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美遵义·助商惠民商贸行业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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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美遵义·助商惠民商贸行业政策汇编

-99-四、市级资金筹措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5200 万元,整合社会资金 650 万元(包括“醉美遵义·油惠汽车”活动中石化、中石油共支持400 万元,车企支持 200 万元,消费券发放活动中银联支持 50万元),共计 5850 万元统筹用于此次促消费专项行动。其中:2000 万元用于“醉美遵义·助商惠民”消费券发放行动,900万元用于“醉美遵义·文旅惠民”补贴消费行动,1000 万元用于“醉美遵义·油惠汽车”购车领券消费行动,620 万元用于“醉美遵义·品牌促销”专项激励消费行动,1330 万元用于“醉美遵义·助商惠民”工会引领消费行动。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醉美遵义·助商惠民”促消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总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调度,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形成高效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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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美遵义·助商惠民商贸行业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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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级资金筹措

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5200 万元,整合社会资金 650 万

元(包括“醉美遵义·油惠汽车”活动中石化、中石油共支持

400 万元,车企支持 200 万元,消费券发放活动中银联支持 50

万元),共计 5850 万元统筹用于此次促消费专项行动。其中:

2000 万元用于“醉美遵义·助商惠民”消费券发放行动,900

万元用于“醉美遵义·文旅惠民”补贴消费行动,1000 万元

用于“醉美遵义·油惠汽车”购车领券消费行动,620 万元用

于“醉美遵义·品牌促销”专项激励消费行动,1330 万元用

于“醉美遵义·助商惠民”工会引领消费行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醉美遵义·助商惠民”促消

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

市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商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总工会主要负责

人任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

用,加强统筹调度,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

密切配合,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形

成高效运作的工作合力,推动促消费专项行动落地落实。(责

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市

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市县联动。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的决

策部署,积极开展线上线下促销费活动,确保促销费政策措施

落实到位。要比照市级资金筹措方式,落实县级财政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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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万元,实现市县联动累计投入 1.29 亿元。其中,仁怀市

列支不少于 2000 万元;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

区、习水县、赤水市各列支不少于 500 万元;桐梓县、绥阳县、

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正安县、道真县、务川县各列支不

少于 250 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市级媒体、政府官网、微

信、微博、抖音等线上平台以及出租车公交 LED、商场大屏、

手机短信等线下方式,多渠道进行宣传推介,全力提高群众的

知晓率和参与度。要加强工作信息编报,及时梳理总结促销费

的好经验、好做法,综合进行宣传报道,强化示范带动。(责

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

市科技和大数据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

会)

(四)强化监管力度。加强黄牛防控,严防打击盗刷套现、

倒买倒卖消费券等违规行为。严格质量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

权益,严厉打击欺诈、哄抬物价、变相加价、虚假宣传等违法

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四个精准”“八个不得”疫情防控政策,

科学精准防控,既不能放松疫情防控政策,也不能“层层加码”

“一刀切”。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有效应对,

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

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人民

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五)强化绩效管理。做好促消费专项行动的全过程管理,

注重结果导向,突出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进一步提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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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做到花钱必问效。市级财政安排资金

200 万元,用于促消费信息监测服务专员信息费,各地要建立

消费监测预警机制,夯实消费数据分析基础,及时提出对策建

议,总结提炼促消费工作经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

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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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外贸稳外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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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外贸稳外资商务支持政策措施

一、稳外贸政策措施

(一)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政策

【适用主体】

在贵州省内注册的外贸外资企业。

【政策内容】

1.重点境外展会

重点境外展会是指围绕我省出口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调

整方向、由省商务厅统一组织参加的境外展会。受新冠肺炎疫

情持续影响,省商务厅 2022 年是否统一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展

将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支持内容:支持展位费和人员费。展位费是指租赁 1 个

标准展位的费用;人员费是指参展人员国际联程往返经济舱机

票、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支持标准:1 个展会 1 家企业

支 持 1 个标准展位;1 个标准展位支持 1 名参展人员费用,

支持天数以各展会项目招标文件为准。达成订单、当年进出口

额同比增加: 展位费支持 90%,人员费支持 80%;达成订单、

当年 实现进出口业绩(但同比无增量) :展位费支持 80%,人

员费支持 70%;未达成订单、当年无进出口业绩:展位费支持

70%,人员费支持 50%;若参加 rcep 协议国举办的展会,上

述支持比例均提高 5%。

2.非重点境外展会

非重点境外展会是指省商务厅不统一组织、由企业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自行参加的境外展会。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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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通过“代参展”方式参加境外实体展会, 代参展是指

