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大事记
Events of April
大事记月刊 总 34 期
4 月大事记
Events of April
大事记月刊 总 34 期
目 录
昌宇党建
海南省律协海口工作站与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党建与业务
交流活动 ............................................. - 1 -中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一党支部第二届第一次党员大会胜利召
开|凝心聚力开新局 踔厉奋发谱新篇 .................... - 4 -谱写新篇章|中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三党支部第二届第一次党
员大会胜利召开 ....................................... - 7 -中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五党支部第一次全体党员大会暨第一届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 - 9 -中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四党支部第一次全体党员大会暨第一届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顺利召开 ............................ - 11 -中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二党支部第二届第一次全体党员大会暨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顺利召开 ............................ - 13 -昌宇动态
昌宇所刘兴律师、潘虹颖律师参加第三届消博会法律服务团动员会议
.................................................... - 15 -昌宇所刘兴律师、潘虹颖律师为第三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提供法
律服务 .............................................. - 17 -昌宇所受邀参与“海南大学第四届校友企业专场招聘会” .. - 19 -昌宇所严永虹律师受邀在海口市秀英区图书馆开展“普法育未来,学
法助成长”的法治知识专题讲座 ........................ - 21 -昌宇所王月妍律师受邀开展《多元解纷与自贸港营商环境建设》专题
讲座 ................................................ - 23 -昌宇所陈丽梅律师医疗普法宣讲——琼海市人民医院站 .... - 25 -昌宇所关亚丽律师参加定安县“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法治宣传活
动 .................................................. - 28 -不负所托 全力以赴 | 昌宇所李舒燕律师收到委托人赠送的锦旗- 30 -不负所托 胜在专业丨昌宇所宋子明律师获赠锦旗 ......... - 32 -昌宇案例
准认定!开设赌场嫌疑终认定为赌博行为,昌宇所李舒燕律师和张丽
波律师不予批捕申请意见被采纳 ........................ - 34 -昌宇原创
购买或者租赁开发商名下的车位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 - 35 -签订买卖动产意向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 .................. - 58 -民间借贷涉税问题辨析 ................................ - 59 -法律、财税、造价一体化服务月刊 ...................... - 63 -社会责任
护苗行动 | 昌宇所陈梦梦律师走进定安县新竹初级中学 ... - 82 -送法进校园 | 昌宇所关亚丽律师在定安县第三小学开展《以法之
名·守护少年的你》法治宣传教育讲座 .................. - 84 -昌宇所杨康帝律师前往白沙开展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活动 .... - 86 -昌宇所王振涛、王月妍、郭钰婵律师赴白沙开展 4 月份村(居)法律
顾问服务工作 ........................................ - 88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陈吉波律师团队赴白沙开展 4 月份村(居)法律
服务工作 ............................................ - 90 -
昌宇党建
2023 年 4 月
大事记
昌宇党建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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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律协海口工作站与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党
建与业务交流活动
4 月 8 日下午,海南省律协海口工作站与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组
织党建共建活动,积极组织青年律师开展观影活动,本次活动精选红
色影片《望道》,让青年律师从电影里重温党史,更加深刻地领悟共
产党人不怕牺牲、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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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为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务交流,提升律师执业水平,海南省
律协海口工作站组织律师到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交流活动。
首先,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陈吉波律师带
领大家参观律所的办公设施、商务洽谈室、多功能会议室、模拟法庭,
以及党建活动室等。大家听取了律所各区域功能布局、设计理念等情
况介绍。
随后在座谈会上,与会人员观看了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党建宣传
片《信仰的力量》。陈吉波律师结合昌宇所的特色亮点做法等进行了
介绍分享。参加活动的律师围绕党组织建设、青年律师培养、业务拓
展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副书
记马永正律师、黄雪颖律师一同参与了座谈交流。
与会人员们一致表示,座谈会增进了沟通交流,开拓了思想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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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梳理和解决了问题,为今后的学习和成长提供了富有借鉴意义的
帮助,希望今后能多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起到加强沟通,增进交流,
共同推动海南省律师行业健康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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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一党支部第二届第一次党员大
会胜利召开|凝心聚力开新局 踔厉奋发谱新篇
2023 年 4 月 8 日上午,中共昌宇所第一党支部 2023 年第二季度
党员大会在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党建室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张新华
同志主持。
首先,张新华同志向参会同志通报了省律协党委同意昌宇党组织
增设至五个党支部的批复文件,并介绍了增设党支部的现实必要性和
重要意义。昌宇党总支经委员会议认真研究,决定根据年龄和党龄、
执业年限、业务专长、男女比例等综合因素对昌宇所全体党员重新合
理划分到五个党支部,更好地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和党支部战斗堡
垒作用。
随后,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共海南
省律协党委关于中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一、第二、第三党支部换
届选举候选人的批复》和党总支的统一部署,支部采取党员大会的形
式按照规定程序选举支部第二届委员会委员。经选举,方义、张新华、
昌宇党建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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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子涵、庞晓龙、薛彩云(按姓氏笔画为序)当选为支部第二届委员
