企业信用、仓储物流等信息,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机制,推广银税互动、云电贷、存货贷等信贷产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以大数据实现快速授信、实时审批、即时到账、随借随还,为小微企业优先提供“免担保、免抵押、无还本续贷”的信用贷款,满足小微企业“短频快”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温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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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优化金融服务模式。支持温州农商银行系统率先创建“小微友好银行”,为中小微企业量身定制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从资金、网点、专员等方面推出系列友好措施。加快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为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企业、“小升规”企业分别提供 100 万元、1000 万元信用贷款基础授信额度,打造“支小助微”金融服务温州模式。用好温州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规范中小微企业融资时需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温州监管分局、温州农商银行)

22.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以及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提高风险容忍度,强化正向激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单户担保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服务,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 1%以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温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温州监管分局)(六)服务体系友好。

23.健全企业服务体系。完善市县“1+14”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设立重点镇街企业服务中心,持续迭代“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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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和培育,设立中小微企业服务联盟和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优化服务券发放方式,对购买创业辅导、人才引进、技能培训、数字化应用、质量认证等市场化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聚焦企业成长全生命周期,加强“帮企云”“易企办”等数字化应用建设,推进惠企政策兑现及时、政务服务智能便捷、诉求办理高效精准,实现企业服务的多跨协同、综合集成。(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24.完善拓展“数据得地”机制。全面推进“数据得地”改革工作,将机制评审范围拓展到所有优质中小微企业、高成长型企业。拓展企业空间保障方式,通过加大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建设国有企业小微企业园、加大基层政府做地力度等方式,推进供地与供空间相结合,匹配项目用地需求,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以“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分批次分类型帮助符合条件的优质本土企业解决发展空间问题。鼓励企业参与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允许中小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在政府主导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中,进一步提高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入驻比例。(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25.提质小微企业园建设。围绕全省“415X”和我市“5+5”产业集群培育,建设一批产业集聚度高、专业化水平高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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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落实小微企业园准公共属性的法规规定,加大国有自持厂房建设力度,重点解决产业链上关键节点企业、优质中小微企业的过渡安置问题,防止优质企业外流。以民营企业服务赋能民营企业新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小微企业园管理服务,做到“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加大品质提升力度,完善园区在建项目清单化管理、建成后三级审核认定、运营后绩效评价的闭环管理机制,按照“管用实用”原则建设数字化园区,加快实现“园区智慧管理、企业精准画像、服务精准直达”,对被评为省数字化建设示范园区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26.强化用工培训指导。实施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开展职业技能大赛,提升小微企业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大力推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积极发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作用,鼓励开发更多适合小微企业职业培训的课程,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培训形式,提高培训人群覆盖面和实际效果。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优化中小微企业职称评价方式,畅通申报渠道,并在评审时适当给予倾斜。经批准设立针对企业家、产业技术工人群体的荣誉、表彰和奖励的,应当向中小微企业或者其职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行业主管部门)(七)权益保护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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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深化政企协商沟通机制。畅通中小微企业诉求反映渠道,中小微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帮企云”、96666 服务热线、市县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和温州市维权服务平台投诉、举报,诉求问题、投诉举报同步纳入“一表通管”闭环管理。市县要建立常态化政企协商沟通机制,通过“两个健康”直通车、政企恳谈会等形式,听取中小微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诉求问题以及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责任单位:市“两个健康”创建办、市经信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政府)

28.推进治理能力提升。实施民营企业合规能力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产权结构,推进股权多元化和治理现代化,力争公司制占企业总体比例达95%左右。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治理水平、做优做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个转企”三年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推广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办首年免费基础代理记账,规范初创期企业财务信息。分行业组织企业财务规范业务培训,分企业探索实施第三方内控审计制度,开展多维度企业制度规范对标评价,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提升依法纳税意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各行业主管部门)29.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对小微企业、初创型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按照依法监管、宽严相济、鼓励创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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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原则,探索建立“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推广“税健康”体检模型,以纳税信用等级等涉税信息为中小微企业赋分,对分值低、风险高的企业予以事前提醒,防范风险。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对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超标的或者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打造柔性执法 3.0,全面推广“首次不罚”“综合查一次”,审慎监管机制实现涉企执法部门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税务局)30.优化公共法律服务机制。深化涉案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工作,探索企业涉税违法处置改革。分行业设立“企检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检企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优化公共法律服务,推进中小微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网格化全覆盖,完善瓯越中央法务区、“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指导中心”等服务平台,常态化开展企业“法治体检”。建立小微企业申执案件“企业账本”,推进企业纠纷处置便利化。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救济机制,千方百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两个健康”创建办、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联)

