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期
乌兰察布机场
★ 学纪 知纪 明纪 守纪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
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
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
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
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
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
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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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
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
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
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
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
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
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
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
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
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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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
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
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
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
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
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
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
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
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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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
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
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
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
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
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
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
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
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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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
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
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
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
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
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
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
自然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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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
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
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
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
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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