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5
845
846
清光绪 青花缠枝莲纹大盘
款识:『储秀宫製』四字双行篆书款
口径:三十九·五厘米
说明:此种大盘最早出现在康熙官窑,是康熙时期的代表作。此大盘敞口微撇,弧壁,双圈足。内外均以青
花绘缠枝莲纹,每朵莲花都带有莲蓬。此盘为典型的清宫生活用瓷,造型端庄规整,青花发色鲜艳明亮,
花叶繁而不乱,描画娴熟,极富装饰效果。底部青花书『储秀宫製』四字篆书款。
储秀宫是咸丰、光绪年间慈禧太后的寝宫,『储秀宫製』款瓷器系慈禧太后御用瓷器。咸丰年间,慈禧
尚为「兰贵人」时居储秀宫后殿,并在此生子同治帝载淳,在光绪十年(1885)慈禧五十大寿时,又重
新搬回储秀宫居住。紫禁城出版社出版的北京故宫博物院藏瓷《古瓷辨赏》一书的封面及封底都为此种
康熙青花缠枝莲纹大盘,另台北故宫博物院亦收藏有相同作品,可作参照。
参阅:《清康雍乾名瓷》,台北故宫博物院,1986 年,页 45,图 3
A LARG Blue and White 'Flower' Dish
Qing Dynasty, 'Made of Chuxiu Palace' Four Character Mark, Guangxu Period
39.5 cm.diam.
RMB: 300,000-500,000
846[另面图]
846
847
清光绪 蓝地粉彩蝶恋花纹扇形水仙盆
款识:『永庆长春』四字双行楷书款
高度:四·九厘米
记录:北京拍卖会,2011 年 12 月 6 日,编号 87
说明:拍品呈扇形,直口,斜腹,平底,下承五如意云头足。口沿处以蓝料彩绘回纹,口沿下红彩书『大雅斋』『天
地一家春』两款识。盆内施松石绿釉无纹饰;花盆外壁以蓝釉为地,其上绘粉彩桃花蝴蝶纹,疏密有致,
桃花盛开,花姿招展,花蕾枝上含苞欲放,色调纯正浓艶,在桃花间饰三只蝴蝶飞舞,桃花表示长寿,『蝶』
和『耋』同音同声,表示年老,寓意『延年益寿』,画面繁密生动和谐,用笔细腻。拍品造型、纹饰与
北京故宫博物院藏粉彩花蝶纹扇式盆相似,其图样现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图样题款中所载『浅蓝地照
此样四对』,与拍品相符,存世少见。广东省博物馆藏有一对蓝地粉彩蝶恋花纹扇形水仙盆,与本拍品
一致,可供参考。
参阅:《官样御器-故宫博物院藏清代製瓷官样与御窑瓷器》,紫禁城出版社,2007 年,页 182-183
A Purple Ground and Famille Rose 'Butterfly' Jardiniere
Qing Dynasty, 'Yongqingchangchun' Four Character Mark, Guangxu Period
4.9 cm.high
RMB: 100,000-200,000
847 ( 附图:北京故宫博物院 清宫画样 )
847[另面图]
847[款识]
847[广东省博物馆藏 清光绪 粉彩花蝶纹扇形水仙盆]
848
清宣统 青花缠枝莲纹盖罐
款识:『大清宣统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高度:五十一厘米
说明:拍品盖宝珠钮,子母口,盖面隆起,以缠枝莲纹为饰。口沿下饰折枝寿桃,间书『寿』字,器身亦以
青花饰缠枝莲纹,近足处饰变形莲瓣纹。花朵以青色浓淡交错晕染,花型饱满,细枝、小叶,交错相连,
富有节奏韵律感,格调明快。北京故宫博物院藏有此类青花缠枝莲纹盖罐图样,可作参照。拍品为宣
统时期作品,成对保存,更显珍贵。
参阅:《官样御瓷-故宫博物院藏清代製瓷官样与御窑瓷器》,紫禁城出版社,2007 年,页 326,图 106
A Large Blue and White 'Lotus' Jar
Qing Dynasty, Xuantong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51 cm.high
RMB: 50,000-80,000
848[款识]
848
849
清宣统 粉彩百蝶纹赏瓶
款识:『大清宣统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高度:三十九厘米
说明:宣统粉彩百蝶纹赏瓶为晚清御瓷之隽品,形製规整端庄,胎釉精
良,莹白温润,几近康雍二朝之水平,通体以粉彩『百蝶富贵』
图,所见彩蝶翩翩起舞,姿态各异,设色华丽,俱不相同,笔意
工整,翅质表现细腻,无论点、擦和线条均流畅生动,宛若趣意
盎然的国画小品。『蝶』与『耋』谐音,因此百蝶寓有『寿至耄
耋』之意。
赏瓶最早出现于雍正时期,清宫档案原名为『玉堂春瓶』,是清
宫经典的陈设器皿,晚清之前,赏瓶以青花绘製缠枝花卉品种最