参 展企业通过远程方式聘请境外展会举办地专业人员由其代

替企业人员参加实体展会。

支持内容:支持展位费和人员费。展位费是指租赁 1 个

标准展位的费用;人员费是指参展人员国际联程往返经济舱机

票、住宿、伙食和公杂费或“代参展”方式下聘请人员参展的

费用(含布展参展服务费、视频设备费及网络保障费用等)。支

持标准:1 个展会 1 家企业支持 1 个标准展位; 1 个标准

展位支持 1 名参展人员费用,支持天数为展期天数加上 3-4

天(含出境参展往返天数、布展天数) 。达成订单、当年进出

口额同比增加:展位费支持 100%,展位费支持限额 4 万元;

人员费 支持 90%,人员出境参展支持限额 4 万元、代参展支

持限额 3 万元; 达成订单、当年实现进出口业绩(但同比无

增量) :展位费支持 90%,展位费支持限额 3.5 万元;人员

费支持 80%, 人员出境参展支持限额 3.5 万元、代参展支持

限额 2.5 万元;未达成订单、当年无进出口业绩: 展位费支

持 70%,展位费支 持限额 3 万元; 人员费支持 50%,人员

出境参展支持限额 3 万元、代参展支持限额 2 万元; 若参

加 rcep 协议国举办的展会,上述支持比例均提高 5%,支持

限额均提高 0.5 万元,展位费支持比例最高为 100%。

3.线上境外展会

线上境外展会是指企业在互联网上参加的采购商来自境

外的展会。

支持内容:1 个展会 1 家企业支持租赁 1 个线上展位费

(参展商账号) 的费用。支持标准: 达成订单、当年进出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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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 增加:展位费支持 90%,展位费支持限额 3 万元; 达

成订单、当年实现进出口业绩(但同比无增量) :展位费支持

80%,展位费支持限额 2.5 万元; 未达成订单、当年无进出

口业绩: 展位费支持 70%,展位费支持限额 2 万元;若参加

采购商来自 rcep 协议国的境外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均提高

5%,支持限额均提高 0.5 万元。

4.外贸商品拓展国内市场的境内展览会活动

支持内容:对 2020 年以来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参加

境内展会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支持标准: 1 个展会 1 家企

业支持 1 个标准展位。

5.线上国际贸易对接会

线上国际贸易对接会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参加的与境外企

业进行贸易对接的会议。

支持内容:鼓励行业商协会组织企业参加线上国际贸易对

接会。对参加行业商协会组织的线上国际贸易对接会的企业参

会费用。支持标准:达成订单、当年进出口额同比增加: 费

用 支持 90%,支持限额 0.6 万元;达成订单、当年实现进出

口业 绩(但同比无增量) :费用支持 80%,支持限额 0.5 万

元;未达成订单、当年无进出口业绩:费用支持 70%,支持限

额 0.4 万元。

6.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支持内容:对企业进行 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认证、 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其他管理体系认证初次认证的

认证费用予以支持。支持标准: 上年度进出口额 50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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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以上,费用支持比例 100%,支持限额 5 万元;上年度

进出口额 50 万美元-5 万美元(含),费用支持比例 70%,支

持限额 3 万元;上年度进出口额 5 万美元以下, 费用支持

比例 50%,支持限额 2 万元。对上年度无进出口业绩但已获

得过认证项目 支持的企业, 若今年仍无进出口业绩, 今年

的认证项目将不予支持。

7.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REACH、CB、CMMI 等特殊产品认证及一般产品

认证初次认证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用予以支持。

REACH、CB、CMMI 等特殊产品认证支持标准: 上年度进

出口额 50 万美元(含) 以上,费用支持比例 100%,支持限额

10 万元; 上年度进出口额 50 万美元-5 万美元(含) ,费用

支持 比例 70%,支持限额 6 万元;上年度进出口额 5 万美

元以下,费用支持比例 50%,支持限额 4 万元。对上年度无

进出口业绩 但已获得过认证项目支持的企业,若今年仍无进

出口业绩,今 年的认证项目将不予支持。

一般产品认证支持标准:上年度进出口额 50 万美元(含)