会委员。
在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张新华同志
任支部书记,薛彩云同志任支部副书记,庞晓龙同志任支部组织委员,
方义同志任支部纪检委员,宛子涵同志任支部宣传委员。
在选举活动的核票计票期间,党总支书记王航兵同志向参会同志
作了《党组织在律所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主题党课宣讲。
王航兵同志回顾了昌宇党组织从2006年成立党支部到2019年升
格为党总支再到现在下设五个党支部的发展历程,介绍了党组织近二
十年来不断取得的新成绩,总结了党组织在方向引领、制度完善、办
公硬件升级和人才培养导向等方面对昌宇所发展壮大过程中的重要
作用,号召各党支部和党员律师继续为律所发展贡献力量。
接着,在张新华同志的主持下,同志们对本年度党支部工作内容
及目标进行了热烈讨论。从工作形式到工作重点,参会同志们逐一充
分地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这对党支部的建设与发展具有及其重要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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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意义,激发了党支部活力,并激励着党支部向“先进党支部”的目
标奋进。
最后,大会讨论了第二季度的主要工作计划。接下来,党支部将
完善组织架构,划分党小组,增设党务秘书;开展制度建设,利用制
度做好管理;加强同志间的业务交流,为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而努
力奋斗!
昌宇党建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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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写新篇章|中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三党支部第二届
第一次党员大会胜利召开
2023 年 4 月 8 日下午,中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三党支部第
二季度党员大会在律所党建室召开,会议由关亚丽同志主持。
首先,由关亚丽同志传达中共海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同意
中国共产党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总支部委员会增设党支部的批复》
(琼律党复【2022】37 号)、《关于中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一、
第二、第三党支部换届选举候选人的批复》(琼律党复【2023】3 号)
的内容,向参会同志介绍了党支部增设、党员划分和支部委员候选人
等情况。
随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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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全体党员严格按照换届选举工作程序,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支
部委员会委员,并由委员会会议选举确定关亚丽同志任支部书记,陈
梦梦同志任副书记,刘平丽同志任纪检委员,吴振同志任组织委员,
何艳同志任宣传委员。
最后,参会同志对本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季度工作计划、如何开
展党支部活动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经大会讨论后,对党支部进
行了三个党小组划分,分别由吴淑斌、赵科和李佳静担任党小组组长,
完善组织架构,加强业务方面的交流,为日后做好支部党建工作打下
了坚实的基础。
昌宇党建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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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五党支部第一次全体党员大会
暨第一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2023 年 4 月 10 日上午 10 时,中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五党
支部第一次全体党员大会暨第一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在律所 38 楼
党建室顺利召开,第五党支部超过五分之四的党员同志参加会议。此
次会议由王嘉兴同志主持,会议议程共分为三项:
首先,根据中共海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关于中共海南昌宇律师
事务所第四、第五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的批复》(琼律党复〔2023〕4
号),马永正同志向参会同志介绍了党支部增设、党员划分和支部委
员候选人等情况。
昌宇党建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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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
条例》,全体党员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并由委员
会会议选举确定米威同志任支部书记,王嘉兴同志任支部副书记,许
莎莎同志任组织委员,庄国胜同志任纪检委员,黄芝权同志任宣传委
员。
最后,由第一届党支部书记米威同志代表支部委员会作讲话,表
示将严格按照党总支部的工作要求,部署和落实第五党支部的建设,
切实抓好支部党建工作,以党建引领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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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四党支部第一次全体党员大会暨第
一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顺利召开
2023 年 4 月 10 日下午 3 时,中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
四党支部第一次全体党员大会暨第一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在
律所 38 楼党建室顺利召开,此次会议由万寅敏同志主持,第
四党支部超过五分之四党员同志到场参加。
首先,根据中共海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关于中共海南昌
宇律师事务所第四、第五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的批复》(琼律党
复〔2023〕4 号)文件,万寅敏同志宣读中共海南省律师行业
委员会同意增设党支部及委员设置的批复,介绍党支部增设情
况和党员划分情况。
经中共海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批准,中国共产党海南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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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第四党支部委员会应选 5 人,党支部委员会委员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
条例》,全体党员会议选举产生第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选票
作出后,计票人王瑞德同志、和监票人邓颖同志现场统计选举
结果,万寅敏、刘业胜、时强云、李涛、徐金波同志当选第一
届支部委员会委员。
会后,委员会会议选举确定万寅敏同志任支部书记,刘业
胜同志任支部副书记,李涛同志任纪检委员,时强云同志任宣
传委员,徐金波同志任组织委员。
最后,由第一届党支部书记万寅敏同志代表支部委员会作
讲话,将积极履职尽责,发挥党员先锋作用,今后,中共海南
昌宇律师事务所第四党支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坚
持党的领导,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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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二党支部第二届第一次全体党员大
会暨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顺利召开
2023 年 4 月 11 日上午,中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二党支部