为多见。自光绪朝始,赏瓶种类日渐丰富,除青花外,还出现了
粉彩和蓝釉等品种,瓶腹除绘传统的缠枝花卉、云龙等纹样外,
还流行百蝶寿字、皮球花等图案,宣统一朝继承光绪时期瓷器品
种,本拍品即是宣统朝瓷器中极具代表性的瓷器样式。
A Famille Rose 'Butterfly' Vase
Qing Dynasty, Xuantong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39 cm.high
RMB: 120,000-150,000
849[款识]
849
850
清光绪 霁蓝地描金皮球花纹赏瓶
款识:『大清光绪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高度:三十八·五厘米
记录:天津文物,2007 年 6 月 20 日,编号 0648
说明:拍品撇口,长颈,溜肩,球形腹,圈足。瓶身通体施霁蓝釉为地,浓艳深沉,釉
面润透。其上描绘各式花样的金彩皮球花,金彩艳丽,尽显祥瑞吉庆,布局匀称,
线条细腻流畅。口沿、肩部、胫部分饰如意纹、缠枝花绘纹、莲瓣纹。整器造型规整,
绘工精巧细致,纹饰华丽,金彩绚丽,霁蓝庄重静穆,交错相映,有富丽堂皇之感。
此种赏瓶器形为赏赐之用,是雍正朝出现的一种新型瓷器品种,据《清档》(雍
正记事杂录)载:『雍正八年十月奉命再将赏用瓷瓶烧造些来』,久而久之称『赏
瓶』,此种造型历代均有烧造,成为传统的官窑瓷器品种。
参阅:《中国清代官窑瓷器》第 482 页,上海文化出版社,2003 年
A Gilted Glazed 'Flower' Vase
Qing Dynasty, Guangxu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38.5 cm.high
RMB: 80,000-120,000
850[款识]
850
The Highlights of
Imperial Ceramics and Works of Art 同和 燕喜
851
清同治 珊瑚红地描金开光粉彩龙凤喜字纹盘、碗、匙一套六件
款识:『长春同庆』四字双行楷书款、『燕喜同和』四字双行楷书款
尺寸不一
说明:碗与盘装饰一致,器身内外均施珊蝴红釉,内壁装饰繁复,以金彩绘四周喜字纹,盘碗里心金彩书团寿纹;
外壁四面开光内以粉彩各绘龙凤捧喜图案。外底落『长春同庆』四字双行楷书款。整器矾红彩、粉彩
皆发色明快鲜艳,且用金彩,富丽堂皇,十分精致。『长春同庆』款大婚用瓷以矾红地描金粉彩为主,
以『龙凤纹配喜字』为标记,再配以花卉、粉蝶,寓意龙凤呈祥、长盛久春。
汤匙长柄,如意状头,椭圆形勺池。通体罩施珊瑚红釉,色泽明丽,其内壁以金彩绘喜字纹,外壁四面
开光内以粉彩各绘龙凤捧喜图案,开光外绘粉彩花蝶纹饰,方寸之间游龙戏凤,布局繁而不乱,从容有
度。整器胎釉兼美,端庄秀丽,纹饰精致细腻。此匙属于同治十一年(1872 年)皇帝大婚用瓷。景德
镇御窑厂从同治七年开始受命烧造皇帝大婚用瓷,以成套的日用器为主,器类有碗、杯、盘、碟、盅、
渣斗、盒、匙等,釉色以黄地、红地最多,其中珊瑚红地描金双喜纹为饰的瓷器有书『燕喜同和』款者。
参阅:1 《宫廷珍藏—清代官窑瓷器》,上海文化出版社,2003 年,页 436
2 《故宫珍藏慈禧的瓷器》,北京出版社,2013 年,页 76,图 26
A Set of Coral Red Glazed and Gilted Table Cutlery
Qing Dynasty, 'Changchuntongqing', 'Yanxitonghe' Four Character Mark, Tongzhi Period
尺寸不一
RMB: 150,000-250,000
851( 其中匙一对 双面图 )
851( 其中盘一对 )
851( 其中碗一对 )
852
清光绪 青花双凤纹盘一对
款识:『大清光绪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口径:二十六·五厘米
记录:香港苏富比,1990 年 5 月 15 日,编号 180
说明:此对拍品敞口、弧壁、矮圈足。通体白釉为底,青花作饰。盘心、盘口沿均饰青花双线纹,盘心青花
双圈内有两只绘工对称的凤凰,俗称『对头凤』,其间绘以朵云纹。外壁口沿二圈青花纹,足上饰双
线青花纹,外壁饰一对凤凰如意云纹,以十字云分隔。宫廷以凤为皇后的图腾,此对凤盘工整有序,
象征皇后德洽六宫。
A Pair of Blue and White 'Phoenix' Dishes
Qing Dynasty, Guangxu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26.5 cm.diam.
