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发布时间:2022-6-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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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2目录 一、国家层面相关政策................................... 141、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 14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 号) 26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 号)..................................................... 3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 号).................................................... 39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 号).................................. 436、 国家税务总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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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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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国家省市助企纾困政策汇编

主办方: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承办方:浙江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浙江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

编制方:杭州绿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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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

第2页

1

前 言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在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助企纾困”政策,激发企业发

展活力,助力稳定经济。

为方便广大中小微企业知晓了解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用足用好政策,浙江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浙江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浙江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

在杭州绿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配合下,组织力量全面系统的梳理了国家主要

部委、浙江省委省政府及主要部门以及省内各地市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发布

的"助企纾困"扶持政策,并编制了本政策汇编,希望本汇编能够对广大中小微

企业方便快捷了解各项政策有所帮助。

主办方: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承办方:浙江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浙江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

编制方:杭州绿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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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录

一、国家层面相关政策................................... 14

1、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

.................................................................. 14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 号) 26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

〔2022〕9 号)..................................................... 31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

〔2021〕45 号).................................................... 39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 号).................................. 43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 52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

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 ..................... 53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 54

9、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 年助

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2〕

29 号) ........................................................... 62

第4页

3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

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 .......... 69

11、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

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 号)................................ 72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 76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 77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5 号) ....................................... 79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81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

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 82

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 84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 85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 89

第5页

4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 90

2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 号)................................... 92

2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

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 ..................... 97

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 ................................. 107

24、 商务部等 6 部门关于支持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市场主体纾

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21〕442 号) ...................... 108

25、 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

资发财评〔2022〕40 号)........................................... 111

2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 117

27、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携手行动”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

创新(2022-2025 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54 号) ............. 134

28、 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

〔2022〕103 号).................................................. 142

29、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为“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70 号) .............. 147

第6页

5

30、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

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69 号) .................... 153

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

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 号 ).............................. 162

32、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

................................................................. 167

33、 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财

金〔2022〕60 号)................................................. 169

34、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

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 号)............................... 171

二、浙江省级相关政策.................................. 179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共八个方面 38 项政策举措) .................... 179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浙政办发〔2022〕25 号)..................................... 188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

办发〔2022〕24 号)............................................... 196

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

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19 号)............................. 202

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

第7页

6

发〔2022〕8 号).................................................. 210

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二十条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1〕89 号)......................................... 221

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

办发〔2021〕76 号)............................................... 227

8、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

见(浙政办发〔2021〕37 号)....................................... 233

9、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

意见(浙政办发〔2021〕9 号)...................................... 243

10、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4 部门关于联合印发《浙江省关于促进服

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服务〔2022〕85 号)

................................................................. 250

11、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4 号) .................... 264

1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

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 号).................................... 265

13、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

〔2021〕178 号).................................................. 270

14、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策举措二十条

第8页

7

的通知(浙市监〔2022〕4 号)...................................... 278

15、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行

动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产业〔2022〕80 号)........................... 284

1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做好疫情期间省

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43 号) ............. 291

17、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实

施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1〕118 号).......................... 295

18、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

2023 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21 号) .......................... 304

19、 浙江省稳企业强主体攻坚行动方案(2022.6.7) ............... 311

三、地市级相关政策 .................................... 314

杭州市 ........................................................ 314

1、杭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浙江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2022.6.7) ..................................................... 314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省“5+4”稳进提质政

策系列工作举措》的通知 ........................................... 326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

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29 号)............................. 341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助企开门红”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9页

8

(2022.2.6) ..................................................... 349

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

(2022.3.26) .................................................... 352

6、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优化监管服务举措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的若

干意见(杭市管〔2022〕46 号)..................................... 360

7、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

法》的通知(杭商务〔2022〕51 号)................................. 368

8、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商务〔2022〕55 号)........................................... 380

9、杭州市商务局关于下发《加大零售餐饮业的支持力度政策实施细则》的通

知(2022.5.5) ................................................... 385

10、杭州市商务局关于下发《企业防疫、消杀支出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5.5) ..................................................... 387

宁波市 ........................................................ 392

1、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优势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

