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正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叶老师 13588738653
二〇二三年八月
杭州正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叶老师 13588738653
二〇二三年八月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目 录
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1〕32 号....................................... 1
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的通知
国发〔2020〕8 号......................................... 14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通知
2016 年第 34 号令......................................... 31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20 年第 34 号令......................................... 4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 号)................................ 6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 号).............................. 17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 204
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信发函〔2022〕71 号............................... 206
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 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 号.............................. 218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 号...................................... 238
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1
—2023 年)的通知........................................ 247
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的通
知
浙政办发〔2021〕1 号.................................... 263
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0〕34 号................................... 279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的通知..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浙政办发〔2019〕69 号................................... 292
关于开展“雏鹰行动”培育隐形冠军企业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9〕28 号................................... 308
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20〕407 号................................ 316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高技〔2020〕339 号................................ 339
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浙经信装备〔2021〕63 号................................. 356
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实施方案(2021-2025 年)
的通知
浙经信技术〔2021〕125 号................................ 419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经信技术〔2019〕128 号................................ 434
关于组织 2022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装备〔2022〕177 号................................ 450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
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高〔2021〕43 号................................... 455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 456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 470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科发规〔2019〕110 号.................................. 483
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3〕1 号.................................... 503
关于申报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重点项目的通知 ................. 519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发改高技〔2020〕462 号................................ 538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杭经信联智能〔2018〕81 号)........................... 55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农〔2020〕86 号..................................... 584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合〔2020〕65 号..................................... 593
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资〔2020〕70 号..................................... 600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杭科计〔2022〕39 号..................................... 623
关于印发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年)
的通知
杭政办函〔2023〕45 号................................... 631
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市管〔2020〕38 号..................................... 645
1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
意见
国办发〔2021〕3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
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
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
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
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在科研
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
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
难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
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经国务院同意,
2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现就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
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
费用中除 5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
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
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
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
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
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
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
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
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
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
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
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
责落实)
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
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
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
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
经费使用。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
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
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
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
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
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管理部门
负责落实)
(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可在
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
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 30 日内,将经
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
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财政部、项目管理
4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
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
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
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
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
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
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
用。其中,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 30%,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 25%,1000 万元以上
的部分为不超过 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
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 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
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
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八)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
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中
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央级科研院所。允许中央级科研院所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
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等稳
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 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
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
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
位内部公示。(中央级科研院所负责落实)
(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
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
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
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
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
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
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
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
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
6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
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借鉴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
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年薪制的经验,探索对急需紧缺、业
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单位主
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各单位要落实《中
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
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
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
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
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
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
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
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
工资总量的基数。(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7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二)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
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
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
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
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
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
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
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
干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电子
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中央高校、科研
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
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财政部、税务总局、单
8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位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
(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
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
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
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
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
况良好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
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
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科技部、财政
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央高校、科研院所、
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
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
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
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
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5 个工
9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要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
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单位主管部
门、项目承担单位、司法部、财政部负责落实)
(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
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
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
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
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
“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
部门、财政部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十八)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
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
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
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
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
(财政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负责落
实)
10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十九)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
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
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
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 至 5 年后采
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
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
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
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
位负责落实)
(二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
理模式。鼓励地方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
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
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
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
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
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
11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科技部、财政
部负责指导)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一)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
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
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
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
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
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
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
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
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
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
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
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
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12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
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
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
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
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审计署、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七、组织实施
(二十三)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聚焦科
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
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
办法,科技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
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
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
得住、管得好。(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
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
式,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
1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
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
平。(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快职
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
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
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国务院办公厅要加
强督查。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
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
部门负责落实)
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
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
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
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14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
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20〕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现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20 年 7 月 27 日
1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
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国务院关于印发鼓
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0〕18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
印发以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快速发展,有力支
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
展。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
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制定以下政
策。
一、财税政策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
16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
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
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
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
不得超过 10 年。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
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
税年度起计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17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
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
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
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
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
