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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 夏 回族 自治 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件
宁夏回族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财规发〔2023〕5 号
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全方位推动我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修订了《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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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 夏 回族 自治 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件
宁夏回族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财规发〔2023〕5 号
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全方位推动我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修订了《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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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方面的作用,规范我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
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
见》(中办发〔2023〕4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企业
促进条例》《支持“六新”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
(宁党厅字〔2022〕3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
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促进优质
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提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资
金,旨在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短板和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
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
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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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聚
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厅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
理要求,审核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厅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
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
资金;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厅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和到期政策评估。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
持事项建议,相关具体工作方案、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等;
组织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加
强对市、县(区)开展相关支持事项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对
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实施“双监控”,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
应用。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
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双创”示范项目建设等,推动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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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由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
宜通过有关工作通知予以明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
定,包括以奖代补、财政补助等。
第八条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自治区“专
精特新” 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获得自治
区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奖励资金或国家重点支持的“ 小巨
人”企业除外),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第九条 双创示范基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对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不
超过 500 万元和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
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和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及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对新
认定为自治区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或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
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被推荐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
企业、平台或工业设计中心的, 累计给予 100 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能力提升。对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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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平台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
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维护和升级改造中小
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发挥自治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
平台)资源集聚优势,为重点产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委托第
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项目、创业创新大赛
及其他促进创业创新发展的项目。
第十二条 非公经济领域领军人才培养。非公经济领域领
军人才培养主要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安排一
定资金实施,采取购买服务、委托培训等方式实施,每年培养
一批创新能力强、懂管理善经营,有社会责任感的非公经济领
域领军企业家,引导企业不断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
政厅根据年度发展需求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资料、评审程
序等,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
(二)相关单位(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经五市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以正式
文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自治区财政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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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
政厅组织专家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申报项目
进行评审。需要会计审查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根据审核结果,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分配标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资金分配建议提交自治
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后,按照预算
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
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经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
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
金。确需项目变更的,相关单位(企业)应当及时上报,由自
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审定。
第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
转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规范专项
资金申报主体信用审查工作,强化信用信息结果应用。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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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得支持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企业,不得支持
项目补助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企业。
资金使用单位(企业)不得虚报、截留、挪用、侵占或提
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变更资金用途。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评估、评审、评价、监督机制。
各部门(单位)和市、县(区)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
规定开展预算评审。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
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 财政部门、 发展改革、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
效评价,并强化绩效管理结果运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
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拟支持的项目开展事前评估,评估结果
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厅
会同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
作为预算安排和补贴政策调整的依据,对低效、无效项目一律
削减或取消支持。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加强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
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
督检查。财政部门将加强会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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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
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不按照规定的用
途使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核查验收、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存在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
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
准, 按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宁财规发〔2021〕7 号) 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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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件
宁财规发〔2023〕4 号
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自治区产业信息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信主管部门:
为全方位推动我区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财政
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修订了《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自治区产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自治区产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5 月 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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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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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