见(甬政办发〔2022〕21 号)....................................... 392

2、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甬

财采〔2022〕423 号).............................................. 400

3、宁波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有关政策的

通知(甬国资发〔2022〕13 号)..................................... 402

第10页

9

4、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稳增长扩投资促转型惠企助企十条》的通知(甬经

信规〔2022〕28 号)............................................... 406

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留工优工促生产的通知(甬政办发

〔2021〕73 号..................................................... 410

温州市 ........................................................ 415

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30 条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2〕7 号) ............................. 415

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稳增长

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2〕1 号).................................. 424

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企业留员工稳岗位促生产全力

抓好“开门红”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21〕85 号) ............. 433

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21〕58 号)........................................... 437

5、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 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

意见(温政办〔2021〕18 号)....................................... 449

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 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

意见(温政发〔2020〕17 号)....................................... 458

湖州市 ........................................................ 464

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留员工促生产稳增长的若干意见(湖政

发〔2022〕1 号).................................................. 464

第11页

10

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意见(湖政发〔2021〕13

号) ............................................................. 466

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

〔2021〕9 号).................................................... 469

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抢先机开新局的若干意见(湖政

办发〔2021〕3 号)................................................ 474

5、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的若干意见(湖委发〔2020〕6 号).................................. 477

嘉兴市 ........................................................ 485

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

2023 年)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42 号) .......................... 485

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

见(嘉政办发〔2021〕16 号)....................................... 493

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7 号).................................... 500

4、市复工复产工作专班办公室[2020]2 号关于印发应对疫情支持小微企业(个

体工商户)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嘉发改〔2020〕2 号) .......... 504

绍兴市 ........................................................ 512

1、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6 部门关于联合印发《绍兴市进一步促进服

务业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意见》的通知(绍市发改综〔2022〕17 号) ... 512

第12页

11

2、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

八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2〕11 号)........................... 522

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方案

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25 号)................................... 580

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延续实施部分减负

稳岗扩就业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1〕49 号) ........... 588

5、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

2023 年)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23 号) .......................... 597

金华市 ........................................................ 605

1、金华发布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2022.6.6) ............. 605

2、金华市发布关于战疫情抢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2022.5.8)........ 609

3、金华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市场主体平稳健

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2022.4.7) ............................. 612

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

〔2021〕18 号)................................................... 621

衢州市 ........................................................ 630

1、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浙江省扎实稳住经济一

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发〔2022〕12 号) ................. 630

2、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15 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

第13页

12

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市监综〔2022〕24 号) ....... 641

3、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衢国资发〔2022〕22 号) ..... 652

4、衢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负纾困政策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

补充通知(衢国资发〔2022〕28 号)................................. 655

5、衢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衢州市小微企业三年

成长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衢微组发〔2021〕2 号) ........... 656

舟山市 ........................................................ 663

1、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22〕31 号)......................................... 663

2、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舟政办发〔2022〕26 号)....................................... 671

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振消费稳定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舟

政办发〔2022〕13 号)............................................. 679

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科技惠企政策的通知(舟政办发

〔2022〕12 号)................................................... 686

5、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的若干意见

(舟政办发〔2022〕11 号)......................................... 689

6、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舟政

办发〔2022〕10 号)............................................... 693

第14页

13

7、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畅通内循环工作若干措施

的通知(舟政办发〔2021〕88 号)................................... 704

台州市 ........................................................ 713

1、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推动经济稳进提质 40 条的通知(台政发

〔2022〕10 号)................................................... 713

2、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服务业纾困帮扶政策 50 条的通知

(台政办发〔2022〕16 号)......................................... 725

3、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市级行政事业性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台财资发[2022]8 号) .................. 736

4、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市级行政事业性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补充通知(台财资发〔2022〕12 号) ........... 739

丽水市 ........................................................ 740

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

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22 号)............................... 740

2、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

〔2020〕35 号)................................................... 752

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17 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

意见(丽人社〔2022〕2 号)........................................ 757

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做好疫情期间市级国

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丽财资产〔2022〕69 号) ................. 762