RMB: 10,000-20,000
852[另面图]
852
853
清同治 青花双凤纹盘一对
款识:『大清同治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口径:二十七厘米
记录:香港苏富比,1990 年 5 月 15 日,编号 179
说明:此对拍品敞口、弧壁、矮圈足。通体白釉为底,青花作饰。盘心、盘口沿均饰青花双线纹,盘心青花
双圈内有两只绘工对称的凤凰,俗称『对头凤』,其间绘以朵云纹。外壁口沿二圈青花纹,足上饰双
线青花纹,外壁饰一对凤凰如意云纹,以十字云分隔。宫廷以凤为皇后的图腾,此对凤盘工整有序,
象征皇后德洽六宫。
A Pair of Blue and White 'Phoenix' Dishes
Qing Dynasty, Tongzhi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27 cm.diam.
RMB: 10,000-20,000
853[另面图]
853
854
清乾隆 青花缠枝佛花梵文盘一对
款识:『彩华堂製』四字双行楷书款
口径:二十五·五厘米
说明:此对拍品敞口,浅弧腹,矮圈足。外壁绘青花缠枝佛花,留白处书梵文,字体清秀。内壁口沿处绘细密
梵文,排列工整,苍劲有力。盘心主体亦绘五组青花缠枝佛花纹,青花缠枝佛花纹及梵文皆为藏传佛教
传统装饰纹样。
A Pair of Blue and White 'Shou' Dishes
Qing Dynasty, 'Made of Caixiutang' Four Character Mark, Qianlong Period
25.5 cm.diam.
RMB: 10,000-20,000
854[另面图]
854
855
清道光 青花一束莲纹盘 一对
款识:『大清道光年製』六字双行篆书款
口径:十一·二厘米
说明:拍品小品大样,纹饰源于明永宣青花一束莲纹大盘,惟永宣大盘径
逾四十馀厘米,此则纳须弥于芥子,为清代官窑仿明代式样之例证。
aaaaaa 拍品器形规整,满绘青花纹饰,盘心绘一束莲纹,内壁饰缠枝
四季花卉纹,近口沿处绘卷草纹一周;外壁与内壁纹饰相同,上下各
饰以回纹、卷草纹。纹饰布局饱满,青花局部重笔点染,刻意追仿永
宣时期特征。整体构图疏朗有致,青花色泽淡雅沉静。
参阅:《清代瓷器赏鉴》,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
1999 年,页 222,图 286
A Pair of Blue and White 'Flower' Dishes
Qing Dynasty, Daoguang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11.2 cm.diam.