以上,费用支持比例 100%,支持限额 5 万元;上年度进出口

额 50 万美元-5 万美元(含),费用支持比例 70%,支持限额

3 万元;上年度进出口额 5 万美元以下,费用支持比例 50%,

支持限额 2 万元。对上年度无进出口业绩但已获得过认证项

目 支持的企业, 若今年仍无进出口业绩, 今年的认证项目

将不予支持。

8.境外专利申请

支持内容:对企业开展境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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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设计专利申请费予以支持。支持标准:上年度有进出口业绩,

支持比例 100%,支持限额 5 万元。上年度无进出口业绩, 支

持比例 70%,支持限额 2.5 万元。

9.境外商标注册

支持内容:对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的注册费用予

以支持。支持标准:上年度有进出口业绩,支持比例 100%,

支持限额 5 万元。上年度无进出口业绩,支持比例 70%,支

持 限额 2.5 万元。

10.国际网络宣传推广

支持内容:企业运用国际网站平台(阿里巴巴、亚马逊等)、

国际搜索引擎(谷歌等)等宣传推广本企业产品的推广费用予

以支持。支持标准:上年度有进出口业绩,支持比例 90%,支

持限额 3 万元。上年度无进出口业绩, 支持比例 50%,支持

限额 1.5 万元。

11.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贴息

支持内容和标准:对出口企业于 2022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期间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

保险保费(含国内履约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其中一般

产品支持比例为 50%;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的支持比

例为 70%;对省内进出口重点联系企业保险保费支持比例在前

述基础上再增加 10%;对企业为开拓新兴市场(具体国别及地

区以保险机构提供的名单为准)而投保信用保险所缴纳的保费,

在前述支持比例上再增加 10%。单个企业于当年那所享受的保

险费(含国内履约保险)支持比例最高为 80%,支持限额为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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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全风险覆盖”政府保单

支持内容和标准:对 2021 年出口额再 500 万美元以下

并在我省境内注册的小微企业, 于 2022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期间所发生的出口收汇风险, 由省商务厅作为政府

保单投保人 向保险公司统一支付保费。

13.海外资信服务费用

支持内容和标准: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有效利用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海外资信服务,积极购买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

海外目标国家制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海外采购商/供货

商名录报告、重点行业研究报告、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对

企业产生的海外资信调查费用给予 50%的比例支持,单个企业

年度支持金额累计上限 3 万元。

(二)跨境电商资金支持政策

【适用主体】

已纳入贵州省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政策内

容】

1.对单个项目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

50%,最高支持限额 300 万元。单个项目实际投资不超过 50

万元的,支持比例可适度提高,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重大项

目可“一事一议”提升支持额度。

2. 对实际投资超过 2000 万(含) 的重大项目,如投资

中有银行贷款的, 可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贴息支持。贷款 贴息

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贷款基准 利率计

算。

3.支持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取措施,提高 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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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成交额。对上年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达到一定 规模

的商务交易平台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

元。

4.单家企业在同一年度支持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前

三条当中的一个方面的支持,不予重复支持。项目投入超过

2000 万(含) 的项目,有银行贷款的可按第 1 条、第 2 条叠

加支持。

(三)境外营销服务公共平台支持政策

【适用主体】

经贵州省商务厅认定的、由贵州省企业在境外投资或运营,

为至少 3 家贵州企业生产的商品提供营销展示、仓储物流、

售后服务的平台, 类型包括展示交易中心、仓储物流中心(含

海外仓) 、售后服务中心(含呼叫中心、技术培训中心) 的境

外营销服务公共平台。

【政策内容】

给予平台省内申报单位不超过平台投资运营总费用 50%

的支持资金(单个平台封顶 300 万元)。在平台挂牌当年向申

报单位预拨支持资金的 60%,一年后若平台带动我省该行业企

业出口规模达到 1000 万美元(含)以上,则向申报单位拨付剩

余支持资金的 40%,若出口规模未达到 1000 万美元, 则不

予拨付剩余支持资金。

(四)“稳外贸促复产”专项金融服务政策

【适用主体】

1.省进出口重点联系企业。

2.为应对疫情从境外采购疫情防护物资的外贸企业;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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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疫情提供重要生活必需品境外采购和运输服务的外贸企业;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生产原材料、设备境外采购和运输服务的

外贸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仓储、配送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政策内容】