展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
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1〕75 号)、《支持“六新”产业
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宁党厅字〔2022〕37 号)、《关
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
支持全区制造业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实施结构改造、技术改造、
绿色改造、智能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重点产业发展,加
速新旧动能转换,构建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新型
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聚
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
— 4 —
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工业和信
息化厅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
核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
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工业和信
息化厅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事项建议,相
关具体工作方案、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等;组织有关支持
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市、县(区)
开展相关支持事项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对预算执行和项目绩
效实施“双监控”,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
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制造业产业链发展、龙头
骨干企业培育、技术改造、创新能力建设、基础能力提升、绿
色低碳发展等方面。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分配,以项
目法分配为主。其中:
(一)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以及重大战略
性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
财政厅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有关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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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明确。
(二)对引导各市、县(区)推动产业发展且不涉及具体
项目的,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一般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工业
和信息化厅结合财力状况、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实施效果等,
确定和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具体分配事宜通过有关工作通知
明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
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 以奖代补等。
第八条 支持产业链发展壮大。对新认定的自治区“链主”
企业,给予每家最高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治区“链主”企业、
行业领先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为世界
企业 500 强、国家级“链主”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制造业企
业 500 强和民营企业 500 强等配套的,按照申报期上一年度配
套产品、服务实际履约金额的 5%、给予最高 200 万元资金奖
励,单个企业每年申报配套服务上述企业数量不超过 2 家,为
同一企业配套只能享受一次奖励。自治区“链主”企业每净增加
一户配套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区内制造业企业,给予“链主”
企业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自治区“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
围绕区内“链主”企业补链,连续三年内累计配套额达到 1000
万元的, 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性次资金奖励。
第九条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对年产值首次超过 500
亿元、100 亿元和 50 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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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100 万元和 40 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
冠军企业(产品)的,给予最高 400 万元资金奖励。认定为自
治区级行业领先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条 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工业企业实际发生的银行贷
款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上一年度 12 月份公布的一
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60%给予贴息,重点产业企业贴
息上限每年不超过 1000 万元,其他企业每年不超过 600 万元,
同一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 3 年。
制造业企业及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企业以直租方式
购置先进生产设备或以回租方式融资的,按其实际融资额给予
一定比例的补贴,其中:直租方式补贴比例 3%,回租方式补
贴比例 2%,单户企业的补贴额度每年最高 300 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技术改造投入。对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投资的
5%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补资金。对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工
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投资的 10%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支持创新能力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揭榜攻
关项目中期评估合格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按
照当期实际投入的 10%预拨补助,最高补助 200 万元。项目
通过验收的,分档给予总投资 30%、20%、10%的资金补助(含
已预拨部分),最高补助 500 万元。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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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和 500 万元一次
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最高 200 万元和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运行评价良好等次
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为提升研发能力实
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研发设计与管理等专
用软件、试验环境、知识产权、资料库、数据库等软硬件设施
投入费用) 的 30%,择优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支持基础能力提升。 国家、自治区目录中首台
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产品,年销售额不低
于 200 万元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首台套
5%、首批次 5%、首版次 20%)给予奖励,国家目录产品最高
300 万元、自治区目录产品最高 100 万元。 自治区目录产品按
照不超过 3%的实际投保费率, 给予 50%的保险费补贴,单个
企业每年最高 300 万元,同一产品连续支持不超过 3 年,与国
家保费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牵头制(修)订工业及信息化领
域标准的企业和社会团体,按照国际标准每项最高 30 万元,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项最高 20 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参与
以上标准制(修)订的,按同类标准补助额的 50%给予支持。
牵头制(修)订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择优每项补助最高
10 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企业主动退出产能的,按
照退出产能生产线(主体设备)的资产评估值一定比例给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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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根据审核评价报告,确认企业上年度一般工业固废实际利
用量,每吨给予最高 2 元资金支持;企业利用一般固废从事提
取有价值元素、土壤改良等科技含量较高、推广价值较大、社
会效应较好的,每吨给予最高 4 元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年支持
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五条 激发稳增长动力。每年对各市、县(区)推动“ 六
新”产业发展及工业稳增长、促投资、降能耗等情况进行综合
评价,对贡献突出的市、县(区)和重点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
发展需求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资料、评审程序等,发布年
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
(二)相关单位(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经五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自
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需要专
家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实地调研等方式
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需要会计审查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
行。
(四)根据审核结果,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分配标准,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资金分配建议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审
— 9 —
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各市、县(区)
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后,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
及时分解下达。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
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经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
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
金。确需项目变更的,相关单位(企业)应当及时上报,由自
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审定。
第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
结转资金, 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规范专项资金申报主
体信用审查工作,强化信用信息结果应用。专项资金不得支持
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企业,不得支持项目补助期
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企业。
资金使用单位(企业)不得虚报、截留、挪用、侵占或提
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变更资金用途。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评估、评审、评价、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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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单位)和市、县(区)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
规定开展预算评审。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
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 财政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加强绩效评价,
并强化绩效管理结果运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