第15页

14

一、国家层面相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

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有力

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实现平稳开

局。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和乌克兰危机导致风险挑战增多,我国经济发展环

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要坚持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

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下更大

力气抓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靠前

发力、适当加力,推动《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确保

及时落实到位,尽早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各部门要密切

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的六个

第16页

15

方面 33 项具体政策措施及分工安排,对本部门本领域本行业的工作进行再部署

再推动再落实,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应于 5 月底前全部完成。近期,国务

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方面对相关省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情况开展专项督

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工作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担当作为、求真务实,齐心协力、顽强拼搏,切实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

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把二季度经济

稳住,努力使下半年发展有好的基础,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实际行动迎

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国务院

2022 年 5 月 24 日

(本文有删减)

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六个方面 33 项措施)

一、财政政策(7 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

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

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 6 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

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研究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

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7 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

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预计新增留抵退税 1420 亿元。抓紧办理小微企

第17页

16

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 月 30

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

额达到约 1.64 万亿元。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督促指导地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解下达资金,

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

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

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

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抓紧完成今年专项债券

发行使用任务,加快今年已下达的 3.45 万亿元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在 6 月

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力争在 8 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

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在前期确

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9 大领域基础上,适当扩大专项债

券支持领域,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

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今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

规模 1 万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并将上

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深入落实中

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计划安排 30 亿元资金,支持融资担保

第18页

17

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有条件的

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 6%—

10%提高至 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

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

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 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非

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

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

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

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

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

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

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

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至 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

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企业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

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

二、货币金融政策(5 项)

第19页

18

8.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

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

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

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

底。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

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 6 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

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

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

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

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普惠小微

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 1%提高至 2%,即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银

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 2%提

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机构和

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抓紧修订制度将商业汇票承兑期

限由 1 年缩短至 6 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

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10.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

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

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11.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科学合理把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

第20页

19

和再融资常态化。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

赴境外上市。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

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督促指导银行间

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12.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开发性银

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

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

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6 项)

13.加快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2022 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

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南水北调后续工程等重大引调水、骨干防洪减灾、病险水

库除险加固、灌区建设和改造等工程。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清单,加强组织实施、

协调推动并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

14.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对沿江沿海沿边及港口航道等综合立体交

通网工程,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审批程序,抓紧推动上马实施,确保应开尽

开、能开尽开。支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3000 亿元铁路建设债券。

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金

融等政策支持,再新增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 3 万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

护工程 3 万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 3000 座。

15.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各地在城市老旧管网改

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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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

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16.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启动编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扎实开展

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有力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 102 项重大工程实施,

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

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2022

年新增支持 500 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

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17.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

施,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

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

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

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

下联动。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

域技术研发突破。

18.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

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实施城区、

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加快出台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的政策文件。

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

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

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

制度。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研究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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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

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鼓励家电生产企

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

级需求。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5 项)

19.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针对当前农资价格依然高企情况,在前

期已发放 200 亿元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 100 亿元农资补贴,弥补

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积极做好钾肥进口工作。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

案,落实好 2022 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的政策要求,根据市场

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

贴政策框架。

20.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建立健全煤

炭产量激励约束政策机制。依法依规加快保供煤矿手续办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

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露天和井工煤矿项目释放产能。尽快调整核增

产能政策,支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高生产能力,加快煤矿优质产能释放,

保障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供应安全。

21.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动能源领域基本具备条件今年可开工的

重大项目尽快实施。积极稳妥推进金沙江龙盘等水电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设计优

化工作。加快推动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近

期抓紧启动第二批项目,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水,

按程序核准和开工建设基地项目、煤电项目和特高压输电通道。重点布局一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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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作用强、对新能源规模化发展促进作用大、经济指标相对优越

的抽水蓄能电站,加快条件成熟项目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张北至胜利、川渝主网

架交流工程,以及陇东至山东、金上至湖北直流工程等跨省区电网项目规划和前

期工作。

22.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合

格银行贷款。压实地方储备责任。

23.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谋划储备项目并尽早开工。推进政府储

备项目建设,已建成项目尽快具备储备能力。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7 项)