2023 年度第二季度第一次全体党员大会暨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在昌
宇所 38 楼党建室顺利召开,此次会议由陈慧同志主持,第二党支部
除了三名开庭请假的党员以外,其余全部党员均按时到会,会议议程
共分为三项:
大会第一项,陈慧同志向与会党员同志通报党支部增设情况和党
员划分情况。
大会第二项,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
共海南省律协党委关于中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一、第二、第三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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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换届选举候选人的批复》和党总支的统一部署,支部按照规定程
序选举产生第二支部第二届委员会委员,并经委员会会议决定,陈慧
同志任支部书记,娄春艳同志任支部副书记,陆柯予同志任支部组织
委员,徐娜同志任支部纪检委员,连章松同志任支部宣传委员。
最后,由党支部书记陈慧同志代表支部委员会作讲话,表示要时
刻按照党总支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党建
引领业务发展,服务社会、促进法治建设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让我
们共同努力,用实际行动践行我们的党员誓言!
昌宇动态
2023 年 4 月
大事记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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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刘兴律师、潘虹颖律师参加第三届消博会法律服务团
动员会议
2023 年 4 月 6 日,海南省司法厅开展 2023 年第三届消博会法律
服务团动员会议暨培训班。本届消博会法律服务团精选了 39 名涉外
律师,3 名调解员,7 名公证员,2 名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员。海南昌
宇律师事务所刘兴律师、潘虹颖律师作为海南省司法厅第三届消博会
法律服务团成员参加会议。
会上,海南律师协会会长符琼芬作为律师服务团团长指出 4 月
11 号即将开幕的第三届消博会是在我们国家疫情防控平稳后,举办
的首场重大的国际性展会,意义非常重大。符会长提高政治站位,树
立大局意识,增强使命担当,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坚持需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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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导向,做好充足的准备的要求。
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财务合规负责人李庆玉指出消博会作为国
家四大展会之一具有重要意义,并向大家介绍了消博会的筹备情况。
海南省律师工作局局长童晟对消博会法律服务团的评价为“年轻
律师登上新兴舞台,优质服务展现琼岛风采。”要求大家熟悉自贸港
政策,做好服务员、讲解员、宣传员。
潘虹颖律师作为连续三届消博会法律服务团成员,向大家分享了
服务消博会经历中与展商沟通、提升工作舒适度的的心得与经验。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作为海南本土律所,将充分发挥东道主职能,
全力做好消博会期间各项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全面展现海南自由贸易
港律师的专业精神和良好形象。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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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刘兴律师、潘虹颖律师为第三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
会提供法律服务
2023 年 4 月 11 日至 4 月 15 日,第三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
在海南省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举行。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刘兴律师、潘
虹颖律师作为消博会法律服务团成员驻馆提供法律服务。
潘虹颖律师在 1 号展馆为展商和观展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
向境外展商介绍海南自贸港的相关政策。1 号馆共有 37 家企业,392
个品牌参展,涉及美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瑞士、新加坡等多个
国家。同时,潘虹颖律师通过消费品博览会法律服务微信小程序为有
法律需求的参展、观展人员解答法律问题。
刘兴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团第八组成员,为 8 号馆的参展企业提供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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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及海南自贸港相关政策咨询服务。8号馆内有包括华为集团、
科大讯飞、以岭药业、保利文化在内的 21 家中国名优企业参展,他
们在海南自贸港建设中看到了广阔的市场机会和发展机遇,希望能更
多的了解海南自贸港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刘兴律师还参加了
法律服务团 12348 热线涉外法律服务专席英语专线值班,将通过热线
电话为海内外人士提供涉外法律咨询服务。
4 月 11 日,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磊等领导同志来到第三
届消博会现场,调研厅法律服务团消博会法律服务情况,刘兴律师作
为法律服务团驻 8 号馆的代表,向王磊厅长介绍了 8 号馆展位情况及
馆内展商潜在法律需求,并汇报了本组工作开展情况,厅长鼓励大家
发挥专业特长,为展商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自首届海南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开幕以来,海南昌宇律师事务
所律师服务团已经连续 3 年助力海南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
未来几天,昌宇律师将继续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做好自贸港
的服务员、讲解员、宣传员,充分发挥东道主形象,全面展现海南自
由贸易港律师的专业精神和良好形象。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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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受邀参与“海南大学第四届校友企业专场招聘会”
为贯彻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发展落实青年律师扶持的人
才招募和培养,2023 年 4 月 8 日,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受邀参与海
南大学第四届校友企业专场招聘会。
现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陈吉
波律师作为海南大学校友企
业代表进行发言致辞。陈吉
波律师分别从昌宇所发展情
况、价值理念、律师成长、
招聘岗位等内容进行介绍宣讲,并于宣讲会后协同昌宇所招聘负责人
作为面试官与 2023 届毕业生进行现场面试交流。
近年来,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青年律师培养计划工作,
采取各种措施,吸引优秀法律人才加盟,并针对青年律师扶持培养,
先后分阶段、分主题开展各类培训课程,有效提升其执业技能和法律
素养,为昌宇所招募优秀法律人才及人才梯队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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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昌宇所的人才库及人力资源的专业化建设。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竭诚欢迎来自高等院校的优秀人才加入,与
昌宇所共同发展、共展宏图!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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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严永虹律师受邀在海口市秀英区图书馆开展“普法育