对拟支持的项目开展事前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
依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补贴政策调整的
依据,对低效、无效项目一律削减或取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加强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
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
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将加强会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
范和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
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不按照规定的用
途使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核查验收、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存在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
— 11 —
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
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19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6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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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产业信息化高质
量发展方面的作用,规范我区产业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
号)、《支持“六新”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宁党
厅字〔2022〕3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
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
于支持产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布局,利用 5G、工业互联网、云
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
重点项目加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提升规模效
益, 扩大有效投资,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聚
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
— 13 —
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工业和信
息化厅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
核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
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工业和信
息化厅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事项建议,相
关具体工作方案、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等;组织有关支持
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市、县(区)
开展相关支持事项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对预算执行和项目绩
效实施“双监控”,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
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用于支持全区数字
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和生态支撑等方面。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由工业和信息化
厅会同财政厅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有关工
作通知予以明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
定,包括财政补助、 以奖代补等。
第八条 数字产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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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落户我区大数据云计算等优势企业,三年内可按
实际投入的 20%给予最高 300 万元补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
首次超过 1000 万元、 3000 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
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
自治区大数据与软件优秀产品、解决方案、试点示范项目的,
分别按照投资金额 20%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资金补助。
(二)对企业使用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宁夏枢纽数据中心
集群内算力服务的,按照合同金额 30%给予最高 20 万元资金
补助,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对应用工业 APP 的企
业,每个工业 APP 给予合同金额 60%最高 3 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对企业接入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传输
和流量费用给予补贴。政策实行退坡机制,分 3 个周期实施,
第一个实施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第二
个实施期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第三个实
施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接入企业传输线路租赁费用,第一个实施期每月按照企
业实付资金的 100%,最高不超过 13 万元给予补贴,第二个
实施期按照每月企业实付资金的 80%,最高不超过 12 万元给
予补贴,第三个实施期按照每月企业实付资金的 60%,最高
不超过 11 万元给予补贴。
2.接入企业互联网流量(包含静态流量、BGP 流量)费用,
第一个实施期每月按照企业实付资金的 60%,最高不超过 16
— 15 —
万元给予补贴,第二个实施期按照每月企业实付资金的 50%,
最高不超过 13.5 万元给予补贴,第三个实施期按照每月企业
实付资金的 40%,最高不超过 11 万元给予补贴。
第九条 产业数字化
(一)5G 网络建设与应用。对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 5G
建设与应用服务,实现园区企业 5G 网络深度覆盖且落地一定
数量 5G 典型应用场景的基础电信运营商,按照每服务一个园
区 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二)平台建设方面。对已建成的自治区跨行业跨领域工
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资金支持;对已建成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资金支持;对已建成的企业级工
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资金支持。
(三)支持企业信息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和应用系统上云,
分别对服务企业数量达到 50 家、100 家、200 家以上的云服务
商, 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对国家信息化领域试点示范项目,国家、自治区工
业互联网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国家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自治
区 5G 全连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服务
型制造示范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软件投资的
20%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
— 16 —
第十条 生态支撑方面。
(一)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网络、数据、商用密码等
安全评估评测,两化融合评估诊断以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
标,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
资金补助。
(二)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课题研究、规划设计、
标准制订、评估诊断等优化产业信息化发展环境的项目,按照
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
发展需求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资料、评审程序等,发布年
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
(二)相关单位(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经五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自
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
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需
要会计审查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根据审核结果,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分配标准,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资金分配建议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审
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各市、县(区)
— 17 —
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后,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
及时分解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
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经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
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
金。确需项目变更的,相关单位(企业)应当及时上报,由自
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审定。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
结转资金, 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规范专项资金申报主
体信用审查工作,强化信用信息结果应用。专项资金不得支持
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企业,不得支持项目补助期
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企业。
资金使用单位(企业)不得虚报、截留、挪用、侵占或提
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变更资金用途。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评估、评审、评价、监督机制。
各部门(单位)和市、县(区)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
— 18 —
规定开展预算评审。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
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 财政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并
强化绩效管理结果运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
拟支持的项目开展事前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依
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
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补贴政策调整的依
据, 对低效、无效项目一律削减或取消支持。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加强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
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
督检查。财政部门将加强会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
和高效使用。
第十九条 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
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不按照规定的用途使
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核查验收、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存在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
相应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19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
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19 日起施行, 有效期
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自治区产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工信规发〔2021〕8 号) 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17 日印发
— 20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工业和信息化厅文件
宁工信规发〔2022〕4 号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
