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1 —大方之声2024 年第2 期(总第2期)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角看在前海推动融资租赁行业聚集区的建设政府机关试用期内疑难法律纠纷解答法律顾问私募基金涉刑民交叉案件法理及实务研究金融企业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1 —大方之声2024 年第2 期(总第2期)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角看在前海推动融资租赁行业聚集区的建设政府机关试用期内疑难法律纠纷解答法律顾问私募基金涉刑民交叉案件法理及实务研究金融企业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2 —
以进取 求正义
2024 年第 2 期(总第 2 期)
主编
黎大方 孙志强
联系电话:
135 1026 5626
135 1062 9521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
港合作区前海大道前海嘉
里中心 T1-702A
▏政府机关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角看在前海推动融资租赁行业聚集区的建设 黎大方03
▏顾问业务普通企业 试用期内疑难法律纠纷解答孙志强06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内控违规的常见原因及法律责任13 潘皙桐金融企业 私募基金涉刑民交叉案件法理及实务研究21 赵佩项目业务 股份期权初探胡秀琴26
出海企业 新加坡申请注册商标流程解读任瑾颐29
▏争议解决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中产品质量鉴定问题的思考陈锡里32
公司易形成僵局情形及解决路径张佳凤34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操作指引李慧颖38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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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角看在前海推动融资租赁行业聚集区的建设作者/黎大方融资租赁行业的乱象融资租赁行业,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为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渠道,降低经营成本,并推动设备技术的更新换代。然而,随着行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的深化,一些乱象也逐渐浮现,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资金用途不合规和租赁物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近期,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存在融资租赁资金用途不合规,租赁物风险管理不到位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相关管理部门处以罚款90 万元,相关高级经理也被处以罚款。这一事件再次暴露了融资租赁行业的乱象,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融资租赁行业的重要性融资租赁行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融资渠道,尤其是对于那些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无疑是他们的“及时雨”。通过融资租赁,企业可以按需租赁设备,而无需一次性支付高昂的购买费用,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财务压力。此外,融资租赁还有助于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因为租赁公司通常提供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服务,减少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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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融资租赁行业对于促进财富再分配、提高金融效率以及降低金融风险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通过将资金从金融机构转移到实体经济中,促进了财富的再分配;通过提高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了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并通过分散金融风险,减轻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压力。在前海推动融资租赁行业聚集区建设的意义为了进一步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各地纷纷出台政策鼓励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其中,前海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区域之一,其推动融资租赁行业聚集区建设的意义尤为重大。
首先,前海聚集区建设有助于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的整体竞争力。通过聚集一批专业化、特色化的融资租赁公司,形成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其次,前海聚集区建设有助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发展。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区域经济的竞争力。通过在前海建设融资租赁聚集区,可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优质企业入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最后,前海聚集区建设有助于加强跨境合作和推动国际化进程。前海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区域之一,其地理位置和政策优势使得其成为跨境合作和国际化的重要窗口。通过在前海建设融资租赁聚集区,可以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合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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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推动跨境租赁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同时也可以吸引更多的国际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关注和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应如何推动前海融资租赁行业聚集区的建设?首先,加强行业监管和风险防范。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管和风险评估;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其次,推动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金融监管部门需要支持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发展壮大,推动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最后,优化政策环境和加强服务支持。金融监管部门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出台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服务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综上所述,融资租赁行业的乱象不容忽视但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通过加强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优化政策环境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并推动其在前海等区域形成聚集效应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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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疑难法律纠纷解答作者/孙志强一、试用期内单位是否可以无条件辞退员工而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不能无条件辞退试用期员工,实践中较常见情形是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辞退员工,庭审中因不能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效证据材料,导致被判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情形居多。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需要支付赔偿金。单位要证明:
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已向员工书面明确;
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内作出辞退决定。
只有以上四个方面均具备了,才能保证在试用期辞退员工不会出现法律风险或将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
具体到实操层面,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员工签字确认《录用条件告知书》,用人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考核制度(含考核部门,考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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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事项等),考核结束后,应及时比对考核结果和录用条件,及时在试用期内作出处理决定。二、征得员工同意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再次约定或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此条款应当如何理解?