三、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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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温州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协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友好城市创建工作,实行季度例会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实行月度报送制度,督促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二)强化工作落实。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友好城市创建工作综合考核机制,实施评价、奖惩、示范相结合的工作模式。(三)开展发展环境评估。争取将温州纳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县(市、区)、功能区开展评估,客观评价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优,为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提供借鉴参考。

(四)加强宣传交流。做好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倡导中小微企业友好理念,提高中小微企业友好城市建设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强化信息共享交流和经验学习借鉴,复制推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改革创新成果和先进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文中涉及的各项奖补条款内容、标准、执行方式、有效期均按照温政发〔2023〕6 号、温政发〔2023〕8号文件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3 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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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质量强企千百行动方案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管所:为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区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局党委关于推进“有感服务、无感监管”的部署要求,推动质量强企建设,决定开展质量强企千百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三个“一号工程”,以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治理方式的变革,加快构建质量领域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有感服务、无感监管”新体系,激发企业质量提升活力,推动质量强企建设走在前、做示范,为我区“两个先行”提供更有效的质量支撑。

(一)坚持需求导向。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与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沟通交流,认真倾听、细致梳理企业面临的困难和诉求,摸清企业质量提升中的真正需求,掌握第一手资料,提高服务针对性。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企业面临的质量堵点、难点、痛点,结合质量服务监管要求,列清单,查症结、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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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发力、精准施策,打好组合拳,全力破解普遍性和个性化难题。

(三)坚持效果导向。以企业的认可度、满意度作为检验质量工作实绩和成效的准绳,使质量强企千百行动真正惠及广大企业,以有便利感、有贴心感、有获得感的质量服务和无随意感、无任性感、无压迫感质量监管赢得企业的赞誉和口碑。

二、主要目标

(一)开展千企创牌行动,重点培育百家企业创奖。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质量奖梯次培育和“品字标”浙江精品打造机制,推动 50 家以上企业升级先进质量管理体系,重点服务 5 家企业争创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及培育打造10家以上浙江制造“品字标”认证。(二)开展千企提质行动,重点实施百个质量难点(项目)攻关。围绕产业链质量提升,推动10 家以上企业开展质量技术攻关,重点实施 1 个行业领域质量攻坚项目,攻克一批关键核心质量技术(质量、计量、检测)难题,打通产业链质量提升堵点。

(三)推进标准提升,推动先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深入实施标准化工作,大力推进先进制造业标准研制工作,开展对标达标行动,对标先进标准,新增“浙江制造”等先进标准 6 项以上,新增对标达标企业14 家以上,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质量认证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完善管理、提质增效,进一步强化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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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基础对小微企业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力。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各级质量奖创奖服务。完善培育库建设,对争创国家、省、市、区各级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实施分级分类梯次培育和精准服务。构建各级政府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各界共同发力的创奖培育机制,强化对接机制、激励机制,确保宣传动员和过程推进有力、有效。组建质量奖创奖专家服务团,个性化量身定制创奖辅导实施方案,“一对一”实施靶向辅导,确保辅导工作取得实际效果。(二)优化浙江精品培育服务。加大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工作力度,体系化推进“浙江制造”提质拓面,奋力打造在浙江精品、瓯海精品。健全品牌服务体系,引育一批品牌服务专业机构,在质量管理、对标提升、品牌运营、价值评估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撑。加大浙江精品宣传推广力度,开展“品字标”上墙上网上榜行动,鼓励企业贴标亮标,鼓励企业参加义博会“浙江制造”品牌专区、“三同”专区、绿色产品专区,提升“浙江制造”国际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三)优化产业链质量提升精准服务。围绕产业链质量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实施产业链质量提升行动,围绕重点产业链逐个梳理提升质量保障和竞争能力的关键环节质量技术问题,优选组织方式,通过“揭榜挂帅”等机制,发挥龙头企业作用,推进政产学研检协同,实施质量攻关重点项目,打通产业链质量提升堵点。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质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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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帮扶计划,发挥“链主型”企业作用,将链上中小微企业纳入共同的供应链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一致性管控。持续深化特色产业质量提升“六个一”机制,善用缺陷产品召回和市场追溯机制,推进块状产业质量提升。(四)优化标准化创新服务。建立标准化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省、市相关文件,制定出台年度标准化实施方案,研究出台《瓯海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围绕瓯海鞋服、汽摩配、锁具等优势产业,对辖区内培育企业产业特点进行个性化指导,开展相关培训扶持企业制定“浙江制造”等先进标准。加快已立项的“浙江制造”标准等先进标准研制发布进度,提升每百万人牵头制修订先进标准数,完成对标达标新增企业数。(五)优化计量技术服务。以市计量院和省眼镜中心为依托,组建技术服务联盟,常态化开展计量服务中小微企业行活动,开展“优化计量、提质增效”企业帮扶,挖掘企业计量技术需求,有针对性地实施计量精准咨询和服务,解决企业在研发、生产、节能减排降耗等方面的问题,促进企业“测的准、造得精”。引导企业导入测量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完善先进测量管理体系,推广新型精益制造。(六)优化检测认证服务。加大绿色认证企业培育力度,结合优势产业、重点领域,加大入企帮扶宣传,带动企业加快绿色转型发展。持续推进眼镜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导入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联合省眼镜中心专家和体系认证专家,用好精准帮扶企业跟踪问效统计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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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行业培育和个性化服务,优化质量认证提升方案。将“三同”工作融入产业发展和内外贸一体化工作,鼓励帮扶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满足“三同”要求,拓展“三同”产品品类。