24.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

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

立 6 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

金。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

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

资费再降 10%。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

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25.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 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 3—6 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

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鼓励和引

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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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在用好支持煤

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专项再贷款的同时,增加民

航应急贷款额度 1500 亿元,并适当扩大支持范围,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

支持航空业发行 2000 亿元债券。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等因素,研究

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同时,研究提出向有关航空企业注资的具体方案。有序增

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为便利中外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鼓励

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27.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

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

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

“点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

企业措施,推动部省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积

极引导各地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

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

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

生产经营的影响。

28.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

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

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

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

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

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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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

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29.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宁波舟山大宗商品储

运基地建设,开展大宗商品储运基地整体布局规划研究。2022 年,中央财政安排

50 亿元左右,择优支持全国性重点枢纽城市,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中转

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2022

年,中央财政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约 25 亿元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

设,安排约 38 亿元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 1000 亿元交通物流专项再

贷款政策落地,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

链的支持。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

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30.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在已纳入工作专班、开辟绿

色通道推进的重大外资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尽快

论证启动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加

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

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进一步拓宽企

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

额度试点。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

资企业在华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3 项)

31.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

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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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

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

3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加强对吸纳农业转

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

金安排 400 亿元,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

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

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

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33.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指导各地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

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好中央

财政下拨的 1547 亿元救助补助资金,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

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精准做

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因局部聚集性疫情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

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

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等

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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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实

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

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外贸企业生产经营保障。各地方建立重点外贸企业服务保障制度,

主动服务,及时掌握和解决外贸企业的困难问题。涉疫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

县级行政区域)所在省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确定重点外贸企业名录和相

关物流企业、人员名录,对生产、物流、用工予以保障,尽快帮助受疫情影响的

外贸企业复工达产,保障外贸供应链稳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外贸货物运输保通保畅。各地方严格落实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

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

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

号)要求,将外贸货物纳入重要物资范围,全力保障货运物流运输畅通,有运输

需求的外贸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有力有序疏通海

空港等集疏运,提高作业和通关效率。各地要积极优化作业流程,进一步压缩国

际班轮等泊时间,不得层层加码,出台影响国际集装箱班轮靠港作业效率的措施。

加强航空口岸机场海关及作业人员保障,用好航空货运运力,保障重要零部件、

装备和产品运输。加强与国际货运班列沿线国家沟通协调,同步提高铁路口岸通

关及作业效率。进一步提升深港陆路运输效率和通行能力。(各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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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海运物流服务稳外贸功能。各地方、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加

大与国际班轮公司对接力度,进一步推动扩大班轮公司直客对接的业务规模。加

紧研究推进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海运运价、运力期货。依法

依规加强对国际海运领域的市场监管,对国际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涉嫌不正当竞争、

价格违法、垄断等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各地方协调帮助物流、货代等企业及时赴

港口提离冷藏货物、危险货物等集装箱,提升主要港口的货物中转效率。(各地方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

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跨境电商加快发展提质增效。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实现销售的货物,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

及时申报办理退税。尽快出台便利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的政策,适时开展试点。

针对跨境电商行业特点,加强政策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商务部、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规模。鼓励中国出口

信用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外贸企业进一步开拓多元化市

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持续做好外贸企业承保理赔工作。(财政部、商务部、银保

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外

贸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根据风险管控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

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

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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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各地方加强“政银企”对接,

梳理一批急需资金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名单,开展“清单式”管理,按照市场化原

则,予以重点支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去年基

础上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优化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和理

赔条件,缩短理赔时间。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

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

合作,强化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增加信保保单融资规模。(各地方

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

上的基本稳定。各地方面向外贸企业,提供更多汇率避险方面的培训、咨询等公

共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优化外汇产品,提升基层银行机构服务能力,积极增

加汇率避险首办户,优化网上银行、线上平台汇率避险模块,提高业务办理便利

性,通过内部考核激励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汇率避险服务。(各地方

人民政府,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环境。支持各地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