1)如果劳动者重新入职,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针对第一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部分法院曾支持再次约定试用期,认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技术和能力可能因身体条件、主观意愿等发生变化,因此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面对同一劳动者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但目前大部分法院不支持再次约定试用期。
针对第二种情形:不支持再次约定试用期。职工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更,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所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变更,也不能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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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三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分歧较大。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延长的试用期总期限未超出法定期限的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并不属于第二次约定试用期。举例说明如下: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3 年,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 3 个月,未超出法定期限6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后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 2 个月,试用期的总期限仍未超出法定期限。但部分法院认为即使延长的试用期总期限未超出法定期限也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故,为减少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不建议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否则员工有可能主张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超出原约定试用期之后实际履行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该期间赔偿金,员工还可以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试用期是否可以中止
对于用人单位能否中止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广东省及深圳市没有试用期中止的明确规定,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中止试用期,也容易被司法机关视为延长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之规定相悖,从而面临前文所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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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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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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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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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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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控违规的常见原因及法律责任作者/潘晳桐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指出,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该条规定强调了内部合规管理的强制性与重要性,彰显了国家层面对于提升国有企业治理水平的决心。与新《公司法》同一天实施的新《会计法》也在最新的修订中填补了以往《会计法》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立法空白。原第二十七条调整至第二十五条,并增添了实质内容,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随着这两部法律的修订实施,企业将面临新的合规要求与挑战,同时也将迎来提升管理效能、增强市场信任的新机遇。本文将围绕监管机构公布的违规案例,探讨内控违规的常见原因及法律责任,旨在为企业自查内控有效性提供参考。证券交易所监管案例
1.深交所:关于对 WDNJ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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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 2020 年 12 月 23 日受理了 WDNJ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对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出具了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后,深交所又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了通报批评的记录处分。经检查相关情况发现这家公司日常经营以及存货、收入、成本会计核算相关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且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情况,存在内部控制不规范的情形。
2.深交所:关于对 YNDL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譬如这家上市公司,因公司治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会计核算不准确,内部控制不规范等违规行为,吃了监管局警示函后又吃交易所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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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内部控制不规范的具体体现为:一是存货管理及账务处理不规范,包括部分外存货商品发出或库存、货权等状态不清、部分存货移库或盘点记录不完整等。二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三是部分基础业务及财务资料保存不完整,包括部分商务返利计提依据资料缺失和末编制商务谈判备忘录、未编制退货报告、个别客户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充分性的资料不完整、部分价格审批资料缺头等。
3.深交所:关于对 ZJRZ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报的问询函、关于对 ZJRZ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交所先是发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对资金占用、违规财务资助、合同管理等内控缺陷进行详细解释,并且要求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核查有关问题并发表意见。而后深交所检查公司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认定公司存在非经常性损益列报错误、会计差错更正、内部控制缺陷问题认定有误、年度报告披露不完整、与控股股东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往来情况遗漏等违规情况,遂对公司发出监管函。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16 —
证监局监管案例
1.北京监管局:关于对 HYRJ 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存在通过行贿为公司谋取利益的情形,被法院判决单位行贿罪,北京证监局认定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缺陷。2.新疆证监局:关于对 XJGN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17 —
XJGN 其子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修改了部分销售合同、货权转移证明及费用说明中相关内容,将修改后的文件替换原始文件,并据此确认相关收入,导致XJGN 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情形。而XJGN 相关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也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新疆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要求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高财务信息披露治理和公司治理能力。3.浙江证监局:关于对 MPZB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存在用印管理不规范、董事会秘书长期缺位等内部控制缺陷,证监局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决定对公司和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证监会处罚案例
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HXFZ 及相关责任人员)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18 —
经证监会查明,HXFZ 违规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股东大会审批,反映公司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问题。公司审计机构在2019 年年报中对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否定意见的基础有:与TH投资相关的违规担保、对 NJHX 管理混乱、财务核算数据与披露数据不一致、NJHX人员及业务流失严重等。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HTDL 及相关责任人员)证监会经查,认定 HTDL 信息披露违法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管理层规范运作意识不强,未能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健全公司治理和完善内部控制,未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原则,在业务开展前审慎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未按照业务实质对交易进行会计记录和信息披露。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19 —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HTTX 及相关责任主体)HTTX 控股子公司 ZHHP 存在虚构业务,虚增收入利润等情形,证监会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未对控股子公司财务情况尽到合理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对控股子公司缺乏有效管控,认定公司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总结
上市公司内控违规的情况较为复杂,常见原因包括管理层疏忽或不当行为、内部审计不力、子公司管控失效、内控制度执行不严、业务流程及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也颇为严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责任类型:•行政责任:监管机构对公司及其责任人实施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民事责任: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股民对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欺诈发行股票、内幕交易、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相关人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市场进入:违规严重的责任主体可能被禁止一定时间内或永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20 —
内控违规不仅带来直接法律后果,还可能严重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上市公司应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定期开展自我评估,确保合规运营,并通过培训提升管理层和员工的合规意识。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21 —
私募基金涉刑民交叉案件法理及实务研究作者/赵佩一、刑民交叉问题审理程序背后的法理分析刑民交叉审理方式包括两类:刑事吸收民事和刑民分开审理。具体而言,刑民分开审理方式又可分为: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区分上述四种审理方式的根本标准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否涉及“同一事实”,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不属“同一事实”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审理。在刑事民事分开审理的案件中,如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即“先刑后民”,如民事案件不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为依据且涉及银行卡纠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可“先民后刑”,不属于银行卡纠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且不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为依据的,“刑民并行”。二、如何理解“同一事实”?
