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精)

发布时间:2023-5-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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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精)

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2010-03-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建设,打造工业经济发展新平台,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和田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和《洛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结合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有关规定,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能持续发展的企业均可入驻园区并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第二章重点鼓励产业第三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加快发展精准农业、新型工业、商贸旅游业的实际,将以下产业列为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重点鼓励产业:1、农、林、牧、果、蔬的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2、制造业。3、各种新型环保建筑、装饰材料的研制、开发及生产。4、生态工程,高新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项目。5、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造,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建设。6、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建设。7、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卫生、信息、电力、通信等社会事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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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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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2010-03-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建设,打造工业经济

发展新平台,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

优惠政策规定》、《和田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和《洛浦县招商引资优

惠政策实施细则》,结合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有关规定,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

能持续发展的企业均可入驻园区并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

第二章重点鼓励产业

第三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加快发展精准农业、新型工业、商贸旅游业

的实际,将以下产业列为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重点鼓励产业:

1、农、林、牧、果、蔬的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2、制造业。

3、各种新型环保建筑、装饰材料的研制、开发及生产。

4、生态工程,高新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项目。

5、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造,专业

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建设。

6、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建设。

7、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卫生、信息、电力、通信等社会事业。

8、现代物流、连锁、配送及服务业。

第2页

第三章用地优惠

第四条:本优惠政策中关于土地使用期限的规定按照国家工业用地最长使用期

限界定。

第五条: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含房地产开发用地,按其固定资

产投资额大小给予相应优惠。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额

35 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相当于土地出让

金 70%的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

生产加工型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相当于土地出让金 80%的建设

基金;固定资产投资额 1000 万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额 5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

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相当于土地出让金 70%的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

由政府配套 80%的建设基金。

第六条:前三家入园的企业,投资项目在第二章第三条范围内,投资额度达不到第

三章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 80%的建设基金;第四家

至第十家入园企业,资额度达不到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

配套 50%的建设基金。

第七条:由我县搬迁入园的前三家生产加工型等企业,经园区企业入驻审核领导

小组审核同意,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 80%的建设基金。

第八条:凡在园区内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以及外商独资固定资产投资 4000 万元以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九条:入园企业取得所用土地使用权后,在 6 个月内启动建设,两年内未完成建

设的,按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核准,无偿收回用地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第3页

第十条:园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

请续期使用。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园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 年内免征

车船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园区基

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 年内免征车船税、房产

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条:区外投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园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

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 年内免征车船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

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型企业,减按 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其所得

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六条:在我园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

开发经营期前五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七条:来我园区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草原使用费。

第十八条:企业在我县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

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

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4页

第十九条:为鼓励投资者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一条;欢迎国内外客商投资园区二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后可优先取

得所投资项目的冠名权及其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贡献较大的企业及经营者,县委、县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创建

国家级、自治区级名牌产品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法人重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凡来我县投资的客商办理相关手续,由客服中心无偿协助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县投资者兴办本意见中重点鼓励产业,同样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来园区投资的企业可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

政策规定》、《和田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洛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

策实施细则》中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本优惠政策由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

起执行。

第5页

和田地区工业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扶持政策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吸引广大企业来和投资兴业,鼓励企业组团投资,促进和田经济发

展,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带动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结合和

田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凡来和田地区投资农副产品、畜牧产品(食品)精深加工、保健品、

化妆品、药品、家具、家电、纺织等工业类生产项目和电子产品组装、服装加工、

裤袜编织、假发、鞋帽、箱包、玩具等相关劳动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设备、

厂房、配套设施)投资超过 5000 万元或招录本地员工超过 300 人、有较强吸

纳本地劳动力就业的非“三高类”项目。

(二)上述范围包括组团发展、代理招商和自主购置土地自建厂房形式的产

业园、企业等重资产投资项目。

二、扶持政策

(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相关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兑现。

(二)使用城镇规划外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以免收土地出让金。使用城镇规

划区内土地,可以按照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对目录范围内投资企业或组织自购土地建厂房按照单层 200 元/平方

米、双层 400 元/平方米、三层及以上 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厂房建设补贴;

