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6-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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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535.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6.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7.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8.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15 年第 102 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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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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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

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

第 18 号)

107.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货物捐赠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个

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

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

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的符

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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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目标脱贫地区”是指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

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

建档立卡贫困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

第 18 号)

108.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

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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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

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享受条件】

1.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

事业进行捐赠。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

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

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 142 社会

组织和群众团体。

4.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

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

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5.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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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

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

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

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

税所得额的 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

得应纳税所得额的 30%。

(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

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

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6.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

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7.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

个人同时发生按 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

扣除次序。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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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9 号)

109.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接受境外捐赠的受赠人

【优惠内容】

1.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

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

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

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前款执行。

【享受条件】

1. 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

业,包括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慈善活动:

(1)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2)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3)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4)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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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3.受赠人是指: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

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3)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 5A 级的

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

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

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4.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1)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

生活必需用品等。

(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

酒等除外)。

(3)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

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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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

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

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

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

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

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

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

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

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

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

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

及设备。

(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上述

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

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

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

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

透等违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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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

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

关按规定进行监管。

6.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

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

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7.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

8.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慈善捐赠物资

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15 年第 1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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