(七)优化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紧密衔接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建设,加快质量基础设施“一张网”建设,完善“一站式”服务平台布局。推动质量基础设施综合运用、协同服务,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一揽子服务和解决方案,开展知识产权、品牌培育、质量培训等延伸服务,争取省级五星“一站式”服务平台。推广“质量管家”“质量特派员”“质量园丁”服务模式,形成“个性问题针对帮扶、共性问题联合攻关”的高效服务格局。加强线下与线上联动,深化“互联网+”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平台建设,在减免费用、缩短时限、上门服务、快速响应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八)优化风险预警机制。深化产品质量联动抽查机制,确保省市区三级抽查不重复。制定产品质量风险隐患“四重”清单,构建“分级分类”监督抽查机制,提高监督抽查精准度。常态化实施质量风险隐患动态监测预警,开展重要产品风险监测项目研究,及时归集并推送风险信息给相关部门和企业。实时开展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实验室资质认定风险预警工作,预警信息及时在行业内交流,帮助企业实施预防和风控机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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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优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以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强标类产品为切入口,引导企业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在工业产品许可证企业试行“双重预防”机制,加强生产过程质量管控,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两个责任”。推广企业首席质量官、标准总师制度,交流推广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带动培养一批质量领军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局领导领衔的质量强企千百行动例会制度,建立研判、调度机制,强化协调和督导。建立“以事为主、条线结合”推进机制,动态掌握任务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推动形成全区上下齐心协力、纵深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党建引领。将质量强企千百行动与当前正在全面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结合起来,与深化“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大解题”结合起来,与开展“质量服务党员先锋队”“合评先锋”等支部党建活动结合起来,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主动对接服务、下沉服务、靠前服务,聚焦企业所需、群众所盼,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既解决面上共性问题、又“点对点”解决具体个性问题,将问题清单转化为成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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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政策保障。完善项目资金配套管理,科学合理用好“品字标”“质量提升”“标准化战略”等项目资金,以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保障质量专业服务。落实好检验检测相关费用减免政策,探索区域内关键共性质量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探索推广“质量贷”“标准贷”等金融政策,将政府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品牌认证等荣誉转化为融资“增信”,为企业创新发展注入金融动能。进一步融通人才培养、科技创新、质量基础、产品升级工作,创造良好的质量强企政策协同环境。(四)强化能力支撑。积极动员科研院所、高校和全省系统技术机构的力量,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提供高效的专业技术服务。用好科研项目“揭榜挂帅”机制,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发挥突破带动效用。坚持好用管用实用导向,加快“浙江质量在线”等数字化应用成果实战实效再突破,打造全链条、全天候、全过程质量服务新生态和智能感知、线上线下联动闭环的智慧监管新模式。(五)营造浓厚氛围。用好“质量月”“世界标准日”“世界计量日”“世界认可日”等活动载体,加强质量强企宣传,扩大质量政策知晓度、覆盖面。在实践中发掘一批最佳案例,加大基层改革经验复制推广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各单位好经验好做法,选树一批典型案例、标志性成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质量、参与质量、共享质量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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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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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温州市科技局关于公开征集2024年度温州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第一批)选题建议的通知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温州市科技局现公开向全社会征集2024年软科学研究项目主动设计选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的重点方向

项目选题须紧紧围绕温州市委、市政府2024 年的重点工作,以解决创新型城市建设中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问题为目标,须贴合温州科技改革与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征集选题筛选

通过组织对征集的课题进行初步评审筛选,评选出若干软科学研究项目选题,列入 2024 年软科学研究项目(第一批)主动设计课题,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单位。三、项目实施要求

主动设计的软科学研究揭榜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个月。

四、征集时间及反馈方式项目征集截止时间 2023 年12 月31 日,请提出选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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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填写 2024 年软科学研究项目主动设计课题选题推荐表(见附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温州市科技局综合处(联系 人 : 彭 文 博 , 电 话 :88960690 ,电子邮箱:zhc@wzkj.gov.cn)。 【申报时间12 月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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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开展2023年度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鼓励各行各业组织导入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23〕61 号)规定,决定开展2023 年度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

