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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一、稳住经济的二十条财政政策措施........1-6
二、2022 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7-48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的通知.................................................... 49-51
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 52-59
五、望都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 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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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住经济的十八条财政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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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住经济的二十条财政政策措施
一、加大退税减税政策实施力度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
导下,严格按照各项工作部署,有序有力的开展留抵退税工
作,成立专项工作组,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填写一表三册,
摸清退税底数;制定退税工作方案,分类分批辅导退税;成
立风险专班,加强全流程风险防控。(财政局、税务局、人
行负责)
2.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
5 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已缴费险种 5 月
份不再办理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且 2021 年平均参保人数 300 人(不含)以下的事
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税务局、财政局、人
行负责)
3.大力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行一次性告知,“最
多跑一次”,一对一、点对点加强办税辅导,优化电子税务
局,“掌上办税”、无纸化办税等渠道和措施,坚持“两个
毫不动摇”、对各类市场主体开展高效的纾困措施,稳增长、
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涵养税源、大力开展核实数据、精准
实施“六税两费”、增值税留抵退税等工作。一是提升政治
站位,高度重视国际形势变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坚持
发展是第一要务,着力办好“六税两费”、增值税留抵退税
等工作,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科学有效施策,维护资
本市场稳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二是加强部门统筹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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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未雨绸缪应对新挑战,采取
有针对性措施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三是确定工作
目标,分工负责,制定退税工作计划,稳妥有序办理退税。
四是核实数据、精准实施,加强准确性管理,大规模增值税
留抵退税。尤其注意核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账户名称与账
号是否一致确保退税资金直达市场主体。同时对偷税、骗税、
抗税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税务局、财政局会同有
关部门负责)
4.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
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措施,最大限度释放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事前组织纳税人进行线上线下培
训,对涉及企业一对一进行政策辅导,前往重点企业进行着
重宣传。事中时刻关注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实时核实,保
障纳税人应享尽享。事后依托大数据平台等系统,定期核查,
人工复核,保障纳税人权益。(税务局、科技局、财政局、
发改局、工信局负责)
5.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
在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
(不含增值税)不超过 30 万元的 2.0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
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及时通过微信群、钉钉群等,将相关政
策文件及时转发车辆经销企业及消费者,确保相关人员及时
知晓相关政策,为汽车消费提供政策支撑。同时,及时培训
辅导办税厅一线人员,确保减半政策落实落地。(税务局、
财政局负责)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6.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第一时
间拨付到位,财政局要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快项目实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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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确保快支出、快使用、快见效。(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
负责)
7.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
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
原用途使用的,也要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
领域。(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8.加快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进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财政厅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有效
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财政局会同有
关部门负责)
9.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召开专题会议督促各单位支
出进度,每周统计汇总各单位实际支出。各单位抓紧支出进
度,倒排工期,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及时按照系统录入的
金额提供相应的凭证。(政府办、财政局、发改局会同有关
部门负责)
10.各政府部门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交通、农业水利
等 9 大领域基础上,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
持范围,做好项目储备,加快推进立项、环评、用地审批等
前期工作。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加强审核把关,推动提高项目
储备质量。(发改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鼓励将专项债券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做好信贷资金和
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链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根据《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
的通知》(厅字〔2019〕33 号)规定:允许将专项债券作
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
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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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
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
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
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
际水平过度融资。(财政局、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12.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 号)文件要求,高度重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按照省厅、市局的决策部署,着力发挥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局会
同有关部门负责)
13.严格按政策执行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
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 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
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超过 400 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
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
标准,2022 年 7 月 1 日该部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提高至 40%。(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4.2022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
惠幅度,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
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
20%。(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五、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15.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
保险的,按每人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现行
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
底。(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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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 1.5%阶段性降低至 1%的政策,由
2022 年 4 月底延续实施到 2023 年 4 月底。(人社局、财政
局负责)
六、加强基本民生保障
17.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
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重点加大对受
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
贷款扶持范围。(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18.省市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后,按照“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原则,当月足额发放到困
难群众手中。加强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值守,提高办事效率,
做到及时受理、快速响应,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通过发
放临时救助金、米、面、油、蔬菜、生活用品等措施及时予
以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在非常时期守住民生保
障底线。(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19.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工作,对低保、特困救助后
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等特殊困难群众,可以适当提高低保保障金。充分发挥县困
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对遭遇重大生
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方式加大救助
力度,解决急难个案;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基本生活出
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乡镇直接实施临时救
助;各乡镇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生活困难人员,对生活无
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保障困
难群众生活,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民政局、财政局牵头会
同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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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建立健全民政、残联协调机制,实现对残疾人两项补贴
的动态监管。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落实
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提标政策,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孤儿和事
实无人抚养儿童排查梳理工作,切实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身份认定、资金发放等工作。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工作。按照《望都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坚持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
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工作
体制机制,着力在照料服务、救助寻亲、街面巡查和综合治
理、落户安置、源头治理、干部队伍建设等关键环节上建机
制、压责任、提质量、优服务,实现救助管理服务质量提档
升级。严格落实资金使用办法,专项资金由财政社保专户进
行核算,接受财政实时监督,专款专用。(民政局、财政局
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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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2022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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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 年新出台政策(15 项)
1.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
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 6 个行业企业(以下
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
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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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
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
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
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3.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和铁路运输
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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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轮
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5.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 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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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
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 号)
6. 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
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7.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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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
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
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8.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
户)2021 年第四季度、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
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
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
全部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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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10.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
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
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
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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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
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
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11.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
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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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
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
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 号)
12. 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为居民
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8 号)
13. 部分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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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符合政策车辆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购置日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购置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 30 万元的 2.0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0 号)
14. 批发和零售业等 7 个行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
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教育”“卫生和社
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
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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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
15.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
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
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
类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
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
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
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
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
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2022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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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
至 2023 年 3 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
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业,可从 5 月起申请缓缴,缓
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 4 月费款。缓缴期间免
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
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
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
