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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请自觉节约用水
任丘市水务局
节约用水宣传手册
节约大家做
资源大家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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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请自觉节约用水
任丘市水务局
节约用水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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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家享
河北博远电力开关有限公司
电话:0317-2828883
18632712661
13603171878
地址:任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中路
任丘市五岗铝业是一家集建筑铝型材、工业铝
型材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型铝加工企业。
公司位于雄安新区南侧全国铝型材生产基地一任丘
市。公司占地面积 20000 多平方米,年产铝型材
10000 吨。 公司地理位置优越,境内临靠 106 国道、
京九铁路大广高速,东临天津 130 公里,北距北京
160 公里,西邻古都保定 60 公里交通十分便利。
五岗铝业有限公司拥有雄厚的科研力量,完善
的管理体系及高素质的管理团队,设备精良。主要
生产建筑门窗型材、幕墙型材、工业型材。表面处
理彩色喷涂、木纹转印隔热型材,产品规格齐全,
采用国内先进的生产线,检测设备完善,保证公司
产品质量达到国内一流先进水平。
五岗铝业有限公司本着“科学创新、追求卓越、
诚信双赢”的企业宗旨,以先进的科学管理体系作
为企业之本,以一流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去也的发展
之源。五岗铝业有限公司生产装备精良,工艺先进,
产品质量优越,配以畅通的销售渠道。完善的售后
服务,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我们不但
提供产品,还为客户提供一套优质的方案,欢迎社
会各界朋友来我公司参观、指导、洽谈。
任丘市五岗铝业有限公司
水是生命之源 惜水·爱水·节水 请节约用水
河北博远电力开关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注册资金 11800 万元,占地面积 17612 平方米。
坐落于河北省任丘市经济开发区,地处冀中腹地,
背靠北京,东邻天津,西接保定。毗邻国家级新区 -
雄安新区,旅游胜地”华北明珠白洋淀”位于市区
北 10 公里处。国家南北大动脉 - 京九铁路纵贯南北,
大广高速、津石高速、京德高速、106 国道、津保
公路交叉穿行其间。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
一家新兴的专注于高低压电力产品制造的企业。主
要从事电力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及售后
服务。承接电力工程施工、送变电工程总承包、电
力设备安装、调试等项目。
公司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科学管理、
持续改进、星级服务、用户满意”的方针。走科技型、
综合型、外向型的发展道路。我公司有严密的组织
架构,保障公司的高效运营。我公司专业的电力工
程设计和施工团队,有多位具有丰富现场安装施工
河北博远电力开关有限公司
水是生命之源
请节约用水 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经验的技术工程师进行电力工程施工项目的跟进。有严密的
施工控制体系,对于项目施工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表格化记录,
实时的记录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的进行情况和问题。能够
及时反馈,及时就每个问题做出专业解决方案,在最短的时
间内解决问随,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的业务回访部门
会根据项目部每天提交的项目实施情况表及时对客户进行回
访,并及时的反馈用户的意见,解决用户的问题。专业合理
化的控制体系保障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公司致力于专业化发展道路,坚持走科技创新之路,
以创新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公司目前生产销售 35kV 及以
下环保气体充气柜、环网柜、高 / 低压预装式变电站、组合
电器、高 / 低压开关柜、预制舱式变电站、高压断路器以及
高压隔离开关,并同时承接 110kV 及以下电力工程施工总
承包项目。
公司秉承“追求卓越,回报社会”的企业宗旨,以市
场为向导,以质量求发展,以管理求效益,以科技求创新的
经营理念。在新产品的开发上不断更新,立足市场。
水是生命之源 惜水·爱水·节水 请节约用水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
支持下,华北石油管理局总医院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的引领下,本着科学管理、循环利用、节约保护的用
水原则,围绕服务医疗、方便患者的使命任务,以提高水资源
利用效率为核心,从加强领导、宣传引导、强化措施等方面,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医院开展了一系列的工
作。主要如下 :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节水运行制度,把节水工作当做
一项长效机制来抓
我院高度重视节水工作,坚持将建设节水型医院的工作置