1.对已投保中信保出口贸易险、完成出口报关、具有良好

收汇记录的企业,在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及辖内各营业机构有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企业提供信保融资,保障企业锁定出口收

汇,提前实现销售回款。

2.所有防疫捐赠款项, 免收转账汇款手续费; 涉及防疫

的结售汇业务, 给予汇率优惠, 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名单内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和进口关税保险,给予优

先办理,并提供手续费减免。

3.为外贸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单证服务,积极应用外管、

海关、信保等线上化平台信息数据支持外贸单据审核与合规反

洗钱审核,保障企业进出口单据安全。

4.为防疫相关物资进口购付汇、境外捐赠项下跨境汇款、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对于资料手续不全

的特色捐赠、防疫相关外汇业务, 视情况先行办理,并协助

企业向外汇管理局报备。

5.便捷线上金融服务渠道,支持企业自助开展线上业务操

作员管理,减少人员现场交叉作业。提供账户管理、银企对账、

存款理财、汇账转账、跨境汇款、在线结汇、中银票 e 贴、

报 关即时通等线上综合服务方案。

6.积极帮助进出口企业加强全球供应链管理,畅通企业上

游供应和下游销售链条。通过内保外贷、跨境供应链、全球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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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等产品, 积极支持外贸企业海外营销网络建设, 助力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中银特色供应链融资产品帮助企业稳固

国内端采购、生产和销售。

7.发挥全球海外机构和代理行网络优势, 为企业进出口

贸 易提供所在国最新贸易政策和规定,开通进出口、保函、

外汇业务专家咨询热线,通过“非接触式”服务, 在防疫期

间为进 出口企业提供实时远程的免费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有

效管理订 单或合同风险。

8.发挥中国银行国际化品牌优势,加大海内外联动产品推

广力度,积极引进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外贸企业融资成本,

对暂时困难的存量授信企业做好帮扶。

9.根据境外、境内外人民币和外汇、外币汇率波动情况,

为企业提供外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方案, 帮助企业在

复 产复工期间节约资金成本,规避汇率风险。

(五)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发展政策

【适用主体】

在贵州省内注册的外贸外资企业。

【政策内容】

1.利率费率。对符合融资条件的企业提供本外币、表内外

优惠利率支持; 对纳入人民银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人

行 优惠政策执行,其他企业给予本外币融资利率下浮优惠支

持;对通过“工银速汇”“单一窗口”平台办理跨境汇款业务

最高可减免 50%手续费。

2.跨境结算。通过组合“全球快汇”“工银速汇”等系列

产品为企业提供从贸易签约到产销全流程跨境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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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境融资。依托进出口贸易融资、流动资金贷款、债券

发行等产品为企业提供短期信贷支持;提供全球投融资解决方

案,确保全球项目贷款投放平稳运营、中长期融资服务高效畅

通。

4.跨境人民币。通过“工银跨境通”为企业提供“结算+

交易+融资”跨境人民币系列产品,满足企业结算便捷、成本

可控、利润优惠、审批高效的全流程跨境人民币业务需求。

5.外汇服务。在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汇入汇出等业务

时,缩减流程和办理时间,精简不必要精简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供简便易行的优质服务。

6.线上服务。支持企业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企互

联、电子交易平台等线上渠道办理网银跨境汇款、网银开证、

网银托收、网银结售汇等线上国际结算及资金交易业务;以“单

一窗口”金融服务平台支持企业通过工行一点接入完成通关流

程;以“跨境贷”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更高信用贷款额度、更

低优惠利率、更快续贷安排。

7.供应链服务。以满足企业境内外采购、销售需求,稳定

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发展,通过创新跨境供应链保理等服务为

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融资等“一揽子”

全流程服务, 保障供应链上下游不断链; 通过内保外贷、投

标保函、履约保函等方式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信用背书。

8.咨询服务。依托单证系统优势推出“跨境 e 单通”产

品,联动工行全球网络为企业提供异地寄单、收单、取单及跨

国交单服务等全球“一体化”集约综合服务; 免费提供国际

结算及 融资专业咨询, 为企业应对应对贸易风险、把握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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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研 判汇率走势、规避贸易纠纷等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

