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委托
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三十的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本公司损失的,委托人还应赔偿因
其撤回拍卖标的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13.2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
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
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
期限届满后的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
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13.3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
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14.1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
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所有拍卖标
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
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
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
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14.2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
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
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
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
公司支付保险费:
15.1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
按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调整拍卖保留价的,按该拍
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15.2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
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
司之时起,保险期间开始计算。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间至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
满为止或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
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或因任何原因未上拍,
则保险期间至委托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或委托人收到或
因故未能签收本公司按委托人所留地址告知其领回拍卖标
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
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
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17.1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
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17.2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
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
担赔偿责任;
17.3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
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18.1 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
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
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
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 ( 气
候或气温 )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
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
性污染、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
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
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
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因火灾、爆炸时
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因涉及特殊年份、日历或历法变更
(包括闰年的计算),而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
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
的类似装置中的故障;因飞机或其它航空器以高速或超音
速飞行而引起的声波等原因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损失;
18.2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
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18.3 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发生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处理。本公司在向保
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以保险赔款扣除本
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为上限向委托人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
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
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
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
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
十五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
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
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
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以
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托人,银行收取
之汇款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
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
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
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
托人。
第二十五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
购买价款,则自第六十一日起,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
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
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
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
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 / 或已
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
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
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
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等
费用。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
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
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
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代为追索
26.1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且委托人要
求本公司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本公司在认为实际可
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
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但是委托
人应向本公司垫付因追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
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并在实际产生
的追索费用数额确定后,向委托人退还其垫付的费用余额
或要求委托人补齐追索费用。
26.2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
受人追索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导致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
承担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义务。本公司
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委托人
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税项
委托人应就其所得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
务。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且本公
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之规定负有代扣代
缴义务,则本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
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本公司将在缴纳税费后将纳
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28.1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28.2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28.3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
人提出的索赔;
28.4 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
款项。
第二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
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
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
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
日即告解除,但本规则仍对本公司与委托人继续有效。若
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
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
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
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
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30.1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
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
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
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买受人未付款等情形导致
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
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
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
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
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
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30.2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
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
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
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
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
状况以文字及 / 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
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
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
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
担保。
第三十二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32.1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 / 或
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
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32.2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口
头或书面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
新闻载体、网路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
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或承诺。本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
或遗漏之处负责。
32.3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
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
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