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知识“五进”活动学习教育读本

发布时间:2023-12-0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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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知识“五进”活动学习教育读本

5(GB 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等。2.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技术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局批准颁发或由应急管理部(2018 年前由公安部负责)批准颁发,主要用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以保证消防产品质量的技术规定,可分为:基础标准、固定灭火系统标准、灭火剂标准、消防车(泵)标准、消防灭火器及消防装备标准、消防电子产品标准、 防火材料标准、建筑构建标准八类。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 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9 年4 月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 4 月 29 日第 13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再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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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知识“五进”活动学习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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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11年12月(由原安徽省安全生产科技协会经省民政厅核准更名而来),一直秉承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企业、服务于会员的宗旨,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被省民政厅授于AAAA级社团组织。
协会常年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安全生产新理论、新科学、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研究,为安全生产领域“五新”推广和创新提供咨询服务;组织省内外安全专家、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指导和服务,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规、科技以及安全生产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等。协会现有会员194人,其中,高级职称100人。协会成立了省级专家库,共有色、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危化、矿山、消防、交通等省内具有深厚专业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86人。下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的三个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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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知识“五进”活动学习教育读本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2023.12

“案例教育法”五进活动资料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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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消防安全在我们的生活中是万万不可忽视的,无论是在农村、在企业、在学校、在社区、在家庭,我们都需要高度关注,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贯彻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领域“案例教育法”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广泛普及消防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贯彻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领域“案例教育法”工作方案>实施意见》,我们特地编写了这本消防安全“五进”活动学习教育读本。本读本除了讲述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等知识外、还通过对常见的典型消防事故发生经过的讲述和案例分析,详细地阐述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一方面通过实例帮助广大群众学习和掌握事故防范的基本方法和技巧,另一方面也通过血的教训进行安全警示教育。

我们相信,通过本读本的普及和推广,将会有更多的人重视消防安全,掌握消防安全的知识和技能。我们期待每个人都能将消防安全的理念贯穿于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编者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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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与法律责任1第一节 消防法律法规1第二节 消防安全的法律责任23第二章 消防安全基础知识36第一节 燃烧、火灾与爆炸36第二节 火灾发生原因、特点及一般规律43第三节 火场上热传播方式48第四节 火灾爆炸事故的基本类型49第五节 消防安全标志58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65第一节 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方针和原则65第二节 消防组织机构及其职责67第三节 消防监督检查71第四节 火灾事故调查83第五节 火灾事故安全管理95第四章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111第一节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概述111第二节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119第三节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132第五章 建筑消防安全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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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消防安全概述144第二节 建筑施工单位消防安全153第三节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158第六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166第一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分类及危险特性166第二节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防火防爆174第三节 加油(气)站消防安全189第七章 烟花爆竹消防安全202第一节 烟花爆竹的分类及危险特性202第二节 烟花爆竹的防火防爆205第三节 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210第八章 交通运输消防安全223第一节 城市公共交通消防安全223第二节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232第三节 列车交通消防安全235第九章 灭火方法与消防器材的使用239第一节 防、灭火基本措施239第二节 常用灭火器材的安全使用241第十章 火灾的现场处置与火灾逃生251第一节 发生火灾时的现场处置251第二节 火场逃生的方法256第三节 火灾现场的紧急疏散263第四节 火场救人的方法267第五节 火灾应急预案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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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与法律责任第一节消防法律法规火灾事故是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最常见、最突出、危害最大的一种灾难,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大问题。因此,企业必须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明确工作中自己应当承担的安全和消防方面的法律责任、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配备基本的灭火器、火灾报警系统等设备,让所有员工都了解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才能遇事不乱,实现火灾发生预期可控的目标。

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民、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都具有约束力,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从事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各项活动时,都要以消防法律为准则,进行防火、用火和灭火,以确保自身和社会的安全。一、消防法律体系

消防法律体系是由消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组成,是调整国家机关在消防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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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里所说的消防法律体系是指广义上的法规,它包括我国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消防工作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一)法律

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与消防有关的各项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政策、组织机构、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和管理程序等,是用以调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消防关系的行为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二)法规

1.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的规范性文件。如《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2.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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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消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是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某一领域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本地区特点制定的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规章

1.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如《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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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技术法规

消防技术法规是各类保障消防安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称,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生产、经营、运输、科研等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和标准,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现行的消防技术法规按技术层次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代号为GB,消防行业标准在 2018 年以前主要是公安部发布的,代号为GA,2018 年以后主要由应急管理部发布,代号为XF。消防技术法规按其调整的内容可分为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