服务。

9.金融市场服务。建立“外汇交易绿色通道”,将跨境采

购防疫物资购汇、境外疫情防控捐赠资金结汇业务列为最高优

先级并提供优惠报价;依托金融市场电子交易平台解决企业无

法正常集中办公问题;通过大宗商品套保相关业务帮助企业应

对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

10.现金管理服务。发挥全球现金管理平台效能,解决企

业在疫情期间跨区域、跨银行现金管理需求, 协助企业提高

全 球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成本。

11.线上招商服务。提供集现场和线上磋商管理、合作意

向追踪功能于一体的“跨境磋商系统”,采取“云签约”等活

动形式助力开展线上招商。

二、稳外资政策措施

(一)促进外商投资激励政策

【适用主体】

在贵州省内注册的外资企业。

【政策内容】

1.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对符合《办法》中规定的重大外资

项目条件的,按照其实际使用外资额 1 美元给予 0.015 元人

民币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 500 万元。

新引进项目:设立于 2021 年 7 月 1 日之后, 符合我

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导向,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 3000 万美元的项目或

超过 1000 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符合我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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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导向的境外世界 500 强投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

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

增资项目:已在我省落户的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的生产

性外资项目,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 2000 万美元的项目。

2.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支持。 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

在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为主

体在境外上市后, 以境外上市筹集资金返程投资, 在我省设

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外资额不低于 500 万美元),按

照其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际

使用外资额 1 美元给予 0.02 元人民币资金支持, 最高支持

500 万元。

3.外贸高质量发展支持。对设立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际使用外资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

且外贸实绩不低于 500 万美元的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的外资

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资金支持(对已获得外贸政策支持

的企业不重复支持) 。

4.国际合作园区支持。 对 2022 年经省政府认定的国际

合作园区, 对其获得认定批复之日前一年内园区发生的重大

外资 项目落地配套建设费、委托招商、境内外引进外资推广

和招商活动给予支持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50%支持,

最高支持 400 万元。

(二)鼓励高质量引进外资政策

【适用主体】

在贵州省内注册的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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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落地支持。对设立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际使用外资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

目除外,下同) ,对其在支持期间发生的落地费, 包括项目

设备的拆卸 /安装费、设备转移的搬迁运输费、厂房装修设计

费、环评费、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费、地质勘察费等, 按

实际发生额 30% 给予支持,重点支持鼓励类或制造业、从事

外贸进出口业务的外资企业,按实际发生额 45%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支持期内实际使用外资额 100 万美元至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 ,最高支持 50 万元;支持期内实

际 使用外资额 1000 万美元至 3000 万美元(含 3000 万美

元),最高支持 100 万元;支持期内实际使用外资额 3000 万

美元以 上,最高支持 150 万元。

2.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对 2021 年 7 月 1 日之

前已设立并在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实际使用外资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对

其在支持期间 发生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包括房产税、土地

使用税、环评费(含环保设备) 、勘测费、规划设计费、物流

费、认证费、生产经营场所租赁费, 按实际发生额 30%给予

支持, 重点支持鼓励类或制造业、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的外

资企业, 按实际发生额 45%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支持期内实际使用外资额 100 万美元至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 ,最高支持 30 万元;支持期内实

际 使用外资额 1000 万美元至 3000 万美元(含 3000 万美

第118页

-116-

元), 最高支持 80 万元;支持期内实际使用外资额 3000 万

美元以上,最高支持 120 万元。

3.国际合作园区支持。对 2022 年之前经省政府认定的国

际合作园区,对其国际合作园区重大外资项目落地配套建设费、

委托招商、境内外引进外资推广和招商活动相关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对 2022 年之前认定的国际合作园区,对其自

上年度已获得支持资金使用完毕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产生的园区相关费用给予 50%支持,最高支持 200 万元。

第119页

-117-

贵阳海关促进贵州外贸保稳提质十六条措施

【适用主体】

在贵州省内注册的外贸企业。

【政策内容】

(一)保障重点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

1.支持开放平台建设

支持在贵阳综保区内建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大力推动贵

阳都拉营国际陆海通物流港和贵阳综保区实现“区港联动”发

展,满足散货集拼业务需求, 为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出

口 便捷通道;支持改貌铁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办业务。支

持贵州“无水港”建设,打通内地与口岸物流快捷通道。

(二)加快企业急需货物通关

2.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建立关区重点企业名录库,指定专人“一对一”全程指导

企业使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便捷通关模式办理申报

手续, 第一时间接受办理企业预约通关申请, 进一步提高通

关效率。

3.简化查验手续

收发货人可以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

等到场, 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 实施

“货主可不到场”查验。对企业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

可根据申请提供“门到门”查验。

(三)提高进出境物流效率

4.支持国际货运班列发展

第120页

-118-

抓好《贵阳海关进一步支持中欧班列发展十条措施》落地

落实, 支持贵州常态化开行中欧、中老班列; 支持贵州参与

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服务“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支持贵