于重要的地位,在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已颁布施行节约用水
法规制度的基础上,我院把节约用水管理纳入医院日常管理,
成立了节水领导小组,出台了医院用水管理制度,落实节水责
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提倡节约行为、惩戒浪费。
二、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提高员工及患者的节水意识,努
力营造全院节水氛围
我院充分利用医院大屏幕、网络媒体等形式在职工中广泛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节水知识、交流节水工作经验等
途径,向广大医护人员、特别是患者和病人家属,宣传国家的
节水政策,普及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争取他们的
支持,让节约用水外化于大家的自觉行动。
三、加大资金投入,改善用水设施
为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近年来,我院采用分阶段分步骤
行精湛医术守护患者
用节水行动践行责任
水是生命之源
请节约用水 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的方式进行了节水改造。一是积极引进推广先进节水技术。根
据国家相关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有效地解决了因使用陈旧落后的用水器具造成的浪费现象。二
是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对现有
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公共用水器具进行了更换,将原有水阀更换
为节水型阀门。三是分区域对院区用水管线进行检修,对腐蚀
较严重的管道进行更换,有效防止了渗漏现象的发生。四是结
合医院实际,每月对科室的用水量进行查抄统计,纳入成本核算。
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用水控制,提高节水效能
我院根据用水实际情况,对水量进行合理调配,有效提高了水资源利用效率。
1. 根据各科室的业务性质和用水情况,制订用水计划。对于医疗一线科室,执行用水成本核算,鼓励科室提
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据统计,2023 年,我院全年节约用水 6 万余立方米,节水率达到 16.1%,取得较好的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2. 杜绝“跑、冒、滴、漏”现象。我院先后在给水管道、给水设备、自来水计量装置、中央空调冷却塔、消
防管道设施,以及卫生间节水器节水阀等节水设备方面进行节水改造。例如为保障我院高层建筑用水,自来水压
力相对较高,由此导致水嘴打开后,水流速过大不利于节约用水。为改变这种状况,节约用水,我院在全院所有
水嘴等用水末端前安装了恒流自动节水阀,在保证洗涤效果前提下,平均节水率可达 30%,同时对水嘴也有很好
的保护作用。其次淘汰用水量大、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选用先进的、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
各病区卫生间的老式冲洗水箱进行了改造,相继安装红外控制智能节水器,使每天的平均用水量由原来的 1.07 立
方米下降为 0.94 立方米。仅此一项每天可节约用水 50 余立方米。
3. 挖掘节水潜力,对医院净水设备产生的废水进行回水再利用,用于夏季用冷高峰期冷却塔冷却循环用水。
在节约用水的同时,加大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我院已向上级主管部门 ( 宝石花集团 ) 申请资金,进行院区水网管
线改造、进行雨水收集体系工程,在维修用水管网的同时,促进雨水收集,可用于院区绿地灌溉工作,使废水得
到了合理利用。
我院一系列节水举措的施行使
水资源利用效率得到提高,实现了
节水与增效的双重效益。在今后的
工作中,我院将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积累节水经验,挖掘节水潜力,认
真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相关
工作,为建立节水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水是生命之源 惜水·爱水·节水 请节约用水
北京华通信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是集
“研、产、销”为一体的科技型综合信息服务公司。在
多年的发展中,形成油气田数智化服务(数智油田建设
运维、软硬件研发、数据处理、平台应用、新能源信息
化等)、物联网和互联网生态业务全链条服务(智慧三
农、智慧环保、智慧物流、产业云、智能装备制造与销售、
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数据传输、云计算、人工智能、
算力、新媒体)等业务群,具备支撑能源行业全生命周
期服务以及生态运营一体化服务能力。公司深化产学研
合作,与四大电信运营商、华为、中兴等知名企业和北
京邮电大学、南开大学、河北农业大学等高校开展广泛
合作。
2021 年,以任丘市建筑支柱行业——门窗业为切入
点,打造产业云服务平台赋能产数融合,提供管理信息化、
企业门户、供需对接、产业商城等服务,获批省工信厅“河
北省企业上云供给资源池服务提供商”资格。
智慧渔业采用现代化工业技术和小分子生物学技术,
对标环保、安全、健康等国家强制要求,全自动系统实
现高密度养殖 ( 包括育苗 ),进行全过程全封闭管理的一
种无污染、“零排放”、商业性、科学化的节水节能养
殖生产方式。
智慧环卫包括智能垃圾分类箱、智能环卫云平台、
智能工牌等系列产品,从推广社区垃圾分类回收,到“无
北京华通信联科技有限公司
门窗产业云
智慧农业
智能制造车间
水是生命之源
请节约用水 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废校园”以及“无废办公”,对环卫管理所涉及到的人、车、物、