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
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
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2〕16 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知》(冀人社规[2022]7 号)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
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8 号)
二、2022 年展期政策(14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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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
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生
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
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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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
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3.延续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
入除以 12 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
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
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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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
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3 号)
4.延续施行个税汇算清缴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继续对年收入不超
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
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 21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
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
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
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
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
6.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免征符合条件的科
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
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
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 2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7. 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有关政策条件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
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创业投资企业、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科技型
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
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
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
型企业按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
过 5000 万元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
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 23 -
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8.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
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在 3 年内每人每年按 9000 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6 号
9.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
- 24 -
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
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10.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城市公交、客运、
- 25 -
轨道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11.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补
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
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
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
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 26 -
年第 1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12.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月 31 日,对高校学生公寓
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
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1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13. 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 27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商品
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
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
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8 号)
14.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从
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关于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
告 2019 年第 60 号)
- 2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三、2019 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31 项)
1. 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 16%的税率降至 13%,将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 10%的税率降至 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
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
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 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0%
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 29 -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
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
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
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 30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
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
额不低于 50 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③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的;
⑤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 5000 元的
- 31 -
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6.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
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
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
至 10 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
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7.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税〔2014〕75 号和财税〔2015〕
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
- 32 -
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
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
8.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
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
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9.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
税收减免政策
- 33 -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营性文化事业
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
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
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
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
10.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
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
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
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
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
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
- 34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
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7 号)
11.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
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 CDR 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中
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
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
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
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
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
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
告 2019 年第 52 号)
12.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
税
- 35 -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
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
13.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
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提供社区养老、
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
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
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
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
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
- 36 -
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
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
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
告 2019 年第 76 号)
14.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等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建档立卡贫困人
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
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
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当月起,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
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
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
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37 -
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
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政策依据】
(1)《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
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9〕
22 号)
(2)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1〕40 号)
15.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 1084 项产品出
口退税率提高至 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380 项产品出口退
税率提高至 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
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
- 3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
16.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物流企业自有
(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
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
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 2020 年第 16 号)
17.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二手车经销
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
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 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
计算销售额:
- 39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
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18.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列入《免征车辆
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
局公告。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
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
化部公告 2017 年第 172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
- 40 -
19 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
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
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7〕7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中
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
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
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
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
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
- 41 -
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
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
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
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
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
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
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
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
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48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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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20.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
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
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
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2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企业
【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化妆品制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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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
22.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5 万
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1 号)
23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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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
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
24 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
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
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
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
25 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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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 16%;
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
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
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 号)
26 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
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
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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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公告 2019 第 98 号)
27 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
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
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 号)
28 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
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2019
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
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
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