对电子产品组装、服装加工、裤袜编织、假发、鞋帽、箱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

企业按照单层 400 元/平方米、双层 600 元/平方米、三层及以上 700 元/平方

米的标准给予厂房建设补贴,由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予以补贴兑

现。

(四)对企业或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内的给水、排水、供电线路、道

路、天然气管道等附属配套设施建设,依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价格的 20%由县

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予以补贴。

(五)对电子产品组装、服装加工、裤袜编织、假发、鞋帽、箱包、玩具等

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用设备在国内产生的搬迁运费,按铁路、公路实际发生额全

第6页

额(目录内其它产业按照 80%)由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予以补

贴。

(六)对第三条目录内项目新设备购置按采购发票票面总额的 20%由县市

人民政府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予以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七)对劳动密集型项目企业或组团产业园(电子产品组装、服装加工、裤

袜编织、假发、鞋帽、箱包、玩具等)自正式生产运营且员工月平均工资达到 1

460 元以上(22 个工作日)起五年内,根据企业或产业园为当地群众脱贫助力

贡献多少,由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按照给本厂当地员工发放工

资额度给予 2%—5%奖励:第一年按照给本厂当地员工发放工资额度给予 5%

奖励;第二年按照给本厂当地员工发放工资额度给予 4%奖励;第三年按照给本

厂当地员工发放工资额度给予 3%奖励;第四年按照给本厂当地员工发放工资额

度给予 2.5%奖励;第五年按照给本厂当地员工发放工资额度给予 2%奖励。由

县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审核一次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予以补贴。

(八)对目录内项目企业或组团机构在 2025 年以前用于在本项目企业建设

和运营的贷款给予 100%贴息扶持政策。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申请地区产业

引导资金予以补贴。

三、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地区产业引导资金来源。一是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援疆和田指挥

部划拨当年援疆资金总额的 20%;二是上报自治区争取的标准化厂房补助资金;

三是其他资金。

(二)资金使用。和田地区商务局负责监督使用地区产业引导资金,当年作

为地区产业引导的援疆资金,原则上用于当年对口援建县市招商引资企业的政策

补助;当年结余的援疆资金可调剂到其他县市使用。

(三)奖励补贴兑现。企业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申报奖励补贴,由县市人民

政府核准后报地区商务局,地区商务局会同三个援疆指挥部及地区发改委、财政

局、工信局、住建局、人社局、扶贫办进一步审核,并根据核定面积、投资金额、

带动就业情况确定奖励补贴额度报行署批准后于当年兑现;由于资金调度原因当

年无法兑现的,最晚于次年内兑现完毕。

第7页

四、其他

(一)组团投资企业、代理招商企业的奖励补贴,可以由组团牵头企业会同

其他企业自行研究确定内部奖励补贴分配方案。

(二)享受组团牵头企业按照本政策奖励补贴的团内企业,不得再重复申报。

(三)享受国家、自治区与本指导意见扶持内容一致的政策后的企业及组团

机构不得享受本指导意见奖励政策。

(四)2020 年 3 月 9 日起签字生效的项目执行本扶持政策,不再享受和行

办发〔2018〕26 号、和行办发〔2018〕77 号文件中所规定的优惠政策;202

0 年 3 月 9 日前的项目按原优惠政策执行不变。

(五)本指导意见由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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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工业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扶持政策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吸引广大企业来和投资兴业,鼓励企业组团投资,促进和田经济发

展,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带动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结合和

田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凡来和田地区投资农副产品、畜牧产品(食品)精深加工、保健品、

化妆品、药品、家具、家电、纺织等工业类生产项目和电子产品组装、服装加工、

裤袜编织、假发、鞋帽、箱包、玩具等相关劳动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设备、

厂房、配套设施)投资超过 5000 万元或招录本地员工超过 300 人、有较强吸

纳本地劳动力就业的非“三高类”项目。

(二)上述范围包括组团发展、代理招商和自主购置土地自建厂房形式的产

业园、企业等重资产投资项目。

二、扶持政策

(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相关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兑现。

(二)使用城镇规划外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以免收土地出让金。使用城镇规

划区内土地,可以按照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对目录范围内投资企业或组织自购土地建厂房按照单层 200 元/平方

米、双层 400 元/平方米、三层及以上 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厂房建设补贴;