未来,学法助成长”的法治知识专题讲座
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法律
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3 年 4 月 8 日上午,海口市秀英区图书馆邀请海南昌宇律师事务
所严永虹律师前往海口市秀英区图书馆开展了以“普法育未来,学法
助成长”为主题的法治知识专题讲座。
此次讲座,严律师向参加讲座的学生及家长普及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
相关规定,就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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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未成年人如何自我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等内容作
了详细宣讲。
期间,通过真实案例讲解了违法犯罪行为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劝导学生要正确的认识自我,及时纠正不良行为,规范日常行为习惯,
并结合现场问答互动、案例演绎讲解等方式,进一步加深学习印象,
引导学生提升防范意识,构筑自我保护屏障,健康快乐成长。
此次活动,不仅传播了法治理念,让学生了解到更多与自己息息
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晓如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护自己,同时
也让家长们意识到,自己在孩子的安全成长中所肩负的重要责任,要
在孩子遇到困难时充当理解、支持孩子的角色,为孩子营造健康、安
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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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王月妍律师受邀开展《多元解纷与自贸港营商环境建
设》专题讲座
4 月 15 日,2023 自由贸易港建设与服务贸易协同发展研修班在
海口举行,来自部分高校和相关部门的 70 余位专家学者参会。专家
们聚焦海南自贸港打造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新高地,围绕贸易便利化、
封关运作、营商环境建设、产业发展等主题演讲、交流,探讨自贸港
未来发展趋势。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王月妍律师受邀参加本次活动,围绕“多元
解纷与自贸港营商环境建设”主题,从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重要性、营
商环境与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与营商环
境法治化同频共赢、海南自贸港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举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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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等角度展开演讲。
王月妍律师表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营商环境法治化两大主题
的深度结合,要求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要立足于社会制度和经济
建设的发展变化,不断满足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要求,一个国家或地区
的营商环境取决于它的法律风险和治理能力。海南自贸港作为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的先行者,它的改革创新给法律人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
间。律师行业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海南律师也有决心
以专业能力助力海南自贸港的建设与服务贸易协同发展,为海南自由
贸易港创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带来助推力,
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魅力海南。
本届研修班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专家委员会主办,中国国际贸易
促进委员会海南省委员会、海南出版社、海南大学经济学院、海南昌
宇律师事务所、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三亚市中医院、三亚进出口
贸易协会支持,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承办。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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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陈丽梅律师医疗普法宣讲——琼海市人民医院站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卫生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患者对医疗服
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2023 年 4
月 20 日,应琼海市人民医院及多家医共体基层卫生院的邀请,海南
昌宇律师事务所陈丽梅律师、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主任梁彩红、
执行主任胡金牛、调解部部长林晴云到院开展医疗风险防控培训,进
一步帮助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
全,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培训开始前,琼海市人民医院医务科张孟材主任对海南省医疗纠
纷人民调解协会与海南省医学会医事法律分会的培训支持表示感谢,
希望到场参训的 200 余位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落实,
提高相关医疗法律意识。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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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梁彩红受邀开展《从诉讼和
海南数据视角看纠纷》主题培训,根据全国医疗纠纷数据纠纷高发科
室是门急诊,妇产科、骨科。同时,梁主任强调医方在诉讼案件败诉
的主要原因是未尽注意义务、告知义务,提示规范书写病历的意义和
重要性,并通过琼海市人民医院近三年案件分析纠纷分布科室、诊疗
过错原因、损害程度等,以具体案例详细阐述临床工作中的风险防范
技巧,提示医院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医疗规范操作。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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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陈丽梅以《从法律视角解析医疗纠纷典型案例》为题,以
近几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及人民调解案例作为切入点,分析责任
构成要件、定责关键点、因果关系参与度的评鉴标准。鉴于医疗损害
责任纠纷案件具有高度医学与法学专业性,医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
选择适宜辩护人,提升病历书写质量,做好案件取证工作,制定有效
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辩护策略。强调医护人员应用“法”来规范
医疗行为,用“情”来化解医患矛盾。
本次培训授课内容丰富,进一步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学法、守法、
用法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增强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预防重大医
疗事故发生,强化医务人员执业风险防范意识与医患沟通技巧,深受
琼海市人民医院及医共体基层卫生院,最后琼海市人民医院代表与昌
宇所陈丽梅律师、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代表合影留念,本
