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余款,则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三十九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後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
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
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後,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实标的,
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 ( 包括但不限於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 ) 後,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
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它
第四十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
者解除委托拍卖书。
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
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四十三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拍卖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向守约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
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
且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
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四十五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六条 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七条 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
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本规则的修改权属於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
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後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
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本规则於 2023 年 8 月 1 日起试行。
第四十八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於廊坊伍木拍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