对电子产品组装、服装加工、裤袜编织、假发、鞋帽、箱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

企业按照单层 400 元/平方米、双层 600 元/平方米、三层及以上 700 元/平方

米的标准给予厂房建设补贴,由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予以补贴兑

现。

(四)对企业或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内的给水、排水、供电线路、道

路、天然气管道等附属配套设施建设,依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价格的 20%由县

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予以补贴。

(五)对电子产品组装、服装加工、裤袜编织、假发、鞋帽、箱包、玩具等

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用设备在国内产生的搬迁运费,按铁路、公路实际发生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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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目录内其它产业按照 80%)由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予以补

贴。

(六)对第三条目录内项目新设备购置按采购发票票面总额的 20%由县市

人民政府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予以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七)对劳动密集型项目企业或组团产业园(电子产品组装、服装加工、裤

袜编织、假发、鞋帽、箱包、玩具等)自正式生产运营且员工月平均工资达到 1

460 元以上(22 个工作日)起五年内,根据企业或产业园为当地群众脱贫助力

贡献多少,由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按照给本厂当地员工发放工

资额度给予 2%—5%奖励:第一年按照给本厂当地员工发放工资额度给予 5%

奖励;第二年按照给本厂当地员工发放工资额度给予 4%奖励;第三年按照给本

厂当地员工发放工资额度给予 3%奖励;第四年按照给本厂当地员工发放工资额

度给予 2.5%奖励;第五年按照给本厂当地员工发放工资额度给予 2%奖励。由

县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审核一次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予以补贴。

(八)对目录内项目企业或组团机构在 2025 年以前用于在本项目企业建设

和运营的贷款给予 100%贴息扶持政策。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申请地区产业

引导资金予以补贴。

三、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地区产业引导资金来源。一是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援疆和田指挥

部划拨当年援疆资金总额的 20%;二是上报自治区争取的标准化厂房补助资金;

三是其他资金。

(二)资金使用。和田地区商务局负责监督使用地区产业引导资金,当年作

为地区产业引导的援疆资金,原则上用于当年对口援建县市招商引资企业的政策

补助;当年结余的援疆资金可调剂到其他县市使用。

(三)奖励补贴兑现。企业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申报奖励补贴,由县市人民

政府核准后报地区商务局,地区商务局会同三个援疆指挥部及地区发改委、财政

局、工信局、住建局、人社局、扶贫办进一步审核,并根据核定面积、投资金额、

带动就业情况确定奖励补贴额度报行署批准后于当年兑现;由于资金调度原因当

年无法兑现的,最晚于次年内兑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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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一)组团投资企业、代理招商企业的奖励补贴,可以由组团牵头企业会同

其他企业自行研究确定内部奖励补贴分配方案。

(二)享受组团牵头企业按照本政策奖励补贴的团内企业,不得再重复申报。

(三)享受国家、自治区与本指导意见扶持内容一致的政策后的企业及组团

机构不得享受本指导意见奖励政策。

(四)2020 年 3 月 9 日起签字生效的项目执行本扶持政策,不再享受和行

办发〔2018〕26 号、和行办发〔2018〕77 号文件中所规定的优惠政策;202

0 年 3 月 9 日前的项目按原优惠政策执行不变。

(五)本指导意见由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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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设施农业建设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和田地区设施农业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确保设施农业

建设“方案合理、程序合规、质最合格、绩效显著”,根据国务院和自

治区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和田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设施农业建设原则

(一)要坚持科学性、超前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 种植作

物的不同品种,选择合理的大棚棚型,切实提高性价比,

(二)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避免高大上,做到\"土洋结合”合理采纳

设计标准,对设施标准、主要材料选型要实用,确保安全。

(三)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重点结夸当地气候条件和栽培要求

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设施农业棚型选择

结合近年来和田地区设施农业建设造价、规格和标准,各县 市可根

据设施蔬菜种植品种类型,.因地制宜选择本县市的设施大棚模式,当前

适宜我地区使用的主要有以下 5 种大棚类型:

