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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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 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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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 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I
目 录
第一部分 2022 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 1一、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 1
二、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 2
三、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缓税政策) .................... 3
四、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六税两费政策) .................. 4
五、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 5
六、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留抵退税政策) .......... 6
七、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 9
八、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10
九、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 11
十、为居民提供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 12
第二部分 2022 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13一、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 13
2022 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II
二、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 ..................................... 14
三、支持公共交通发展 ....................................... 15
四、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 16
五、支持高校优化后勤保障服务 ............................... 17
六、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 17
七、支持乡村振兴 ........................................... 19
八、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 20
九、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 20
十、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 ..................................... 22
十一、支持国家商品储备 ..................................... 23
2022 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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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22 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一、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政策内容: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
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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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
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
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
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
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
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
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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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缓税政策)
政策内容:
(一)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
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
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
(二)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制造业中
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
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
包括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月缴
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
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
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执行期限:
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
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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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
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1 年
第 30 号)
四、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六税两费政策)
政策内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
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
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六 税两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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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
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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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
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批
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
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
化、体育和娱乐业” (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
工商户)。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
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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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
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
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
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
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
范围的公告》(2022 年第 2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
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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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
告》(2019 年第 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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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
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
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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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内容:
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
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
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
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
除的通知》(国发〔202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
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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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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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为居民提供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
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
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
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
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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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2022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一、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政策内容: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
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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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
政策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
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
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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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公共交通发展
政策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
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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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政策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
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
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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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高校优化后勤保障服务
政策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
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4 号)
六、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
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
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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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退役
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辽财税〔2022〕
3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扶持退
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
1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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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持乡村振兴
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
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
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
第 4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执行。
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
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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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
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
九、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政策内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
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
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
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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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
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
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2022 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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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
政策内容: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 5000 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55 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
2022 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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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支持国家商品储备
政策内容: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
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
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
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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