1.消防技术规范

消防技术规范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单独制定或由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为保证消防安全而要求必须遵循的技术标准。这类法规的专业性较强,在其使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根据其性能又可分为建筑类规范(又称综合性规范)和设备类规范(又称专业性规范)。常用的建筑类规范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等。常用的设备类规范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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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B 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等。2.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技术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局批准颁发或由应急管理部(2018 年前由公安部负责)批准颁发,主要用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以保证消防产品质量的技术规定,可分为:基础标准、固定灭火系统标准、灭火剂标准、消防车(泵)标准、消防灭火器及消防装备标准、消防电子产品标准、 防火材料标准、建筑构建标准八类。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 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9 年4 月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 4 月 29 日第 13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再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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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如《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2.明确了各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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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3.对消防重点单位增加了职责范围《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规定了多个单位在同一建筑内各自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5.对危险物品与居民居住场所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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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6.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7.对动火及特种作业提出了消防安全要求《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8.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必须使用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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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安全标准的消防产品

《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9.对电器、燃气用具等提出使用要求《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0.对消防器材及设施规定了保护措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11.对火灾报警、疏散和扑救火灾提出要求《消防法》第四十四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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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12.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给予治安处罚《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3.对违害社会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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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4.火灾公众责任险写入新修订的《消防法》法《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于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国外消防与保险工作的成熟做法。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消防法》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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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化解火灾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展、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拓展保险在社会消防管理方面的作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二)《刑法》

《刑法》于 1979 年7 月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 11 次修订,2020 年12 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通过。刑法中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罪名有:“放火罪”,“失火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妨害公务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并对相应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和标准。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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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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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 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 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 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到消防安全的主要有以下条款内容:(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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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 年6月29日通过公布;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2021 年6 月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 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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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及追究法律责任等方面有着明确规定。

(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该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5)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五)《安徽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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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安徽省消防条例》于2010 年8 月21 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7 月 29 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公布,自2022 年9 月1 日起施行。《安徽省消防条例》共9 章77 条,并结合实际,对我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如:《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1)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制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记载消防档案;(3)定期对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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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加强管理;(5)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损坏,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省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代管或者指定单位管理。(六)《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5 号)于 2021 年 6 月21 日由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公布,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民用建筑数量剧增,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已有75.6 万幢,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火灾多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筑体量大、功能复杂,整体风险高。二是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历史遗留问题突出。三是日常消防管理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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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位,自防自救能力差。四是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途径多、速度快,人员疏散困难,救援难度大。目前我国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散见于各种规定、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中,内容不够系统、具体,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有必要出台一部全面规范和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应急管理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规定》,共 6 章 51 条。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防范化解高层民用建筑重大安全风险、落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 2001 年 10 月 19 日由公安部审议通过,2001年11月1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 号发布,自2002年5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共 10 章48 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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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预案和演练,消防档案,奖惩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目前,该规定未见公安部相关废止信息,原文可上应急管理部网站查询下载。(八)《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于2008 年12月30日由公安部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 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发布,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共6 章37条,针对不同的对象, 分别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居(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旅游景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和教育培训内容;规定了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学校和单位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分别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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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目前,该规定未见公安部相关废止信息,原文可上应急管理部网站查询下载。(九)《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于2009 年4 月30 日,由公安部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自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2 年7 月6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 号发布,自2012年11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共 6 章42 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执法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目前,该规定未见公安部相关废止信息,原文可上应急管理部网站查询下载。(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于2009 年4 月30 日,由公安部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自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2 年7 月6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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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会议通过《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 号发布,自2012年11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共 6 章48 条,对火灾事故的管辖、火灾事故调查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目前,该规定未见公安部相关废止信息,原文可上应急管理部网站查询下载。(十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由应急管理部提出制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5月21日以国家标准GB/T 40248-2021形式发布,自2021年 12 月 1 日实施(公安部原《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GA 654-2006 已废止)。该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用以引导和规范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十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于2006 年10 月25日由公安部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653-2006 形式发布,自2007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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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原则,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了依据。目前,该规定未见公安部相关废止信息,原文可上应急管理部网站查询下载。第二节消防安全的法律责任一、消防刑事责任

(一)失火罪

《刑法》规定,

“放火、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上述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火罪即该项规定的由于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釆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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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消防责任事故罪即该项规定的犯罪行为。(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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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七)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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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二、消防行政责任

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惩处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对违反《消防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设立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按照行政管理范围可作如下分类。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法》第五十八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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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五十九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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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二)消防监督检查方面的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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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人承担。

《消防法》其他法律责任条款中还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16 条、第17 条、第18条、第 21 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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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五)对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义务的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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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三、消防相关民事责任(一)建设工程各方的责任《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1.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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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工的质量责任:

(1)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3)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1)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2)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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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2)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2)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以上一方或各方若产生违法行为,除应依法承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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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责任外,还应承担其违反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如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质、资格的基础上,经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后执业。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基于委托合同提供专业消防服务。如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履行职责,在执业过程中出具虚假、失实的文件,除应责令改正、承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其违反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三)火灾损失引发的责任《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人们生产、生活中的许多行为都与消防安全息息相关,良好的行为和习惯对预防火灾具有积极意义,而一些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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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的行为和习惯则可能会引起火灾危险。如果因为未履行预防火灾的义务而引起火灾,造成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受到损害的,除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还应就实施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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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第二章 消防安全基础知识第一节燃烧、火灾与爆炸一、燃烧

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称为燃烧。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就形成了火灾。为了有效地控制火势和灭火,需要全面地了解燃烧的基本原理和规律,以便在掌握燃烧规律的基础上,通过破坏燃烧的基本条件,达到控制和扑灭火灾的目的。

(一)物质燃烧的条件1.燃烧的必要条件

为了更好地掌握防火、灭火原理,首先应该了解物质燃烧的条件。任何物质发生燃烧,都有一个由未燃烧状态转向燃烧状态的过程。燃烧过程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可燃物、氧化剂和点火源。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可燃物质才能发生燃烧,三个条件无论缺少哪一个,燃烧都不能发生。(1) 可燃物。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气或其他氧化剂起燃烧化学反应的物质称可燃物。(2) 氧化剂。能帮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烧的物质,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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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与可燃物发生氧化反应的物质,称为氧化剂。(3)点火源。点火源是指具有一定能量,能够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能源,有时也称着火源。点火源种类很多,如摩擦、撞击、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高温表面、化学反应热、光能和热辐射等。2.燃烧的充分条件

具备了燃烧的必要条件,并不意味着燃烧必然发生。在各种必要条件中,还有一个“量”的概念,这就是发生燃烧或持续燃烧的充分条件。燃烧的充分条件是:(1)一定的可燃物浓度。可燃气体或蒸气只有达到一定浓度时,才会发生燃烧或爆炸。(2)一定的氧气含量。各种不同的可燃物发生燃烧,均有本身固定的最低含氧量要求。低于这一浓度,虽然燃烧的其他必要条件全部具备,燃烧仍然不会发生。(3)一定的点火能量。各种不同可燃物发生燃烧,均有本身固定的最小点火能量要求。以上是燃烧所需要的必要和充分条件,所谓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措施就是去掉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件,使燃烧不致发生或不能持续。

(二)燃烧产物及其危害性1.燃烧产物的含义

由燃烧或热解作用而产生的全部的物质,称为燃烧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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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燃烧产物通常指:燃烧生成的气体、热量、可见烟等。(1)燃烧生成气体,一般指:一氧化碳、氤化氢、二氧化碳、丙烯醛、氯化氢、二氧化硫等。(2)大多数物质的燃烧是一种放热的化学氧化过程。从这种过程放出的能量以热量的形式表现,形成热气的对流与辐射。热量对人体具有明显的物理危害。(3)由燃烧或热解作用所产生的悬浮在大气中可见的固体和(或)液体颗粒总称为烟。其粒径一般在0.01—10μm这种含碳物质中大多数物质是在火灾中不完全燃烧所生成的。燃烧产物的数量、组成等,随物质的化学组成以及温度、空气的供给情况等的变化而不同。2.几种典型的燃烧产物及其毒性统计资料表明,火灾中死亡人数大约80%是由于吸入毒性气体而致死的。火灾产生的烟气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成分,如 CO、HCN、SO2、NO2等。这些气体均对人体有不同程度的危害,如 CO2,它是主要的燃烧产物之一,在有些火场中浓度可达 15%。它最主要的生理作用是刺激人的呼吸中枢,导致呼吸急促、烟气吸入量增加; 并且还会引起头痛、神志不清等症状。而 CO 是火灾中致死的主要燃烧产物之一,其毒性在于对血液中血红蛋白的高亲和性,其对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气高出 250 倍,因而,它能够阻碍人体血液中氧气的输送,引起头痛、虚脱、神志不清等症状和肌肉调节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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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高温气体的热损伤作用人对高温环境的忍耐性是有限的。有关资料表明:在65℃时, 可短时忍受;在120℃时,短时间内将产生不可恢复的损伤;温度进一步提高,损伤时间更短。在着火房间内,高温气体可达数百度; 在地下建筑中,温度高达1000℃以上。