RMB: 20,000-30,000
855[另面图]
855
856 空号
857
清乾隆 青花绶带八吉祥宝杵纹镗锣洗一对
款识:『大清乾隆年製』六字三行篆书款
口径:十五·三厘米
记录:纽约苏富比,2001 年 3 月 22 日,编号 104
说明:此对拍品折沿斜口,平底,圈足。洗心以青花绘结带十字宝杵纹,杵中心为圆形海浪,象征『智慧海』,
外部环绕轮、螺、伞、盖、花、罐、鱼、肠『八吉祥』纹饰,外壁绘变形莲瓣纹。整体青花发色明快,
呈色稳定。所绘纹样源自明代宣德、成化时期。金刚杵为密教法器,象征摧灭烦恼、执念,为明清两
代君主修习佛法的器物。
有清一代,宫中敬奉密宗黄教。不仅大量製作各式佛教法器,也将其绘于器物纹饰之中。金刚杵象征摧
灭烦恼执念,八宝表示吉庆祥瑞,二者绘于文房用具之上,既表达了对藏传佛教的尊崇,又体现了宗教
理念与文人精神的结合,实为既有内涵,又具品味的精品瓷器。
A Pair of Blue and White 'Eight Emblems' Brush Washers
Qing Dynasty, Qianlong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15.3 cm.diam.
RMB: 150,000-200,000
857[另面图]
857
858
清乾隆 青花缠枝莲纹高足盘一对
款识:『大清乾隆年製』六字三行篆书款
口径:十六厘米
记录:北京拍卖会,2010 年 5 月 18 日,编号 0045
说明:拍品器型别致,胎体坚实,釉如凝脂,盘内壁口沿处饰回纹一周,碗心绘荷花一朵
和缠枝并蒂莲一组四朵,外壁口沿饰折枝花卉纹一周,下承缠枝莲纹及如意云头纹,
足墙装饰蕉叶海浪纹。全器青花发色浓郁翠丽,纹饰华美精细,底落『大清乾隆年製』
六字三行篆书款。此对拍品与常见的高足盘略有不同,其足为实心,而盘心所绘并
蒂莲纹亦极其少见,成对传世,殊为难得。
乾隆三年《各作成做活计清文件》中记载:『六月二十五日七品首领萨木哈催总白
世秀来说太监高玉交:……宣窑青霁杵八宝高足五寸碟一件,传旨照样烧造送来烧
造完时再将交出原磁器缴回仍交磁器库。』 即为此式碗之烧造记录。
A Pair of Blue and White 'Lotus' Stem Dishes
Qing Dynasty, Qianlong Six Character Seal Mark and of the Period
16 cm.diam.
RMB: 550,000-650,000
858[款识] 858[盘心图]
858
859
清乾隆 黄地绿彩暗刻穿花龙纹花口盘一对
款识:『大清乾隆年製』六字三行篆书款
口径:十三·五厘米
说明:此对拍品花口,浅弧腹,圈足。盘口沿及盘心以青花双线勾边,在黄釉下呈紫黑色,通体纹饰先于胎
体之上暗刻线条,再施黄绿彩装饰而成。盘心绘正面立龙戏珠纹,内外壁饰以双龙赶珠,四周花枝点缀。
盘底青花书『大清乾隆年製』六字三行篆书款。此形製创始于康熙时期,据《国朝宫史》记载,黄地
绿彩为贵妃所用铺宫瓷。除本品外壁装饰双龙赶珠外,也有绘饰折枝花卉纹样者。《清档》所载黄地
绿龙葵瓣四寸碟即为此物。
A Pair of Yellow Ground and Green Glazed 'Dragon' Dishes
Qing Dynasty, Qianlong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13.5 cm.diam.
RMB: 100,000-200,000
859[另面图]
859
860
清雍正 青花缠枝花卉纹盘一对
款识:『大清雍正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口径:十三厘米
记录:中国嘉德,2000 年 11 月 06 日,编号 1161
说明:此对拍品撇口,浅弧腹,圈足。形制小巧隽秀,通体以青花为饰,盘心、外壁
遍绘缠枝花卉纹,花朵娇妍,枝蔓卷曲。纹饰繁而不乱,笔触工饬流畅,青花
发色雅致。此对拍品胎质精细,釉面光滑莹润,极具玻璃质感。成对传世,较
为少见。
青花瓷是明清时期生产的重要瓷器品种之一,由于各时期使用钴料的不同,艺
术风格不同,各领风骚。雍正一朝虽仅 13 年,但其官窑青花瓷器烧造达到了
炉火纯青的地步。雍正青花瓷可与享有盛誉的“永宣青花”媲美,其在康熙朝
制瓷技艺基础上继承和发展。其造型一改康熙时期浑厚古拙之风,崇尚轻巧俊
秀工丽之貌,其绘制也由康熙时期的雄浑苍劲,而代之以隽秀尔雅的艺术风韵。
拍品即为雍正时期青花瓷的代表作,正如陈浏撰《陶雅》赞有“雍正官窑大小
盘,碗白胜霜雪,既轻且坚”。
A Pair of Blue and White 'Flower' Dishes
Qing Dynasty, Yongzheng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13 cm.diam.