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
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 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
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
18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五)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
策。
(六)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
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
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 英寸及以上硅
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
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
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
品,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
部门制定。企业清单、免税商品清单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七)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
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
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
19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
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八)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
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
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投融资政策
(九)加强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的服务和指导,有
序引导和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秩序,做好规划布局,强化
风险提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十)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加强资源整
合,对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的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
门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不得设置法律法规政策以外
的各种形式的限制条件。
(十一)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
则,多渠道筹资,设立投资基金,提高基金市场化水平。
20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十二)鼓励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集
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
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科技及知识产权保险
等手段获得商业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为
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小微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服
务。
(十三)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
大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积极
创新适合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在风险
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
度;引导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支持银行理财公司、保险、
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专门性资管产品。
(十四)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
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快境内上市审核流程,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相关条件的研发支出可作资本化处理。鼓励支持符合条
件的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通畅相关企业原始股
21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东的退出渠道。通过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不同发展阶段的
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股权转让等服务,
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十五)鼓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发行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拓宽企业
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中长期债券等方式从债券市场筹集
资金。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
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
应用软件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不断探索构建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科技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的组织实
施,积极利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给予
支持。
22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十七)在先进存储、先进计算、先进制造、高端封装
测试、关键装备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技术等领域,结合行业
特点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优先支持相关创新平台实施研发项目。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执行软件质量、信息安全、开发
管理等国家标准。加强集成电路标准化组织建设,完善标准
体系,加强标准验证,提升研发能力。提高集成电路和软件
质量,增强行业竞争力。
2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
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符合规定的可办
理暂时进境货物海关手续,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
软件出口合同,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
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高校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建设,
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工作,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
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复合
24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型、实用型的高水平人才。加强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师资队
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
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合作
的方式,加快推进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建设。优先建设培育集
成电路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
范围内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
投资额 30%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附加。鼓励社会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加大投入,支持
高校联合企业开展集成电路人才培养专项资源库建设。支持
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和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与国际知名大
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集
成电路和软件人才。
(二十四)鼓励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集
成电路和软件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高端人才,以及高水平工
程师和研发设计人员,完善股权激励机制。通过相关人才项
2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目,加大力度引进顶尖专家和优秀人才及团队。在产业集聚
区或相关产业集群中优先探索引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的
相关政策。制定并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引进和培训年度
计划,推动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建设,重
点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中长期培训。
(二十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合
理有序流动,避免恶性竞争。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企业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
件著作权登记。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依法申请知识
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给予相
关支持。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知识产权服务。
(二十七)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
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加强对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专有权、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积极开发
26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集成电路和软
件知识产权。
(二十八)探索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凡在中
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含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
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
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
政策措施,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
的管理。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加强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营造
使用正版软件良好环境。
七、市场应用政策
(二十九)通过政策引导,以市场应用为牵引,加大对
集成电路和软件创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带动技术和产业不断
升级。
27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三十)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集聚发展,支持
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集群、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建设,支持软件
产业园区特色化、高端化发展。
(三十一)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骨干企业、科研
院所、高校等创新主体建设以专业化众创空间为代表的各类
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
创新资源,按照市场机制提供聚焦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专
业化服务,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大对服务于集成电
路和软件产业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
技园等专业化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提升其专业化服务能
力。
(三十二)积极引导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发展服务外
包。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
数据中心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
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抓紧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
28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管理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托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
构,成立专业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三十三)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商业秘密保护
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化发展。在各级政府机
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三十四)进一步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秩
序,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打击各种垄断行为,做好经营者
反垄断审查,维护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公平竞争。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机构的作用,加
快制定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标准,推广集成电路质量评价和
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
八、国际合作政策
(三十六)深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全球合作,积
极为国际企业在华投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国内高校和
科研院所加强与海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鼓励国
29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际企业在华建设研发中心。加强国内行业协会与国际行业组
织的沟通交流,支持国内企业在境内外与国际企业开展合
作,深度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协作和国际标准制定。
(三十七)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走出去”。
便利国内企业在境外共建研发中心,更好利用国际创新资源
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提
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开展投资等合作营造良好环境。
九、附则
(三十八)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
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和软件
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九)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
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继续实施国发
〔2000〕18 号、国发〔2011〕4 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
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30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31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通知
2016 年第 34 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
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
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
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
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
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
创新全过程实施。
32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
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
新的体制机制。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
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
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
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
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
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
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3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二章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
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
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 5 月 31 日。
第六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
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
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
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
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
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
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34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
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
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
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
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
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
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
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
请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35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
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
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
心或撤销的意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
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
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
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
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
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等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
果,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 90 个
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
通报认定结果。
36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
行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地方政
府主管部门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并于评价年度的 5 月 31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
革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
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
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
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37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
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
评价材料之日起 70 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评价结果。
38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
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
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
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
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39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8 月 30 日前,
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每年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
况进行确认。
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该国
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停
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政策。
第二十条 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
等变更之日起,该企业所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有关科
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凭税款担保
放行手续。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情况确认后,
40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根据确认结果办理已凭税款担保放行的有关进口科技开发
用品的税款征免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
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
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
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国
家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
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
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41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
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
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
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
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
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
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42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海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
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
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
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
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
项、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税
务总局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
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
部门通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43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
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
心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
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科技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国家企业技
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鼓励
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
贸〔1993〕261 号)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
53 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
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44
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