事进行全过程实时管理。
智慧农业致力发展新能源加持、生态化种植、零排放养殖、
互联网农业为一体的现代化产业,向“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
循环化”转型升级。
2013 年起,于任丘、廊坊、石家庄三地建设 T3+ 级标准
云数据中心集群,打造高性能、高可靠、多业务融合的网络架构,
是工信部节能司第一批数据中心绿色节能技术应用单位,数据传
输能力涵盖津、冀、鲁、苏、沪、浙、赣、粤八省市全线 3000
余公里,可面向全国为各领域客户提供服务器托管、数据存储、
数据安全、异地灾备、云服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
当前,北京华通信联科技有限公司正按照“15338”发展
方针,以更加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加昂扬向上、奋发作为
的精神状态,深化改革、锐意进取、勇于开拓,为千行百业最大
化释放数智效能、提供专业价值,在建设一流数智企业之路上持
续迈进!
京南云数据中心 京南云数据中心
雄安领导参观 基层数字治理
智慧渔业
雄安社区智能环卫箱
水是生命之源 惜水·爱水·节水 请节约用水
任丘供水有限公司始建于 1980 年,前身是任
丘县自来水公司,后于 2021 年 6 月进行体制改革,
正式更名为任丘供水有限公司。注册资金 3365 万
元,截止到 2023 年资产总额超过 10.9 亿元,在职
员工总数 242 人。现公司总部位于任丘市西北部地
表水厂内,主要承担任丘市全域供水任务。
任丘市地表水厂的水源为地表水(南水北调中
线),供水能力为 24 万吨 / 天。并于 2017 年 5
月 6 日正式实现了将我市供水从地下水到地表水的
水源切换。供水面积达 864 平方公里,供水用户超
18 万,服务人口超 81 万,DN63 以上输配水管网
1050 余公里。供水水压综合合格率、水质综合合
格率均达到国家标准。是一个以水为主、多业并举,
集自来水制售、供水服务、管道安装、市政管网建
任丘供水有限公司
智慧水务中控室
理化实验室
公司党员志愿者活动 公司党员活动
水是生命之源
请节约用水 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设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水务企业。
任丘供水有限公司始终秉承“供水惠民,铭心践行”
的企业宗旨,围绕“安全优质供水”,不断深化内部改革,
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成功搭建智慧水务平台,将我
市供水运行实现了系统化、可视化、数字化,水务全信
息管理、全过程管控。在生产经营、供水服务、科技进
步、党的建设、企业文化等方面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
绩。曾先后被评为“青年文明号”、“文明窗口”、“巾
帼文明岗”、“工人先锋号”、“基层工会先进单位”、
“企业管理运行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任丘供水有限公司历经几十年栉风沐雨,以一座水
塔为起点,近几年来秉承高质量发展的新理念,正悄然
崛起,带着“守护城市命脉,服务大美任丘”的企业愿
景,向着一流现代水务企业的领域努力迈进。
驰援涿州
活性炭车间
送水泵房 紫外线消毒设备
水是生命之源 惜水·爱水·节水 请节约用水
任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10 月,
注册资本金 3100 万元、公司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
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
工总承包贰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消防设
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
腐保混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
工资质。
公司拥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造价
工程师、中高级职称、中高级技术人员等众多高技术职
称高学历专业人才。公司机械设备齐全,拥有先进的混
凝土拌合站、混凝土输送泵车、钻孔灌浆设备、挖掘机、
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自卸汽车等先进机械设备,
总资产达 3 亿元。
任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邯郸涉县龙湖大坝工程
胜利路西沟水系预埋供水管线工程
西芦张桥
千里堤七里庄段工程项目 任丘市城市水系景观工程京开渠段(北站路 - 昆仑道)
水是生命之源
请节约用水 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公司致力于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取得了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标体系
认证,形成了严格科学的管理体系。多次荣获任丘市“优
秀施工企业”“先进单位”“安全生产达标单位”、“文
明工地”、“青年文明号”,并被省水利厅授予“省文明
示范窗口单位”、被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守合同
重信用单位”等称号。
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公司承揽的项目遍布全省各个地
区,四川、河南、新疆、内蒙等全国多个省市。创造了辉煌、
谱写了篇章,累累硕果凝聚了任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全
体员工的聪明才智和辛勤汗水。“以质量为生命、以诚信
为根本、科学管理、精心施工、建造优质工程、让顾客满意”
的质量宗旨已成为每一位任丘水建人的不懈追求,我公司
将以优质的服务回馈社会,更愿与社会各界人士携手共铸
新的辉煌,同谱盛世华章 !