次培训圆满结束。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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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关亚丽律师参加定安县“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法
治宣传活动
2023 年 4 月 25 日上午,在第 23 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关亚丽律师参加由定安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定安县公安局、定安县司法局多部门组织的知识产权普法宣
传活动。
本次活动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台、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和法
治宣传礼品等形式向来往群众普及保护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打
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等法律规定,向社会传递了政府严
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全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决心。
现场活动中,关亚丽律师向群众发放知识产权相关普法宣传资料,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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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就群众咨询的问题耐心解答。通过本次法治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
了广大群众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提高了全社会打击假冒
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调动群众参与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及侵犯
知识产权犯罪工作的积极性。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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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所托 全力以赴 | 昌宇所李舒燕律师收到委托人赠送
的锦旗
2023 年 4 月 12 日,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李舒燕律师收到了委托
人李健一家人送来的一面锦旗——“厚德重法 维护公平 专业敬业
温暖人心”,以用来表达对昌宇所李舒燕律师工作的肯定。
接受委托后,李舒燕律师仔细研究分析了案情,确定诉讼方案。
本案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立案后,李舒燕律师迅速联系本案的
主审法官,与主审法官沟通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当事人经过主审
法官的多次沟通以及李舒燕律师耐心的讲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
达成调解意愿。案件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在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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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当日顺利领取民事调解书。
一直以来,昌宇所都坚持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有温度的法律服
务,竭尽所能的从最大程度上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锦旗虽轻,但它
饱含着一份沉甸甸的情意,也是委托人对律师工作的认可和鼓励。昌
宇律师会继续秉持对法律和正义的敬畏之心,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
合法权益,继续践行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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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所托 胜在专业丨昌宇所宋子明律师获赠锦旗
2023 年 4 月 4 日上午,昌宇所宋子明律师收到委托人赠送的一
面锦旗——“不负所托 胜在专业”,字里行间表达了对昌宇律师法
律服务工作的肯定。
案情简介
尹某与王某等三人因合伙产生纠纷,尹某起诉要求王某二人向其
赔偿数万元投资,尹某的诉求如得到判决确认,王某二人后续存在承
担赔偿的风险,为解决纠纷,王某二人作为被告,遂委托昌宇所出庭
应诉。
办案情况
昌宇所承接该案后,指派宋子明律师具体承办该案。宋律师仔细
昌宇动态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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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析了案件,精心设计了一套可行的诉讼方案。本案经过审理,
法院不仅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还判决原告尹某向被告王某二人
赔偿六万元。
锦旗虽轻,但它饱含着一份沉甸甸的情意,也是委托人对律师工
作的认可和鼓励,昌宇所一定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法治
中国的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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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案例
2023 年 4 月
大事记
昌宇案例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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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认定!开设赌场嫌疑终认定为赌博行为,昌宇所李舒燕律
师和张丽波律师不予批捕申请意见被采纳
近日,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李舒燕律师和张丽波律师承办的张三
(化名)涉嫌赌博一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的不予批捕申请意见,依
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律师介入时公安机关已经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利用好检
察院批捕前的黄金阶段,使羁押在看完所的嫌疑人重拾自由是这一阶
段辩护的主要目的。因此承办律师当即联系会见,克服了疫情期间单
管核酸检测预约难、防护服短缺等困难,及时见到了嫌疑人,充分听
取了嫌疑人自己对案件的陈述并根据该陈述还原了案件事实。同时与
侦查机关反复沟通交流,多角度全面了解本案的事实。
掌握基本案情后,承办律师首先从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别出
发,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有效梳理,向检察院详细论证了嫌疑人涉嫌的
是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其次,根据最高检的观点“赌博犯罪中嫌
疑人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或或换取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内
的其他资金等,不能视为赌资”,向检察院提出赌资数额认定有误,
除了抓捕时赌桌上的现金外,其余由参赌人员身上搜查出来的资金不
应认定为赌资。据此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
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有关意见,使嫌疑人得以在清明节前与家人团聚。
本案承办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准确认定嫌疑人涉案罪名,从重罪
嫌疑转变为轻罪嫌疑,并成功还原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件事实,充分
体现出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昌宇原创
2023 年 4 月