(一)全钢架日光温室

1.建设规格:长宽高为 150m*15m*5. 5m(占地面积 3.37 亩),墙

体结构为钢架、钢丝,梁架结构为钢架、钢管,覆盖材料为保温被、棚

膜。

2.特点:使用年限 15 年以上,不受地质条件影响,保温性能较好,

能够满足大部分蔬菜的种植。

3.适宜种植作物:适宜早春和秋延茬口,主要以葡萄、甜瓜、黄瓜、

第12页

辣椒、西红柿、茄子、花卉等作物为主。

1.建设规格;长宽高为 160m*14m*5. 5m(占地面租 3. 36 亩)、

100m*12 m*5.2m (占地面积 1.8 亩)和 60m*9m*4.9 m(占地面 积

0. 8 宙)三种模式,墙体结为钢架、两层保温棉,梁架堵构为钢架、钢

管,覆盖材料为保温被、棚膜。

1. 特点:土地利用效率高,保温卷能好,使用年限 20 年以上,

环保、防火阻燃,可移动拆卸,能够满足大部分作物的种植。

2. 适宜种植作物:适宜早春、秋延和越冬茬口,主要以黄瓜、

辣椒、西红柿、茄子、葡萄、甜瓜、果树、花卉为主。

(三)可移动三层保温膜结构日光温室

1.建设规格:长宽高为 160m*14m*5.5m(占地面积 3. 36 亩)、80

m*12 m*5.2 m(占地面积 1. 44 亩)和 60m*9m*4.9m (占地面 积 0.8

亩)三种规格,墙体结构为钢架、三层保温棉,梁架结构 为钢架、钢管,

覆盖材料为保温被、棚膜。

2.特点:土地利用效率高,使用年限 20 年以上,环保、防火 阻

燃,可移动拆卸,保温性能更好,能够满足大部分作物的种植。

3.种植作物:适宜早春、秋延和越冬茬口,主要以黄瓜、辣椒、

西红柿、茄于、葡萄、甜瓜、果树、花卉为主.

(四)墙体钢架双膜日光温室.

1.建设规格:长宽高为 160 m *14 m*4.8 m(占地面积 3.36 亩),

墙体结构为砖墙、钢丝、棉被,梁架结构为钢架,钢管,覆盖材料为

第13页

保温被、棚膜。

2.特点:土地利用效率高,保温性能好,使用年限长,防火阻燃,

能够满足大部分作物的种植。

3.适宣种植作物:适宜早春、秋延和越冬茬口,主要以黄瓜、辣椒、

西红柿、茄子、葡萄、甜瓜,果树、花卉为主。

(五) 土墻体日光温室

1.建设规格:长宽高为 100 m*12 m*5.5 m(占地面积 1.8 亩) 和

60 m*9 m*4.5 m(占地面积 0.8 亩)两种规格,墙体结构为土墙 (厚度

3-4 米、4 一 7 米两种)、钢架,梁架结构为钢管、钢管, 覆盖材料为保

温被、棚膜。

2.特点:土墙体大棚比砖墻体大棚造价较低,保温和蓄热能力强,

白天吸热,晚上散热,能够满足所有果蔬种植条件。

3.适宜神埴作物:适宜越冬长茬、早春和秋延茬口,几乎所有蔬菜

均可种植,主要种植辣椒,茄等、西红柿、黄瓜、等高附 加值蔬菜。

三、设施农业建设要求

(一)明确产业发展定位。坚持规划先行,先定产业,再生产模式。

各县市要准确定位,大力引进懂技术、会运营、有发展前景、信誉良好

的龙头企业,构建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 带贫减贫机制建全、

市场风险可控的现代设施蔬菜产业体系。

(二)把握关键要素。各县市要根据年度任务,由分管领导负责,

组织农业农村、发改、财政、扶贫、自然资源、住建、水 利、林草、生

态环境等部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包括建设资金、 选定企业、确定合作

模式、明确政企投资比例、承包年限、绩效目标,合理控制造价,并按

第14页

照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审查、审批等 手续。一是明确经营年限。各县市

与合作企业要签订书面合同, 经营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 15 年。二是明

确政企投资比例。政府投资不超 70%,企业投资不低于 30%。农业农

村局、合作企业、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共管账户协议,设立三方共管账户。

合作企业在开工前将 30%,资金打入共管帐户。三甚明确资产租赁收益。

政府投入资金的综合收益率不低于 8%,其中,政府投入的租赁收入不低

于 4%。四是严格控制造价。根据目前建设成本,第七代钢架 大棚内水

肥一体化等配套设施,每平方米造价控制在 360 元 以内。 ,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 改、财政、

扶贫、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草、生态环境等部 门组成的项目专班,

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各县市要按照以上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决策咨询论证机制、

择优选择合作企业、优化建设方案、完善前期工作、落实 建设条件。在

项目正式开工前,县市入民政府需将建设方案、合作企业、政企合作合

同等报行署审核备案。

202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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