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月刊(2023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23-7-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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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月刊(2023年第5期)

一、金融法律研究担保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债权人关注的重点。涉及公司提供担保的,债权人会审查提供担保的公司的资信情况,针对资产状况良好的公司,债权人往往会更倾向于向债务人释放贷款、或者给予更高的授信等。上市公司较之于一般公司,拥有更多的资产,合规性也更强。因而在有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部分债权人会认为按照《公司法》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要求进行审查即可,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一旦需要对外承担担保责任,势必将波及众多中小投资者权益。因而,在制度设计上,针对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增加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一)未经公开披露的担保合同无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22条规定: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解释》”)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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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月刊(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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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益金融法律服务月刊2022 年第 5 期 financial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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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CONTENTS金融法律研究以案说法监管动态财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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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法律研究担保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债权人关注的重点。涉及公司提供担保的,债权人会审查提供担保的公司的资信情况,针对资产状况良好的公司,债权人往往会更倾向于向债务人释放贷款、或者给予更高的授信等。上市公司较之于一般公司,拥有更多的资产,合规性也更强。因而在有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部分债权人会认为按照《公司法》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要求进行审查即可,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一旦需要对外承担担保责任,势必将波及众多中小投资者权益。因而,在制度设计上,针对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增加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一)未经公开披露的担保合同无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22条规定: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解释》”)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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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法律研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下称“《8 号指引》”)第十七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据本指引、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以下事项:(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非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根据《公司法》第16 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且不得超出公司章程对担保的相关限额规定。”对于债权人而言,需要尽到的注意义务,也体现在对相关决议的审核上,即是否存在相关决议,决议上是否有签章,由董事会审议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审议权限的规定等。但,涉及上市公司担保的,债权人的注意义务就增设了一条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审核,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8 号指引》中更是明确规定了其对信息披露情况的审核义务。否则即便有真实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上市公司依旧可以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二)公开披露公告适用的主体范围及具体要求《担保解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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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法律研究《8 号指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8 号指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在公开披露公告适用的主体范围上,《担保解释》及《8 号指引》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关于公告内容,《九民纪要》及《担保解释》均为宽泛性表述,即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8 号指引》中虽进一步详述,但并未就是否需披露债权人信息作出要求。实践操作中,上市公司披露的对外担保公告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公布预计担保额度(如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为特定被担保人提供一定额度内的担保),概括性地将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公告;另一种为逐笔披露对外担保情况,明确具体债权人。在第一种情形中,因为是预计担保,即担保尚未发生,且不确定是否发生,往往不披露债权人信息。针对该种情况,实际操作中观点不一。出于审慎考虑,仍建议债权人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从严把握,即要确定披露的公告中列明具体的债权人,或者根据披露的信息能够指向具体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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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法律研究(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部份债权人认为,即便担保无效,那么根据《担保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公司也会因过错情况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自己主张权利,不可能毫无“收获”。

但根据《担保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如果担保未经公开披露,那么上市公司不仅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而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而且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那么在担保无效(当然不能是因为未公开披露而无效,毕竟此种情况下是不存在赔偿责任的)的情况下,要求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仍旧需要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担保解释》第三十三条: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债权人在遇到由上市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时,必须着重关注担保事项的公开披露情况,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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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0 年 5 月 18 日,甲银行与自然人丙、丁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丙为抵押人,约定在 2010 年 5 月 18 日起至 2013 年 5 月17 日期间和最高额贷款余额 1200 万元内,丙自愿以有权处分财产作为抵押物为丁公司提供担保,同日各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1 年,乙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丙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乙的申请,冻结了丙存款 5723 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后丙上诉被驳回,二审判决生效后乙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丙的相关财产。2013 年 6 月 13 日,甲银行作为申请人,以丙为被申请人,丁公司作为第三人,在上杭县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3 年7 月1日对甲银行裁定拍卖丙名下的最高额抵押物。

2013 年 8 月 20 日,乙遂向上杭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裁定,上杭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乙又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裁定驳回上诉,乙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作出(2013)闽执行字第1号《财产分配方案通知书》,乙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财产分配方案的书——最高法案例:甲银行与乙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787号][(2016)最高法民申 2199 号]