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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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或者租赁开发商名下的车位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劳动、物业和侵权法律服务月刊(二〇二三年第四期,总第四十四期)
文:杨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停车位逐渐引起重视,尤其是在
一、二线大城市,车位紧张问题尤为突出,固定车位基本成为家庭生
活必需品。本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 99 号《民事
判决书》裁判精神,对租赁或购买在开发商名下的车位,能否足以排
除开发商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进行分析探讨。
一、关于车位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
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的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实现车位的配套使用,开发商建设的车位优先通
过出租、出售的方式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二)《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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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条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
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实践中
普遍存在开发商投资,将人防工程改造成地下停车位的情况,基于“谁
投资、谁受益”原则,开发商出租给业主使用。
(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 年 6 月 28 日发布的《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1190 号)第 6.0.5
条规定:“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
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该规范明确了在城市商品房
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应设计、修建车位、车库以满足业主需求的强制性
义务。
二、关于执行异议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
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
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
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
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2020 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
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
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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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
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
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2020 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
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
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
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
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
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在有关商品房执行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修正)》第二十
八条、二十九条是最常用到的执行异议规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竞
合关系,具体的执行异议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择优选择最适
合自己的法律规定。
三、车位使用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生活中车位主要有公共车位、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几种类型,上
述车位存在由开发商投资建设,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其通过出租、出卖等方式实现收益的情形。
对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开发商名下车位使用权,依据《民法
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
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只要是在抵押、查封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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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人取得合法有效租赁权并实际占有使用的,在租赁期内应得到尊
重和保护。
对于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的开发商名下的车位使用权,能否足
以排除强制执行,首先需要厘清一个关键问题:车位能否等同于商品
房受到同等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终 99 号《民
事判决书》中对此问题论述如下:“虽然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不
同于居住的商品房,但车位依法依附于商品房而存在,功能在于满足
小区业主的居住需要,属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
在私家车日益成为普通家庭日常交通工具的现代社会,车位使用权与
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对小区业
主而言,一定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是与其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
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李 XX 系案涉小区
的业主,所购买的车位为其购买住宅的必要生活配套设施,自购买以
来,一直用以停放车辆使用至今。因此,可以认定李 XX 购买的车位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受特别保护的必要居
住权利属性。”在该判例中,最高法院给予车位与商品房同等法律保
护,并基于其他条件,认可了执行异议人的主张。
笔者对此观点非常认同,既尊重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又兼顾了
生活实践的理性需求,不拘泥于法条文字表面,结合立法本意,对抵
押权与居住权、车位使用权冲突进行深层次考量评析,做到了情、理、
法的融合。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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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法[2021]289 号)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生
效判例裁判规则,对各级法院还是有一定的指导和规范意义。在厘清
上述问题后,如果车位购买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修正)》第二十八条、二
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并据此主张排除开
发商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民终 9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李 XX,男,汉族,1962 年 12 月