公司地址:河北省任丘市燕山北道 53 号
联系电话:0317-2217998
邮 箱:Rqsjbg@163.com
任丘市植物园景观桥
后赵节制闸
省道京承线西地至狮子园桥梁工程
河间化家务节制闸工程
石家庄清凉湾公园水流域治理工程
任丘西大务扬水站
邱庄水库大岭隧洞取水口橡胶坝工程
东大坞节制闸工程
邢台羊卧湾水库
金桥闸新建工程
古州扬水站
水是生命之源 惜水·爱水·节水 请节约用水
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位于河北省任丘
市,是集供电、供水系统规划、建设、调度和维管,电力
及新能源工程设计与施工,机电产品制造与维修,外部电
力市场技术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水电服务企业,具有电力
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承装(修、试)叁级资质,取得河
北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入围集团公司电力工
程建设承包商,工程设计具备电力行业丙级、市政行业丙级、
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是河北省认证并授权的计量器具检
测专业机构及水质检验检测机构。
电力分公司负责为华北油田勘探开发、石油采输及华
北石化炼化加工生产,提供电网运行、检修和技术服务。
构建和维管的供电网络系统横跨河北、山西、内蒙古 3 个
省自治区 24 个县市。供电系统包括冀中、二连、巴彦和
山西煤层气四大供电网络,维管变电站所 88 座,输配电
线路 3803.5 公里,年供电量 23.16 亿千瓦时。
多年来,电力分公司秉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追
求卓越、创建一流”的企业精神,以优质服务为己任,以
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为目标,以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为核心,
将节水节能作为基本经营理念,加强顶层设计、推进技术
改造、聚焦节水宣传,建立健全节水组织和规章,并积极
落实设施改造和巡查统计,形成完善的体制机制,年用水
量始终控制在用水计划中,持续提高节水管理水平和用水
效益。同时,电力分公司认真落实《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等相关要求,把“可持续发展与减碳”作为企业社会责任
及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不断提升水资源管理水平,努力
打造成为一个绿色、低碳的综合型电力公司。
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
水是生命之源
请节约用水 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河北华北石油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任
丘市渤海石油职业学院院内,成立于 1989 年,隶属于河
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 30 余年光辉而
荣耀的发展史,实力雄厚、技术精湛,拥有多支作风优良、
技术精湛、纪律严明、能打硬仗、敢啃硬骨头的施工队伍。
利德公司主要经营:一、油气田地面建设,压力管
道安装、维修,建筑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防水防腐
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安装等大型油气田地面
建设工程。二、报警监控,管线检测,阴极保护,原油脱
水、天然气排水采气等油气田技术服务项目。三、食品配
送、物业管理等社会服务业务。拥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
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
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 23 项资
质。现有生产设备 350 余台套,员工 810 余人,其中拥
有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 60 余人;管理人员、建造师、
安全管理人员、质检员、造价员等持证专业管理技术人员
170 余人,持证特种操作人员 200 余人(包括焊工、电工、
高处作业人员,架子工等)。
通过多年的顽强拼搏、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利德公司以质量第一、服务至上、安全为先、诚信为本、务实
创新的发展理念,不断发展壮大,综合效益逐年提高,赢得广泛赞誉。
河北华北石油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水是生命之源 惜水·爱水·节水 请节约用水
华北油田科达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1 年,隶属于
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科达公司是华北油田唯
一一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河北省“专精特新”
创新发展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连续多年被评为
河北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明星企业,诚信企业。科达公
司是河北工业大学“产学研基地”、“海上石油钻机电驱
动控制培训基地”。开展了多项创新合作,承揽了中海油
电气师、司钻的培训。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服务油田为根本,秉承
技术立企、服务立企的经营理念,坚持走专精特新发展道
路,自主研发形成了配电、驱动及自动化控制等三大核心
关键技术,涉足石油、炼化、化工及新能源等领域,产品
远销墨西哥、哈萨克斯坦、伊拉克等十多个国家。公司的
发展之路就是一条创新之路,我们始终坚持“让创新变项
目、让项目变成果、让成果变效益”的理念,大力弘扬劳
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紧紧围绕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项目攻关,促进优秀创新成果转化,
经过不断的努力和创新,形成了高低压配电、油田自动化
控制、高低压传动控制、油田自动化建设工程与服务等特
色技术。获发明专利 4 项,实用新型专利 20 项,软件著
作 7 项。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坚持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完善创新机制,推进成果转化,为建
设千万吨当量综合能源公司、打造世界一流现代化能源企
业贡献力量!
华北油田科达开发有限公司
水是生命之源
请节约用水 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雄安分公司
雄安分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11 月,隶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是从事新能源业务规划发展、市场开发、
建设运营的专业化公司,主要涉及地热能、风能、太阳能、氢能、
余热利用等绿色能源的勘查、开发与综合利用业务。目前管理 12 家
公司。
根据集团公司“三步走”总体部署和油田公司“343”绿色低
碳行动计划,该分公司探索形成了国内首个油田地热及余热综合利
用模式,以及“取热不耗水,等量同层回灌”的地热资源评价技术、
地热高效开发技术、钻采灌酸配套技术、地面工艺设计技术、智能
耦合管控技术这五大特色技术系列优势,为新能源地热产业发展提
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其中建成的北京首个中深层地热供暖示范项目,
是中国石油与北京市新能源领域深化战略合作的标志性工程;在建
的任丘西部新城清洁供暖基地将成为全国规模最大多热源联供示范
项目。截至目前,业务范围覆 16 个县(市),累计建成地热供暖面
积 2123 万平方米。
面向未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 围绕油田
公司“6131”能源布局,锚定“打造国内外一流地热能公司”战略
目标,坚持“地热业务增规模、风光发电上水平”工作主线和“12+4”
工作理念,着力抓好市场拓展、项目攻坚、技术创新、管理提效、
党建工作,总结推广“河间模式”“北京模式”,力争“十四五”
末地热供暖规模达到 5000 万平方米,努力成为华北油田公司打造
世界一流现代化能源企业新增长极。
水是生命之源 惜水·爱水·节水 请节约用水
河北华北石油商业有限公司前身为冀中油田商业综合
采购供应站,成立于 1977 年 10 月;1984 年国家流通体
制改革后资产和人员划归原华北石油管理局,成为其下属
的二级单位;2003 年,经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批准,进行
了职工带资分流改制,成为国有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有三部分:零售板块有购物中心、
购物广场、百货大楼、药店、超市、家具城、盐业糖酒副
食等卖场;物资批发板块主要经营部分生产物资和通用物
资、办公家具、工业盐等;医药板块承担着华北油田矿区
医疗单位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
40 多年来,油田商业同油田同步建设、一同成长并
发展壮大。公司以“服务油田、面向社会”为宗旨,实施
了“品牌化、专业化、多元化”以及服务发展等战略,以
名品带名店,以服务促发展,为服务油田勘探开发建设、
满足油地居民消费需求、提升生活品质做出了巨大贡献。
公司连续荣获了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的“企业诚信经营
3A 级企业”,荣获了中国诚信万里行活动委员会颁发的“重
点推广诚信品牌单位”,河北省商业联合会颁发的“河北
省商贸流通服务业 4A 级信用单位”,河北省“重合同、
守信用”单位、优质服务单位、无假冒商品经营单位等行
业和省、市级荣誉称号上百个。在油田及周边城乡广大消
费者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商业形象,在国内诸多厂商中有
着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本公司是河北省商业联合会理事单位,通过了 GB/
T19001-2016/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
河北省服务标准化商业流通企业标准认证,具有国家医药
经营 GSP 认证,有着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河北华北石油商业有限公司
顾客服务中心电话:0317—2755315
水是生命之源
请节约用水 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节约用水宣传手册
任丘市水务局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2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4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5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8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 10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11
第八章 附 则……………………………………………………………………………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5
节约用水条例…………………………………………………………………………… 16
第一章 总 则…………………………………………………………………………… 16
第二章 用水管理… …………………………………………………………………… 17
第三章 节水措施… …………………………………………………………………… 19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 2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22
第六章 附 则…………………………………………………………………………… 23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24
一、总体要求…………………………………………………………………………… 24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25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26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27
五、保障措施…………………………………………………………………………… 28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 30
第一章 总 则…………………………………………………………………………… 30
第二章 用水管理… …………………………………………………………………… 31
第三章 农业节水… …………………………………………………………………… 35
第四章 工业节水… …………………………………………………………………… 35
第五章 城镇节水… …………………………………………………………………… 36
第六章 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 37
第七章 激励保障… …………………………………………………………………… 38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40
第九章 附 则 … ……………………………………………………………………… 41
河北省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42
河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 46
第一章 总 则…………………………………………………………………………… 46
第二章 计划申报… …………………………………………………………………… 46
第三章 核定与下达… ………………………………………………………………… 47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 48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 49
第六章 附 则…………………………………………………………………………… 49
用水计划建议表(取水许可管理对象适用)… ………………………………… 51
用水计划建议表(公共供水用水单位适用)… ………………………………… 54
沧州市人民政府令… …………………………………………………………………… 57
沧州市节约用水办法… ………………………………………………………………… 58
第一章 总 则…………………………………………………………………………… 58
第二章 用水计划… …………………………………………………………………… 59
第三章 节约用水… …………………………………………………………………… 60
第四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 6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62
第六章 附 则…………………………………………………………………………… 63