RMB: 350,000-450,000
860[另面图]
860
861
清雍正 外斗彩缠枝花卉内矾红五蝠纹葵口盘 一对
款识:『大清雍正年製』六字三行楷书款
口径:十五·七厘米
记录:纽约佳士得,2014 年 9 月 18 日,编号 0837
说明:此对盘撇口,口沿作六瓣葵口状,浅腹,圈足。足端露胎处,可见胎体坚白细腻,
通体施透明釉,釉面莹润微泛青,盘内外以矾红兼斗彩装饰。盘心绘以矾红五蝠纹,
五蝠翩翩,迎空凌翔,寓意“洪福齐天”。“五蝠”即“五福”,典出《尚书·洪范》,
具体是指:“寿、富、康宁、修好德、考终命”五种人生吉祥之事。外壁绘斗彩折
枝花果纹,花枝舒展窈窕,叶脉多姿,红花点缀其间,红彩纯正匀净,绿彩娇嫩青翠,
黄彩明快润泽,构图淡雅恬静,清新怡人,亦十分符合雍正皇帝追求清新婉约的审
美品位。外底心青花双圈内书“大清雍正年制”六字三行楷书款。其款字端正雄健,
尚可见康熙遗风,为雍正早期官窑斗彩佳作。
雍正斗彩素以施彩鲜丽,绘画精巧,风格清新温婉而著称于世。正如清末许之衡《饮
流斋说瓷》赞曰“(斗彩)康雍至精,若人物、若花卉、若鸟兽,均异采发越、清
雅可爱……足为清供雅品,弥可宝贵也。”而此对斗彩花口盘,颇为符合“异彩发越,
清雅可爱”这一气质。
本品取花口之形,为雍正斗彩官窑作品中少有之器型,其构图雅致,设色素净,喜
气满溢,体现了雍正皇帝素雅淡洁的艺术品位,成对保存,而且品相良好,殊为不易,
颇值珍视。
A Pair of Doucai 'Bats and Flower' Dishes
Qing Dynasty, Yongzheng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15.7 cm.diam.
RMB: 300,000-400,000
861[侧面图]
861[款识]
862
清雍正 釉里红三鱼纹盘 一对
款识:『大清雍正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口径:十五厘米
说明:本对盘敞口,浅腹,圈足。内壁光素,外壁绘以釉里红三鱼纹。底部青花双圈「大清雍正年製」六字
两行楷书款。全器造型端庄,线条优美,通体所施白釉洁白滋润,外壁的釉里红三鱼纹寓意「连年有余」。
釉里红纹饰特征是剪影式,不加细节描绘,三鱼色调红艳,现于白釉之上,自然明快,相映成趣。
这对盘是清雍正官窑仿前官窑的名贵品种,关于此式三鱼纹的烧造,唐英在《陶成纪事碑》中有明确记
载:「……一仿宣窑宝烧,有三鱼、三果、三芝、五蝠四种」,本对盘即为这种「三鱼」之代表。而此
种釉里红製法承袭自永宣御窑,所饰铜红釉,或夹施于透明釉层之间,异于常见之釉下铜红彩绘技艺。
此法若成,所得红色更显强烈,虽无法呈递纹样细节,具有天然红宝石般光泽,最适凸显剪影视效,文
献称之为「釉里红宝烧」,为雍正御瓷中仿古佳製,彰显其品味之逸雅绝尘。
参阅:《宫廷珍藏—中国清代官窑瓷器》,徐湖平主编,上海文化出版社,2003 年,第 162 页
A Pair of Underglazed Red 'Fish' Dishes
Yongzheng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Qing Dynasty
15 cm.diam.