二、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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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异议》并起诉,后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42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认为甲银行的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2.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据此,当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情形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同时,《查扣冻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据此,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设定有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时,应当通知最高额抵押权人,最高额抵押权人自收到人民法院查封通知时起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确定。甲银行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均源于对《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与《查扣冻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与争议。一审法院适用《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即如果出现抵押物被查封的事实,则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数额即确定,而甲银行则认为应当适用《查扣冻规二、以案说法——最高法案例:甲银行与乙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787号][(2016)最高法民申 21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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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的确定应当以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为准。本院认为,《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与《查扣冻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不冲突,《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是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作出的规定,即出现该条规定的几项事由时,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的确定就满足了实体要件;而《查扣冻规定》第二十七条则是对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的确定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节点,即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抵押权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或从抵押权人知悉抵押物被查封的事实时起不再增加,可以理解为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确定的程序要件。既有债权数额确定的原因事由,又有债权数额确定的时间节点,《物权法》与《查扣冻规定》的规定结合起来就解决了何事、何时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确定这一问题。本案中,案涉抵押房产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被人民法院查封且未通知抵押权人甲银行,丁公司与甲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最后到期日为2013 年5 月17 日,甲银行在案涉抵押房产被查封后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6 月20 日、9 月19 日,2013 年 1 月 9 日四次向丁公司发放贷款共计 1200 万元。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丁公司与甲银行共发生过十三笔贷款,前九笔贷款均已偿还完毕,即在甲银行向丁公司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丁公司并未出现不能按时还款或者停止付二、以案说法——最高法案例:甲银行与乙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787号][(2016)最高法民申 21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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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等资金异常情况,甲银行也基于丁公司的资金正常状态从而在《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范围内继续发放贷款,并不存在过错。设定最高额抵押权主要目的是为连续性融资交易提供担保,提高交易效率,若在贷款还款没有异常情况下,要求最高额抵押权人在每次发放贷款时仍要对借款人或抵押物的状态进行重复实质审查,则有违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立法目的。因此,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的确定应当以人民法院查封抵押物且抵押权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为准更为合理。另,根据《查扣冻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若有证据证明最高额抵押权人知道人民法院对抵押物查封的事实,则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应当从其知道查封时确定。本案中,要分析人民法院向甲银行支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民事裁定书能否视为甲银行已经知悉案涉房产被查封的事实。首先,甲银行支行并非案涉《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向甲银行支行送达财产保全裁定及协助冻结丙的银行账号的通知并不能当然视为已向甲银行通知案涉房产查封的事实。其次,甲银行支行虽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基于银行业的经营特殊性,其与单位的内设部门不同,支行在授权范围内有一定的自主经营管理能力,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甲银行支行有代表甲银行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的权限和职责。最后,人二、以案说法——最高法案例:甲银行与乙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787号][(2016)最高法民申 21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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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送达给甲银行支行的(2011)闽民初字第 22-2 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为“裁定冻结丙银行存款 5723 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甲银行支行签署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针对的也是查询并冻结丙的银行账户等事项,不能苛责甲银行支行应从该裁定书及相关通知书中推断出人民法院要查封案涉甲银行已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两处房产,更不能据此推定甲银行知道案涉房产已经被查封的事实。据此,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甲银行在最高额抵押期限和范围内发放 1200 万元贷款前知道案涉抵押房产被查封的事实,故其对案涉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该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3.典型意义

最高额抵押因其不用反复办理抵押登记,可以满足长期、高频次发生交易的业务类型,具备高效、便捷的特点,在银行的信贷业务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对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在抵押物被查封后何时确定的问题,实践中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类观点,一是客观说,认为法院一旦完成查封手续,如对不动产抵押物完成查封登记,担保的债权即行确定,即以采取查封措施的时间作为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的节点;二是主观说,认为在抵押权人收到查封通——最高法案例:甲银行与乙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787号][(2016)最高法民申 2199 号]

二、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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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或者知道查封事实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才能确定。上述案例中,最高法则采用了主观说,从最高额抵押的立法目的、立法体系进行解释,认定在贷款还款没有异常情况下,不应将行业规定或银行内部要求上升到法律层面,要求最高额抵押权人在每次发放贷款时仍要对借款人或抵押物的状态进行重复实质审查,加重最高额抵押权人的义务。此外,最高法还明确了银行支行具有相对独立性,支行并非合同相对方,在无证据表明支行有代为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的权限和职责之情形下,不宜认定为送达支行即为送达上级银行。