务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宣传培训力度。有序开展更高水

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产品服务创新,为外贸企

业提供涵盖人民币贸易融资、结算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在依法

合规前提下,通过单证电子化审核等方式简化结算流程,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

率。(各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商务部、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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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促进企业用好线上渠道扩大贸易成交。加快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

交会)等展会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加强与跨境电商平台等联动互促,积极应用

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大数据等技术,优化云上展厅、虚拟展台等展

览新模式,智能对接供采,便利企业成交。各地方、重点行业协会优化创新线上

办展模式,聚焦重点国别、优势产业、特色区域打造国别展、专业展、特色展,

帮助企业用好线上渠道获取更多订单。各地方积极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相

关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等方式参加境

外展会。商协会、贸促机构、驻外机构、海外中资企业协会积极帮助组展企业和

参展企业对接海外买家。(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农业农村

部、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创新、绿色、高附加值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

商务、中医药等部门,支持医药企业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药

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成员所在国家或地区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注册认证中西

药制剂和生物制品。(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

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方进一步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用好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并积极引导社会投资,支持企业开展高质量、

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低碳贸易。(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财政部按职责分

工负责)鼓励有条件的中资银行境外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

提供境外消费金融产品,支持国外消费者购买中国品牌汽车。支持更多地区开展

二手车出口业务,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提升二手车出口质量。(商务部、公安部、

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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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进口促进平台培育建设。巩固提升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促进

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示范引领等方面作用,培育新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

新示范区扩大优质产品进口。(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

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深化区域交流合作,支持劳动密集型外贸产

业在国内梯度转移、稳定发展,保障就业岗位,助力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

研究将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相关产业纳入国家鼓励的产业

目录,持续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支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两头在外”

保税维修,逐步将大型医疗设备、智能机器人等高附加值、低污染物排放产品纳

入维修产品目录。探索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产品保税再制

造试点。(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方、各相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做好稳外贸工作,在支持企业保订单方

面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实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各地方要结合实际,出台

针对性配套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落地见效。商务部

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变化,多措并举稳定外贸。

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

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7 日

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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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国办发〔202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对经济具有持

久拉动力,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消费特别

是接触型消费恢复较慢,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业领域面临较多困难。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

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发力、远近兼顾,综合施策释放消费潜力,促

进消费持续恢复,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有序恢复发展

(一)围绕保市场主体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深入落实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推动金融系统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等多

种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

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

还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

乱罚款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零售、餐饮等行业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

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地方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各地

区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措施,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暂缓缴

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

当帮扶,稳住更多消费服务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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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需要,加快建立健全

生活物资保障体系,畅通重要生活物资物流通道。在各大中城市科学规划建设一

批集仓储、分拣、加工、包装等功能于一体的城郊大仓基地,确保应急状况下及

时就近调运生活物资,切实保障消费品流通不断不乱。建立完善重要商品收储和

吞吐调节机制,持续做好日常监测和动态调控,落实好粮油肉蛋奶果蔬和大宗商

品等保供稳价措施。

(三)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促进新型消费,加

快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扩大升级信息消费,培育壮大智慧产品和智慧零售、

智慧旅游、智慧广电、智慧养老、智慧家政、数字文化、智能体育、“互联网+医

疗健康”、“互联网+托育”、“互联网+家装”等消费新业态。加强商业、文化、旅

游、体育、健康、交通等消费跨界融合,积极拓展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

新场景。有序引导网络直播等规范发展。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

企业创建。深化服务领域东西协作,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助力中西部地区特别是

欠发达地区提升发展能力和消费水平。

二、全面创新提质,着力稳住消费基本盘

(四)积极推进实物消费提质升级。加强农业和制造业商品质量、品牌和标

准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进食用农产品承

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支持研发生产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科技和消费潮流、

应用前景广阔的新产品新设备。畅通制造企业与互联网平台、商贸流通企业产销

对接,鼓励发展反向定制(C2M)和个性化设计、柔性化生产。促进老字号创新发

展,加强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培育更多本土特色品牌。

(五)加力促进健康养老托育等服务消费。深入发展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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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积极发展中医医疗和养生保健等服务,促进医疗健康消费和防护用品消费

提质升级。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加快推进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产品开发,发展适