RMB: 400,000-600,000
862
863
清康熙 斗彩外云鹤内双龙戏珠纹盘 一对
款识:『大清康熙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口径:十四·五厘米
记录:纽约苏富比,2011 年 9 月 14 日,编号 0334
说明:此对盘敞口,弧壁,圈足。盘心双圈内绘双龙戏珠图,双龙叱口突目,长髯飘拂,不怒自威,气势磅礡。
外壁以斗彩工艺绘云鹤纹,采用“点彩”技法,仅以一星红彩点于鹤头。仙鹤于五彩祥云间飞舞,凌霄直上,
仙姿迭现,一派轻灵秀逸之韵。整器别致,苍古、雅逸兼具共存,悦目怡情,沁人心扉。底部青花双圈楷书“大
清康熙年制”双行六字款。
拍品纹饰颇为独特,融仙鹤龙纹于一体。龙纹威猛、华贵,是至尊至贵的象征,鹤纹,亦是中国人民喜闻
乐见的装饰题材,被称为长寿仙禽,寓有祈盼福寿之意。清代官窑瓷器中,仙鹤翱翔于云间,构成“云鹤
图”,可以单独使用,例如清宫旧藏“雍正黄地绿彩海水白鹤纹碗”,通体施黄釉,锥刻祥云与仙鹤图案,
突显其轻盈妙曼之风姿。龙纹与鹤纹的组合,虽极为罕见,但却最能反映帝王希冀“为我独尊”,祈盼“万
寿无疆”的真实心理。揆诸史乘,“龙鹤同翔”反映在瓷器中,应是专门供奉万寿节而烧制的贺瓷图案。
除所绘纹饰外,拍品另一值得关注之处,在其釉彩之新颖。虽明清两代关于“斗彩”与“五彩”的称谓没
有特定的区别,但见诸此盘,盘壁青料勾边填彩与盘心纯用青花、彩料填出,产生了极为鲜明的变化与对比,
使之既有五彩之热烈,又兼备斗彩的清雅,体现康熙官窑制瓷的最高造诣。
本品饱含长寿寓意,品格异常高超,论胎釉、画工、写款皆无一不精,独步一时,就此可证诸此盘应为康
熙一朝专门烧制的贺寿之瓷。另外,本品画意绵长,釉彩标新创异,清新可人,殊为难得。
此类品种极为罕见,检阅公私典藏资料,见北京故宫博物院典藏清康熙斗彩龙鹤纹盘与本品完全相同,如
出自一人之手,两者当为同时期御窑厂之佳作。
参阅:《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御窑瓷器·卷一》,紫禁城出版社,2005 年,页 212,图 68。
A Pair of Doucai 'Dragon' Dishes
Kangxi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Qing Dynasty
14.5 cm.diam.
RMB: 300,000-500,000 863[款识]
863
864
清道光 五彩龙凤纹碗一对
款识:『大清道光年製』六字三行篆书款
口径:十五厘米
来源:加拿大温哥华 Kung 先生旧藏,其父亲于 70 年代前在香港购得
说明:此对拍品侈口,弧腹较深,圈足。胎质细腻,釉质润泽,釉面匀净。碗内底以红彩绘出五爪
龙戏宝珠图案,龙身周边青焰围绕,碗外部近口沿处以紫、黄、绿彩绘一周八宝纹,以青花
五彩绘出双龙双凤,基本呈中心对称,双龙主体颜色分别以红、绿彩绘出,双凤振翅凤首朝
下,龙凤身边装饰以缠枝花卉,精美绝伦。龙凤成双成对,寓意吉祥。此类碗始见自康熙朝,
后成官窑经典器型,每朝必烧,两百年来造型、纹样基本保持不变。
A Pair of Wucai 'Dragon and Phoenix' Bowls
Qing Dynasty, Daoguang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15 cm.diam.
RMB: 400,000-600,000
864
864[款识]
865
清嘉庆 粉彩百花不落地杯一对
款识:『大清嘉庆年製』六字三行篆书款
口径:七·五厘米
说明:杯敞口,深腹,圈足。内壁无纹饰。外壁满绘各色花卉,花团锦簇。地足有『大清嘉庆年製』六字楷书款。
此图案又称『百花不露地』。据清宫档案记载,绘此种图案的器物为赏花时所用,象征『百花献瑞』。
时製,不同节令使用不同纹饰的瓷器,如新年用『三阳开泰』,上元节用『五谷丰登』,端午节用『艾
叶灵符』,七夕用『鹊桥仙渡』,万寿节用『万寿无疆』,中秋节用『丹桂飘香』,重阳节用『重阳
菊花』等。嘉庆官窑製品。
参阅:香港佳士得,2005 年 11 月 28 日,编号 1357
A PAIR OF Famille Rose 'Flower' CupS
Qing Dynasty, Jiaqing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7.5 cm.diam.
