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伍木拍卖首届拍卖会图录电子图录

发布时间:2023-10-1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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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余款,则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第三十九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後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後,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实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 ( 包括但不限於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 ) 後,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第四章 其它第四十条 保密责任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 鉴定权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书。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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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页

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余款,则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三十九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後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

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

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後,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实标的,

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 ( 包括但不限於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 ) 後,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

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它

第四十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

者解除委托拍卖书。

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

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四十三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拍卖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向守约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

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

且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

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四十五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六条 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七条 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

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本规则的修改权属於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

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後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

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本规则於 2023 年 8 月 1 日起试行。

第四十八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於廊坊伍木拍卖有限公司。

第152页

廊坊伍木拍卖有限公司

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方: 手 机:

身份证号: 银行账号:

开户行:

拍卖方:廊坊伍木拍卖有限公司

电 话:0316-8666668 邮箱:wumupm@163.com 邮箱:065000

地 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 110 号华森商业广场 706 室

委托方在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执行拍卖方的《廊坊伍木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以下简称《拍卖规则》)各项条款的前提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与拍卖方友好协商,就委托拍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一、委托方对所委托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

括著作权权益);委托方保证拍卖标的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包括潜在的纠纷),没有设定任何担保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二、委托方应就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向拍卖方说明。如委托方违反上述保证,致使拍卖方或任何第三方蒙受损失时,委托方

应负责赔偿拍卖方或任何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与责任,同时拍卖方有权撒除该标的,并

解除本合同。

三、委托方在签订合同后要求撤回拍卖标的或解除合同的,应至少在拍卖日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拍卖方并向拍卖方支付相

应费用后,可撤回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拍卖图录或任何其他出版物,且已开始印刷,则委托方应

向拍卖方支付相应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 20% 的款项及其他费用;如拍卖图录或其他印刷品尚未交付印刷,也需应支付相当于该

拍卖标的保险金额 10% 的款项及其他费用。

四、除委托方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方与拍卖方签订合同并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方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拍卖方

的保险,保险金额以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原保留价为准)。

凡属因拍卖方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担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

律和规定处理。拍卖方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拍卖方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方。

如委托方对理赔金额有异议,应负责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方同意拍卖方在扣除佣金、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后,按本合同载明的委托方的开户行、银行帐号将委托方的出售收益

直接汇出,并同意承担全部手续费用。

六、委托方同意按下列标准支付图版费:整版彩页人民币 1500 元;1/2 版彩页人民币 800 元;1/3 版彩页人民币 400 元;其

它人民币 200 元。 特殊规格另议。

七、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委托方授权拍卖方按成交价的 3%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如拍卖方认为拍卖标的需经过第三方鉴定,委托方应向拍卖方支付所发生的相关鉴定费用。此外,委托方应按照如下标

准向拍卖方支付佣金及费用。

九、委托拍卖标的如下: ( 委托拍卖的清单也可以与本合同编号相同的“委托拍卖标的清单”中详列)

编号 作者 / 时代 / 产地 拍卖标的名称 保留价(人民币)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拍卖会结束之日起 60 天内有效。委托方所委托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方应自拍卖日

起 30 日自负费用取回该拍卖标的,并向拍卖方支付未成交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逾期未取,拍卖方有权按《拍卖规则》之规定处理。

十一、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编号相同的“委托拍卖标的清单”为不可分割的同一整体,由拍卖方、委托方分别签署,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方与拍卖方按照《拍卖规则》的有关条款执行。《拍卖规则》详见本合同背面,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廊坊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三、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编号相同的“委托拍卖标的清单”为双方结算依据,一式二份,委托方执一份,拍卖方执一份,委

托方拍卖方均应妥善保存本合同及本合同编号相同的“委托拍卖标的清单”。

十四、本台同共计拍卖标的(含本合同编号相同的“委托拍卖标的清单”所列标的数): 件。

十五、本合同由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委托方: 拍卖方: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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