州企业通过“多程转关”或“一体化”方式办理申报手续,加

大运行密度,提高进出境物流效率。

(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5.支持跨境电商全模式开展

支持各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商 1210 进出口业务,探索

开展“跨境电商+保税展示”新模式;推进跨境电商企业设立

海外仓, 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退货中心仓。

6.保障进出境邮路畅通

大力支持邮政企业开通跨境电商 9610 出口业务;根据邮

政运营需要,支持做好进出境积压邮件的临时疏运通关工作,

保障境内外用邮需求。

(五)完善新冠疫苗试剂快速通道

7.快速审批查验通关

主动对接企业,引导企业规范审批申报,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新冠病毒疫苗和检测试剂出境申请快速审批;

在口岸建立新冠病毒疫苗、检测试剂查验快速通道,优先办理

通关手续。

(六)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措施

8.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发挥进口税收政策导向作用, 落实鼓励项目、科技创新

等税收优惠政策, 大力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重大技术装备

企业、新兴产业切实享受减免税政策红利;关注属地企业实际

第121页

-119-

需求,积极上报税政建议,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汇总征税、关税

保证保险、预裁定等税收征管改革便利措施,落实 2022 年暂

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等政策,助力企业减负增效。

9.推动 RCEP 协定高质量实施

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口享惠和出口原产地签证政策

解读及申报引导, 支持扩大贵州本土特色产品出口至 RCEP

协定国家;持续推进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智能审核”等改

革,积极推广经核准出口商制度,降低企业关税享惠成本。

(七)保障进出口农食产品等商品有效供给

10.积极支持扩大优质农产品食品进口

便捷办理检疫审批,支持种猪等优质动植物种质资源安全

引进; 积极承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评审工作, 对境

外进入综保区的农食产品全面实施“先入区,后检测”“抽样

后 即放行”政策。

11.大力支持特色产业发展

支持出口水果企业对外注册, 支持茶叶、人工养殖鲟鱼

等地方特色优势农食产品扩大出口。设立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

产品查验绿色通道,对出境活动物和冰鲜肉制品、水产品,进

出境蔬菜、水果实行“优先查检”和“5+2”预约查检;强化

风险监测, 保障农食产品安全顺利供应港澳地区。

(八)培育市场开放主体

12.压缩企业备案办理时限

进一步压缩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时限, 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备案时限由 5 个工作日压缩至 3 个工作日,符合条

件的最快可当场办结。

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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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

建立加工贸易内销联系协调机制,在内销业务量大的隶属

海关设立专门的内销咨询窗口,提高加工贸易企业的内销便利

化水平。

14.加强重点企业 AEO 认证培育力度

加大对新兴业态和“专精特新”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 建

立重点企业培育名录,持续评估 AEO 企业便利化措施落实情

况,优化企业协调员制度,积极发挥关企合作委员会作用,为

企业办实事解难题,提升企业获得感。

(九)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15.支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完善升级

支持贵州围绕西部陆海新通道、黔粤主通道、中欧(中老)

班列通道建设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地方特色服务建

设;支持贵州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流程无纸化建设,

推进落实进口关税配额通关无纸化,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业

务办理,努力构建“零跑腿、零成本”的国际贸易申报新格局。

(十)强化统计监测分析和数据服务

16.发挥统计服务作用

持续跟踪贵州省外贸发展规模、质量效益变化, 积极开

展重点商品、主要贸易伙伴监测分析;建立重点、特色外贸企

业 数据库, 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支持;通过新闻发布会、海

关官 网、微信公众号等载体, 发布外贸数据, 做好媒体解

读, 为外贸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预期引导。

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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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外汇收支便利化支持政策

【适用主体】

在遵义市内注册运营的跨境电商企业。

【政策内容】

1.优化小微型跨境电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

理。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 20 万

美元(不含)的小微型跨境电商,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2.优化从事跨境电商的境内个人便利化额度。对于从事跨

境电商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帐户办理跨境电商外汇结

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商项下结售汇, 提供有交易额的证

明 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 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3.优化从事跨境电商而发生代垫费用的时间期限。境内国