合老年人消费的旅游、养生、健康咨询、生活照护、慢性病管理等产品和服务,

支持开展省际旅居养老合作。加快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

元化、规范化托育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开发更多安全健康的国产婴幼儿用品。

(六)持续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出

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全域旅游,推动红色旅游、休闲度

假旅游、工业旅游、旅游演艺等创新发展,促进非遗主题旅游发展。组织实施冰

雪旅游发展行动计划。优化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引导公园、景区、体育场馆、文

博场馆等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结合实际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城市群、都市圈等

开发跨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年票、联票等。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积

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带薪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合理分布、均衡配置。

(七)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

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广绿色有机食品、农产品。

倡导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行占比,推动公共服务车辆电

动化。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加

快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家装,鼓励消费者更

换或新购绿色节能家电、环保家具等家居产品。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

推动汽车、家电、家具、电池、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适当放宽废旧物资回收车

辆进城、进小区限制。推进商品包装和流通环节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循环化。

开展促进绿色消费试点。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

等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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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充分挖掘县乡消费潜力。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

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快递进村”和“互联

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进一步盘活供销合作社系统资源,引导社会资源广

泛参与,促进渠道和服务下沉。鼓励和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和现代

服务企业向农村延伸,推动品牌消费、品质消费进农村。以汽车、家电为重点,

引导企业面向农村开展促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

下乡,推进充电桩(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

健康养老、民宿经济、户外运动等服务环境和品质。

三、完善支撑体系,不断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

(九)推进消费平台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

积极建设一批区域消费中心,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提升流通循环效率和消

费承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建

设涉外消费专区。鼓励各地区围绕商业、文化、旅游、体育等主题有序建设一批

设施完善、业态丰富、健康绿色的消费集聚区,稳妥有序推进现有步行街设施改

造和业态升级,积极发展智慧商圈。推动建设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优化配置

社区生活消费服务综合体。高水平办好“中国品牌日”、全国消费促进月等活动。

支持各地区建立促消费常态化机制,培育一批特色活动品牌。持续办好中国国际

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

品博览会。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规划建设一批中国特色市内免税店。

(十)加快健全消费品流通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

体系,加强疫情防控措施跨区域相互衔接,畅通物流大通道,加快构建覆盖全球、

安全可靠、高效畅通的流通网络。支持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快递服务站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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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末端环节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冷链物流,完善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

设施条件,培育一批专业化生鲜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大力推广标准化冷藏车,鼓

励企业研发应用适合果蔬等农产品的单元化包装,推动实现全程“不倒托”、“不

倒箱”。健全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加快区块链技术在冷链物流智慧监测

追溯系统建设中的应用,推动全链条闭环追溯管理,提高食品药品流通效率和安

全水平。针对进口物品等可能引发的输入性疫情,严格排查入境、仓储、加工、

运输、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全进口冻品集中监管制度,筑牢疫情外防输入防线。

(十一)增加就业收入提高消费能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各类劳动力

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支持个体经营发展,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

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提升就业服

务质量工程,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开展大规模、多层次

职业技能培训,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力度。解决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问

题。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稳步提高劳动者工资性收入特别

是城市工薪阶层、农民工收入水平,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接续推进乡村

富民产业发展,落实和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拓宽乡村特别是脱贫地区农民

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渠道。

(十二)合理增加公共消费。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合理确定

保障标准。紧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多元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

高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公共服务支出效率。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

租赁住房供给。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

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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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救助制度,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多样化综合救助

方式。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四、持续深化改革,全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消费环境

(十三)破除限制消费障碍壁垒。有序破除一些重点服务消费领域的体制机

制障碍和隐性壁垒,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简化优化

相关证照或证明办理流程手续。稳定增加汽车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

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

制,鼓励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限购地区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更多通

过法律、经济和科技手段调节汽车使用,因地制宜逐步取消汽车限购,推动汽车

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加快发

展汽车后市场。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

通办措施。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十四)健全消费标准体系。健全消费品质量标准体系,大力推动产品质量