企业〔2022〕63 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
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
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 年 12 月 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 2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
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区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提升中小企业
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助力实现产
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
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 ,以下
简称《暂行办法》) 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 自治区”)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所称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
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
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三个层次梯度衔接组成。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
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
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
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
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
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 3 -
第三条 参加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中小企业,
应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
开展经营活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
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
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
规行为(以上统称合规经营)。
第四条 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 坚持完整、准
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
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建立健全“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坚
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
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自治区相关支持政策,
负责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 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市、县(区) 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工作。其他任
何部门、机构不得开展与优质中小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
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
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https://zjtx.miit.gov.cn/),搭建本地区优
质中小企业数据库。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
- 4 -
展态势、意见诉求, 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进一步落实“放
管服”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 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 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
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
把关,谁审核、谁管理、谁负责”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不断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第八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 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 3),组织开
展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并结合自治区产
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地方特
色指标,作为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指标的组成部分。相
关指标说明(附件 4)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
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核查和公示等方式进行。工业和信息
化部建设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
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
小企业, 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各市、
- 5 -
县(区)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拥有管理人员帐号和相应权限。
第十条 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 由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 企业按属
地 原 则 自 愿 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 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
经营承诺。
(二)县、市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逐级审核原则,分
别对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复
审和实地核查,并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企业合规经营情况进
行审核把关;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复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
对公示期内辖区企业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
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推荐的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公示,公示
无异议的,公告为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一 )由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 经公告的创
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
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县、市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逐级审核原则,分
别对照评价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复
审和实地核查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逐一
- 6 -
查询申报企业相关信息 , 同步征求同级网信、发展改革、生态环
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企业合
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复审通过的
企业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推荐的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组织专家评
审、实地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
向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反馈核查结果和未通过原因, 按程序进
行公示。公示期内,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企业申诉信
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 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自
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
(一 )由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经认定的自
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
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 县、市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逐级审核原则,
分别对照评价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
复审和实地核查,并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企业合规经营情况
进行审核把关;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复审通过的企业向自治
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 7 -
推荐的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 开展实地核
查,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查询企业合规经
营情况, 视情况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 , 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
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认定
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十三条 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自治区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具体开展时间以自治
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度通知为准 ;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
业推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经公告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 市级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核查)并推荐, 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
厅审核通过后, 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
核,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含实地核查)并推荐,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自治区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
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
- 8 -
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自治区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 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
分支机构等与评价和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应在发生变化后
的 3 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市级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不再符合
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 3 个月内报告重
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自治区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 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
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
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 由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
报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
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
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
问题, 向企业所在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佐证材
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对
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的基础上, 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
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报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直
- 9 -