——最高法案例:甲银行与乙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787号][(2016)最高法民申 2199 号]

二、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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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动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推动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有效降低医疗费用负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自2023年 8 月 11 日起施行。2022 年 12 月 29 日至2023 年1 月29 日,原银保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该办法。(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为规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和管理,提高央行货币结算服务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获得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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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动态(四)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助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五)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和风险防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旨在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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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动态(六)证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强化债券承销分类监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引导中介机构高质量执业,证监会指导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债券承销分类监管。

(截至 7 月 20 日以上信息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人民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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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 年 6 月社会融资情况

初步统计,2023 年 6 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365.45 万亿元,同比增长 9%。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28.86 万亿元,同比增长 11.2%;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余额为1.89 万亿元,同比下降 18.9%;

初步统计,2023 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1.55 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 4754 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5.6万亿元,同比多增 1.99 万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减少242 亿元,同比多减 700 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二)2023 年二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688 家。贷款余额8270亿元,上半年减少 837 亿元。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小额贷款公司267家,贷款余额 195.25 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三)2023 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1.广义货币增长 11.3%

6 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 287.3 万亿元,同比增长11.3%,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低 0.3 个和 0.1 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69.56万亿元,同比增长 3.1%,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低1.6 个和2.7个四、财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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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 10.54 万亿元,同比增长9.8%。上半年净投放现金 789 亿元。

2.上半年人民币贷款增加 15.73 万亿元

6 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 235.73 万亿元,同比增长10.6%。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 230.58 万亿元,同比增长 11.3%,增速比上月末低0.1 个百分点,与上

年同期持平。

上半年人民币贷款增加 15.73 万亿元,同比多增2.02 万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 2.8 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33 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 1.46 万亿元;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12.81 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 3.84 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9.71 万亿元,票据融资减少 8924 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减少 15 亿元。6 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 3.05 万亿元,同比多增 2296 亿元。

3.上半年人民币存款增加 20.1 万亿元

6 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 284.67 万亿元,同比增长10.5%。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 278.62 万亿元,同比增长 11%,增速比上月末低0.6 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高 0.2 个百分点。

上半年人民币存款增加 20.1 万亿元,同比多增1.3 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 11.91 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4.96 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减少 125 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1.08 万亿元。四、财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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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 3.71 万亿元,同比少增1.12 万亿元。4.6 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57%,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 1.67%

上半年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回购方式合计成交1014.23万亿

元,日均成交 8.25 万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增长22.4%。其中,同业拆借日均成

交同比增长 9.2%,现券日均成交同比增长 14.6%,质押式回购日均成交同比增长 25.5%。

6 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 1.57%,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高0.07个和 0.01 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1.67%,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

高 0.12 个和 0.1 个百分点。

5.国家外汇储备余额 3.19 万亿美元

6 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 3.19 万亿美元。6 月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 7.2258 元人民币。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四)2023 年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2%

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227588 亿元,同比增长8.2%。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 205178 亿元,增长 8.3%。6 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39951 亿元,同比增长3.1%。(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四、财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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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3 年 6 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持平,环比下降0.2%

2023 年 6 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持平。其中,城市持平,农村下降 0.1%;食品价格上涨 2.3%,非食品价格下降0.6%;消费品价格下降0.5%,服

务价格上涨 0.7%。1­­—6 月平均,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同期上涨0.7%。6 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环比下降 0.2%。其中,城市下降0.2%,农村下降 0.2%;食品价格下降 0.5%,非食品价格下降0.1%;消费品价格下降0.3%,服务价格上涨 0.1%。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六)2023 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市场基本情况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 58550 亿元,同比下降7.9%;其中,住宅投资 44439 亿元,下降 7.3%。

上半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 791548 万平方米,同比下降6.6%。其中,住宅施工面积 557083 万平方米,下降6.9%。房屋新开工面积49880 万平方米,下降 24.3%。

上半年,商品房销售面积 59515 万平方米,同比下降5.3%,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下降 2.8%。商品房销售额 63092 亿元,增长1.1%,其中住宅销售额增长 3.7%。

6 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 64159 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7.0%。其中,住宅待售面积增长 18.0%。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四、财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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