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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华律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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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主 编:朱 涛
编 委:朱守侠
王 晶
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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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六月寄语……………………………. …………1-2
2、案例分析………………………………..………3-4
3、法律解答…………………………………..……5-7
4、法律实务…………………………………..……8-10
5、律师简介…………..……………………………11-12
6、联系方式……..……….…………………………13
7、封 底…………………………………..…….. 14-15
1
六月寄语
五月再见,六月你好!人间至味是清欢,红尘渺渺戏炊
烟;不食桃花清风去,迎来凡尘六月天。
愿疫情散去,人间皆好,所有的美好都如期而至,所有
的幸福都不期而遇!
在这场艰苦卓绝的上海疫情保卫战中,大家众志成城、
守望相助、共克时艰,凝聚起了激动人心、友爱温暖的磅礴
力量。
2
胜利已在眼前,请广大朋友们继续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
毫不松懈地做好个人防护,加倍珍惜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
果。让我们携起手来坚定信心、勇毅前行,为早日恢复正常
的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打赢上海保卫战而继续努力!共同
守护家园、守护上海!
待到阴霾尽散,笑看百花灿烂!
水清树绿 朱 涛 摄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06 月 01 日
3
案例分析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负事故非主要责任
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案情介绍]
老张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员工,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担任安保工作,
通常工作时间是上午 7 点到晚上 19 点。事发当天,该汽车公司定于晚上
19 点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也邀请了老张和其他保安队员一同参
加。傍晚,经保安队长同意后,同班的队员和老张相继提前下班。不料,
老张在骑车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受伤进了医院。经交警
部门认定,老张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老张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部
门随后展开工伤调查程序,并最终认为老张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不负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
保安公司作为实施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
保安公司认为,老张的工作时间为上午 7 点至晚上 19 点,而交通事
故发生时间为 18 点 10 分左右,老张系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同时,老
张在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尚未到岗的情况下,提前离岗回家,并没有直接
前往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餐地点。因此,老张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规
定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4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
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
和地点来看,老张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
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在案证据显示,老张确系经保安队长同意后才提前离岗,并且在工
作地点至居住地合理路线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的认定要件,老张回家换便服参加聚餐,符合常理,未直接前往聚餐地
点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阻断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开展调查,在法
定期限内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原告保安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
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
请。
供稿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王 晶律师
5
法律解答
一、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 7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 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 10 条规定:“建
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
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
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
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 用工之
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
面”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 3 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 5 方面
内容: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而在《劳动法》
第 17 条,确立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原 则仅有以下 3 方面内容:1.平等自
愿;2.协商一致;3.不得违法。 二者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公平”、
“诚实信用”的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对于劳动者的现实意义,
而“诚实信用”对于倡导诚实美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起到了
积极作用。
三、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6
答:《劳动合同法》第 4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
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 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凡是
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 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
效力。
四、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 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条
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
立书面劳动合 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
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 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 违法。 但如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则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
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
施。
五、工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在自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工会将发挥越来
越大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
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
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
7
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 商机制,维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
第 14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 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并应在此前的 11 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七、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
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
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
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八、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整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朱 涛律师
8
法律实务
股东出资不实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013 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出资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
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但关于股东出资不实的相关法律规定仍做了保
留,并做了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以《公司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为依据,
梳理总结股东出资不实的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一、出资不实的情形
出资不实的情形主要包括:
1、认缴期限到期后完全未出资;
2、认缴期限到期后不足额出资;
3、出资后抽逃出资;
4、非货币财产出资虚高作价。
二、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
1、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
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
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非货币财产出资虚高作价的,该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其他股东承
担连带责任
9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
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
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
3、抽逃出资的,返还出资本息
关于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不仅涉及到实际抽逃出资的股东,协助抽逃
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也需要承担连带
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
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4、抽逃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
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
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
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股东权利被限制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
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
10
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
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股东资格被取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
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
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
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
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
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
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7、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
的规定(2020 修正)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
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
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
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
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整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朱涛律师
11
律师简介
朱 涛 律师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
苏州大学法律硕士
中国致公党党员
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上海市首批刑事案件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侵权业务委员会委员
执业经验:
2002 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2004 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成功代
理上千起各类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经验。具有丰富的诉讼与
非诉讼经验。擅长起草、审核各类合同、协助企业客户建立健全人事管
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等日常法律事务,帮助客户降低经营风险。
执业领域:
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及商事仲裁、合同法、公司法务;擅长起草、
审核各类合同、协助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等法律事务。
12
王 晶 律师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成员
上海市虹口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援助律师
执业经验:
2010 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执
业时间超过十年。先后办理过近千起
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良好的律师实
务经验。对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人身侵权纠纷等有深入、细致的
研究,能以纯熟的法律理论为当事人分析法律问题,设计出切实可行的
法律方案,有效的控制法律风险;擅长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当事人的
法律疑难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最实际和最大化的利益。坚持以高效的服
务,负责的态度,合理的收费,尽心尽力的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执业领域:合同纠纷、房地产、婚姻继承纠纷、人身侵权案件、债
权债务纠纷等。
13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1717 号嘉杰
国际广场 26 层 200080
联系电话:021-62101316
传真号码:021-62103539
朱涛律师:13671729099
电子邮箱:zhutaolawyer@163.com
王晶律师:15000798700
电子邮箱:93950123@qq.com
自由飞翔
夏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