二、火灾

按照《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定义:“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这说明,生产和生活中的用火与消防上所讲火灾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控制。

1. 按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分类按照 2009 年 4 月 1 日实施的《火灾分类》(GB/T4968—2008) 规定,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六个不同的类别,即: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的火灾等。B 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的火灾等。C 类火灾: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的火灾等。D 类火灾: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错、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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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铝镁合金的火灾等。

E 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F 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火灾分类对选用灭火方式,特别是对选用灭火器灭火具有指导作用。

2.按火灾造成的伤亡和损失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按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分类,共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三、爆炸

爆炸是物质从一种状态迅速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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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瞬间放岀大量能量同时产生声响的现象。爆炸一般是由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引起的。一旦发生了爆炸,将对邻近的物体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爆炸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根据爆炸的能量来源,可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

(1)物理爆炸。物质因状态或压力发生突变而形成的爆炸叫物理爆炸。例如:蒸汽锅炉、压缩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发生的爆炸都是物理爆炸。(2)化学爆炸。由于物质发生了化学变化,产生大量的气体和较高的温度而形成的爆炸叫化学爆炸。例如:炸药、可燃气体、粉尘等物质发生的爆炸属于化学爆炸。(3)核爆炸。由于原子核裂变或者核聚变引起的爆炸叫做核爆炸。如原子弹、氢弹的爆炸就是典型的核爆炸。按照爆炸的传播速度,爆炸可分为:爆燃、爆炸和爆震。

(1)爆燃。爆炸物质的变化速率为每秒数十米至上百米,爆炸时压力不激增,没有明显的响声,无多大破坏力。(2)爆炸。爆炸物质的变化速率为每秒几百米至上千米,爆炸时仅在爆炸点引起压力激增,有震耳的响声和破坏作用。

(3)爆轰。这种爆炸的特点是突然升起极高的压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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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传播是通过超音速的冲击波实现的。这种冲击波威力极大,可引起其他炸药的爆炸(就是殉爆),有很大的破坏力。按照参加爆炸反应物的相的状态,可分为气相爆炸、液相爆炸和固体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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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第二节 火灾发生的原因、特点及一般规律一、火灾发生的原因及特点火灾的发生有其固有的规律。只有了解引起火灾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一)人为造成的火灾在生产、生活中人为造成的火灾原因大体上有以下类型:

(1)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在着火的三个条件中,可燃物和助燃物是客观存在的,到处皆是。因此,从防火的观点来看,重要的条件是火源,火源主要是明火。最常见的起火原因是使用明火不慎。(2)安装、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火灾:①电器超负荷运转或绝缘不良短路发热起火;②乱拉电线或电线绝缘损坏,碰线产生火花起火;③用过的电器未切断电源起火;④保险丝不合规格,超负荷时失去保护作用起火;⑤大功率灯烤焦幕布等可燃物起火。(3)违章操作引起火灾。(4)忽视消防安全引起火灾。发展经济,必须有消防安全做保障,没有消防安全,就没有经济效益。现实生活中,因重经营、轻安全,舍不得消防投入,存有侥幸心理而引起的火灾比比皆是,损失和后果触目惊心。(5)小孩玩火引起火灾。小孩天真活泼,有强烈的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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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欲和好奇心。但由于孩子们缺乏生活经验,不了解火还有危害的一面,不知道用火时应注意些什么,当他们玩火时,有时往往会无意识地引起火灾。(6)放火。这里所说的放火,是指人为地故意放火。放火呈现岀逐年上升势头,危害很大,必须引起高度警惕。(7)静电放电引起火灾。(二)自燃、雷击引起火灾1.自燃引起的火灾

有些物质虽未直接遇到明火,但由于受热、聚焦、聚热等也会自燃起火。物质自燃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掌握这些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就可以预防自燃火灾的发生。(1)聚热自燃。含水分的稻草、麻等由于微生物的作用会发热自燃;刚炒过的葵花子、药材等堆积在一起,聚热会自燃;大量的煤堆积在一起,由于氧化作用也会发热自燃。

(2)聚焦自燃。日光、灯光通过玻璃等的聚焦后,射在易燃物上就会起火。

(3)受热自燃。可燃物紧贴烟管会受热起火;可燃物靠近火炉等,受辐射热会起火。(4) 化学危险物品自燃。许多化学危险物品,在不接触明火的情况下,也会自燃。如甘油与高镒酸钾,硝酸与醇、脂、油类等接触自燃;赛璐珞和硝化纤维影片等物质受潮霉变后,易分解自燃; 钠、钾等遇水自燃;黄磷等遇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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