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

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代

垫 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

垫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 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4.优化跨境电商资金与货物不匹配的差额。从事跨境电商

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

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

报。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 汇回的实际销

售 收入可与相关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商企业

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5.银行信贷支持。一是对在遵义支局企业名录备案的跨境

电商企业,经银行金融机构调查审核, 给予“稳外贷”和“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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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贴”人民币贷款支持;二是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对结算电商

企业给予外汇贷款支持。

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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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外贸税收政策

一、货物劳务税收政策

1.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政策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以下称增值税退(免) 税]政策:

(1) 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

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

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

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 ,

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 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 税的货物,

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

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1.出口货物,是指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

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

第126页

-124-

2.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

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

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

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

税物流中心(B 型) (统称特殊区域) 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

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

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

(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

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

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

(5)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

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

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该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

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

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

食品。

(7)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

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

燃气。

第127页

-125-

4.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

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第一至五条、第八 条

2.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如

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

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

扣。

【适用条件】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

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 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

(4)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 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 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第128页

-126-

(8) 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 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 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 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

所在省(自治区) 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

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2.出口企业

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

(1) 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

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 税的货物]。

(2)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

(3) 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

区域内的货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第六条、第八条

3.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征

税政策规定

【适用主体】

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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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内容】

对部分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 税和免税政

策,按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如

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

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

款中抵扣。

【适用条件】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 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

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

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

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

办理增值税退(免) 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 税凭证有伪造或内

容不实的货物。

6.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

务:

(1) 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

第130页

-128-

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

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

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

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

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 的。

(4)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 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

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

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

容不符的。

(5) 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

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

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

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

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 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

退税责任的。

(6) 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

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第七、八条。

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政策

【适用主体】

在符合条件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备案的综合保税区

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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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

记的试点企业。

【政策内容】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

税收政策:

1.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

公用品) 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

下简称进口税收) 。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

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

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 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2.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 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 或海关保税监

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 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 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

货物。

3.销售的下列货物,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

(1) 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 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

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

第132页

-130-

(3) 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

保税货物除外) 。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

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

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4.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

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5.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适用出

口退(免) 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

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

税。

(1) 离境出口的货物;

(2)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

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 销售的

货物;

(3) 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6.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

政策。

7.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

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8.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

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

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适用条件】

1.在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备案的综合保税区内,符合

第133页

-1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且已向综合保税区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

的综合保税区, 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

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

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 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

需求。

二是所在地市(地) 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

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三是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

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是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开展业务的工作条件,

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 作。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

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 年第 29 号)

5.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

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

【政策内容】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对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

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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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 5 年(含) 以上,并向

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

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

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 5 年(含) 以上

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

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

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融资租赁

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1.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

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

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

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

的金融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

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 50 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

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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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有关规定

执行。

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

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

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6 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

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 号)

6.启运港退税政策

【适用主体】

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 自离境地口岸离境出口集

装箱货物的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

1.水路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

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

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 , 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

港) 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

集装箱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 以

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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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

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利用火车班列或铁

路货车车辆,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口岸离境的集装箱货

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适用条件】

1.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 税分类管理类别为

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2.运输企业。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

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 B 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的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车辆。

3.启运港、经停港和离境港。

(1) 上海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为武汉市阳逻港、青岛市前湾港、南京市龙潭港、

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

西港、岳阳市城陵矶港、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

市云池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等 13 个港口;离

境港为上海洋山港和上海外高桥港区;上述所列启运港均可作

为经停港。

(2) 粤港澳大湾区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为珠三角九市 37 个港口:广州市滘心港、旧港、

乌冲港、嘉利港、集司港、东江口港、新沙港、深圳市盐田港、

大铲湾港、佛山市九江中外运港、勒流港、北滘港、佛山新港、

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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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港、南海国际货柜港、高明珠江货运港、容奇港、顺德新

港、肇庆市高要港、肇庆新港、四会港、肇庆三榕港、云浮新

港、肇庆港、惠州市惠州港、东莞市虎门港、中山市中山港、

中山外运港、小榄港、中山神湾港、珠海市珠海洪湾港、西域

港、高栏港、珠海斗门港、江门市江门高沙港、江门外海港、

天马港;离境港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

(3) 海南自贸港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为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