瑞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农林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且符合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均可自愿申报。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企业(组织)申报。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满 3 年。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工业企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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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5%,且“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达到 A 档;农产品生产企业(组织)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达到B 级及以上。(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 年,并取得显著成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质量等指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近 3 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无市政府另有明文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评审标准

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23〕61 号)规定,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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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经营结果等七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 分。四、评审程序

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23〕61 号)规定,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1.资格审查、2.资料评审、3.现场评审、4.陈述答辩、5.社会公示、6.审定批准。通过资格审查却未获奖的,择优授予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由市评委会审定批准。

五、申报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并自愿申报的企业(组织)根据通知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组织概述、自我评价报告、证实性材料、顾客满意指数测评报告等。相关表格可登录瑞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ruian.gov.cn/“政务公开”栏内下载,申报材料需按照“填报说明”填写,使用 A4 纸双面打印,采用软封面,辅以目录和页码,封面要设置书脊。

(二)鼓励瑞安市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企业(组织)有所属行业协会、商会的,可将申报材料提交行业协会、商会审核推荐后,报送至市评审办。

(三)申报企业须实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建立质量关键岗位考核机制,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机制,未建立上述制度和机制的不授予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四)申报组织需在 2023 年12 月15 日前,将申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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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纸质和电子版,报送至市评审办(瑞安市市场监管局),逾期不再受理。市评审办地址:瑞安市新湖春晓23幢写字楼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12 室,联系人:林洁;许方来附件:

1、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doc

2、2023 年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基本情况汇总表.xls

3、2023 年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名单.xls瑞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2023 年12月4日【申报时间12 月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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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布2021 年度温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通过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温市科发〔2019〕48 号)、《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等文件,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2021 年度立项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展验收工作,经会议验收、公示等程序,“温州市肿瘤相关病原与免疫重点实验室”等22 家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

请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继续加强建设,进一步集聚研发人员团队,提升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深度推进产学研合作,助推温州产业发展。

附件:2021 年度温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通过名单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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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2023年度第二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培育专精特新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 号)等要求,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 2023 年度第二批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已完成相关审核。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现将我市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有异议,请实名反馈,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7 日至12 月11 日。联系电话:0572-2399917;0571-87059133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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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开展龙湾区2022年第四季度创新券兑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根据《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政发〔2022〕33 号)文件规定,开展2022 年第四季度创新券兑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

为龙湾区域范围内企业,不包括空港、原浙南科技城区域范围内的企业,(2022 年第四季度已在浙江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申领并使用创新券)提供相关服务的科研院所、高校、检测机构等各类载体。

二、提交材料

(一)温州市龙湾区创新券兑现申请表。(二)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及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

(三)企事业单位自付部分资金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四)提供企业最新的营业执照以及2023 年1月—12月龙湾区税务纳税证明(电子版)。三、注意事项

所 有 材 料 先 上 传至浙江科技大脑(http://stbrain.kjt.zj.gov.cn/),审核后再提交所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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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纸质材料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于2023年12月20 日前邮寄至龙湾区永中街道科技创新大楼810。逾期系统关闭,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咨询联系:王忠星,0577-86968280 (平台服务与科技合作科)

温州市龙湾区创新券兑现申请表.docx

温州湾新区科技和人才局温州市龙湾区科学技术局2023 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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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级政策篇1.关于下达2023年制造业高质量重点(标杆)项目(第三批) 预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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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布2024 年乐清市工业企业节能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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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 2023 年乐清市近零碳工厂名单的公示为加快全市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进程,促进工业高质量低碳发展,根据《关于开展 2023 年乐清市近零碳工厂创建的通知》,乐清市经信局组织开展了2023 年乐清市近零碳工厂项目创建工作。经企业申报,经信部门预审,并组织专家组审核验收,遴选出 5 家企业,名单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与我们联系,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11 日至2023 年12 月17日联系方式:乐清市经信局经济运行和规划科,0577-62557262、62555687

附件:2023 年乐清市近零碳工厂名单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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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3 年乐清市近零碳工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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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 2023 年乐清市绿色工厂名单(第三批)的公示为加快全市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进程,促进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关于开展 2023 年乐清市绿色工厂创建的通知》,乐清市经信局组织开展了2023 年乐清市绿色工厂项目创建工作。经企业申报,经信部门预审,并组织专家组审核验收,现对验收合格企业名单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与我们联系,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11 日至2023 年12 月17日联系方式:乐清市经信局经济运行和规划科,0577-62557262、62555687

附件:2023 年乐清市绿色工厂名单(第三批)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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