RMB: 20,000-50,000
865[款识]
865
866
清光绪 青花缠枝莲纹碗一对
款识:『大清光绪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口径:十七厘米
说明:青花缠枝莲纹碗为清代官窑传统品种。拍品器形端正,碗心双圈内饰折枝莲纹,外壁绘缠枝莲纹,胫
部饰莲瓣纹。整体形製规整,釉质莹润,胎质致密纯净,款识工整。构图疏朗,纹饰绘画精细,青花
发色纯正妍丽,是为光绪官窑典型的器物。
A Pair of Blue and White 'Lotus' Bowls
Qing Dynasty, Guangxu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17 cm.diam.
RMB: 60,000-80,000
866
866[款识]
866[碗心图]
867
清光绪 青花粉彩缠枝莲托八吉祥纹碗一对
款识:『大清光绪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口径:十·三厘米
说明:碗敞口,深弧腹,圈足,器型规整,胎质细腻,内施白釉,釉面滋润,外壁通绘青花缠枝莲托粉彩八吉祥纹,
分别为宝伞、金鱼、宝瓶、莲花、法螺、盘肠、宝幢、法轮,画工精细,底落『大清光绪年製』六字
双行楷书款,为光绪官窑的代表作。此类纹样青花和青花矾红的品种较为常见,青花粉彩的较为罕见,
成对更是殊为难得。
A Pair of Blue and Famille Rose 'Lotus' Bowls
Qing Dynasty, Guangxu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10.3 cm.diam.
RMB: 80,000-120,000
867
867[款识]
868
清光绪 黄地粉彩五福捧寿纹碗一对
款识:『光绪年製』四字双行楷书款
口径:十四厘米
说明:拍品撇口,深弧腹,圈足。造型圆润秀美,胎质细致精良,碗身外壁满施黄釉,莹润秀雅,其上以矾
红绘五蝠,以描金写『寿』字,五蝠围绕寿字,是为『五福捧寿』。间绘折枝寿桃及万字纹,寓意洪
福齐天、福寿连绵,笔触纤细,设色绚丽,布局有序,浑然一体,金彩富贵,精美之至,当为皇家之
御用器,甚为珍贵。
A Pair of Yellow Glazed and Famille Rose 'Shou' Bowls
Qing Dynasty, Guangxu Four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14 cm.diam.
RMB: 20,000-50,000
868[款识]
868
869
清同治 青花『五氏宗祠』盖碗一对
款识:『同治年介臣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口径:九厘米
记录:北京翰海,2010 年 12 月 12 日,编号 3039
说明:杯侈口,斜直壁,至底渐收,下承圈足略高。通体施透明釉,釉质光润洁净,微泛青色。通体以青花描绘,
杯内底饰团寿纹,外壁四处如意云头纹围成的开光,内楷书『五』『氏』『宗』『祠』四字。外底青花『同
治年介臣製』六字二行楷书款。同类者还可见一类落『五氏坟茔用介臣製』款,二者胎釉、青花发色
以及款识书写均具有明显的同治官窑特征,当属同治御窑製用无疑。在卜辞中,有一类表示先公先臣
及其死后成为帝的臣属的称谓,有『帝正』、『帝史』以及『帝五介臣』,结合此类瓷器落款,可知,
此处无论『五氏坟茔介臣』还是『五氏宗祠』所指都应属祖先崇拜的范畴,而非具体氏族订烧。
A Pair of Blue and White 'Figure' Covered Bowls
Qing Dynasty, Tongzhi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9 cm.diam.