分级。完善节能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以及平台经济、跨

境电商、旅游度假、餐饮、养老、冷链物流等领域服务标准。推进第五代移动通

信(5G)、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领域标准研制,加快超

高清视频、互动视频、沉浸式视频、云游戏、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可穿戴等技

术标准预研,加强与相关应用标准的衔接配套。

(十五)加强消费领域执法监管。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强化反垄断和反

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防止资本无

序扩张。加大对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制假售假、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

处罚力度。全面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全流程协同监管,压实生产、流通、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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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

诚信计量示范活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低价倾销、

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平台经营者自主定价。继续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

监管,开展消费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加大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力度。加强重点

服务领域质量监测评价。

(十六)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完善平台

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持续优化完善全国 12315 平台,充分发挥地方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

息公示制度。进一步优化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提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

制效能。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

先行赔付。广泛引导线下实体店积极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

五、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夯实消费高质量发展基础

(十七)加强财税支持。统筹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消费相关基础设

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更

好以投资带消费。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鼓励有

条件的地区对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节能产品等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

息。研究进一步降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需求旺盛的优质消费品进口关税。

(十八)优化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发展普惠金融,探索将真实银行

流水、第三方平台收款数据、预订派单数据等作为无抵押贷款授信审批参考依据,

提高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消费者贷款可得性。推动商业银行、汽车金融

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强化县域银行机构服务“三农”的激

励约束机制,丰富农村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村商贸流通和居民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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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丰富大宗消费金融

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消费领域提供保险服务。规范互联网平台等涉及中小微

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收费行为。

(十九)强化用地用房保障。加大土地、房屋节约集约和复合利用力度,鼓

励经营困难的百货店、老旧厂区等改造为新型消费载体。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

让结合等方式为快递物流企业提供土地。适应乡村旅游、民宿、户外运动营地及

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小规模用地需要,积极探索适宜供地方式,鼓励相关设施融合

集聚建设。优化国有物业资源出租管理,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更好满足超市、便

利店等消费场所用地用房需求。支持利用社区存量房产、闲置房屋等建设便民网

点。允许有条件的社区利用周边空闲土地或划定的特定空间有序发展旧货市场。

(二十)压实各方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完

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督办落实。国

家统计局要完善服务消费统计监测,建立健全网络消费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统计

体系。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方案,切实推动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

措施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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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

办发〔2021〕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

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

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

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经国

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

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

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

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

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

低融资担保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财政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

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深入落实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 2021 年

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持续清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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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精准“滴

灌”中小企业,用好新增 3000 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加大信用贷款投放,按规定

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

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

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

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

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推动期货公司为中小企业提

供风险管理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

风险。稳定班轮公司在中国主要出口航线的运力供给。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地

方政府作用,引导外贸企业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

业专线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用电保障。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

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

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

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

风险。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充分考虑改革进程和中小企业承受能力,平稳

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

优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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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

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

业。推动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

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各地区按职

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

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

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

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

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

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

时支付义务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国务

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进一

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

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组织开展供需对

接活动,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搭建政银合作平台,开展中小

企业跨境撮合服务。依托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为中小企业提供远程网上交流、

供需信息对接等服务。加快海外仓发展,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充分

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平台载体的作用,不断提升合作

区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引导和支持有合作需求的中小企业入区开展投资合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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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全面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开拓创新,进一步细化纾困举

措,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困难,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

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

的调研,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政策储备,适时推动出台;要加大对地方的指导支

持力度,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1 年 11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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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

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做好“六稳”

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有效激

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

烈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六

保”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六稳”、

“六保”,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切

实维护公平竞争,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综合施策。围绕稳定和扩大就业、培育市场主体、扩大有效

投资、促进消费、稳外贸稳外资、保障基本民生等重点领域,以务实管用的政策

和改革举措,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继续“啃硬

骨头”,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着力清理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实施更加有效

监管,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改革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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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系统集成、协同推进。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各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机

衔接、统筹推进,促进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强化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立足全生

命周期、全产业链条推进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放大综合效应,增强发展内生动

力。

二、进一步推动优化就业环境

(三)推动降低就业门槛。进一步梳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取消乡村

兽医、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持续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