“同一事实”应理解为生活事实,是构成讼争事实之自然性的基本事实,不应是法律事实。刑民交叉是指自然意义上的事实重合,刑事和民事对同一自然事实作出不同的评价。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22 —
根据《经济犯罪嫌疑规定》第 1 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5 条、第6 条,《九民纪要》的规定,2019 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具体应从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三个角度来认定是否构成“同一事实”。1)行为实施主体:“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如果民事诉讼被告与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部分重合,则属于主体上的交叉,不属于“同一事实”。
2)法律关系角度: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一般可以认定该事实为“同一事实”。实践中,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均不属于“同一事实”。1
3)要件事实角度: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属于“同一事实”。如果定罪量刑依据的事实与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关,即使主体相同也不构成“同一事实”。以上三个角度同时满足,可以认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基于“同一事实”,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即“刑事吸收民事”。刑事已经立案,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反例:刑事案件被告只是在民事事实中充当“资金通道”的角色,所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不属于同一事实。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案例(2020)粤民再267 号】1 《九民纪要》第 128 条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23 —
反例:民事案件争议的是案涉房屋在被侵占期间所产生的孳息或动迁后获得的补偿款及其孳息,而该孳息或动迁补偿款的数额一般不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并非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案例(2020)辽02 民终3314 号】反例:基金投资者起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涉刑,但基金托管人并未被列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所以法院支持对基金托管人的起诉继续进行。【案例(2020)京 04 民特 187 号】
反例:原告起诉多个共同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部分主体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法院认为由于民事被告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部分重合的,仍然可以继续审理。【案例(2020)鄂 03 民终 1707 号】
二、如何理解“民事案件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在刑民分开审理案件中,如果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抑或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更有利于民事案件查清基本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生效后再恢复商事案件的审理,即“先刑后民”。理解民事案件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是指刑事审理过程、刑事裁判结果对对有关事实、行为甚至过错的查明和认定,直接影响到民事案件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换言之,只要刑事案件审判结果未作出,民事案件上述问题就无法解决,民事案件也就无法得出裁判结果。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24 —
对裁判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事实,不足以影响裁判作出的,不能成为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理由。
但如果刑事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逃匿致使刑事程序久拖不决的,民事案件可就能够查清事实的部分,先行判决并执行。
正例:民事案件的被告是作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工具/手段存在,其自设立之初就是犯罪嫌疑人为了实现其违法犯罪目的而运营【案例(2022)沪0115 民初 63978 号】
正例:民事案件原告投资的基金产品正是刑事案件涉案基金产品【案例(2019)粤 03 民终 27385 号】【案例(2018)京 0105 民初 96974 号】正例:虽然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与刑事案件并非同一当事人,但民事原告主张返还的标的与刑事案件系同一标的【案例(2020)冀10 民终3994 号】反例:因为民事案件事实清楚、基于现有事实已经能够查明关键问题,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民事案件无关,所以无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案例(2021)京 74 民终 254 号】
反例:公安机关对买卖合同涉嫌经济犯罪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与原告依债权转让合同追究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之间不存在任何的牵连,本案的审理也不必以刑事犯罪侦查结果作为裁判依据。【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 5432 号】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25 —
反例:私募基金投资者起诉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法院认为属于《九民纪要》第 128 条规定的第(1)和(2)种情形,可以分开审理。【案例(2021)粤 1971 民初 2601 号】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26 —
股份期权初探作者/胡秀琴一、股份期权的含义
股份期权,作为一种股权激励工具,指的是公司给予员工未来购买或获得公司股份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实现通常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员工在公司持续工作一定时间或达到特定的业绩标准。这种权利赋予员工潜在的收益,使他们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公司的发展和运营。二、股份期权作为股权激励工具的优点1. 增强员工归属感。通过授予员工股份期权,员工会感受到自己是公司的一份子,与公司的发展紧密相关,从而增强对公司的归属感。2. 激励员工长期贡献。股份期权通常设有实现条件,如持续工作一定年限或达成特定业绩目标。这种设计能够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做出贡献,而不是仅仅关注短期利益。
3. 优化薪酬结构。股份期权将员工的薪酬与公司的长期价值联系起来,有助于优化薪酬结构,使其更加合理和公平。
4. 吸引和留住人才。股份期权作为一种有吸引力的福利,能够帮助公司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27 —
三、股份期权作为股权激励工具的缺点1. 影响公司现金流。当员工行使股份期权时,公司可能需要支付现金来购买股份,这可能会对公司的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压力。
2. 市场波动风险。股份期权的价值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如果公司业绩不佳或市场环境恶化,股份期权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从而影响员工的积极性。3. 设计和管理复杂。股份期权的设计和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如授予条件、行使价格、行使期限等,需要公司进行细致的规划和执行。四、如何在股权激励中用好股权期权?1. 明确目标。在设计股权期权激励方案时,公司应明确目标,如提高员工士气、吸引优秀人才、优化薪酬结构等,以确保方案能够针对性地满足公司的需求。
