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兑现,所以在窃盗案中也不能计入实际赃款数目。在道光年间对民间金融票据的整顿
行动中,后三种都是官府禁止的。银/钱票的流行情况,道光十八年山西巡抚申启贤在奏
折中做了一个概述。他说:“晋省行用钱票,有凭帖、兑帖、上帖名目。凭帖系本铺所出之
票,兑帖系此铺兑与彼铺,上帖有当铺上给钱铺者,有钱铺上给钱铺者。此三项均系票到
付钱,与现钱无异,应听照常行使,无庸禁止。此外有别项铺户并非钱店所出之帖,亦曰上
票;又有年节被债所逼索,自行开给钱票,盖用图章,以为搪帐地步,俗名谓之壶瓶帖。言
其装入壶瓶,并无实用,民间亦不甚流通。又期帖系易银时希图多得钱文,开写迟日之票,
期到始能取钱。以上三项,均非现钱交易,应请禁止”[14]130。据此,当时山西民间发行的
票帖就有凭帖、兑帖、上帖、上票、壶瓶帖、期帖之分,对于可以随时兑现的前三种票帖,申
氏力主“听其照常行使”;至于非钱店所出的“上票”以及无法随时取现的“壶瓶帖”和“期
帖”,则应禁止。依戴建兵采用现代票据法概念作为民间信用货币的判断标准[15]前言,1,上
述凭帖、兑帖、上帖、上票都属于可以随时兑现的本票,壶瓶帖与期帖则属于在规定时间里
兑现的本票。本票型商业票据,票面时间即立票时间,也无兑现时间的规定,戴建兵将这
类货币称为钱票、私票,即各种经营性或行政部门发行的小区域流通货币,多在县或县以
下的乡村流通。
汇票型、支票型的商业票据也属于信用货币,其流通范围比本票型商业票据大得多,
有的甚至通行全国。
会票的使用很早,唐代的飞钱实际上就是会票,所以清初学者陆世仪说:“楮者,如唐
之飞钱,今之会票”。到了明代中后期,江南与北京之间银钱往来已使用会票。到了康熙
初年,陆世仪说:“今人家多有移重赀至京师者,以道路不便,委钱于京师富商之家,取票至
京师取值,谓之‘会票’,此即飞钱之遗意”[16]卷五三 。由此可见苏州与北京之间以会票来完
成款项拨兑,已颇为常见。可能成书于康熙初年的白话小说《豆棚闲话》里也提到徽商兴
哥到了苏州,“不一月间,那一万两金钱,俱化作庄周蝴蝶。正要寻同业亲戚,写个会票,接
来应手”[17]28。1982年,人们发现了北京前门外打磨厂日成祥布店遗留下来的自康熙二
十二年(1683)到二十五年(1686)间的23张会票实物,证明了清初不同地区的商人经常利
用会票完成款项的拨兑以清算商业往来,并且表明在专业汇兑银钱的票号出现之前,在江
南与北京等地之间通过票据结算商业往来已非常普遍。
山西票号兴起后,汇票的使用更大大扩展了。汇兑是票号的主业,汇款人将款项交给
票号,由票号开出汇票交给汇款人,汇款人将该汇票带到汇款地或寄给收款人,就可以持
票向票号的当地分号取款。汇票分为“即票”与“期票”两种,“即票”是见票即付,“期票”则
是按照票面上所写日期兑款。此外,票号还发展了“信汇”“逆汇”(也称倒汇)等汇兑方式。
“信汇”是汇款人交款给票号之后,写信给收款人,同时写信通告汇款地的分号或联号;收
款人接到汇款人的信后,持信到当地票号提取款项,票号接到交款的通知,即行付款。一
般的汇票与“信汇”均是顺汇,即甲地先收款,乙地后付款。而逆汇或倒汇则与此相反,即
先付款后收款。根据刘建生的计算,1850 年代 150 个总分号每年所发行的汇票约为
4662万两[18]。
18世纪以来,银号发行的庄票在中国流通越来越广泛[19]1-106。道光二十一年(1841)
闰三月二十一日发布的《上海县告示碑》,显示钱庄的庄票早就起着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
的作用。商人在买卖豆、麦、棉、布时,不仅可以用钱庄庄票支付货价,而且可以“到期转
换”,也可以“收划银钱”[20]485。可见当时钱庄银票在钱庄的业务以及豆、麦、棉、布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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