RMB: 200,000-300,000
869[款识]
869
870
清光绪 窑变釉杏圆贯耳瓶 一对
款识:『大清光绪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高度:三十厘米
说明:贯耳瓶器形仿古代投壶式样,倭口近似海棠形,颈部对称贴塑管状双耳,下腹略鼓,底承圈足。
造型端庄,古朴大方,通体施窑变釉,别无繁饰,仅腹部双面凸起圆杏形开光。釉质厚润妍亮,
虽素面,却以釉色为饰,达到了一种独特的装饰效果。《光绪廿六年庚子大运传办瓷器清单》
中第二项所载名称为『均釉四方杏元双管瓶』,即为此类品种。
参阅:1 《故宫博物院藏古陶瓷资料选萃卷二》,紫禁城出版社,2005 年,页 341,图 311
2 《上海博物馆藏品研究大系·清代雍正—宣统官窑瓷器》,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年,页
272-273,图 5-1
3 《故宫博物院藏文物珍品大系—颜色釉》,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
公司,1999 年,页 207,图 186
A Pair of Flambe Glazed Handled Vases
Qing Dynasty, Guangxu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30 cm.high
RMB: 250,000-350,000
870[款识]
8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
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
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
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
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
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
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
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
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 二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 三 )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 四 )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 五 )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 六 )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 七 )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
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的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 二 )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 三 )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或者因故犯罪
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
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
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根据章程,对拍卖和拍卖师进行
监督。
第十八条 :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
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
卖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价款,
按照规定将拍卖标的移交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他代理人代
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
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
标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
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
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
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
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
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
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
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
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
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
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
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
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
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
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
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时,拍
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一 )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二 )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 三 )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 四 ) 拍卖的时间、地点;
( 五 )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 六 )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 七 )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 八 ) 违约责任;
( 九 ) 双方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 拍卖的时间、地点;
( 二 ) 拍卖标的;
( 三 )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地点;
( 四 )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 五 )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登发。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
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到保留价时,该
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
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
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
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
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
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
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
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
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
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
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
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
依法不得处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当依法承担责任。
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
者依法不得处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
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
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的拍卖企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
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
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
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
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
规定。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与竞买
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
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的拍卖活动中拍
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
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
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
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
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
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
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
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
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件
第六十七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
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
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
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本公司章程,参
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2.1“本公司”指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
2.2“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弘燕
山水文园七号楼 1 层商业 5 内 501 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
商注册地址;
2.3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
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
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2.4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
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法律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
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
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
竞买人的代理人;
2.5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
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
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
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
位为买受人;
2.6 “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
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2.7 “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
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
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2.8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
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
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2.9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
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2.10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
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
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2.11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
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
总和;
2.12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
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
汇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或本规则规定而收
取的其他费用;
2.13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
中确定的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2.14 “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
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
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15 “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
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
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2.16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
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公司具有合法的拍卖经
营主体资格。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
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
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
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视为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
3.2 本公司将对特定拍卖场次开放网络竞投系统,任何通
过网络竞投系统在本公司举办的现场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
的竞买人,须同时遵守本公司现行有效的《网络竞投规则》。
第四条 特别提示
4.1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
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
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
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
竞买人和买受人均视为已充分理解并完全认可本规则的内
容,承诺受本规则的约束。因天气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
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无需向竞买人作出任何赔偿。
4.2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
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
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
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
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
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4.3 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标的已出售、
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履行
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
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瑕疵担保
5.1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
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标的均以
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5.2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
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
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
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
评估,且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
意,对拍卖标的瑕疵(如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
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
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
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程序
6.1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
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
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
拍卖合同。
6.2 本规则之相关内容,是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重要约定,构成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所签订的委托拍卖
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拍卖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本规则
执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
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
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7.1 委托人之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
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
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
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7.2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
进行核查。本公司对上述文件所作的核查或采取的任何其
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免除或影响委托人应承担的
责任或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
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8.1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
该拍卖标的的拍卖、展览、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宣传等
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
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关法
律的规定;
8.2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
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
之处;
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8.3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
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
司及 / 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
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8.4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8.5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
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
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已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保留价
9.1 除本公司标明或说明无保留价者外,拍卖标的均设有
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或由委托
人授权本公司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
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
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
担任何责任。
9.2 保留价确定后,委托人在拍卖前变更保留价的,须经
本公司同意,本公司不同意变更的,有权按原保留价继续
拍卖或拒绝将拍卖标的上拍,由此给委托人或竞买人造成
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本公司的损失难以界定的,本公司
有权要求委托人按原保留价的 5%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10.1 重新拟定委托拍卖合同项下拍卖标的名称,通过拍卖
标的图录及 / 或新闻媒体及 / 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
作任何内容说明及 / 或评价;
10.2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10.3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
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 / 展示方式;拍卖
标的在展览 / 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
准;
10.4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
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
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
有完全的决定权 ;
10.5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
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
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
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
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
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
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
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
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
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
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
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六十日内,
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
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
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12.1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12.2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
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
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
全部法律责任的;
12.3 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
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12.4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
条款的;
12.5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