工作年限要求。进一步规范小微电商准入,科学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

法》中“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

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

工负责)

(四)支持提升职业技能。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科学

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

施期限,简化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材料。加强对家政、养老等行业从业人员职

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就业能力。创新开展“行校合作”,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

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鼓励各地区探索开展项目制培训等

多种形式培训。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便利各类职业

培训机构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

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着力推动消除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

隐性壁垒,不断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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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竞争,推动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改进管理服务,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

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

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灵

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

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推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六)健全惠企服务机制。推广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的有效做法,研究将具备

条件的惠企资金纳入直达机制。优化国库退税审核程序,逐步实现智能化、自动

化处理。推动实现非税收入全领域“跨省通缴”。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办理流

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整合财产和行为

税 10 税纳税申报表,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

大力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建设和完善“信易贷”平台,推动水电气、纳税、社

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精准“画像”、有效增

信,提升金融、社保等惠企政策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规范水电气暖等

行业收费,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制度,依

法查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

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提升中介服务。从严查处行政机关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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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壁垒或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违规行为。

严格规范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依法降低中介服务准入门

槛,破除行业壁垒,打破地方保护,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建

立合理定价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

时限和收费标准,坚决查处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

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改进认证服务。推动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脱钩,提高

市场开放度,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认证机构公开收

费标准,及时公布认证信息,提高服务质量。清理规范涉及认证的评价制度,推

动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

推动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

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分行业分领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

标准,明确行政备案材料、程序,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涉企

事项网上办理,简化优化商事服务流程,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

费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简优化涉及电子电器产品的管理措施,探索推行

企业自检自证和产品系族管理。加快商标专利注册申请全流程电子化,分类压减

商标异议、变更、转让、续展周期和专利授权公告周期,建立健全重大不良影响

商标快速驳回机制,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国务院办

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

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扩大有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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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持续提高投资审批效率。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

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优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

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鼓励各地区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科学构建“标

准地”出让指标体系,简化优化工业项目供地流程,压缩供地时间,降低投资项

目运行成本。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

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

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

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

善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

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支持各地区结

合实际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

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制

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全过程审批行为和时

间管理,规范预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环节,防止体外循环。(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推动激发消费潜力

(十二)清除消费隐性壁垒。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

堵点,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有序取消一些行政性限制

消费购买的规定,释放消费潜力。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区

彻底清理违规设置的二手车迁入限制,放宽二手车经营条件。规范报废机动车回

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回收拆解市场,依法查处非法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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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行为。鼓励各地区适当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推进实施旅游民宿行业标准。

制定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指南,优化审批流程,为演出经营单位跨地区开展

业务提供便利。(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

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

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简化标准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在相关

国家标准出台前,鼓励先由社会团体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快速进入

市场。加快统一出口商品和内贸商品在工艺流程、流通规则等方面的规定,推进

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破除制约出口商品转内销的系统性障碍。继续扩大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市场

监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

责)

六、进一步推动稳外贸稳外资

(十四)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

管理制度,确保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外资企业更好参与国家和

行业标准制定。优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功能,加强填报指导,减轻企业报送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推进通关便利化。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同港口、铁路、

民航等信息平台及银行、保险等机构对接。优化海关风险布控规则,推广科学随

机布控,提高人工分析布控精准度,降低守法合规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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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推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积极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化建设。

鼓励理货、拖轮、委托检验等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海关总署、交

通运输部、银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

责分工负责)

(十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加快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一步完善港

口收费政策,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标准,进一步扩大船

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完善洗修箱服务规则,清理规范港外堆场

洗修箱费、铁路运输关门费等收费。实行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做到清单

外无收费。对政府依成本定价的收费项目,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及时调整

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及对应的收费主体,开展典型成本调查,

为合理规范收费提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

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推动优化民生服务

(十七)创新养老和医疗服务供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引入

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机构,盘活闲置床位资源,在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

员集中供养基础上,向其他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开放。推动取消诊所设置审

批,推动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

级划分,便利市场准入。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

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

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高社会救助精准性。支持各地区推动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残联、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单位相关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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