关于印发《沧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64
沧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 65
沧州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沧州市水务局关于公布沧州市、县节水型机关
建成单位名单的通知… ………………………………………………………………… 67
沧州市节水型机关建设完成情况统计表…………………………………………… 68
任丘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69
一、适用范围…………………………………………………………………………… 69
二、目标及措施………………………………………………………………………… 69
三、用水计划…………………………………………………………………………… 70
四、节约用水…………………………………………………………………………… 71
五、非常规水源利用…………………………………………………………………… 72
六、监督检查…………………………………………………………………………… 73
七、附 则… …………………………………………………………………………… 73
关于印发《任丘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74
任丘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 75
用水计划调整申请表… ………………………………………………………………… 77
关于命名任丘市等 7 个县 ( 市、区 ) 为 2023 年度第三批“河北省节水型城市”
的通报… …………………………………………………………………………………… 79
沧州市水务局关于命名任丘市 2018 年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的
通知… ……………………………………………………………………………………… 80
沧州市任丘市 2018 年度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验收意见……………… 82
水利部关于公布第二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 ( 区 ) 名单的公告… ……… 83
关于公布 2022 年度任丘市节水型企业名单的通知… ………………………… 85
关于公布 2022 年度任丘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名单的通知……………………… 87
关于公布 2023 年度节水型企业和园区名单的通知… ………………………… 89
关于公布 2023 年度任丘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名单的通知……………………… 90
关于公布沧州市 2024 年节水型企业名单的通知… …………………………… 92
关于公布 2024 年度任丘市节水型企业名单的通知… ………………………… 94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 7 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
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
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
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
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1-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
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
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 防
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
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
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
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
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2-
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
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
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
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
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
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由有关流域管理
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
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 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 法、水
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3-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
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
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
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
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
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
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
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
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
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
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 应当
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
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
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
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
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
-4-
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
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
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
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
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
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
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
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
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
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 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
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
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
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 应当
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
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
-5-
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
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
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
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
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
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
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
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
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
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
-6-
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
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
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
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
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 建设
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
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
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
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
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
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7-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划
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
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
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
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
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
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以
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由流
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
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
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
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
-8-
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
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
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
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
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
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
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
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
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 提
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
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
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
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鼓励使用再
-9-
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
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
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职权制定。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
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
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
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
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
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
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
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
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