30 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宇,广州金鹏(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甘肃 XX 支行.负责人:蒲
xx,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甘肃 xx 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禄,甘肃 xx 公司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广州 xx 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 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 xx,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 XX 因与被上诉人甘肃 xx 支行(以下简称甘肃 xx 支行)
及第三人广州 xx 公司(以下简称华 x 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
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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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2 年 3 月 1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 XX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程鹏宇,
被上诉人甘肃 xx 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 xx、朱 xx,原审第三人华
x 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 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 XX 上诉请求:1.撤销(2021)甘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2.依法
判决不予执行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层××号车位;3.本案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甘肃 xx 支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李 XX 享有对案涉车位的物权期待权。(1)
李XX购买及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位的时间均在2016年7月1日之前,
早于华 x 公司与甘肃 xx 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就案涉车
位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上述事实有李 XX 提交的《车位认购书》、
支付购买车位款的刷卡单以及《预收款凭证》、维修基金《收款收据》、
物业管理费发票等证据支撑。(2)李 XX 购买居住的房屋所在小区内
的配套车位,系为了家庭生活需要,属刚性消费,已和华 x 公司签订
并履行合法有效的车位认购书,一次性付清全额购买款。(3)2016
年 6 月,李 XX 已经开始缴纳车位的物业管理费用,合法占有使用案
涉车位,早于该车位涉诉及车位查封时间。(4)李 XX 对于未办理过
户登记并无过错。李 XX 积极向华 x 公司要求办理车位的产权变更手
续,但被无理拒绝。直至 2020 年一审法院在车库中粘贴执行公告才
知晓所购买的车位被设立了抵押权且将要被强制执行,才知晓华 x 公
司拒绝办理车位所有权人变更手续的真实原因。2.甘肃 xx 支行设立
抵押的行为无效,无权对案涉车位进行执行。(1)李 XX 与华 x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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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的车位认购书合法有效,即使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华 x 公
司与甘肃 xx 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处分涉案车位的行为侵犯
李 XX 因有效合同取得的合法利益。(2)华 x 公司向甘肃 xx 支行提
交的车位不动产权证书上也显示有“李 XX”的名字。甘肃 xx 支行作
为专业从事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明知案涉车位已经出售给李 XX,
仍与华 x 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并恶意串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损害李 XX 对案涉车位的所有权及用益物权。(二)(2021)甘民初
39号民事判决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
254 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六条作出判决,属于法律适
用错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1.会议纪要并非
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对世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
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效力层级高于会议纪要。2.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拟保
护的法益来看,案涉的车位应当归类为商品房。3.在涉及车位买卖的
诉讼案件中,法院审理时均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商品
房买卖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将本案车位认定为商品房符合法律精
神及符合公众认知。4.即便本案的车位不能被认定为商品房,但车位
作为不动产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
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驳回甘肃 xx 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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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请求,不得执行本案车位。本案当中李 XX 对于案涉车位买卖、
占有的事实,已经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
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应当依
法予以适用并排除执行。
甘肃 xx 支行辩称,甘肃 xx 支行根据与华 x 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
办理的抵押登记以及法院生效判决,主张对案涉抵押车位行使优先受
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李 XX 作为车位买受人提出排除甘肃 xx 支行申请
执行的理由不成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
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甘肃 xx 支行
对案涉车位的抵押权已依法设立且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甘肃 xx 支
行有权通过拍卖、变卖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但
书规定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
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 号)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商品房
消费者优先权”。而案涉争议标的为车位,非商品房,李 XX 亦非因
购买商品房后以商品房消费者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书
条件。其次,李 XX 以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
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买受人,主张排
除甘肃 xx 支行因基于金钱债权申请执行案涉车位的理由不成立。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金钱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包括抵押权人。本案中,案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