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

岛港、日照市日照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 南

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

钦州市钦州港等 15 个港口;离境港为海南省洋浦港区; 上

述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

(4) 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为陕西省西安国际港务区铁路场站;离境港为北部

湾港(包括防城港区、钦州港区、北海湾区) ,新疆维吾尔族

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铁路口岸。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 税管理办法

(2018 年 12 月 28 日修订) 〉的公告》(2018 年第 66 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 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

第138页

-136-

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 号)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1〕3 号)

6.《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

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 号)

7.边境小额贸易税收政策

【适用主体】

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

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

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

云南省(自治区) 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

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

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

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适用条件】

1.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

策。

2.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

人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其

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3.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包括:

内蒙古自治区:室韦、黑山头、满洲里、阿日哈沙特、额

布都格、二连、珠恩嘎达布其、满都拉、甘其毛道、策克。

第139页

-137-

辽宁省:丹东、太平湾。

吉林省:集安、临江、长白、古城里、南坪、三合、开三

屯、图们、沙坨子、圈河、珲春、老虎哨。

黑龙江省:东宁、绥芬河、密山、虎林、饶河、抚远、同

江、萝北、嘉荫、孙吴、逊克、黑河、呼玛、漠河(包括洛古

河) 。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邦、水口、凭祥、友谊关、东兴、平

孟、峒中、爱店、硕龙、岳圩、平尔、科甲。

云南省:猴桥、瑞丽、畹町、孟定、打洛、磨憨、河口、

金水河、天保、片马、盈江、章凤、南伞、孟连、沧源、田蓬。

西藏自治区:普兰、吉隆、樟木、日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爷庙、乌拉斯台、塔克什肯、红山

嘴、吉木乃、巴克图、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都拉塔、阿黑土

别克、木扎尔特、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卡拉苏、红其拉甫。

4.接壤毗邻国家是指: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挝、

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

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5.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出口符合条件的货物后,除按现行出

口退(免) 税规定,提供有关出口退(免) 税凭证外,还应提供

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退(免) 税或免抵退税手续。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提供结算

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的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可按

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40 号)相关规定,凭签注

“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向税务机关直接

第140页

-138-

办理退税。

6.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

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

的出口日期为准) 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

申报期内,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

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 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0〕26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

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 税试点的补充通

知》(财税〔2011〕8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

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56 号) 第三条第(八) 项

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

8.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 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

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第141页

-139-

(3)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 研发服务。

(2)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 设计服务。

(4)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 软件服务。

(6)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 信息系统服务。

(8)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

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

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

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 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适用条件】

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

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

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2.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

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 税办法。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第142页

-140-

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

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

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

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

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

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

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

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5.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

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

用范围。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

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

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

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

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

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

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 由

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第143页

-141-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

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

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至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退(免) 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 年第 11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

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2015 年第 88 号)

9.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政策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

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包括下列服务:

(1)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播映服务。

第144页

-142-

(8)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

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

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

资产:

(1) 电信服务。

(2) 知识产权服务。

(3)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

(4) 鉴证咨询服务。

(5) 专业技术服务。

(6) 商务辅助服务。

(7)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 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

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

动产无关。

6.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

7.符合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服务或

者无形资产。

8.声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

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9.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

第145页

-143-

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

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适用条件】

1.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

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

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

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3.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

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4.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播映服务,是指在

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

品) 。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

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播映服务。

5.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

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

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

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

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

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第146页

-144-

6.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 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 向境外发行邮票。

(3) 出口邮册等邮品。

7.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

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

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8.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

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

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9.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

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10.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

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

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

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11.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 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

咨询服务。

12.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 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

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

第147页

-145-

测服务。

(3) 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

的测绘服务。

(4) 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13.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

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

服务。

14.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

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

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

船舶管理等服务。

15.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

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

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

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16.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 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

(3) 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4) 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

务。

(5) 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1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

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148页

-146-

18.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

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 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 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

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 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19.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

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

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

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

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

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

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

法。

2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

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

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

第149页

-147-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至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

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2016 年第 2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2021 年第 37 号)

三、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

10.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政策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 税或免税的货物

除外],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政策。

【适用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

商务出口的企业。

2.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 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

(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 税资格认定;

(2)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第150页

-148-

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 出口货物在退(免) 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

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

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

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有关内容相匹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 第一条、第三至六条

1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 税或免税的货物

除外) ,如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 税政策条件,但同

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适用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

商务出口的企业。

2.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 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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