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九条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动态管理执行《暂
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二十条 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各地应充分发挥促进民营经
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财税、金融、
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 加强部门协同、区
市县联动, 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
环境,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支持培育力度,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
培育体系。
第二十一条 着力做好服务供给。各地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
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 通过搭建
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数字化智
能化绿色化改造、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
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分层分类服务。对于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
业, 加大普惠支持服务力度, 推动企业加快成长为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对于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支持和鼓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一)纳入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
(二)纳入各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范围;
- 10 -
(三)提供政府购买服务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
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提供的公益性服务;
(四)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创新项目、重点研发计划及参与各
类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
(五)推荐申请金融机构专精特新企业专属金融服务;
(六)推荐给自治区产业发展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作为投资
储备项目;
(七)推荐参加中博会等专业展会和“创客宁夏”大赛等活
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八)提供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产品展览
展示、供需对接、宣传报道等支持服务;
(九)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区内外高级研修
班培训;
(十)其他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对象的培育和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
同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推动企业辅导备案,协调证券交
易所、全国股转系统等主管机构,共同推动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
(一 )推动在新三板挂牌,支持企业到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
市, 为企业股改、挂牌和上市提供专项服务;
(二) 协调交易所为每家已经到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的企
- 11 -
业 ,配备上市咨询联络专员提供专业指导,实现报辅企业联合走
访全覆盖;
(三)联合交易所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实际控制人培
训班、财务总监及董秘培训班等,共同建立系统化的上市课程体
系;
(四)支持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开展并购
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
(五)支持以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进行直接融
资。
第二十四条 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
应链体系,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开展
“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进优质中小企业上云
上平台等专项行动,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和
各市、县(区)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企业沟通机制,畅通企业
信息渠道, 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及诉求建议,为制定政策和提升服
务提供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暂
行办法》和本细则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原《自治区“专精特新”
- 12 -
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1〕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施行前, 已被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
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14 年—2021 年度认定且复核通
过的示范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已被工业和
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原有效期
(最长不超过 3 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对应的认
定标准执行。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 13 -
附件 1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 20
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 15 分),或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
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
额)500 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
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 40 分)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 1 项以上(20 分)
B. 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5 分)
C. 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0 分)
- 14 -
D. Ⅱ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5 分)
E.无(0 分)
A.5%以上(20 分)
B.3%-5%(15 分)
C.2%-3%(10 分)
D.1%-2%(5 分)
E.1%以下(0 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 30 分)
20 分)
A.15%以上(20 分)
B.10%-15%(15 分)
C.5%-10%(10 分)
D.0%-5%(5 分)
E.0%以下(0 分)
10 分)
A.55%以下(10 分)
B.55%-75%(5 分)
D.75%以上(0 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 30 分)
10 分)
- 15 -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 分)
B.属于其他领域(5 分)
A.70%以上(20 分)
B.60%-70%(15 分)
C.55%-60%(10 分)
D.50%-55%(5 分)
E.50%以下(0 分)
- 16 -
附件 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2 年以上。
(二) 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 且占营业收入
总额比重不低于 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
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但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
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 1000 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
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
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五个指标,
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 25 分)
- 17 -
A.80%以上(5 分)
B.70%-80%(3 分)
C.60%-70%(1 分)
D.60%以下(0 分)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 10 分)
A.10%以上(10 分)
B.8%-10%(8 分)
C.6%-8%(6 分)
D.4%-6%(4 分)
E.0%-4%(2 分)
F.0%以下(0 分)
5 分)
每满 2 年得 1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5 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
“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 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
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 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 25 分)
5 分)
A.三级以上(5 分)
- 18 -
B.二级(3 分)
C.一级(0 分)
3 分, 5 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 ISO9001 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10 分)
A.10%以上(10 分)
B.8%-10%(8 分)
C.6%-8%(6 分)
D.4%-6%(4 分)
E.2%-4%(2 分)
F.2%以下(0 分)
5 分)
A.50%以下(5 分)
B.50%-60%(3 分)
C.60%-70%(1 分)
D.70%以上(0 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 15 分)
5 分)
- 19 -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自治区“ 六新六特六优”产业
体系(5 分)
B.属于入库“ 四上”企业 (2 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5 分)
A.企业拥有自治区级及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或首台(套)、首
版(次)、首批(次)产品等自主品牌 1 件(项)及以上(5 分)
B.企业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具备区别于
其他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且主导产品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50%(3 分)
C.企业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
行研发生产,产品质量优(通过相关质量体系认证)(2 分)
D.无以上情况(0 分)
5 分)
A.在区内九个重点帮扶县区或移民安置区建立扶贫车间,或
从事乡村振兴产业领域的企业(5 分)
B.退役军人、残疾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创办或当年积极招用
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或高校毕业生达到员工总数 10%以上
的企业(3 分)
C.在新三板、地方四板挂牌,或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已进
入自治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名录库,或主持地方或团体标准
制(修)订(2 分)
D.无以上情况(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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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 35 分)
A.I 类高价值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0 分)
B. 自主研发 I 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8 分)
C.I 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6 分)
D.II 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2 分)
E.无(0 分)
10 分)
A.研发费用总额 500 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
额比重在 10%以上(10 分)
B.研发费用总额 400-5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
额比重在 8%-10%(8 分)
C.研发费用总额 300-4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
额比重在 6%-8%(6 分)
D.研发费用总额 200-3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
额比重在 4%-6%(4 分)
E.研发费用总额 100-2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
额比重在 3%-4%(2 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5 分)
A.20%以上(5 分)
B.10%-20%(3 分)
C.5%-10%(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