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10-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
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
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
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
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
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
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
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11-
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
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
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
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
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
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擅自
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
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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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
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
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
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
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
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
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七十六条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
务院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
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
-13-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
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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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76 号
《节约用水条例》已经 2024 年 2 月 23 日国务院第 2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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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约 用 水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
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
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
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 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
和安全,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
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
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第四条 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
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
第五条 国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
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
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
年度计划,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
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
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
水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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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完善鼓励和支持节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强节水科
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应用,强化科技创新对促进节水的支撑作用。
第九条 国家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促
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水
资源战略规划编制全国节水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
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
节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
等内容。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
产品和服务业等的用水定额(以下称国家用水定额)。组织制定国家用水定额,应当
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
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规定的,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地方用水定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
门备案。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
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
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
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国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对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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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
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
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
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
的水价形成机制。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
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合理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进实行
超定额累进加价。
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的水价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
建设,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并逐步
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对节水产品实施质量认证,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可以按照规
定使用认证标志。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
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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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
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
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禁止生产、销售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使用者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节水标准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节水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节水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公布节水统计信息。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
源状况,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积极发展节
水型农业,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
国家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
资源化利用等种植业、养殖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指
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节水技术。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节水灌溉,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
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
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新建灌
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已经建成的灌溉工程设施不符合节水灌
溉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快推进农村生活节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
设和改造,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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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质供
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
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高耗水工
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以下统称
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
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国家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
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
用水的统筹,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节水型
城市建设。
第三十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
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损。
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把节水作为推广绿色建筑的重要内容,推动降低建筑运行水耗。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发挥节水表率作用,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率先采
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开展节水改造,积极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三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提高用水效率。
水资源短缺地区城镇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用适合本地区的节水耐旱型植被,采用
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将再生水、集蓄雨水、
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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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短缺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提高非常规
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