2. 合理设置条件。公司应根据员工的职位、贡献和业绩等因素,合理设置股份期权的授予条件和行使条件,确保激励方案的公平性和有效性。3. 加强沟通和培训。公司应加强与员工的沟通,解释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的内容和意义,提高员工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同时,公司还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实现股份期权。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28 —
4. 持续优化方案。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持续优化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确保其能够持续满足公司的需求和员工的期望。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29 —
新加坡申请注册商标流程解读作者/任瑾颐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新加坡,作为亚洲的商业和金融中心,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高效的行政机构,为商标的注册与保护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探讨新加坡的商标保护制度。一、新加坡商标主管机构和法律依据
新加坡商标事务由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 IPOS)负责管理。该机构依据《1998 年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8,2020年修订版)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条例》(Trade Marks Rules, 1999)等法律法规,对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进行全面监管。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商标的注册条件、申请程序、权利范围、保护期限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二、新加坡商标注册的原则
新加坡商标注册遵循“使用在先”与“先申请原则”相结合的原则。这意味着,商标权利不仅可以通过先申请注册获得,也可以通过在当地的大量、充分使用来确立。同时,新加坡也承认商标的优先权,即在特定情况下,如已在其他国家提交相同商标的申请,并符合一定条件,申请人可以在新加坡申请优先权。这一制度既保护了先申请者的利益,也鼓励了商标的实际使用。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30 —
三、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元素
在新加坡,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多种形式的元素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字母、单词、姓名、签名、标签、图案、形状、颜色、口号、声音、气味、全息图、移动标记等,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这种广泛的接受范围,为申请人提供了丰富的选择空间,有助于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设计出独特且易于识别的商标。四、禁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元素
尽管新加坡对商标申请元素的接受范围广泛,但也有一些明确禁止注册为商标的元素。这些元素主要包括: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描述性标志,如“超级”、“最好”、“便宜”等; 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的标志;
容易产生歧义的标志,如可能误导公众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原产地的标志;
法律禁止的标志;
出于恶意申请的标志;
与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以上这些禁止条款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消费者被误导。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31 —
五、新加坡商标申请注册的流程
新加坡商标申请注册流程主要包括商标查重、提交申请、商标受理、商标审查、商标公告和注册成功等步骤。申请人需通过 IPOS 官网或指定渠道提交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商标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保申请符合法律要求。若申请通过审查,将在商标公报上公开发布,供公众查阅并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局将颁发注册证书,商标正式生效。六、新加坡商标注册后国际范围内的保护力度新加坡是《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这为其商标在国际范围内的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新加坡企业可以便捷地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实现商标保护的国际化。同时,新加坡商标局也积极与其他国家商标管理机构开展合作,共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国际商标秩序。综上所述,新加坡以其完善的法律体系、高效的行政机构以及国际化的商标保护机制,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企业在新加坡注册商标,不仅能够获得在国内市场的法律保护,还能通过国际商标体系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保护自己的品牌权益。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32 —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中产品质量鉴定问题的思考作者/陈锡里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争议焦点,根据举证原则,若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在诉讼实践中,买方一般是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来进行举证的,即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来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而鉴定结果将法院或仲裁委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倘若卖方不能自身提供充分证据或者通过司法鉴定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关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不会被法院或仲裁委采纳。
而影响司法鉴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司法鉴定前提:即拟鉴定的产品是否为卖方交付的产品,一般以产品外包装、产品标识、定制非常规产品等方面进行认定,例如:产品外包装是否有卖方的标签、产品自身上是否有卖方的 logo、是否为定制的非常规产品。因此,作为买方,在接收没有产品外包装、没有产品标识的常规产品时,若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外包装约定的,是可以拒收该批货物,若没有外包装约定或者有外包装约定但同意接收的,则应当当场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拒收,否则,在签收该货物后,极可能因无法举证该产品为卖方交付的产品,从而因缺乏鉴定前提而无法进行鉴定。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33 —
司法鉴定标准:即产品质量标准,一般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若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存在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则参考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因此,若买方对产品质量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则必须明确约定在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中,否则,若所需鉴定的产品不存在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又没有约定标准的,则会因缺乏鉴定标准而无法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作为买方,应当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注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包装、质量验收标准等条款,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当严格注意,对于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产品予以拒收或者及时验收,避免因签收没有任何标识的货物而给后续产品质量维权带来困难。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34 —