水许可。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
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
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
用水平。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
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
第三十七条 沿海地区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沿海或者海岛淡水资源短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海
水淡化水。具备条件的,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以及应急备用水源。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
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节水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
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保护其
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节水服务产业,支持节水服
务机构创新节水服务模式,开展节水咨询、设计、检测、计量、技术改造、运行管理、
产品认证等服务,引导和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
提供节水服务并以节水效益分享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专业
化服务组织参与农业节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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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国家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健全水
权交易系统,引导开展集中交易,完善水权交易规则,并逐步将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四十二条 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
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四条 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
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
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
投入使用的,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
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
水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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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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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
基本国情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
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
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
发〔2011〕1 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
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
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
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
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
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
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
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
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
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 2030 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
-24-
7000 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 2030 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
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 2000 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 40 立方米以下,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6 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 2030 年主
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
95% 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 2015 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 6350 亿立方米以内;万
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 2010 年下降 30% 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53
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 60% 以上。到 2020 年,全国用水总量
力争控制在 6700 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 65 立方米以下,农田
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55 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 80%
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
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设水
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
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
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
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
用水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
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
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
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
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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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
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
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
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
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
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
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
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
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
水井。抓紧编制并实施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面
沉降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
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
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
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
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
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
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
-26-
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
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
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
“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
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
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
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
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
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有关部门
要抓紧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大城市生
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
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
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
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
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
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
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
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
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
营养化。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重要江河湖泊的省界水质水量监测。严格入河湖排污口
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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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
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
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
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十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
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
编制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
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研究建
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
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
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
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具体考核办法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
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
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七)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
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省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
量监测能力建设。流域管理机构对省界水量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用水总量的依据之一,对省界水质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
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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