公司易形成僵局情形及解决路径作者/张佳凤《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还规定除以上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是,在实务中,很多公司股东为了在股东之间达到公平、制衡的效果或者从保障小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会在公司章程或者是股东协议中约定比公司法严苛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比例,比如约定股东会审议的所有事项都需经全体股东通过或者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种约定确实达到了以上的效果,但是可能带来的副作用更大,这种约定容易导致公司形成僵局,具体来说就是只要有一方股东不配合召开股东会,或者即使参加了股东会但是投反对票以至于未达到约定的表决权的比例,就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无法修改公司章程、选举、更换董事、监事等等,这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笔者建议,首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者与其他股东另行签订股东协议时勿约定高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比例,建议与新公司法保持一致;其次,如果已经约定了,且已无法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了,可以考虑以下的解决路径: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35 —
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很多时候也是因为股东之间有矛盾,如果已失去合作的基础,可以考虑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其他第三方退出公司;如果找不到股权受让方,可以通过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退出公司;如果已达到了解散公司的条件,比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36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37 —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38 —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操作指引作者/李慧颖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新规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公司法》修改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缴纳相关规定。随之,《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出台,进一步细化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缴纳管理细则。具体条文如下: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2024 年 6 月 30 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超过 5 年的,应当在 2027 年6 月30 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 5 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 年6 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根据上述规定,2024 年 7 月 1 日后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存量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 年7 月1 日起不足5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超过 5 年的,应当在 2027 年6 月30 日前将出资期限调整至 5 年内,即存量公司最晚出资期限不超过 2032 年6 月30 日。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39 —
二、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现实背景
旧《公司法》(2013 年、2018 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自行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数十年间,出现大量“百年企业”,即随意认缴出资额,并将股东出资期限约定为 100 年,实际并不完全出资。在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保护情形下,实缴出资成为空谈,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目的几乎无法实现。新规应需落地后,大量公司都需要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将注册资本调整至与公司实际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阶段。本文通过梳理减资的具体程序、细则,为公司减资提供操作指引。具体如下:1.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普通减资程序
序号 程序 具体要求1 董事会制定、审议通过《减资方案》
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由董事会或董事(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未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减资方案,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2 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含公司章程
修正案)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减资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40 —
4 通知债权人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应在股东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5 公告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应在股东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6 债权人异议期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7 变更登记(含股东间减资协议)
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减资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含股东间签订减资协议、修改后公司章程登记备案、税务变更登记。2.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简易减资程序
公司适用简易减资程序前提为公司按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穷尽使用利润、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来弥补公司亏损,但公司仍存在亏损的情形;相对于普通减资,简易减资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公司决议仅需完成公告程序后,即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三、减资的法律风险提示
1.未通知债权人的法律风险。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减资的法律风险。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41 —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减资如果涉及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会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大方之声》2024 年第 2 期 2024 年7 月—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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